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并隨著經濟體制變革而變化。改革開放以來,雖然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行過多次調整和改革,但這一體制仍未能充分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本質要求,因此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資產改革論文【五篇】,供大家參考。
資產改革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字】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國有資產流動;
產權交易
一、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緊切性與條件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并隨著經濟體制變革而變化。改革開放以來,雖然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行過多次調整和改革,但這一體制仍未能充分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本質要求,因此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所以繼十六大提出“繼續調整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笔鶎萌腥珪诌M一步強調指出廣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監管和經營的有效形式……”。改革的實踐證明,只有進一步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加快國有經濟戰略調整,才能按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要求,更好地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原則和目標是要著眼于搞好整個國有經濟。十五屆四中全會以來,加快了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步伐。根據我國目前所有制結構布局,堅持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著眼于搞好整個國有經濟,實行了國有企業的改組,推動了國有資產的流動和重組,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僅1999—2000年,全國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通過布局調整,從23.8萬戶減至19.1萬戶,減幅達19.7%。但目前國有經濟覆蓋面仍很廣,近20萬戶的國有企業分布在各個領域。據統計,在608個工業小類行業中國企涉足604個行業,占99.3%,國有經濟進入的行業太多。與此同時,虧損面很大。2000年國企虧損9.7萬戶,虧損面達50%,虧損額高達18000多億元。在全國國有企業中資不抵債的空殼企業多達8.5萬戶,占國企總數的44.5%。由于國有經濟布局分散,形不成實力,發揮不了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鑒于目前的狀況,根據十五屆四中全會和十六大的要求,必須加快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步伐,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才能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從整體上搞好國有經濟。
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客觀條件是:國有資產產權的有效流動。這樣才能實現國有經濟的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與退又必然涉及到產權的交易和流動問題。因為市場經濟是交易的經濟,交易的實質是產權的交易。而產權交易的前提是產權清晰。只有產權清晰,建立健全產權流通體制,實現產權的廣泛交易,社會資源才能實現最佳配置,經濟效益才能提高,國有經濟戰略調整要達到的從整體上搞好國有經濟的目標才能實現。
二、國有資產產權流動的條件和途徑
國有資產產權的流動包括很廣的含義。本文特指國家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對國有資產行使處置和流動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對國有資產的授權經營、兼并、重組、置換、出售等。國有資產產權的流動,實則是以價值形態衡量和表示的產權易主和重新組合,這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首先,產權清晰是國有資產產權流動的制度條件。只有產權清晰的各種要素,產權才能實現自由交易。這里的產權清晰是指產權客體歸屬的產權主體清晰,即有真正的“人格化”的所有者。在我國,個人和法人財產產權是清晰的,而國有資產則不同。從理論上講,我國國有資產所有者是清晰的,即全體人民。但實際上又是模糊的,人人都是所有者,人人都不為其所有物負責??梢哉f,國有產權主體從根本上是缺位的。所以,國有資產所有者與經營者的責權利義關系界定不清或落實不到位,出了問題無人負責。特別是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也有所有者自身層次的問題,即現有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還存在缺陷,尚未形成完善的國有資產委托機制。因此,我國經濟改革的關鍵是培育國有資產產權主體,使這一主體對國有資產具有完全的財產關切度和財產維護力度,杜絕因國有資產產權主體虛設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只有明確國有產權“人格化”代表,才能使之像私人股東一樣關心國有企業。
其次,國有資產產權流動的環境條件:培育成熟和開放的資本市場。要實現國有資產的流動性,就必須進行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而產權的交易是在資本市場進行的。國有資產產權的流動即包括以價值形態表現的各種資源、要素等實際資本的產權轉讓,也包括有價證券(特別是股票)等虛擬資本產權的交易,還包括以專利、晶牌等形式存在的無形資本的轉讓。這首先要求不斷完善資本市場。一個完善的資本市場首先是市場體系的成熟與健全,包括證券市場、非證券的信用資本市場,以及特殊要素市場,還包括以價值形態表現的各種有形和無形資本市場。有了發育健全成熟的資本市場體系,各種形態的資本才能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其次要逐漸開放資本市場,不限制交易主體的身份,有條件地允許境外交易者進入市場交易。這樣可以增大資本的流人量,提高資本流動的效率和效益,降低交易成本。同時要加強法制建設,確保交易主體通過交易獲得的產權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
國有資產產權流動的微觀基礎條件:加強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增強其盈利性。企業是以生產商品、提供服務為手段達到盈利目的的經濟實體。一個企業的資產是否具有流動性,關鍵在于企業獲利的現狀和預期。企業生產經營的優劣則決定著企業資產、產權轉讓價格的高低。這也要求建立科學公正的資本評估制度,客觀地評估待流通的國有資產??傊?,離開企業的生產經營就是離開了實際資本的有效運營,使國有資產的流動變成無本之木、無源之水,甚至還會產生泡沫。如同本文開頭所說國有企業目前虧損面大,大量企業處于微利或虧損,這已成為影響國有資產流動的重要原因。所以,要實現國有資產產權的流動,必須搞好國有企業的經營。
國有資產產權流動的途徑很多。尋找和探索有效流通途徑,實現國有資產的有效流動,是實現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路徑保證。
(1)產權交易。對那些競爭力不強又是非國民經濟命脈行業中管理不善、虧損或潛虧的企業出讓產權。出讓的對象(購買者)不要作限制,只要對國有資產作出客觀公正的評估,出讓部分或全部產權,收回價值,從而也就實現了從不重要行業退出,有所不為,以便補充到重要的行業而有所為。我國的產權交易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近年來得到較快的發展。但目前仍存在產權關系未理順、交易規則不健全等問題。在產權交易的同時又附有安置職工等附加條件,這必然影響產權交易。
(2)資產重組和兼并。這種方式的國有資產產權流動主要是由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等出資方具體實施。有的實施跨行業和跨地區的重組和兼并。重組和兼并的結果是兼并方企業實現了擴張,被兼并方產權變更,若兼并方是非國企,國有資產的性質就發生了變化,從而實現了從所有制和行業上的退出。
(3)企業職工購買國有資產,使之具有股份合作制性質的企業。這種方式的產權流動是產權從外部人真正轉移到內部人手中。購買方之間是資本合作與勞動合作的統一,在國企非國有化過程中避免了職工安置問題,不失為一種好的方式。但目前我國職工的“購買力”很低,這種方法很難推廣。
(4)資產置換、引入外資。前者是對國有資產的優勝劣汰,有利于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后者是“引狼入室”,將那些不重要行業的一些企業轉讓給外資,利用外資對其改造,盤活企業,實現國有資產的轉讓。以合作、合資方式退出某些行業,或僅參股而不起主導作用。
(5)對上市公司的國有資產通過上市流通進行“減持”。當前有不少優質國有資產產權因國有股不能流通而長期沉淀在證券市場的“儲水池”里。占股票總額2/3的國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已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最大難題。曾經嘗試性地推出“國有股減持”方案,但由于國有股占比重太大,人們擔心一旦打開“儲水池”閘門有沖垮股市的可能。所以一直實行不了。這也說明我國必須引入外資,特別是開放資本市場是何等的必要。國有股不減持不行,減持又怕打擊股市,這種兩難的境況不能再持續下去了。長痛不如短痛,否則會更加積重難返。當然,國有股減持是一個涉及方方面面利益的復雜系統工程,應當認真研究,慎重操作。
總之,國有資產產權流動的方式很多,要根據各行業、企業的不同類型、特點采取不同的流動方式,使國有資產在流動中保值、增值,在流動中找到最好的“歸宿”和位置,實現資產客體和主體的最佳配置,最終實現國有經濟的戰略調整的目標。為此又必須加強和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確保這一改革目標的實現。
三、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現狀及問題
