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格權的立法模式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在未來的民法典中,應當采取“民事權利的一般保護”+“人格權請求權”+“具體人格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這種模式。
[關鍵詞]人格權;立法模式;民法典
十六世紀法學家登厄魯斯認為,屬于我們的東西,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本來就屬于我們的東西,另一種就是我們所負擔義務的東西。這里所說的本來屬于我們的東西,最基本的部分就是人格。人格權是指主體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即尊重他人同時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權利。
對于人格權的民法保護,各國家和各地區民法的立法模式不一。為了研究方便,假設A代表在總則中規定了“對于民事權利的保護”,這其中隱含了“一般民事權利的請求權”更確切說是“絕對權請求權”;B代表“人格權請求權”的規定;C代表“具體人格權”;D代表“侵權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那么對于人格權的立法模式,基本上可以分為A、B及特殊D型三種。
一、A型
A型在總則中對于一般民事權利賦予了請求權, A型又可以具體分為A+B+C+D、A+B+D兩種類型:
(一)A+B+C+D型。這種類型的立法對于人格權的保護最為完善:規定“一般民事權利保護”(絕對權請求權)——規定“人格權請求權”——規定“具體人格權”——“侵權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這一型代表國家立法例為蒙古、越南。1.《蒙古國民法典》:《蒙古國民法典》在第一編總則第一節一般原則中第5條規定了“民事權利的保護”,1、保護民事權利的目的是恢復被侵犯的權利。2、當事人有權依法選擇并確定其民事權利的保護者。3、……5、法院、仲裁機構以下列方法對民事權利進行保護:(1)確認民事權利;(2)責令停止侵害并恢復原狀;(3)責令債務人履行義務;(4)責令消除損害;(5)責令消除非物質損害;(6)……在第7條,還規定了對于名譽、榮譽、商譽的保護,“1、如果公民、法人認為自己的名譽、榮譽、商譽受到了侵害,有權要求否定損害其名譽、榮譽的言論并消除此等誹謗造成的損害2、散布本條第1款規定的言論者,如果不能證明這些言論符合事實,應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害;3……由于歷史原因,《蒙古民法典》沒有從根本上擺脫前蘇聯民法模式,但“蒙古民法典把侵權行為法(非契約責任)獨立于債法單獨成編,這是英美法影響的最明顯證據,”[1] (P14)侵權法獨立成編也成為其最特色所在。第377條規定了“致人損害的責任根據”,1、對他人生命、健康、名譽、榮譽、商譽和財產造成損害者,須全額賠償此等損害。2、…… 第392條規定了“賠償非財產損害”,1、如果散布損害他人名譽、榮譽、商譽之消息的人不能證明此等消息符合事實,則他不論是否已賠償了財產損害,還有義務以金錢或其他形式賠償非財產損害。第2款規定“法院在考慮各種要素確定賠償額后,并命令加害人以散布致害消息相同的手段和其他方式消除影響?!?第5條的規定是極其富有特色的,它闡明了民事權利救濟的一個基本準則——恢復原狀,但這里的“原狀”是指權利未被侵害的原初狀態。這條規定為民事權利請求權體系提供了理論前提,使得以下具體的權利請求權建立順利展開。第7條的人格權請求權的規定就是其絕好體現。在構建了人格權請求權之后,蒙古國民法典又在侵權行為法編規定了侵犯人格權責任形式,同時還在第377和392條分別規定了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兩種形式。這樣蒙古民法典就構建了完整的人格權民法保護方法:人格權請求權和侵權法對人格權保護。2.《越南民法典》:《越南民法典》在第一編“總則”中的第一章“基本原則”的第12條規定了“保護民事權利的原則”:1、個人、法人及其他主體的各項民事權利,都受到尊重并受法律保護。2、當某一主體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該主體有權請求法院或其他有權國家機關:(1)確認自己的民事權利;(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3)責令公開道歉并糾正違法行為;(4)責令履行民事義務;(5)責令賠償損害;(6)處以罰金。第一編“總則”的第二章“個人”的第二節“人身權”一節規定了極為豐富的人身權,包括:姓名權、民族權、肖像權、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權、私生活保密權、結婚權、夫妻平等權、國籍權、住所安全權、宗教信仰自由權、遷徙和居住自由權、勞動權、自由創造權。