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執行中參與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參與分配申請書【五篇】,供大家參考。
參與分配申請書范文第1篇
何謂執行中參與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這一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297、298、299條首先確立的,《規定》對此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一、參與分配的條件
1、被執行人必須是公民或其他組織。如果被執行人是法人則不適用參與分配程序,應按《規定》第89條處理即執行法院應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該條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破產法意見第十五條的規定,在民事訴訟程序或民事執行程序進行中,人民法院獲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應當告知債權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2、實行參與分配的各項權利都必須是金錢債權。執行案件分為關于金錢債權的執行,關于物的交付請求權的執行和關于行為請求權的執行三種,其中,只有關于金錢債權的執行是用執行所得的金錢來清償。由于參與分配的重要特征是就執行所得的金錢在各債權人之間按比例公平分配,而且只有對金錢才能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因此,關于物的交付請求及關于行為請求權的執行無法參與分配,但是如先行執行的債權是交付或轉移標的物的債權則其他金錢債權就不能參與進來;
如先行執行的是金錢債權,后來的是交付或轉移標的物的債權則后來的仍有權請求優先受償。3、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取得執行依據?!兑庖姟?97條中申請參與分配的人包括已經起訴但尚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此次《規定》將其剔除在外,縮小了參與分配的范圍,也相應減小了分配的難度。因無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尚不具備申請執行的條件,不能參與到執行程序中來,且往往債務人會對債權人提出抗辯,這顯然不是執行機構所解決的問題,與其職責不符,故《規定》修改了《意見》的相關規定。但有一點例外,《規定》9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其優先受償權。4、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這就意味著主張要求參與分配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被執行人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
參與分配申請書范文第2篇
一、參與分配的幾種形式
童兆洪主編的《民事強制執行新論》中,將參與分配定義為:參與分配權又稱執行競合,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經申請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根據生效的確定金錢給付的法律文書將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全部或者主要財產查封、扣押或凍結后,申請執行人以外的其他對該同一被執行人已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因該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完畢前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并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享有平均分配權的一種執行分配制度。從此概念上可以看出我國的參與分配制度是使各債權人享有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體現法律的公正性。
目前,各國對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執行的處理原則,分為優先主義、平等主義、折衷主義三種情形。
(一)優先主義(德國法主義),它是指首先對于債務人財產申請采取強制執行的債權人可以優先于后來對同一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后債權人而受到清償滿足的立法主義?,F行采取優先主義的國家有大陸法系的德國和奧地利,英美法系的英國和美國。
(二)平等主義(法國法主義),指各債權人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根據債權人平等的原則,不因查封時間或申請參與分配時間先后,而使其債權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各債權人依其債權額比例平等受償?,F行采取平等主義的國家主要有法國、意大利、日本等。平等主義原則體現了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為債權人的共同擔保,除個別債權人有優先權情形外,應按其債權額分配給債權人。
(三)折衷主義(瑞士法主義),在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在某一特定時間以前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成為一群,而某一特定時間以后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又另外形成一群,在前一時間申請參與分配的一群債權人,優先于后一群債權人而受償。同一群的債權人之間,則不分先后平等受償。采取折衷主義國家和地區有瑞士和臺灣地區。
二、我國的參與分配制度
參照參與分配的概念,民訴法確定債權平等原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中第88條至第96條可以看出,我國的參與分配采取的是平等主義。在執行實踐中我們依據《執行規定》處理參與分配問題,但許多當事人甚至有的執行人員對《執行規定》第88條沒有完全理解,在這里有必要予以解釋。
