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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前還款申請書【五篇】(完整)

      發布時間:2025-06-16 00:52:41   來源:申請書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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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具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在本市注冊開業三年以內的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業主、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請開業貸款擔保。2、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提前還款申請書【五篇】(完整),供大家參考。

      提前還款申請書【五篇】

      提前還款申請書范文第1篇

      一、關于開業貸款擔保

      (一)擔保對象

      1、凡具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在本市注冊開業三年以內的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業主、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請開業貸款擔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畢業生,畢業后兩年以內,并在本市注冊開業三年以內的個體工商戶業主、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請開業貸款擔保。

      (二)擔保額度

      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業主以及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擔保貸款金額最高為50萬元。

      小企業法人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擔保貸款金額最高為100萬元。

      上述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經辦銀行提供有效的擔保:

      1、貸款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可免于個人擔保;

      2、貸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應提供不低于貸款額10%的有效個人擔保;

      3、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上5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應提供不低于貸款額20%的有效個人擔保;

      4、貸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應提供不低于貸款額30%的有效擔保。

      (三)擔保方式

      1、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為申請人擔保不足的貸款部分提供擔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畢業生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在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為其擔保不足的貸款部分提供擔保的同時,申請人應當提供第三方的個人信用反擔保。

      上述第三方應是具有本市戶籍,無違法犯罪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且有穩定收入來源的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四)擔保申辦流程

      1、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業主以及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按照原有關開業貸款擔保申辦流程的規定給予辦理。

      2、小企業法人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除按照原有關開業貸款擔保申辦流程的規定給予辦理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經辦銀行需要的相關證明材料。

      3、本市高校非**生源畢業生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除按照原有關開業貸款擔保申辦流程的規定以及上述規定給予辦理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供本人畢業證書、第三方身份證、第三方單位職工證明和由第三方簽字的《開業貸款反擔保協議書》(第三方須承諾以個人和家庭財產對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提供的擔保承擔無限償還責任)。

      二、關于試行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

      (一)擔保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35周歲(含)以下,擬在本市創辦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且有創業項目的,可以申請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

      (二)申請條件

      1、申請人無違法犯罪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2、申請人已有較為完善的創業項目計劃。

      (三)貸款金額和期限

      申請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的,擔保貸款金額最高為10萬元,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一年。

      (四)擔保方式

      創業前小額貸款,由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提供擔保。

      (五)擔保申辦流程

      1、申請人應按要求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勞動手冊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其意向創業所在地的區縣開業指導服務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交創業項目計劃書,如實填寫《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申請書》和《創業前小額貸款計劃書》,并簽收《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申請告知書》。

      2、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的審核參照開業貸款擔保的審核流程給予辦理。在財務評估環節,由社會財務咨詢機構集中組織專家志愿者等相關人員,對申請人就創業項目和貸款申請開展論證答辯,最終由社會財務咨詢機構根據論證答辯情況出具貸款評估報告。

      三、關于貸款貼息

      對本意見規定的開業貸款借款人,參照原有關開業貸款貼息的規定給予貼息。

      對創業前小額貸款借款人,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貼息:

      (一)貼息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創業前小額貸款借款人,可以申請貸款貼息:

      1、借款人按照創業項目計劃在本市創辦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

      2、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內還清貸款本息,或貸款雖發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代位清償之前還清貸款本息。

      (二)貼息金額和支付

      對符合貼息條件的創業前小額貸款借款人,按實際支付的銀行利息給予全額貼息。

      貼息費用由市、區縣按7:3的比例共同承擔。市承擔部分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由區縣失業保險部門通過區縣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支付給借款人。區縣承擔部分從區縣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貼息申辦流程

      1、借款人自貸款到期之日起三個月內,可憑還本付息證明、工商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區縣開業指導服務部門提出貼息申請。

      2、區縣開業指導服務部門對借款人的創業情況進行核實,并報區縣就業促進中心。

      3、經區縣就業促進中心審核,由區縣失業保險部門將貼息資金支付給借款人。

      四、關于貸款逾期

      對本意見規定的開業貸款借款人和創業前小額貸款借款人發生貸款逾期的,參照原有關開業貸款逾期的規定給予處理。

      五、關于工作經費補助

      (一)經年末考核和綜合評定,對正常開展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的經辦銀行給予一定的手續費補助,補助金額最高為當年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金額的0.5%。

