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 id="ebnk9"></ol>
    1. 2023年資質認定申請書【五篇】

      發布時間:2025-06-21 09:31:55   來源:申請書    點擊:   
      字號:

      某市原市政總公司經理張某退休后掛靠在申請人處,借用申請人的建筑資質證書對外簽定合同,承攬建筑工程。2001年5月,張某以申請人名義承包了該市新村8號樓建設工程,張某將該工程的打混凝土、上樓板工程交給承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資質認定申請書【五篇】,供大家參考。

      資質認定申請書【五篇】

      資質認定申請書范文第1篇

      申請人:某市某建筑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某市原市政總公司經理張某退休后掛靠在申請人處,借用申請人的建筑資質證書對外簽定合同,承攬建筑工程。2001年5月,張某以申請人名義承包了該市新村8號樓建設工程,張某將該工程的打混凝土、上樓板工程交給承包頭于某施工,雙方口頭約定打混凝土一方28元,一層一結算工程款,由于某負責到申請人處與張某結算款項,并分給其他施工人員。2001年6月28日,于某雇傭的施工人員任某在查看工作位置和用料時不慎從樓上摔下,致腰、左臂跌傷。2002年6月5日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任某為因工負傷,申請人為責任單位。申請人對該工傷認定決定書不服,于2002年8月2日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認為被申請人認定任某為工傷不符合事實,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的決定。

      市政府經過審查認為:申請人出借資質證書給張某使用,張某以申請人的名義所實施的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當由申請人承擔。任某雖然系于某所雇,但是為申請人工作,并為此從申請人獲得報酬,申請人與任某之間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申請人與個體承包人于某某之間的承包關系,只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種形式,并不影響申請人和任某事實勞動關系的成立,承包人于某與任某之間的用工關系,應視為申請人與任某建立的用工關系,申請人是法人企業,有用工權,用工主體應是申請人。故此,作出了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的行政復議決定。

      資質認定申請書范文第2篇

      一、適用范圍

      云南省建筑業企業中符合相關條件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持有人。

      二、申報條件

      云南省建筑業企業中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工作,職業道德行為良好,無工程質量責任事故,無不良記錄,身體健康,執有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和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從業人員,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

      1.年齡不超過65周歲,2012年度擔任中型工程的施工項目經理;

      2.2012年度未擔任中型工程的施工項目經理,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年齡不超過55周歲;

      (2)符合《關于印發〈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指導意見〉的通知》(建市[]85號)和《云南省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實施細則》(云建建[]472號)中規定的工程業績規模、數量和專業要求。即:工程業績規模、數量和專業要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主持完成中型工程工程總承包1項;

      b.主持完成大型工程(大型工程標準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實施細則》建市函[]56號附件)施工總承包1項;

      c.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總承包2項;

      d.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總承包1項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項;

      e.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總承包1項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項;

      f.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項;

      g.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項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項;

      h.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項。

      (3)每項工程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須是該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3.持有建筑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未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不符合頒發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條件的,滿足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申報條件的項目經理。

      具有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人員不能同時申報一、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

      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持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授予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

      1.已批準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的;

      2.重復注冊的;

      3.注銷注冊的;

      4.弄虛作假的;

      5.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53號)規定不予注冊情形之一的。

      三、申報方式及審批程序

      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報實行網上申報和書面申請相結合的方式。

      1.提出申請。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人向受聘建筑業企業提出申請。

      2.網上申報。受聘建筑業企業審核同意后登錄云南省建設廳建筑業管理信息網(網址:),在網上進行申報。

      3.書面申請。受聘建筑業企業網上申報成功后,將自動生成條形碼的書面申請表、匯總表簽署企業意見,貼上申請人照片并加蓋企業公章后,和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一并交至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4.州(市)級初審。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初步評審。專家對簽署的審查意見負責。

      5.省級復審。省建設廳委托云南省注冊建造師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初審結果進行復審。

      6.審批發證。建設廳審批并公示后,核發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及執業印章。

      四、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申報與注冊工作同步進行,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與建造師注冊證書等同使用??梢宰鳛檎袠送稑?、資質評審、個人資格管理的依據。

      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印章按建設部統一式樣,由省建設廳印制并頒發,證書、印章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后,經過繼續教育考試合格,可續期使用2年。

