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毅
(浙江藝術職業學院,浙江 杭州 310053)
“增值性評價”不是一個新興概念,早在1966年的科爾曼報告中相關思想就有了初步運用。特別是將學生的學業成就引入到教育機會平等研究領域,基于對學校的調查綜合分析教育投入和產出的關系、探尋教育機會、能效及資源分享上的均等性,對學者研究高職人才培養質量第三方評價大有裨益。正是基于這個視角,提煉出教學資源投入、教學效能產出、人才培養方向等影響第三方評價的因素,以及了解相應的評價質量和效果,進而掌握評價標準與實施的科學性,幫助高職院校培育人才挖掘出更多的問題。這無疑對推動高職院校制定教育策略和優化人才培養模式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
高職院校在我國教育事業建設與發展中占據重要地位,始終擔負著培育技能型人才的使命職責。如果高職院校未能精準落實育人和育才工作,勢必影響我國發展大計。對于高職院校人才培養工作來說,引入第三方評價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有利于保證人才培養質量評價的公正性、真實性及可靠性。第三方評價就是委托第三方研究機構對人才培養的過程及結果進行評價,為高職院校制定教育策略,優化人才培養模式,以及提升教育服務水平提供依據。該評價機構是脫離于高職院校獨立存在的,不會受高職院校的主觀意識所影響,更不會被高職院校的權力所束縛,能夠精準采集信息數據,使評價結果客觀、公正及有效。
二是有利于高職院校改革人才培養模式,深化與企業的合作。第三方展開的人才培養質量評價能夠滿足學校、企業及社會多方訴求,所反饋的意見具有指導意義。一方面,依據真實可靠的評價結果,能夠促進高職院校反思教育理念、模式、方法及手段等方面的不足,不斷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持續優化人才培養。另一方面,依據真實可靠的評價結果,企業可以了解高職院校的實際教育情況,實現企業思想文化、崗位技能要求、職業道德修養等與高職院校專業課程的精準對接,進一步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能力[1]。
一直以來,我國高職人才培養質量評估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門主導實施,基于評價內容有限,評價權力高度集中,易使評價結果缺失公允,進而備受社會各界質疑。雖然高職院校引入第三方評價,但是在整個評價過程中存在目標不清晰、主體不完整、方式過于簡單、過程不系統等一系列問題,依然影響評價質量和結果[2]。比如,在開展第三方評價時,部分高職院校將第三方評價看作為第一方和第二方評價的補充,對于第三方評價內容、作用及意義不夠認可。再有,第三方評價受高職院校利益的影響,在實施評價過程中存在“走過場”“做樣子”的情況。同時,第三方評價沒有結合實際需要,合理科學地設計評價內容、方式與方法,加之側重于評價結果,忽視評價過程,導致評價過于簡單,缺失指導作用。
此外,評價過程中缺乏“增值”意識,缺乏“增值”評價標準,加之保障機制不完善、市場運作不成熟、法律約束不健全、社會公信力匱乏,使得第三方很難在人才培養質量評價工作中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增值評價能夠基于對比學生過去和當前的發展情況,依托學生的進步來分析學校、教師等多種因素對學生素質發展和能力構建的影響程度,以及了解學生在整個學習過程中體現的發展潛力。增值評價傾向于學生各個階段的素質發展和能力構建水平,相應的評價標準也傾向于學生個體素質和能力成長的維度。以學前教育專業人才培養為例,隨著家長高度重視幼兒教育問題,特別是關注孩子的眼界、思維、交際、表達及知識應用等方面能力的進步,生怕孩子在學習中落下,進而對幼兒教師的師德師風、班級管理及保教能力等,提出更多和更高的要求。要求高職學前教育專業,重新定位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素質和能力發展目標,制定更趨于滿足市場需求的人才培養方案。而在相應的人才培養質量評價中,“增值”作為一個全新的評價視角,能夠指向學生發展全過程,激發學生創新活力,促進學生樹立自信心,體現出更多的評價意義。增值評價發揮的是診斷與激勵的作用,而不是強調鑒定與選拔的作用,更利于開辟人才培養的新路徑。