      (二)積極開展信用社區貸款考核獎勵試點工作,經年末考核和綜合評定,對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突出且當年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當年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額/當年到期貸款總額×100%)達到90%以上的信用社區給予一定的工作獎勵,獎勵金額最高為當年實際回收貸款金額的1.5%。

      (三)上述手續費補助經費和工作獎勵經費從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開業貸款擔保政策、自主創業微量開業貸款擔保政策和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政策不得同時享受;
      借款人在原有貸款期限內還清貸款本息,或原有貸款雖發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代位清償之前還清貸款本息的,可重新享受上述政策。

      (二)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鼓勵扶持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若干意見》(滬勞保就發[20**]**號)規定的自主創業微量開業貸款擔保政策和自主創業經營場地補貼政策延長執行至20**年底。

      提前還款申請書范文第2篇

      [案例]

      2001年3月4日,人民法院審結余義與馮正欠款糾紛一案,依法作出第16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馮正償還余義欠款2500元?!辈⒂?001年3月9日向馮正宣判并送達了判決書,于2001年3月15日向余義宣判并送達了判決書。宣判后,雙方當事人都未提起上訴,人民法院第168號民事判決書于2001年3月31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馮正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余義于2002年2月26日申請執行,2002年2月26日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執行。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5日向馮正送達執行通知書時,引出了執行程序中的執行“案中案”。

      原來早在2001年4月8日,人民法院還審結了馮正與余義借款糾紛一案,依法作出第5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余義償還馮正借款500元及其利息?!辈⒂?001年4月12日向馮正宣判并送達了判決書,于2001年4月18日向余義宣判并送達了判決書。宣判后,雙方當事人都未提起上訴,人民法院第518號民事判決書于2001年5月8 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馮正于2002年5月15日在簽收執行通知書時,才知余義已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由于余義也未履行人民法院第51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馮正遂于2002年5月16日申請執行(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執行申請書載明的申請時間是2002年5月11日),2002年5月16日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執行。

      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6日向余義送達執行通知書時,余義主張,馮正申請執行已經超過法定執行期限,人民法院對馮正的執行申請應當不予執行。馮正主張,自己不知申請執行期間法律規定,并且人民法院第168號和第518號民事判決書,已于2001年6月在他人主持下,我和余義自行和解達成了互不相補全部抵消的口頭協議(馮正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證人證言),故判決書雙方都未實際履行,人民法院對自己的執行申請應當予以執行。

      人民法院審查后于2003年3月9日作出第21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申請申請執行人馮正的執行申請,本案終結執行。本裁定書送達后,即具有法律效力?!?/p>

      [思考]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顯然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對前案當事人余義的申請執行已經執行,而對當事人馮正的申請執行未予執行,從某種意義上講,當事人馮正的權益沒有得到保護。那原因在哪里,筆者認為這正是申請執行法律方面的空白所致,人民法院也愛莫能助。通過對上述案例的思考,可以歸納出以下幾個問題,而這幾個問題在現行的法律、司法解釋中又沒有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遇到這些問題如何處理,不能不引起高度的重視。

      (一)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向當事人告知申請執行權利的法律規定。

      (二)和解協議在執行程序前與在執行中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執行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如何解決。

      (四)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后申請人的申請權利如何救濟。

      [建議]

      上述這些問題對司法實踐有重要的意義,涉及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關系到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影響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與效率。筆者認為,對這些問題的根本解決,應當通過立法或者作出司法解釋,彌補有關申請執行方面法律的空白,才能達到目的。

      一、建議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書應當寫明申請執行期間和申請執行的法院。

      筆者建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增加一項規定,作為第五項,即修改為:“判決書應當寫明:(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五)申請執行期間和申請執行的法院?!?/p>

      二、建議規定在執行程序前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與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筆者建議,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六十六條和第二百六十七條分別增加一款相同規定,作為第二款,即分別修改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在執行程序前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適用前款規定?!?、“申請恢復執行原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限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協議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連續計算。在執行程序前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適用前款規定?!?/p>

      三、建議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執行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筆者建議,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八條增加一款規定,作為第三款,即修改為:“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執行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p>

      四、建議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駁回執行申請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提前還款申請書范文第3篇

      本服務同意書系由手機租賃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用戶限于___________國內使用之專用行動電話、旅充配件組等游_________手機租賃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使用人相關條款。