      取得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的人員,在持證有效期內通過考試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的,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專業注冊,省建設廳收回其臨時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后,核發二級建造師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

      五、上報時間及要求

      (一)上報時間

      1.2013年3月底前,建筑業企業務必完成網上申報工作。

      2.2013年4月底前,建筑業企業務必完成書面申請工作。

      3.2013年5月20日前,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務必完成初審工作。

      4.2013年6月20前,省建設廳委托云南省注冊建造師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復審。審批合格后公示7天,公示無疑義者核發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證及印章。

      (二)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申報及審批工作涉及廣大建筑業企業和個人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我省建筑業能否持續健康發展。加之此項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州(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及時宣傳有關政策,充分做好準備工作,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圓滿完成。

      (三)堅決杜絕弄虛作假行為。申請人及企業必須如實填報相關信息,若填報虛假信息,一經查實,將停止申請企業的申報權,取消個人申報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企業負責人責任,記入企業不良記錄。

      (四)申報人應當根據所學專業、完成工程業績等情況,選擇一個專業進行申報。書面材料上報數量及裝訂要求如下:總匯總表、各專業匯總表、申請表及證明材料一式二份。申報書面材料需按統一格式和順序用A4紙裝訂成冊,材料裝訂順序為:

      1.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總匯總表;

      2.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專業匯總表;

      3.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申報書;

      (1)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申報書封面;

      (2)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申請表;

      (3)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申報證明材料:

      a.申報證明材料目錄;

      b.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主要業績統計表;

      c.擔任所申報工程項目經理的任職文件(復印件);

      d.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況、規模、開竣工時間、合同雙方用印和簽字的頁面(復印件)。

      六、有關問題的說明

      1.申報人必須是建筑業企業從事施工管理的在職人員;

      2.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是指按照《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建建〔1995〕1號)規定,由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原建筑業司或建筑管理司)和省建設廳頒發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3.申報專業是指按《關于建造師資格考試相關科目專業類別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 ]213號)文件規定的6個專業(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和機電工程)。防水、防腐、消防、建筑智能化等專業企業的人員可申報相近專業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申請人根據本人工程業績情況選擇其中一個專業進行申報;

      4.大、中型工程是指符合《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國人廳發[]16號)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實施細則》(建市函[]56號)規定中“各專業大中型工程標準一覽表”列明的工程;

      5.工程總承包是指受發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實施管理,或至少應包含“設計、施工”兩個階段實施管理;

      6.施工總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約定,獨立完成工程項目主體工程和相關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7.施工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約定,獨立完成工程項目主體工程或有關專業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8.一個申請人只能申報一個專業;

      9.申請人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上的單位名稱應與申請人所在單位一致;

      10.從業年限、業績及申報人的年齡計算時間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11.業績以承包合同為主要依據。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確認工程業績的主要依據,原則上一個合同為一項業績。在施工承包合同不反映工程規模、數量、合同額時,可參照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工程項目預(結)算書等;

      12.總包與分包業績可分別使用,工程總承包項目和施工總承包項目及其分包項目,依據總包或分包合同,可作為業績分別認定。分包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規定。分包工程規模必須符合中型以上工程標準。分包工程不能作為總承包業績;

      13.特大型工業工程項目的工程業績可以分割使用,可按不同專業、不同階段等形式分割成若干個工程項目分別認定。分割的工程項目規模必須符合中型以上工程標準,并經由州(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14.地上、地下分別實施的工程,若為分別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業績可以分別計算,工程項目規模應滿足中型以上工程標準;

      15.國外工程業績認定,符合申報業績標準的國外工程業績可以申報,但應出具有效的證明材料,提供原件的同時要翻譯成中文;

      16.業績不受時間限制,只要符合申報條件,并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申請人不論在何時、何地、何企業實施的項目,其業績均有效;

      17.借調期間的業績。申請人在借調其他企業期間負責管理實施的工程項目,符合中型以上工程標準的可以作為業績申報。有關材料由借調單位提供,由現工作單位申報;

      18.若一個工程項目分期實施,并且該項目是由同一個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所承擔,該工程項目的若干合同中反映的業績可以累計計算;

      19.已經歸入檔案館的工程業績證明,可以向檔案館借取原件,或出具加蓋檔案館公章的復印件;

