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乃夫
(安徽大學 徽學研究中心,合肥 230039)
明代對于知府的銓敘一事,實一方百姓安危所系,尤為慎重。對于知府群體的研究,是理解當時政治和社會狀況的重要途徑。對于徽州境內縣級官員及其施政措施的研究成果較多,視野也多集中在縣官對于地方政治、社會方面的影響上,對于其整體特征,以及在這些特征背后所體現的文官銓選制度鮮有涉及。本文對明代徽州75位知府的出身、入仕途徑、任期期限、遷調路徑和仕途命運等情況及其成因做一整體考析。
自元至正十七年(1357)以后魏君祥以行省管勾授徽州知府始,至弘光元年(1645)南京城破知府秦祖襄遁去,明代實授知府凡75人,任職史事見于弘治、嘉靖、康熙、道光4朝所修《徽州府志》,其中除弘治較詳外,其他皆稍顯疏漏,故有必要對任職史事進行考訂。通過對明代75位徽州知府的籍貫、科次、甲第、任職時間、仕途遷轉做了統計,在四本《徽州府志》的基礎上,參核官、私修纂史書、地方志、各類政書、詩文、筆記等史料對任職史事做了考證、詳見表1。
表1 明代徽州知府任職一覽表
弘治《徽州府志》載黃觀于永樂初年知徽州府,嘉靖志因之,核諸史料永樂、建文間以黃觀之名登科者,僅有洪武二十三年一甲及第貴池縣黃觀。他在永樂初年同方孝儒等一并得罪,投水而死,死前曾于新安衛募兵,但并無知徽州府事,存疑不錄。道光《徽州府志》轉引《明一統志》增知府李聿,但《明一統志》中所載李聿為唐玄宗朝歙州刺史,并不在明代任職,故不錄。
明代徽州知府入仕途徑可考者69人。洪武前期出任徽州知府的官員大多為國初歸附之人。明代徽州知府中,由進士入仕者62人,占可考總數的89.9%,其余明經1.4%、舉人1.4%、監生2.9%、歲貢1.4%、薦舉2.9%,遠低于進士入仕的人數。進士入仕者中第二甲賜進士出身者22人,第三甲賜同進士出身者40人。成化以前的徽州知府由明經、舉人、監生、歲貢、薦舉等多途入仕者多,與進士出身者人數相略。成化以后的徽州知府則專由進士中選任,其他途徑入仕者再不預于銓選之列,進士選任中三甲及第的人數高于二甲及第者。
《明史》載:“外官知州、推官、知縣,由進士選。外官推官、知縣及學官,由舉人、貢生選”[43]1715,府州縣正堂官及推官例由進士中銓選。洪武六年(1374)至洪武十七(1385)年間,廢科舉而專薦舉者近十年,科舉正途既廢不用,故洪武朝前期選任府縣正官,大多從正途以外選任。洪武四年(1372)十二月,朱元璋下令“今歲各處鄉試取中舉人,俱免會試,悉起赴京用之。時吏部奏天下官多缺員,故有是命”[44]1295,因政府員額缺少,故舉人得以免會試而赴京聽選。
除科考正途外,薦舉之法也為明初統治者所重視,“明初太祖所用士率由薦舉”,洪武三年(1371)“詔天下推訪賢才以禮遣之……六年,命吏部訪求賢才于天下”,同年“罷科目,專用薦舉,其目有經明、行修,有懷才抱德、有賢良方正、有人材、有孝廉,自鄉黨引薦于朝……蓋罷進士之科者十有余年,而薦舉至極重矣”[42]326。嗣后不論有無科舉,訪推賢才仍為顯途。洪武元年(1368)至建文元年(1399)間凡令各部訪求賢才或各府州縣薦舉賢良方正者13次,所薦舉者包括禮部尚書鄭沂、工部尚書趙翥等[43]189-290。洪武十七年(1385)復行科舉,薦舉之途與科舉正途并重。永樂、成化間,詔各府州縣訪求賢才,另舉儒士送翰林院考試,中者即留,不中則遣歸。府州縣官系親民之官,其銓選尤當謹慎,宣德間顧佐、楊士奇等皆系由薦出任知府,政績粲然。嘉靖以后薦舉漸馳,薦舉之官以薦舉為投機市恩之途,所薦之人以薦舉為賄賂、僥幸之所,所以廢弛不用。薦舉之外,明代徽州知府由舉人、監生、歲貢等舉貢一途入仕者有4人,時間皆在天順以前。