      第二條 契約成立

      1.本同意書系指申請人在同意本使用條款前提下,在本服務《租用申請書》上填入必要資料,且保證所填寫資料皆為真實,本公司亦同意按照約定事項行使時,本服務契約書始為生效。

      2.本公司有權不同意申請人之租用申請,其情形例之如后:

      (1)庫存不足或其他或無法按照契約內容提供該商品之情形。

      (2)申請人不支付本服務相關之費用,或曾有積欠或對本服務之推動造成困擾。

      第三條 服務范圍

      本服務受_________法管理,限于_________國內使用,并須依照本公司所提供之撥號方式方可撥通電話。

      第四條 租用期間

      1.本服務之最低使用期限為三日,申請人原則上可于申請表格中所填入之預定回國日之次日,將手機與配件依本公司規定之方式歸還。

      2.本服務一經完成預約、付費、取機手續,租用申請書所記載之租借期間即不可變更。如申請人因故較申請預定日期晚出國時,本公司仍依申請人原登記日期起算租金,若因此延長使用期間,須加計租金。

      第五條 租用時間的延長與加計費用

      1.申請人若需延長使用期間,須于使用期間結束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延長期間以每日租金加計,回國后以押金抵扣,若押金不足抵扣,則須繳足之。

      2.申請人若未于歸還預定日之前辦妥本條款1項之手續,且未將本手機與配件歸還時,本公司得立即采取停止通話之處置。

      第六條 租用期間之計算與手機配件組之取件日及歸還日

      1.租用期間,以申請人在本服務《租用申請書》內所填入之出國預定日起,至回國預定日止。

      2.原則上,歸還預定日為申請人回國預定日之次日?;貒笕暨^了歸還預定日仍未歸還手機與配件組時,得要求申請人支付延遲期間之租金及損害賠償。

      第七條 契約之取消

      申請人在加入本服務契約后,因故取消申請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1.申請人若在出國預定日的三天前告知取消,無須支付任何手續費。

      2.若在出國預定日的前二日、或前一日或當日方告知取消,一律須支付手續費_________.

      3.如手機已送出:除《手續費》外,尚需往返運費(_________元)

      4.退機:一律由本公司聯絡宅配公司取件。

      5.退款:扣除《手續費》、或運費、或加計租金,余款于提出取消確認后二周內退回至申請人所指定帳戶。

      第八條 解除契約

      1.申請人若發生任何下列情形時,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話并解除契約,同時,申請人須立即將手機與配件歸還本公司,并負擔因解除契約所產生之損害及賠償。

      (1)申請人違反本契約所規定之義務事項時。

      (2)違反本契約之任一條款時。

      (3)發現申請人于本服務《租用申請書》中所記載之內容與事實不符時。

      (4)申請人之信用狀況不良,經本公司判斷無法繼續履行契約時。

      2.若于使用期間中解除契約,本公司將不歸還未使用之租金、押金與賠償費用。

      第九條 本服務的費用

      1.租金:一天_________元,一星期為_________元,逾期一日加收_________元,以出租日至歸還日計算,運送期間不計。

      2.押金:每支_________元(信用卡授權,若手機有延遲歸還、損毀、遺失等情形發生時,則進行扣款)

      3.通話費:撥打_________國內每_________秒元,撥打國際電話每_________秒_________元,不分時段、地區采均一費率計算。

      第十條 付款方式

      1.租金:以現金或信用卡支付。

      2.押金:以現金或信用卡支付。

      3.通話費:通話明細于回國后兩周內寄出,確認無誤后由_________直接從申請人信用卡扣款,扣款日期于通話明細通知單告知,通話費為_________國內消費,本公司無法開立發票,但可提供_________領受書與通話明細以供報帳用。

      4.其他費用:如原號設定、延遲歸還賠償損失等費用,均從顧客所提供的信用卡中扣除,由本公司開立相關發票。

      第十一條 取機、還機

      1.取機:填妥本服務《租用申請書》、付清租金,即完成本服務手續。為安排出機作業及確保權益,請立即將本申請書回傳客服中心??头藛T收到申請書,確認無誤后將聯絡出機(機場取機或免費宅配至申請人指定地點)

      2.還機:申請人回國后,可至_________機場_________直接還機,或最遲次日前,須將手機隨身包(含手機與旅充)裝入附贈牛皮紙袋內至便利商店或郵局托運寄回本公司。