對于高職院校來說,高職人才培養質量第三方評價是外部評價,學校本身是評價對象。為打破以往政府為評價單一主體的情況,為增值評價賦能增效,需要實現評價主體多元化,選擇政府、企業及第三方組織為評價主體,以確保為高職院校提高效能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依據。這種多元評價主體的方式,可以實現兩大好處:一是提高社會公眾對高職人才培養質量的關注度,依據相應的數據信息對高職院校人才培養工作進行問責。二是幫助高職院校了解自身的教育理念、政策、方法的實施情況,進而改進教育實踐,優化人才培養模式。譬如,將學校效能理論和增值評價統計方法作為手段,對本地高職各專業畢業生的就業率進行跟蹤記錄,對比上年就業率水平對高職教育進行問責,促進高職院校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基于增值評價視角的高職人才培養質量第三方評價,其最大的特點在于全程了解學生素質發展和能力構建的水平,為高職院校培養人才提供更多方面的考量。也就是說,第三方評價必須能夠依據現有的技術手段,立足于學生學習能力發展的全過程,優化評價目標、內容、方式與方法,以切實強化高職院校教育服務能力,推動學生的專業素養和能力的發展。
在設計具體評價方案的時候,應當注重協同各方的利益,特別是在政府的主導和支持下,合理使用評價的決策權[3]。整個評價方案的設計應當符合當前行業的發展特點,能夠將評價指標、內容與作用的設計覆蓋在學生學習的全過程,以反映出學生素質發展和能力構建的“增值”情況。仍以高職學前教育專業為例,在設計增值評價方案的時候,應當以幼教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幼教意識、師德規范、從業標準和教學能力等相關的培養內容和體系為基準,參照學生在各個階段素質發展和能力構建情況,構建具有“增值性”的評價體系,確保為高職學前教育專業人才培養工作賦能增效,使高職院校學前教育專業實現職業化人才培養從“不會”到“會”,從“沒有”到“有”的跨度。
在基于增值評價視角的人才培養質量第三方評價體系中,評價指標的設立尤為關鍵。一旦指標內容偏離目標,勢必影響評價結果。因此,為了保證評價結果真實性、準確性及可靠性,第三方評價人員需要對所有增值指標進行系統性地梳理,合理賦予評分權重,以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滿足多方評價需求[4]。從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的視角來說,應當從教育資源、教育方案、教育管理及教育效果4個方面發力,設立多級評價指標,以反映出學校當前人才培養水平。
基于我國高職人才培養質量第三方評價需要,應進一步在實踐中加強評價體系的研究力度,以體現第三方評價的功能特征和發揮第三方評價的作用價值。對于高職院校來說,人才培養質量第三方評價體系的構建,更需要有完善的保障機制為依托。只有科學落實各項保障措施,才能使第三方評價體系運轉得更健康,為高職培育人才提供助力。
在構建保障機制的過程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發力:一是積極借鑒國外先進、成熟的教育評價方法和經驗,提高高職院校對第三方評價的認識度和支持度;
二是進一步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包括評價主體職責的劃分、權力的分配與實施等,避免出現“以權謀私”等情況,確保評價結果公平合理,信譽度高;
三是向學生、家長、企業乃至社會各界,宣傳高職人才培養質量第三方評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獲得更多的支持;
四是完善第三方評價相關法律法規,保證第三方評價市場秩序,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嚴厲打擊第三方評價中違規違法行為,追究涉事人的責任,以此提高第三方評價的權威性及可信度;
五是讓第三方評價機構完全獨立于高職院校,透明整個評價工作過程。通過在多方的監督下,保證第三方評價結果真實、完整及準確[5]。
從本質上來說,高職人才培養質量第三方評價反映的是一種價值理念,通過對教育質量進行全方位、全過程、深入性的考察,依托合理科學的評價工具,將高職人才培養水平立體化地展現出來。而基于增值評價視角的高職人才培養質量第三方評價就是社會各界與高職院校共同探尋人才培養策略的過程。加強評價結果的分析、反饋與運用,也是高職院校正視教育工作上的不足,采取行之有效的改進措施的過程。而為了充分發揮出第三方評價的作用價值,需要將評價結果作為建議傳達給各方,使之反作用在人才培養過程,進而使高職院校制定符合國家政策要求,貼近社會實際需求的育人和育才方案。
綜上所述,基于增值評價視角的高職人才培養質量第三方評價,應當確立增值評價理念,合理選擇評價主體,科學制定評價方案,精準設立評價指標,以及構建評價質量保障機制和加強評價結果反饋,通過進一步完善第三方評價體系,充分發揮評價功能和作用,才能為高校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提供助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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