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 id="ebnk9"></ol>
    1. 責任管理論文【五篇】

      發布時間:2025-06-16 00:53:29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字號:

      內容提要:股東有限責任與公司人格獨立是法人制度的價值所在,然而有限責任在促進經濟發展、吸收股東投資的同時也不可回避其致命的弱點。文中從有限責任固有的缺陷著手,結合我國公司人格濫用之現實和國外法人人格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責任管理論文【五篇】,供大家參考。

      責任管理論文【五篇】

      責任管理論文范文第1篇

      內容提要:股東有限責任與公司人格獨立是法人制度的價值所在,然而有限責任在促進經濟發展、吸收股東投資的同時也不可回避其致命的弱點。文中從有限責任固有的缺陷著手,結合我國公司人格濫用之現實和國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法理分析,提出構建我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建議

      有限責任[①]是公司長盛不衰的奧秘所在。這種有限責任使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發生分離,減少投資風險,激勵出資者投資、節約交易成本,促進經濟發展。[②]正如美國學者巴特爾(N.M.Butter)所言,“有限責任公司是當代最偉大的發明,其產生的意義甚至超過蒸汽和電的發明?!盵③][1]然而任何事物的產生和發展都如同一把雙刃劍,有限責任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為股東濫用法人人格、假借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提供了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刺穿公司面紗,追究股東無限責任成為一種必要。

      然而我國公司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人格獨立的障礙[④]與濫用人格相伴而生。本文試圖從有限責任固有的缺陷著手,結合我國公司人格濫用之現實和國外人格否認制度的產生和運用,構建我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一、有限責任的產生和利弊分析

      縱觀國外有限責任制度發展史可以看出,股東有限責任在企業制度發展過程中經歷了很漫長的時期。[⑤]在該制度產生以前,合股公司的成員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這種無限責任對于保護債權人利益起了重要促進作用。但是這種公司人格和股東人格的混同,使股東對公司責任深重,一旦投資失誤,不僅影響其投進公司的財產,而且也可能波及到投資者所有的其他財產。這種擔心和憂慮影響了人們將閑散資金投于經營的積極性,迫切需要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出現。有限責任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甚至在法律中就有關于有限責任的清晰的概念[⑥]。但作為一種新型組織形式一般認為最早起源于英國。[⑦]早在15世紀的非貿易性公司中,就存在公司成員不對公司債務負責的組織形式。[2]然而這種組織形式沒有能夠迅速發展和繁榮,隨著股份有限公司[⑧]和有限責任公司[⑨]的出現,直到18世紀才逐漸繁榮,并占有主流地位。有限責任的產生,彌補了無限責任對投資者責任過重的缺陷,使公司人格與出資者的人格進行了分離,最終確立了獨立的法人人格。從一定意義上講,有限責任成為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石。[⑩][3]

      從經濟學角度,有限責任具有極大的優勢。首先,有限責任作為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大大節約了交易成本。無論是從企業作為“價格機制的替代物”[11][4]還是從“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點”來看[5],企業的產生無疑節約了交易成本。但在不同責任機制下對交易成本的節約是有差異的。在無限責任形式的企業中,交易相對人為確保交易安全需要投入許多時間和精力去調查無限公司股東的資金狀況,以此防止交易風險。有限責任的產生,企業的人格與股東人格的分離,使公司具有法定的人格。這種人格與自然人的人格不同,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經過諸如登記審批等法定程序,才能夠產生。而這種登記的公示效力使債權人信息大致對稱,從而減少大量的交易成本。其次,有限責任降低或減少投資者的風險。在有限責任的公司中“股東權益被分散在價值相對小的股票[12],使它能在公司較大的情況下有組織的市場上進行交易。公司組織形式使投資者能進行小股本的投資,通過投資多樣化而減少風險和迅速廉價地轉移其投資?!盵6]因此,有限責任的股東僅以自己的出資對公司或者企業承擔風險。風險較小和股份或出資的可轉讓性,又將風險降低到更小。最后,有限責任激勵投資?;诮灰壮杀竟澕s和降低投資者風險的優勢,許多人樂于將閑置資金投入到企業中來,這樣促進企業規模的擴大和融資渠道的暢通,使資本的運用更加有效。對公司的發展、甚至是整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有限責任的發展并不是盡善盡美的,它也有自己的缺陷。這種缺陷也就是股東對公司或者企業承擔有限責任減少股東風險的同時加重了債權人風險,從而導致一些人對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致使公司債權人遭受很大的損失。

