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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老舊住宅裝電梯引發鄰里糾紛

      發布時間:2025-07-13 14:30:24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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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曉章

      老舊住宅小區加裝電梯是大勢所趨,但因涉及一樓業主及其他高層業主的切身利益,糾紛時有發生。2023年2月6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加裝電梯引發的相鄰關系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一樓業主不得阻撓電梯安裝施工,并賠償其他業主因停工導致損失等費用共計29200元。

      加裝電梯遇阻撓?

      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青泥洼橋街道湖畔小區是一個老舊小區,31號樓一單元二層至七層的李某、楊某等業主,為了上樓方便,趁著政策紅利加裝電梯。他們簽訂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協議書》顯示:湖畔小區31號樓一單元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加裝電梯,推選王某、郭某為業主代表,授權其簽署有關協議,加裝電梯總費用50萬元。王某、郭某與大連日電電梯有限公司(簡稱“日電電梯公司”)簽訂《授權委托書》,委托該公司向大連市中山區住建局提交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報請手續。

      2021年7月27日,中山區青泥洼橋街道辦在湖畔小區31號樓一單元一樓樓道口張貼了關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基本情況的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7月27日至8月9日。公示注明:在公示期內,利益相關業主如有不同意見可與本單元加裝電梯業主代表王某、郭某取得聯系并進行協商,協商未果在公示期內可向青泥洼橋街道辦提交書面材料。公示的還有《住宅加裝電梯協議書》《授權委托書》和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建筑設計方案等四個附件。公示期間,青泥洼橋街道辦未收到相關業主提交的書面意見。

      2021年9月23日,王某、郭某代表業主與日電電梯公司簽訂《增設電梯的合同》,合同對工程價款以及中途發生停工的損失進行了約定。同年10月25日,日電電梯公司取得了政府部門簽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2021年11月5日取得了《臨時占道許可證》。

      日電電梯公司在現場開挖施工時,一樓業主宋某、王乙夫婦,宋甲、徐甲夫婦卻不同意安裝電梯,其理由是,電梯安裝后會擋住一樓二樓住戶的視線,室外只能看到一半,光線照不到屋里,屋里像暗室。電梯運行有較大的噪聲、影響休息。電梯是玻璃體透明的能看見屋內,保證不了個人安全和隱私。底層住戶的房子會貶值,安裝電梯占用了人行步道,對交通安全不利。

      2021年10月30日至11月6日,因一樓部分業主多次阻撓施工,導致該單元的電梯基坑無法正常按期挖掘。相關施工人員和機械、車輛均滯留現場無法施工作業。因連日停工,業主為防止產生安全隱患,只能額外支付6500元要求施工方對基坑進行回填,基坑回填后如恢復施工將額外產生開挖費用8000元。

      無奈之下,十位業主向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宋某、宋甲、徐甲、王乙四被告停止實施妨礙電梯加裝的行為;
      賠償因阻撓施工給原告造成的停工損失人民幣14700元;
      賠償因其阻撓而無法繼續施工產生的基坑回填費用人民幣6500元;
      賠償重新啟動施工時將產生的開挖費用人民幣8000元;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審支持十業主訴求

      中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時,被告的抗辯事由是:電梯安裝設計方案不安全、不可行,加裝電梯的行為阻礙交通;
      被告未看見公示內容等。

      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已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意味著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人數、面積比例及相應建筑設計方案通過了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此外,原告在《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有效期內辦理了施工備案,取得了《臨時占道許可證》,故被告關于加裝電梯的行為阻礙交通的抗辯,法院不予采納。根據《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實施意見》,街道辦已經在涉案單元樓的樓道口張貼公示,張貼公示內容的地點未違反法律規定且未超過合理范圍。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實施妨礙電梯加裝的行為,于法有據,予以支持。但因被告的阻撓行為尚屬情有可原,在可能或難免對一樓住戶造成影響且無相應補償的情況下,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有違和諧穩定,但被告在判決生效后若繼續阻撓電梯加裝,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停工損失等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22年下半年,中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不得阻撓電梯的施工安裝;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40元,原被告各負擔270元。

      十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求改判支持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四被告也提起上訴,理由是: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全體業主對使用公共通道及停車位加裝電梯享有知情權、陳述權及提出異議的權利,未協商一致前不可動工建設。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政府順應我國老齡化趨勢而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湖畔小區31號樓一單元業主在所在街道辦的參與下,履行了協商、公示和報批程序,業主委托的施工單位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施工建設,應受到法律保護。四被告阻止施工,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一審判決被告不得阻撓施工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案涉工程停工產生的停工損失應由被告四人承擔,一審法院對該損失未予判處,適用法律不當,應予調整。

      老舊住宅加裝電梯是一項民生工程? (圖/IC photo)

      2023年2月6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
      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
      四被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十人停工損失14700元、基坑回填費用6500元、重新開挖費用8000元,共計29200元;
      駁回四被告的上訴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4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80元由四被告承擔。

      編輯:薛華? icexue0321@163.com

      法官點評

      作為一項民生工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是被倡導的?!睹穹ǖ洹返?78條規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也引起了全國人大代表的關注。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代表關于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提出6150號建議:《關于請有關部門完善立法推動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建議》(簡稱6150號建議)。2022年全國“兩會”召開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加裝電梯項目適用的法律條文以及居民表決范圍等具體規定。2022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6150號建議的答復要點是,雖然《民法典》未明確加裝電梯屬于哪一類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但認為加裝電梯事項屬于《民法典》第278條規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意見在實踐中占主流,各地在加裝電梯事項表決時基本按照《民法典》此條規定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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