      第十二條 申請人的義務

      申請人應謹慎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將本手機與配件使用于通訊以外之目的。

      第十三條 手機與配件的遭竊、遺失、損毀之賠償

      1.本手機與配件一旦遭竊、遺失、損毀時,申請人應即時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立即采取停止通話處置。自發生遭竊、遺失當日起,至申請人通知本公司為止其間之通話費用,不論其是否為申請人所用,皆需由申請人負擔。

      2.此外,自失竊、遺失當日起至回國預定日為止之租金與押金,仍須由申請人負擔。

      3.若遇本手機與配件遭竊、遺失、損毀時,申請人須支付以下金額。

      (1)手機遺失或損壞賠_________元,

      (2)充電器遺失或損壞賠_________元,

      (3)面板損傷賠_________元,

      (4)包裝袋遺失賠_________元。

      第十四條 手機與配件的使用限制

      1.本服務所使用之手機與配件僅限于_________地區使用。

      2.若因下列各項限制,導致申請人權益受損時,申請人無異議,表示同意不得歸責本公司:

      (1)本手機的發話與受話,有被竊聽的可能性。

      (2)本手機在_________國內,因手機所屬_________電信公司因電信設備障礙、阻斷、電波覆蓋、工程維修等導致電訊不能傳達、通訊不良、斷訊或其它無法使用的情形。

      (3)本手機與配件可能有事先本公司不能預知的功能與零件臨時故障的情形。

      第十五條 與本公司之聯系

      申請人在本手機與配件無法正常運作或無法通話時,應立即與本公司聯絡。在發生問題時,若因申請人未立即與本公司連絡所導致的損害,除本公司應負之責任外,其余不得歸責本公司。

      第十六條 禁止轉讓使用

      申請人不得將租用本手機與配件及自本公司所獲之權利,轉讓、典當或轉借給第三者,并不得做出侵害與本手機配件組有關之權利的行為。若違反者,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話并解除契約,同時申請人須立即將手機與配件歸還本公司,并負擔因解除契約所產生之損害及賠償。

      第十七條 不擔保契約

      若因申請人無法將本手機與配件用于通訊等目的,而導致申請人及第三者權益受損時,無論其原因為何,申請人無異議,表示同意不得歸責本公司。

      第十八條 同意管轄

      本公司和申請人之間,若因本契約內容而產生訴訟問題時,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提前還款申請書范文第4篇

      關鍵詞:票據喪失/司法救濟制度/公示催告/票據訴訟

      由于各國的票據法律制度傳統不同,因而,對票據喪失后的司法救濟制度也不盡相同。從各國的立法例看,對喪失票據的司法救濟途徑主要有兩個:一個是通過公示催告程序,使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實現對喪失票據的持票人(以下簡稱“失票人”)權利的救濟;
      另一個途徑則是通過失票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以實現對失票人票據權利的司法保護。從各國的票據立法來看,大陸法系國家的票據法多采用第一種方法——即通過公示催告程序的途徑來完成票據喪失的司法救濟,而英美法系國家的票據法則比較多地直接用訴訟的方式來對喪失票據進行司法救濟。

      在我國《票據法》中,除保留我國的商業習慣,即規定了掛失止付這種非司法救濟的方法外,還兼收并蓄同時規定了公示催告和訴訟兩種方法。但是,由于我國《票據法》只是在第15條第三款對公示催告和訴訟這兩種司法救濟方法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對票據的公示催告程序有專門的規定,但不盡完善,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難度,因此,為了實現對喪失票據的正當持票人權利的有效保護,充實和完善票據喪失的司法救濟制度十分必要。Www.133229.Com本文就是想通過對票據喪失及其法律后果的分析,并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票據喪失司法救濟制度,對完善我國票據喪失司法救濟制度提出具體的建議,以其對我們的司法實踐有所裨益,并能對促進相關的立法產生有益的影響。

      一、票據喪失及其法律后果

      各國票據法雖然對“票據喪失”一詞都有所規定,[1]但由于它們對“票據喪失”一詞的具體含義都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因此,無論在票據法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什么是“票據喪失”的理解都還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票據喪失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情況。它分為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兩種。票據的絕對喪失,是指票據作為一種實物形態已經不復存在,而使持票人無法對其實施占有的情形,如因焚燒、撕毀以及嚴重涂損而毀滅等。票據的相對喪失,是指票據作為一種實物還可能現實存在,但持票人無放棄票據權利的意思而失去對票據占有的情形,如票據的遺失、被盜、被搶等等。在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票據喪失往往大量地表現為票據的相對喪失。對于票據的絕對喪失,通常認為這應當是確定的,也就是說,如果持票人喪失了對票據的占有,但不能確定是票據的絕對喪失還是票據的相對喪失,則應當推定為票據的相對喪失,這樣才更有利于保護持票人的權益。

