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律協會工作計劃范文第1篇第xx屆法學院團委設、,另設等8個職能部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設部長1名,副部長2名或3名。團委干部會議包括團委常務會議和團支書聯席會議。由團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團委信息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社團法律協會工作計劃【五篇】【完整版】,供大家參考。
社團法律協會工作計劃范文第1篇
第xx屆法學院團委設、,另設等8個職能部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設部長1名,副部長2名或3名。
團委干部會議包括團委常務會議和團支書聯席會議。由團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團委信息員負責通知,圍繞總結階段工作、布置新工作、以及傳達學院重要信息和處理突發事件等議程展開。是密切團委主要部門與支部、支部與支部的聯系的途徑,在反饋團員信息和心聲方面起到了橋梁作用。過去一年,團委舉行了多次會議,各項工作高效、有序運作。
團日記是院團委基礎團務工作,是每個團支部生活的真實寫照。各支部采取的方式開展團日記工作,最大限度地發揮支部的積極性。其中,獲得深圳大學xx年度百佳團支部的八個支部,均在評審會上展示了圖文并茂、生動活潑的團日記摘錄,是獲此殊榮的重要原因。
本屆團委開始施行內部信息員制度。該制度旨在增進團委成員對本部門和團委工作的聯系,協助部長向其他部門和團委委員反映問題。各部門信息員于每月25日前制作相應月份的“活動信息、活動計劃一覽表”,經整理后上傳至,方便干部總結工作經驗,方便全體干事了解團委工作。
xx年11月起,在建團九十周年、建校三十周年之際,校團委在全校團員青年中廣泛開展主題為的主題團日活動。團委積極開展動員,鼓勵各支部以參觀學習、專題交流、志愿服務、實踐調研等多種形式開展活動,協助支部進行立項、宣傳、結項等工作。我院所有本科、研究生非畢業班共參與其中。
xx年11月21日,團委和于南區籃球場舉行了名為的拓展培訓活動,約80名團委干部和干事參與其中。近3個小時的培訓時間里,全體干部與干事盡情展現部門風采,同時給其他部門打氣助威?!按禾锘ɑㄟ\動會”為每一屆團委的,通過多個具有趣味性的團隊游戲,搭建展現團委風采,增進部門友誼的活動平臺。
團委的日常宣傳工作主要由團委承擔。團委一年來在了十余篇新聞稿件,包括講座稿件、部分法學院社團組織的活動稿件,取得了較好的宣傳效果。此外,團委充分利用(@深****學院團委、@深****學院新聞通、@深圳大學法學院團委義工協會)等進行活動宣傳,及時更新工作狀況、學院動態、團學活動和社團活動,同時傾聽同學的心聲,了解同學們的需求。
出版刊物
xx年6月,團委和完成了《足跡》的編輯、出版工作,并作為發放到每一位法學院xx級新生手中。當期《足跡》有等七大卷,內容囊括,全面、細致地介紹了一年來法學院的團學工作。如今,新一期《足跡》的各項工作正在如火如荼進行。
法學院團學簡訊由團委制作,搜集每月的學院團學活動,匯總后進行編輯并上交至校團委,同時通過微博,供同學們瀏覽、監督。
本屆團委在各項評優活動中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以下為團委一年來在團學工作中獲得的集體獎項以及部分較為突出的個人獲獎情況【集體獎項】
xx年暑假,由團委義工協會組織的“東村小學支教隊”獲評稱號。
xx年3月,法學院團委獲評。
【3】xx年5月,法學院“大學生普法團”獲市教育局。
【個人獎項】
xx年11月,團委義工協會麥書毓同學獲得稱號。
xx年3月,團委副書記黃銳獲評為深圳大學“,團委義工協會副會長曹倩獲評為深圳大學“。
【3】xx年3月,雷夢云等5名團委干部獲評為深圳大學,陳俞均等10名團委干部獲評為深圳大學,陳穩耀等3名團委干部獲評為深圳大學。
【4】xx年5月,曾靖雯等3名義協干部獲得稱號,陳昭璇等3名義協干事獲得稱號。
xx年9月,團委參與了學院的迎新工作,主要負責和。9月12日,法學院xx級在國際會議廳隆重召開,團委負責適應教育、心理健康、安全教育會議的組織工作。
在屢創佳績和由主講的的鼓舞下,xx-xx年度通過團委立項的總數為,共計參與,是深圳大學的學院。目前,中期評審和結項工作進展順利。
xx年11月26日和27日晚,團委在舉行法律類電影展播活動。許多同學在忙碌的學習生活之余前來領略電影藝術魅力,多角度學習法律知識。
團委、學生會形象推廣部、院研究生會于xx年12月共同舉辦了。此次比賽提升了同學們關心社會關注法治的意識,增強了社會責任感以及學術研究能力,成功征集到一批優秀法律類論文,將選編進新一期院刊《足跡》中。
xx年12月17日,團委和在科技樓報告廳舉辦了 (普法知識競賽),通過一場法律知識盛宴,提升大家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增強校園法制宣傳的實效性。
xx年12月19日,團委和在科技樓報告廳舉辦了,吸引到了等兄弟院系的選手報名。此次比賽不僅為全校具備法律素養和演講才能的同學提供了一個展示自我的舞臺,也增強了大家的法律意識,為普法宣傳做出了一定貢獻。
xx年4月18日上午,團委、組織三十四名同學前往參加庭審體驗活動?;顒舆M一步提高了法學專業同學對我國司法程序的認識,激發了對專業的學習興趣,為將來從事法律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組織志愿者來到了開展。支教的過程中,隊員積極融入當地的生活,和當地小朋友建立了深厚的友誼。
xx年,法學院的9個新生班級團支部全部參加了主題為的雙休日社會實踐活動。xx年6月4日,團委于文科樓h1-104教室召開了。本次評審會不僅充分展示了各團支部的風采,也為支部之間的交流提供了平臺。
法學院團委在xx年定期前往,共計,有效地輔助了中心老師教導孩子進行一些基本的生活自理訓練。
法學院團委在xx年組織會員前往的“四點半課堂”中輔導小學生學習,共計,的義工參與其中。
xx年12月,法學院團委與共同合作,開展“新視野項目”幫助解決外來工子弟的教育問題。該項目為長期幫助擴展外來工子弟學生視野的公益行動。
xx年6月,通過前期招募,團委組織由法學院和義協組成的志愿服務隊伍,承擔深大u站的值班工作。目前該項志愿服務正在進行。
xx年11至12月,團委在深圳大學第九屆法律文化節期間主辦了 共四項活動,繽紛多彩的形式滿足了同學們的活動需求,豐富了同學們的課余生活。
xx年12月,按照的精神,應深圳市教育局
的邀請,法學院團委和黨工委合作開展了“樹立法治理念,弘揚法治精神”為主題的深圳市公民法律素質資助計劃資助項目之深圳大學巡回普法活動,分別于進行了普法巡回演出?,F場不僅有講師精彩的演講,還有法學院戲劇社帶來的精彩演出。其中的坪山六聯小學普法活動中,有近齊聚室內操場聽取講座。
社團法律協會工作計劃范文第2篇
國務院辦公廳
【代碼】101
一、主要職責
國務院辦公廳是協助領導同志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國務院會議的準備工作,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二)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組織起草或審核以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的公文。
(三)研究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請示國務院的問題,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審批。
(四)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對國務院部門間出現的爭議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領導同志決定。
(五)督促檢查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務院公文、會議決定事項及國務院領導同志有關指示的執行落實情況并跟蹤調研,及時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
(六)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組織處理需由國務院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來信來訪中提出重要建議和反映的重要問題,辦理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的有關事項。
(八)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組織專題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九)負責國務院值班工作,及時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重要情況,協助處理各部門和各地區向國務院反映的重要問題。
(十)做好行政事務工作,為國務院領導同志服務。
(十一)辦理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國務院辦公廳設6個職能司局。
(一)秘書一局
辦理文電收發運轉、國徽印鑒管理、國務院全體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和總理辦公會議等會議會務及國務院領導同志內事活動、國務院值班、信息、檔案和數據管理、辦公廳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機要通信和辦公自動化、《國務院公報》編輯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書二局
辦理發展計劃、經貿、工業(含國防工業)、財稅、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建設、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水利、農業、林業、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金融證券、審計、海關、環保、統計、工商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藥品監督管理、旅游、供銷、體改、氣象等經濟方面的文電、會務和督查工作。
(三)秘書三局
辦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監察、民政、人事、文化、衛生、體育、計劃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臺僑、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知識產權、機構編制等社會事業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及聯合全國人大、全國政協、軍隊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辦國辦局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確定的工作范圍,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向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提供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重要信息,辦理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的有關事項;
指導部門和地方的業務工作;
處理跨部門、跨地區的疑難問題。
(五)人事司
負責國務院辦公廳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辦理工作人員的出國手續;
負責國務院領導同志辦公室的人事工作;
負責掛靠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負責在中南海北區辦公的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服務事務以及機關后勤管理工作。
(七)機關黨委。
負責國務院辦公廳及其掛靠單位和國務院外事辦公室的黨群工作。
外交部
【代碼】102
內設機構及其職能
(一)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處理日常事務;
協調部內業務工作,溝通各方面的情況;
綜合辦理文電運轉、信息處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國際形勢和國際關系中全局性和戰略性的問題,研究規劃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區經濟金融形勢和經濟外交工作;
協調部內各單位和駐外使領館的調研工作;
起草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部領導的有關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
研究和指導編寫中國外交史。
(三)亞洲司
掌握、研究亞洲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和形勢;
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
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
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四)西亞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亞北非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和形勢;
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
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
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和形勢;
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
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
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六)歐亞司
掌握、研究歐亞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及形勢;
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
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
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七)歐洲司
掌握、研究歐洲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和形勢;
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
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
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和形勢;
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
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
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和形勢;
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
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
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十)國際司
調研多邊外交領域的形勢和發展趨勢;
負責處理聯合國及其它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有關問題。
(十一)軍控司
負責軍控、裁軍、核不擴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區安全等問題,執行上述領域的方針、政策和處理上述領域的外交事務。
(十二)條約法律司
研究和處理外交工作中的條約、法律方面的問題;
辦理各種涉及條約、法律以及領土、邊界、地圖等涉外案件;
負責辦理或參加有關條約、法律的國際會議和雙邊談判;
協助有關部門審核國內制定的涉外法規。
(十三)新聞司
負責就中國外交政策和中國對外關系、國際問題新聞和闡述立場;
對外國常駐記者和臨時來華外國記者采訪給予協助;
協調外交部公眾外交工作;
負責外交部網站建設等。
(十四)禮賓司
主管國家對外禮儀事項;
負責研究和處理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在華的禮遇、外交特權和豁免問題;
指導我駐外使領館和地方外辦辦理涉外工作中的禮賓問題。
(十五)領事司
主管同外國談判簽訂領事條約、設領協議和其他有關領事方面的協議等;
指導地方外辦管理外國在華領館有關事務;
指導我駐外領事機構的領事僑務工作;
