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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五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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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五篇】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第一條  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經濟適用住房,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委托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委托貸款是指全省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下同)運用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委托指定的商業銀行向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購買自用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形式。職工大修理自用住房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委托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押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四條  職工個人在購買自用經濟適用住房時,可先向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申請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購房資金不足部分,可按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貸款。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委托貸款的規模,要按照資金自求平衡的原則,在保證公積金個人合法支取的前提下確定。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每年應編制貸款規模計劃,經同級房改委員會批準后,報省房改委員會備案。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貸款對象為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的職工。

          第七條  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

          (二)本人住房公積金已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存住地所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一年以上;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備支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首期房價款30%的自有資金;

          (五)對自有住房進行大修的,應出具自有住房房屋產權證;

          (六)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物,或由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時,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資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

          (三)單位出據的有關借款人的職業及收入情況證明;

          (四)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有效批準文件;

          (五)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九條  借款人首先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并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資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和受委托銀行。經審查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即貸款人)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對審查不合格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向借款人說明原因,并退還借款人提供的有關材料。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銀行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簽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合同》,明確委托方和受委托銀行的權利和義務。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直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  每個借款人貸款的限額,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定。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夫婦雙方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或夫婦雙方年工資收入數額的4倍。

          第十二條  借款人與受委托銀行辦妥劃款手續(即簽訂了借款合同及相應的抵押、保證合同)以后,在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或大修理住房時,由貸款銀行按借款合同的約定,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或大修理施工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

          第四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至10年,由貸款人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特殊情況經批準后,貸款期限可延長到10年以上,但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四條  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實行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的辦法。具體還本付息計劃,由借款人與貸款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

          第五章  貸款的擔保與保險

          第十六條  借款人須以所購自用住房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財產和有價證券作為抵押物或質押物,與貸款人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借款人以房屋作抵押的,在合同簽訂前還須辦理房屋財產保險,保險期限應不短于貸款期限。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

          第十八條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時止。在抵押期內,借款人對設定的抵押財產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物。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十九條  質押合同中,屬動產質押的,自質押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屬權利質押的,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其中按規定須向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對設定的質押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押物如有損壞、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第二十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物或質押物,或以購買自用住房作為抵押物而未辦理財產保險的,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若借款人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

          第二十四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其價款超過應償還的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二十五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并、分立或破產時,借款應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二十六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質押物應返還抵押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不得用于購買豪華住房或經營性用房,也不得用于住房的內部裝飾。

          第三十條  受委托銀行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各占一定比例的組合貸款辦法,以增加住房貸款資金量。

          第三十一條  省、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現將《中國農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級行要認真組織學習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并切實遵照執行。

      二、各級行要積極開展個人住房信貸業務,探索個人住房信貸業務新路子,形式上應靈活多樣。

      三、辦理保證人擔保貸款的,各經辦行可根據貸款的風險狀況,要求保證人在經辦行開立保證金賬戶,確定保證金數額,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各級行在執行實施細則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總行(信貸管理一部)。

      附:中國農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信貸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購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并承擔連帶責任的貸款。

      第三條  個人住房貸款分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貸款和用信貸資金發放的貸款。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國農業銀行各級機構。

      第二章  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的對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貼的要在經辦行開立儲蓄存款戶或繳納住房公積金存款,存款余額占購買住房所需金額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以此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經辦行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并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六)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應如實向經辦行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估價證明;
      保證人同意保證的書面意見和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五)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借款人公積金存款余額及貸款額度的證明;

      (六)經辦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七條  借款人應直接向經辦行提出貸款申請。經辦行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各種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申請人做出正式答復。經辦行審查同意后,按照《貸款通則》和中國農業銀行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  在貸款申請批準后,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經辦行用轉賬方式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九條  在借款期間,借款人須在貸款行開立的存款賬戶上存有不少于二期還款的款項。

