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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監管體制論文【五篇】

      發布時間:2025-06-15 09:37:00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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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演進是伴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并隨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其體制變遷及其特征與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與格局相適應,并與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內在的政府監管目標相吻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證券監管體制論文【五篇】,供大家參考。

      證券監管體制論文【五篇】

      證券監管體制論文范文第1篇

      論文關鍵詞:證券監管體制內在機理發展完善

      一、證券監管體制的歷史演變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演進是伴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并隨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其體制變遷及其特征與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與格局相適應,并與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內在的政府監管目標相吻合。我國政府對監管體制的選擇和調整決定于我國特殊的經濟、政治、文化、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經歷了以下3個階段:

      1.1981—1985年,無實體監管部門階段

      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萌芽期。除了國債發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場和企業債券市場。雖然于1984年公開發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試點與股票交易僅限于極其狹小范圍。該階段不存在真正的監管體制或明確的管理主體。

      2.1986—1992年,監管體系雛形階段

      總體上,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規模極小的“嬰兒期”,與之相對應,在政府管理層面上出現了若干監管上述證券市場領域的部門主體,但未形成統一、有序、通暢的集中管理體系。監管體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門和自律組織等若干因素已出現,但仍表現出明顯的初創特征和摸索性質。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管理企業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管理金融市場”被正式法規確立為證券市場主管機關。但監管職責不明確,實踐中的管制權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權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體現出監管框架中的分權性和非集中性。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門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見雛形。行業自律監管組織尚未擔負實質性自律職能。

      3.1992一l998年,初級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

      1992年l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步人了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從有關資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場取得飛速發展,無論是日均成交金額還是日均開戶數都是呈現上升的趨勢,這充分說明了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與此相呼應,集中型管理體系逐漸形成。確立中央監管機構,一部分權力根據證券活動性質和歸口的不同劃分給國務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當程度地介入證券市場管理,形成了中央與地方相結合的市場管理體系。首次確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專門性證券主管部門,擺脫了依附于財政或中國人民銀行的舊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與規范進程中所牽涉到的錯綜復雜的諸多方面的難題。但是,仍表現出權力分散、獨立性和權威性弱、缺乏覆蓋全國性的監管機構的動態特征??傮w上,這個階段表現出多層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門分工協作的中國特色,且明顯地顯示出過渡期的特征。

      二、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現狀及其內在機理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即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框架。

      1.監管主體

      1998年國務院批準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的“三定”方案,確定了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并成為取代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職能的惟一最高證券監管機構。根據該方案的規定,證監會將建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在全國各地設立派出監管機構并實行垂直管理,但在現實中,我國監管主體存在多元化現象,主管部門之間關系較為復雜和不協調。

      2.自律組織是資本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自律組織有兩種形式,即社會性的監督組織和行業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證券業的中介服務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后者包括兩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的場內自律,二是場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的自律監管。

      3.監管法規體系

      1998年以前我國證券市場和監管是通過一系列的行政法規,包括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規。1998年《證券法》的通過標志我國證券市場依法治市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蹲C券法》和《公司法》作為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其他證券法規共同構成證券監管法規體系?,F行證券監管體制具有集權性和一元化、權威性和獨立性高、兩級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雖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夠重視的問題,但這個體制框架與我國證券市場現在高速發展相適應?,F行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針對如何克服原體制存在的內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來證券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環境下,我國證券監管體制應當立足國情,放眼世界,不斷健全、完善。證券監管體制的建設,不僅關系到證券市場的發展,更關系到經濟安全,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進一步完善證券監管體制必須全面考慮,放眼未來,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強證券監管體制的自身建設,逐步健全與完善

      證券市場是變化無窮的,只有依據客觀規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場健康運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樹立科學監管理念。監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確保公平、高效、透明;
      第三,降低系統風險;
      第四,樹立國際化意識。