根據我國國情,對國有資產實行三層次分級管理的體制和運營模式,即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企業。第一層次的國資委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者主體,是在其所屬政府領導下專司國有資產職能的決策和領導機構。通過組建以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為核心的約束體制,對被授權的國有資產運營和管理主體行使監督的權利。第二層次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是國資委授權的具有企業性質的國有資產運營機構,代表國家對部分國有資產直接行使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這一層次主要是解決國有資產所有者“人格化”的問題。第三層次的國有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是生產經營主體,享有企業法人財產權,對國有資產管理者(第二層次)負責,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目標和承擔風險責任。三個層次產權主體的關系是:
第一層和第二層是國有資產授權者(也是所有者)與經營者的第一層委托關系。委托人要求人以其特殊法律地位享有國有資產的管理權及產權資本經營權,對委托人的財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目前這種委托關系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怎樣界定所有者與管理者的關系,使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真正成為國有資產出資者的“人格化”代表,擁有相對應的責權利義等產權。解決的辦法應該是,政府作為第一層委托人在授權過程中要以法律為保障,貫徹和確保責權利義相統一的原則,對授權的責權利義重新界定,并交給其所授權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政府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之間在形成具有法律效率的委托關系之后,必須嚴格遵守契約,不得干預國有資產的運作,真正做到政資分開、政企分開,使契約成為行政性委托轉化為企業性委托的基礎,使一、二層次關系經濟化而非行政化,保證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成為國有資產的“人格化”代表。
第二層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第三層生產經營者主體之間的關系是股份公司國有股東與企業法人的產權約束關系。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作為出資者對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利。前者對后者是產權約束關系,表現在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上。后者對前者的資產有委托經營權和實現利潤最大化并承擔風險的責任。按照公司法,兩者均對企業財產承擔有限責任。這種權利約束關系在具體實踐中也有不完善之處:一是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尚未成為“人格化”的控制者,形同產權主體虛設,對其所控制的企業缺乏有效的產權約束。因此,兩者之間的委托關系無法真正實現。二是由于國有產權在企業產權結構中占量的絕對優勢,所以很難做到政企分開,政府從行政上干預企業是不可避免的,結果使企業法人的自被削弱。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減持國有股,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的董事、監事、財務總監等身份向其所控制的企業派駐產權代表。國有產權代表按照出資者的意圖在企業中行使相關權利,維護出資者的利益。
上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雖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但畢竟國有資產有了“主人”,并在不斷地健全和完善,為國有資產的流動創造了體制基礎,也為國有經濟戰略調整創造了操作主體。
四、加快國有經濟戰略調整
國有資產的可流動性為國有經濟的戰略調整創造了條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建立為國有經濟的戰略調整提供了體制保證和約束機制。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要求我們必須加快國有經濟調整。
首先,按照十五屆四中全會的決定,國有經濟的戰略調整要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實行該進的進,該退的退。進與退要堅持以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搞好整個國有經濟為原則,通過資產流動退出非國民經濟命脈行業,進入國民經濟命脈行業,以便集中力量更好地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根據我國目前情況,國有經濟應加強進入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國家安全行業、自然壟斷行業、重要公共產品行業以及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干企業。這樣才能形成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從而堅持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同時也對國有經濟的發展和現代化起帶動作用。
資產改革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森林資源環境保護產權制度
1、森林資源產權變革:抉擇與困境
在解放前相當長的歷史時期里,我國大多數林區一直保持著森林資源私人所有為主的民有民營林業[2]。在穩固的民有民營產權制度下,森林經營質量的好壞與農民自身的長遠經濟利益之間一直保持著密切相關,這種由產權制度而形成的私人利益高度關聯性構成了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的關鍵。由于產權利益機制的約束,采伐多少,如何采伐,何時采伐,何地采伐等森林持續經營的基本問題,已經成為一種習慣或理性植根于農民心里,應用于長期森林經營實踐。在工業化程度極低,農業經濟占絕對地位的舊中國,作為森林產權主體制度作用的一種結果,林區的森林經營總體上保持了可持續經營狀態。就生產方式而言,盡管當時的森林經營方式只能稱之為小農經濟,但是這種小規模分散的生產方式卻有效地避免了大規模森林采伐,有效地保護了良好的森林生態環境。
同西方發達工業化國家所經歷的生態破壞性工業化進程一樣,新中國成立以后,基于社會主義改造的政治理想和發展工業的主觀愿望,以及經濟增長的實際需要,森林資源一度成為工業化資本積累的重要來源,遭到大規??撤ズ推茐?。傳統的民有民營產權制度經歷了私人所有向初級社、高級社再到公有化的迅速轉變,民有民營林業迅速走向消亡,取而代之以集體和部分國家占有的公有公營產權模式,并一直持續到20世紀90年代。
森林資源產權制度的頻繁變化,對林區的林業生產性質和生態環境保護帶來了巨大影響:①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的產權制度基礎面臨崩潰,森林科學經營的民間積極性喪失。農民的森林經營主體身份被剝奪,森林資源的產權被收歸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失去了森林獨立經營權,森林經營活動成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部門經濟活動”或“國家經濟行為”。在新的產權制度下,喪失森林所有權的農民實質上已經作為公有經濟組織的“雇傭勞動者”,有勞動之義務而無選擇森林經營方式的權利,他們在長期經營森林實踐中形成的森林可持續經營習慣難以發揮作用,森林經營的實際利益主體明確地指向國家、城市和工業,而由此帶來的森林生態環境責任主體卻被嚴重地“虛置”。②森林經營活動從民間的分散作業方式迅速轉化為專業化半專業化的生產活動,在現代采掘工業技術的支持下,開采森林資源、生產木材的能力極為提高,森林資源恢復與更新能力難以跟上采伐消耗的速度。在森林資源的采伐和經營組織管理方式上,改過去的“擇伐”為“皆伐”、小規模分散的生產方式(即小農經濟)為集體統一經營,有組織的林業生產經營專業化機構(社會化大生產、大協作)大量地出現。從20世紀50年代后期開始,南方各省大辦國營營林林場和森工采育林場,各村紛紛舉辦集體林場,通過集體作業、強度皆伐;
提高木材生產效率,在森林資源恢復管理方式上,采取森林采伐與森林更新專業化分工,采育林場主要是采伐木材,營林林場負責林地恢復更新,形成“兩張皮”,使得森林采伐和更新嚴重脫節,森林質量也嚴重下降,最終出現“資源危機”和“生態危機”。③森林資源休養生息的自然規律完全被忽視,生態系統的功能被嚴重削弱。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一些行之有效的森林持續經營傳統被廢棄,如自然恢復混交林的經營模式,木材采伐與生長平衡的機制,擇伐作業和小片皆伐,林間套種,地力保持等一些好的習慣,由于大規模的集體森林采伐,以及大規模地人工營造速生豐產用材林,形成單而一的松樹和杉樹為主的針葉人工林,大規格的全面墾挖林地以及全面的燒煉采伐跡地,造成大量的土壤有機質的喪失和長期地力的衰退,生物多樣性越來越低,森林生態系統的整體穩定性和防護能力大為降低。④森林產權公有化變革而形成的大量的國有和集體林場,經濟依然貧困,盡管經歷了數次經營體制改革,但還是無法從經濟圍困中擺脫出來。在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和集體林場依靠砍伐20世紀50年代營造的人工林以及開采祖宗留下來的天然林資源,不斷壯大,人員不斷增加,運行成本不斷提高,林場“木頭”模式的單一經濟增長方式,隨著森林資源的過度消耗,導致資源“赤子”與公有林場財政“赤字”長期并存,無法形成南方集體林區林業生態經濟的內外部發展環境。