      二、我國公司有限責任的發展及弊端顯露

      有限責任制度在中國始于清朝末年,在民國時期和統治時期有所發展。新中國成立后,雖然廢止了政府的法律,包括公司法,但為了維護政府登記的包含有限責任制度的公司企業的合法利益、鼓勵私人投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先后頒布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3]、《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實施辦法》[14]、《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15]對有限責任的公司企業進行規定。但是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特別是在1956年到1979年傳統的公司制企業基本不復存在。[7]有限責任制度也在這一時期消失了。改革開放后有限責任制度最早體現在七十年代末期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這部法律確定了股東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而不是無限責任。此后,國務院頒布《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6]也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為私營企業的一種形式,這一條里催生了大批私營的有限責任公司。當然按照所有制劃分的企業法人也有獨立人格的一面,卻由于產權模糊,國有企業股東很難承擔有限責任。最為典型的有限責任企業就是我國公司法中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一制度的確立對中國企業制度改革無疑起了重要的促進作用。隨著公司法人制度的發展,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現象隨之顯現,而且已經帶有一定普遍性。一旦這種現象得不到治理,公司有限責任的魅力會大打折扣。我國公司法正在修改,公司人格誕生難度減少[17]有可能更加劇人格濫用。

      從目前來看,我國公司濫用人格的現象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損害公司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另一種是公司管理層濫用公司人格損害公司股東利益的行為。后者產生原因復雜,應該從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引進派生訴訟制度來解決。這里姑且不論。本文重點論述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情形。

      (一)股東利用公司人格規避侵權或合同義務

      有限責任的公司或企業中,公司的人格與股東的人格是分離的,股東只以自己的財產對公司承擔責任,而不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從這種意義上講,有限責任比無限責任對股東的保護更加充分。正是這種法律上對股東權利的呵護促進公司融資渠道暢通,也使一些股東濫用有限責任逃避債務?,F實生活中常常有些股東利用公司財產成立一個或幾個新公司,將公司的資金、財產轉移到新公司,讓公司空殼運轉,使公司的債務無法履行或執行,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二)虛假出資或出資后抽逃資本,公司的經營財產嚴重不足由于目前我國的信用制度較差,法律雖然設定了無數防范公司債權人風險的機制,但常常形同虛設。如,我國公司立法為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設計了法定資本制度,但由于審計、資產評估等相關制度不健全,致使公司在設立時虛假出資、注冊資金不實,股東實際未繳或未足額繳納注冊資本,或雖足額繳納注冊資本,但在成立后股東又將出資全部或部分抽逃[18];
      或注冊資本雖符合法律規定,但其經營規模遠遠超過了經濟能力,使股東在有限責任的保護下,將交易風險轉嫁給相對人。

      (三)關聯企業[19]濫用企業的發展,無疑使企業之間產生業務往來、資金交叉、人員控制等多重關系。關聯企業便應運而生。在關聯企業中,企業的獨立人格常常受外來因素的影響,失去決策和行為的獨立。最為突出的就是母子公司和企業集團與其內部企業之間關系。在這些企業中,母公司或股東未按法定方式行使權利,過分干預或操縱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使公司喪失其獨立人格。母公司作為控股股東的一項重要權利就是選舉自己的董事或者其他管理層人員,被選出的管理者應對本公司負責,確保公司人格的獨立。然而這些人員的經營決策常常因受到母公司或者股東的不當干預導致企業經營失敗或破產。根據現行法律,卻無法追及母公司或其他決策主體的責任,從而損害子公司利益,進而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四)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的事實混同[20]

      有限責任對股東的良好保護,是投資者在資金許可情況下的首選目標。特別是我國在破產制度的規定上,只允許法人企業破產,而不允許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破產。致使投資者為避免投資不利造成的后果,千方百計的選擇公司這種企業形態。當股東人數不足的情形下,出資者通過虛構股東來達到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建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目的。[21]這樣就出現了有些名為公司實際為個人出資、個人經營的個人獨資企業。如一些家族企業和夫妻公司,南京東南圖文有限責任公司就屬于一個典型的夫妻公司[8]。

      從以上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可以看出,股東之所以濫用公司人格,關鍵并非公司人格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對有限責任的一種濫用。這種濫用情形一旦泛濫,必然毀損有限責任在吸引投資方面的優越性,甚至危及公司對外業務活動,從而導致債權人利益的缺損。因此,在公司發展中,發揮有限責任的優勢與防止人格濫用同樣不可低估。

      三、對公司有限責任濫用的矯正機制——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是法人制度的價值所在。無論從經濟還是從法律,中國公司仍缺乏法人人格獨立的情況下,盲目的大談特談法人人格否認往往會造成非議和誤解,筆者基于此種情形,在闡明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和有限責任制度關系的前提下,認為從一定意義上講,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有限責任制度維護的守護神。