      票據喪失的司法救濟措施是針對因票據喪失而使持票人無法行使票據權利,防止票據權利人因票據喪失而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設置的。因此,票據的有效性自然就是票據喪失構成的前提,也就是說,構成票據喪失的“票據”必須是有效票據。票據喪失的一般構成要件除了票據的有效性這一當然性前提要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票據必須脫離持票人的占有。如上所述,筆者認為,票據占有應包括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兩種情況:直接占有是指事實上占有票據的狀態。[2]在直接占有票據的情況下,持票人就是票據權利人,當發生票據喪失的情形,持票人即票據權利人自然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救濟。

      間接占有是指原持票人出于自己的本意將票據交付他人直接占有,但依法仍享有票據權利的狀態。[3]發生間接占有的情況通常是基于非背書轉讓的原因,比如票據權利人通過委托收款背書而脫離對票據占有或者票據權利人通過質押背書而實際上不占有票據等。在間接占有的情況下,由于直接占有票據者并不是票據權利人,如果發生票據喪失的情形,一旦持票人不采取補救措施,那么,直接承受利益損害風險的是票據權利人,因此,法律應當給予票據權利人采取適當救濟措施的權利。

      由此可見,無論是票據的直接占有人還是間接占有人,一旦發生票據喪失,其都應當屬于這里所稱的失票人范圍。[4]

      2.喪失票據非出于持票人的真實意愿。如果是合法持票人自愿主動放棄或轉讓該票據,則該行為將對持票人產生票據權利消滅或轉讓的積極法律后果。受票人由此而獲取的票據權利將受法律的保護,而不可能存在對原持票人的權利救濟問題。值得一提的是因受欺詐而喪失票據是否是一種自愿的行為,對此還存有爭議。有人認為,因受欺詐而喪失票據的情形,盡管原持票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交出票據,但實際是因被誤導和蒙蔽的結果,它只是一種形式上、假意的自愿,而非真實愿望的表達,我們強調實質意義上的意思表示。所以,受欺詐而導致的票據喪失依然有權得到法律救濟。[5]筆者認為這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持票人在票據上形式完整地進行了票據記載并交付票據,之后卻又要以自己是受欺詐、非自愿交出票據為由進行所謂的救濟,那么,票據的安全性在哪?票據的流通性又該如何實現?

      3.失票人對票據的占有應當是合法的占有。因為,我們不可能期待一個違法的票據持有人能夠運用失票救濟制度來主張其本來就是非法的利益。也就是說,持票人應當對喪失票據的占有具有正當性。所以,我們這里說“持票人”,指的是正當持票人,亦即持有票據的票據權利人。

      但是,也有的學者認為,對失票人宜從寬理解,而不應以票據權利人為限。[6]因為,在現實生活中,義務人或有資格對票據付款的票據關系人喪失票據的可能性也存在,因喪失票據也會遭致損失,比如出票人簽發票據后、交付收款人前喪失了票據,按照票據行為的有效要件,該出票行為因欠缺交付而尚未完成,但從票面上無法得知該票據交付與否,出票人因此可能蒙受損失;
      又比如匯票承兌人或支票付款人,對票據付款后,尚未在收回的票據上記載“收訖”、“已付款”等字樣時喪失了票據,該票據一旦再落入善意持票人,該付款人有可能得重復付款。[7]筆者認為,對此種觀點是值得借鑒的。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只有在同時具備上述要件的情況下,才能構成可接受司法救濟的票據喪失情形,否則就可能構成“偽造票據喪失行為”而受到法律的追究。[8]