《執行規定》第88條規定:(1)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2)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的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3)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對此條的解釋,黃金龍編注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實用解析》做出了解答:1、被執行人為法人的,要區分是一份法律文書還是二份以上法律文書,多份法律文書的債權均為金錢債權的財產足以清償或雖不足以清償但無人申請破產的,適用第88條第1款的規定,債權種類不同的,適用第88條第2款的規定。2、被執行人為公民、其他組織的,不管是幾份法律文書,債權種類不同的,適用第88條第2款的規定;債權種類相同且均為金錢債權且無擔保的,若財產足以清償的,適用第88條第1款的規定,若財產不足以清償的,適用第90條至第95條的規定,即向查封法院申請參與分配,也可適用第88條第3款的規定。
從此解釋可以將《執行規定》第88條第1款的適用范圍歸納為:(1)被執行人為法人的,多份法律文書的債權均為金錢債權,且財產足以清償或雖不足以清償但無人申請破產的;(2)被執行人為公民、其他組織的,不管是幾份法律文書,若債權種類相同且均為金錢債權并無擔保的,財產足以清償。第88條第3款規定的適用范圍為:(1)被執行人是法人的,法律文書為一份且債權為金錢債權;(2)被執行人是公民、其他組織的,不管是幾份法律文書,債權種類相同且均為金錢債權并無擔保,財產不足以清償的。
《執行規定》第88條第1款規定了按照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的執行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先采取執行措施的法院優先執行,后來要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在先執行的案件執行完畢后,對剩余部分的財產進行分配,也就是說,我們在這方面實行的是優先主義原則,但這一款只適用于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實際上,參與分配是解決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那么按此規定,查封就喪失了優先權,這顯然是不科學、不公正的。筆者認為,整個參與分配過程,查封應當有部分優先權,優先權應占30%左右。
三、查封優先權的法律依據
新、舊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4款規定: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從此條規定可以看出,先行查封、凍結法院在程序上有優先處理凍結或查封財產的權利。一個法院因個案查封財產是為了本法院審理的具體案件實施的,不是為其他案件,查封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個案得到順利執行,實現個案債權人的利益。禁止重復查封、凍結,實際上是禁止其他債權人對查封的財產進行分割,對此條的規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仍然沒有變動,無形中肯定了查封優先的權利。
四、查封優先權更能體現公平、效率的司法理念
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在無擔保抵押的情形下,對每一個債權人都是公平的,搶先實現債權的競爭機會也是平等的。債權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自己主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同時要向法院交納帶有一定風險的財產保全保證金,法院收取一定的費用,況且這種保證是等額保證,一直持續到執行時止。在財產不足以分配時,其他債權人享受相同的待遇,無異于坐收他人果實。另外,查封優先既能使行使查封權的債權人及時實現債權,強制執行法院能迅速結案,若喪失查封優先,各債權人會怠于行使訴權,人民法院必然無法迅速終結執行程序,不能真正體現執行工作迅速高效的特點。
參與分配申請書范文第3篇
范文一:簡短的轉正申請書范文尊敬的領導:
我于xx年X月X日成為公司的試用員工,到今天3個月試用期已滿,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現申請轉為公司正式員工。從來公司的第一天開始,我就把自己融入到我們的這個團隊中,現將這三個月的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非常注意的向周圍的老同事學習,在工作中處處留意,多看,多思考,多學習,以較快的速度熟悉著公司的情況,較好的融入到了我們的這個團隊中。
二、對工作認真負責,任勞任怨,與同事配合默契,平時刻苦鉆研,不斷創新,能夠在規定時間內出色的完成任務,保證公司項目進度,做到讓客戶、領導、自己都滿意。
三、協助領導帶新員工,雖然我自己還是一個來公司不久的尚在試用期的新員工,但在9-10月份,還是積極主動的協助領導帶新人,將自己知道的和在工作中應該著重注意的問題都教給XXX
總之,經過三個月的試用期,我認為我能夠積極、主動、熟練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在工作中能夠發現問題,并積極全面的配合公司的要求來展開工作,與同事能夠很好的配合和協調。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會一如繼往,對人:與人為善,對工作:力求完美,不斷的提升自己的業務水平及綜合素質,以期為公司的發展盡自己的一份力量。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簡短的轉正申請書范文尊敬的各位領導:
我于XXXX年XX月參加工作至今已半年,經過這半年的努力工作和學習,我獲益良多。在思想上,積極要求上進,熱愛學校,在工作上,我努力工作,擔任了藝術設計學院本、??茖W生。這七門課的教學工作。這半年以來,在學校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幫助下,我成功的實現了由學生到老師的轉變,工作和教學能力有所增強,思想認識也有了極大的提高,現在特向領導提出轉正申請,并對我半年來的情況作以下匯報:
一、教育教學方面:剛走上講臺的我, 深知自己在教學上需要學習的地方有很多,因此我經常聆聽其他老師的教課,從中學習別人的長處,課后與老師交流心得體會,領悟教學的藝術。為了上好每一節課,我認真分析教材,上網查找資料,根據教材的特點和學生的實際情況設計好每一堂課各種簡短的轉正申請書范文各種簡短的轉正申請書范文。始終堅持做到:潛心教學,上好每一堂課;關愛學生,注重學法指導;刻苦鉆研,注重課堂效率;勤于輔導,注重練習鞏固。