      (一)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產生和法理分析

      法人人格否認,是國外公司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在具體法律關系中,基于特定的事由,否認企業法人(或公司)的獨立人格,并在此基礎上重新配置義務和責任的法律制度。[9]其適用結果通常是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般認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法理濫觴于英國衡平法院于1668年就Edmunds訴Brown&Tillard一案所作的判決。但19世紀的Salomon訴Salomon&Co.一案對于公司人格的絕對尊重逐漸演變成為公司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并得到進一步的支撐與維持,從而影響了英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法例的發展和繁榮。[22][10]美國“刺破公司面紗”的概念最早見于美國銀行訴Deveaux一案[23],其后這一概念被美國法院采用并逐漸發展成為一項重要的制度。[24]大陸法系也有類似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該制度通常被稱為刺破公司面紗(Liftingor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在一些大陸法系的國家,該制度又被稱為直索制度.[25]

      首先,法人人格否認是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對公司人格的剝奪。其適用范圍僅存在個案當中,而不是整個法律制度。法人人格的產生主要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損。正如漢密爾頓《公司法》所言,刺破公司面紗規則能夠在法律許可法人作為商業主體來免除個人責任的同時,阻止欺詐從而達到公平。[26][11]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不過是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以實現公開、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因此,公司人格否認只是個案處理的一項法律制度,不能濫用,否則就會損害有限責任的公信力。

      其次,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一種救濟制度,不是主流制度。它的存在不是對有限責任的絕對否認,而是對有限責任的一種保護。只有當有限責任被濫用才予以適用。我國公司法中并沒有規定人格否認制度,致使公司人格被濫用的情況屢屢發生。因此,在我國防范公司人格濫用的過程應引進國外公司法中有關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先進思想,防止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被濫用導致公司人格的不確定。

      最后,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否定之否定原理在法律制度上的體現和應用。無限責任體現法律對債權人的充分呵護,然而這種呵護是建立在股東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之上的。這種充分保護有利于貿易往來,但也增加了交易的信息成本,同時使股東由于懼怕無限責任而不愿將閑置資金投入到企業的經營中去。從而影響企業資金的來源,進而阻礙了企業的發展。為了鼓勵投資,促進經濟發展,需要讓渡債權人的權益,使股東從無限責任中解脫出來,因此,有限責任誕生了。有限責任的誕生在一定意義上促進經濟發展,能夠吸引投資,但這種優勢又使公司成為少數股東圈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工具。為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有必要引進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這種制度的應用既能夠發揮有限責任的優勢,又能夠避免公司人格濫用的缺陷,能夠較大程度上保護債權人利益.

      (二)我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構建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對發揮有限責任優勢、防范債權人風險具有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基于這項制度與有限責任和公司人格的重要關系,在運用中需要慎重。

      首先,明確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立法宗旨。通過人格否認制度的法理分析,我們應明確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相互關系,同時應注意盡管有限責任、公司人格容易被濫用,但這種制度仍不失為一項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組織制度,因而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目的并非要取消公司人格,而是為了公司的人格魅力發揮得更好。其次,比較濫用公司人格的情況,審慎確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范圍。

      在國外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主要適用于利用企業法人規避法律、利用法律逃避合同和侵權責任、利用法人資格轉移財產逃避破產強制執行、企業法人與股東人格混同、關聯公司股東對公司的過分控制等等[12]。正如前文所述,這些情形在我國也時有發生,而且由于中外法律文化背景的差異,我國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現象又有自己的特點,因此我們在移植和借鑒國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過程中應融入本土化的因素。特別是在人格混同、出資缺陷、關聯企業等問題上更加注意具體分析。

      第一,在企業法人與股東人格混同問題上,尤其要注意夫妻股東問題。在中國夫妻財產有兩種,一種是分別財產制,一種是共同財產制。共同財產制的夫妻雙方的家庭人格和企業人格混同;
      而對于分別財產制中的夫妻股東,不應該僅僅因為股東具有夫妻關系就否認公司人格的存在。因為沒有哪一條法律規定,股東在出資設立企業中必須出示婚姻證書和戶口本。[27]

      第二,在出資缺陷問題上,應該根據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改革進行逐步調整。中國公司資本制度是法定資本制度,而且在大多數企業中,股東必須實繳出資(當然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股東對公司的出資采用的是認繳)。這種高額的出資在企業建立之初是一種不必要甚至一種浪費。因此在現有出資方式中,股東的行為并不當然的損害公司利益和債權人的利益。當股東的實際出資并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和發展情況下,應該采用我國公司法中的股東填補制度,而不應該采用人格否認制度。當股東之間進行合謀,以虛假出資和抽逃資本方式損害公司利益和債權人的利益,通過嚴格的界定,可以適用人格否認制度。