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涉外案件;
頒發護照和簽證;
辦理公證、認證及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法律文書等。
(十六)港澳臺司
在外交方面貫徹執行中央關于港澳臺問題的方針政策;
協調處理有關港澳臺問題的涉外事務。
(十七)翻譯室
負責重要外交文件、文書的英、法文筆譯與外交部安排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動的英、法文口譯;
承擔外交部組織的國際會議的同聲傳譯;
培訓英、法文高級譯員。
(十八)外事管理司
辦理各地區和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有關外事問題的請示、報告;
擬定和修訂外事工作的法規;
對外事管理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建議。
(十九)涉外安全事務司
執行我外交涉及非傳統安全領域的方針政策;
主管有關調研工作;
協調和處理相關涉外事務。
(二十)干部司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對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負責公務員制度和外交隊伍的建設;
主管機構設置和干部的編制、計劃錄用、審查、調配、培訓、職稱、考核、任免、晉升、獎懲、工資、福利、離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離退休干部局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離退休干部政策;
負責離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規劃、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
歸口管理部機關和部屬單位基建計劃;
管理部機關物資、設備及部內、駐外使領館房地產;
承辦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地產的審核和談判等。
(二十三)財務司
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政策和法規;
經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業、教育經費和預算外資金,管理部屬國有資產;
歸口管理、指導我駐外機構和部屬單位的財會業務等。
(二十四)檔案館
外交部檔案館屬部門檔案館,是永久保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外交檔案的基地。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屬單位形成的檔案,對部內、部屬各單位和我駐外使領館、團、處、駐港公署的檔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負責為部內各單位和駐外機構采選、配發與外交工作有關的種類書籍、報刊和工具書,并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檔案館具有對本部門檔案業務的行政管理職能。
(二十五)機關黨委
負責外交部機關和部屬單位黨組織的建設及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圍繞外交中心任務開展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論培訓,指導工、青、婦等群眾組織開展工作。
(二十六)監察局
檢查各行政職能部門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受理對各行政職能部門、國家公務員和外交部各行政職能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調查處理各行政職能部門,國家公務員和各行政職能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各行政職能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依照行政法規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十七)國外工作局
指導駐外使領館的政治理論學習和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
指導駐外使領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務局
外交部機關及駐外機構服務局是外交部機關直屬事業單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機關外,下設有業務處、交通處、綜合服務處、樓宇管理處、駐外機構供應處、駐外機構物資供應處、華風賓館等單位。主要擔負為外交部機關工作服務、為我駐外使領館服務的任務。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代碼】104
一、主要職責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是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
總量平衡,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
(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
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
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
研究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
負責日常經濟運行的調節,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產業政策和價格政策;
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價格政策的執行;
制定和調整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
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四)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
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建議,指導和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
安排國家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
引導民間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
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
安排國家撥款的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組織和管理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工作。
(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
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
研究并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
指導工業發展,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
制定工業行業規劃,指導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
擬訂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發展規劃;
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宏觀指導;
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規劃,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地區經濟協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
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監督計劃執行情況,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
管理糧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藥品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國家儲備;
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
(九)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
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擬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提出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政策,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
組織協調環保產業工作。
(十一)研究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狀況,提出優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議,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
研究提出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宏觀指導,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三)擬訂和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參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起草和實施。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糧食局、國家煙草專賣局。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主要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內設26個職能機構(司、局):
(一)辦公廳
負責會議組織、文電運轉、檔案管理、保密、秘書事務和政務信息等委機關日常政務以及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
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負責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
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國際經濟的重大問題。
(三)發展規劃司
研究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
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區域規劃。
(四)國民經濟綜合司
分析研究國內外經濟形勢,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提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對策建議;
組織研究并提出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包括年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標和政策;
提出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
擬訂并協調國家重要物資儲備計劃。
(五)經濟運行局(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監測分析工交行業經濟運行態勢,組織解決工交行業經濟運行的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工交行業經濟運行方面的政策建議;
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工作;
提出動用國家物資儲備的建議;
管理國家藥品儲備;
承擔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六)經濟體制綜合改革司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
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
提出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議。
(七)固定資產投資司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調控政策;
提出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建議;
安排國家撥款的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
(八)產業政策司
研究分析產業發展的情況,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組織和協調專項產業政策的制定,監督產業政策落實情況;
提出國家鼓勵、限制和淘汰的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指導目錄;
研究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
提出優化產業結構、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政策建議。
(九)國外資金利用司
研究國際資本的動態,監測分析我國利用外資的狀況,提出利用外資戰略,研究協調有關重大政策;
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
提出利用外資規劃,提出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和限額以上備選項目;
商有關部門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安排限額以上外商投資重大項目;
提出對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結構、用匯的規劃和政策;
安排在境外的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十)地區經濟司(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辦公室)
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政策;
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
協調地區經濟發展,指導地區經濟協作,協調經濟特區和開放地區的重大問題;
編制“老”、“少”、“邊”、“窮”地區經濟開發計劃和以工代賑計劃;
承擔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農村經濟司
研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重大問題;
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建議;
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的發展規劃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國家石油儲備辦公室)
研究國內外能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
擬訂能源發展規劃,提出相關體制改革的建議;
實施對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的管理;
管理國家石油儲備;
提出能源節約和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運輸司
研究交通運輸發展的狀況,提出交通運輸發展戰略、規劃和體制改革建議;
擬訂促進交通運輸技術進步的政策,對交通運輸現代化實施宏觀指導。
(十四)工業司
分析工業發展情況,研究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
