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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達州市達川區水務局責任清單(模版),Wanyuan

      發布時間:2025-06-16 13:21:39   來源:黨團工作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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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源市環境保護局責任清單 主體責任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落實全市污染物減排目標責任。組織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提出總量控制的計劃。督查、督辦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三、參與編制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綱要,組織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 四、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地質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六、負責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協調處理全市跨區域、流域的環境污染糾紛,指導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受理裁決環境行政復議案件; 七、負責全市環境監察執法,核定并征收排污費; 八、負責對各類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環境管理制度; 九、負責組織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定期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狀況公報; 十、負責監督執行國家和地方頒布的各類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排放標準,負責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工作,推動全市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環境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科學和環境法律知識; 十四、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系統行政體制改革,指導全市環境保護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六、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負責提出市級財政性環境保護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十七、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邊界

       管理事項 相關部門 職責分工 1.畜禽規模養殖污染 環保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農業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發改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2.水污染防治 環保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交通局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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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水務局 市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三定方案)

       環保局 市環保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三定方案)

       3.噪聲污染防治 環保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公安局 負責對城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行為的查處;在城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行為的查處;在使用家電、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產生噪聲的查處;負責住宅樓室內裝修活動生產噪聲的查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交通局 負責對機動船舶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文廣局 負責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環境噪聲進行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市管局 負責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環境噪聲進行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4.大氣污染防治 住建局 對以下幾種情形進行管理:(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市管局 對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進行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市經信局 對煤礦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煤炭洗選設施的行為進行管理。

       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環保局 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依法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

       理 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安監局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資;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學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公安局 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交通局 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質認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衛計局 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市管局 負責實施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6.醫療廢物處置監管 環保局 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輸、儲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衛計局 負責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對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

       7.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城管局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建局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萬源市環境保護局責任清單(行政許可)

       序號 1 權力類型 行政許可 權力項目名稱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主席令第77 號,2003 年 9 月 1 日實施)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責任主體

       環評監督管理股(行政審批股)

       責任事項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籌建的審核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厲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要說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事后監督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達州市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督電話

      ?。?818)8100002

       萬源市環境保護局責任清單(行政許可)

       序號 2 權力類型 行政許可 權力項目名稱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實施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環??偩至畹?13 號,2002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第二十一條: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責任主體

       環評監督管理股(行政審批股)

       責任事項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籌建的審核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厲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要說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事后監督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達州市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督電話 (0818)8100002

       萬源市環境保護局責任清單(行政許可)

       序號 3 權力類型 行政許可 權力項目名稱 排污許可證核發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 87 號,自 2008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條第一款: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 33 號,2000 年 9 月 1 日實施)第十五條第二款: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責任主體 環評監督管理股(行政審批股)

       責任事項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籌建的審核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厲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要說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事后監督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達州市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督電話 (0818)8100002

       萬源市環境保護局責任清單(行政許可)

       序號 4 權力類型 行政許可 權力項目名稱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核發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席令第 31號,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6 月 29 日修訂)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責任主體 環評監督管理股(行政審批股)

       責任事項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籌建的審核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厲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要說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事后監督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達州市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督電話 (0818)8100002

       萬源市環境保護局責任清單(行政許可)

       序號 5 權力類型 行政許可 權力項目名稱 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設施審批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主席令第 9 號,4 月 24 日修訂,1 月 1 日施行)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責任主體 環評監督管理股(行政審批股)

       責任事項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籌建的審核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厲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要說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事后監督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達州市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督電話 (0818)8100002

        萬源市環境保護局責任清單(行政許可)

       序號 6 權力類型 行政許可 權力項目名稱 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審批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 33 號,2000 年 9月 1 日實施)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須報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責任主體 環評監督管理股(行政審批股)

       責任事項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籌建的審核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厲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要說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事后監督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達州市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督電話 (0818)8100002

       萬源市環境保護局責任清單(行政處罰)

       序號 7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處罰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主體 環境監察執法大隊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在發現或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環境行政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達州市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督電話 (0818)8100002 萬源市環境保護局責任清單(行政處罰)

       序號 8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處罰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主體 環境監察執法大隊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在發現或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環境行政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達州市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督電話 (0818)8100002

       萬源市環境保護局責任清單(行政處罰)

       序號 9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處罰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責任主體 環境監察執法大隊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在發現或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環境行政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達州市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

       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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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10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違反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處罰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責任主體 環境監察執法大隊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在發現或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環境行政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達州市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督電話 (0818)8100002 萬源市環境保護局責任清單(行政處罰)

       序號 11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處罰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ㄒ唬┫蛩w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責任主體 環境監察執法大隊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在發現或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環境行政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達州市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督電話 (0818)8100002 萬源市環境保護局責任清單(行政處罰)

       序號 12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處罰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ǘ┫蛩w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責任主體 環境監察執法大隊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在發現或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環境行政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達州市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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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13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處罰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ㄈ┰谒w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責任主體 環境監察執法大隊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在發現或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環境行政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達州市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督電話 (0818)8100002 萬源市環境保護局責任清單(行政處罰)

       序號 14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處罰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ㄋ模┫蛩w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責任主體 環境監察執法大隊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在發現或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環境行政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達州市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督電話 (0818)8100002 萬源市環境保護局責任清單(行政處罰)

       序號 15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處罰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ㄎ澹┫蛩w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責任主體 環境監察執法大隊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在發現或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環境行政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達州市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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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源市環境保護局責任清單(行政處罰)

       序號 16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處罰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責任主體 環境監察執法大隊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在發現或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

       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環境行政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達州市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督電話 (0818)8100002 萬源市環境保護局責任清單(行政處罰)

       序號 17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罰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ㄆ撸├脻B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責任主體 環境監察執法大隊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在發現或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環境行政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達州市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督電話 (0818)8100002 萬源市環境保護局責任清單(行政處罰)

       序號 18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罰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ò耍├脽o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責任主體 環境監察執法大隊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在發現或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

       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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