      (2)明確監管職能,提高監管水平。監管機構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其職能就是保障市場的公平、公開以及公正地對待所有市場參與者,體現了監管理念和目標。相應的權限,應當依據其職能而定,即僅能作為“裁判員”。并非事無巨細一概全攬,不能把“運動員”兼于一身,應減少證監會在監管中的行政干預色彩,增強其對上市企業以及證券市場的各參與者的監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監管過程中,要加強對行為和過程的監管,而不僅僅是對結果的監管,對監管者而言,行為本身比結果更值得關注。同時,改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努力實現手段的間接化、多樣化、市場化,減少政府對市場的操縱。此外,應當提倡監管行為的科學化、民主化,保證公正地權衡各方利益,保護投資者信心。(3)完善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管。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政府主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日益成為大多數國家選擇的主流。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避免各自的缺憾,對于完善監管體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監管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加強自身監管機構的組織建設;
      第二,要盡快完善自律管理規則;
      第三,要理順證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證券監管的外部環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1)健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環境。證券市場的發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監管,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與現有政策和法規相矛盾的條文,法律是要不斷向前發展的,結合目前市場需求不斷完備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盡快細化證券法的相關規則,出臺相關的法律條文,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其次是要加強執法,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執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條文也無用,因此我們不能忽視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構社會信用體系,恢復我國證券市場的公信力。

      證券監管體制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證券監管體制

      經過10多年的發展,我國證券市場已經具備了相當的規模,中國經濟的證券化率已經超過50%(股票市值占GDP的比重),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愈發重要。然而證券市場仍然存在著過度投機、市場缺乏透明度等問題。中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上的弊端是導致證券市場低效率的內在原因之一。因此我們有必要通過與其他成熟穩健的監管體制進行比較,找出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與國際慣例存在的差距。

      一、美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體制

      在實踐中,各個國家和地區對資本市場的監管基本上可分為3種不同的體制:集中型監管體制、自律型監管體制和中間型監管體制。之所以采取不同的監管體制是因為各國之間的歷史文化傳統、經濟制度以及市場發育完善程度等都是不盡相同的,而這種不同的選擇也必然會影響整個證券市場的發展。美國采取的是集中監管與自律監管適度統一的中間型監管體制。以美國為例,通過長期的發展完善,美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體制形成聯邦政府的監督與管理,各州政府的監督與管理以及證券業行業自我監督與管理3個層次。美國聯邦政府為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與管理,專門成立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SEC是一個獨立的、非黨派的、準司法性的管理機構,它的職能是執行由國會制定的各項與證券有關的法律,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維持證券市場的有序運轉。SEC下設4個執行機構:(1)公司財務部,負責監管證券的公開發行和上市公司,監督上市公司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2)市場管理部,負責監管二級市場的交易活動,管理、指導、監督證券交易所以及證券經紀商、自營商、證券清算公司的一切活動。(3)投資管理部,負責監督管理投資銀行、投資基金在證券市場上的所有活動,管理投資銀行的注冊登記,制定并貫徹投資銀行的注冊登記及報告制度。(4)執法部,負責對證券法律及其規則進行解釋,調查證券法實施過程中的違法條件,必要時對違法者提起法律訴訟,參加法庭審判,并具體行使各種警告、罰款、注銷注冊等處罰措施。

      另外,美國聯邦SEC將全國分為9個證券交易區,每區設立1個地區SEC,協助聯邦SEC管理本地區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公司、投資銀行的注冊及信息公開披露,并負責該地區證券發行與交易活動的具體調查、檢查等工作。各州政府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各州政府對發生在其境內的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進行監督管理,實施本州的證券法規,盡管各州法規相似條款甚多,但各州都有其自己的解釋。

      由于證券市場的監管是一項相當復雜而艱巨的工作,涉及面廣,單靠全國性的證券主管機關而沒有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的配合,就難以實現既有效管理又不過多行政干預的目標。美國建立了一套非官方的行業自律組織。包括全美證券商協會和各證券交易所。這些自律組織同樣具有高度的獨立性。他們負責上市審核,對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仲裁糾紛,規范場外交易市場等等。

      二、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和監管現狀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經歷了一個從地方監管到中央監管,由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3個階段:

      第一階段: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股票發行僅限于少數地區的試點企業,1990年,國務院決定設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這一時期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中央政府只是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