總體上講,在自然資源高消耗的傳統粗放經濟增長模式下,森林資源公有化經營體制不利于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經營,難以形成森林資源、生態環境與林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良性運行機制,難以避免“公有地悲劇”的出現,近50年的森林資源共有公營的經營實踐以及長江流域嚴重的水土流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森林資源公有化制度在平衡自然生態和社會經濟矛盾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弊端,曾經引發了南方集體林區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創新,出現了諸如森林資源股份合作制、租賃制、合作制、承包經營制等新的林業經營形式。到1986年,南方集體林區集體林地面積的69%為農戶個體承包經營[3],激發了農民從事森林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積極性,一定程度上回歸了林區民有民營的某些特征,提高了資源使用與配置效益。然而,20世紀80年代開始的南方林區森林資源不徹底的產權制度變革,本質上還是基于提高森林資源經濟效益之目的,將公有(集體)森林資源的部分經濟收益權利向農戶分散,森林資源的所有權結構在一定程度上恢復到民有,激活和鞏固了森林財產收益的民間欲望,而極為重要的森林生態防護的社會權利責任體系遠未建立起來,引發了大規模的森林亂砍亂伐,由此深層次地暴露出了森林資源產權結構調整與生態保護之間的矛盾。進入21世紀,我國將全面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今后50年中國林業發展總體戰略是“生態建設、生態安全和生態文明”三大目標[4],為實現這一目標,將改革森林資源產權制度,“穩定所有權,完善承包權,放活經營權”,“大力發展非公有制林業”[4]。但是,我國林區復雜的森林自然條件,相對落后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頻繁的政策波動,多樣的森林資源經濟關系以及重要的生態保護戰略地位,決定了森林生態保護和森林資源產權制度變革的復雜性和艱巨性。因此,研究生態建設及其與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創新之間的辨證關系,探討森林生態保護形勢下的南方集體林區森林產權結構模式,并提出產權結構改革措施等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
2、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及其對森林生態保護影響:理論與現實反思
2.1森林資源的私有產權與森林生態保護
森林資源的私有產權嚴格意義上是指個人對包括林地和林木及其它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所有權。完整的森林資源私人所有權通常是指民法意義上的物權、財產權。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私有產權被認為是個人自由、個人價值、個人自和尊嚴的體現,而且被認為是一個社會效率的基礎和保障。一般意義上,私人所有權可以刺激所有權人高效率利用各種自然資源,促進資源的合理流轉,因此具有較高的資源利用效率和資源配置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一個社會的整體發展水平或社會福利都建筑在社會效率提高的基礎上。因此,私人所有權被認為是一種有利于社會的制度安排[5]。
在森林資源領域,有效率的私有產權理論上可以減少對森林資源的破壞性利用,促進私人理性地處理資源短期利用與長遠維護之間的關系。由于利益的關聯性,相對于公有產權,森林資源的私有產權本身對權利人進行財產的保值增值的激勵,有利于森林資源產權的高效率。亞里士多德曾經指出:“凡是屬于最多數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人照顧的東西,人們關心著自己的所有,而忽視公共的事物;
對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其中對他個人多少有些相關的事物。而私人的事物則往往受到私人最大可能的關照”。[6]就森林資源生態保護而言,公有產權常常伴隨著經營者的濫伐和非經營的盜伐,最終導致森林資源的嚴重破壞,而影響公眾甚至私人的生態環境權利而告終(特別是在經濟落后的國家,森林資源產權的公有所帶來的生態破壞尤其嚴重,并且具有相當的普遍性。);
而私人產權則往往伴隨著權利人對森林的盡量關注和愛護、有理性地適度采伐和細心恢復等,私人對個人森林資源財產的關照,主觀上促進了私人森林資源財產權質量和數量的增加,客觀上保護了森林資源可持續增長的資源基礎,因而也促進了森林生態效益,這一點不僅在理論上有其合理的邏輯,而且也為南方集體林區長期的民有民營的歷史經驗所證實。
然而,森林資源產權私有化有利于森林生態效益的提高,是一個整體上的理論概念,這種結論的實踐需要一定的社會、經濟、政策條件,特別是經濟發展水平。20世紀80年代,南方集體林區森林資源產權民有化運動并沒有出現理論上所描述的景象,相反,林權分散化帶來的森林資源的大破壞,給南方集體林區的森林生態保護帶來了災難,影響了森林資源民有化改革的深化。在進入20世紀80年代末期,基于公共生態安全利益的考慮,我國森林資源產權改革有向公有化推進之趨勢,如建立大量的公共所有的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根據國家規劃,從2001年~2010年的10年里,全國自然保護區總數將達到1800個,面積1.55億公頃,占全部國土面積的16.14%左右,[4],相當多的集體或農民個體經營的森林資源被公有化或實行公有化管理,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世界森林資源保護政策變化的潮流,也回應了現代中國社會對森林生態環境保護的關注;
在西方國家,為了保護生態環境,許多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管理,如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等。這種趨勢的出現也從另外一個角度說明了森林資源產權結構與森林生態保護之間關系的復雜性,說明產權結構的民有化到森林生態效益的實現過程中仍然存在較多的結構變量,例如一個國家的法制體系的完整程度,法制習慣、政策穩定性、國家監控能力,特別是林區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還有森林資源自身的生態、經濟特征,都是影響和制約產權改革效率的重要因素。
從效益歸屬性質上看,森林資源生態效益屬于公共服務產品的范疇,理論認為,公共服務產品的供給由私人提供往往是不經濟的,也是不現實的,一般應當由政府承擔,由政府管理并由社會成員均等享受,公共產品私人經營的不經濟性客觀上也要求對森林生態資源的公共化,即產權的公有化。因此,從這個角度上看,森林資源產權私有化難以克服公共產品經濟效益低下的弊端,私有化產權結構與公共生態效益存在內在的矛盾。對于類似問題,美國著名法理學家理查德·A·波斯納認為:“森林可以在不歸公有的情況下由政府資助?!盵6]按照他的說法,國家可以通過私人來實現環境生態功能,即在保護私人森林資源合理的財產收益的前提下,盡量彌補其因提供公眾生態效益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實現私人產權與社會利益的一致,如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或生態補償等確保私人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引導其追求環境生態效益,這樣做可能比國家直接所有和管理自然資源的成本低一些,效果會好一些。
因此,實現森林資源私人產權制度,并不意味著它是完美的,它需要依附于一定的社會經濟環境,尤其是經濟發展水平。這些局限性說明,并非森林資源私人產權制度是效益最高的選擇,尤其對于森林資源的生態效益的最大化目標而言,另一方面私有產權的經濟性質決定了經濟效益與環境生態效益之間的無法克服的深刻矛盾,在更多的條件下,森林資源的私有產權更容易激發經濟利益的擴大,而公共生態利益容易被忽視。
2.2森林資源的公有產權與森林生態保護
所謂森林資源的公有產權即森林資源的所有權歸公共所有,這種公有形式可以是全體社會公民所有,也可以是某一特定的人群所有。在我國,森林資源的公有制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基本形式。國有形式是國家對森林資源一種形式上的所有,所有權通過國家興辦的實體即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占有形式來體現和代表國有,即所謂的“國家所有、分級管理、多級占有”的產權管理模式,有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全民所有,實際上是一種部門或單位的占有,由占有而產生森林資源的經營管理權。不難看出,我國森林資源的公共產權是未加明確界定的產權,形成產權不規則的破裂。公有產權制度下,特別是國有產權制度下,產權的激勵較低,監管成本高,這一點以現實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人事臃腫,非生產性支出過大的事實所映襯。在國家宏觀生態政策不明確的情況下,森林資源產權公有化所形成的低效率的經營管理體制,容易造成資源的嚴重破壞和浪費,因而導致外部性的出現和公共產權的低效能。公有產權制度最大地弊端是名義上產權是清晰的,所有人是存在的,實際上不存在具體的所有人,沒有人真正關心所有權人的利益,只關心本部門利益、本單位利益和本行業的經濟利益,對森林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社會公眾利益則漠不關心。在國有產權制度下,鑒于國家森林資源行政管理機構與森林資源國有經營單位之間存在的縱橫交錯的行政管理關系,以及復雜的經濟利益關聯,國家人很難按照法律法規完全履行對森林資源的有效監督和適時管理,有效保護所有人的利益。國有產權制度下往往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產權經營模式,主要由用益權人(即國有林業經營單位)實際使用森林資源,由于這種制度下缺乏真正的所有權主體,用益權人缺乏來自所有權人的權利硬性約束。用益權人受到的約束主要來自所有權人的代表人或人,最容易出現國有林業經營單位與所有權人的人勾結起來損害所有權人利益的現象。東北、西南國有林區國有林業森工企業的長期超采伐限額的經營行為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些,新中國歷史上,哪里有國有森工企業,那里的森林砍伐就最嚴重,生態保護問題就最為脆弱,水土流失就最為嚴重,這是不爭的事實。
在南方集體林區所實行的國有林場經營組織形式,在計劃經濟時期,培育了大量的森林后備資源,即使在市場經濟初期,通過借債、國家資助等多種形式,營造了大量人工林,成為南方集體林區營造林典范,為國家和地方積累了大量的財富。不容忽視的是,國有林業的這種經濟模式的發展,也帶來了嚴重的環境保護問題,毀掉了大量寶貴的天然次生林資源,留下深刻的生態隱患。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慣性作用下,國家宏觀財政體制的變化,地方財政逐步緊張,山區森林資源的保護缺少有力的財政支持,債務負擔承重,導致森林資源債務性的過度消耗,國有林場重新面臨資源潛在危機,生態環境保護壓力增大。人們開始擔心,在整個南方集體林區,如果缺乏強有力的外部財政輸入,將有可能出現新一輪的公有林業資源和經濟危機。值得進一步深思的是,這種危機不同于20世紀90年代以前的“兩?!?,不是總量性的,而是樹種、林種和材種結構性的短缺,這種短缺的彌補難度將遠遠大于總量的提升,這不僅僅涉及到林業經濟競爭能力的恢復,更重要地將關系到整個南方地區森林生態系統功能的恢復或重建。
與國有林業有所不同的是,集體產權的森林經營模式是一種理論上的群眾自治管理,集體作為一級經濟組織,承擔集體森林資源財產的保值增值的權能,代表集體所有人的利益,要接受群眾的監督,同時又是一級享有一定行政職能的委托性管理機構,行使林區社會管理的某些職能,如收費、計劃生育、地方治安等等,部分代表國家利益,接受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和監督。集體組織的雙重屬性,其產權制度本身的缺陷,決定了其管理運行不可能按照合伙或合作等企業股權組合形式來全透明運行,不可能完全置于集體成員的監督之下,行政公權利的介入,容易導致集體利益的代表人(村長或村支書)及其村委會成員個人對森林資源的使用和經營權利過大,在利益的驅動下,難免濫用權力,背離集體成員的長遠利益,侵害集體群眾的經濟和生態權利。因此,以集體這種半行政、半經濟組織形式的公有產權模式,存在難以避免的體制弊端,這種弊端難以用組織監督或政治監督的形式來糾正,仍然有賴于森林資源產權制度深度改革來逐步克服。