      第十條  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的還款方法、還款計劃按時歸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分期歸還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等額償還法,另一種是遞減償還法。每筆貸款只能用一種還款方法,合同簽訂后不得更改。

      分期還款的計算公式:

      (一)等額償還法:

                                              還款月數

          每月償還  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

      貸款本息金額

                                        還款月數

                          〔1+月利率〕        -1

          (二)遞減償還法:

          每月償還  貸款本金

                  =-----+(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貸款本息金額  貸款期月數

      第四章  貸款期限、利率與額度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由經辦行自行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二條  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貸款,其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
      期限為3~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
      期限為5~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
      期限為10~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
      期限為15~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三條  用信貸資金發放的貸款,其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行。貸款期限為1年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貸款利率;
      貸款期限為1~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貸款利率;
      貸款期限為3~5年(含5年)的,執行1~3年期(含3年)貸款利率;
      貸款期限為5~10年(含10年)的,執行3~5年期(含5年)貸款利率;
      期限為10年以上的,在5年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的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十五條  銀行發放貸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經辦行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住房價值的70%.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人家庭有經濟收入、建有住房公積金存款、共同生活并在同一戶口冊內的直系成員退休年齡內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第十七條  借款人可以同時申請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住房貸款和用銀行信貸資金發放的住房貸款。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八條  作為貸款抵押物的財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符合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不得用于貸款抵押。作為貸款抵押物的財產應有較強的變現能力。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第十九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還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借款人(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銀行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或質物,在抵押期或質押期屆滿之前,經辦行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一條  抵押期間,未經經辦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移、出租、變賣或饋贈。

      第二十二條  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辦理質押貸款的動產必須是所有權無爭議、易變現、易保管的;
      權利質押只限于銀行存單和國債。以存單質押的,必須向存單簽發行咨詢存單的真實性,并取得該行簽署的在質押期間停止支付和不予掛失的回執。在質押期內,存單到期,借款人與貸款人共同辦理兌付后,用于提前償還貸款本息或轉換為儲蓄存單繼續用于質押。

      第二十三條  辦理質押貸款,必須將動產和權利憑證移交貸款人保管。經辦行應對移交的動產和權利憑證進行登記,妥善保管。權利質押貸款最高金額不得超過質物現值的80%.用動產質押的貸款最高金額按抵押貸款規定掌握。

      第二十四條  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抵押或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或質押合同終止后,應按合同的約定,到原抵押(質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質押)注銷登記手續,解除設定的抵押權或將質物歸還出質人。在抵押或質押期間,對設定的抵押物或質物如造成損壞、遺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不具有足夠清償債務能力時,可提出由經辦行認可的第三方提供不可撤銷的全額有效保證。

      第二十六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部門、單位不得作為貸款保證人。

      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經辦行開立有存款賬戶,并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經辦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銀行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第六章  抵押物保險

      第二十七條  作為貸款抵押物的財產,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保險或委托經辦行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投保金額不得低于抵押物評估價值,時間不短于貸款期限。抵押期內,保險單由經辦行保管。

      第二十八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否則,經辦行應代其續保,發生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由借款方負全部責任。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內損失,抵押人必須以保險理賠款償還相應的貸款本息。對理賠款不足以歸還相應貸款本息的,由抵押人負責彌補。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九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合同各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三十條  借款人若提前歸還貸款本息,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再調整。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如需延期還款,必須在約定還款日前5天提出延期還款申請,由經辦行按程序進行審批,并征得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的書面同意(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貸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至多只能辦理2次延期,貸款期限5~10年(含10年)的,至多只能辦理4次延期,貸款期限10年以上的,至多只能辦理6次延期,且每次延期的時間不超過1個月。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的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并、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四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解除設定的抵押權或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八章  抵押物或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五條  在下列情況下,經辦行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一)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二)借款人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

      (三)借款合同期內,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的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息的。

      第三十六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經辦行有權向抵押人或其保證人追索應償還部分;
      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經辦行應退還抵押人(出質人)。