而這幾乎包含了所有憲法上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同時在第27條確立了人格權請求權:“當個人的人身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有權:1、請求加害人或請求法院責令加害人停止侵害行為、公開道歉并糾正其行為;2、在大眾傳播媒介上自行糾正;3、請求加害人或請求法院責令加害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痹诘谌帯懊袷聜鶆张c民事合同”的第一章“一般規定”的第三節“民事責任”下的310條“損害賠償責任”第3款規定:“因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名譽、人格、尊嚴而造成他人精神損害的,行為人必須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公開改正,并須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金錢賠償?!痹诘谌幍谖逭隆胺呛贤瑩p害的賠償責任”的第一節“一般規定”第609條“損害賠償責任”規定:任何人故意或過失侵害個人的生命、健康、名譽、人格、尊嚴、財產或其他合法權利和利益并造成損害的,侵害法人或其他主體的名譽、尊嚴或財產并造成損害的,必須賠償損害。第633條規定:“個人、法人及其主體侵害生產經營者的名譽、尊嚴,給其生產、經營活動造成損害的,必須賠償損害?!?/p>
(二)A+C+D型。這種類型的立法,在規定了“一般民事權利的請求權”(絕對權請求權)后,沒有再規定“人格權請求權”而是在規定了具體人格權后,又通過侵權法規定了對于人格權的侵權責任。即“一般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具體人格權”——“侵權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這一立法的代表國家是俄羅斯聯邦?!抖砹_斯聯邦民法典》在第一編“總論”的第一分編的第二章“民事權利義務的產生、實現與保護”的第12條規定了“民事權利保護的方式”,其中第二種即恢復侵權前存在的狀態,制止侵權行為或造成侵權威脅的行為。在第三分編“民事權利客體”中的第八章“非物質利益保護”專章規定了“非物質利益”,規定了生命權、健康權,個人尊嚴權、名譽權、信譽權、個人秘密權、家庭秘密權等。同時還規定了侵犯人身非財產權利的行為或侵害屬于公民的其他非物質利益行為而給予的精神損害賠償。
二、B型
B型立法規定了“人格權請求權”,但在是否給予侵權法的人格權保護上又不相同,分為B+C+D、B+C及特殊B型三種情況:
(一)B+C+D型。這種類型的立法基本模式為:“人格權請求權”+“具體人格權”+“侵權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代表國家和地區立法為瑞士、意大利、德國民法典。1.《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第一次完整確立了人格權請求權制度,具體規定如下:第一,規定人格權請求權,這就是第28條規定:“(1)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時,為了尋求保護,可以向法官起訴任何加害人?!钡诙?,規定人格權請求權的具體權利內容,即第 28條a規定:“(1)原告可以向法官申請:①禁止即將面臨的侵害行為,②除去已發生的侵害行為,③如果侵害仍然存在的話,確認其不法性。(2)原告尤其可以請求消除影響或將判決通知第三人或公開。(3)賠償金和慰撫金之訴以及依照無因管理規定返還利得之訴,不受此限?!钡谌?,規定人格權請求權中的采取預防措施的要件。第28條c規定:“(1)凡經初步證明,其人格已受到不法侵害,或有理由擔心該侵害會發生且因此可能對其造成不易補救之損害的,可申請有關預防措施的責令。(2)法官尤其可以:①出于預防目的禁止或除去侵害,②出于保全證據目的采取必要措施。(3)侵害行為會導致非常嚴重的損害,其顯然無支持理由,且采取的措施又并非不合理時,僅在此條件下,出于預防目的,法官可以禁止或除去通過周期性出版媒介施加的侵害?!钡谒?,與其他大陸法系民法典的規定一樣,《瑞士民法典》也單獨規定了姓名權的請求權。該法第29條第2款規定的是姓名權請求權的內容:“因他人冒用姓名而受到侵害的人,可訴請禁止冒用;如冒用有過失的,并可訴請損害賠償;如就侵害的種類侵害人應當給付一定數額的慰撫金時,亦可提出此項訴請?!?/p>