      20.業績不得重復使用,一項工程業績只能由一位申請人使用,不得由兩人及以上多人重復使用;

      21.項目經理任職文件,申請人應提供擔任所申報工程項目時的企業任職文件;

      22.不受理港、澳、臺籍人員申請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

      23.申請人在調入本企業之前負責管理實施的工程項目可以申報。有關材料由申請人原單位提供,由現工作單位申報;

      24.目前已不在項目經理崗位工作,但仍從事與工程承包或施工管理相關工作的人員,只要滿足申報相關條件,均可以申報;

      25.推薦意見。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報材料審查確認后,在《申請表》推薦意見欄中填寫“情況屬實,同意推薦”;

      26.審核意見。州(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后,由州(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申請表》審核意見欄中填寫“經審核,情況屬實,同意上報”;

      27.中央管理的企業及下屬企業的項目經理,由其所在企業直接向中央管理的企業申報。其他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二級、三級子公司中的項目經理,由所在企業按企業資質申報渠道申報。

      七、本《實施細則》由省建設廳建筑業管理處負責解釋。

      資質認定申請書范文第3篇

      一、問題的提出:房屋登記中,無行政執法資格的登記人員詢問申請人產生的詢問筆錄沒有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詢問申請人是法律和規章賦予房屋登記機構的職責。所謂詢問,是指由登記機構就與登記事項有關的問題,向申請人詢問。詢問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不動產登記是登記機關證明和確定不動產物權既存事實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執法行為。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行政職權來源于國家的法律,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就是執行國家法律的行為,簡稱行政執法行為。換言之,房屋登記屬于行政行為之行政執法行為,房屋登記中的詢問申請人,屬于行政執法中的權利、義務,那么,在房屋登記實務中,什么樣的人才能合法行使這種權利,履行這種義務呢?

      《國務院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發[2004]10號)第22條規定,實施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沒有取得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按此通知精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省級政府規章的形式,明確行政執法證是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憑證,行政執法證由省級人民政府頒發,如《四川省行政執法規定》第20條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出示國家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監制的行政執法證件。據此可知,在房屋登記實務中,持有行政執法證的登記人員,即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登記人員詢問申請人產生的詢問筆錄才有法律效力。

      在司法實務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1號)第10條規定,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筆錄作為書證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據此可知,因房屋登記產生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登記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詢問申請人的詢問筆錄作為證據,一是證明登記程序完整、充分;
      二是證明被訴的登記事項是登記人員審閱登記材料后,就其中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詢問了申請人,即對申請登記的內容盡到了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但詢問筆錄上簽名的詢問人員若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則該詢問筆錄將不被人民法院采信,人民法院將視登記機構沒有履行詢問申請人的職責,從而認定登記程序不完整、不充分,即認定登記程序違法,可能由此作出對登記機構不利的判決。

      因此,從國家政策、地方規章的層面和司法實務的角度考量,房屋登記中無行政執法資格的登記人員詢問申請人產生的詢問筆錄沒有法律效力。

      二、問題存在的原因:由于體制原因,房屋登記機構缺乏履行詢問申請人職責的行政執法人員

      按我國現時的行政體制,房屋登記機構設立的主要形式有:一是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府序列機關;
      二是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屬于事業單位法人的行政機構;
      三是市、縣人民政府相應主管部門設立的純事業單位性質的登記機構等。鑒于此,行政機關和行政機構性質的登記機構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按規定配備有一定比例的行政執法人員,雖然這些執法人員可以在房屋登記中履行詢問申請人職責,但房屋登記案件日益增多,且登記種類多,關聯的法律關系復雜,現有的行政執法人員也很難滿足登記的需要。純事業單位性質的登記機構則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接受相應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本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其行為屬于委托執法行為,此類登記機構配備有數量極其有限的行政執法人員,一般情況下,還只是單位領導持有行政執法證,在房屋登記中,幾乎無法履行詢問申請人的職責。

      在房屋登記實務中,《房屋登記辦法》第6條規定,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適應的專業知識。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房屋登記審核人員培訓考核工作(試行)的通知》(建房[2009]61號)第1條規定,實行房屋登記審核人員持證上崗是《房屋登記辦法》確定的一項制度。在房屋登記機構從事初審、復審、終審等具有房屋登記審核性質工作的人員,應按照《房屋登記辦法》和本《通知》的要求,通過房屋登記人員培訓考核或確認,取得《房屋登記官考核合格證書》后,成為房屋登記官,方可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據此可知,規章和政策規定從事房屋登記審核人員必須取得房屋登記官資格,但房屋登記官是否具備詢問申請人的資格呢,須以房屋登記官考核合格證書是否是行政執法證為前提。

