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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環境衛生管理制度【五篇】(精選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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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創造安全有序、整潔美觀、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加強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城區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范圍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環境衛生管理制度【五篇】(精選文檔),供大家參考。

      環境衛生管理制度【五篇】

      環境衛生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創造安全有序、整潔美觀、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加強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城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范圍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分級分區負責、專門機構監督和各單位維護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第四條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細則的組織實施。各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本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的經費。

      第六條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研究工作,積極引進、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設備,不斷提高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新聞、出版、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不間斷地進行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

      第九條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十條本市城區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

      本細則的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場所及其周邊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十一條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該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下列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西陵區(不含葛洲壩城區、**開發區東山園區)、伍家崗區范圍內,主要道路、重要景觀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附屬設施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廁所等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區域由各轄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原產權單位負責;
      產權單位破產、停業的,由轄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三)各類有形市場,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公路、鐵路、橋梁、隧道及其管轄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河道、湖泊的水域、岸線、水閘,由管理或使用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

      (七)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八)城市綠地、堤防、公園、機場、火車站、長途客車站、公交站點設施、碼頭、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體育場館、廣場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九)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臨街門店等按轄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分的責任區負責。

      (十一)各類地景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設置人負責。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人不明確的,由轄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跨區域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實現下列基本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出店經營、亂擺攤點、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亂潑、亂倒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渣土、蚊蠅孳生地,路面無積水、無淤泥、無積雪;

      (三)保持環境衛生和其他設施的整潔、完好。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向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并簽訂行政合同。各責任區的市容維護、綠化養護和環衛保潔服務,責任人可招標選擇服務單

      位,分路段或區片實行綜合包干管理。鼓勵具備相應資金、技術、人員、設備的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企業。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五條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擬定本市城區城市容貌標準,經市規劃委員會審查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本市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條城區所有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必須符合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城區城市容貌標準,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或者粉刷,每年至少全面清洗一次。外立面破損、污穢的,應及時粉刷、修飾和維修。

      第十七條城區主要街道、廣場、公園、車站、港口的建(構)筑物頂端、陽臺、窗外、墻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和設施。平臺、陽臺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城市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建(構)筑物外墻面上安裝窗欄、空調外機、遮陽棚等設施,應當符合統一規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潔。臨街房屋灶臺改造,同在一棟樓房應當符合統一設計。

      第十八條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景觀燈光規劃要求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景觀燈光設施。

      第十九條城區主要道路兩側和臨街重要建(構)筑物前,應當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城區道路兩側建(構)筑物臨街一側的現有圍墻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予以改建。

      第二十條在城區內設置永久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城區戶外廣告設置布局和設置程序,并嚴格按照批準的要求和期限設置。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牌、標識、指示牌、標語牌、燈箱、路牌等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不得侵占公共空間和城市道路,并與周圍環境協調。戶外設施的設置人應當保持戶外設施外形美觀、安全牢固、功能完好,影響

      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已廢棄的構筑物應當及時拆除。

      第二十一條對在城區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的建(構)筑物進行裝修、改建和開設經營門店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搭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臨時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經批準搭建臨時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保

      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批準期限屆滿及時拆除并恢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在城區道路及其他公共場地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衛、消防、供水、排水、燃氣等各類設施,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城區城市規劃技術規定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出現污染、損毀、移位、丟失等情形影響市容的,產權單位或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正位或者補設。城區道路改造時,應當拆除的各類桿線及其他設施要在道路工程完工前拆除或遷移,不得影響市容。

      第二十四條公共信息、商務信息應當在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和張貼。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銷售商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設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城區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出店設攤經營。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

      第二十七條在城區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容貌整潔。利用車船張貼、設置廣告或者宣傳品的,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陳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運輸砂石、泥漿、垃圾、糞便、渣土等的車船應當采取機械密封裝置,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飛揚。禁止油漆、各類油品及其他污染物污染城市路面和公共設施。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飲料罐、飯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廢物;

      (二)從建(構)筑物內、車內向外拋擲廢物;

      (三)亂丟廢電池等實行單獨收集的特殊廢物;

