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慶區財政局執法投訴舉報處理制度
區財政局執法投訴舉報處理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我局依法行政,及時、有效地制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國務院令 431 號),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執法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投訴舉報人)認為我局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存在違法或者不當,依法向我局提出的投訴、控告、檢舉等行為。主要包括:
(一)上級主管部門及城區信訪部門轉送我局辦理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
(二)市長及區長熱線轉送我局辦理的群眾來電反映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問題。
(三)我局公開大接訪受理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
(四)直接送交或投寄到我局辦理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
(五)直接到我局反映情況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
第三條投訴舉報人可以采用書信、電話、電報、傳真、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進行投訴舉報。
第四條
(一)有具體、明確的行政執法主體及執法人員。
(二)有投訴舉報人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五條
(一)信息接收、登記。投訴舉報人采用來信方式的,局辦公室應將信封、信
件及其附件一并裝訂;投訴舉報人采用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方式的,局辦公室應將投訴舉報人提供的信息轉為書面形式并裝訂,局辦公室在收到投訴舉報信息的當日將投訴舉報人姓名(名稱)、聯系方式、提供信息時間和主要內容進行登記,屬于我局辦理的由局法制股牽頭,相關股室協助辦理。
(二)轉辦。依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屬于良慶區轄區內財政部門辦理的投訴舉報事項,由局辦公室轉送相關部門處理。
(三)受理。局法制股收到投訴舉報事項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受理的處理意見報局領導審批,并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事項之日起 15 日內將是否受理該投訴舉報事項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對符合條件的投訴舉報事項,自我局收到投訴舉報信息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承辦。局法制股應當自投訴舉報事項受理之日起 60 日內書面答復投訴舉報人;情況復雜的,經局主要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30 日,并告知投訴舉報人延期理由。上級機關交辦并要求報告結果的投訴舉報事項,必須在要求的期限內辦理結案,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案,應及時通過局辦公室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書面答復意見應經分管領導審批并送局辦公室統一編號后進行答復或上報。
(五)督查。由局辦公室按《南寧市良慶區財政局重要工作督查督辦制度》進行督查。
(六)立卷歸檔。局法制股可根據需要留存投訴舉報材料復印件,原件應退回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按我局文書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存檔。
第六條
(一)投訴舉報事項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投訴舉報人在答復期限內再次提出相同投訴舉報事項的;
?。ǘ┩对V舉報人提出投訴請求,但投訴舉報人姓名、地址、聯系方式或請求、事實、理由不清的;
(三)投訴舉報事項存在明顯誣蔑、捏造、歪曲事實的;
(四)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經解決的。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我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追究責任。
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