      《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規定,登記官是通過全國房屋登記審核人員培訓考核,從事房地產登記審核性質工作的專業人員,是一種專業技術資格證。因此,在房屋登記實務中,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房屋登記官也無權詢問申請人。

      三、問題的解決:詢問申請人的結果可以以申請人聲明的方式體現

      詢問申請人是《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課以登記機構的職責,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但在現時制度和體制環境下,履行方式該怎樣體現,才與政策規定和司法實務的要求不產生沖突呢?

      《物權法》只規定了登記機構須詢問申請人,但對詢問結果的體現方式沒有作規定?!斗课莸怯涋k法》只規定了詢問結果須歸檔保留,對詢問結果的具體體現方式沒有作出規定。詢問的目的主要在于核對登記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以確定其是否真實。換言之,房屋登記本質上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作為登記依據,詢問申請人只是一種輔助審查手段,使登記機構在查驗登記材料的基礎上,進一步了解申請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故《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規定,詢問申請人的詢問結果宜用詢問筆錄的形式體現。該規程之本規程用詞說明中說明“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睋丝芍?,在房屋登記實務中,如果詢問申請人的登記人員沒有行政執法資格,詢問結果可以不用詢問筆錄體現。申言之,詢問筆錄不是詢問結果的唯一體現形式。

      筆者認為,有行政執法資格的登記人員制作的詢問筆錄,固然是合法有效的詢問結果的體現形式,但無行政執法資格的登記人員詢問申請人后,則不應當制作詢問筆錄,可以根據不同的登記類型制作相應的聲明,聲明須明確載明申請登記的內容已經接受登記人員的詢問,如轉讓轉移登記,聲明內容“我們鄭重聲明:就申請書上申請轉讓轉移登記的內容已經接受登記機構的詢問,申請登記內容是我們真實意思的表示,轉讓房屋權屬清晰,共有關系明確,我們知曉不如實申請登記的不利后果并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庇缮暾埲撕炞执_認,即在可能出現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申請人簽字確認的聲明作為書證,其內容能證明登記機構履行了詢問申請人的法定職責,既省事,又在現時制度、體制環境下有效規避了政策、規章和司法實務對詢問人員行政執法資格的限制。

      四、延伸思考:申請人的書面聲明作為登記機構履行詢問職責證據的合法性考量

      作為一種義務,如果不詢問而發生了錯誤,登記機構就沒有盡到責任。換言之,發生登記錯誤情形時,如果材料中沒有詢問申請人的證明,則登記程序存在瑕疵,在可能出現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登記機構將承擔不利后果,申言之,在可能出現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詢問申請人的證明主要作為證明登記機構是否履行詢問申請人職責的證據。

      有觀點認為,詢問申請人是法律和規章課以登記機構的義務,登記機構履行詢問義務屬于行政行為,詢問結果必須以行政公文,即詢問筆錄的形式體現,聲明是申請人作出的民事行為,作為登記機構履行詢問職責的體現形式不合法。

      那么,申請人的書面聲明作為登記機構履行詢問職責的證據,是否合法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1號)第55條規定,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一)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筆者據此對申請人的書面聲明作合法性考量。

      1.申請人的書面聲明屬于法定證據中的書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要求。按《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定,書證屬于法定的證據形式,所謂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物品。筆者據此認為,申請人的書面聲明,是通過文字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以證明申請人已經接受登記機構的詢問,申請登記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申請登記內容合法等事實,申請人的書面聲明滿足書證的要求,屬于法定的證據形式。