擬訂主要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對工業現代化實施宏觀指導;
指導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
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
承擔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
承辦稀土行業發展的有關工作;
負責鹽業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術產業司
研究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動向,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政策、重點領域和相關建設項目;
提出支持重點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可促進和帶動國民經濟素質提高的重大產業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裝備的研制開發;
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業司
研究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發展的有關問題,促進多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共同發展;
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和具體措施,加大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宏觀指導和扶持;
指導和促進中小企業的對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
協調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中的問題。
(十七)環境和資源綜合利用司
研究解決經濟、社會與環境、資源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
提出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政策;
編制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
組織協調環保產業有關工作,依法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范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十八)社會發展司
提出社會發展戰略,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協調人口、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游、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
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九)經濟貿易司
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
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監督計劃執行情況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
管理國家糧食、棉花等儲備,指導監督國家訂貨、儲備、輪換和投放;
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財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
研究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以及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的問題,分析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執行情況并提出建議;
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
參與確定有價證券的發行總規模、結構和投向;
研究提出企業債券的發行總量和資金投向。
(二十一)價格司
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變動,提出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調控政策和價格改革建議;
起草商品價格和收費方面的法律、法規;
擬訂重要商品價格和收費政策并組織實施;
提出價格管理的范圍、原則和辦法;
擬訂和調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組織重要農產品成本調查。
(二十二)價格監督檢查司
指導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價格檢查,依法處理商品價格和收費的違法行為和違法案件;
承擔中央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和中央企業的價格違法案件的審理工作;
起草價格監督檢查的行政法規、規章,按規定受理價格處罰的復議案件和申訴案件。
(二十三)就業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業、居民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就業規劃,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
組織擬訂和論證相關體制改革方案,協調解決相關的重大問題。
(二十四)法規司組織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負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
負責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負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機構合作的有關事宜;
協助有關司推進重大涉外項目,開展國際經濟調研;
負責委機關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權限,負責委機關及委屬單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委管國家局和委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教育部
【代碼】106
一、主要職責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教育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
起草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
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速度,指導并協調實施工作。
(三)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
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方針、政策;
監測全國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
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對我國的教育援助、教育貸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設置標準、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文件;
組織審定中等和初等學校的統編教材;
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
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與評估。
(五)統籌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職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學校設置標準,審核高等學校的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
制定學科專業目錄、教學基本文件,指導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高等教育評估工作;
負責"211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六)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七)規劃并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工作和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制定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并指導實施;
研究提出各級各類學校的編制標準;
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工作。
(九)統籌管理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
制定各類高等學校招生計劃;
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
歸口管理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
(十)規劃并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
宏觀指導高等學校的高新技術應用研究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協調并指導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國防科技攻關項目的實施工作;
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發展建設。
(十一)統籌管理并協調、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擬定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
規劃并協調、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
指導我駐外教育機構的工作。負責協調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教育交流。
(十二)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
(十三)擬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
編制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
制定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并組織協調監督檢查;
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測試工作。
(十四)統籌規劃學位工作,起草有關學位工作的法規;
負責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
負責國際間學位對等、學位互認等工作;
承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五)負責協調“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各委員單位及其他部門、機構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負責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亞太地區辦事處、駐京辦事處的聯系與交流;
負責與我國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常設代表團的聯絡并指導其工作。
(十六)承辦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事項。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綜合協調部機關重要政務、事務,負責文件運轉和管理;
負責部長辦公會、部級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并督辦;
負責新聞宣傳以及文秘、檔案、保密、、保衛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與法制建設司
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的研究并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
規劃并起草綜合性教育法律、法規草案。
(三)發展規劃司
制定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
負責全國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
負責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和布局、結構的調整;
擬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研究提出各類高等學校設置標準,審核高等學校的設置、撤銷和更名;
負責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有關工作;
管理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基建投資。
(四)直屬高校工作辦公室
指導直屬高校制定發展戰略規劃;
指導、協調直屬高校管理體制調整、改革工作;
負責與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建直屬高校的有關工作;
組織實施高校領導干部培訓工作;
就直屬高校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溝通、反映有關情況和問題;
配合有關司局核定中、長期發展規模;
配合有關司局,做好直屬高校重點建設的有關工作;
負責直屬高校領導班子建設調研、年度考核、特邀聯絡員等工作;
匯總、分析直屬高校年度事業發展基本數據和有關信息;
負責兩院院士候選人的部門遴選工作;
承擔教育部直屬高校工作咨詢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負責咨詢委員會全體會議組織籌備工作。
(五)人事司
負責直屬高等學校、部機關與直屬單位、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等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規劃并指導教師和教育行政干部隊伍建設工作;
協調并指導直屬高等學校內部人事與分配制度改革。
(六)財務司
參與擬定教育經費籌措和管理的方針、政策;
統計并監測全國教育經費投入情況和執行情況;
編制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經費的預算和決算;
負責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并監督資本運營;
負責有關工商稅務、財務檢查、內部審計等方面的協調工作。
(七)基礎教育司
宏觀指導基礎教育工作和重點推動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的基本教學文件及評估標準,指導教育教學改革;
組織審定統編教材,規劃教材建設工作;
指導中小學電化教育、圖書和教學儀器設備配備工作;
指導中小學德育工作、幼兒教育工作、殘疾少年兒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基礎教育各類學校及教育機構的工作。
(八)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職業教育/成人教育)
統籌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化技術教育,編制中等職業教育的專業目錄和教學指導文件;
制定教學評估標準并指導實施工作;
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
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各類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的工作以及職業證書考試。