      第三十七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銀行按《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銀行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城鎮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未及之處按國家、中國人民銀行及我行有關規定辦理。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第二條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下稱組合貸款)是指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商品住房所需資金時,可同時向經辦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即以住房公積金和銀行自營性信貸資金組合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

      組合貸款的辦理應當遵循自愿原則,由借款人根據需要自愿申請。

      第三條公積金中心(含所屬管理部,下同)負責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的審批、管理和監督;
      貸款銀行負責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部分的審批、管理和監督以及組合貸款的發放。

      第四條申請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必須符合公積金中心以及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有關貸款對象、條件、額度、期限等的規定。

      第五條組合貸款中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性住房貸款需在同一貸款銀行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和商業性住房貸款期限應當一致,貸款發放原則上須為同一日。

      第六條組合貸款額度的計算。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的額度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組合貸款中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由各貸款銀行根據各自貸款辦法,減除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后自行確定。組合貸款中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和商業性住房貸款利率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組合貸款的申請。借款人應當分別向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提出組合貸款申請,并按規定分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住房公積金貸款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批準,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由各貸款銀行審核確定。

      第八條組合貸款的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由公積金中心和貸款銀行分別審批。公積金中心在收到組合貸款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確定貸款的金額、期限。貸款銀行在公積金中心審批后,再根據中心確定的放貸金額和期限合理確定組合貸款中商業性貸款額度。

      第九條組合貸款的擔保。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應以所購商品住房作抵押擔保。在房屋他項權證辦結前,由房屋出賣人提供階段性擔保。

      第十條組合貸款的發放。貸款銀行須根據中心出具的委托通知以及本行審批情況與借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及相應的貸款擔保合同,在合同中須注明公積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等。在辦理抵押登記時,設定貸款銀行為貸款抵押的抵押權人。在組合貸款合同簽訂并辦妥貸款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后,貸款銀行應在中心出具劃款通知書后,根據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貸款資金用轉帳方式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

      第十一條組合貸款的還款。貸款采取等額本息還款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雙方貸款還款方式應當一致,并由貸款銀行通過儲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十二條借款人通過申請,經貸款銀行及公積金中心同意后,可提前一次性還清貸款本息,也可以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借款人將組合貸款全部還清后,經貸款銀行及公積金中心共同同意后,方能辦理撤押手續。

      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不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貸款銀行和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要求借款人履行償還責任;
      拒不清償的,由貸款銀行和公積金中心聯合進行訴訟,訴訟發生的相關費用按貸款金額進行分攤;
      在清償貸款本息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與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按貸款剩余金額比例受償。

      第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分別按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和商業性住房貸款政策執行。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第一條  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勵干部、職工購房,改善居住條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條例》以及《關于廣州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的實施方案(試行)》,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
      借款人是指具備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請的自然人。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指按規定實行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或住房貨幣分配制度的職工,以在本市購買的自住普通住房作抵押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低息貸款。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實行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傾斜的政策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與權利對等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由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內容具體辦理;
      并委托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權利與義務。年度貸款計劃由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確定。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

          第六條  貸款對象,是指按規定實行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或住房貨幣分配制度的職工。

      第七條  貸款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證件;

      (二)具有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或參加住房貨幣分配的證明;

      (三)銀行存款達到所購住房總價款的20%以上(含20%);

      (四)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簽訂了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六)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每個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貸款額度。辦理貸款,每筆貸款額度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借款人在離、退休年齡內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或所獲得的住房貸幣分配補貼總額計算;
      其配偶、同戶成員或非同戶的直系血親,經本人同意,也可以計算其份內額度;

      (二)經不高于所購住房評估價值的80%計算;

      (三)最高貸款額暫定為16萬元,今后,根據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情況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進行調整。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不足時,借款人可向受托人申請商業性購房抵押貸款,并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條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二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應到受托處填寫借款申請書,并連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交受托人審查。

