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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五篇】

      發布時間:2025-07-19 14:48:40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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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與甲方簽訂的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于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于本人月工資元人民幣整。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五篇】,供大家參考。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五篇】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范文第1篇

      (格式一)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鑒證人:(簽字蓋章)

      鑒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鑒證機關各一份。

      --------------------------------------------------------------------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格式二)

      同志(先生、女士):

      年 月 日與甲方簽訂的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于 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于本人 月工資 元人民幣整。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管理機構各一份。

      --------------------------------------------------------------------

      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說明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變動,雙方按變更后條款執行。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是指發生法定事由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以后,勞動合同不再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第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
      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六,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在試用期內的,或者發生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以及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等情況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

      第七,終止和解除合同后,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八,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范文第2篇

      勞動合同期滿以后,在不同的未續約階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

      第一階段:自勞動合同期滿起一個月內未續訂

      用人單位:首先,用人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的權利:如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后,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階段:自勞動合同期滿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

      用人單位:首先,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如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根據有關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屬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者的權利:在此期間,勞動者有權依法向用人單位要求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注: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后,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三階段:自勞動合同期滿起滿一年以后

      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的權利: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維權提醒]

      “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形成

      案例二:老周是一家國企員工,2009年3月5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到期。到期時,老周已在公司連續工作十一年。由于受金融風暴的沖擊,企業欲精簡企業人員,即對即將到期的勞動合同全部采取“不再訂立”的方式。老周因此失業。

      據屈曉蓉律師介紹,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滿足以下三種情形之一: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注Ⅰ】: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發生原合同約定的終止事由,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已滿十年亦屬于該情形。

      【注Ⅱ】:勞動合同期滿,有符合應當續延合同期限的法定情形時,勞動合同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若因法定順延事由,使得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工作時間超過十年的,不屬于該情形。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以下出現兩種情形的,需續訂勞動合同的。

      【注Ⅰ】:勞動者已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與勞動者第三次續訂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注Ⅱ】:具備以下八種情形之一的: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D.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G.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范文第3篇

      電視相親節目嘉賓離職的是是非非

      【案例】一名叫盧和平的網友,在微博上稱“本人因參加《非誠勿擾》節目(2014年6月1日5號嘉賓),被所在的華為海洋網絡有限公司認為是不安定因素,被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北R和平還在微博上說:“參加電視節目純屬個人私事,對華為這種無視《勞動法》的行為表示抗議?!?/p>

      在他的微博中曬出的還有一張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通知上寫著:“從6月中旬到7月底,經雙方多次溝通,于8月1日解除勞動合同?!泵襟w向華為公司了解到,在解除勞動合同前,盧和平是華為海洋網絡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華為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2014年1月,公司就因其工作績效不好和他本人協商過離職事項,當時盧和平也同意解除勞動合同。8月1日雙方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边@位負責人說:“盧和平是2014年6月份才參加《非誠勿擾》的節目錄制,這兩件事情沒有必然的聯系。主觀地將兩件事情聯系起來,純屬炒作?!?/p>

      但盧和平聲稱:“我手上還有充分證據,證明公司是因為我參加《非誠勿擾》才解雇我的。但因為還在和華為協商,所以不愿公布證據?!?/p>

      此案首要問題是:勞動合同到底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還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

      【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分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用人單位提出動議的協議解除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提起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3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必須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進行舉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從形式要件上判斷,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以協商解除協議為準;
      勞動者單方解除以辭職報告為準;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以離職通知或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為準。應當說,華為海洋網絡有限公司起草的離職通知/協議很不規范,標題叫做“通知”,內容卻是:“從2014年6月中旬到7月底,經雙方多次溝通,于8月1日解除勞動合同?!边@個到底算是協商解除的協議,還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通知呢?