(九)高等教育司
統籌管理各類高等教育,規劃并指導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制定學科專業設置目錄、教學指導文件、指導性教材建設規劃、教學儀器和實驗設備基本配備標準;
指導社會力量舉辦高等學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導并協調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
統籌規劃并指導少數民“雙語”教學和教材建設;
負責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十一)師范教育司
指導普通師范教育和在職教師的培訓工作;
制定各級各類師范院校培養目標、規格及師范教育基本專業目錄,指導師范教育教學改革和師資培訓工作。
(十二)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承辦教育督導團的日常工作,組織國家督學對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宏觀指導各地的督導工作。
(十三)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
規劃高等學校杜會科學研究、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建設工作并指導實施;
負責高等學校黨建、學生與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穩定工作;
規劃并指導高等學校思想政治工作隊伍的建設;
負責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出版物的監督管理。
(十四)高校學生司
負責各類高等學校的招生及全國統一考試工作;
負責各類高等教育學歷和學籍管理工作;
負責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計劃井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少量國家急需、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分配計劃。
(十五)科學技術司
擬定高等學校自然科學技術的發展規劃;
組織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并指導實施;
協調并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學??萍汲晒D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負責教育系統信息化建設;
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和本部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無線電管理工作;
協調教育系統有關版權和專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體育衛生/藝術國防)
宏觀指導學校體育、衛生健康和藝術教育工作,制定有關體育、衛生、藝術教育教學的指導性文件;
協調大中學學校及學生參加國際體育競賽和藝術教育等交流活動;
規劃并指導有關的專業教材建設、專業師資培訓;
指導并協調學校國防教育和學生軍訓工作。
(十七)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
擬定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中長期規劃;
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應用情況;
指導語言文字改革;
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以及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
(十八)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審定語言文字標準和規范,制定語言文字信息處理標準;
指導地方文字規范化建設;
負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的研究與應用。
(十九)國際合作與交流司
負責教育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統籌管理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工作;
按有關規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項目;
規劃并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
指導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業務工作。開展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統籌規范并歸口管理全國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
負責“211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科學技術部
【代碼】107
一、基本職能
(一)組織編制全國民用科學技術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研究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
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科技創新機制;
指導部門、地方科技體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
優化科技資源的配置;
負責歸口管理的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和科技外事經費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
(四)研究制訂加強基礎性研究、高新技術發展的政策措施;
負責重大基礎性研究計劃、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科技攻關計劃、科技創新工程和社會發展科技計劃的制定與組織實施。
(五)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及應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
指導科技成果轉化;
管理部級高新技術重點新產品工作;
負責火炬計劃、星火計劃、成果推廣計劃等科技開發計劃指南的制定并指導實施;
管理部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促進高新技術出口及相關政策的制定。
(六)參與編制國家重大科學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設規劃;
編制和實施國家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基地的計劃。
(七)研究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
(八)研究制訂我國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方針、政策;
負責雙邊和多邊政府及有關國際組織之間的科技合作計劃;
指導駐外科技機構的工作;
負責駐外使領館科技干部的選派與管理;
管理外國政府、國際科技組織有關對華科技援助和我國對外科技援助的工作;
負責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地區的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訂科技法律、法規的建議;
歸口管理全國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與科技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
制定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促進科技咨詢、招標、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推動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
(十)負責科技信息、科技統計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
審核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
(十一)指導協調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報社。
(十三)承擔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和職能
(一)辦公廳
承辦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
負責有關重要文件起草、調研工作;
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文書檔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務工作;
負責科技宣傳和新聞工作。圍繞部中心工作,開展軟科學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部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干部隊伍建設和有關人事、機構編制工作;
負責駐外科技干部的選派與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
研究全國科技工作、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方針和政策,創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的環境;
組織研究科技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推動部門和地方科研院所的體制改革工作;
研究起草有關科技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加強有關科技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合同仲裁、科技咨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
研究科技人員有關政策,推動科技管理干部培訓及科普工作;
對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進行審核。
(四)發展計劃司
研究科技發展戰略,組織編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
組織編制國家各項科技發展計劃、科技開發計劃指南和國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組建計劃;
提出國家各項科技計劃的協調、綜合平衡和經費配置的建議。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記、評價、鑒定、獎勵、保密、技術市場、技術出口等政策、條例和管理辦法;
參與編制國家重大科學工程的建設規劃;
管理部級高新技術重點新產品工作;
負責科技統計工作。
(五)條件財務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負責開辟科技經費渠道、籌措科技資金;
負責編制歸口管理的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和科技外事經費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
推動科技經費的財務改革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實施工作,對經費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研究科研條件保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規劃;
負責科技期刊管理工作;
編制和管理機關基建計劃;
監管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六)國際合作司
研究國際科技合作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章、制度;
組織實施政府雙邊和多邊及有關國際組織之間的科技合作計劃、官方科技合作協議等外事工作,審核與協調重要民間科技合作交流項目;
組織實施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有關對華科技援助和我國對外科技援助;
指導駐外科技機構工作,聯系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駐華科技機構,聯系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有關科技工作。
(七)基礎研究司
研究國家基礎研究的發展戰略、方針和政策;
組織提出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實施基礎研究重大項目前期研究專項;
組織推薦和實施國家重大科學工程及重點基礎研究基地建設;
規劃并指導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建設;
推動基礎研究機構的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承辦基礎研究的有關工作。
(八)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司
研究工業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方針政策;
組織提出工業領域高新技術發展規劃和計劃;
組織實施信息、自動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領域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劃;
組織實施工業領域國家重大科技攻關計劃和科技創新工程;
承擔部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宏觀管理工作;
推動工業領域的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和生產力促進中心等技術服務體系的建設。
(九)農村與社會發展司
研究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
組織實施生物、海洋領域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
組織實施農村與社會發展方面的國家重大科技攻關計劃和社會發展計劃;
指導農村重大科技產業的示范;
指導涉及人口、資源、環境、醫藥衛生、科技扶貧、科技興市(縣)和可持續發展綜合試驗區等科技工作;
推動相關領域的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十)直屬機關黨委
(十一)監察局
(十二)離退休干部局
1.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并根據離退休干部統一管理,待遇分開的原則,具體擬定本部門的實施辦法。
2.組織離退休干部閱讀、學習文件和參加政治活動。負責離退休干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休養和用車等服務的安排。有組織有領導地發揮離退休干部在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3.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干部的喪葬和善后處理事宜。
4.負責對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并轉發和傳達有關文件。
5.承擔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離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代碼】108
一、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國防科技工業和民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制定國防科技工業及行業管理規章;
(二)組織研究和實施國防科技工業體制改革;
組織軍工企事業單位實施戰略性重組;
組織國防科技工業的結構、布局、能力調整、企業集團發展和企業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國防科技工業的發展規劃、結構布局、總體目標;
組織編制國防科技工業建設、民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