      (四)亂倒垃圾、污水、糞便和亂扔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五)在道路或公共場所拋撒、焚燒紙錢、宣傳品等;

      (六)在露天場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物;

      (七)有損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城區禁止飼養家禽家畜,禁止散養犬等寵物。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不得影響他人,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攜帶者應當即時清除。

      第三十條禁止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清洗車輛。從事車輛清洗、修理及廢品收購和廢物接納作業的,應當在室內或院內進行,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一條城區所有單位、經營場所和客運交通工具均應配置垃圾容器收集垃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和處理垃圾。

      第三十二條市政、供電、供水、燃氣、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綠化、環衛等設施維修、養護、施工產生的渣土、淤泥、枝葉及其他廢物,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禁止在現場堆積,防止運輸污染環境。

      第三十三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和處置建筑垃圾,應當經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并隨車攜帶處置證,嚴格按核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和在指定的場所處置。運輸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承運未取得處置證的建筑垃圾。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投放到指定地點,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條施工現場、拆遷工地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圍擋并作美化裝飾。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及時清運,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向工地外排放污水、粉塵,污染周圍環境。車輛駛出工地不得污染路面。車輛沖洗設施和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衛生標準,并保持整潔和完好。

      第三十五條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及其他危險廢物應當按照規定處置,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條公共廁所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污水處理系統。貯(化)糞池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定期疏通,防止糞便外溢。

      第三十七條市容環衛服務企業從事市容環境衛生服務,應當遵循國家和本市有關服務規范,符合城區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市容環境衛生服務規范和質量標準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應當按照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鼓勵廢物綜合利用。城區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投放、收集的標準和方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

      第三十九條城區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規定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區實行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統一收費。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隨水費收取,由供水企業代扣代繳。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四十條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編制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計劃,統一經市規劃委員會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制定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小區建設等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規劃方案,應當包含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設計方案應當統一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市規劃委員會審定。從事綜合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投入使用。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必須限期達到設計要求。

      第四十二條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集散點和大型商場、集貿市場、文化體育設施、旅游景點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四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糞便消納(處理)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設施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投入使用后統一接受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符合城區環境衛生作業質量標準。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方案,征求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六條車站、碼頭、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以及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公共廁所逐步實行免費開放。在缺乏公共廁所的區域,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使用的公共廁所應當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要求對社會免費開放。

      第六章監督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和投訴處理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上級國家機關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作出新的制裁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附則

      環境衛生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市區、縣屬城鎮和獨立工業區及其水域。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市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環衛局)是本市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機關,對各區、縣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實行業務領導。

      第四條規劃、環境保護、建筑、房產、市政、園林、公安、財政、工商行政、教育、衛生、水利、港航監督等管理部門,應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實施《條例》和本細則。

      第五條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衛生、文化等部門,應承擔環境衛生宣傳的社會義務,在宣傳業務中安排一定的環境衛生宣傳內容。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教育計劃中應安排一定課時的環境衛生教育內容,各類學校應遵守執行。

      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的經營、管理單位、應在旅客集散場所設置醒目的環境衛生宣傳標牌。飛機、輪船、火車、長途汽車在駛入**途中,運輸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對旅客進行遵守環境衛生法規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建筑施工工地的環境衛生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環境保潔工作。建設單位應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環境保潔的措施。

      第七條沿道路的建筑施工工地周圍應設置不低于兩米的遮擋圍欄;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的,周圍應設置高于一米的遮擋圍欄;
      市政施工應有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八條施工作業時,應有防止塵土飛揚、泥漿灑漏、污水外流、車輛沾帶泥土運行等措施。

      第九條翻建、修建房屋等所產生的垃圾,應倒在指定的地點,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內。

      第十條單位或個人,經批準在道路上堆物,設置工棚、料庫、灰漿池等,不得污染周圍環境。

      第十一條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在工程施工前應向所在地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送處置計劃;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接到處置計劃之日起五天內予以答復;
      逾期未答復的,視作同意。

      第十二條自運或委托清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應按處置計劃運到處置點,不得亂倒亂堆。

      第十三條堆在市區臨時堆點上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責任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清除。

      第十四條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堆場、處置點、圍填場地的管理單位,應有專人負責環境保潔工作。