      第十三條  受托人審查同意后,將借款申請書連同有關資料送委托人審批。

      第十四條  委托人審查批準后,借款人按規定辦理房屋抵押及保險等有關手續,并與受托人簽訂借款合同。

      第五章  貸款抵押、償還

          第十五條  借款人必須將所購住房用于貸款抵押,以預售房產(期貨)作抵押,應將預售房屋合同和市國土房管局出具的抵押登記備案證明交受托人保管,預售房單位在辦好《房地產證》和《他項權證》并交受托人保管之前,如借款人違約,預售房單位承擔連帶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責任。

      第十六條  抵押房產的價值以具有資格的廣州市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的價格為準;
      未經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已抵押的房產不得再作其他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贈予。

      第十七條  借款人在辦理房公積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同時,又申請了商業性購房抵押貸款的,對所購房產進行處分時,所得款項須按比例償還。

      第十八條  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償還到期的貸款本息,超過銀行寬限期仍不償還的,受托人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十九條  貸款采取按月償還方式。如借款人連續6個月沒有按借貸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受托人有權通知預售房單位內代為償還。

      第二十條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受托人應在三十日內將抵押房地產權證及其他權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到市國土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可依法對抵押物進行處分:

      (一)借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條款;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條款嘗還本息;

      (三)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續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其繼續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其繼續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履行措款合同之條款。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時,經協商采取作價轉讓或拍賣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價款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二)扣除與處分抵押物有關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人所欠貸款本息及違約金、賠償金;

      (四)剩余部分退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物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委托人、受托人有權向貸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六章  抵押物及貸款保險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簽訂前,必須到受托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指定險種的抵押物及貸款保險,保險金額不得少于借款額;
      并將受托人列為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抵押物及貸款保險期限應與抵押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保險合同,否則,受托人有權代為保險,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在保險期間,抵押物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因借款過錯而造成的損毀,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七章  貸款監督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應保證貸款??顚S?,否則受托人有權提收回貸款。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事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原合同內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七條  借貸方之間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不符合貸款條件而獲得貸款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貸款資格,由受托人追回已發放的貸款,并由委托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追究處理。

      第二十九條  因受托人或委托人的工作人員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而導致住房公積金貸款出現損失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追究其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縣級市可參照辦法執行。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2014年以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認真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有力地推動了住房公積金事業發展。截至2014年6月底,全市累計歸集134.88億元,累計發放貸款71.33億元,累計上繳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1.76億元。全市37萬多名職工,56890戶家庭通過住房公積金制度圓了住房夢。

      一、依托平臺,強力造勢,把做好宣傳作為第一“抓手”

      20年來,該中心重視宣傳,贏得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良好發展局面。今年以來,他們以開展群眾路線教育為契機,加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媒體和住房公積金網站等載體,以專欄、??刃问?,廣泛深入宣傳國務院頒發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和張家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政策。其主要做法:

      一是通過報紙宣傳。在《張家口日報》城建欄目開辟專欄,定期刊登住房公積金政策規定和相關知識,今年以來已經刊登19篇。4月24日《張家口日報》第四版以整版篇幅介紹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成果。

      二是通過電視宣傳。市電視臺《民生630》欄目播出了兩期專題采訪,著重報道了縣級財政供養人員提高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公積金聯名卡使用情況。

      三是深入單位宣傳。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契機,中心領導班子成員分別深入張家口煤機廠、張家口供電公司、張家口卷煙廠和宣化鋼鐵公司等單位通過召開座談會的形式宣傳住房公積金政策。

      四是舉辦活動宣傳。在3月份,舉辦了住房公積金宣傳周活動,中心在帝達廣場開展政策咨詢服務活動,發放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貸款等資料2000份。各管理部、營業部也分別以不同形式進行宣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強化歸集,著力擴面,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作為第一責任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改善城鎮職工的住房條件,讓更多的職工享受公積金制度帶來的實惠。為此,中心除了對應建未建的單位實施執法檢查、促進建制外,還出臺了非公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辦法,涵蓋了進城務工人員、自由職業者及個體工商戶。