      第二階段:1992年10月至1998年8月,國務院在總結區域性證券市場試點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國務院1993年4月公布實施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法規的形式確立了我國證券管理體系的基本框架。該條例規定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的發行和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證券市場的監管由地方管理為主,逐步走向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第三階段:1998年8月至今。國務院在第二階段多部監管的基礎上撤消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其職能并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地方證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以擺脫地方政府對地方證券監管的行政干預,形成直接受證監會領導,獨立行使監管權力的管理體系。逐步收回了各個中央部委對證券中介機構的行政、業務管理權限,統一交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初步實現了中央一地方一基層三位一體的集中統一的監管組織系統。

      三、比較和借鑒

      對比中美英證券市場的監管體制,我們不難發現:

      首先,雖然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的是集中監管體制。證監會的職能和地位相當于美國的SEC,這種監管體制本意是為了增強中國證監會的權威性,但實際上監管部門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其權限常常受到比其更高一級的行政上的干預。監管行為帶有明顯的應急性,缺乏連續性和統一性的監管行為也就根本無法體現監管的“三公”原則。特別是證監會的派出機構.與地方政府有著很深的淵源,受地方政府干預的可能性更大。

      其次,我國證券市場的自律組織雖然已經建立,但是尚未形成有效的監管機制。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是行業自律的主要承擔者。中國證券業協會早在1991年8月就已成立,但其作為全國證券業最大的行業自律組織,并沒有充分發揮應有的自律功能。尤其是在制定全國性行業自律管理規則、開展證券從業人員的培訓、對證券經紀人員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和管理等方面顯得比較滯后。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日常管理性的自律管理主要由上海和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進行,而各交易市場之間為了自身的利益競爭激烈,監管規則和力度相差甚大,未能達到統一、協調、強化的自律管理效果。證券交易所作為一線監管部門功能的弱化,使得市場違法違規事件不能得到及時的糾正,等到證監會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時,事態可能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地步:

      再次,從證券市場的法律體系來看,美國證券市場已形成以《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為基礎,以其它法律如《1935年公共服務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合同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1978年破產改造法》,《1984年內幕人士交易制裁法》等相配套的法律體系。我國證券市場從1999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證券法》,但其配套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有些問題的界定不夠明確,可操作性較差。而且缺乏相應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對于一些我國尚未定位或尚無條件開辦的領域以及現階段解決不了的問題、有關企業收購和資產重組的法律界定問題等,現有法規更是未能給出既符合中國國情又接近國際慣例的明確規定。而證券法規體系不完整不可避免地帶來可操作性差等問題,監管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滯后于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增加了監管難度。

      四、完善中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的建議

      第一,加強監管部門自身的獨立性和監管行為的規范性。要使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具有權威、產生效力,其前提條件就是監管對象必須是獨立自主的上市公司和各類投資者。監管機構作為惟一的行政監督管理者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不允許任何其他政府機構或明或暗地介人。要適應這一要求,當前要做和能做的就是大力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使上市公司和券商成為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市場獨立法人主體。與此同時,證券監管機構作為行政管理機構其職能又不同于一般行政機構它必須遵循市場經濟原則依法對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實現行政手段與市場原則的統一?;仡欀袊C券市場的走勢,不難看出每一次大的波動都是政策造成的,這就使投資者專心于揣測政策和時局的變化,而不關心上市公司的業績和成長性,證券市場投機之風盛行政策的頻繁變動使得我國證券市場很大程度上形成了“政策市”,缺乏連續性和統一性的監管行為也就根本無法體現監管的“三公”原則。體現在具體動作上,就是有所為有所不為。所謂有所為就是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行為應表現在對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的執行、實施情況的監管,以保證法律管理的有效性。所謂有所不為,就是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自身的行為不干預,如股票價格漲跌、指數升降等不作硬性規定。超級秘書網

      證券監管體制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摘要: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在加強監管工作的同時,應樹立正確的證券監管理念。證券監管理念的提出,是對近幾年來證券監管工作的一次全面的思考。證券監管理念是監管者開展監管工作的目的。要求和行動指南,是證券監管工作的指導思想。要樹立全新的監管理念,對證券監管的目標、功能、體系等進行深層次的思考。

      中國的證券市場在中國加入wto之后,按照wto規則的要求將逐步對外開放,而證券市場的開放程度則取決于證券監管能力。市場的成熟和規范是我們能否承受開放以后激烈競爭的關鍵。應對wto挑戰,中國首先應當建立健全的監管體制,建立有序、多層次的監管體系。