      第三,關聯企業。[28]企業之間相互融資是企業發展過程中擴大規模增加實力的一種方式。關聯企業之間人格相互獨立,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一些行為不當然構成對對子公司的非法干預,也不當然構成對公司人格的濫用。關聯企業之間是否構成人格模糊和混同應該個案認定,其認定標準應該界定在是否因為母公司的行為或者控股公司不正當干預行為影響到子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到公司債權人利益。否則就不能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如果不分皂白地進行人格否定,勢必損害企業之間轉投資的進行。

      總之,有限責任是公司最具有生命力的體現,為保持這種生命力,防止一些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濫用法人人格、欺詐坑害債權人的發生,立法者應該在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的指引下,大膽引入公司資格否認制度,承認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同時由于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一種救濟制度,立法者應該審慎,避免該制度的濫用。

      參考文獻

      [①]公司法意義上的有限責任(limitedliability)即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徐曉松.公司法與國有企業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

      [②]關于有限責任產生的優越性論述非常之多,雖然在語義表述上略有差異,但基本一致。如(林秀琴.公司有限責任的法律經濟學思考[C].公司法律評論(2003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49-58)一文中曾指出,有限責任制在經濟上具有(一)減少交易成本;
      (二)促進高效的資本市場;
      (三)鼓勵投資,促進交易;
      (四)有效分配風險。

      [③]“Thelimitedliabilitycorporationisthegreatestsimplediscoveryofmoderntimes.Evensteamandelectricityarelessimportantthanthelimitedliabilitycompany”(TonyOrhnialedited.LimitedLiabilityandtheCorporation,CroomHelm,LondonComberrra,1982,p.42.)此文被多部著作和論文引用,如((JanetDine,companylaw,[英]珍妮特.丹恩.公司法[M]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2.1)。只不過在譯文上存在一些差異而已。有時也被翻譯為“有限責任公司是現代社會最偉大的獨一無二的發現。就連蒸汽和電都無法與之媲美?!保ɡ畎对?試論公司的直索責任[J]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1,(3):31-36.)

      [④]法人人格獨立雖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法律形式予以肯認,但由于產權制度的不足,使公司企業尚未能夠形成獨立于出資者的意志,特別是國有投資主體作為股東的情形更加明顯。

      [⑤]趙旭東.公司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3;
      徐曉松.公司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28;
      史際春.公司法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46-49.

      [⑥]“在羅馬法中,從共和時期時起,在商業交易中就有很清晰的有限責任形式的概念?!保ㄞD引自趙旭東.企業法律形態論[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6.154.)

      [⑦]關于有限責任的起源一直存在爭議,一說認為有限責任最早產生于英國,也有認為有限責任最早產生于德國。(參見林秀琴.公司有限責任的法律經濟學思考[C],公司法律評論(2003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51;趙旭東.公司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7.)

      [⑧]1555年英國女王特許與俄國公司進行貿易,從而產生了第一個現代意義的股份有限公司。

      [⑨]有限責任公司是最晚出現的一種公司形式。一般認為,有限責任公司最早產生于19世紀末的德國,也有人為英國封閉式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初形式。

      [⑩]蔡立東.法人人格否認論[C].梁慧星.民商法論叢(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323.徐曉松也曾經在《公司法與國有企業改革研究》一書中,將“有限責任、獨立人格、分權與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作為公司制度的三大基石。當然也有認為有限責任是公司制度的關鍵特征之一,參見([美]奧里弗.E.威廉姆森.資本主義經濟制度——論企業簽約與市場簽約[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381.)

      責任管理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責任成本;責任成本制度;成本管理

      一、責任成本制度

      現代企業管理中,財務管理是其重要組成部分,而成本費用管理則為重中之重,成本是物化勞動和活勞動耗費的總和,是衡量生產耗費和補償的尺度,是一項綜合性指標,因為它既受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的制約,又反作用于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在市場經濟競爭機制高度發展的今天,一個企業成本費用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其企業利潤的多少及企業市場競爭能力的大小,并決定著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前途和命運。因此,加強成本費用管理,降低成本耗費,既是改善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的推動力,又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關鍵之所在。

      就企業而言,既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進行產品成本核算、計算產品盈虧,又必須建立和發展適應企業內部生產經營管理需要,有利于落實經濟責任制的成本核算與管理制度。

      近些年來,許多企業實現生產和效益增長,經營狀況持續穩定協調地發展。成效的取得一方面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效應,另一方面是企業立足內部挖潛,大力壓縮成本費用開支,強化科學管理的結果。同時,也是加強財務管理,開展責任成本,注重經濟責任制的成果。一系列的實踐結果表明,推行責任成本,充分調動生產力中最活躍的人的因素,以人為中心,為調動人的主觀能動性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是降低產品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有效途徑。

