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 省 省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學員人事管理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等7部委《關于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衛科教發〔2013〕56號)和省衛生計生委等7部門《關于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的實施意見》(冀衛發〔2014〕30號)、《XX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冀衛發〔2015〕2號)精神,為加強我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學員(以下簡稱在培學員)在接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期間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參與我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的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經省衛生計生委和省中醫藥管理局發文公布,含參與培訓的協同醫院,以下簡稱培訓基地)、在培學員和在培學員所在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就業單位)。在培訓基地接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高校專業學位研究生,不屬于本規定管理的范疇。
第三條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學員人事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分類管理、平等自愿、契約管理的原則,切實維護培訓基地、就業單位、在培學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學員人事管理分就業單位委托培訓學員、培訓基地自主培訓學員、培訓基地社會化招錄學員三大類。就業單位和培訓基地按照職責分工,協調
2 配合,實行分類的人事管理模式。
第二章
委托培訓學員管理
第五條
委托培訓學員人事檔案按照就業單位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條
就業單位與委托培訓學員簽訂有關協議,選送委托培訓學員至培訓基地參加培訓。就業單位承擔委托培訓學員在培期間的基本工資(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下同)和基礎性績效工資,以及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等支出。委托培訓學員培訓結束后回就業單位工作。
第七條
就業單位與培訓基地簽訂培訓協議。委托培訓學員與培訓基地簽訂“培訓暨勞動合同”,培訓期限為合同期限。委托培訓學員在培期間,其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培訓基地參照本單位相關實施辦法執行。培訓基地應定期將獎勵性績效工資發放情況告知委托培訓學員所在的就業單位。培訓基地不得留用或錄用委托培訓學員。
第八條
委托學員在培期間的年度考核,由培訓基地提出考核意見,考核等次由就業單位確定,相關考核材料培訓基地存檔,考核意見送交委托培訓學員就業單位。
第九條
在規定的培訓期限內,未能取得住院醫師規范
3 化培訓合格證書的,由委托培訓學員與就業單位協商處理。如需延長培訓時間,就業單位需與培訓基地簽訂延長培訓協議。
第三章
自主培訓學員管理
第十條
自主培訓學員為培訓基地單位人員,人事檔案按照培訓基地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培訓基地應逐月發放自主培訓學員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承擔自主培訓學員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等支出。
第十二條
自主培訓學員在培期間的年度考核,由培訓基地確定考核等次,并記錄在案。在規定的培訓期限內,未能取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的自主培訓學員,按照培訓基地有關規定協商處理。需延長培訓時間的,由培訓基地自行處理。
第四章
社會化招錄學員管理
第十三條
培訓基地社會化招錄學員與培訓基地簽訂“培訓暨勞動合同”,培訓期限為合同期限。培訓基地可將社
4 會化招錄學員人事檔案交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培訓基地社會化招錄學員培訓結束后,其培訓協議自然終止,自主擇業,其人事檔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移交管理。
第十五條
培訓基地社會化招錄學員薪酬發放、年度考核、社會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參照培訓基地自主培訓學員進行管理。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就業單位委托培訓學員、培訓基地自主培訓學員和培訓基地社會化招錄學員都是培訓基地住院醫師隊伍的一部分,應依照相關規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條
延長培訓時間的在培學員不屬于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專項補助的范圍,培訓基地可酌情給予生活補助。培訓基地不得將超出規定培訓期限的學員納入在培學員總數進行統計。
第十八條
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發放社會化招錄學員和委托培訓學員生活補助,以及在培學員獎勵性績效工資。除學員休假、曠工或達不到考核要求外,培訓基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延遲發放在培學員生活補助
5 和獎勵性績效工資。
第十九條
按照《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在培學員符合《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規定》的可以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自主培訓學員由培訓基地負責報考,委托培訓學員回就業單位報考。在培學員取得醫師資格后進行執業注冊時須將執業地點首次注冊或變更注冊到培訓基地,可不限執業范圍。培訓結束后,委托培訓學員和社會化招錄學員再依法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二十條
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管理有關規定,取得醫師資格并注冊的在培學員應在培訓基地(符合醫師定期考核機構條件)接受醫師定期考核。
第二十一條
在培學員培訓年限計入就業單位工作年限。在培學員社會保險事項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在培學員應遵守培訓基地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對于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擾亂工作秩序的,培訓基地應及時處理,記錄在案,并及時告知就業單位或勞務派遣單位。對于個別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長期曠工且屢教不改的在培學員,培訓基地可作出直接退培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培學員承擔培訓期間個人食宿、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繳費以及應由個人負擔的其他費用。延長培訓時間的在培學員,延長培訓期間產生的培訓費用由在培學員個人承擔。中途退出培訓的在培學員,除與就業單位
6 和培訓基地達成諒解協議的,要如數退還已享受的相關費用(指中央財政和省財政下撥的專項補助經費),并將其退培行為納入我省醫務人員誠信系統,且3年內不得再次進入我省培訓基地接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因就業單位原因造成在培學員退培的,培訓基地可作出拒絕就業單位委托培訓申請等相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從2021年始,除培訓基地及經批準同意的有關單位以外,全省二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的臨床醫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在本單位從事臨床工作,并將取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作為本人參加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晉升和崗位聘用的條件之一。培訓人員培訓合格后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可提前一年參加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到主治醫師崗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有關條款如果與國家今后出臺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有沖突或有分歧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為準。
7 第二十七條
助理全科醫生培訓期間的人事管理,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