成化后,徽州知府率銓敘專進士一途,貢舉、薦舉等途入仕者,則不預銓選之列。大略原因有二。其一,明初人才缺乏,或由薦舉、或由舉貢,多因事而任,無拘資格,前文所舉鄭沂、趙翥是也,此途中超擢者眾多。至“永、宣以后,漸循資格”,“弘、正后,資格始拘,舉、貢雖與進士并稱正途,而軒輊低昂,不啻霄壤”。[43]1717自宣德以后,在官吏銓選上對“資格”的要求日益嚴格,至弘治、正德間官吏銓選皆繩以“資格”,“三途”[43]1715之差始嚴。其二,則取士之數日多。明代進士取士數量在景泰、天順期間開始增加,自洪武初至景泰二年(1451)以前共開24科,平均每科取士156人,這其中尚包括洪武十八年(1385)、永樂二年(1404)、永樂十三年(1415)3科取士數額尤多者。而自景泰二年至崇禎十六年(1643),194年中共開66科,平均每科取士316人,較景泰以前增加不啻1倍之數,此進士正途入仕者日益增加之明證。成化以后,六部主事及科道等官例由進士中選,徽州知府銓敘也因而縮小至進士一途。
弘治時定制,“定外官三年一朝覲,以辰、戌、丑、未歲,察典隨之,謂之外察”[43]1723。明代徽州知府的居官年限平均數為3.84年,略高于外察周期。為防止數值過于籠統,今將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至明弘光元年(1644)284年分作7個部分,分別統計各時間內徽州知府任期時間變化,詳見表2。
表2 明代徽州知府任職年限表
上表除部分可能尚未考出的知府,數據大略涵蓋了有明一代出任過徽州知府的所有官員。據上表,成化以后徽州知府的任期明顯縮短,從天順八年(1464)至成化二十三年(1487)平均任期6年,陡降至弘治元年(1488)至正德十六年(1522)平均任期2.92年,其后的各朝平均任期都大略保持在這個水平。
明初官僚體制草創之時,人事制度變動無常,銓選制度的多元化以及科舉的不時興廢等情況,對官員的任期都造成了影響。為穩定官僚隊伍,維護新王朝內部的穩定運行,官員久任成為首要之事,“凡內外庶官,不可不重其任,尤不可不久其職”[44]875。洪武朝定制,凡官員考課,以三載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而后循資考核升遷,“凡升遷,必考滿”[43]1716。成化至正德間,地方長官遷調頻繁,久任制度漸形頹圮。正德間刑科給事中徐之鸞上疏稱:“今縣令不再考,輒至召用,郡守訖三年,遂謂淹抑,無感(惑)于政亂而民不安也……邇年以來,人才之進退無恒,官守之年勞莫定,浮躁之風漸長,茍且之政寢成。故郡有一年而屢遷者,豈必人皆異才”[16]2237-2238。嘉靖踐祚以后,復倡久任之法,但痼疾已深,收效未彰?!叭f歷以降,久任法經歷了一個由盛轉衰的轉變過程。其間,統治者不僅沒有廢除久任法,反而一再強調,力爭加以推行;但深受時勢之影響,官員速遷之勢愈演愈烈,久任法隨之而衰,最終近于‘名’‘實’俱亡?!盵45]