二、政治思想方面:作為一名黨員,我堅持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提高自身的思想覺悟。在思想上嚴于律己,熱愛教育事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時刻以一個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鞭策自己。我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政治學習活動。入職以來,我服從學校的工作安排,配合領導和老師們做好校內外的各項#from 本文來自高考資源網工作。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和學習中,在領導和同事們的幫助下,我會通過自己的努力,克服缺點,爭取取得更大的進步。
三、其他方面:我積極參加學校舉辦的各項培訓活動,不放過任何一次學習、提高的機會。我在做好各項教育教學工作的同時,嚴格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入職以來沒有事假和病假。鑒于以上我的表現,向學校提出轉正申請,望批準。
此致
參與分配申請書范文第4篇
一、參與分配制度及其所體現的執行原則
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之間進行廣泛而活躍的橫向經濟交往,一個市場主體往往同時與多個市場主體發生經濟關系。一旦某市場主體因經營失敗或遭受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清償所有到期債務時,便出現了多個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所享權利的沖突。破產制度為衡平各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提供了較理想的思路。它首先滿足具有優先請求權的債權人的正當合理的清償要求,進而以“比例公平”的原則著力使所有一般債權人實現同一比例的債權,共同分擔債務人的虧損?!镀髽I破產法》(試行)的適用對象是國有企業;
《民事訴訟法》中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適用對象是除國有企業外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它不適用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在這些經濟組織和公民“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如何公平地協調各債權人的利益關系,破產法沒有作出任何規定。為了彌補破產法適用主體上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在《意見》中規定了我國的參與分配制度。
我國的參與分配制度,是指取得執行根據的債權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開始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取得執行根據或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就所有債權平等受償的制度[1].可見,參與分配制度的要件有兩個:
一是被執行人必須是公民或其他組織;
二是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
參與分配制度具有下列特征:(1)制度價值的公平性。
如前所述,參與分配制度是為配合破產制度而設立的,它必然受破產制度首要價值的影響,即以公平地保護所有債權人的權利為主要目的。如果不允許其他債權人申請就執行所得參與分配,則提起執行程序的債權人的債權可以得到全部清償,而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很有可能在長期內全部或部分得不到清償,這就會造成債權人之間的不公平。(2 )參與主體的有限性。其他債權人要想參與分配,其債權必須為金錢債權或已變更為金錢請求的債權。對于物之交付請求權、作為或不作為請求權,在執行債權人未將其變更為金錢請求的債權之前,屬于執行競合問題,非參與分配制度所能解決[2]. 申請參與分配的主體必須是對被執行人已經取得執行根據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對沒有起訴的債權人和債權未至清償期的債權人,尚未賦予其申請參與分配的資格。(3 )分配客體的特定性。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只能對被執行人已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財產申請參與分配,而不包括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4 )申請時間的限制性。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只有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至執行所得移交債權人之前提出參與分配申請。其他債權人既不能在執行程序開始前也不能在執行所得已由法院移交債權人后提出參與分配申請。
關于參與分配的程序,《意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一般認為應分下列階段:(1)申請。
已取得執行根據或已起訴的債權人得知他人對債務人已提起執行程序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后,可憑其執行依據或受案通知書自愿以遞交申請書的方式向執行法院要求參與分配。(2)審查和處理。執行法院對要求參與分配的申請進行審查, 看其是否符合參與分配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接受;
對不符合條件的,駁回其申請。(3)制作分配表實施分配。
執行法院對除有擔保物權外的各分配債權人一視同仁,將執行所得以“比例公平”的原則制作分配表并依分配表實施分配。各分配債權人對分配順序及債權數額的計算有異議時,可在分配期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成立的,法院將原分配表變更后實施分配,否則,按原分配表實施分配。