      如果盧和平在離職文本上簽字同意了,盡管用語不夠規范,但仍然可能被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書面協議中未明確誰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但是只要用人單位不能證明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也將承擔不利的后果,即支付經濟補償。

      現在從盧和平上傳到網上的離職文本來看,只有公司蓋章而無勞動者簽字。當然,如果單位主張勞動關系還未正式解除,雙方還在協商過程中,那也另當別論。實踐中,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關系事實成立,用人單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事實未成立,還應當對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進行質證,圍繞該爭議事項進行庭審調查??梢酝ㄟ^審查退工辦理、《勞動手冊》歸還、工資結算以及工作安排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但是從報道看,華為海洋網絡有限公司主張2014年8月1日雙方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同時盡管在離職文本注有“經雙方多次溝通”字樣,但畢竟無法證明對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況且離職文本上的標題就是“通知”而非協議,所以被認定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可能性比較大。而公司單方解除,就必須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進行舉證,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雙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赴香港買奶粉被拘引發的曠工爭議

      【案例】2002年7月11日,林某入職被告山姆會員店,任職叉車司機。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25日,林某赴香港購物,因違反限購奶粉規定被香港有關部門扣留。林某稱,他和家人多次向山姆會員店主管人員打電話請假,山姆會員店確認僅有一名工作人員接到電話,但該工作人員陳述其沒有權限批假。因請假要申請,所以該工作人員稱可以幫忙嘗試一下,但最終人力資源部門未收到請假單。

      2013年12月18日,山姆會員店以林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決定解除其勞動合同。福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山姆會員店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性。林某雖在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18日期間未在崗工作,但他是因為在香港被扣留所致,從其主觀看并非無故曠工。且在被扣留時,林某已電話聯系山姆會員店的相關主管人員,并請求請假。雖然依照《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請假要經由人力資源審核通過方可生效,但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情況下,山姆會員店仍不考慮實際情況及員工的主觀意愿便簡單依據相關規定對員工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極其嚴重的處罰,屬于過度、不當使用解除權。

      近日法院據此作出判決:沃爾瑪深國投百貨有限公司深圳山姆會員店向林某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共計119539元。

      【分析】廣義上的曠工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的缺勤行為。狹義上的曠工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違紀行為。1982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對“曠工”作了“無正當理由”的限制,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無故曠工”。只有“無故曠工”才屬于違紀行為,單位可根據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相應的處分。因為違紀是一種故意行為,員工明知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仍然違反才是違紀。

      但是本案中從林某主觀看,并無無故曠工即違紀的故意。他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特殊情況下,無法正常上班,且在被扣留時,已電話聯系山姆會員店的相關主管人員,并請求請假,所以對于林某未能正常出勤而認定其構成曠工,顯然并不公允。當然林某要求公司工資照發也沒有道理,林某缺勤期間還是按照事假處理比較妥當。

      職工請事假,原則上應事先經單位批準,否則單位一般可按曠工處理。但是如果職工確有正當理由請事假,單位應當批準;
      事先來不及請假,應當允許職工事后補假。

      至于職工請病假的爭議就更多了。一般來說,只要勞動者提供了醫院出具的病假建議單和相關證明,企業就必須準假。但是企業有權對病假證明進行審核,確認其真實性。所以員工有義務按單位規定履行病假手續。如果職工不辦理請假手續無故缺勤,原則上屬于曠工。但是對于請病假手續不全或程序延誤的,企業應及時催告員工補辦病假手續,員工無正當理由未予補正的才可作曠工處理。曠工達到了一定的天數,單位可按規章制度認定其屬于嚴重違紀。構成嚴重違紀的,單位可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對于弄虛作假請病假或病假期間在外兼職或者外出旅游的,不僅屬于曠工,而且屬于嚴重違反誠實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單位可直接按嚴重違紀處理。

