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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關系研究

      發布時間:2025-06-16 20:39:50   來源:黨團工作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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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關系研究

        摘要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社會民眾對法律的認識越來越充足,法律維權等需求也在不斷增多,他們積極參與各項司法活動,對于司法不公的行為和現象更加敏感和不滿,對司法公正的需求在不斷提高。對此,如何建立起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動,是我國推進、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社會一大問題。

       本文主要從四個部分來闡述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關系。第一部分主要介紹什么社會輿論、司法公正,理清二者的關系。第二部分通過個例,分析社會輿論對司法公正的雙重影響。第三部分通過分析二者的沖突表現,以及產生沖突的原因,為下文提出解決方案提供參考。第四部分探討如何建立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動,發揮社會輿論的正向價值。

       關 鍵 詞:社會輿論 司法公正 措施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people"s awareness of the law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abundant, and their demand for legal rights protection is also increasing. They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various judicial activities, are more sensitive and dissatisfied with the acts and phenomena of judicial injustice, and their demand for judicial justice is constantly increasing. In this regard, how to establish a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is a major issue for China to promote and build a socialist legal society. This article mainly elaborat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from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mainly introduces what kind of social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and clarifi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The second part analyses the double influence of public opinion on judicial justice through examples. The third part i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following solutions by analyzing the manifestations of the conflict and the causes of the conflict. The fourth part explores how to establish the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and how to bring the positive value of public opinion into full play.

       Keywords:public opinion; judicial justice; measures

        前言 隨著社會的迅猛發展,信息逐步公開化、透明化,保護言論自由已經變成了一種趨勢,依托于網絡的普及,人們經常在網絡上就熱點事件進行交流探討,這些公眾的看法和意見的總和就是我們所說的社會輿論。社會輿論監督是建設民主法治國家不可缺少的一環,但是“社會審判”,“輿論審判”的情形屢見不鮮,社會公眾用自身樸素的道德正義觀對案件的審判過程、審判結果傾注大量的道德評判,這對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就造成了很大影響,不利于司法的公正性。例如“瀘州二奶受遺贈案”“許霆案”“于歡辱母殺人案”等,這些案件都曾經受過社會輿論的沖擊,并對案件的審判結果造成了一定的導向和影響,通過這些現象也表明了我國法治不健全,現行法制與社會倫理道德相脫節。據此,本文將通過二者的概念比較并結合相關實例,探討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的聯系、作用,期許對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良性互動提出一些可行性的設想。

        一、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概述

       通過對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概念的闡述,可以更直觀的了解什么是社會輿論以及司法公正,并通過二者的關系的比較,進一步探究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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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輿論的定義在不同的國家,甚至是不同的年代都有其不同的解釋。在中國古代,“輿論”這個詞最早在《三國志.魏.王朗傳》出現:“沒其傲狠,殊無入志,懼彼輿論之未暢者,并懷伊邑”。其中"輿論"指的就是公眾的言論,或公眾的意見。西方學者黑格爾認為,“社會輿論是人們表達他們意志和意見的天然方式,它表現出的是多數人獨特的和特殊的意見"1 在現代中國大百科全書對于社會輿論的界定是:“社會輿論是一定社會、階級或集團對社會生活中的某些事件,包括人們的思想、行為以及相互關系等各個方面帶有某種傾向性的議論。”2 綜合各家看法,我們可以得出,社會輿論指的就是社會公眾對于生活中發生的某一熱點事件發表的自己看法、意見的言論的集合。

       在司法案件中,社會輿論往往呈現出主觀性、隨意性、易變性等特點。當社會公眾評判一個法律事件時,往往是以樸素的倫理道德為依據,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只要與其道德觀相違背的事件,都被認為是不對的,他們很難像專業人士那樣理性分析案情的來龍去脈。他們信息的來源多來自媒體報道、公眾傳播,信息碎片化,真實性也無法保證。而在信息傳播時,為了博取關注、同情,傳播者對