      多年來,中心始終把歸集擴面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一條主線,依法依規做好住房公積金建制繳存工作。

      一是查找“空白地”。通過多種渠道,對未建制單位進行摸底建檔,組織有關力量重點執法,制定非公企業繳存辦法。今年1-4月份,全市新增建制單位39個,新增繳存職工4379人,新增繳存金額96.5萬元。

      二是縮小“高低差”。對8個財政供養人員繳存比例未達標的縣進行督導,27600多人提高了繳存比例,年增加繳存額8500多萬元。

      三是防止“走小路”。針對一些單位將住房公積金直接發到個人手中的問題,中心派專人進行執法檢查,并立即下發了整改通知書。

      四是打破“兩重天”。對同一個單位內部不同編制的人員繳存情況進行了摸底排查,督促單位為未建制人員予以繳存。

      五是杜絕“內循環”。一些單位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在單位帳戶上,進行內部循環,違反了《條例》規定。中心上半年重點對4個農村信用聯社進行了執法,600余人建立了住房公積制度。

      六是接續“斷裂點”。對停繳、斷繳、欠繳單位進行全面嚴格執法,督促單位按時足額繳存。在今年1-4月份,全市35個單位補繳公積金329萬元。

      三、拓展思路,穩妥施貸,把改善群眾住房條件作為第一任務

      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就是使更多職工、更方便地通過貸款解決好住房問題。該中心在做好風險防控的前提下,不斷增加貸款品種,從當初的商品房、房改房貸款增加到“異地貸款”、“以貸還貸”、“二手房貸款”、“集資建房”、“棚戶區改造購房”等多個品種。通過“以貸還貸”讓當時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享受到了住房公積金貸款低利率政策,“異地貸款”圓滿解決了該市7000多名鐵路職工不能就地貸款問題。

      中心每年根據管理和繳存職工的需要,從優化業務流程入手提高效率,諸如對住房公積金支取、貸款等辦法進行及時修訂,讓更多的繳存職工提升購房支付能力。

      在提供擔保方面,該中心主要設置了抵押、質押和保證三種。分別為:

      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用所購房屋作為貸款抵押;
      用所購房屋以外的自有住房作為貸款抵押;
      用他人房屋作為貸款抵押;
      商業用房也可以作為抵押,但必須同時具備《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質押。出質人與中心、委托銀行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申請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保證。具備資質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全市現有3家擔保公司可供選擇;
      房地產開發商擔保,經中心審核具備擔保資格,且與中心簽署擔保協議方可擔保。

      借款人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可任意選擇一種擔保方式。

      今年8月,張家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出臺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其中最大亮點:

      一是貸款年限從過去的20年延長到現在的30年,臨近退休職工貸款可順延5年;
      貸款額度從20萬元提高到目前40萬元;
      對管理部、營業部貸款授權金額由6萬元提高到30萬元;
      剛參加工作且未婚職工貸款,增加1.5%的工資基數,并可以和其父母工資一起計算以滿足其貸款額度需要。當前,張家口市房價均價4500元左右,一套80平方米的樓房總價在36萬元以上,考慮到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具有實際的剛性購買需要,而這些人的經濟實力不是很強,更需要公積金貸款的支持,因此,對于未婚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提高了工資使用比例,增加了貸款額度。

      二是簡化了因死亡變更借款人的相關手續,同時在貸款利息上推行了合并計算公積金賬戶余額降低成本的政策。新規定中,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須到原辦理貸款地營業部(管理部、辦事處)提出變更借款人申請,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出申請并提供:①借款人死亡證明文件;
      ②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者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
      ③變更后借款人身份證;
      ④與死者關系證明文件;
      ⑤借款合同、借款借據。