(四)組織管理國防科技工業質量、安全、計量、標準、統計、檔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廣;
(五)擬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業的產業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實施行業管理;
指導軍工電子的行業管理;
負責國家核電建設、同位素生產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負責組織管理國防科技工業的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
代表中國政府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及其有關活動;
負責軍工企事業單位的軍品出口管理。
二、內設機構
辦公廳、政策法規司、體制改革司、綜合計劃司、財務司、科技質量司、系統工程司、民品發展司、民爆器材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際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機關黨委、離退休干部局、紀檢組監察局等。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代碼】109
一、工作職能
國家民委承擔著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業的發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健康發展,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的重要任務。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國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黨中央、國務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擬定國家有關民族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健全民族法律體系。
(三)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并監督貫徹執行。組織對有關國家民族政策、民族問題的研究。
(四)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慶?;顒?。
(五)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系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六)組織對我國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配合有關部門擬定向聯合國發出的關于我國少數民族人權公約報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查研究牧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承辦民族地區扶貧事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
(八)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并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九)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十一)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系,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二)聯系少數民族干部,協助有關部門作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及黨群工作。
(十三)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開展少數民族對外宣傳和辦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地區等有關事宜,辦理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有關回國探親、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協助委領導處理日常工作;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組織委內重要文件起草;
負責委機關文秘、信息、檔案、、保密、保衛、財務、行政管理、辦公自動化等工作;
組織和承辦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慶?;顒?;
組織接待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團組;
為直屬單位提供有關服務。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研究擬定國家民族事務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健全民族法律體系;
指導與促進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
制定并監督執行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和處理民族關系方面的有關政策和措施,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
組織調研我國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參加涉及我國少數民族人權的國際活動,配合擬定向聯合國發出的有關情況報告;
組織研究散雜居少數民族、少數民族婦女兒童保護等問題并提出有關特殊政策措施,辦理民族鄉的有關事宜;
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的調查研究,整理、編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獻,聯系民族研究學術團體。
(三)經濟發展司
組織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配合制定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輯《中國民族統計年鑒》;
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金融、稅收、經貿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牽頭指導和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及國家對這方面實行的優惠政策的組織實施,協助推進民族地區的科技發展和對口支援及經濟技術合作;
組織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改革與發展中的有關問題調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國家扶貧管理部門承擔民族地區扶貧有關事宜,負責委機關的定點扶貧工作。
(四)文化宣傳司
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體育、衛生和語言文字、新聞出版的特殊問題并提出相關意見;
配合制定少數民族文化、體育、衛生等有關發展政策和規劃,主辦重大民族文化活動,承辦全國少數民族體育運動會,協助民族醫藥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護工作;
管理全國民族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導民族語文翻譯、出版、廣播、影視等工作;
開展我國各民族之間的文化藝術合作與交流;
按規定權限管理委屬文化藝術團體和新聞出版、古籍整理單位并提供有關服務。
(五)教育科技司
在國家教育改革發展的總體規劃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參與研究與制定民族教育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規劃,提出民族教育發展的特殊意見和建議;
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擔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對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協助推進民族地區的科技發展;參與研究和制訂民族地區科技發展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規劃;
配合有關部門在民族地區開展科學普及和科技推廣工作;
協調和指導國家民委系統科技工作。按規定權限管理委屬民族院校。
(六)國際司
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學術和人才交流、經濟技術合作,監督審核、協調處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關系等有關重大涉外事宜;
指導協調委屬單位的對外聯絡,承擔“中國少數民族對外交流協會”的工作任務;
組織協調民間形式的對外交流活動;
了解掌握我國少數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關情況;
負責委機關的涉外事務。
(七)規劃財務司
擬定并監督檢查委屬事業經費、專項撥款、國有資產、專用物資、基建投資的管理辦法;
擬定財務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管理委屬單位的有關財務工作。
(八)人事司(機關黨委)
聯系少數民族干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
按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事宜;
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九)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司。
(十)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國家民委紀檢組監察局
駐國家民委紀檢組主要職責為:按照《中國共產程》和《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在中央紀委、監察部和國家民委黨組的領導下,監督檢查國家民委及所屬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國務院決策情況;
對委黨組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干部實行監督;
協助委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
指導委屬單位各級紀委開展對黨員的黨風廉政教育;
監督、檢查國家民委制訂本系統從源頭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
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完成中紀委、監察部和國家民委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駐監察局的職責為:按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在中紀委、監察部和國家民委黨組的領導下,監督檢查行政監察對象(委機關司局領導班子及其以下公務員、下屬單位中由國家民委黨組任命的司局級行政領導班子及成員)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方面的情況;
指導委屬單位監察機構依法開展行政監察工作;
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受理監察對象不服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述;
法律、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完成中紀委、監察部和國家民委黨組、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駐國家民委紀檢組、監察局合署辦公,內設綜合室、案件檢查室兩個工作機構。人員編制為七名。
(十一)離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問題研究中心(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機關服務中心(局)
(十五)全國少數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碼】110
一、主要職責
中國公安機關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防范、打擊恐怖活動;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管理集會、游行和示威活動;
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內設機構
公安部設有辦公廳、警務督察、人事訓練、宣傳、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邊防管理、刑事偵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衛、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監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裝備財務、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級機構,分別承擔有關業務工作。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國家林業局的公安局和海關總署緝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雙重領導。
民政部
【代碼】113
一、主要職責
(一)擬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規章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國性社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團、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同胞社團、外國人在華社團、國際性社團在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
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
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指導、監督地方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中央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
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
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指導、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
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
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
審核報批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志愿兵、復員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及實施方案,研究提出有關生活待遇標準;
擬定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和軍供站設置規劃;
指導軍地兩用人才保護單位。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
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擬定并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國際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國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