       1

       【德】黑格爾.范揚張企泰譯.哲學原理[M].商務印書館,1982:14-17

       2

       中國大百科全書-哲學(2)[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7.770

        事情的真偽沒有細心求證,甚至還故意散播虛假信息。信息接收者在接收信息時,容易沖動,容易偏激,攻擊他人,對同一事件不同時期的看法不同,具有隨意性,并把這種錯誤推給司法者,這就體現了社會輿論的易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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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正的定義

       司法公正是司法權在運行中達到的理想狀態,其運行的結果和過程要體現公平、正義原則。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高追求,它不僅僅是現代民主政治進步的重要標志,還是現代國家經濟不斷發展的動力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必要保障。

       3 司法公正中的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審判活動,公正則是公平、正 當、平 等、正義的意思。從司法公正的內涵來看,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實體公正二是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指案件最后處理的結果做到公平正義,即犯罪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要做到罪責刑相適應。程序公正就是過程公正,對應該公開的案件公開,不應該公開的不公開,非法證據要排除等,做到審理案件過程有理有據。司法公正有利于維護司法的公信力,推動構建法制國家法制社會。

      ?。ㄈ┥鐣浾撆c司法公正的關系

       社會輿論是一把雙刃劍,它一方面可以推動法治的進展,利于提高司法的透明度,防止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但是另一方面它的不理性化可能會影響司法審判活動,過于偏激的輿論導向有損司法權的獨立。我們要如何構建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動,關鍵在把握好輿論監督的度。輿論監督一要理性,公眾要加強辨別是非的能力,不可人云亦云,輿論監督要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進行;二是要加強法治宣傳,提高社會民眾的法律意識,減少主觀性臆斷性;三要加強法律隊伍的建設,提高司法透明度。輿論監督不一定是壞事,我們要正確看待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的關系,以促進我國法治進步。

       二、 從實例看社會輿論影響司法公正的利弊

       就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的影響來說,既有積極影響,也有一些消極影響。盡管二者追求的都是公平正義,但是畢竟二者的價值標準和正義標準并不完全相同,社會輿論的價值標準以及正義標準多以道德來衡量,只要司法審判脫離公眾心中現存的樸素的道德正義觀,就容易引起民眾對司法機關的懷疑,導致民眾不信任司法機關,他們在各個平臺上抒發自己的觀點,甚至為了證明自己觀點,用一些偏激的手段去抨擊司法機關以及案件的有關當事人。“謠言猛于虎”,“謠言止于智者”,但此時的民眾已經在其他推動因素下無法理智思考,謠言也就不能止,并直接影響司法公正裁判,這就是輿論對司法案件的消極影響。還有一種情況是,現行法律挑戰道德底線,此時民眾自發的去維護良德,從而影響了司法裁

       3

       孔紅波:“媒體輿論與司法公正的關系探析”,[N].《江西行政學院學報》, 2014:45

        判結果,這就是社會輿論的積極影響。下面我們就從“藥家鑫案”以及“于歡案”這兩個例子來看社會輿論對司法公正的消極、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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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0 月 20 日,藥家鑫在獨自駕駛汽車途中,不慎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在地,因為怕被害人來找自己麻煩,藥家鑫做出了偏激的舉動,他把還有生命體征的被害人用自己隨身攜帶的尖刀活活刺死,后駕車逃逸。三天后,藥家鑫來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依法被西安市檢察院提公訴。一審判決由西安市中院做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藥家鑫死刑。藥家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但判決結果依舊維持原判,后藥家鑫被依法執行注射死刑,轟動一時的“藥家鑫案”暫告一段落。