3、森林生態保護與資源產權結構模式:受約束的森林資源產權設計
如前所述,我國現存在森林資源公有產權結構完全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產物,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基本經濟制度在森林資源產權設置上的具體體現,其所體現的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經濟(公有制經濟)和政治意愿(社會主義制度),而絕非是森林生態社會效益。在隨后的森林資源所有權和經營權剝離的改革中,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森林資源的產權和利用結構,但是這種改革的基本取向仍然是弱化政治而突出經濟,仍然是一種經濟分配體制的創新。之所以出現森林資源產權結構變動的階段性,一方面在于人們主觀認識上的局限性,特別是對社會主義根本性質和任務認識的階段性,影響了森林資源產權制度的進一步改革;
另一方面在于對森林功能的認識存在長期的誤區,忽視森林和林業作為環境建設主體的重要生態作用,長期實行“重采輕予”的林業政策,導致了森林資源的過度利用和消耗;
如果說以上兩個方面是影響我國森林資源產權結構的主觀原因的話,那么,我國相對落后的經濟發展水平,長期的短缺經濟則是導致森林生態保護不力的根本原因。20世紀末期,我國經歷了一次嚴重的洪澇災害,人們在面對巨大的財產和生命損失時,開始轉變對森林資源的態度,更加注重森林生態的防護功能;
在國家層面,開始了前所未有的政策大調整,投入數以千億計的資金,全面啟動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等6大林業重點工程,其中有5項是生態建設和保護工程,南方集體林區均在其內。
應當進一步思考的是,全面實施森林生態保護工程是否能夠說明我國的經濟實力已經強大到足以支撐全國25704萬余公頃的林業用地[1]生態保護的目標?答案是顯而易見的: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央和地方財政力量還十分有限,仍然有約3000萬人口生活在絕對貧困之中,還沒有能力大量投資森林生態保護工程。眾所周知,森林生態保護是一項長期的任務,也是一項長期的財政支出項目,非但雄厚的財政力量是難以支撐的。由此可見,森林生態保護單單依靠國家的財政投入是不夠的,依靠貸款更是不現實的,唯一的選擇是要發動全社會的力量積極參與,形成國家和民間力量的匯合。那么,如何引導社會的資金、勞動力、管理和技術等要素進入森林生態保護領域?這里有兩條基本的途徑,其一是行政命令,搞“一平二調”,強制參與;
其二是物質利益引導,通過政策經濟優惠,吸引社會力量進入。很顯然,第一種方式行不通,必然是低效率的;
第二種方式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必然的選擇。當選擇物質利益引導的時候,我們就面臨一個不可回避的森林資源產權問題。因為,不論是國家社會財政力量的支持,還是民間社會力量的投入,必需有一個明確的補貼對象和確定的利益主體。從另外一個方面講,國家投資森林生態保護,采取何種森林資源產權結構將直接影響資金使用效率,還將產生不同的森林生態效益。
3.1生態公益林產權結構的優化和選擇
我國從2001年開始在全國部分省區實施森林分類經營改革試點。在這次試點中,將森林資源按照其主導利用功能人為地區分為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兩大類。其中生態公益林以生態利用為主,滿足人們對森林生態環境效益的追求,不可以實施商業采伐;
商品林則是以生產木材為主要培養目標,滿足社會的森林資源的經濟需求[8]。單從主導屬性和任務來看,生態公益林所提供的生態服務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社會產品或公共產品。按照公共產權理論,生態公益林產權結構適合以公有產權形式作為最優的選擇。依照此邏輯,在南方集體林區原有的國有森林資源產權將有利于森林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態保護,但是,這種有利性還必須以相應的產權結構優化為基本要件:①國家投入的生態補償或建設資金能夠滿足國有林業經營單位的最低需要(包括歷史債務的處理)[8],資金運行和管理是有效率的;
②需要對生態公益林實施嚴格的禁伐或限制利用管理,并且保持監督和管理的有效性。與此同時,引入私人產權的激勵機制,在森林資源國有產權不變的情況下,應當最大限度地分散森林資源經營權和管理權,“弱化所有權,強化經營權”,將生態資金和管理權利直接分配國有林業單位職工,建立責權利相一致的激勵機制,克服公共管理責任不明,職工利益不保的弊端。
從森林生態保護的世界發展潮流來看,集體所有農民經營的生態公益林實施公有化產權管理,可以克服私人產權經濟利益的擴張,可以大量節省生態公益林管理成本,總體上講是有效率的。但是,在南方集體林區,森林資源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物質生產資料,農民的生活與森林資源密切相關,公有化管理成功的關鍵不在于森林資源經營管理權的公共化,更不在于資金使用上的集體所有和集體調配,其公有化更多地應當體現在森林產品的公共屬性上,落腳點在于能否有效保護農民的經濟利益:①尊重個人“經營權”及林木所有權,按照承包經營合同或林權證書所指定的產權歸屬,由農民直接享受國家財政補貼,改過去的“暗補”為“明補”,資金的使用必需由實際經營者(即農民)掌握;
②應當允許農民在被保護的森林里開展必要的生產活動,以增加經濟收入,如林中間作、林副產品生產等,彌補經濟損失;
③對農民森林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控制(主要是采伐限制),以保證森林經營行為不損害森林公共生態效益。
3.2商品林產權結構及其管理
南方集體林區和東北、西南國有林區因其優越的光熱、水分條件,適合林木的生長發育,理所當然就成為我國重要的商品林生產基地。在林業生產力布局調整中,這些區域的大部分地區被確定為重點地區商品林基地建設區[4]。顧名思義,商品林是以生產商品為主要目標,以追求經濟效益為唯一目的。從產權激勵機制的角度判斷,建立商品林私人所有的產權結構更有利于提高商品林經營管理的積極性,更有利于提高商品林經濟效益的實現。目前我國商品林產權結構的實際情況是,國有和集體林業經營單位掌握絕大多數的森林蓄積量和面積,真正的私人占有資源量還非常有限,在南方集體林區也不例外。從商品林的經濟目標出發,其林木的采伐和利用應當按照嚴格按照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供求關系以及價格規律來組織,何時采伐森林、采伐多少以及如何采伐完全是經營管理者自身的私有權力。從森林資源內在固有的經濟和生態屬性來看,不論是商品林還是生態公益林都同時兼而備之,同時結合中國的實際國情和林情的實際看,商品林產權的所有化和經營的自由化所應有的客觀條件還不具備:①商品林區劃的技術標準還不成熟,生態公益林與商品林嚴格界限的理論依據和實際技術應用還不完善,不排除一些非技術因素(如經濟動因、政治因素)的干擾;
②森林資源的完全放開所需要的市場環境還不具備,信息公開、市場開放、公平競爭以及相應的法律還非常不成熟;
③政治和經濟體制的限制,我國社會主義性質排除了森林資源的完全私有化的可能(即使在西方發達國家,對自然資源產權私有也設置了嚴格的限制);
④基于森林公共生態利益的總體考慮,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包括商品林在內的森林資源財產權利實施必要的限制,規定了所有權人行使個人財產權利不應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原則(這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由此可見,我國商品林經濟效益的目的性以及生態效益的兼顧性,決定了其產權結構的復合性。具體而言,對于國有商品林,在堅持林地所有權國家所有基礎上,推進林木及其他地上資源的產權多元化,可以參照公司企業產權股份化,風險社會化的做法,分散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讓更多的民間資本購買國有林權,參與國有林權的控制和管理,從而有效激發民間資金的活力;
另一方面,國家以其對森林土地資源的所有權而對私人森林資源產權實施法律監督,通過制定和實施森林資源采伐更新,監督森林經營行為,使其經濟行為保持在公共生態利益所能容忍的最低范圍之內;
更重要的方面在于,商品林經營成果的好壞,與森林生態環境保護關系密切,在南方集體林區尤為明顯,更多的木材產出,從而填補生態公益林保護所帶來的木材供應短缺,將可以緩解林產品的市場供求矛盾,以此而言,商品林的發展是森林生態保護的一個極為重要的環節。對于集體所有的森林資源,應當在原有的森林承包經營的基礎上,進一步“淡化”集體所有權,擴大農戶“經營權”乃至“處分權”,其核心是穩定延長商品林承包經營期,給予經營者商品林資源、林木資源的完全所有權和林地資源的“準所有權”。同時,積極配置活躍的商品林產權市場,完善產權流轉的各項政策措施和管理機制[9]
目前,影響我國林區商品林經營活力的因素中,除了林權這一基本要素外,更重要方面還在于商品林經營政策環境等非市場因素,林業收費嚴重脫離法制的軌道,造成森林經營民有經濟利益大塊流失,降低了森林經營的經濟效益,進而影響了產權改革的實際效果,在南方集體林區尤其突出[10]。如果說,森林資源產權改革是國家公權利和民間私權利的分合,那么,森林生態建設良好政策環境的創造則將更多地涉及到國家公權利的設置、行使以及有效的社會監督,將是一次深層次的林業法制改造[10],這將是一次更艱難的探索,我們拭目以待。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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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改革論文范文第3篇
1.企業國有資產籠統為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行使所有權,但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與部門之間產權責任不清,缺乏責任約束,國有資產實質處于無人負責狀態。
2.許多政府部門既承擔公共管理職能,又承擔部分國家所有權職能,政企(資)職責不分。這使政府部門很難給自己準確定位,既妨礙了政府正常行使公共權力,又將國有企業作為行使公共職能的工具,讓企業承擔社會職能,造成政企職責錯位。
3.政府部門在企業之外以行政方式多頭干預;
不是經營國有資本,而是管理國有企業。這種所有權與經營權混為一談的管理,造成了兩個結果:一是行政干預的“越位”,抑制了企業市場活力,致使國有資產運作低效率;
二是企業內所有者“缺位”,弱化了產權約束,所有者權益往往被侵蝕。
(二)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應主要解決4個問題
1.落實國有資本的管理、監督和經營責任。國家由管企業轉向管資本。建立責權明晰的國家所有權委托體制,形成對每一部分經營性國有資產可追溯產權責任的體制和機制。
2.國有經濟布局和企業結構要進行有進有退的調整。政府從直接管理龐大的國有企業群,轉變為控股重要企業和持有股份。國有資本由覆蓋各行業、各領域,向國家必須控制的行業領域集中,減少國有資本涉足企業的數量。
3.政府設出資人機構,與公共管理職能部門分開,受政府委托集中統一行使國家所有權。行使公共權力的部門不再承擔出資人職能,形成政企(資)分開的體制基礎。
