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勞動合同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制
簽約須知
1.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
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
期限
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務為期
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
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
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 ,
該
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
勞動
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
勞動
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
制度或者
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
滿十年且距法
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
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
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
動合同的。
3. 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之外,用
人單
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 用人單位應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
地最
低工資標準。
5. 勞動合同空白之處應協商一致后填寫,不需協商之處可以寫“無” 或劃 掉。
6. 勞動合同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填寫,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 效。
7. 勞動合同甲乙雙方應妥善保管,乙方的勞動合同不得由甲方代為保 管。
甲方應及時將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交給乙方,并由乙方簽收。甲方對
已經解除
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甲方(用人單位)
全
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