      自1998年我國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模式后,中國證監會擔負起了監管中國證券市場的重任。但縱觀證監會這幾年的監管行為,仿佛偏離了正確監管的軌道,它并沒有努力在營造一個健康的市場氛圍,而是深度介入證券活動的相關事務,從發行申請、證券從業、股評從業、報刊刊登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到券商增資擴股與分類審批,甚至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挑選,都要經過證監會同意。正是由于這種權力的壟斷與過度集中,使中國的證券監管進入了難以自拔的誤區。在此背景下,證券監管再次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2001年也被稱為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年”。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在加強監管工作的同時,應樹立正確的證券監管理念。證券監管理念的提出,是對近幾年來證券監管工作的一次全面的思考。因此,若要使中國證券監管變得卓有成效,作為監管者,首先要正確地認識自身,找準定位,樹立全新的證券監管理念。另外,相關的媒體及社會公眾也有責任幫助監管者完成這一任務。只有這樣,才能使監管步入正軌。

      證券監管理念是監管者開展監管工作的目的、要求和行動指南,是證券監管工作的指導思想。在原來的監管模式下,證券監管作為一種運用法律對證券內場進行有效調控和維護的手段,往往更多地被理解為國家權力在證券市場的行使,側重于監管的具體措施,而忽視對證券監管的目標、功能、體系等深層次的思考。證券市場要適應金融經濟全球化、國際證券市場一體化的大趨勢和wto的全面開放要求,我們迫切需要轉變對證券監管的目標、證券監管的功能和證券監管的體系的認識。

      一、轉變對證券監管目標的認識

      證券監管最本質的目標有三個:(1)維護證券市場的公正性;
      (2)維持證券市場的有效性;
      (3)發揮證券市場的自我調整的作用。新時期和新形勢下,證券交易的規模急劇增大,證券交易方式日趨復雜。證券交易結構復雜化,使證券交易活動的透明度降低,風險性增強,進而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水平上升,金融危機發生的頻率和破壞程度比以前增大。因此,我國證券監管的目標應是保護投資者權益、防范金融風險、促進公平競爭、維護社會經濟穩定。在金融經濟的新環境下,保護投資者權益,就是使投資者免受誤導、操縱、欺詐、內幕交易、不公平交易和資產被濫用行為等的損害;
      促進公平競爭,就是指監管者通過恰當地制定和設立交易制度等來保證交易的公平,使投資者能平等地進入內場、使用市場資源和獲得市場信息。監管制度應當保證交易價格形成的公平性。監管制度應當發現、防止和懲罰操縱市場者和其他導致市場交易不公正的行為。監管者應當保證市場信息的及時公布、廣泛傳播和有效反映于市場價格中,增強證券市場的有效性。監管者還應當切實保證市場的高透明度。防范金融風險,就是要通過設定對市場中介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和內部控制以及其他控制系統性風險的措施,來降低投資者的風險,鼓勵投資者進行理性的風險管理和安排、監控過度的風險行為,從而保證投融資渠道的暢通,使社會經濟穩定發展。要使金融監管實現上述三大主要目標,必須樹立全新的證券監管理念,使之適應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

      二、轉變對證券監管功能的認識

      證券監管的功能從最本質上而言,應是資源配置功能。證券監管應積極運用靈活多樣的監管方式,調控證券市場與證券交易,引導投資方向,監督證券經營機構和各中介機構依法經營,從而有效地實現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證券市場的存在是產權的商品化、貨幣化和證券化,而證券監管制度強大的評價、選擇和監督機制促使投資主體作為理性的經濟人在逐利動機的驅使下,在價格導向的指引下,通過買賣、資產重組等方式帶動資金不斷從低效益企業向最有效率、最有競爭力的企業流動;
      而沒有效益、成長性差的企業因無法得到資金支持將受到抑制或被社會淘汰,從而使社會資源得到有效利用,經濟結構也在調整中得到升級和優化,整個社會經濟的效益和效率得以提高。證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這一核心功能,長期被忽視,導致證券市場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處于扭曲狀態。過去長期被片面強調證券市場的融資的原始功能己經不合時宜,我們應通過強化證券監管、優化資源配置,進而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同時,我們應意識到,證券監管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不論是證券監管還是其他任何力量,都不可能徹底消除證券市場的內在固有風險,監管體制不論多么有效和完善,都無法保證不會有證券機構陷入困境和破產;
      證券監管是一種對市場行為的再反應,再加上監管者本身的局限性,使證券監管很難具有前瞻性。證券監管本身就孕含著固有的道德風險,還具有不穩定因素等等。因此,證券監管絕不是唯一的在任何情況下都最有效的方式。證券監管的功能能否有效的發揮,受到宏觀政策與微觀主體等多因素的影響