指導地方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擬定國內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
制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指導婚姻管理工作;
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
負責縣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
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排列順序及簡稱的審核報批。
(十一)承辦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
擬定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規則;
規范全國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
負責國內外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二)組織、協調、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
負責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
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準;
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
研究提出福利(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四)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
(十五)擬定兒童收養管理的方針、政策;
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工作。
(十六)擬定和監督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方針、政策;
指導全國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參加與民政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
管理民政工作領域的政府、民間組織和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
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協調和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承辦部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
組織草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文件,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及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表彰活動;
組織草擬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負責部機關督查督辦工作;
負責部新聞宣傳、出版發行、期刊管理和政務信息工作;
負責部機關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和辦公自動化工作。
下設:法制辦公室、綜合處、秘書處、新聞辦公室、辦公室
(二)民間組織管理局
擬定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并監督實施。負責全國性社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團、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和臺灣同胞社團、外國人在華社團、國際性社團在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
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
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指導和監督地方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規劃,擬定管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政策措施;
負責中央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
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
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注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指導和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下設:辦公室、社團登記處、社團管理處、民辦非企業處
(三)優撫安置局
擬定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退伍義務兵、轉業志愿兵、復員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的方針、政策、規章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支援軍隊和國防建設;
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
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負責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報批。研究提出軍隊離退休干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準,擬定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管理辦法;
擬定軍地兩用人才培訓、使用規劃和政策;
擬定軍供站設置規劃,指導地方軍供工作。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日常工作。
下設:綜合處、優撫處、軍休干部安置處、退役士兵安置處、雙擁辦秘書處、雙擁辦政研處
(四)救災救濟司(中國國際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救災工作和社會救濟的方針、政策、規章并監督實施;
組織、協調救災工作;
統一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組織核查災情、慰問災民;
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
承擔國內外對中央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定相關配套政策,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擬定保障五保戶和特困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救濟的方針、政策、規章并指導實施,指導各地社會救濟工作。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下設:綜合處(減災辦秘書處)、救災處、社會救濟處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擬定和監督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關的生活救助方針、政策和規章;
管理、分配中央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建立資金發放核查制度;
擬定和組織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信息管理系統規劃、規范及標準。
下設:綜合(信息)處、農村處、城市處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擬定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方針、政策、規章并指導實施。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干部的培訓和表彰工作;
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擬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下設:婚姻管理處(綜合處)、農村工作處、城市工作處
(七)區劃地名司
擬定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并監督實施;
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體制改革建議;
負責縣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
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排列順序及簡稱的審核報批。承辦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國際公有領域和天體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邊境地名的審核報批;
擬定我國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規則;
規范全國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
負責國內外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
參加聯合國和國際地名組織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組織、協調和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
負責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下設:區劃管理處、邊界管理處、地名管理(綜合)處
(八)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
擬定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的方針、政策、規章并指導實施;
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機構標準及管理規范,擬定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
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
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的日常工作。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擬定和監督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方針、政策。擬定收養政策,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工作。
下設:綜合處、社會福利處、社會事務處、救助站管理處
(九)財務和機關事務司
擬定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負責部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
管理部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基建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負責部機關事務、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與協調。
下設:綜合處、財務處、基建房管物資處
(十)外事司
參加與民政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
研究處理與民政業務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建議書;
管理民政工作領域的政府、民間和國際機構的雙邊、多邊國際交流與合作和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和臺灣事務。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設:一處、二處
(十一)人事教育司
社團法律協會工作計劃范文第3篇
二0一四年三月一日(第二版)
目 錄
第一部分 有關書法協會的基本情況
1、書法協會簡介……1
2、書法協會宗旨……1
3、書法協會會訓……1
4、書法協會社團編號及類型……1
5、書法協會指導單位……1
第二部分 組織機構
1、 總則……1
2、書法協會干部職責……2
a、會長……2
b、常務理事會……2
c、副會長……2
d、財務部……2
e、秘書部……2
f、策劃部……2
g、宣傳部……2
h、組織部……2
i、外聯部……3
第三部分 書法協會管理制度
1、總則……3
1、會員……3
3、 會員的權力……4
4、 會員的義務……4
5、 會員的獎勵制度……4
6、 會員的懲罰制度……5
7、 干部的獎勵制度……6
8、 干部的懲罰制度……6
第四部分 書法協會財務管理制度……6
第五部分 書法協會常規活動的舉辦……7
第六部分 附則……7
有關書法協會的基本情況
第一章 書法協會簡介
書法協會成立于2005年10月,是隴南師專美術系指導管理下的文娛類社團,自成立以來,以展示中國書法魅力,提高當代大學生的藝術修養為宗旨。營造校園書法氣氛為本質,在隴師校園里樹立了良好的形象,書法協會舉辦了一系列書法展及書法臨帖大賽。邀請了校內外的專業指導老師指點授課,開展講座,以及會員間的互助觀摩活動提高了會員的書法水平,培養了一批書法愛好者。
第二章 書法協會宗旨
展示中國書法魅力,提高當代大學生的藝術修養
第三章 書法協會會訓
揮毫潑墨 風骨灑脫;
筆墨流轉 神韻自現;
借古開今 厚積而發;
以書會友 以技載道。
第四章 書法協會社團編號及社團類型
第一條 社團編號:STW0506
第二條 社團類型:文娛類
第五章 指 導 單 位
隴南師范高等??茖W校美術系
組 織 機 構
第一章 總 則
本社團由隴南師專美術系主管,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各項活動進行討論、決定。日常事務由會長、常務委員進行管理決定。
第二章 書法協會干部職責
第三條 會長:負責制定每學期工作計劃,領導協調各部工作,監督活動的開展及實施,對全社負責。任期一年或兩年(最多兩年)。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負責討論、決定各項日常事務,對會長、各部長進行工作監督。任期一年或兩年(最多兩年)。
第五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做好各部的協調及分管工作,保證活動的正常開展和評優工作。任期一年。
第六條 財務部:管理社團所有經費,并隔時對理事會及會員 匯報開支情況。任期一年。
第七條 秘書部:做好每次會議記錄,并負責會員注冊。任期 一年。
第八條 策劃部:做好每次的活動策劃(提前一周做好)、活 動 總結(最遲活動結束后兩天,必須附活動剪影)、學期總結、學年總結。任期一年。
第九條 宣傳部:主要負責每次活動的宣傳(展板、通知、 海 報、橫幅等)。任期一年。
第十條 組織部:組織好每次活動場所,并做好干部、會員的 考勤工作(隔時向理事會及會員匯報出勤情況)。任期一年。
第十一條 外聯部:負責聯系指導教師以及聯系其它社團,并負責活動報名統計。任期一年。
書法協會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十二條 本著為廣大學生服務的原則。
第十三條 為確保各項活動的正常有序展開。
第十四條 為了營造校園書法氣氛,在隴師校園里樹立了良好的形象。
第十五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書法協會的管理制度,繁榮校園文化生活,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六條 書法協會所有成員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隴南師范高等??茖W校、隴南師范高等??茖W校書法協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書法協會所有成員應當是具有隴南師范高等??茖W校正式學籍的學生。
第二章 會 員
第十八條 凡正式取得我校學籍的各系(部)學生,承認書法協會章程,上交相關申請材料者,均可申請加入書法協會。
第十九條 會員須遵守國家法律,遵守隴南師專各項管理規定,不得假借我社團名義做出違反國家法律的事件。