      二、關于我國公示催告制度的缺失與完善

      所謂公示催告,既是一種法律程序,又是一種法律制度。[9]從前一種意義上講,公示催告,是法院根據喪失票據持票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據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申報權利,則產生失權法律后果的一種程序;
      從后一種意義上講,公示催告則是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票據無效,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本身相分離的一種權利救濟制度。[10]從設立公示催告程序(制度)的目的看,它就是要通過公示以及除權判決這種方式,對票據與行使票據權利進行阻隔,以使失票人不會因此受到利益的損害,進而實現對所有票據利害關系人的公平保護。完善公示催告程序(制度)對于確保失票人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是至關重要的。然而,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公示催告程序,但由于立法受當時客觀條件的限制,再加上實施《民事訴訟法》十幾年來,我國的經濟生活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我國的公示催告制度已存在嚴重缺失,對此必須予以充實和完善。

      1.適用公示催告的票據范圍應當充實。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一款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庇纱丝梢?,我國公示催告適用票據的范圍只限于“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那么,哪些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呢?對此,我國《票據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沒有直接地予以確定。不過,我們還是可以根據票據法的理論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予以明確的。首先,票據背書轉讓的目的是移轉票據權利,因此,被背書的票據必須是有效票據。所以,票據記載有瑕疵而不生票據效力的票據是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其次,票據轉讓分為交付轉讓和背書轉讓兩種,記名票據和指示票據需背書轉讓,無記名票據(空白票據的一種)得交付轉讓。因此,無記名票據是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第三,我國《票據法》第27條第二款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币虼?,出票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是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第四,我國《票據法》第36條規定:“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
      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币虼?,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的票據是不可背書轉讓的票據。第五,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第27條規定:“票據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因此,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是不可背書轉讓的票據。除上述票據之外的票據都屬于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這些票據喪失后都可以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公示催告。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國《票據法》的立法缺失,在司法實踐中,人們對于空白票據和期后背書之票據喪失后,能否申請公示催告的問題產生了認識上的矛盾,甚至造成司法上的混亂。

      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的票據既然是不可背書轉讓的票據,因此,對“期后背書之票據喪失不能適用公示催告”這一答案本來應當是相當確定的。但是,我國《票據法》第36條的規定,卻給人們提供了很大的想象空間。我國《票據法》第36條規定:“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焙苊黠@,這是一項前后矛盾的條款。法律既然已經禁止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據進行背書轉讓,為何背書人為背書轉讓卻又要承擔票據責任?這是否意味著期后背書的被背書人(期后背書票據)的持票人因此可以“受讓”票據權利?期后背書票據的持票人既然可以通過期后背書而享有票據權利,那么,法律對期后背書的禁止性規定還有何意義?期后背書票據的持票人既然享有票據權利,為何在其喪失票后又不能申請公示催告呢?這樣的魔咒誰能解得開?!所以,有學者建議我國《票據法》的規定還是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明確期后背書僅取得一般債權讓與的效力為好。[11]

      2.基于票據喪失而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應予完善。

      依據《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喪失時,有權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僅限于票據喪失前的最后持有人。但是,該“最后持有人”是票據喪失前最后的正當持有人,即最后的票據權利人,還是泛指喪失票據前最后持有票據的人?如果是泛指喪失票據前最后持有票據的人,那么,就可能產生這樣一個怪現象:甲持有某票據,但票據背書上記載的受讓人為乙,甲對該票據并不享有權利,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現行規定,在持有人甲喪失票據的情況下,權利人乙卻并不享有公示催告申請權。亦即當票據持有人與票據權利人不一致時,票據權利人反而無權申請公示催告。[12]所以,筆者建議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第558條關于公示催告申請人的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后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申請?!薄扒绊椧酝庵C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申請?!?/p>

      如前所述,簽發了票據但未交付票據與受款人的出票人,以及已為票據付款但尚未在收回的票據上記載“收訖”、“已付款”等字樣的匯票承兌人或支票付款人等義務人或有資格對票據付款的票據關系人,由于他們將上述票據喪失,也可能對其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所以,筆者認為將這些人列入公示催告申請人的范圍也有正當性。

      3.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的規定應當修正。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2款規定:“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边@條規定從保護失票人的利益考慮并不錯誤,然而,這條規定顯然是沒有考慮到公示催告期間善意取得票據的現持票人的權利,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是不恰當的。

      在票據喪失補救制度中,失票人和利害關系人(通常是現持票人)站在對立面。法律究竟要保護誰,應考慮票據的性質、考慮交易秩序的安全和社會正義。公示催告的目的是催促與票據有利害關系的人來申報權利,至于是否保護該利害關系人,應取決于其在取得該票據時對票據喪失是否知情或者應否知情,而不應該取決于其取得票據的時間是在公告期內還是公告期外(除權判決前)。[13]這種不分行為人主觀的善惡,絕對地將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都歸于無效,這不僅違背了票據無因性和流通性這些根本屬性,而且也是違背《民事訴訟法》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基本原則的。