4.實行國家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分離。出資人機構受國家委托擁有股權,依《公司法》以股東方式行使出資人權利、履行出資人職責;
企業擁有法人財產權,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出資人機構不越權干預。
概括地講,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任務,是使國家由管企業逐步轉向運營資本;
政府設立出資人機構,集中統一地行使所有權,實現政企(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出資人機構對投資和擁有股份的企業擁有股權,按《公司法》以股東的方式行使權利、承擔責任;
包括國家投資和擁有股份的企業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
出資人機構以實現政府政策目標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對國家承擔責任。
(三)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國有資產管理是涉及國有制實現形式,國有資產的管理、運營、監督和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相互關聯又相互制約的體制和機制。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絕不是各級政府設立一個專門機構就可以解決的問題。國有資產管理主要涉及4個方面:
1.國有資產的公共管理。如國有資產的立法,國有產權的界定、會計制度、統計、稽核、評估,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確定和對國有資本運營的監督等。這屬于國有資產的公共管理職能,應由公共管理部門管理,形成全國上下的管理系統。
2.國家所有權的委托。在政企分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情況下,“國家”行使所有權必須經過一系列的委托。按目前的管理體制,委托的鏈條是國家統一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中央和地方政府設立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部門——出資人機構;
出資人機構控股重要企業,對部分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進行“授權經營”。在這一體系中,核心的問題是委托的有效性。
3.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制和公司治理。政企分開、所有權經營權分離的企業制度基礎是公司制度。因此,國有企業必須進行公司制改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公司制度安排下,國家所有者由通過政府部門的行政干預“管”企業,轉變為委托出資人機構以股東方式“履行出資人職責”;
包括國家出資人在內的所有者通過股東會或產權交易市場保持對企業的最終控制權;
企業擁有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以此實現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情況下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
4.對國有資本運營的監督。政府授權有關部門如財政部、審計署,對出資人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出資人機構對授權經營的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四)關于國有出資人機構
在要建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缺位的是“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十六大要求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是建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一個關鍵環節。
中央政府和省、市(地)政府分別設立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是受同級政府委托,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專職機構——出資人機構。這個機構的設立解決了3個問題:一是這個機構明確的定位是“履行出資人職責”,并不是“管理國有企業”的職責。這就有利于從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二是政府行使國家所有權的部門與行使公共權力的部門分開,各自有明確的定位和行政目標。這就從組織上實現了政資分開,體制上實現了政企分開。三是出資人機構“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對政府而言,出資人機構集中、統一地行使所有權,形成責權明晰的可追溯產權責任的主體;
對企業而言,這就構造了排他性地行使國家所有權的“老板”。
出資人機構對受托運營國有資本,擁有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
以產權為紐帶,承擔投資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和壟斷性企業的改革重組責任。出資人機構對同級政府負責:實現政府政策目標,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接受政府的審計監督。
因此,出資人機構不是原政府各部門管理國有企業的機構、職能和管理手段的簡單合并。由對企業的行政管理轉為履行出資人職責,出資人機構的職能和行使職能的方式、手段都必須有重大轉變。
國有出資人職責概括地講主要有:
1.通過編制和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對國有資本做有進有退的調整,保證重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某些重要行業關鍵領域的控制地位,提高國有資本投資回報。
2.推進投資的企業進行公司制改制,通過積極參與公司治理保障國有資本的權益。
3.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以資產收益和現金收入處理顯形負債(不良債務)和隱性負債(對職工社會保障的歷史欠帳)。
4.監督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匯總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負債表,編制和監控監管資產的資產負債總表,從總體上改善資產負債結構,保持國有資本的安全性。
5.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向本級政府報告監管工作、監管資產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必要時應向公眾披露。
6.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接受同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五)建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要與抓大放小、國有經濟有進有退的調整結合
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必須與繼續調整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放在一起考慮。國有資產管理最重要的是國有產權委托有效性的問題。目前尚存國有企業約18萬戶,由過去從中央到地方成百上千個政府部門分別管理,現在集中于約300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會出現一系列問題。如果一個機構涉足的企業過多,就鞭長莫及;
如果層層委托,就沒有效率。提高委托有效性,就要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堅持抓大放小的方針,專注關鍵的少數,減少國有資本涉足企業的數量。
(六)出資人機構如何行使所有權
為堅持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出資人機構如何行使所有權是關鍵的技術細節。要害是必須從制度和機制上嚴格區分以股東方式“履行出資人職責”和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管企業”的本質性差異。
在這里我們必須注意兩種傾向:一是防止企業內所有者繼續缺位,所有者權益被侵蝕;
二是防止出現“婆婆加老板”,把企業管死。
1.所有者到位又不越位。設立出資人機構,“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集中統一行使所有權,這是為克服所有者缺位邁出的關鍵一步?!肮苜Y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中的“管”,決不是傳統意義上政府在企業之外進行的行政干預或行政審批式的管。出資人機構要“管”的內容是履行出資人職責該“管”的內容,“管”的方式是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的方式。
所有權到位,就是出資人機構為行使所有權該管的人和事要理直氣壯地管好、管到位,成為“真老板”,強化來自所有者的激勵和約束。這是維護所有者權益必須要做到的。
所有權不越位,就是出資人機構只當“老板”不當“婆婆”。只行使股東權利,決不干預企業的經營權、管理權。這是增強公司活力和提高公司運行效率所必須的。
2.建立明晰的公司分權制衡機制。公司權利分為所有權、經營權、管理權和監督權。我國《公司法》對4項職權各有明確界定,并分別由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行使。這是建立有法律保障的分權—制衡關系,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
所有權:出資人行使所有權,就是保持對公司的最終控制地位。這是維護所有者權益所必須的。出資人的所有權體現為《公司法》賦予股東會的權利。
經營權:股東會選聘董事,組成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依《公司法》董事會擁有公司的經營權。
管理權:董事會選聘經理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者,董事會對公司重要事項做出決策后,交由經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經理依《公司法》享有經營管理權。
監督權:監事會代表股東對公司進行監督,《公司法》賦予監事會監督權。
在公司治理中既要防止所有權侵犯經營權、管理權,也要防止經營權、管理權架空所有權,排斥監督權。只有公司的所有者、經營者、管理者、監督者恪盡職守,又不越位,才能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既保障所有者的最終控制權,又使企業富有活力。