2.《意大利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在總則的第一編“人與家庭”的第一章“自然人”中規定了姓名權、肖像權以及對于姓名權、肖像權的保護。第7條規定:“在他人不恰當使用姓名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請求停止侵害。請求停止侵害的訴訟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第10條規定:“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作出停止侵害(肖像權)的決定,當事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受影響。3.《德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沒有在總論中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救濟手段,也沒有賦予一般人格權請求權,只是在總則“自然人”規定了“姓名權及其請求權”即:“有權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他人爭奪該姓名的使用權,或者因無權使用同一姓名的人使用此姓名,以致其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要求消除此侵害。如果有繼續受到侵害之虞時,權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訴。但是,德國民法典在第二編“債的關系法”的第二十五節“侵權行為”中規定了“損害賠償義務,即:“因故意或者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者,對他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負賠償義務?!?/p>
(二)B+C型:這種類型立法的基本模式為:“人格權請求權”+“具體人格權”,代表國家和地區為阿爾及利亞民法典?!栋柤袄麃喢穹ǖ洹窙]有規定更多的人格權,但是在規定了姓名權和自由權后,在第47條規定了人格權請求權:“當事人基于人格享有的固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得請求停止侵害和損害賠償。第48條規定了具體的人格權請求權——姓名權請求權,“當事人的姓名被非法剝奪或被他人非法盜用的,得請求停止侵害和損害賠償?!钡恰栋柤袄麃喢穹ǖ洹窙]有在侵權法中對于侵犯人格權的行為予以規定,只是以請求權的形式對于人格權予以保護。
(三)特殊B型。這一類型的立法只從一個方面在立法中對于人身權給予保護,或者只規定人格權請求權或者只在侵權法中對于侵犯人格權的行為予以保護。代表國家為法國,法國民法典只規定了對于私生活的人格權請求權?!斗▏穹ǖ洹吩?970年增加了對于人格權的保護,在第一編“民事權利”第一章“民事權利”的第9條規定:“任何人均享有其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在不影響對所受損害給予賠償的情況下,法官得規定采取諸如對有爭議的財產實行保管、扣押或其他適用于阻止或制止妨害私生活隱私的任何措施;如情況緊急,得依緊急審理命令之?!痹?6-2條還規定了法官有權采取阻止或者抑制對人體非法侵害的任何措施。
三、特殊D型
《日本民法典》沒有在總則中規定具體的人格權以及人格權請求權,只是在第三編債權的第五章侵權行為一章第710條規定,“不問是侵害他人身體、自由或名譽還是侵害他人財產權,凡依照第709條(即關于一般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對財產以外的損害,亦應賠償。第711條規定,害他人生命者,對于受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雖未害及其財產權,亦應賠償損害。
《日本民法典》雖然沒有規定人格權請求權,但是,通過“大阪空港噪音案”和“北方雜志案”確立了人格權請求權?!氨狈诫s志案”是日本最高法院就存在名譽侵害之嫌的表達行為可否事先停止侵害而標明立場的第一判例。最高裁判所認為,“名譽遭受違法侵害者,除可要求損害賠償及恢復名譽外,對于作為人格權的名譽權,出于排除現實進行的侵害行為或預防將來會發生的侵害的目的,應解釋為還可以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
筆者認為:A+B+C+D型立法模式,無疑是我國未來的民法典最好的立法模式選擇。通過四個層次,就構建了一個嚴密的人格權保護體系。本文只是提供一個立法的思路,具體制度設計上的問題,筆者將另撰文論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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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龍衛球.民法總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113.
[3] 鄧曾甲.日本民法概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