      2.申請人的書面聲明作為登記機構履行詢問職責的證據,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①登記機構是合法的證據收集主體。按《物權法》第12條第1款和《房屋登記辦法》第18條第1款的規定,詢問申請人是房屋登記機構必須履行的職責,詢問結果由房屋登記機構歸檔保留,故登記機構有權收取作為詢問結果體現形式的申請人聲明;
      ②登記機構收取申請人聲明的方式合法。一是按《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規定,詢問申請人是在房屋登記程序中的受理環節,即登記機構是在登記過程中取得申請人的書面聲明,即作為書證的聲明,是登記機構在完成登記行為前獲取,并作為完成登記的證據;
      二是申請人的書面聲明是申請人在公開場合,自愿、如實回答登記機構就有關登記中的問題詢問后形成的結果,是登記機構在公開場合,以正當方式收集的證據;
      ③申請人的書面聲明作為登記機構履行登記職責的內容和形式合法。詢問申請人,是登記機構在查驗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結合申請登記的內容,就有利于進一步了解真實情況的內容予以詢問。至于詢問結果的體現方式,《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規定,詢問申請人的詢問結果宜用詢問筆錄。但根據該規程《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之本規程用詞說明中顯示,登記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對詢問結果采用其他形式體現,且其載明內容與證明對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申請人的書面聲明作為登記機構履行登記職責的內容和形式合法。

      3.申請人的書面聲明作為登記機構履行詢問職責的證據,不存在影響其證據效力的違法情形。如前所述,證據的收集主體、收集方式以及證據記載的內容和證據形式合法,杜絕了登記機構以侵害申請人利益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收集證據,確保了證據的效力。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書面聲明作為登記機構履行詢問職責的證據是合法的,有證明力的。

      參考文獻:

      1.王利明 尹飛 程嘯.中國物權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資質認定申請書范文第4篇

      1、補辦申請人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發表本人教師資格證書遺失聲明,并取得遺失聲明的媒體介質原件或該新聞媒體的書面證明材料。

      2、申請者持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照片等材料,到原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補辦,并按要求填寫《教師資格證書補辦、換發申請表》。

      3、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核實原存檔材料認定結論的基礎上,核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種類、數量及各項信息,情況屬實的,予以辦理。

      補辦教師資格證所需材料:1、個人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補辦教師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

      2、本人檔案中存放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或《教師資格過渡認定申請表》。

      3、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4、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張。

      資質認定申請書范文第5篇

      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農藥登記試驗數據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實性,加強農藥登記試驗管理,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農藥登記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試驗。

      開展農藥登記試驗的,申請人應當報試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部門)備案;新農藥的登記試驗,還應當經農業部審查批準。

      第三條 農業部負責新農藥登記試驗審批、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認定及登記試驗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農業部所屬的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承擔。

      省級農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登記試驗備案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省級農業部門所屬的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承擔。

      第四條 省級農業部門應當加強農藥登記試驗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及時將登記試驗備案及登記試驗監督管理信息上傳至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

      第二章 試驗單位認定

      第五條 申請承擔農藥登記試驗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經法人授權同意申請并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具有與申請承擔登記試驗范圍相匹配的試驗場所、環境設施條件、試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樣品及檔案保存設施等;

      (三)具有與其確立了合法勞動或者錄用關系,且與其所申請承擔登記試驗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四)建立完善的組織管理體系,配備機構負責人、質量保證部門負責人、試驗項目負責人、檔案管理員、樣品管理員和相應的試驗與工作人員等;

      (五)符合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并制定了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

      (六)有完成申請試驗范圍相關的試驗經歷,并按照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運行六個月以上;

      (七)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承擔農藥登記試驗的機構應當向農業部提交以下資料:

      (一)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考核認定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或者法人授權書;

      (三)組織機構設置與職責;

      (四)試驗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標準操作規程)清單;

      (五)試驗場所、試驗設施、實驗室等證明材料以及儀器設備清單;

      (六)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按照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運行情況的說明,典型試驗報告及其相關原始記錄復印件。

      申請資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第七條 農業部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資料的,予以受理。

      第八條 農業部對申請資料進行技術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審批期限內,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九條 技術評審包括資料審查和現場檢查。

      資料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組織機構、試驗條件與能力匹配性、質量管理體系及相關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適宜性。

      現場檢查主要對申請人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試驗設施設備條件、試驗能力等情況進行符合性檢查。

      具體評審規則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十條 農業部根據評審結果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應當載明試驗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實驗室地址、試驗范圍、證書編號、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二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內,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名稱或者住所發生變更的,應當向農業部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申請表和相關證明等材料。農業部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變更決定。

      第十三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農業部重新申請:

      (一)試驗單位機構分設或者合并的;

      (二)實驗室地址發生變化或者設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試驗范圍增加的;

      (四)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農藥登記試驗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農業部重新申請。

      第十五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遺失、損壞的,應當說明原因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及時向農業部申請補發。

      第三章 試驗備案與審批

      第十六條 開展農藥登記試驗之前,申請人應當向登記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備案人、產品概述、試驗項目、試驗地點、試驗單位、試驗時間、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十七條 開展新農藥登記試驗的,應當向農業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新農藥登記試驗申請表;

      (二)境內外研發及境外登記情況;

      (三)試驗范圍、試驗地點(試驗區域)及相關說明;

      (四)產品化學信息及產品質量符合性檢驗報告;

      (五)毒理學信息;

      (六)作物安全性信息;

      (七)環境安全信息;

      (八)試驗過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

      (九)試驗過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

      (十)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資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第十八條 農業部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農藥登記試驗不需要批準的,即時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資料存在錯誤的,允許申請者當場更正;

      (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資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九條 農業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四十個工作日內對試驗安全風險及其防范措施進行審查,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試驗,頒發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應當載明試驗申請人、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試驗范圍,試驗證書編號及有效期等事項。

      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式樣由農業部制定。證書編號規則為SY+年號+順序號,年號為證書核發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數字表示;順序號用三位阿拉伯數字表示。

      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有效期五年。五年之內未開展試驗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四章 登記試驗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條 農藥登記試驗樣品應當是成熟定型的產品,具有產品鑒別方法、質量控制指標和檢測方法。

      申請人應當對試驗樣品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將試驗樣品提交所在地省級農藥檢定機構進行封樣,提供農藥名稱、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劑型、樣品生產日期、規格與數量、儲存條件、質量保證期等信息,并附具產品質量符合性檢驗報告及相關譜圖。

      第二十三條 所封試驗樣品由省級農藥檢定機構和申請人各留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其余樣品由申請人送至登記試驗單位開展試驗。

      第二十四條 封存試驗樣品不足以滿足試驗需求或者試驗樣品已超過保存期限,仍需要進行試驗的,申請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封存樣品。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向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提供試驗樣品的農藥名稱、含量、劑型、生產日期、儲存條件、質量保證期等信息及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屬于新農藥的,還應當提供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復印件。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查驗封樣完整性、樣品信息符合性。

      第二十六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接受申請人委托開展登記試驗的,應當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七條 農藥登記試驗應當按照法定農藥登記試驗技術準則和方法進行。尚無法定技術準則和方法的,由申請人和登記試驗單位協商確定,且應當保證試驗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農藥登記試驗過程出現重大安全風險時,試驗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試驗,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并報告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試驗結束后,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向申請人出具規范的試驗報告。

      第二十九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將試驗計劃、原始數據、標本、留樣被試物和對照物、試驗報告及與試驗有關的文字材料保存至試驗結束后至少七年,期滿后可移交申請人保存。申請人應當保存至農藥退市后至少五年。

      質量容易變化的標本、被試物和對照物留樣樣品等,其保存期應以能夠進行有效評價為期限。

      試驗單位應當長期保存組織機構、人員、質量保證部門檢查記錄、主計劃表、標準操作規程等試驗機構運行與質量管理記錄。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省級農業部門、農業部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和登記試驗過程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試驗單位資質條件變化情況;

      (二)重要試驗設備、設施情況;

      (三)試驗地點、試驗項目等備案信息是否相符;

      (四)試驗過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術準則和方法;

      (五)登記試驗安全風險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六)其他不符合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要求或影響登記試驗質量的情況。

      發現試驗過程存在難以控制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責令停止試驗或者終止試驗,并及時報告農業部。

      發現試驗單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改進或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農業部撤銷其試驗單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每年向農業部報送本年度執行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報告。

      第三十二條 省級以上農業部門應當組織對農藥登記試驗所封存的農藥試驗樣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將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報告農業部。

      第三十三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出具虛假登記試驗報告的,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現有農藥登記試驗單位無法承擔的試驗項目,由農業部指定的單位承擔。

      国产另类无码专区|日本教师强伦姧在线观|看纯日姘一级毛片|91久久夜色精品国产按摩|337p日本欧洲亚洲大胆精

      <ol id="ebnk9"></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