從我國的參與分配制度來看,我國的民事強制執行制度是貫徹平等主義原則的。它不同于英美及德國等國家民事強制執行中的優先主義原則。在適行優先主義原則的國家,先申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人有優先于后申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人的受償權。顯然,這會造成債權人之間的不公平。一句著名的法諺是:“債務人的財產應當成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的共同擔?!?。先申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人不能因其申請行為而取得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的權利,否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或者得不到清償,或者轉化為遙遙無期的期待權。為了貫徹債權人平等原則,在債務人之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時,應當允許其他債權人參與到已開始的執行程序中,使分配債權人得到同一比例的清償。就實現法律之公平價值而論,我國的參與分配制度所體現的執行平等原則無疑比執行優先主義原則更為優越。
二、參與分配制度運行之不足
參與分配制雖然從一定意義上說有利于實現各債權人的平等,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公平原則,然而只要對該制度稍加分析就會發現,由于該制度規定得過于粗略等原因,參與分配制度又在操作層面上存在著種種不足。參與分配制度既不能徹底貫徹公平原則,也不能很好體現效率、效益的法律價值。
(一)關于申請參與分配的前提條件
債權人要想申請參加到他人已開始的執行程序中去有兩個條件的限制:首先,他必須知道針對該債務人已經開始了執行程序;
其次,他必須知道債務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但是,申請參與分配債權人何以知道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又何以知道針對該債務人的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除了上市公司外,其他民事、經濟主體是無義務公開其財務狀況的。由于執行程序開始后,執行法院、申請執行人及被執行人都沒有通知其他債權人的義務,所以其他債權人即便得知被執行人“資不抵債”、已被提起執行程序也純屬偶然。也許有人會說對于那些不對債務人的償債能力進行認真調查、怠于行使自己權利的債權人,法律應當貫徹“獎勤罰懶”的原則;
況且強制執行程序不消滅被執行人的民事主體資格,所以沒能申請參與分配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日后以債務人的所得實現其權利。筆者認為,沒能得知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以及沒能得知針對債務人已經開始執行程序的債權人不一定就是怠于行使自己權利的債權人。由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距離遙遠等原因,使得債權人根本無從得知債務人“資不抵債”等情況的存在。更何況債務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會編造理由、制造假象使債權人相信他有清償能力。所以,參與分配制度對符合申請參與分配條件但未能申請參與到執行程序中來的債權人保護不力。即便這些債權人可望日后實現其權利,但由于本來就資不抵債的債務人經過強制執行后其責任財產進一步減少,其償債能力進一步削弱,這些債權人要實現其債權,不知要等到何年何月。這樣,便在債權人之間產生了不公平。
(二)關于申請參與分配的主體
《意見》規定有資格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僅限于已經取得執行根據或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筆者認為,該規定對可申請參與分配的主體限制過嚴。
1.關于已經申請仲裁的債權人。根據我國的仲裁制度,已經申請仲裁的債權人和已經起訴的債權人在申請參與分配時應當處于同等的法律地位。這就是說,也應當允許已經申請仲裁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這一點,是沒有什么疑義的。
2.關于債權已到期但尚未起訴的債權人。值得考慮的問題是,債權已到期但尚未起訴的債權人應否被允許參與分配?如果不被允許,這就意味著已經起訴的債權人和債權已至清償期但尚未起訴的債權人之間是不平等的。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的權利和債權已經到期但尚未起訴的債權人的權利,二者在本質上沒有什么不同,起訴行為和向債務人要求清償的行為都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手段,起訴行為本身并不能使提起訴訟的債權人產生任何優先權。因此,多有學者主張應當允許債權已到期但尚未起訴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1]. 但如果允許債權已到期的債權人參與分配,由于其沒有且不會取得執行根據,這就為不法之徒假冒債權人大開方便之門。因此,可考慮允許申請執行債權人、其他參與分配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他的債權提出異議。被異議人如果不服,可以異議人為被告提起異議之訴。異議之訴審結之前,對被異議人的應分配額可暫予提存[3].這樣雖在更大程度上實現了債權人平等的原則, 但同時也使參與分配程序變得繁瑣不堪,有悖效率與效益原則。至此,參與分配制度的價值導向已陷入兩難的境地。
也許有人會認為上述推理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債權已到期的債權人在得知對“資不抵債”的債務人開始執行程序后可以向法院起訴,從而成為已起訴的債權人名正言順地參與分配。
但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法院對原告的起訴要進行審查,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因此,當債權人拿到立案通知書要求參與分配時,強制執行程序也許已經結束。
3.關于債權未至清償期的債權人。參與分配制度既然不允許債權已到清償期、尚未起訴的債權人參與分配,當然更談不上允許債權未至清償期的債權人參與分配。筆者認為,債權未到期的債權人雖可在債權到期后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債務人的償債能力由于強制執行所致的弱化,待債權人的債權到期時其得到清償的機會是很小的??煽紤]對尚未到期的債權人的債權額減去尚未到期期間的利息后參與分配,這樣顯得更為公平。
(三)關于參與分配的時間
由于債務人的財產被清償以前,其他債權人能夠隨時不斷地申請參與分配,執行法院不得不一再重新作成分配表,從而導致執行程序不能迅速終結[4~5],有悖效率與效益原則,這也是參與分配制度運行之不足。
(四)關于參與分配的客體