第二十條 會員是我社團各項工作的動力所在,調動會員積極有序的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是我社團鍛煉會員能力的主要目標。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有參與書法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權。
第二十二條 有對各項活動具有建議、批評、監督權。
第二十三條 有參加書法協會職務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四條 有代表書法協會參加學校的各項活動權。
第二十五條 有享受學期(學年)評優權。
第二十六條 有監督書法協會財務開支情況的權利。
第四章 會員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遵守《高校學生管理制度》及遵守《隴南師專書法協會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要為書法協會的發展出謀劃策,積極發揮自己的特長。
第二十九條 要有集體意識及團體精神,努力爭取和維護社團榮譽。
第三十條 積極踴躍地參加社內活動,服從社團安排,認真完成社團安排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凡社團舉辦活動或召開會議,不得無故缺勤,有事須向社團請假,以免影響活動的正常舉行。
第三十二條 會員每學期開學必須到書法協會統一注冊。
第五章 會員的獎勵制度
對書法協會有貢獻者,活動積極者。
第三十三條 每學期舉辦一次頒獎典禮,對社團有貢獻者,活動積極者給予表彰。
第三十四條 工作突出者可向學校推薦授予“優秀積極分子”榮譽稱號。
第三十五條 每次會議及培訓全勤者學分評定時可獎勵2分。
第六章 會員的懲罰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有攻擊本社團的言論和行為,以及組織和煽動鬧事,破壞社團正常工作者,取消學期社團評優資格。
第三十七條 在納新過程中,招收者,取消學期社團評優資格。
第三十八條 在舉辦活動過程中,因個人原因,耽誤進度者,取消學期社團評優資格。
第三十九條 故意不參加社團會議、活動,累計三次者(包括三次),取消本學期社團評優資格,請假三次按缺勤一次計,但在第三次前連續三次按時出勤者,將抵消前一次缺勤,并且減1.5分。
第四十條 視情節嚴重者給予取消某些權利(須有理事會全體通過,社長宣布方才生效),并且減2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國家法令、法律、法規、條例,被追究刑事責任者給予除名(會長須辦理會手續,蓋書法協會會章方才生效)。
第七章 干部的獎勵制度
第四十二條 每學期舉辦一次頒獎典禮,對社團有貢獻者,活動積極者給予表彰。
第四十三條 工作突出者可向學校推薦授予“優秀社團干部”榮譽稱號。
第四十四條 每次會議及培訓全勤者學分評定時可獎勵3分。
第八章 干部的懲罰制度
第四十五條 有攻擊本社團的言論和行為,以及組織和煽動鬧事,破壞社團正常工作者,取消學期社團評優資格。
第四十六條 在納新過程中,招收者,取消學期社團評優資格。
第四十七條 在舉辦活動過程中,因個人原因,耽誤進度者,取消學期社團評優資格。
第四十八條 故意不參加社團會議、活動,累計三次者(包括三次),取消本學期社團評優資格,請假三次按缺勤一次計,并且減2分。
第四十九條 視情節嚴重者給予取消某些權利(須有理事會全體通過,社長宣布方才生效),并且減3分。
第五十條 違反國家法令、法律、法規、條例,被追究刑事責任者給予除名(會長須辦理會手續,蓋書法協會會章方才生效)。
書法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條 本社團的經費來源以會員納新收入為主,校團委的撥款、指導單位的撥款、社會贊助為輔,社團實行財務統一管理,各項收支都納入財務部的管轄范圍。
第五十二條 本社團的財務工作由財務部具體負責,財務部部長獨立管理賬本,凡財務收支狀況(款額、時間、事項等)須明確,真實記錄在冊,同時須附有書面憑證(必須有專用章、水?。┓娇捎枰詧箐N。
第五十三條 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每次活動后的總結會上須向理事會及會員匯報財務開支狀況,并隨時接受理事會及會員的質詢與監督。
書法協會常規活動的舉辦
第五十四條 每周必須對會員進行培訓。
第五十五條 每學期必須對會員進行兩次考察。
第五十六條 每年3月中旬--下旬必須面向全校舉辦“西狹杯”臨帖大賽。(報名費3元/人)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經指導單位、書法協會理事會聯合頒布。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暫試行兩年,根據運行情況將作出適當修改,在試行期間,其效力與正式文件等同。
第六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書法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書法協會下屆理事會可以聘請上屆理事會成員為本屆常務理事會,聘期一年。
第六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
修 訂 后 記
書法協會是以展示中國書法魅力,提高當代大學生的藝術修養為宗旨,營造校園書法氣氛為本質的文娛類社團。
書法協會經過八年來的發展,會員數量和規模在逐年上漲。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書法協會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學化水平,發揮書法協會繁榮隴師校園文化、促進人才成長中的積極作用,我們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有益的實踐,并取得了成果。
我們這次對《隴南師專書法協會管理制度》進行修訂,主要體現兩個方面:一是對原有的一些管理制度根據運行情況進行了適當的調整;
二是收錄一些新制定的管理制度,這次修訂是集體的智慧,更是廣大干部、會員工作實踐的結晶。在此,我們也向歷屆的干部、會員表示衷心的感謝。
書法協會在發展,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斷完善,我們希望以后的干部、會員根據社團發展的需要,不斷完善社團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也希望廣大書法協會干部、會員在社團管理制度的完善上不斷貢獻自己的青春智慧。
社團法律協會工作計劃范文第4篇
第一條 學生社團是由具有共同興趣愛好的我校學生自愿組成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學校登記注冊的群眾性團體。學生社團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統一組織管理,由校團委進行指導,發揚民主 , 加強管理,更好地發揮作用。
第二條 學生社團是我校學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目標是培養、發展學生的興趣、愛好和社會責任,發揮學生特長,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豐富校園文化生活。
第三條 學生社團的各項工作與活動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方向。各學生社團都必須有明確的工作方向和范圍,并在其間開展有益于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四條 各學生社團之間一律平等,社團之間的工作關系由學生社團聯合會予以協調。
第五條 學生社團的成立與注銷,必須到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經校團委同意、登記、注冊后,方可開展或停止活動。
第六條 成立的社團從登記之日起每學年初要向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注冊一次。并做好社團的計劃和總結工作。
第七條 學生社團需要更換名稱時,須向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經校團委同意,履行登記、注冊手續后,方可以新的名稱開展活動。
第八條 實行學生社團代表大會制度。日常事務管理由學生社團聯合會主持。
第二章 會員
第九條 凡經校團委批準,在社團聯合會登記注冊的社團,自動成為社團聯合會的會員。
第十條 社團聯合會的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監督、討論和批評本聯合會的權利
(3)對社團聯合會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4)其他的應由會員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社團聯合會的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1)執行社團聯合會的各項決議;
(2)接受社團聯合會的監督和管理
(3)參加社團聯合會全體會員會議;
(4)維護社團聯合會團結、穩定。
(5)其他的應由會員履行的義務
第三章 學生社團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學生社團代表大會每學年召開一次,是最高權利機構。決定**市**中學社團主要年度工作,作出年度工作安排 ,修改章程。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大會的決議由學生社團聯合會執行。
第四章 學生社團聯合會
第十三條 職責
1. 對各學生社團的申請進行審批,及時向校團委申報。
2. 負責每年度社團的注冊工作和社團工作計劃、總結等文件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
3. 負責各社團的團組織建設和活動開展情況。
4. 全面負責每年度社團的考核工作,審議學生社團的工作計劃及工作總結,對學生社團進行評比、表彰。
5. 負責協調社團同學校各部門的關系。
6. 負責組織召開社團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組織機構設置
聯合會的組織機構由主席團、秘書處。
第十五條 崗位職責
(一) 主席團
主席:
全面主持學生社團聯合會工作。負責召開社聯各類會議;
領導和監督各協會及主管副主席開展工作,負責審批社團工作計劃和重大決策;
根據學生社團章程、管理條例及考核條例,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提出任免學生社團干部。社團聯合會主席原則上兼任校學生會副主席職務。
副主席:
協助主席全面開展社團工作,負責對學生社團申請的審批、注冊,嚴格對社團成員進行考核;
對各學生社團每學期進行審核、注冊、備案;
對各級學生社團申報進行大型活動檢查評優工作;
定期對社團工作、社團干部進行考核,并及時將考核情況向社團主席匯報;
統一負責學生社團的各項管理工作以及各類組織、協調工作。
秘書處:
協助主席團開展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學生社團聯合會的工作計劃、總結和重大文件的起草;
管理各種社團文件檔案;
負責各類會議的通知、簽到、組織會議等工作;實施對社團干部的培訓;
收存各級學生社團編印的刊物;
協助主席團加強各協會之間的聯系,發揮社團聯合會與各協會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
(二) 各學生社團
會長 (團長、部長):
主持協會全面工作,嚴格把握工作方向,負責協會活動計劃的審查和常規活的策劃,對協會事務進行宏觀調控,理順工作關系,主持召開會員大會及協會工作會議,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向協會會員傳達上級指示和文件精神。貫徹執行協會章程,對會員進行監督和考評,代表協會參見學生社團聯合會例會,提出合理的工作方案和發展計劃。
副會長 (副團長、副部長):
協助會長抓好全局工作,負責會員的技能培訓,主抓內部日常事務及有關管理工作,會長不在時代行會長職權。
第五章 社團管理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的發起
1.有正式學籍在校生5人以上,成立以后會員的總數一般情況下不得少于10人;
擁有共同的興趣、愛好,自愿遵守本條例的各項規定的均可申請成立社團組織。
2. 社團的名稱應該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
3. 學生社團必須有規范的組織機構和科學的發展規劃。
4. 發展成熟的社團要團支部。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的申請
凡自愿發起成立社團者,需按以下程序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
1.起草本社團的章程,其中包括社團的名稱、目的、組織機構、負責人、會員資格、會員權利、義務、活動開展,財務制度等內容,章程應與社團的日?;顒颖3忠恢?。
2.由該社團發起人學生社團聯合會領取《社團申請表》,逐項填寫,履行正式審批手續。
3.經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審查,上報校團委批準后,并予以公告,社團方可正式成立。
學生社團聯合會將《社團申請表》一式三份,分送校團委、學生社團聯合會、社團自留一份。
4.社團審批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對未批準的成立申請,學生社團聯合會須提出不予批準的說明意見。
第十八條 注冊
1.由社團發起人擬定詳細的申請報告,較社團聯合會初審,符合條件后再經校團委審批成立。申請報告應包括社團名稱、活動內容、范圍、參加方式、負責人詳細情況等。
2.各學生社團應在每學期開學之后2個星期內到學生社團聯合會進行學期注冊工作,以利于學生社團聯合會更好的掌握各社團的情況。
3.不經審批注冊的社團視為非法社團不允許開展任何活動。
4.社團由內部組織建設的高度自設定機構建章立制選定負責人及指導老師組織等組織行為一般自主決定,但應與聯合會溝通。
5.社團聯合會要對各社團建立詳細的檔案資料。
第十九條 變更撤換
1.社團改名、更換負責人、轉換活動內容或合并,經批準并重新注冊備案后方可執行。
2.社團可自愿撤銷,但必須到社團聯合會登記,取消注冊。
第二十條 獎勵、責任處理
1. 每學年,學生社團聯合會要對組織活動突出,有較好影響的社團、較優秀的社團成員、為社團發展做出貢獻的個人予以一定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
2. 對于不按規定注冊、活動,不配合校團委、社團聯合會工作,或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行為要通報并責令改正。通報不作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取消注冊、停止活動。屬于個人問題的,追究個人責任。
3.對活動中違法違紀的集體或個人,要報校方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社團活動
第二十一條 社團活動制度
1 .每學期初,社團要向社團聯合會提交本學期活動計劃。
2 .社團有相對獨立活動權,如需要場地、器材可向社團聯合會申請幫助。
3 .社團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
4 .對于跨校聯合活動、有重大影響的活動、預計超過50人的均要經校團委同意方可進行。
5 .社團的每次活動均要有詳細記錄,學期末應將本學期的活動總結及財務收支情況報社團聯合會存檔。以上材料將作為社團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社團招新
第二十二條 為使社團永葆活力,為新同學提供展示和鍛煉自我的空間,聯合會原則上在每學年初統一開展社團招新工作。社團招新工作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社團在開展招新工作之前,應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交招新報告,經學生社團聯合會批準通過后方可進行。
2 .社團的招新海報或材料應清楚明確,招聘會員應說明會員的權利和義務,招聘干部、干事應說明擬招聘的具體人數、工作職責,嚴禁招聘海報或材料含糊不清,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第二十三條 學期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招新的社團,須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八章 學生社團評優及方法
第二十四條 參評資格
凡在社團聯合會注冊并通過審核的學生合法社團均有資格參加評優。
第二十五條 評選規則
1.社團具有明確的組織、領導機構及指導人員。有明確的內部人事機構及章程。
2.能夠及時參加社團聯合會的會議,積極響應學校及組織號召。
3.有詳細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
4.能夠按照計劃進行工作及組織各項活動。
5.在校內外有較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能夠提高學校社會影響力。
6.對學生的素質提高有較大的幫助。
第二十六條 評選方法及步驟
1.參選社團由相關組織提名或學生社團提出書面申請。
2.被提名和提出書面申請的社團經校社團聯合會討論通過并提交校團委審批.審批通過者便可以參加優秀社團的評選.