(七)國有企業有兩種類型,國有資產管理有兩種形態
在進行國有資產管理時,可以把國有企業分作兩類,一類是在某些特殊行業承擔或部分承擔公共責任的特殊企業,要保持“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
另一類是競爭性企業,以贏利為目標,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此,出資人機構管理和運營國有資本要承擔兩方面責任:一是在支撐國民經濟增長、保障國家安全方面實現政策目標;
二是提高國有資本運作效率,實現保值增值。與此相對應,國有資產管理應當有兩種形態。
1.對特殊公司的監控。極少數關系經濟命脈、國家安全、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以及天然壟斷行業的重要企業,如電網、電訊、軍工、石油和大型基礎設施等領域的重要企業屬特殊公司,它們是政府進行公共管理、實現公共目標的重要資源。政府投資的目的不僅是資產的增值,更重要的是承擔公共責任,保持國家的控制力。這類企業數量有限,但關系重大。為貫徹政府意圖,對這類企業出資人機構應直接持股、控股或獨資經營,國有資本不能輕易撤出,保持對這類企業的控制力,即進行企業形態的監控。
2.對普通公司的運營。在一般競爭性行業,出資人機構并不依戀特定的企業,而是以投資回報最大化和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為目標,不斷優化資本布局,進行有進有退的調整。由“管企業”,逐步轉換為“運營資本”。顯然,國家投資和擁有股份的企業大多數屬于這一類。
劃分兩類形態管理,是為了使各自有明確的目標,可以使用相應的管理手段和評價體系,便于準確地考核,提高監管效率。
(八)出資人機構對特殊公司和授權經營機構的監管
特殊公司和授權經營機構都類屬于國有獨資公司,應按《公司法》設立董事會、經理、監事會,但不設股東會。盡管對它們的監管有某些特殊性,但決不能離開公司治理框架,退回到政企不分、所有權經營權不分的老路。
出資人機構承擔監管責任,可以通過4個渠道進行。
1.擬定或批準獨資公司、授權經營機構的章程,決定它們的設立、分立、合并、清算等事宜。
2.選擇經營者——董事會成員,并決定其薪酬。
3.簽定業績合同。這是出資人機構對國有獨資公司和授權經營機構業務監管的重要手段。就政府意志、企業目標、年度預算、利潤分配、投資計劃等事項出資人機構與獨資公司和授權經營機構簽定1年或幾年的業績合同,形成硬約束。
在合同范圍內公司自主經營,出資人機構不再干預;
合同雙方有超出業績合同的重要事項,應協議修改合同。
4.出資人機構派出監事會,以業績合同為準進行審計監督和業績評估。監督結果報出資人機構,決定經營者的獎懲、去留。
(九)建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難點
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重大的體制創新,涉及多方利害關系的調整,我們必須克服許多困難才能實現初衷。主要的難點是:
1.面對龐大的國有企業群,鞭長莫及,即便中央和地市三級政府分別管理,將約18萬戶企業的國有股權分散給各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每個機構也要面對500~1000戶企業。這樣寬泛的管理幅度幾乎不可能管好。黨的十六大把“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與“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統籌考慮是十分重要的。但“抓大放小”,減少國有資本覆蓋企業的數量,并不是短期就能做到的。
2.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基礎。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建立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基礎上的資產管理。因此,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的基礎是有效的公司治理。但是中國缺乏公司治理文化。目前的情況是,一方面國家所有權委托關系不清,激勵不足,約束軟化,內部人控制帶有一定的普遍性;
另一方面,有政府背景的一股獨大普遍存在,大股東行為不端正、小股東無能為力。因此實際上存在著一股人為扭曲公司治理的力量。這一情況如果不能改變,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難以成功。
3.新設立的出資人機構如何正確行使所有權。市場經濟中,在所有權經營權分離條件下,股東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行使權利,即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用手投票”,和在產權交易市場的股權交易——“用腳投票”。目前,出資人機構“用腳投票”的條件并不完全具備。在用腳投票不成、用手投票又難以解決問題的情況下,行政干預再度出現的可能性極大。況且以行政干預的方式“管企業”大家太熟悉了,以股東方式行使所有權又太不熟悉了。放下最熟悉的拿起最不熟悉的是有極大的難度的。
4.缺乏懂得和熟悉資本監管的人才。出資人機構的功能和性質實際上相當于國家控股公司或國家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機構成功的運作,需要有高水平的資本運營、企業評價、財務監管等專業人員;
為使投資和控股的公司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派出合格的股東代表、有能力的董事、稱職的監管人員。這些稀缺的人力資源的來源、選聘方式等都是沒有解決的問題。
(十)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風險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牽動全局,推進改革必須注意防范風險。
1.政府機構不再干預后,如果國家所有權繼續不到位,這就為企業內部人控制留出了更大的空間,資產和效益的流失在所難免。
2.在實行“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情況下,如果出資人機構不轉變為“管資本”,而繼續沿襲隸屬關系式的行政干預,成為“老板加婆婆”,那么就會把企業管死,退回到改革原點。
3.在新的管理體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在明確了產權責任后,如果地方政府為了保護所監管企業的利益而強化區域分割、市場保護,就會為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進一步設置障礙。
4.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如何行使產權責任。如果出資人機構的權力掌握不當或缺乏監督,比如出現爭先“一賣了之”,或對經營者半賣半送等情況,很快就會把可能用于解決或部分解決對職工歷史欠帳和銀行不良債務的資源耗盡,那么就會進一步增加財政、特別是中央財政負擔,增加財政風險。
資產改革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國企改制 保護國有資產 對策 分析
一、國企改制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
1.國企改革過程中對企業的評估過程不規范,容易造成資產流失
隨著我國進入WTO,一些國企已經不能夠適應變化迅速的市場經濟體制,因此,伴隨而來的國企體制改革已經顯得刻不容緩。但是在國企改革的過程中,我們不難發現,改革過程中的企業一般只注重對房產、設備等固定資產的審核和評估,但是對于國企的商標、專利以及名稱等虛擬資產在評估的過程中明顯的存在著不足。一些企圖從國有企業進行改制過程中謀取私利的人,往往會通過從企業資產中摒除無形資產來達到侵占國有企業資產的目的。
2.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市場交易制度不完善
在我國的國有企業進行改革的過程中,國有企業的產權交易活動往往會不通過公開招投標進行拍賣,缺乏一定的市場經濟制度的管理性。一般情況下的國有企業改革通過會利用政府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對國有企業的經營權以及管理權進行轉讓,進而實現國有企業的改革。尤其是對于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的資產出售,往往是未經批準就進行暗箱操作,出售的過程以及相關的手續嚴重違法,損害國有企業資產的利益,導致部分國有企業在改制的過程中資不抵債,無法正常經營,損害國有資產以及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國企改制過程中保護國有資產的對策
1.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制度
在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不斷的加強相關財務人員的工作培訓,對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的各個環節以及最后的經營結果進行相關的審計工作,通過審計來發現國有資產在進行改革過程中所存在的相關問題,進而加大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力度。國有企業中的財務人員對于國有企業的資產管理工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不斷的加強相關財務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地充實和更新相關財務人員的財務知識以及專業技能,不斷的對財務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才能夠保障在國有企業進行改革的過程中,嚴明執法,保證國有企業在進行改制的過程中,國有資產不受侵犯。
2.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改革中的相關程序,保障政務公開
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改革中的相關程序,保障政務公開,是維護國有企業改革中國有資產以及企業職工利益的重要保障,同時也是防止國有資產再進行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資產流失。在國有企業進行相關的改制過程中,對改制的內容――改制方案、國有企業的財務狀況、相關的資產評估以及國有企業職工的安置問題進行企業范圍內的公示活動。同時,將相關的政策以通知的方式進行下達,保障國有企業職工人人知曉,充分調動國有企業職工對于國有企業改制的參與性和積極性。對于國有企業改制的相關進程,需要通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工會等組織進行系統的監督和管理,保障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不流失。對于可能或者已經出現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積極鼓勵相關的企業職工進行舉報工作。
3.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責任追究制度