      1.責任成本及其與相關成本的區別

      責任成本是按成本劃分責任,是以各個責任中心為對象而歸集的可控成本。所謂責任中心,是指一定范圍內有專人承擔規定責任和行使相應職權的企業內部單位。而所謂可控成本則應符合三個必備條件:(1)責任中心有辦法知道將發生什么樣性質的耗費;(2)責任中心有辦法計量它的耗費;(3)責任中心有辦法控制并調節它的耗費。凡是不屬于各類責任中心可控的成本,均屬非責任成本。

      所謂成本中心,即是對成本或費用負責的責任中心,換言之,只是考核其所發生的成本和費用,而不形成或不考核其收入的責任中心。成本中心是應用較為廣泛的一種責任中心形式。上至工廠一級,下至車間、工段、班組甚至個人都可以劃分為成本中心。

      (1)責任成本與產品成本

      責任成本與產品成本是有所區別的,表現在:一是成本計算的對象不同。責任成本是按責任中心為對象歸集和分配生產費用,而產品成本則是按產品為對象歸集和分配生產費用。二是成本計算的原則不同。產品成本是按客體歸類的,誰受益,誰承擔,而責任成本則是按責任中心歸類,誰負責,算在誰的賬上。三是成本計算的內容不同。責任成本按照成本的可控性進行歸類,只包括可控成本,不包括不可控成本,故責任成本一般不是全部成本,而是某幾個項目的成本,而產品成本則包括全部生產成本。四是成本計算的目的不同。責任成本計算著重分清經濟責任,考核責任中心業績,向管理要效益,滿足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而產品成本計算則是考核產品成計劃的完成情況,為計算企業利潤,給產品定價服務。

      (2)可控成本和不可控成本

      在以責任中心為對象考核評價成本中心工作成果時,其責任成本是由可控成本構成的,如班組的責任成本,是班組可以控制,應由其負責的成本,一般包括消耗的原材料、機物料和生產工人工資等。

      同時,可控成本和不可控成本的劃分并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于某一個責任中心而言,一個責任中心的不可控成本往往是另一責任中心的可控成本。例如生產過程中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對于班組來說是可控成本,車間管理費用則是不可控成本,但對于車間來說,都屬于可控成本。一般來說,責任中心的管理權限級別越高,其可控成本的范圍就越大,對于企業最高領導階層來說,所有的成本都是可控成本。

      2.責任成本制度

      責任成本制度是在企業內部,通過劃分成本責任中心,編制責任預算,明確責任目標,組織責任核算,實施責任成本預算控制,提供業績報告,對企業內部各責任中心的可控成本進行核算、控制、監督與考核的一種內部經濟責任制度,它是對生產經營過程進行成本控制的有效形式。產品成本根據誰受益,誰承擔原則歸集,是按客體歸類的完全成本;而責任成本是根據誰負責,誰承擔責任歸集,是按責任中心歸類的部分成本。那么,實行責任成本制度,需要實施哪些具體步驟呢?

      (1)劃分成本責任中心權限

      正確劃分成本責任中心是實施責任成本的先決條件,只有確定責任中心,分清各責任中心的經濟責任,才能對各責任中心進行評價與考核,劃分責任中心并不要求企業將原有科室、車間的組織機構打亂重劃,而是要在原有基礎上,明確各科室、車間的核算內容和經濟責任,并分別考核其經濟效益。

      (2)分解成本指標,編制責任成本預算

      預算可以從兩個不同角度來編制,首先,以全局角度編制企業的總預算,規定整個企業及其生產經營各方面的總目標和任務;其次,以責任中心的角度把總預算進行分解,形成責任預算,所以責任預算,實際上是一種把企業總預算中確定的目標按照企業內部各個責任中心不同責任范圍進行劃分,落實到各部門和各級組織而編制的一種預算。

      二、物資倉儲公司推行責任成本實例

      1.物資倉儲公司推行責任成本基本作法

      (1)自然狀況及費用管理形式

      物資倉儲公司,主要負責某公司物資倉儲的驗收、儲存、加工、發放等一系列過程的控制管理工作,屬于費用單位。該公司設生產科、行政科、機動科、供應科、機械化隊、經理辦、財務科和安全科為8大費用中心。費用控制主要以公司各年下達的費用預算為依據。

      (2)費用管理現狀及推行責任成本制度的起因

      由于物資倉儲公司成本考核,只注重事后費用核算、分析而忽視事前費用預測和事中的費用控制,并沒有注意到生產力中最活躍的人的因素,沒有實行費用全員管理,缺乏群眾基礎,表現為費用發生狀態上呈上升強化趨勢。2008年該公司費用實際發生4,325萬元,較上級下達的費用預算4,200萬元,超支125萬元,費用超支率3%。