參與分配既然是參加到他人已開始的執行程序中去,自然只能針對已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財產要求參與分配。而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1~223條的規定,是不允許超額查封、扣押、凍結的。在這種情況下,對申請執行債權人和參與分配債權人由于實行“比例公平”的分配原則,結果各方的權利都只能得到部分實現。雖然《意見》第299 條規定分配給債權人以后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可隨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且不論債權人需要等多久,僅就執行程序的反復進行而言,就是一種浪費。
進一步分析,允許其他債權人參加到已開始的強制執行程序中,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財產參與分配的結果,可能會使參與分配債權人獲得權利的全部實現,而申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卻只能得到債權的部分實現。舉例來說,a地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丙的某財產申請強制執行后,b地債權人乙在a地參與分配的同時,在b地法院申請就丙的另一財產強制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25條協議管轄的規定,這種情況是存在的)。
b地法院基于地方保護主義等影響,迅速結束了執行程序。這樣,債權人乙同時參加了兩個執行程序,兩項執行所得相加的結果完全可能使其債權得到全部實現。而先申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人甲卻因債權人乙的參與分配而只能得到債權的部分實現,結果是“后來者居上”。這就又造成了債權人之間的不公平。參與分配制度難以提供解決上述問題的思路。
(五)關于債務人(被執行人)責任財產的維護及增加
在參與分配的進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為了防止法院重新對其提起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會做出種種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不法行為以維護其私利,這些行為包括:(1)隱匿、私分財產(債務人為其他組織)、 捏造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2)無償轉讓財產和財產權利, 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提供財產擔保,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4)放棄債權[6].其結果是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能得以維護及增加,從整體上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而無論是申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參與分配債權人抑或是法院都難以對上述行為加以阻止,也不能申請、宣告其為無效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因此,參與分配制度的又一個重大弊端是不能限制債務人為惡意的財產或財產權益的處分行為,從而不能保證債務人償債能力的最大化。
(六)關于對債務人的救濟
《意見》第299條規定,參與分配程序結束后, 對于未受償的債權,債權人何時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隨時申請強制執行。應當肯定,參與分配制度的首要價值目標是保證債權人公平受償,但利用同一強制執行程序來解決多數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的清償要求,也是設立參與分配制度的立法考慮。這樣不但可以省卻法院個別執行的麻煩,節省時間和費用,降低訴訟成本,更能使債務人從個別執行的繁瑣中解脫出來,體現對債務人的救濟。然而《意見》第299 條的規定卻使參與分配結束后的債務人時刻處于被追償的窘境,這就使得上述宗旨虛化。從另一方面分析,債務人因一時遭受不可抗力、經營失敗等原因造成虧損,卻可能陷入長久的被追償的困境中,沒有重新奮起的機會,對債務人也未免苛刻。
三、參與分配制度運行不足之克服-把非法人民事主體納入破產法調整的主體范圍
我國的參與分配制度是為彌補破產法適用主體上的局限,為解決具有多數債權人的非法人民事主體的“資不抵債”問題而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立的一項制度。如前所述,該制度在運行中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不能勝任彌補有限破產主義之漏洞的重任。解決的思路有二:一是保持現存的立法格局,繼續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參與分配制度進行修修補補;
二是打破原有破產立法格局,把非法人民事主體納入破產法調整的主體范圍。
第一種解決思路。要想真正解決參與分配制度運行之不足,則勢必使其內容和破產法有重復之弊;
加之,同為解決民事主體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淵源上看,破產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而參與分配制度則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加以確立,二者顯得不夠協調。因此,第一種解決辦法從內容到形式都不夠完美。
第二種解決思路。把非法人民事主體納入破產法調整的主體范圍,不但符合國際上破產立法由有限破產主義轉向一般破產主義的趨勢,更重要的是,參與分配制度運行中存在的不足,恰恰是破產制度所能克服的:(1)破產制度中,通過受案法院的通知、公告程序, 使債權人不至于因為信息不靈而喪失參與破產分配的機會。通知、公告程序恰能克服參與分配制度中申請參與分配的前提條件所可能產生的弊端。(2 )破產法設立破產債權制度,把物之交付請求權、行為或不行為請求權等非金錢債權化為金錢債權參加破產分配;
對未到期的債權人的債權額減去尚未到期期間的利息后作為破產債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