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是一項長期而又艱難的系統工作。尤其在改制的過程中需要監察、監督等許多相關部門共同配合、密切合作。只有這樣,才能夠保障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政務公開,保障國有企業職工在改革之中以及之后的利益。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經常會發生種種原因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因此,相關的管理部門必須進一步的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障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強大約束力。同時,針對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資產評估環節,企業要如實的向相關機構上報企業情況以及相關的材料,相關的監察、監察機關對國有資產進行審計和審查,對于出現的侵占國家資產或者違規操作問題進行嚴肅處理,對相關的責任人進行公開的批評和處理,涉嫌犯罪的交由相關的司法單位接受處理。
三、結束語
國有資產是我國進行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的必備經濟基礎。因此,國有資產在我國的政治、經濟以及平時的社會生活過程中都占著相當重要的地位。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深入,我國的國有資產問題在國企改制的過程中逐漸的暴露出來,已經成為社會各界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因此,在進行國企改制過程中保護國有資產的相關對策分析已經成為我們各界需要探討的重要課題。只有不斷對國企改革的現狀進行不斷地剖析,不斷挖掘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原因,才能夠制定出合理的、有效的解決途徑,保障我國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國有資產的完整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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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改革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恩格斯;
列寧;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民主社會主義
中圖分類號:D616;
D1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9)01-0020-05
社會主義運動是在矛盾中發展的。在19-20世紀之交,發生了以列寧主義為理論基礎的共產主義運動同以伯恩施坦主義為旗幟的民主社會主義運動之間的全面爭論。這一爭論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達到十分激烈的程度,導致社會主義運動的全面分裂。其后,列寧主義指導共產主義運動開辟了社會主義的“東方道路”,即經過新型民主主義革命,在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國家建立起無產階級領導的國家政權,組織“文化變革”,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社會民主主義的主要影響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它堅持通過合法斗爭來爭取政權,通過改良把資本主義逐步改造為今天它們稱之為“民主社會主義”的社會。伴隨著這兩種不同實踐路徑的推進,理論上的爭論也從未停止,并一直延續到改革開放中的當代中國?!堆S春秋》雜志2007年第2期上發表的《民主社會主義模式與中國前途》(作者謝韜,以下簡稱《謝文》)一文提出的主要觀點在我國理論界引發的討論,應該說是社會主義不同發展道路在當代中國的又一次引人注目的爭論,其內容幾乎涉及百年以來歷次爭論中的所有方面,而焦點就在于中國的改革開放應該堅持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還是應該改弦易轍,全盤引進“民主社會主義”。
《謝文》的出現表明“民主社會主義”在當代中國是有一定市場的。這是因為:其一,我國(也包括其他一些宣稱堅持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在經濟上與歐洲那些“民主社會主義”所在的國家相比還很落后,人民生活水平相差很大;
其二,劇變給人們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似乎成了社會主義事業失敗于“民主社會主義”的見證;
其三,改革開放的一條重要經驗就是學習、借鑒資本主義所創造的許多人類文明的共同成果,這同“民主社會主義”的政策有相似之處,并很容易被一些人歪曲為是對社會主義道路的背棄;
其四,改革開放所釋放出的社會矛盾復雜而尖銳,弱勢群體有時反倒成了利益調整中的受損者,他們對“民主”、“公平”的訴求更為強烈,而這種現實與歐洲一些國家的“民主社會主義”相比存在明顯的差距;
其五,這次爭論的發起者們依然打著馬克思和恩格斯的旗幟,他們對馬、恩的似是而非的解讀,對不少人特別是對知識界有很強的誤導作用。因此,筆者認為,盡管改革開放30年來我們所取得的偉大成就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民主社會主義”思潮的影響,但我們對這場爭論依然不能忽視。因為,它涉及100年來社會主義運動的歷史,涉及對馬克思主義、恩格斯晚期思想和列寧主義的科學解讀,涉及今后我國的發展方向,一句話,這是一件關系著舉什么旗、走什么路的大問題。本文打算從三個方面對《謝文》提出的觀點展開討論。
一、馬、恩提出過“和平過渡”的觀點,但決不是“和平過渡”唯一論者
《謝文》說:“恩格斯在《〈法蘭西階級斗爭〉導言》(以下簡稱《導言》)中對馬克思主義的整個理論體系進行了最后的反思和修正”。這個說法是完全錯誤的。眾所周知,馬克思主義理論體系大體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是哲學層次,它是世界觀、歷史觀、方法論;
第二是經濟學理論,它從宏觀上研究社會發展的基本原理和人類社會發展的一般趨勢;
第三層次是政治斗爭的策略及其他方面?!秾а浴分簧婕安呗詥栴},根本不可能是對馬克思主義的整個理論體系進行所謂“最后的反思和修正”。該文又說,“這是恩格斯對歐洲各國革命策略問題的最后意見”。這個說法是可以接受的,但《謝文》卻對這個“最后意見”作了片面的解讀,不僅把恩格斯說成是“和平過渡”策略的提出者,而且說成是“和平過渡”唯一論者。
恩格斯晚年對于社會主義運動的策略有過重大調整,這是不必也不應諱言的,《導言》便是這個調整中一個重要文件。恩格斯晚年正經歷著歐洲資本主義國家的第二次產業革命,這場革命使發達國家的社會階級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恩格斯在《英國工人階級狀況》1892年英文版序言中對此有詳細的說明。到19世紀90年代,由于社會物質條件的變化,使諸多因素都不利于起義者,所以,恩格斯反對在這時通過“在1849年,這種勝利機會就相當少了”的“巷戰”形式來達到革命的目的,而是主張進行長期而堅忍的組織和宣傳群眾的工作,使他們“明白為什么進行斗爭,他們為什么流血犧牲”[1]607?;诖?,恩格斯十分重視經過長期奮斗已經獲得的“普選權”,希望通過它進行合法斗爭,“奪得社會中等階層的大部分,小資產階級和小農,發展成為國內的一個決定力量”[1]609,從而迫使反動的統治者低頭?!吨x文》據此認為,恩格斯最先“‘修正’了馬克思暴力革命理論”。其實,這個觀點并非始自《謝文》,當年我國理論界為極“左”思潮控制時,就曾因為同樣的觀點而將《導言》排除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之外。然而,《謝文》把《導言》中所重點闡明的上述思想歸納為“和平過渡”,并得出這“是對《共產黨宣言》舊策略的重要修改”的結論,卻是片面和武斷的。
首先,《導言》中利用“和平”手段來達到社會主義目的的思考不只是來自恩格斯,馬克思也多次表明過這個思想。1872年,第一國際海牙代表大會結束后,馬克思在阿姆斯特丹群眾大會的演說中談到舊政權的策略時就說過:“我們從來沒有斷言,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到處都應該采取同樣的手段。我們知道,必須考慮到各國的制度、風俗和傳統;
我們也不否認,有些國家,像美國、英國,……也許還可以加上荷蘭,――工人可能用和平手段達到自己的目的?!保?]179馬克思的這個思想還在其他多個場合和書信中作過表述。
其次,馬克思、恩格斯始終主張根據不同情況(國情和形勢)采取不同的舊政權的策略,即“和平”的和暴力的兩種不同手段。就是在前述演說中,馬克思緊接著就指出:“在大陸上的大多數國家中,暴力應當是我們革命的杠桿;
為了最終地建立勞動的統治,總有一天正是必須采取暴力?!保?]179《導言》也同樣表達了以革命的兩手反對反革命的兩手的辯證思考和基本方針?!秾а浴分嘘P于“革命權是唯一的真正‘歷史權利’”的提法;
關于如果統治者破壞憲法,“那么社會也就會不再受自己承擔的義務的約束,而能隨便對付你們了”的警示;
關于積蓄力量,不要使“突擊隊在前哨戰中消滅掉,而是要把它好好地保存到決戰的那一天”[1]608-611的策略,都使人看到革命的兩手準備。所以,馬、恩都是“和平過渡”論的提出者,但又都不是“和平過渡”唯一論者,這同伯恩施坦的策略有著原則的區別?!吨x文》混淆這個區別是錯誤的,而一些反駁《謝文》的文章諱言馬、恩曾有“和平過渡”的觀點,這就不免使馬、恩陷入暴力革命的唯一論,這也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
馬克思、恩格斯對《共產黨宣言》“舊策略”的重要修改是歷史的事實。如前所述,斗爭策略和手段在馬克思主義理論體系中屬于第三層次的內容,它應該而且必須隨著歷史條件的變化而調整?!豆伯a黨宣言》中的有關策略以及馬、恩在1848年歐洲革命中的諸多論述,都是根據歐洲當時的情況作出的,有的只適合于當時的形勢,有的甚至并不適合于當時的形勢。對于后者,馬、恩早年就放棄了;
對于前者,馬、恩也曾隨著形勢的發展不斷作出新的調整,這是符合認識發展客觀規律的。如果這也可以叫做“修正”,那么它反映的正是馬克思主義與時俱進的理論品格,與貶義的“修正主義”風馬牛不相及。
怎樣評價伯恩施坦主義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但有一點可以肯定,伯恩施坦的“和平過渡”理論中沒有暴力的另一手準備,它是“和平過渡”的唯一論。這個理論使社會同資產階級政權長期合作,充其量是一個(用今天常用的話)“建設性的反對派”。從合法斗爭唯一論,到最終放棄了“革命權”這個唯一的歷史權利,終于在第一次帝國主義世界大戰中充當了十分不光彩的角色,而在反法西斯斗爭中也處于被動的無力地位,伯恩施坦主義這種使無產階級失去贏得革命勝利機會的主張和行為,當然應該受到批判和譴責。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西歐的社會經濟和階級結構進一步發生變化,歐美發達國家或許已經永遠失去了暴力革命的可能性,此時如依然把暴力革命作為普遍規律強加于歐美各國固然是荒謬的,但也不能據此否定革命的兩手策略,否定20世紀共產黨領導并獲得勝利的武裝斗爭。