      一場血案引出的員工“辭職”話題

      【案例】2014年10月7日上午,中山市三角鎮聯興紡織印染有限公司內發生血案,該公司漂染部員工歐某拿剪刀捅死了部門經理方某,案發后歐某報警自首。據了解,案發前,歐某在一個月內曾多次向方某辭職,但都遭到對方拒絕。歐某還曾在9月末向三角鎮人社分局尋求調解,但還沒有等到結果就發生了悲劇。目前,歐某已被警方控制。

      歐某今年29歲,廣西人,至今未婚。三角鎮人社分局證實,9月底,歐某曾向該局申請調解。根據這份9月28日簽訂的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雙方爭議的事實為:2014年8月27日辭職,2014年9月27日經理不同意。申請人要求:結清工資。

      據公司多名員工介紹,該公司每天上班時間長達11個小時,每個月休息時間僅1天左右,漂染部工人工資在4000元左右。職工張先生說:“這個待遇是一個月全勤,只休息一天的工資。但如果你請假曠工一天,那么就會被莫名扣掉很多工資?!备鶕埾壬峁┑墓べY條,2014年某月,張先生全勤的工資為3488元,但次月,張先生缺勤6.5天,工資為2345元。張先生說:“我也不知道怎么被扣掉的。因為上班時間長,請假工資又被亂扣,很多人想離職,經理都只有一句‘等年底’?!?/p>

      其實,這是一起本來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劇。員工提前辭職,需要公司批準嗎?

      【分析】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有法定理由,而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說明理由的,這是《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傾斜性保護。當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了因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所約定的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之外,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可分為四種情形:第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情形,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等,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歐某在8月27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到了9月27日,不管經理是否批準,雙方的勞動關系就視為解除了?!秳趧雍贤ā返?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钡?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彼哉f歐某完全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皼_動是魔鬼”,變有理為犯罪,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拒絕員工加薪未續約事實關系如何處理?

      【案例】2008年6月,小晏進入重慶某物業管理公司從事維修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按規定為他繳納了社會保險。2012年5月,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協商續簽時,小晏向公司提出要增加工資,公司未同意,雙方也未再次續約,小晏還是像往常一樣,在公司上班。

      2012年12月,公司突然告訴小晏,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對于公司的突然決定,小晏氣憤不已,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公司支付小晏經濟補償金1000余元,小晏不服,向江漢區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

      江漢區法援中心相關律師受指派承接此案,詳細了解案情后,向法院提出起訴。開庭時,公司針對小晏的訴訟請求,提出雙方勞動合同已到期,因其要求增加工資致使雙方續簽勞動合同未成,公司有權不支付任何補償費并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法援中心承辦人認為,法律規定合同到期,無論何種原因,被告應在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本案中,在長達6個月的時間內,被告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單方解除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經當地法院審理調查,主持雙方協商,該物業管理公司一次性支付小晏各項經濟補償費12244元。

      未續簽勞動合同繼續用工,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分析】本案中,小晏的勞動合同于2012年5月到期后,小晏向公司提出要增加工資,雙方未續約,但是小晏還是像往常一樣在公司上班。2012年12月,公司突然告訴小晏,雙方終止勞動關系。由于從2012年6月到2012年12月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合同關系,這時單位的“終止勞動關系”實際上已經不是終止而是解除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钡?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p>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范文第4篇

      企業要減小法律風險,節約爭議成本,必須尊重法律,在法律程序下開展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才能建立健全、合法、有序的人力資源管理機制。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做好風險防范工作:

      一、建立一套完整的人力資源管理文書

      人力資源管理文書是企業人力資源工作的必備工具,是企業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管理程序的有效憑據。準備一套完整的人力資源管理法律文書,將對企業法律風險降至最小。

      1.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

      (1)必備理由。一是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強化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守法意識。以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之間就有了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來管理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職工也依據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履行相應的義務。二是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有效地維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是否續簽合同等進行商議,這就保證了用人單位用人以及勞動者求職的靈活性。三是簽訂勞動合同有利于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就可能在工資收入、工作時間、工作條件等方面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由于沒有證據而遭受損失。