       本案引起了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和探討,犯罪心理學教授李玫瑾從其專業角度分析了藥家鑫犯罪時的心理和行為,她的 “鋼琴殺人理論”認為藥家鑫連捅數刀的行為是他平時彈鋼琴時的習慣,但是這個說法公眾明顯不買賬,藥家鑫陷入了更深輿論的旋渦中,北大教授孔慶東更是公開說道:“藥家鑫長相就是典型的殺人犯長相,只有將其滿門抄斬才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性。”此言論一出就收到了大家的追捧,再加上被害人張妙的代理律師在網上披露一些未被證實的說藥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的信息。在各種輿論的發酵下,藥家鑫到了人人得兒誅之,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地步。顯而易見,該案已經不是單純的刑事案件而是上升成了一場輿論主導的公共案件。而放到今日我們來分析該案,藥家鑫在沒有輿論的參與下結合我國少殺慎殺的政策,他必然會被執行死刑立即執行嗎?其實不然。在該案中藥家鑫有自首情節且無前科、認罪態度良好等諸多可以考慮減刑的因素存在。如果沒有經過各路媒體的各種各樣的炒作,沒有挑起巨大的民憤,藥家鑫就很有可能不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我們可以發現在該案中,社會輿論的導向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司法的獨立性,使審判的獨立公正性與司法的權威性受到了侵害。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高追求,當今社會的民眾渴望公平及正義,對于法律公正更加渴求,當司法審判出現不公平、不正義的結果時,民眾就會對法律不信任,排斥法律的制約,進而導致司法權威受損,他們就趨向于制造群體性言論來進行”輿論審判”,以追求“輿論正義”,這就會影響司法的運行以及司法公正。結合其他案例來看,可以發現社會輿論對于司法公正的有以下幾點消極影響: 1. 社會輿論的高壓影響司法獨立,有損司法公信力

       在巨大的輿論壓力下,即使是具有充足經驗及專業法律職業素養的法官也不敢視輿論于不顧做出判決。在輿論的高壓下法官只能“退避三舍”。并且在輿論滿天飛的情況下,法官也容易被影響,除非法官不接受任何輿論消息,但這明顯做不到。”三人成虎”,在輿論影響下法官做出的相關判決,我們也無法保證其

        公正性。在這樣的情形下,公眾不相信法院給出的審判結果,直接造成司法公信力的減弱。

       2. 激發社會怨氣,易形成公眾暴力

       在輿論的傳播中,有理性的觀點也有不理性的觀點。在不理性的觀點下就容易造成對其他人的“誤傷”。如藥家鑫案中,不理性的人在沒有充分調查的情況下,不斷傳播其是“官二代”“富二代”,利用公眾的仇視心理,讓藥家鑫還未真正被判刑時就被公眾推上了道德的斷頭臺。這種不理性不真實的輿論傳播,助長了社會的不良風氣,匯集社會的怨氣,形成公眾暴力。即時后來查清真相,也會對當事人照成不可彌補的傷害。

       3. 過度輿論易使媒體腐敗產生

       在知道輿論有可能影響司法審判結果后,一些媒體因為利益驅動進而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新聞報道權賺取不當利益,站在利益的角度去報道一些不真實的新聞報道,甚至編造一些夸張的新聞,利用公眾的同情心等扭轉局勢,以達到“輿論審判”的目的,這種行為已經完全背離了新聞從業者應該有的職業道德,傷害了大眾對新聞信息的信任,這不僅不利于新聞事業的發展,也不利于社會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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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歡案-社會輿論的積極影響

       于歡案作為“輿論與司法良性互動”的典型案例,為今后處理相類似的輿情案件樹立了樣板。2016 年 4 月 14 日,于歡因不堪忍受母親被人欺侮,用水果刀將前來追債的四人刺傷,直接造成了其中一人死亡。山東省聊城中院作為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于歡無期徒刑,判決結果一出,輿論嘩然。在此背景下,山東省高院作為二審法院,認定于歡為防衛過當,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兩次判決結果相差較為懸殊,從故意傷害到防衛過當,從無期到有期,對比一審和二審,改變如此巨大,在這其中輿論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為“不能正確處理沖突”,而二審法院從一般倫理道德及常人反應認定為“被害方有以惡劣手段侮辱于歡之母的過錯等情節”,從而改判。從一審到二審事實證據越發清晰明朗,審判的結果消弭民眾誤解和猜忌,保護了司法權威及公正。這一量刑大幅度縮減的改判,讓社會民眾看到了國家對公正司法的決心,法律對弱者的保護,體會到司法公正的安全感。而在于歡案落下帷幕之后,司法機關還追查了案件中的非法討債背后的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對案件一查到底、深挖嚴打黑惡勢力及背后的“保護傘”。4

       輿論在“于歡案”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推動作用。本案引起了眾多專家學者的熱烈探討,其他各界人士也紛紛通過網絡發表自己的觀點和看法。一時間,該案被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特別是一審判決出來后,在各個網絡平臺關于判決