3.由校社團聯合會、社團代表、學生代表按評選規則給參加評選的社團打分。
4.經校團委、校社團聯合會最終評審,評出優秀學生社團。
5.對優秀學生社團給予表彰及獎勵。
6.組織優秀社團向其他社團進行經驗介紹。
第二十七條 評分標準
1.社團建設情況(章程、執委會等各方面內容)10分
2.社團活動情況(活動次數、參加人數、是否進行活動觀摩等內容)20分
3.社團活動影響(同學、與會教師的觀感、社會反響等內容)30分
4.社團獲得的榮譽(刊登該社團的新聞媒體、獲得的評價等內容)20分
5.社團活動展望(對日后社團發展方向、活動計劃等方面內容)10分
6.日常工作情況(參加社團聯合會會議、社團聯合會精神傳達等內容)10分
第九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社團聯合會經費管理辦法
1.社團聯合會經費由校團委劃撥和通過其他正當渠道積累。
2.社團聯合會所有資金由主席團統一調配,收入及支出賬目由秘書處登記管理。
3.各部門使用資金,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由主席團討論通過方可支用。
第二十九條 社團經費管理辦法
1.社團經費可由各社團自行籌備或申請支持等途徑解決。
2 .不得開展以純盈利為目的的經商活動。
3 .申請經費僅限于舉辦活動前,由學校團委、社團聯合會根據具體情況商定。
4 .社團活動堅持少花錢、多辦事的原則。
5 .對于會費及其他經費的管理,各社團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并制定詳盡的財務管理制度。
6.聯合會秘書處將不定期對各社團會費使用和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將按學校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中止、廢除應**市**中學學生社團代表大會行使。
1919年,羅吉納爾德史密斯在其《正義與窮人》一書中倡導為窮人提供免費法律幫助的觀念。他挑戰法律界,認為他們應該把實現法律對所有人進行保護而不論當事人能否支付得起費用作為自己的責任。他在該書中寫到:“如果不能平等地提供法律保護,那么這個制度不僅剝奪了窮人的唯一保護,并且它還把迄今為止最為有力并且殘酷無情的武器交給窮人的壓迫者?!?/p>
美國全國性、州及地方的律師協會對史密斯的挑戰做出了回應。美國律師協會設立了法律援助與窮困被告常設委員會;
各州與地方律師協會開始贊助法律援助項目。但是這些項目的效果卻不甚明顯。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員缺乏應有的熱情,只把援助工作當作例行公事。出庭極為罕見,根本沒有上訴案件。當事人向行政機關進行申訴,向立法機關提出建議,以及社區法律教育更是聞所未聞。人們今天稱作福利法、住房法、消費者權益法,或者健康法等法律制度當時絕大多數都不存在。
2.“經濟機會辦公室”和“法律服務集團”時期。直到1965年,當“經濟機會辦公室”著手開展聯邦法律服務項目之時,美國才就實現法律平等保護做出新的努力。在已經存在的民事法律援助模式以及福特基金會20世紀60年代資助示范項目的基礎上,“經濟機會辦公室”創造了一種獨特的結構。這種結構的理念是,法律服務應該成為整體的反貧困計劃的一部分,這一理念在多項社會服務機構的活動中得到了反映。這些新計劃的設計師們認識到,第一,僅有資金充足的法律援助不夠,還需要一些新的東西;
第二,法律可以被用作進行有序的建設性社會變革的工具。
與其他法律援助體制不同,新型體制下美國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由非營利機構的專職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承擔,而不是由私人商務律師事務所參與法律援助項目?!敖洕鷻C會辦公室”向提供全面法律援助的機構提供資助,而每個援助機構負責一定地理區域,它們的任務是保證所有的客戶和客戶群體都有機會得到法律救濟?!敖洕鷻C會辦公室”還打造出一種獨特的基礎設施,也就是通過全國性以及各州的支持,以培訓項目和全國協商平臺的形式,就實體貧困法焦點問題提供方向性支持并且在向州及聯邦立法與行政機構提起的訴訟和申訴中承擔工作。
新理念指導下的新型法律援助為窮人的法律環境帶來了實質性的改善。由法律援助律師的案件促使美國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做出了一系列重要判決,這些判決確認了窮人的憲法權利并對有關法規做出解釋以保護他們的權利。法律援助律師向行政機關所進行的申訴保證了有關法律的有效實施,并且推動了一系列有關窮人問題的政策、法規的出臺。向立法機關進行的申訴為窮人爭得了通過司法渠道無法得到的利益。法律援助律師向低級法院和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或申訴協助具體當事人實現了法律權利,并且這些援助改善了他們的就業、收入、教育、住房以及工作和生活條件。
這種新型的法律援助體制以及它對窮人法律環境的改善不可避免地要觸動美國社會中一些既得利益階層的利益。這些既得利益階層想盡各種辦法在美國國會和“經濟機會辦公室”限制法律服務項目的活動。這樣,美國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可避免地政治化了。為消除政治干預的影響,美國國會、聯邦政府以及法律界達成一種共識,即應該組建一個獨立的“法律服務集團”。這一共識最初出現于尼克松總統當政時的1971年,中經各種社會政治力量的討價還價,直至1974年7月才通過一項《法律服務集團法》。根據該法律,組建了一個由獨立的、非黨派理事會控制的公司,公司理事會成員由總統任命、經參議院批準。福特總統任命了“法律服務集團”的第一屆理事會?!胺煞占瘓F”延續了“經濟機會辦公室”承辦法律援助業務的思路與原則,仍以保證窮人得到有效的法律為主旨。
“法律服務集團”的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它將聯邦法律服務項目從一開始的主要局限于都市中的項目發展成為實際上遍及美國城鄉的提供法律幫助的項目。到1981年,“法律服務集團”已資助了325個項目,擁有遍及美國50個州及各領地的1450個辦公機構。而且,“法律服務集團”還鼓勵私人商務律師參與法律援助事業,并且規定集團資金的12.5%用于私人商務律師的法律援助工作。到本世紀初,已有15萬名私人律師注冊參與“法律服務集團”資助的公益援助工作。
雖然“法律服務集團”的工作將美國的法律援助事業帶入了一片新天地,然而這種事業的發展也遇到了各種各樣的懷疑和阻力。不少政治人物和社區領導人擔心提供法律援助的新型律師的行為會擾亂社會秩序。
盡管受制于各種社會政治阻力的糾葛,美國的法律援助事業經常出現反復,但經過幾代參與各種援助項目的律師及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美國窮人的所處的法律環境得到了逐步改善。不能說這些項目的實施根絕了貧窮,但這些法律服務在某種程度上改善了窮人的生活、阻止了低收入階層陷入貧窮。二
美國的法律援助事業經過100多年的發展到今天已形成其獨具特色的格局。由聯邦資金資助并由一個全國性機構統一協調美國
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的結構雖被打破,但由“法律服務集團”統一協調的法律援助項目仍是援助工作的主力軍;
同時,由各州以及私人商務律師協會出資、協調管理的法律援助工作也得到長足發展。綜觀美國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歷史,可以從中得到一些啟示。
第一,雖然美國早在1868年就在其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中規定了全體公民受法律平等保護的原則,但實現這樣一個原則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是一個沒有終點的過程。而且法律規定本身并不能保證權利的實現,法律權利的實現依賴于權利主體對自己的權利與利益的清醒認識和積極維護;
同時,掌握相關知識與技能的法律界人士對其他社會群體、尤其是社會弱勢群體權利的保障擁有強烈的社會責任心也是最大限度實現法律平等保護原則的至關重要的因素。
第二,美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受一個獨特的觀念支配,認為援助工作應該是整體的反貧困運動的一部分。從這樣的宏觀角度來定位法律援助工作,可以促使人們從更加廣闊的視角來看待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與實現問題,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避免個案援助工作的局限。
第三,與反貧困這樣一種整體觀念相對應,美國的法律援助工作沒有局限于對貧困當事人的具體法律需求提供個案幫助,法律援助項目同時也注重改善窮人的整體法律環境,倡導法律改革,有意識地把法律當作社會改革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