二、社會主義東方道路的勝利開拓是列寧對馬克思主義的發展
《謝文》說:“是列寧標新立異,1918年將俄國社會民主工黨改名為共產黨,成立第三國際(共產國際),分裂了國際工人運動”,列寧“違背了馬克思主義關于社會主義在先進資本主義國家共同勝利的思想,提出了在落后國家建設社會主義的理論”,從而全面否定列寧主義,否定20世紀共產主義運動在全球、特別是在東方取得的偉大勝利,這正是《謝文》錯誤的要害所在。
列寧革命的一生都在創造性地發展馬克思主義,從這個意義上說確實是“標新立異”。新型民主革命路線的制定是列寧“標新立異”的第一步。俄國1905年革命中,布爾什維克同孟什維克在革命的路線和策略上產生了原則分歧。就革命性質來說,兩派都確認革命是民主主義性質而不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分歧的要害在革命的領導權上。布爾什維克的路線堅持革命的領導權應該屬于無產階級,這對馬克思主義已經確認的原則是一個全新的理論和策略。列寧“標新立異”的根據,是帝國主義時代國際形勢對俄國各階級政治動態的影響。此時,西方發達國家雖然保持著國內和平的局面,但國與國之間的矛盾以及它們同廣大東方國家的矛盾已日趨激化,加上社會主義運動在歐洲和俄國的蓬勃發展,這些對俄國各階級的政治動態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壟斷資本勢力迅速膨脹,并同資本主義化的封建貴族進一步勾結;
一般資產階級由于經濟發展的軟弱和面對社會主義運動,其革命的不徹底性和動搖性更趨明顯;
廣大農民因農村改革不徹底而困境加劇,絕大多數從民粹派影響下逐步解放出來,改革后的富農階級得以加強并更趨反動;
無產階級的組織程度和政治覺悟有了新的提高,開始獨立地登上歷史舞臺。布爾什維克認為,在這種歷史條件下,如果由軟弱的資產階級領導民主革命,必然不敢放手發動農民,必然會同壟斷資產階級和資產階級化的封建貴族妥協,使革命半途而廢。而無產階級此時已經具有贏得領導權的基本的政治條件、思想條件和組織條件。列寧因此堅定地指出:“革命的結局將取決于工人階級是成為在攻擊專制制度方面強大有力、但在政治上軟弱無力的資產階級助手,抑或是成為人民革命的領導者?!保?]513他指出:“不要把革命中的領導權讓給資產階級”;
“我們不能跳出俄國革命的資產階級民主的范圍,但是我們能夠大大擴展這個范圍,我們能夠而且應當在這個范圍內為無產階級的利益奮斗,為無產階級當前的需求、為爭取條件積蓄無產階級的力量以便在將來取得完全勝利而奮斗”[3]543。為了能達到這個目標,列寧力主不能在革命勝利后建立資產階級政權,而是把無產階級對革命的領導權轉變為無產階級和貧苦農民的聯合,這一新型民主革命路線規范了以后革命和建設的基本步驟。
列寧的第二個“標新立異”,是抓住戰爭的特殊機遇,帶領無產階級在經濟發展還相對落后的俄國去贏得政權,從而邁出社會主義“東方道路”的決定性的一步。從總體上講,馬、恩是反對無產階級在民主革命尚未完成的落后國家去贏得政權的,恩格斯對此有過相當明確的論述。他主張革命應從“第一幕”開始,而不是從“第五幕”開始。所謂“第一幕”,對當時德國來說,“革命的第一個直接結果,按其形式來說,同樣只能是而且一定是一個資產階級共和國”[4]56?!拔覀兛梢允紫扔盟鼇頌楦锩纳鐣髁x爭取廣大的工人群眾”,待到“一切中間黨派徹底衰退和自行瓦解。只有到那個時候,我們才能勝利地取得政權”[4]56,也就是揭開所謂的“第五幕”。19世紀90年代初,恩格斯根據當時形勢認為德國社會有可能提前掌握政權,但他立即作出告誡,此時只應是“重演1793年”,即如法國大革命那樣,由無產階級和小資產者平民來執行資產階級革命,實現資產階級的利益。即使如此,恩格斯還是認為提前掌握政權“這將是很大的不幸”,他擔心無產階級可能因此對革命性質發生超越階段的理解而作出不正確的行動。應該說,列寧在這一點上大膽地突破了馬、恩的理論。他根據帝國主義戰爭中出現了帝國主義統治體系的薄弱環節,而俄國又遇到“大難臨頭”的危急狀況而采取了斷然的緊急行動。在以后的實踐中,列寧總體上是堅持“重演1793年”的。十月革命后,不是沒有出現恩格斯所擔心的“很大的不幸”的情況,這與當時的特殊形勢有關,也與列寧關于“無產階級和農民的革命民主當然只是社會主義者的一個暫時的、臨時的任務”[3]577的觀念有關。但是,偉大的列寧在曲折中迅速地找到了“重演1793年”的關鍵所在,從而避免了“很大的不幸”的繼續發展,這就是新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實踐。列寧提出了“利用資本主義”作為從小生產過渡到社會主義的中間環節,作為提高生產力的方法、方式和途徑;
提出了“小農在居民中占優勢”為特點的社會主義的嶄新觀點。這就把“重演1793年”解讀成為一個過渡的社會形態,一個很長的歷史時期,這正是列寧又一個成功的“標新立異”。
列寧的這些“標新立異”,表現出強大的生命力,在東方國家民主革命的勝利和當代中國改革開放的成功實踐中得到了證明。列寧事業的繼承者們將在革命和建設的實踐中進一步豐富和發展科學社會主義的理論寶庫。
三、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
從《謝文》中似乎可以看到作者對我國改革開放的成就是肯定的:“鄧小平、、領導的改革開放取得了舉世公認的巨大成就,這是足以統一全黨和全國人民思想的‘硬道理’”。但令人不解的是,該文把這一偉大成就歸結為中國黨采取了“民主社會主義”,并認為我們黨只是“為了避免‘修正主義’之嫌”,才自稱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
“執政者只能采取‘打左燈,向右拐’的策略”。這使筆者想起了列寧實施新經濟政策時遭遇的所謂“路標轉換派”。他們評論新經濟政策的調子或有不同,但共同的一點是認為:新經濟政策就是(或者其結果必然是)回到資本主義制度,只是“那里不過有幾面寫著各種空話的共產主義小旗子罷了”[5]635,這大概是“打左燈、向右拐”論的最早版本了。當時,許多真誠地擁護十月革命和蘇維埃制度的革命者,正是由于擔心新經濟政策會導致“向右拐”的結果而產生了種種疑慮;
今天,《謝文》的觀點不但在市井里甚至在干部隊伍中也有一定市場,已經成為確實存在的“左派”們攻擊和非難改革開放的最重要“理由”。
《謝文》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說成是推行民主社會主義,這與他曲解恩格斯晚期思想和攻擊列寧主義是一脈相承的。他以“和平過渡”唯一論來證明列寧從“左”邊修正馬克思主義,進而否定社會主義的“東方道路”,證明民主社會主義的歷史唯一性,最終目的就是要求我黨全盤接受民主社會主義。因此,分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同民主社會主義的界線是十分重要的,這關系到我國發展的方向和道路。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與民主社會主義最根本的區別在于政治體制。我們的社會主義事業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為指導思想,實行共產黨領導下多黨合作的民主制度。西方資產階級政黨和社會對我們的攻擊,最集中的也在這一根本制度上,《謝文》也是如此。它責問我們:“為什么俄國人拋棄了的列寧主義,我們要當作神物供奉著?當作旗幟高舉著?”批評“改革開放以來最大的理論上的失誤,是沒有分清什么是馬克思主義?什么是修正主義?”《謝文》就是要我黨“改姓易幟”,特別是要我們放棄列寧主義的旗幟。對此,我們應該旗幟鮮明地給以反擊。列寧主義是馬克思主義在帝國主義時代應用于東方的新發展,中國革命的道路,就是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和列寧對東方革命特殊規律的新發展走向勝利的。的新民主主義革命路線和鄧小平關于改革開放的理論,是對列寧1905年革命路線和新經濟政策的創造性發展。今天,我們黨不是“打左燈,向右拐”,而是更高地舉起馬克思主義和列寧主義的大旗,并使它在“中國化”中獲得創造性的發展。中國正是如列寧指引的“政治變革”先于“文化變革”而走上社會主義發展道路的。把人類解放的最終目標同必須遵循作為一個自然歷史過程的社會發展規律結合起來,只有對馬克思主義具有高度自覺的無產階級政黨才能擔當這一歷史重任。我們黨在“政治變革”的30年時間里贏得的偉大勝利,舉世震驚,這是對馬克思主義高度自覺的結果,也因此贏得全國人民的信任,并自然地形成在各階級、各黨派中的核心領導地位。建國后,我們黨在“文化變革”中確也走過一段曲折的道路,但最終還是依靠對馬克思列寧主義的高度自覺,逐步加深了對落后國家“文化變革”規律的認識,終于取得改革開放的重大勝利,這正好證明了我國政治制度的生命力。當然,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任務仍十分艱巨,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必然是一個很長的歷史過程,但這些并不能成為我們接受民主社會主義的理由。民主社會主義是西方發達資本主義整個歷史時代的社會產物。今日西方發達國家的民主制度經過數以百年計的發展,它首先是產業革命并因此引起社會關系變革的結果。西方民主還具有它發展的特殊歷史背景,這就是以長期對東方的掠奪而獲得的財富作為物質基礎。這些“不義之財”和產業革命帶來的剩余價值,給資產階級帶來不斷增加的超額利潤,成為西方“社會和平”的物質條件,也成為“民主”的物質條件,從而造就了一個“社會民主主義”??梢?,它是地地道道的歐洲“土特產”,它能如其他“高精尖”產品一樣輸出到與它的誕生地條件迥異的東方嗎?這樣的試驗不是沒有,但哪一個不是備嘗苦果呢?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經濟發展路線同樣有鮮明的特色,而不是如《謝文》所說的,“這一系列新政策屬于民主社會主義”。我們注意到《謝文》引用了列寧的一段重要論述:“我們應該利用資本主義(特別是要把它引導到國家資本主義的軌道上去)作為小生產和社會主義之間的中間環節,作為提高生產力的手段、途徑、方法和方式?!保?]525但遺憾的是,《謝文》對此并沒有作出正確的解讀。第一,這段文字明確指出對資本主義只是“利用”;
第二,利用之時還要加以“引導”,把小生產和發展起來的資本主義引導到國家資本主義的軌道;
第三,在小生產與社會主義之間的是一個過渡階段,是“中間環節”,這個“利用”、“引導”的“過渡階段”也就是列寧所說的“和平組織文化工作”的階段;
第四,最終目標是社會主義。改革開放30年來,我們黨在實踐的基礎上極大地發展了列寧主義。我們避免了西方發達國家在這個階段剝奪農民的歷史,避免了勞資兩大階級尖銳對抗的歷史,更沒有對外侵略掠奪。這一階段我們的一些政策和策略同民主社會主義有形似的地方,甚至也借鑒了它們的一些成功經驗,但本質上與它們在保留資本主義基本制度基礎上的改良策略是有區別的。我們沒有“向右拐”,我們向后退一步,是為了回到自己的現實基礎上,從而更好地前進。
劇變后,民主社會主義的理論和策略又有許多調整。但不管怎么說,民主社會主義也不可能是包醫資本主義百病、包建社會主義的共同藥方,這種藥方是沒有的?!吨x文》大量地列舉歐美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的諸多成就,試圖證明民主社會主義的優越性。然而即使這些都是事實,我們也完全用不著自慚形穢。遵循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深入研究各國國情,認清各國發展在特定時代、特定階段的特殊規律,才是社會主義健康發展的可靠保證。對中國人來說,我們應該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同時,也尊重各國人民選擇自己的發展道路,這里也包括民主社會主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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