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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司法》歷年真題及詳細解析1012-47

      發布時間:2025-06-16 01:14:03   來源:黨團工作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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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司法》 歷年真題 精選及 詳細 解析 1 10 01 12 2- -4 47 7

        1.甲、乙、丙擬共同出資 50 萬元設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設置的股東名冊中記載了甲乙丙 3 人的姓名與出資額等事項,但在辦理公司登記時遺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記的文件中股東只有甲乙 2 人。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丙不能取得股東資格

       B.丙取得股東資格,但不能參與當年的分紅

       C.丙取得股東資格,但不能對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東資格,但可以參與當年的分紅

       【考點】股東資格的取得

       【難度】★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此可知,股東名冊是取得股權的證明要件,工商登記是取得股權的對抗要件。股東完成出資即取得股東資格,本題中,丙完成出資且其名字被記載于股東名冊,說明其具備股東資格,但是沒有被登記在工商登記文件上,不得對抗第三人。A、D 兩項錯誤,不當選。C 項正確,當選。

       股東取得股東資格后,就享有股東的權利,題中并沒有交代股東丙的其他不當行為,故丙可以參與當年的分紅。B 項錯誤,不當選。

       故本題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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