別除權又維護了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破產法最大限度地維護了所有債權人的利益。參與分配制度把能夠參與分配的主體局限于金錢債權之請求的已取得執行根據和已起訴的債權人,有悖于公平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初衷。(3)破產法規定了申報債權的期限, 對未在該期間申報的債權使其轉化為自然債權,從而不會造成程序的過分遲延。參與分配制度中,在執行所得移交債權人之前,其他債權人能夠隨時申請參與分配,執行法院須一再制作分配表,從而使執行程序不能迅速終結。
(4)破產法通過設立破產制度,通過對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限制,從而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得以維護和增加;
破產無效行為制度和撤銷權制度可以使債務人惡意轉讓的財產或讓渡的利益重新回歸破產財產,保證了債務人償債能力的最大化。參與分配制度卻不具備該功能。(5 )破產后果上,“固定主義立法例可以使債務人利用破產宣告后取得的財產開始新的營業,免責主義立法例可以免除債務人對剩余債務的清償責任,債務人可以收集資財,東山再起”[7], 從而體現出對債務人的救濟。參與分配程序結束后的債務人仍然時刻處于被追償的困境中,沒有奮起的機會。以上對此表明,破產制度遠非參與分配制度所能比擬。再則,我國當前正醞釀制定統一的破產法,這也為糾正參與分配制度運行之不足,把非法人民事主體納入破產法的調整范圍提供了契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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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江平,江帆。論商自然人的破產能力[j].現代法學,1997, (4)。
參與分配申請書范文第5篇
應屆生上海戶口積分細則一、申辦條件
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的,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用人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注冊資金達到人民幣100萬元(含)以上且在20xx年4月1日前注冊登記(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辦的企業除外)、信譽良好的各類直接錄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的用人單位。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用人單位,如確需引進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原則上須在20xx年5月10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門、所在區縣政府或園區主管機構的人力資源工作部門,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中介機構派遣人員,不屬于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的范圍。
(二)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已與第(一)款規定的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直接錄用協議);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間無違法違紀記錄和行為;
3.應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培養方式為委托、定向或在職培養(在校期間有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除外)的畢業生不屬于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的范圍。凡申請直接落戶的畢業生,相關受理機構將對其在學期間繳納社保的情況進行核查。凡發現有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記錄的,其申請將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
申請辦理本市戶籍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須由用人單位遞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填寫完整并簽字加蓋公章的《20xx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辦理戶籍申請表》(含申請材料清單);申請表須在上海學生就業創業服務網(以下簡稱就業創業服務網)的用人單位管理服務平臺上填報后下載打印(申請材料清單將根據網上填報內容自動生成,須一并打印提交)。
(二)填寫完整并加蓋公章的《20xx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個人信息表》(含學習成績評定和學校推薦意見;表中所涉及學科(專業)代碼與學科(專業)名稱必須按照教育部相關學科(專業)目錄填寫,自設專業須填寫上級學科名稱和代碼;表格可在就業創業服務網上下載)。
(三)由學校(或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畢業生推薦表。
(四)填寫完整并加蓋公章的就業協議書(如該協議書含有畢業生未能辦妥落戶手續將解除就業協議內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學校(或研究生培養單位)教務部門蓋章的成績單(按學期分列)。
(六)由學校(或研究生培養單位)教務部門或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外語和計算機等級證書復印件。
1.外語水平證書一般應在畢業生畢業學?;蚺囵B單位考點取得。所學專業屬體育學類(一級學科)和藝術學門類的本科畢業生及畢業研究生可免于提交。
2.計算機等級考試應由省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舉辦。文科(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門類)專業本科畢業生須提供一級及以上證書,理工科(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專業學生須提供二級及以上證書。畢業研究生及藝術學門類、體育學類、數學類、電子信息科學類、電氣信息類、自動化類、計算機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的本科畢業生可免于提交。