      另一種情況是如夫妻雙方共同借款,借款人死亡,配偶需提供:①借款人死亡證明文件;
      ②配偶身份證;
      ③結婚證;
      ④借款合同、借款借據。

      三是異地購房2日內完成調查。該市職工申請貸款,必須在繳存地申請,若在異部(處)購房的(指張家口地區范圍內),通過中心網絡平臺、由繳存地營業部(管理部、辦事處)向購房地營業部(管理部、辦事處)發出《異地購房房源調查函》,購房地營業部(管理部、辦事處)收到《異地購房房源調查函》2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將《異地購房房源調查函(回執)》反饋繳存地營業部(管理部、辦事處)。繳存地營業部(管理部、辦事處)按規定程序受理貸款申請。

      四是降低了貸款擔保成本。為減輕職工購房壓力,降低職工貸款成本,新規定中將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合并計算在保證價值內,這就為購房職工節省了一筆開支。例如:一對夫婦擬購買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經測算能貸款38萬元,雙方公積金賬戶余額共有8萬元,原規定中房屋抵押價值或擔保價值為38萬元;
      現新規定中,38萬元減去夫妻雙方賬戶余額中的8萬元=30萬元,為現在的房屋抵押價值或擔保價值。

      四、多措并舉,增收節支,把實現資金保值增值作為第一目標

      該中心圍繞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方面做了三篇文章。

      一是算好一筆賬,變托收為直收。按照歸集額度5‰的手續費計算,每年要向委托銀行支付手續費近千萬元。為了降低歸集成本,管理中心從2005年起,在全省率先變“委托銀行歸集為中心直接歸集”,現可年節約歸集費用1250萬元,累計節約歸集手續費5267萬元。

      二是開好一個會,變被動為主動。針對銀行存款不斷增加,在確保支取、貸款前提下,根據國家利率政策變化情況,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理財工作小組會,分析金融形勢,抓住有利時機,統籌各管理部存款,在國家利率較高時,把活期存款轉存為定期存款,增加3-5年定期存款比重。

      三是管好一條線,變分散為集中。把分散在管理部的資金集中起來管理,根據各部門資金日需要量確定定額,通過網銀結算平臺這條線,每天及時自動補充和上劃資金。僅僅經過兩個月的試運行,就減少活期存款1.8億元,年增加收入約800萬元。

      五、強化監督,確保安全,把抓好內部控制作為第一防線

      中心堅持“收支兩條線”財務管理制度,始終把住房公積金管理置于審計、財政、上級監管部門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

      一是全方位審計,監督無死角。市審計部門每年組織有關人員對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進行一次重點審計;
      市財政部門每年邀請會計師事務所相關人員對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審計;
      中心每季度組織審計科人員對管理部、營業部的業務辦理和財務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專題審計。

      二是多層次管理,監控無漏洞。第一,建立貸款審批授權管理機制,管理部、營業部貸款審批,超出授權范圍內的貸款,報中心機關相關科室再審,經主管領導審批;
      第二,業務操作,網絡管理,建立ISO9001標準化管理體系,將貸款、提取業務辦理流程和審批條件等要素輸入機算機管理系統,由計算機自動識別管理;
      第三,資金運行,集中管理,成立管理結算中心,資金調撥、資金存儲、資金核算,由市中心集中辦理,減少了沉淀資金,使資金效益達到最大化。

      三是立體式防范,監管無盲區。第一,建立管運分離機制,將管理權與運營權相分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責權明晰、職責明確的管理格局;
      第二,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完善住房公積金權力運行監控機制,針對住房公積金辦理過程中易出現的廉政風險,制定防控措施56條;
      第三,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在管理部和營業部設立會計主管崗位,會計主管由市管理中心經過相關程序考核研究任命,會計主管主要負責對管理部、營業部業務運作的直接監督。