      三、轉變對證券監管體系的認識

      證券監管體制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 發展 ,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實現我國市場 經濟 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滯后等原因,導致證券市場監管不力,在證券市場上出現了諸多混亂現象,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是證券市場走向規范和健康發展的根本所在。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 法律 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
      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
      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 發展 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
      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 經濟 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
      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
      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
      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 歷史 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 教育 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
      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
      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證券監管體制論文范文第5篇

      論文摘要:隨著時代的發展,證券業已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核心部分,國家證券業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對證券業十分的重視,對其發展過程中的種種問題都用一系列的改革措施進行完善,英國,日本等都有過大爆炸式的改革。我國證券業也經過近十幾年的快速發展,已發生了質的飛躍。但由于我國證券公司特殊的生成機制以及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滯后,國內證券公司在治理結構建設上并沒有取得同步發展,存在諸多問題。所以證券監管問題被推到了風口浪尖上。

      論文關鍵詞:證券業證券業違規監管改革

      1我國證券監管存在的問題

      1.1證券監管機構行政監管承載過重

      通過以上存在的違規現象不難看出我國證券市場的混亂程度,其監管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由于行政監管承載過重,不堪重負,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領導。在缺乏必要權力制約機制(如議會審查和司法審查)的狀況下,證監會監管的內容和范圍不斷擴張,包括行業準入、業務審批、發行審查、上市監管、違法查究、風險處置、投資者教育和保護等。證監會還享有相當獨立的立法權和規則制定權,并監督和指導交易所業務規則的制定。除此之外,證監會還承擔著市場發展、平抑股市、“救市托市”等特殊職責。正因為行政權力對證券市場的全面干預,不僅使上市公司成為中國最為稀缺的資源,也造就了現有的股市文化及種種負面的股市行為。行政監管承載過重體現在:

      (1)監管機構對市場的干預無限擴張,超出行政力量應該調控的范圍、層次和力度,不僅沒有彌補市場機制缺陷,反而妨礙了市場機制作用的正常發揮;

      (2)由于制定法規政策的失誤和實行措施不力等原因,出現監管無效的情形;

      1.2自律監管缺乏層次,監管獨立性剛性和主動性不足

      國外自律監管分為行業協會、交易所、市場參與者等多個層次,我國的自律監管職責幾乎全部集中于交易所,缺乏必要的層次。由于交易所在履行自律監管職責之外,還需承擔組織交易、維持交易系統正常運作等其他職責,僅僅依靠交易所一己之力,難以及時有效地發現全部的違法違規問題。由于歷史原因和特殊的國情,我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都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相應地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實行的自律管理,也經常被理解成政府監管的延伸,缺乏應有的獨立性。自律監管通常是一種事后和應對式的監管,監管主動性有待提高。此外,由于監管力量和監管手段的制約,自律監管通常以比較柔性的道義勸說、質詢、譴責等方式進行,監管的剛性和震懾力不足。

      2證券監管改革“三法”方面的建議

      由于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對其加以防范和懲治,也必須多管齊下,綜合治理,需要從立法、執法、司法以及投資者教育等方面多方著手,才能建立真正良好的證券投資環境,從新拾起我國投資者對中國證券市場的信心。

      2.1立法方面

      (1)繼續夯實證券期貨市場的基礎性法律制度,盡快出臺《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條例》等行政法規。這些法規是《證券法》、《公司法》的重要配套規范。是打擊證券市場各類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基礎性法制保障。

      (2)積極探索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制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辦法>及其配套文件,建立統一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體制和分級負責的持續監管制度,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法律制度。這一部分法規制度的出臺,有助于打擊和遏制甚囂塵上的非法證券發行、上市和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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