       4 本報評論員.透過于歡案中案,中國司法給民眾以希望.[N]:法制日報,2018.1

        結果是不是偏重,于歡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等探討進入了白熱化階段。我們可以試想一下,如果新聞媒體對本案僅僅是小篇幅、淺嘗輒止的報道,輿論對該案的關注度、討論度平平的話,甚至連話題度都沒有的話,于歡他能否如此順利的改判、能否如此快的鏟除在本案背后的“黑惡勢力”我們無從知曉,但不可否認的是輿論確實在該案中發揮了非常大的作用,是不可小覷的。

       盡管社會輿論有其不好的一面,但是只要合法合理的運用輿論的力量,輿論也可以成為推動法制、司法公正的中堅力量。輿論的積極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

       1. 監督司法,預防司法腐敗

       社會輿論監督的范圍廣,聲勢大,傳播快,有利于把司法擺在公開透明的位置上,預防司法腐敗的產生。民眾通過觀察發現疑似司法腐敗的現象后,傳播到網上,很快引起司法機關的關注,進而徹查司法腐敗事件,純潔了法治隊伍。在這樣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把輿論監督作為一種重要的監督方式,通過民意調查、直播庭審現場等,不斷把司法審判透明化,遏制了司法腐敗。

       2. 有助于提高司法隊伍的專業能力

       在案件受到各界民眾的關注時,參與案件的工作人員不得不更加小心謹慎,避免案件審理結果與民眾所想大相徑庭。辦理案件的工作人員在輿論的監督下,不拖沓、不為難當事人,這就有利于案件盡快結案,而主辦法官也會小心求證,不因利益或者個人見解隨意判案,避免了冤假錯案,實現司法公正。

       3. 有利于普法,推動法治社會建設

       在民眾參與案件討論時,會了解案件的審理程序、專業性法律知識,懂得什么樣的行為會觸犯法律法規,有利于人們理解司法,增強法律信仰,減少因不懂法而觸犯法律的行為。在輿論的傳播下,司法機關可以及時傾聽公眾的意見,修改、增加、廢除法律條文,讓法律更加貼合實際,更有利于司法公正。

       4. 為司法裁判提供多元參考

       現行冤家錯案出現,例如“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等 都證明司法活動中有裁判者認定事實與實際真相出入較大,司法活動并不總是正確,因此多一份社會輿論監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司法活動公正性。我國推行的“審判獨立制度”一方面保證了法官可以獨立行使審判權保證司法獨立,但是另一方面因為缺少外界的輿論監督、人民陪審制度不健全等因素,法庭成了法官的“一言堂”,審判結果也完全取決于法官對事情的認知、判斷。古人曾經說過“兼聽則明,偏信則案”,要確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僅僅依靠法庭陳述以及法官的專業素養是遠遠不夠的。人無完人,案件的審理法官的知識和視野也會存在盲區,對案件作出的判決也不一定是正確的。這時候媒體報道,民意傳播、專家學者的言論等就可以

        為法官提供參考意見,在這種輿論的監督下,確保司法的公正性。

       三、 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沖突表現及原因分析

       網絡上的輿論傳播、媒體的報道等有很強的煽動性,它們一方面可以加強社會監督,提高司法的公平與正義,另一方面它們缺少相關的法律知識,對案件沒有深入了解,對案件的是非評判就會存在偏頗。人們所追求的正義與法律體現的公平正義存在一定的差別,這就造成了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的沖突,這種沖突表現在價值選擇的不同、過渡的輿論參與、司法機關排斥輿論監督上。通過這些沖突的表現,我們深入去探究沖突產生的原因,才能更好尋求解決問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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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沖突的第一個表現- - 價值選擇的不同

       自由、正義、秩序是法律三大價值追求,但在不同案件中有不同的選擇順序。社會輿論所體現的的言論自由在確保社會秩序的穩定、公平正義等情況下被排到后面。這就是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沖突的一大表現。