      2009年初,上級公司要求各單位費用壓縮,嚴格按預算管理,對費用支出負責,不允許超支,執行結果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與獎金直接掛鉤。該公司領導根據上級要求簽了責任狀,領回考核指標。其中費用預算為4,100萬元,較2008年實際發生費用4,325萬元,壓縮了225萬元,費用降低率為5.5%。

      (3)分公司推行責任成本制度的模式

      責任成本制度是對企業內部各責任中心的可控成本進行核算、控制、監督與考核的一種內部經濟責任制度,即是將企業的費用總預算,按責任層次和職責范圍,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到企業內部各費用中心,并對其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核算監督、評價和考核,以保證費用總預算的最終實現,是一種與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有機結合的一種費用控制制度。

      2.責任成本制度的效果

      通過實踐證明,責任成本制度的推行,對增強全員成本管理意識,強化成本費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效果是顯著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促進了職工成本管理意識的增強。

      第二,促進了財務人員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的提高。責任成本制度的推行使財務管理工作的重點也轉向了成本費用的事前預測和事中控制,提高了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三,促進了成本費用的降低和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該公司出色地完成了年初上級下達的費用預算,其中,2009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額為4,088萬元,較2008年實際發生4,325萬元,降低費用237萬元,費用降低率為5.8%,超額完成指標。

      3.我國推行責任成本制度的展望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傳統成本管理由于存在諸多缺陷已難以滿足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必須加以改革和完善,客觀上要求我們盡快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成本管理理論和方法,責任成本制度便是在此基礎上開展起來的,至今已取得了一些效果,得到了一定認可,雖然實踐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但畢竟引起了更多學者的關注和深入理論研究,也畢竟有更多的企業意識到強化成本管理、推行責任成本以充分調動生產力中最活躍的人的因素的必要性,并將其提到成本管理和成本改革的重要位置,隨著理論的深入研究和實踐工作的不斷檢驗與充實,我國必將建立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責任成本制度的管理體系。

      參考文獻:

      [1]歐陽清.成本管理理論方法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2]林鋼.責任會計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責任管理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政府責任;
      民主政治;
      制度建設;
      公眾評議政府

      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責任與民主政治和法治國家有著直接的關系,政府責任是指政府及其官員因其享有國家行政權而相應承擔的遵循憲法原則、維護國家法律制度、保衛國家安全、發展公共事業、維護公民生命和財產不受侵犯等方面的責任。對于現代社會來說,行政干預的力度加大,行政責任也就加強了。不僅社會主義國家,而且自由主義國家也成為經濟發展的機關,成為社會均衡的保證人,承擔起對整個社會實施規制的全面責任。在現代國家,一方面維護和強化了關于秩序和安全的責任;
      另一方面,國家又干預經濟社會關系,行政必須監視經濟的運作,保證經濟的發展,防止經濟的危機,行政保證個人的福利,在所有方面充分保障個人的發展。政府權力不斷擴張要求政府必須承擔起相應的責任,探討政府在公共管理過程中應當承擔起相應的責任,是民主和法治的需要。

      一、政府公共管理責任的性質

      (一)政府公共管理責任的民主政治性

      在民主的社會里,政府組織是由大眾所創立的,為了大眾而設立,以及需要對大眾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說,民主政治就是民意政治、法治政治,因此,民主政治更是責任政治。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責任,體現了民主制度的發展。政府從不負責任,到負完全的責任,是由于民主政治發展的結果。

      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可以用一種委托-之間的關系來概括。委托-理論是伴隨著現代股份制公司的出現和發展而逐步成熟起來的,其核心是通過明確委托人與人特定的責、權、利關系,建立相應機制,處理公司結構中所有者與經營者以及各層組織之間的關系。該理論的主要內容:委托-關系可以廣泛地發生于一切組織、一切合作性的活動中。政府的權力來源于公民的委托,公民委托的前提是政府必須為公民的利益而行使公共管理權力,同時,不允許政府濫用公共權力,并且行使權力者必須因使用了公共權力來承擔相關的責任。

      但是,在現代社會,從權力的運作方式來看,政府權力在不斷擴張。社會發展也要求政府擴張權力,而權力的擴張如果缺少了邊界,那么權力總會越過邊界而發生濫用權力的現象。當今世界,各個國家的政府在發展的過程中,總會碰到政府權力擴張的現象,政府自身也有不斷擴張權力的動力,如果缺少對于權力的控制的方式,政府權力仍將繼續增長。