      第十五條各類運輸車輛在行駛中應做到:

      (一)運輸液體或滲漏液物的,應有防滴漏措施。

      (二)運輸碎散物的,應有防散落、拖掛措施。

      (三)運輸粉塵物或易飄物的,應有防飛揚措施。

      (四)運輸禽畜的,應有防禽畜糞便、飼料、稻草等雜物灑漏措施。

      第十六條沿道路、河道岸線裝卸作業完畢后,責任單位應做到場地整潔。

      第十七條各類車輛內的廢棄物,不得向車外亂扔、亂倒。

      第十八條在市區道路、廣場上沖洗車輛,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第十九條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下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范圍:

      (一)學校、公園、大型的體育場(館)等單位,以門為基點,前至人行道外沿,兩側各延伸二十米;
      其他單位,以門為基點,前至人行道外沿,兩側至相鄰單位的自然分界線。

      (二)使用岸線水域的單位,前至船舶停泊的水域,兩側至使用岸線的端點。

      (三)公交線路始末站,設在道路、廣場上的停車場(站),自其使用的地域至周圍五米。

      (四)菜場、集市貿易市場和車輛停放場地、貨物堆放場地,自其管理使用地域至周圍五米。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單位的環境衛生責任區,由所在地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參照上述規定,按實際情況劃定。

      第二十條各單位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保潔要求,由所在地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劃分、確定,并書面告知各責任單位。

      各單位環境衛生責任區的保潔責任不得轉移。

      第二十一條環境衛生責任區的保潔標準:

      (一)人行道清潔,墻腳清潔,樹桿周圍地坪清潔;

      (二)無痰跡,無糞便污水,無瓜皮果殼紙屑,無砂石等廢棄物;

      (三)垃圾容器完好,外體清潔。

      第二十二條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單位應認真執行門前環境衛生責任制,指定環境衛生保潔責任人,保持責任區內的環境整潔。

      各單位應做好單位內的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十三條里弄、新村內劃塊包干地段,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應建立保潔制度,落實保潔人員,做到環境整潔。

      第二十四條飼養信鴿須經體委、房產部門批準,鴿舍朝外面須封閉。設在房屋陽臺內的鴿舍(含出入口)不得超出陽臺內沿。

      第二十五條菜場、集市貿易市場產生的垃圾,應倒入自設的垃圾容器內,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內。

      第二十六條在道路、廣場、里弄,園林作業后的樹枝、雜草、渣土等廢棄物,作業單位應在二十四小時內清除完畢。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單位或個人,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隨地吐痰、亂扔雜物、亂扔動物尸體的,責令當即清除,并處十元罰款。

      (二)隨地便溺的,處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等污物的,責令當即清除,并處十元罰款。其中污物數量大的,按每噸五十元處以罰款;
      污損面積大的,按污損環境面積每平方米十元處以罰款。

      (四)把有毒有害垃圾、傳染病人的糞便倒入垃圾箱(桶)、垃圾堆點和下水道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在里弄、道路、廣場、空地等露天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的,責令立即熄滅,并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六)在道路兩側和街巷、里弄內堆物,影響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從發現該行為之日起至改正之日止,按有礙環境衛生的堆放物占地面積每平方米每日十元處以罰款。

      (七)在禁養區域內擅自飼養家禽家畜,或經批準飼養動物及在集貿市場內銷售家禽家畜,未落實保潔措施,影響環境衛生的,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飼養信鴿規定,影響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污損環境嚴重,周圍居民意見大的,責令拆除鴿舍,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九)未做好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清掃保潔工作的,責令立即整改;
      并視情節輕重,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十)單位或個人設置攤位不整潔,未自備相應的垃圾容器,或未做好周圍清掃保潔的,責令立即改正,并按污損環境面積每平方米十元處以罰款。

      (十一)除特殊情況外,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未按規定的質量標準保持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整潔、清掃道路或清運垃圾糞便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十二)堵塞或者損壞下水道、化糞池而導致糞便冒溢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十三)車輛在行駛中,流漏、散落貨物或垃圾,或者裝卸貨物后未做到場地整潔的,責令立即改正,并按污損面積每平方米十元處以罰款;
      污物數量大的,按每噸五十元處以罰款。