       1. 自由與秩序的沖突

       人們一直在不斷的追求自由,渴望為自由發聲,表達自己的看法。輿論自由成為了人們的追求。5 但是這種自由也需要被約束,要確保輿論自由保持在一個度里。而法律秩序就是約束輿論的一大力量,當人們在自由的發表言論時應該被秩序所規范,要理性,不可隨意攻擊、辱罵他人等。當輿論自由不受法律秩序約束時就會造成輿論與司法的沖突。

       2. 自由與正義的沖突

       自由就意味著人們可以自主的選擇和實施一定的行為,公正是司法的最高追求。人們在網上發表言論時容易造成“輿論審判”,干擾司法的獨立審判,對案件的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進行了沖擊。輿論自由引起的“輿論審判”會嚴重傷害司法公正,這是輿論與司法公正沖突的另一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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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沖突的第二個表現- - 過度的輿論參與

       作為輿論信息的源頭-新聞媒體報道很多時候為了追求利益、名氣等片面的報道新聞事件,制造“爆點”,強行扭轉輿論的方向,使公眾對案件中的當事人產生憐憫、仇恨等情形,從而掩蓋事實的真相。而公眾作為輿論的傳播者,為了吸引眼球,表達自己的憤怒、不滿等,在網上發表、傳播大量的不實言論,對當事人以及輿論走向造成了很大影響。這些輿論會擾亂法院的獨立審判,使得審判結果喪失了其應有的公正性,進而損害司法權威。輿論過渡的參與到司法活動中,就會造成輿論與司法公正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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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沖突的第三個表現-司法機關排斥輿論監督

       5

       吳迪.論我國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沖突與平衡.[D].沈陽.沈陽工業大學,2018:16

        輿論監督作為一種公權力外的監督方式,可以有效減少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但是也存在著司法機關漠視、限制輿論監督的現象。6 在民眾熱切關注的一些熱點案件中,司法機關往往采取能不回應就不回應,能少回應就少回應的應對方式,不顧民眾的需求。甚至還有的司法機關公開“懟”民眾的現象。盡管有法律規定除不能公開的信息、案件外一律公開,鼓勵公民去法院旁聽等,但是司法機關為了減少麻煩,不愿意公開審判,有的還人為設置條件阻止公民參與司法活動。司法機關這種不聽民意、閉門造車的行為也不利于司法公正。這些都進一步加深了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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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沖突的原因

       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應該是相輔相成的關系,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到現如今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還有很多的內在、外在沖突,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的,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 社會輿論與司法缺乏良性溝通渠道

       我國主流媒體往往帶著“官方性質”,是國家對民眾傳達政策、指示的渠道,對于要傳達給公眾的信息是經過美化、刪減的,這不僅挫傷了新聞報道的自由性,同時也侵害了民眾的知情權。在這樣的情況下,民眾對于新聞報道的真實存在疑惑,不信任新聞報道的事實,而去相信其他“不正道”來源的信息。這種主流媒體的信息與公眾輿論的不對稱,助長了不良輿論的傳播。

       我國司法還具有一定封閉性,主要表現在司法機關并沒有把司法審判當成公眾可以參與的活動,對于輿論有抵觸心理,不愿意讓輿論監督,人為地設置門檻,把公眾攔在“審判”門口,沒有及時的傾聽民眾的意見,或者是不把民意作為審判的參考。司法的封閉性,讓民眾和司法機關的意見不能及時得到溝通,輿論就會朝著失控的方向發展,不利于司法公正。

       2.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失衡

       作為法學學子,我們都知道“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裁判結果的公正性要在正確的時間內才能體現司法正義。這就需要用程序公正來促進實體公正。近年來,程序公正取得了一定進步,但是還存在一些問題急需解決,司法程序上的不規范不合法問題會影響了實體公正的實現,也不利于輿論監督的發揮。例如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除了涉及國家、個人隱私等案件外,所有案件都要公開審判,但是這是很難去執行的,很多司法機關都做不到,這就影響了輿論監督的實行。還有很多法律明確規定的事情,在程序上卻不能完全實現,程序公正都不能保證又何談保證實體公正呢。這種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失衡在很大一定程度上影響輿論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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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賈璇.審判獨立與司法監督問題研究.[D].北京,北京工業大學.2018.13