      公共部門權力的增長具有兩面性,由于國家權力的存在,可以促進經濟的發展,但是國家權力的存在也可能阻礙經濟的發展,正如諾思所說:“國家的存在是經濟增長的關鍵,然而國家又是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保?]政府權力運用適當可以讓經濟取得快速發展,乃至出現超越常規速度的發展,但是,一旦政府權力使用不當,將會嚴重危害到民主政治前途。在民主政治發展的基本上,最好的解決之途就是:“授予政府多少權力,必須課以相等的責任?!?/p>

      (二)政府公共管理責任的義務性

      對于公共管理主體來說,承擔政府管理責任的過程,是一個為公民服務的過程,這一過程體現了政府的義務性。從理論上說,公共管理的責任和義務是一致的,乃至是同一個概念,只是在一般的倫理學中,為了向近代以來的政治學和法學原則妥協,把責任和義務分開。其實,“責任和義務是同一個東西,在人的某種社會關系中,是以外在規定的形式存在的,而在另一種社會關系中,就成了人的內在規定,在本質上,責任和義務是統一的,都是人與他人、與社會的一種特殊關系,只是在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一些特定的階段,責任義務才出現了分離的狀態?!保?]

      近代社會,雖然在政治理念上提出了平等的要求,而在事實上人們之間的社會等級差別并沒有真正取消,所以,關于責任和義務的概念區分也依然存在。由于近代社會在意識形態領域中造成了對社會等級的痛恨,進而這種情感在人們的心理結構中所產生的作用總表現為極力去模糊那些具有等級社會特征的概念的質,更多地賦予其形式化的內涵。所以,公共管理責任和義務越來越不趨于同一。

      &nbsp;政府公共管理的責任,也就是政府公共管理的義務。這種義務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政府行為向國家權力主體承擔盡責效力、謀取利益、提供公共服務和遵法執行的義務。我國的公共管理責任體現為政府要向產生它的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最終體現為向的所有者--公民盡義務;
      二是與政府層級節制的行政權力的下授權相一致,下級官員對于上級官員負責,承擔忠于職守、努力工作、提高效率和遵紀守法的義務,這種義務具有行政法規的性質。

      (三)政府公共管理責任的制度性

      政府公共管理責任是政府整體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又自成體系。

      首先,公共管理責任在國家整體政治制度中,政府機關和行政官員的行為受到法律、法規的制約,在現實中與政治法律過程中的其它國家機關及其官員發生相互制約的關系。當公共管理主體的行為違法亂紀時,就會被追究責任,這種內在機制,是國家政治制度的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國家政治制度發生作用的結果。

      其次,公共管理主體的責任都是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制度化、固定化和合法化,并以此作為追究政府行為責任的依據。這樣既便于政府盡自己的義務來負責,又可以以此來規定政府的行為,使政府的行為做到行之有據。

      再次,公共管理責任是一個制度化了的控權體系。在民主政治的社會里,公共管理責任,主要依靠外在的控權體系來約束政府權力,為了確保公共的意志和法律得以執行,就需要依據控權的程序來防止和反對政府權力用來追求自身的利益,防止政府為了自身的利益而置公共利益于不顧。建立和健全政府責任的控權體系,以政府的制度化責任來規范政府的行為。

      二、政府在公共管理過程中承擔責任的重要性

      (一)政府公共管理責任的確立是民主政治的體現從政府合法性角度上看,政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當然應對人民負責。政府公共管理責任作為民主政治時代的一種基本價值理念,它要求政府必須回應社會和民眾的基本要求并積極采取行動加以滿足;
      政府必須積極地履行其社會義務和職責;
      必須承擔道義上的、政治上的和法律上的責任;
      政府必須接受來自內部的和外部的控制以保證責任的實現。政府必須對民意負責,進而應對民選的代議機構負責。因此的擁有者要想有效地掌握控制權力,則對于一個機構的任何授權,必須同時課以相應的責任。權力如果分散并有邊界,那就容易控制。但政府機構擁有較大的權力,并且在現代社會中這種權力呈不斷擴張的趨勢,假如這種趨勢繼續發展而越過了某種邊界,致使民主控制失去了作用,那就可能鼓勵獨裁政治的出現。

      從西方國家政府無責到政府負有限責任,直至負全責,這是西方民主政治的體現。責任型政府職能的確立是西方國家控權理論在公共管理理論上運用的結果,而權力制衡正是我們所缺少的。西方國家責任型政府理論,就是強調政府應承擔的責任,然后控制政府的責任,追究政府的不負責任行為。這是對政府有效的監督方式之一,因為,處置權的實現,才能讓政府行使權力時能夠慎重,否則會被追究責任,政府官員由此而承擔失職責任。建立責任追究制,使政府不敢輕易濫用權力。