      (十四)工程施工未采取措施而妨礙垃圾、糞便清運或影響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十五)對菜場、集貿市場、車輛停放場地的垃圾,未按規定清運、傾倒、堆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十六)綜合開發建設地區(含居住區、工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未按規定配建環境衛生設施或配建的環境衛生設施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責令綜合開發建設單位補建或限期改進,可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十七)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損毀、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十八)垃圾堆點未采取滅蠅和防污染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前款所列責令限期改正的行為,逾期未改正的,有關管理部門可采取代為改正措施。代為改正措施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二十八條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情節輕微,主動改正,消除影響的,可減輕或免除處罰;
      情節惡劣,拒不改正的,加處一至三倍罰款。

      第二十九條凡處個人二十元以下罰款的,應當即執行。

      第三十條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市和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其所屬的環境衛生監察隊決定。

      第三十一條環境衛生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佩戴識別標志,各級環境衛生監察部門的罰款權限,由市環衛局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環境衛生監察人員執法不公,,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

      第三十三條對里弄、新村內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飼養食用的家禽家畜和信鴿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環境衛生、衛生、房產等管理部門監督執行。

      第三十四條市環衛局對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決定、行為,可予撤銷、糾正。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天內向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復議;
      對環境衛生監察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天內向其上級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上級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復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逾期既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環境衛生監察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境衛生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國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游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執行。

      第十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筑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閉陽臺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并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士、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扎、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士應當及時清運;
      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
      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
      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按照規定的標準,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的管理者可以適當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

      第二十一條多層和高層建筑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并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拆除環境衛生設施;
      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城市集貿市場,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七條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

      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對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并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

      凡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
      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
      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三十七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并處罰款;
      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刑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境衛生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為了加強本市集鎮、村莊環境衛生管理,改善農村的生產、生活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集鎮、村莊的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集鎮,是指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規定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第四條(管理原則)

      本市集鎮、村莊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專群結合、綜合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主管部門和協管部門)

      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鄉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集鎮、村莊環境衛生的管理。

      市、縣農業、愛衛、環保、土地、規劃、房產、衛生、工商等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實施本規定。

      市、縣衛生防疫機構和鄉衛生院應當對農村糞便、垃圾處理進行衛生技術指導。

      第六條(環境衛生規劃和目標)

      鄉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集鎮、村莊建設發展規劃、計劃,制定集鎮、村莊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

      鄉人民政府應當在市和縣環境衛生部門指導下,確定糞便、垃圾無害化處理、還田利用的具體目標,并制定相應的政策和獎懲措施。

      第七條(環境衛生經費)

      集鎮環境衛生管理所需的經費,由鄉人民政府按管理工作量撥付。

      鄉財政撥款單位和集鎮居民產生的糞便、垃圾,由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負責清除、處置。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清除、處置糞便、垃圾的,應當交付費用。具體費用標準,由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出,報縣物價部門批準。

      第八條(社會監督)

      鄉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群眾性環境衛生監督隊伍,協助鄉人民政府和鄉環境衛生監察隊開展監督工作。

      第九條(集鎮糞便清除和處置)

      集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糞便。

      鄉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對傾倒點的糞便按日清除;
      對化糞池的糞便定期清除。

      集鎮內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應當按照鄉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負責清除、處置或者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清除、處置所產生的糞便。

      第十條(公共廁所管理)

      公共廁所的設置單位,應當指定專人清掃,定期下藥,保持公共廁所清潔。

      第十一條(飼養家禽、家畜的限制)

      集鎮居民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因特殊需要臨時飼養的,應當實行圈養。

      禽畜飼養專業戶飼養家禽、家畜,必須實行圈養,禁止放養。對產生的禽畜糞便和沖洗籠圈的糞污水,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除和處置。禽畜飼養場所應當采取相應的滅蠅和防止糞污水外流措施。

      村民飼養家禽、家畜的環境衛生管理要求,由鄉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二條(村民糞便管理)