      (2)主要內容。勞動合同在現代企業管理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已不言而喻,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合同,那么企業將每月支付員工二倍工資。為此,企業至少應準備三份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有需要還應備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谑邨l規定,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集體合同

      (1)必備理由?!秳趧雍贤ā返谑粭l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另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規定。

      (2)合同內容。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等。

      3.職工名冊

      (1)必備理由?!秳趧雍贤ā返谄邨l規定: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秾嵤l例》第三十三條補充: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職工名冊內容。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4.勞動合同簽收單

      (1)必備理由?!秳趧雍贤ā返诎耸粭l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簽收單內容。勞動合同文本編號、勞動者姓名、身份證號碼、所屬部門、具體崗位、入職時間、合同期限、簽約時間、勞動合同簽收時間、勞動者簽收、備注等內容。

      5.職位告知書

      (1)必備理由?!秳趧雍贤ā返诎藯l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2)告知書內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

      6.入職登記表

      (1)必備理由?!秳趧雍贤ā返诎藯l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如果勞動者在入職時存在不實或欺詐,將成為日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重要證據。

      (2)登記內容。勞動者與前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情況、競業限制、健康狀況、學歷、職業資格、知識技能、工作經歷、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員構成等。

      7.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1)必備理由?!秾嵤l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據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主要內容。勞動者姓名、入職日期、通知日期、簽訂勞動方式等。

      8.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

      (1)必備理由?!秳趧雍贤ā返谌鍡l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原勞動合同基本情況、具體變更內容、變更日期、雙方簽字蓋章等。

      9.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1)必備理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是結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系的唯一途徑,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具體時間是計算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數額的重要依據。

      (2)解除合同內容。勞動者名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交接手續辦理的流程和時限、用人單位蓋章、勞動者簽收等。

      10.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1)必備理由?!秳趧雍贤ā返谖迨畻l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證明內容。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

      11.加班申請書

      (1)必備理由?!秳趧雍贤ā返谌粭l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另第八十五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加班費的支付一直是個敏感問題,加班時間多少是計算加班費的重要根據,一份書面記錄加班情況的文件尤為重要。

      (2)申請書內容。勞動者名稱、申請加班日期、加班原因、加班預計的時間、部門負責人確認、人事負責人、分管高管確認等。

      12.勞動合同續簽意向書

      (1)必備理由?!秳趧雍贤ā返谒氖鶙l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約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滿后的企業的續訂條件以及勞動者的簽訂意向是判斷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的重要標準,一份書面的文件能真實地反映雙方意向,避免日后產生勞動糾紛。

      (2)主要內容。勞動者名稱、原勞動合同到期時間、簽勞動合同與原勞動合同區別、答復期限等。

      二、強化勞動用工規范管理措施

      1.以人為本,誠信至上——做好人力資源工作

      《實施條例》要求企業改變原本依賴廉價勞動力賺取利潤的盈利模式,并督促企業管理轉型,以降低用工風險。作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應該重新審視原先的人事制度,并對與《勞動合同法》矛盾的地方進行調整,以建立一個涵蓋招聘選拔、調動、培訓、績效管理、人才測評、薪酬制度、獎懲管理等在內的符合法律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這就對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對人力資源管理人員來說,這也是一個提高業務水平、提高綜合素質的契機。

      企業要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把員工看作自己所有資源里最寶貴的資源,善待員工。那些尊重員工人格、重視員工訴求的企業,其勞動爭議發生率也必然偏低,其勞資關系和諧程度也就必然較高。

      2.堅持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原則

      企業人事管理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并應盡力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采取合理的、創造性的制度設計,預防和應對勞動爭議,努力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從而為企業的長遠發展和永續經營提供有效的人力資源保障。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范文第5篇

      因為用人單位過錯,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仍未訂立的,需每月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超過一年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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