      4.對除權判決的效力應當重新認識。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弊罡呷嗣穹ㄔ旱摹耙幎ā钡?33條也規定:“判決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闭б豢?,這一些規定似乎非常合理,因為公示催告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通過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使票據權利與原來的票據分離,進而重新獲取行使票據權利的依據。除權判決是即時生效的判決,當事人無權對除權判決進行上訴,所以,“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的規定自然是在法理和情理之中。然而,它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即:如果除權判決生效的時間早于票據上實際記載的付款時間,那么,票據付款人是否可以“期限未屆至”為由主張抗辯呢?依據《民事訴訟法》的上述條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233條的規定,在這種情形下,票據付款人并不享有抗辯權,判決生效后,付款人即負有付款義務。這就形成了一個悖論:在票據不喪失的情況下,持票人于票據到期日前請求付款時,通常會遭到付款人的抗辯;
      而在其喪失了票據的情況下,反倒可以根據除權判決提前實現其票據權利。這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嗎?!其實,我們無論從哪個角度講,除權判決所載的權利也僅能等同于而不應優于原票據上記載的權利。[14]因此,修正這種缺乏公平、公正基礎的法律條文是勢在必行的。

      5.應當確立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及其程序。

      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無人申報權利,或者有人申報但被駁回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宣告票據無效的除權判決。這是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希望達到的主要目的,因為只有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才能使申請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與該喪失的票據相分離,申請人才可以在不占有票據的情況下主張該票據所記載的權利。

      然而,除權判決的作出,僅僅是根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的申請和無人申報權利的事實,推定該申請人為票據權利人的。但是,這種推定完全有可能與事實不符,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利害關系人因正當事由的耽誤而未能在除權判決作出之前申報權利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產生了如何恢復利害關系人的票據權利,為其提供法律救濟的問題。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8條明確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钡?,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沒有明確該“起訴”的性質,因而也引起了學理界的不同解讀。有學者認為這是一種“撤銷之訴”,[15]是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法院及時申報權利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銷除權判決的訴訟。但也有的學者卻將其解讀為是一種“另行起訴”制度,[16]是利害關系人不直接針對除權判決本身而提起的獨立訴訟。[17]如果這果然是一種“另行起訴”的情況,那顯然與我們的立法目的是相悖的,因為這不僅不利于當事人的權益保護,而且,還有可能出現相互矛盾的兩個判決,損害司法程序的嚴肅性。[18]鑒于上述原因,筆者建議修改《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將其表述為:“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p>

      6.應當完善對權利申報的處置程序。

      公示催告的目的在于催促利害關系人來申報權利。如果有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報了權利,那么,法院應當如何處置呢?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第230條、第231條有相應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權利申報處置程序包括:(1)利害關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或者在申報期屆滿后,判決作出之前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付款人;
      (2)人民法院應通知利害關系人向法院出示票據,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察看該票據;
      (3)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4)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客觀地說,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權利申報處置程序的規定是比較完備的,而且,也是具有操作性的。然而,這些規定也僅僅停留在“公示催告”的程序意義上,它忽視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即:在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后,法院對申請人和申報人之間的爭執沒有得出結論之前,如果有人持票向該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請求付款,那么,該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是否付款?在這個沒有法律約束的空白時間內,在沒有證據證明持票人是非善意持票人的情況下,被請求付款人如果拒絕付款,法律依據是什么?如果不拒絕,公示催告程序雖然“催來”了利害關系人,但卻“摧毀”了失票人的希望。[19]對于如此狀況應當引起法律界的關注。

      注釋:

      [1] 《日本票據法》第94條,《英國票據法》第69條,原《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804條,我國臺灣地區“票據法”第l8條和第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5條第一款。

      [2] 王小能、肖愛華:《中國內地與臺灣地區、香港地區票據喪失補救制度比較研究》,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oo年第6期。

      [3] 同上。

      [4] 同上。

      [5] 自廣亮:《票據的喪失與救濟制度淺析》

      [6] 王小能、肖愛華:《中國內地與臺灣地區、香港地區票據喪失補救制度比較研究》,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o00年第6期。