        3. 言論自由與干預司法界限不明,缺乏法律規定。

       在司法權威不足的情況下,公眾試圖用輿論來控制司法結果,特別是近年來因為輿論導向而大幅度改判的案件的增多,讓民眾有了這樣一種錯覺:只要輿論有一定規模,設法機關就會屈服而改判,這就更加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公民因為缺少法律知識,認為自己言論自由,想說什么就說什么,而不顧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再加上我國現在還沒有很好的能規范公民言論的法律法規,言論自由和干預司法界限不明,很多不良言論的傳播者難以受到法律制裁,這些都更加助長“輿論審判”的不良風氣,不利于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動。

       四、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的平衡及制約 結合本文對社會輿論、司法公正的概念理解以及通過真實案例分析等,我們不難發現,社會輿論是是一把雙刃劍,在促進司法公正同時,也會對司法公正產生不利的影響。公民擁有言論自由,可以運用網絡等平臺抒發自己的見解,為弱勢群體打抱不平。輿論的監督成為監督司法,預防司法腐敗的重要途徑。司法機關也可以通過輿論更快更準確的知道公眾的想法、需求,有利立法、司法體制的改革。但是輿論也易造成“輿論審判”,在輿論的高壓下,法官的獨立審判得不到保證,損害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還容易激發社會怨氣,形成公眾暴力,有損社會優良風氣,不利與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要采取怎樣的方式和措施,在遏制社會輿論的消極影響又能充分發揮輿論的積極作用呢?筆者認為,應該從“社會輿論的控制與引導”和“加強司法公正的建設和監督”兩個大方面來綜合考慮和實施。

      ?。ㄒ唬ι鐣浾摰目刂婆c引導

       為減少輿論對司法公正的消極影響,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必須要善于對輿論加以控制和引導,把輿論監督納入正規渠道上來。

       1. 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

       加強對人民群眾的普法活動,通過下社區普法、播放法制節目等拓寬公眾了解法律的渠道,還可以建立免費咨詢法律服務機構,幫助民眾進一步了解法律,并鼓勵人們在面對不了解的法律問題時,及時到相關機構、或者法律平臺尋求幫助,讓人人懂法,人人敬法。降低法院庭審旁聽門檻,鼓勵民眾多參與庭審旁聽,了解法律程序,增強法律意識。只有從根本上解決民眾不知法的問題,才能更好的減少不良輿論的產生,有利于推進其他政策法規,構建法制社會。

       2. 規范輿論傳播者的行為方式

       網絡的匿名性,讓輿論的傳播者變得有恃無恐,他們躲在移動設備后面,抨擊他人,散播不良、不法、失真的信息。很多人因對現實生活的不滿意,滋生了

        “仇富”等心理,并為了在網上尋求認同感而做出違法違規的行為。對此種行為一方面要提高網民的自律意識,對自己發表的言論、觀點負責,用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約束網民的行為,使之文明上網,文明監督。另一方面應該對此類行為依法追究責任,鼓勵輿論受害者依法維護自己的名譽。

       3. 制定網 絡規范的法律法規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法律的強制性,輿論帶來的不良影響就難以管控。只有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規范、保障合法有效的輿論監督的執行。盡管我國也出臺了相關的規范網絡輿論的法律法規,但是更新速度遠遠跟不上現實需求,有的還落后于需求,不能解決現如今出現的問題,因此必須加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使得輿論有序合法傳播,輿論監督有效可行。通過立法加快網絡用戶的實名制以及追責制度,讓他們知道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還要加強對網絡經營者的連坐制,倒逼網絡經營者、管理者盡快執行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制定平臺運營條款,通過自我檢查,遏制不良輿論的傳播。

      ?。ǘλ痉ü募訌娕c監督

       要怎樣才能促進司法公正呢?一方面要加強司法隊伍的建設,培養一批高水準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還要加強司法審判的公開透明,讓群眾真真切切感受到法律是為民眾保駕護航的,還需要加強司法的獨立,司法審判機關應該獨立行使權力,不受任何機關、單位的影響,讓人民群眾對司法審判活動放心,以增加司法的公信力。