官員考察方式的轉變也影響著徽州知府的任期。嘉靖間陳建《治安要議》稱:“府州縣官吏各赍須知文冊來朝,六部都察院行其所行,事件有未完報者,當廷劾奏之,以行黜陟。近歲因選調積滯,設法疏通之,轍憑巡按御史開具揭帖以進退,天下官僚不復稽其實跡,錄其罪狀立為老疾、罷軟、貪酷、素行不謹等名以黜退之?!盵46]23-42依陳建言,嘉靖間府州縣官員稽查已不需投部自述,而是以巡按御史所開具“揭帖”為黜陟依據。撫、按參與官吏考核的制度應成型于明中前期[43]1738,明初尚無此制,或并不能左右官吏考選。陳建認為此法“其初意蓋以補按問糾核之所遺,以疏通選調之積滯,使先進之士不得以久據祿位,而壅淤仕途,使后來之士皆得以均沾一命,不至老死牗下”??疾熘s短了官員調動的時間,不論是升遷或黜陟,不必“待九年之久,三考之終”,甚至“吏部患人言,務以多黜為公,方岳而下少有微瑕轍黜之”。
中央官員的頻繁遷調也使得外臣覬覦其位?!按蟪紨颠w,則小臣有次及之望,內職數易,則外職有入補之資,亦奚能久乎?”[16]2237-2238。正德以后官場風氣腐敗加劇,官員因黨爭或私忿交相攻訐,官員遷任多不由考績,遷調亦漸頻繁,久任法淪廢更甚。在這種政治環境下,官員因事獲罪的概率大為增加,明代徽州知府被貶謫或革職者7人,其中弘治以前僅1人,余下6人中,因黨爭及珰禍革職者5人,由此可窺明代中后期政治環境之一斑。弘治以前,循資升遷者凡4人,三考滿者1人、二考者2人、一考者1人,而孫遇前后,18年間出任徽州知府為明代之最;弘治后循資升遷者25人,二考者4人、未滿二考者21人。明代徽州知府任期的長短受到諸多方面的影響,但其總體趨勢是明代前期較長,中后期任期有所縮短。
以原任官職事而言,徽州知府的任官途徑大略可分作京官、外官兩種,京官主要以六部各司主事、郎中、員外郎、監察御史與六科給事中,內寺屬官及五軍都督府屬官亦在此列。外官則他府轉調,或州、縣正堂官升任者,其他如府州縣佐貳官升任者屬特例,詳見表3。
表3 明代徽州知府銓敘統計表
表3統計明代57位明代徽州知府的銓選類別、具體人數及與明代徽州知府總數之比。
明代徽州知府的銓選偏重京官?;罩葜嘶陆洑v可考者中,有54人曾在京擔任部、寺屬官或科道官。其中,除吏部以外,各部諸司屬官37人,曾任監察御史、六科給事中等任科道官者19人。諸部之中尤以戶、刑2部人數居多,戶部12人,刑部10人,率因戶、刑二部因省設司,其屬官倍于他部,其外調亦較他部更為頻繁。吏部為六部之首,案牘之繁、銓選之艱甚于他部,故其本部屬官不輕易外調。洪武間有吏部郎中童亨為長沙知府事[44]1868,其后例不再選??频姥怨僦?徽州知府曾任者監察御史者14人,曾任給事中者3人,監察御史數量幾5倍于給事中。監察御史多于各布政司內巡視,在都察院內升遷幾率較小,遷外任職系主流。六科給事中長居京師,“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43]1805,其官員多在六科內遷任,向中央其他部門或地方遷轉者不占多數。明代徽州知府的銓選中,以部、寺屬官直接升任徽州知府者27人,占可考總人數的47.4%,科道言官有10人,兩者相加共占可考總人數的65.1%,超過一半之數,系徽州知府銓選的主要途徑。
外官調任徽州知府者人數少于京官。原任知府改任徽州知府者13人,州、縣正堂官升任者4人,府衙佐貳官同知、推官升任者3人。由他府知府改任者中,有8人系丁憂起復改補徽州知府。按明代丁憂起復并無具體地域限制,官員守制期滿后,即赴吏部等待銓選,“其丁憂起復到吏部者,亦須查有額定實缺選補,無則仍令聽候”[12]2256。此“額定實缺”系與原任相當之官。
由知縣升任徽州知府者4人。知縣升任知府系超擢,何敏中、陳彥回系薦舉;龍晉、李延壽先有貶謫經歷。以佐貳官升任者2人,張從道由廬州府通判,“用當道薦升徽州知府”[4]610;董石原任池州府同知,“就近而守新都”[24]178。
