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破產審判中的“司法康復”政策 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企業家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充分發揮破產審判對市場主體的救治功能,加大“司法康復”政策的實施力度,對因疫情陷入困境但仍具有經營價值與激活潛力的企業,不是簡單清算了之,而是盡可能提供更好的司法拯救方案,在各方努力和支持下,使其重整旗鼓走向新生。
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不僅是經濟的基本細胞,也是經濟的力量載體。企業興則經濟興,企業強則國家強。企業的多與少、大與小、強與弱,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市場的興旺度與經濟的繁榮度。但由于受疫情影響,我國很多企業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存壓力,有的因原材料供應鏈斷裂,導致無法恢復生產或無法完全恢復生產;有的因市場突變,導致產品滯銷,資金無法回籠;有的因市場預期下降,處在停產邊緣,不得不面臨破產;有的因資金周轉困難,為擺脫困難,尋求自救,走上司法重整之路。
從近期法院受理案件的情況來看,破產案件的確已經呈現增長趨勢。面對新的形勢,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企業家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充分發揮破產審判對市場主體的救治功能,加大“司法康復”政策的實施力度,對因疫情陷入困境但仍具有經營價值與激活潛力的企業,不是簡單清算了之,而是盡可能提供更好的司法拯救方案,在各方努力和支持下,使其重整旗鼓走向新生。這是人民法院當前面臨的一項重大審判任務,具體而言:
一是要用好破產審判的清算功能。首先應當明確,企業破產是一種正常社會現象,正如人有生老病死一樣。在一個不斷進化與發展的市場環境中,企業既可以從無到有、由小到大、由弱到強,也可以由盛到衰、由資不抵債到破產清算,這本身就是市場經濟因競爭而形成的自然狀態,是社會經濟生生不息,實現新陳代謝的正?,F象。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日均新設企業數量過萬,遠多于注銷企業數量,更遠高于適用破產程序的企業數量,顯示出我國市場的巨大吸引力。但總有一些企業,或是由于市場競爭,或是由于結構調整,或是由于經營不善,最終走向衰落,有的因資不抵債而無法直接注銷,有的因有名無實而成為僵尸企業。用破產程序處置此類企業,該清算的清算、該破產的破產、該退出的退出,不僅是健全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能有效防控社會風險,凈化其他市場主體的營商環境,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落實。
二是要用好破產審判的重整功能。并不是所有資不抵債、入不敷出的企業都無法挽救,就像一個看似病入膏肓的人也有轉危為安的機會。通常情況下,當遇到一次性或周期性沖擊的時候,部分企業會陷入困境,而當形勢扭轉之后,這些企業仍能恢復活力。破產重整就是專門針對這樣的企業,它們雖然已經處于破產邊緣,但仍然存在著維持的價值和再生的希望,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這是拯救企業并使之起死回生的制度設計,已為多數市場經濟國家所采用。有的國家為此將企業破產法稱為“企業更生法”,就是強調制度設計的本意,不是為企業破產,而是為企業重生。正如建醫院不是為宣告死亡,而是為治病救人一樣,成立破產法庭也絕對不是要通過清算來宣告企業破產,而是要像醫院收治病人一樣,對“疾病纏身”的企業進行科學的診治,通過依法對其財產、債務及經營事務進行必要的整合,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三是要用好破產審判的和解功能。當企業出現債務危機的時候,通常都會引起債權人的恐慌心理,蜂擁而至,左抓一把、右咬一口,導致企業雪上加霜。破產和解的功能就是讓這個企業有個喘息的機會,創造一個先活下來的機會。破產和解更多地體現在執行過程中,中止執行轉入破產程序,進而對企業開展救治并促使其康復。在和解程序中,主要靠債權人讓步,比如減免債務數額及延緩債務履行期限,使債務人擺脫經濟困難、避免破產,從而維護正常交易秩序,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利益。作為合作伙伴,無論投資經營,還是商貿合作,目標一致、利益相關。當遇到疫情這樣的特殊情況,和則兩利,分則兩敗。竭澤而漁,后將無復,非長術也。適度和解就像放水養魚,于雙方和社會大有裨益。特別是對社會經濟有重大影響的企業,無論重整還是和解,成功后不僅可以防止破產造成的失業以及資源浪費,而且促進經濟發展,也會減少社會震蕩,保持社會穩定。
以上清算、重整、和解三個方面,不僅共同構成現代企業破產制度,也是構建并實施“司法康復”政策的三大基石。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中央統籌部署和法院積極探索下,各項“司法康復”政策不斷成熟、日臻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批準設立了 12 個破產法庭,近期還有再增計劃;建成了破產審判信息網;發布了一系列關于破產審判的司法解釋和政策性文件,破產審判的專業化、信息化和法治化水平明顯提高。在新的形勢下,保持清醒認識,
“司法康復”政策一定能為保護和激發企業活力、助力經濟恢復,展現新作為、發揮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