      [7] 王小能、肖愛華:《中國內地與臺灣地區、香港地區票據喪失補救制度比較研究》,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o00年第6期。

      [8] 卞杰、張水萍:《偽造票據喪失行為初探》

      [9] 王小能、肖愛華:《中國內地與臺灣地區、香港地區票據喪失補救制度比較研究》,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o00年第6期。

      [10] 王小能:《票據法教程》,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07頁。

      [11] 沈穎:《完善我國公示催告制度之路徑》

      [12] 劉學在:《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完善》

      [13] 王小能、肖愛華:《中國內地與臺灣地區、香港地區票據喪失補救制度比較研究》,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ooo年第6期。

      [14] 劉學在:《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完善》

      [15] 王小能、肖愛華:《中國內地與臺灣地區、香港地區票據喪失補救制度比較研究》,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o0年第6期。

      [16] 劉學在:《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完善》

      提前還款申請書范文第5篇

      最新專利法實施細則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第三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四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機構;未委托專利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系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五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第七條 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并進行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移交國防專利機構進行審查。經國防專利機構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國防專利權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其受理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作出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保密專利申請的審查、復審以及保密專利權無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八條 專利法第二十條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一)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并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后擬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

      第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依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遞交的請求后,經過審查認為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知;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4個月內收到保密審查通知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通知進行保密審查的,應當及時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6個月內收到需要保密的決定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第十條 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

      第十一條 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除另有規定的外,是指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申請日。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三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四條 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五條 以書面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

      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

      申請人委托專利機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申請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專利機構的,除請求書中另有聲明的外,以請求書中指明的第一申請人為代表人。

      第十六條 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名稱;

      (二)申請人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的,其名稱或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身份證件號碼;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其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

      (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

      (四)申請人委托專利機構的,受托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以及該機構指定的專利人的姓名、執業證號碼、聯系電話;

      (五)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以下簡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以及原受理機構的名稱;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七)申請文件清單;

      (八)附加文件清單;

      (九)其他需要寫明的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

      (二)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并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三)發明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并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有附圖的,對照附圖。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并在說明書每一部分前面寫明標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夠準確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應當用詞規范、語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發明專利申請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序列表。申請人應當將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提交,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提交該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應當有表示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附圖。

      第十八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

      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十九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后并置于括號內,便于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第二十一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于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

      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并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 說明書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公開內容的概要,即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技術領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

      說明書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還應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6厘米時,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3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該生物材料公眾不能得到,并且對該生物材料的說明不足以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施其發明的,除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還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將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保藏單位保藏,并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該生物材料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樣品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和說明書中寫明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保藏生物材料樣品的,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該專利申請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并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該生物材料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六條 專利法所稱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并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材料;專利法所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是指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完成的發明創造。

      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中予以說明,并填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

      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圖片或者照片。

      第二十八條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用途,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省略視圖或者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

      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作為基本設計。

      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是指國際展覽會公約規定的在國際展覽局注冊或者由其認可的國際展覽會。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提出聲明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構證明。依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與該受理機構簽訂的協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過電子交換等途徑獲得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申請人提交了經該受理機構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要求本國優先權,申請人在請求書中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的,視為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要求優先權,但請求書中漏寫或者錯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一項或者兩項內容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未提交該證明材料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其在先申請未包括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申請人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交的簡要說明未超出在先申請文件的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的,不影響其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

      第三十三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者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是個人的,其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四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

      第三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對該產品的其他設計應當與簡要說明中指定的基本設計相似。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是指各產品屬于分類表中同一大類,習慣上同時出售或者同時使用,而且各產品的外觀設計具有相同的設計構思。

      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項外觀設計的順序編號標注在每件外觀設計產品各幅圖片或者照片的名稱之前。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后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后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七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中,實施審查和審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四)專利復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

      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和簡要說明后,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 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或者權利要求書的,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簡要說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的。

      第四十條 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一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同一申請人在同日(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在申請時分別說明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已申請了另一專利;未作說明的,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關于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處理。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應當公告申請人已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申請了發明專利的說明。

      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申請人聲明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并在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時一并公告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聲明。申請人不同意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駁回該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視為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

      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二條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條 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并審查下列各項:

      (一)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四)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五條 除專利申請文件外,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提交: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視為未提交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請求早日公布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后,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的,應當使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布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并在得到有關資料后補交。

      第五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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