不論知縣或佐貳升任皆系非常之途。從授官時間來看,除董石以外,其余5人皆在弘治三年(1472)以前,其后,徽州知府僅董石以佐貳官升任。明代前期“三途”之差不嚴,吏部銓選,薦舉與正途并重,故知縣、佐貳等官多有超擢。另外明代徽州知府中曾任京官,先為貶謫者,更容易獲得超擢的資格。
明代徽州知府離任后仕途遷轉可考者62人,其中升調26人,平調13人,任上致仕或卒官者18人,貶官他任者2人?;罩葜葷M后升任的主要方向為按察司副使,有明一代由徽州知府升任按察司副使者17人,調任他府者有13人,其中有7人系丁憂去任后復除知府,占調任中半數,見表4。
表4 明代徽州知府離任遷轉表
弘治、正德間徽州知府任滿后升各布政司參政者數量最多,何歆、熊桂、王問等俱升各省參政,其他如佀鐘升大理寺左少卿,張芹、留志淑升按察司副使,多途并舉。萬歷四年(1576)陳以勤上書言:“大率以六年為則,知府即升內寺少卿,各省參政……佐貳官果有廉謹敏干、治行殊常者,俱候六年,一體超擢”[45]。此“一體超擢”概指知府、佐貳官而言。則凡知府或佐貳等官,二考可得超擢當系常例。按前所舉佀鐘、王問、何歆、熊桂中,除佀鐘先謫后升外,其余人皆為二考升調,故得以超擢參政。正德以后徽州知府流轉愈速,間有滿二考者,亦僅升任按察司副使,再無超擢參政及內寺少卿者。其他如布政使、大理寺少卿、鹽運使司鹽運使、提學副使等皆非常途,且人數寡少,故難以作為徽州知府離任后遷轉方向的參考。
按察司副使為正四品,與知府品秩相當,因事而分道添設,在省高級官員中屬額員最多的官職,亦是四品及其以下官員晉升三品的必經之途,屬升遷一途。馬文升弘治元年上書言:“近年以來,吏部將各處知府除授副使”[47]卷四《題振肅風紀裨益治道事》,弘治間知府任滿除授副使系吏部銓選綱則。
明代徽州知府在知府任上致仕者7人,卒于官者7人,因事貶官者2人,因事革職、削籍者5人。其貶、革、削籍者各有其因,顯示出明代徽州知府一職的風險性。嘉靖間楊博對徽州的民俗及治理難處有過討論,他認為“徽俗鄙吝健訟,棄本逐末,頃者且有礦寇,守令非廉而有威者不能安于其職”[48]11?;杖撕迷A且纏斗不休,升斗之案可纏訟數十年不休,徽州境內木材及礦產資源豐富,兼且徽商素號富賈,徽州亦有“金穴”之稱[32]《石軫余先生傳》,上司各官及大珰權閹往往向徽州索賄,跡比饕餮。一旦不肆其愿,則有削奪、貶謫之危。既饜其欲,則淪于同罪之地,躡跡履冰蹈焰之所。因忤上官或權珰罷黜奪者2人,南壽、石萬程皆因忤上官而遭削官,柯英、頡鵬則因媚珰得罪,叚朝宗、鄔元會皆因貪贓被劾,皆革罷?;罩菝袼纂y化以及權貴宦官斗爭等因素,是造成徽州知府貶謫或削奪的主要原因,對于權貴大珰或附或忤,皆可能得罪,風險很大。
主政徽州的經歷對于知府本人仕宦生涯占相當重要的地位。以徽州知府作為仕途終點的有21人,占可考總數的近三分之一,曾任徽州知府者中有27人,躋身三品及以上內外高級官員之列,其中六部尚書者4人,侍郎1人,巡撫1人,各司布政使者12人,按察使3人,光祿寺卿1人,鹽運使1人,參政4人。以此觀之,盡管健訟好諍的徽州民眾,以及欲壑難填的權貴巨珰,對于明代徽州知府的任官構成了不小的威脅。但相較于威脅而言,明代徽州知府擁有著相當可觀的晉升空間和晉升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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