      村民應當將糞便倒入糞缸、貯糞池、化糞池或者產沼池等貯糞設施。

      村民應當自行負責清除自備貯糞設施中的糞便,做到糞便不滿溢外流,貯糞設施無蠅蛆孳生。

      第十三條(糞便處置要求)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村民對貯糞設施內的糞便應當實行無害化處理,并按照要求還田利用。具體實施辦法由鄉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糞便處理的限制)

      禁止任意排放、傾倒糞便。

      第十五條(集鎮居民生活垃圾清除)

      集鎮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將生活垃圾傾倒在垃圾容器內。

      鄉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及時清除集鎮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并保持垃圾容器的清潔。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垃圾管理)

      商店、集貿市場、醫院、飯店、旅館、長途汽車站、碼頭、文化娛樂場館、公園和風景游覽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必須管理好自設的垃圾容器,并指定專人負責清除垃圾。

      第十七條(單位環境衛生責任)

      鄉人民政府應當對本地區集鎮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劃分門前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定保潔標準,落實保潔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必須按鄉人民政府的規定,搞好各自的門前環境衛生,保持責任區內的環境整潔。

      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對其管轄區域內的經營者提出清除垃圾的要求,并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處置垃圾申報)

      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自行處置垃圾的,必須向鄉人民政府申報。具體申報辦法、程序,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生活垃圾處置要求)

      處置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用堆肥、填埋等方法。鄉衛生院的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消毒后再處置。具體實施辦法,由鄉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垃圾處置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產生的垃圾,不得亂扔、亂倒、亂放、亂堆。

      秸桿、柴草、雜物不得隨意堆積,腐爛的應當及時處理。

      各種動物尸體應當實行深埋或者火化處理,不得任意扔棄。

      第二十一條(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

      鄉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統一設置集鎮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工程設施和工作場所,并搞好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保養、維修。

      規劃建造新村及開發建設小區,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設置配套的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無污水處理系統的新村、小區,必須按規定建造化糞池。

      第二十二條(單位和船舶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

      工廠、學校、商店、集貿市場、醫院、飯店、旅館、長途汽車站、碼頭、文化娛樂場館、公園和風景游覽區等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自行設置符合規范的公共廁所、垃圾容器及有關配套的環境衛生設施。

      各類船舶應當設置與糞便、垃圾產生量相適應的容器。

      第二十三條(環境衛生設施保護)

      禁止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損毀、封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因建設需要拆除、搬遷的,須經鄉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補建。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置場的要求)

      生活垃圾處置場應當根據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統一要求,參照《*市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設置,并規定衛生防護區和落實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五條(村民貯糞設施的設置)

      村民設置各類貯糞設施,應當加蓋密封,并按規定遠離水源,使用中應當保持其完好。

      貯糞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限期改造。具體改造計劃,由鄉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水沖式戶廁的管理)

      新建住宅使用水沖式戶廁,必須按規定同時配建三格化糞池。裝置水沖式戶廁、建造三格化糞池或者其他經環境衛生、衛生部門認可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向鄉人民政府備案;
      建成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已建住宅增建、補建水沖式戶廁和設置三格化糞池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其設立的監察隊伍或者鄉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亂倒糞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或者隨地便溺的,處以10元罰款。亂倒糞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數量大的,按每噸30元至50元處以罰款;
      污損面積大的,按污損環境面積每平方米5元至10元處以罰款。

      (二)未按規定處理動物尸體的,按每只5元處以罰款。

      (三)村民設置貯糞設施,未按規定遠離水源、加蓋密封,造成蠅蛆孳生、糞便溢流污染環境,且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元罰款。

      (四)在禁養區域內飼養家禽、家畜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禽畜飼養專業戶放養家禽、家畜,或者未妥善處理禽畜糞便、糞污水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五)單位未按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統一建造的新村、小區未按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六)隨意堆積、堆放秸桿、柴草、雜物,造成環境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元罰款。腐爛的秸桿、柴草、雜物不及時處理,造成環境污染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七)各類公共場所未及時清除、處置糞便和垃圾的,可處以300元以下罰款。

      (八)單位未做好環境衛生責任區內清掃保潔工作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九)單位自行處置垃圾未按規定申報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十)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損毀、封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十一)使用水沖式戶廁未配建三格化糞池的,責令限期補建,逾期未補建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或者未經驗收合格,擅自使用水沖式戶廁、三格化糞池的,處以20元罰款。