(七)由學校(或研究生培養單位)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畢業生在其最高學歷學習階段所獲獎項證書的復印件(驗原件),包括以下:
1.校級以上(含校級)優秀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領到有關證書的,須提供發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并在20xx年6月30日前提交學校畢業生就業部門蓋章的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2.全國性競賽(全國大學生電子設計競賽、全國大學生數學建模競賽、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全國大學生飛思卡爾杯智能汽車競賽等,以上獎項含地方賽區,不含專項競賽)獲獎證書。
(八)用人單位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非法人企業須另提供以下材料(已連續3年獲準受理落戶申請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項材料):
1.上級法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且注冊資金一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2.20xx年上級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權書原件(當年有效);
3.上年度在職員工在滬社保繳納通知書復印件(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4.上年度在滬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稅單復印件(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九)畢業生在本人最高學歷學習期間獲得發明專利證書,須提交專利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專利登記簿副本不受理),并須提供經學校(或研究生培養單位)就業工作部門在本校網站上公示無異議、由帶教導師簽名的書面證明材料原件(公示證明樣表可在就業創業服務網上下載)。
(十)在本市出資創辦企業(不含股份轉讓、后期補注入資金的創業企業)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應與其創辦的企業簽訂就業協議,并須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非零注冊驗資證明,公司注冊成立時間應不晚于20xx年5月31日;
2.由畢業學校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創業情況報告》及20xx年畢業生自主創業情況申報表(可在就業創業服務網下載);
3.20xx年度內連續3個月所創辦企業為員工(包括畢業生本人)繳納社保單據復印件(驗原件),如畢業生本人因戶籍原因無法繳納社保的,須提供其本人未在滬繳納社保的證明;
4.20xx年度內連續3個月所創辦企業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或企業所得稅稅單復印件(驗原件);
5.所創辦企業營業場所情況的相關材料:如屬自購房,須提交自購房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如屬租房,須提交租賃房屋產權證和租房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6.所創辦企業營業場所繳納的公用事業費單據復印件(驗原件),包括水電、通信、物業賬單等。
(十一)其他材料:1.畢業生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支邊支內職工的,須提供:
⑴由父母當年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⑵父母雙方或一方支邊支內工作經歷證明;
⑶由公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2.畢業生父母雙方戶口已遷入上海市的,須提供:
⑴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
⑵由公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3.畢業生已婚且配偶戶口為上海市常住戶口的,須提供以下相關材料之一:
⑴畢業生為博士畢業生的,須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
⑵畢業生為碩士畢業生的,其戶籍在滬配偶為博士學歷的,須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復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
⑶畢業生為碩士畢業生的,其戶籍在滬配偶為碩士學歷(或中級職稱)的,須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結婚滿3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復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復印件(驗原件),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任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
--結婚不滿3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復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復印件(驗原件),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任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戶籍進滬滿3年,驗原件);
⑷畢業生為碩士畢業生的,其戶籍在滬配偶為本科學歷且結婚滿5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復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