      六、健全制度,規范管理,把防范資金運作風險作為第一重點

      防范資金風險,確保資金安全完整,是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中之重。該中心突出抓好三方面的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一是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筑牢資金安全“防火墻”。他們制定了崗位責任制、部門工作職責,修訂了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提取、封存、轉移、查詢、貸款等一系列管理辦法;
      出臺了住房公積金核算辦法、報表辦法、授權管理辦法、考勤管理辦法、績效考評管理辦法、檔案管理辦法、經費管理辦法等。

      二是建立授權管理機制,念好資金安全“緊箍咒”。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對派出機構實行法人內部授權管理。授權分為基本授權和特別授權?;臼跈嘀饕ǎ簽閱挝晦k理繳存登記;
      為繳存職工開設賬戶;
      歸集、記錄、轉移、封存住房公積金;
      受理貸款申請;
      提供政策咨詢等。特別授權主要包括:在中心委托的銀行開戶、組織會計核算、編制管理部預決算等。

      三是完善業務管理系統,構建資金安全“護城河”。從2005年起,委托金天鵬軟件開發公司,研發了住房公積金歸集系統、核算系統、業務系統,各信息化系統在中心機關、業務網點、承辦銀行使用。特別是2005年之后,在全市統一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系統,各家銀行使用管理中心研發的程序,實現了政策、程序、結算、放貸、還貸的統一。

      七、高端設計,打造亮點,把創新資金管理模式作為第一選項

      該中心的主要做法:

      一是建立一個機制,創建管運分離新模式。根據業務發展,建立管理和運營分離機制。2011年成立中心營業部,主要負責主城區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貸款管理和使用,機關業務科室不再辦理具體業務,主要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管工作。營業部的成立,終結了中心既管理又運行的資金運營模式。為方便市區百姓辦理公積金業務,2014年6月橋西營業部正式運營。

      二是打造一個平臺,創建資金管理新模式。結合工作實際,成立中心資金運行科,打造資金集中管理平臺,變分散管理為集中管理,確保資金安全運行,給管理部(營業部)預留一個主賬戶,留存備用金用于日常住房公積金支取和貸款結算。管理部需要資金時,必須向中心申請,通過銀行現金平臺進行撥付。

      三是設置一個崗位,創建監督管理新模式。2012年,根據監管需要,在管理部設立了會計主管崗位,會計主管由中心直接任命和管理,主要負責對管理部資金運行情況的監督。會計主管崗位的設置,標志著住房公積金監督由“遠距離”遙控向“零距離”監督的轉變。

      八、改進作風,優化環境,把方便百姓辦理業務作為第一要求

      中心樹立“以人為本、客戶至上、品牌服務”的理念,創建服務平臺,培樹服務標兵,打造服務品牌,升級服務質量。

      一是創優服務環境。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力度,設立橋西營業部,為主城區繳存職工提供更加便捷服務。改善管理部辦公條件,構建標準化的住房公積金業務大廳,為開展“一站式辦公”奠定基礎。

      二是辦好服務熱線。為方便繳存職工咨詢住房公積金政策,更好地為繳存職工服務,開通了全國住房公積金熱線“12329”, 24小時全天候為職工提供政策咨詢服務。

      三是細化服務措施,提供優質高效服務。把服務措施細化到公積金業務辦理全過程。簡化退休職工公積金提取手續,繳存職工到退休年齡,憑本人退休證和單位開具的退休清戶支取審批書即可辦理提取手續;
      開辦異地支取業務,讓繳存地和工作地不在同區域的職工就近辦理提取手續。

      四是建立服務制度。建立了一次告知制、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AB崗工作制和綜合柜員制,制定了全市住房公積金服務指引,推行延時服務、上門服務、預約服務制度。中午、節假日在營業大廳留2名工作人員,開展延時服務和不間斷服務。

      五是打造服務品牌。把發行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作為服務群眾品牌來打造,與市中行、工行、商行等委托行合作,研制發行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繳存職工持卡可以隨時查詢本人的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情況。全市共發放住房公積金聯名卡12萬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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