      (十二)除特殊情況外,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未按規定清除垃圾、糞便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十三)單位公共廁所保潔不符合標準或者設施殘缺的,可處以50元以下罰款。

      責令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可代為采取改正措施,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二十八條(減輕和加重處罰)

      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主動改正,消除影響的,可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情節惡劣,拒不改正的,加處原罰款額1至3倍罰款。

      第二十九條(執法者違反行為的追究)

      集鎮和村莊環境衛生的行政管理人員執法不公、、、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集鎮和村莊環境衛生的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參照執行的范圍)

      農場、林場、牧場、漁場、養殖場轄區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環境衛生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學校資金投入較少從“資金投入與校園環境打分獨立樣本檢驗”中可以得出,資金投入的多少對校園環境評價存在顯著性差異,所以資金投入量的多少是影響校園學生對校園衛生環境的重要影響因素。而在“學校的資金投入夠么”可以看出,81.6%的人認為學校環境資金投入不夠,所以可以得出學校在校園環境資金投入方面存在顯著性差異。(二)學校衛生管理制度不健全校園衛生管理制度是校園衛生環境的重要制度上的保障。從“學校衛生管理制度與校園環境打分獨立樣本檢驗”中可以得出校園衛生管理制度的健全與否對校園環境產生重要的影響,從“學校環境管理制度健全”么中也可以看出,有67.3%的人認為學校的衛生管理制度不健全。(三)學生環保意識較弱從表11中可以看出,有36.0%的人認為亂丟垃圾的人很多,有48.0%的人認為亂丟垃圾的人一般,由此可以得出校園中亂丟垃圾的人較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學生的環保以及較薄弱,有待進一步的加強。

      完善校園衛生環境的對策

      (一)加大資金投入資金是改善校園衛生環境重要的物質上的保障。資金的充足與否,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校園衛生處理。通過調查發現校園的資金投入是不夠的,所以必須加大資金的投入,以改善校園的衛生環境。具體的做法是,合理規劃和使用校園建設基金,在校園的衛生環境方面加以傾斜。也可以建立校園衛生環境治理專項基金,以提高學校對衛生管理的重視,及時有效地處理校園衛生。針對學生對校園垃圾處理的滿意度較低,當前的主要任務是加大對垃圾處理這方面的自己投入。(二)完善衛生管理制度衛生管理制度是校園衛生環境重要的制度上保障。校園的衛生管理只有上升到制度層面,才能保證衛生管理各項環節有條不紊地進行下去。首先,應該完善校園環境管理制度,尤其是填補在衛生管理制度上面的籠統規定,將衛生管理制度各個環節進行具體細化。其次,明確衛生管理崗位責任制。明確衛生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責任,對衛生管理人員工作定期進行考核制度,以強化衛生管理人員的工作責任感。最后,完善衛生管理監督機制。對衛生管理人員的清潔人員的工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在衛生管理中的不足,及時改正這些問題。在對清潔人員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的同時,還應取締校園內隨處搭建的各類臨時性經營攤點,嚴禁隨地吐痰、亂扔臟物,以保持校園環境的清潔與美觀。(三)加強學生環保意識學生環保意識的培養是加強校園環境衛生管理的重要舉措。學生是校園環境的直接受益者,同時也是污染者。環保意識的強,則校園環境污染就少,由此可見加強學生環保意識的重要性。在對校園環境保護和我們有關么的調查中,發現100%的學生認為與我們相關,可見學生在思想上已經認識到校園環境保護與我們密切性,目前的任務主要是如何將思想轉化為切實可行的行為。第一,定期開展校園掃除活動。從“是否愿意參加校園掃除”中也可以看出,有42.0%的學生愿意加入校園掃除活動。具體的做法是,可以發揮校園環保社團或是院系團委或是黨支部在校園掃除活動中的模范帶頭作用,開展校園環境保護和清掃活動。第二,自學環保知識。從“我們應該如何做保護校園環境”中可以看出,有42.0%的學生認為通過自學環保知識來保護校園環境。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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