⑸畢業生為本科或??飘厴I生的,戶籍在滬配偶為博士學歷的,須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復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復印件(驗原件),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
⑹畢業生為本科或??飘厴I生的,戶籍在滬配偶為碩士學歷(或中級職稱)的須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結婚滿3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復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復印件(驗原件),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任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
--結婚不滿3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復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復印件(驗原件),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任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戶籍進滬滿3年,驗原件);
⑺畢業生為本科或??飘厴I生的,戶籍在滬配偶為本科學歷且結婚滿5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復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單位認為確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關材料或有關說明。
三、申報流程
(一)初審機構須在20xx年5月10日前向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提交《初審機構基本情況及下屬(轄)用人單位登記表》。
(二)用人單位登錄就業創業服務網的用人單位管理服務平臺,在網上填報相關申請信息,核對無誤后網上提交給相應初審機構。
(三)用人單位須備齊單位和畢業生的相關書面材料,由人事工作專員帶好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原件及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至相應初審機構進行現場申報。
(四)相關初審機構確認相關網上填報信息和紙質材料一致,審核通過后,在網上提交相關申請信息并預約時間,到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進行現場受理。
(五)如用人單位尚無相對應初審機構的,可登錄就業創業服務網上的用人單位管理服務平臺,在網上填報相關申請信息,核對無誤后網上提交給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按照預約時間攜相關材料到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進行現場申報。
四、受理期限
20xx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落戶申請的集中受理時間為即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受理時間至20xx年12月20日(以上均不含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
五、審核依據
依據《20xx年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評分辦法》(在就業創業服務網另行公布),對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予以評定。20xx年進滬落戶標準分為72分。
六、受理單位、聯系方式及結果查詢
詳見就業創業服務網。
一、領取《高等學校畢業生進滬就業通知單》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依據申領條件到所在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統一辦理領取《高等學校畢業生進滬就業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手續。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依據申領條件到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領取《通知單》手續。
(二)《通知單》的第一聯用于畢業生去用人單位報到,第二聯用于辦理《居住證》積分對應材料。同時,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戶所需的《就業報到證》。
(三)領取《通知單》受理截止時間為20xx年12月31日。
二、申領《上海市居住證》
(一)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到其實際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領《居住證》。
(二)申辦材料申請辦理《居住證》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3.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居住在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居住在親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
4.期限為6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復印件(驗原件)以及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三、申請居住證積分
(一)已持有居住證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二)持證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聘用)合同;
5.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6.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磁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