       1. 提高司法獨立,樹立法律權威

       審判獨立原則對我國現行的司法改革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只有審判獨立,才能保證裁判的共公平公正,減少冤假錯案。為此我們要最大限度地排除非法干預,保證司法程序的有序進行,保證審判獨立,嚴格司法,實現司法公正,樹立法律權威。如何提高司法獨立,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踐行:1.司法機關的外部獨立,即不受外部機關、單位、個人的影響,獨立行使權力。2.司法機關的內部獨立,司法機關內部要各司其職,避免上級影響下級等現象發生。3.法官的獨立,法官作為司法審判的重要一環,其獨立判案的要求更高,要避免法官受權利、金錢、人情等干擾,做出錯誤判決,實行終身責任制,規范法官行為。

       2. 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提高法官整體職業能力及職業素質

       司法工作人員的執業能力和職業道德是對能否公正判決有很多影響。在很多案件在中,案件的判決結果不斷在改變,因輿論而改判案件的增多,讓民眾以為只要輿論一發聲就可以達到左右審判結果,這也有損司法權威,因輿論而改判的案件一方面與輿論的高壓有關,另一方面也和法官專業性不足,不能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有關。為解決這個問題,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1)加強法制

        隊伍人才的選拔,要選拔專業知識過硬的,經驗豐富的法律工作者。(2)加強法律工作者的道德修養,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道德觀,鞏固基本的道德良知。(3)牢固司法工作人員的法律信仰。

       3. 完 善司法審判公開制度,促進程序公正

       司法審判的公開不僅有利于公眾了解法律,把審判程序擺在“陽光下”有利于司法程序的公正,加強公眾法律的信任。司法機關應該積極主動迎接新形勢下群眾對信息案件知情權的渴求,通過公開案件情況,遏制謠言的傳播。完善司法審判公開制度可以從以下幾點出發:1.重大案件的庭審直播,通過網上直播的形式,讓公眾了解案情始末,減少不實輿論的產生。2.裁判文書網上公開,通過判決書,讓群眾更加了解法官在判案時的所思所想。3.鼓勵庭審旁聽,在旁聽的過程中,公民可以更直觀的了解庭審程序,了解案情,增加法律知識。7

       4. 建立重大案件回應機制

       為減少社會輿論的不良影響,加強司法公正,司法機關應該及時有效的和社會民眾進行交流,對于民眾提出的疑問要及時的答疑解惑。首先就是要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準確向公眾傳達案件信息,審判活動進展,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殷切希望、對公平正義的期待,不斷促進司法公正。要完善這個制度一要追求新聞發布的時效性,第一時間把案件的情況傳達給社會大眾,二要實現發言人的職業化發展,新聞發言人不僅要熟知各類法律專業知識,還要具備社會學和新聞媒體廣播等方面的知識,才能更好更準確的向公眾傳達司法機關的意思。8 其次司法機關還可以在微博等網絡平臺上創建自己的賬號,及時對有關事件發聲解釋,減少輿論的發酵,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引起的誤會;還可以傾聽公眾的訴求,及時回應。

       結語

       公正正義是法治的目標,也是公眾內心道德的追求。依托現代網絡技術,人們可以在網上自由的發表言論,參與各項司法活動的討論。誠然社會法制需要輿論的參與,但是過于肆意、不受控制的輿論也會傷害司法公正。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也會存在沖突,我們可以看到,例如“藥家鑫案”“于歡案”等引起巨大討論的案件,社會輿論都在其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這些角色中有好有壞,因此我們要辯證的看待二者的關系。要處理好社會輿論在司法工作中作用,一靠社會輿論自身的調整與規范,二要升級司法隊伍,完善法律規定。要準確定位“輿論”何可為何不可為,對于那些傳播不實的、違背社會主義觀的言論的人,應該予以

       7

       譚世貴.中國司法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5.

       8

       李小嬌.我國網絡輿論監督背景下的司法公正問題研究.[D].吉林財經大學,2016.5 .

        嚴懲。通過法治宣傳,加強網民的法律思想建設,司法機關也要與時俱進,轉變觀念,積極主動地和社會民眾溝通,建立社會輿論與司法公正的良心溝通渠道,加強重大案件回應機制,推動法治的公開透明,樹立法律權威。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正義和法律正義的統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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