      (二)政府公共管理責任的確立是依法治國的體現

      以制約國家權力和保障自由人權為核心的現代法治,是與民主政治和商品經濟相伴生的偉大制度化運動。依法治國的實質是依法對“國家”進行治理,這里的“國家”是包括政府在內的政治意義上的國家政權機關,是法治的客體,而公民和社會是法治的主體。當然,依法治國必然要求國家機關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和依法審判,也就是要求國家行為法制化。不過,這是依法治國對國家運行機制的具體要求,是社會對國家進行限制這一法治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不是依法治國的本質本身。法治下的政府必須對法律負責,受法律監督。對政府而言,政府責任不僅意味著政府要對公民負責,而且要對法律負責。政府的行政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法定程序實施,嚴格依法行政;
      行政權不得濫用,必須接受法律的制約;
      濫用行政權力造成的損害必須能夠經過法定程序予以救濟,并對行政違法責任人追究責任。

      政府公共管理責任的確立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法治之下的政府必然是責任政府,必須對公民和社會負責,而不是凌駕于公民和社會之上的官僚機構。在法治國家,政府的行政權是人民賦予的,并通過法律予以明確規定,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有權依法對政府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三)政府公共管理責任的確立是政府廉潔的體現

      政府公共管理責任的確立不僅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政府高效廉潔的基本前提。實現高效行政是實現政府公共管理責任的基本目標和應有之義。如果一個政府管理缺乏效率,不能為公民和社會提供優良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不能有效地推動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就是政府的失職。因此,政府履行職責也體現在效率上,體現在為公民和社會提供高效的組織管理和社會服務上,也體現為有效地利用各種公共資源造福人類,總之,體現在有效地推動社會生活的全面發展上。

      同樣,廉政也必然要求政府是負責任的政府。廉政意味著政府及其官員堅持公共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則,如果政府官員為政不廉,政府中的腐敗現象泛濫,實質上是政府官員以瀆職為前提謀取個人私利,將個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這樣的政府顯然不會是負責任的政府。責任政府與行政效率具有內在的互動關系,一個政府有效率才能切實地履行政府責任,同時負責任的政府才能有效率。責任政府與廉政也是相輔相成的。政府公共管理責任的確立與廉政具有共同的制度基礎和人格基礎,官員在人格上的墮落表明已經失去了對公民、對社會的負責精神,一個不廉潔的政府不可能把公民的利益放在至高無上的位置,全心全意對公民負責。因此,公民對政府高效廉潔的訴求,最終轉化為建構政府公共管理責任機制,只有負責任的政府才能實現高效廉潔。

      (四)政府公共管理責任的確立是政府能力的體現

      依據官僚層級制建立起來的政府,在實際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存在著效率低下、相互推諉和爭奪權力等多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和現象。在公眾合法權益不斷受到侵害,國家資產也不斷遭受損失的今天,人民呼吁責任政府的出現。如果不負責任的狀況嚴重發展下去就會使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度進一步下降,甚至會影響到政府的合法性,使政府的管理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因此必須建構責任政府。

      確立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責任,可以提升政府的管理能力。一個不負責任的政府很難說是一個管理能力強、管理效能高的政府。政府只有時刻對自己的行為向公眾負責,才有利于自身的發展,不斷提高執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也要求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有效性。這種全面的小康社會是協調的、可持續發展的社會,要求政府對社會各領域的管理負起更加重要的責任,而不是僅僅關注經濟增長和發展,更重要的還有社會公平發展?!爸挥袡嗪飧鞣矫胬娴恼卟呗圆拍軌蛲瑫r實現經濟持續增長、社會公平發展的目標?!保?]這對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很大的挑戰。解決社會穩定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迫切要求建立責任政府。

      三、政府在公共管理過程中承擔責任的方式

      (一)讓公眾來評議政府

      從制度設計上看,政府在公共管理過程中承擔責任,應該有公眾的廣泛參與,因為公眾是政府行政行為的直接對象,他們對于政府行為的好壞,最有權力作出判斷。讓公眾來評議政府,更為有效和準確,并在正確評價的基礎上,追究相關政府部門的責任。從實踐上看,興起于江浙一帶的公眾評議政府制度,得到了全國各地政府廣泛的認同。讓公眾來評判政府的優劣,已成為讓政府部門承擔相關責任的重要手段,這一手段大大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有效行政。

      首先,要讓公眾評價政府行為的憲法責任。我國的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边@一規定揭示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憲法也是應該承擔違憲責任的??梢赃@樣說,憲法責任是政府公共管理的最核心的責任,離開了憲法責任,其他任何責任都成了無本之木、無源之水。憲法是國家的母法,任何行為只要是與憲法相違背,就肯定是不合法的,是應該追究憲法責任的。所以,在現代民主國家,違憲行為是可訴的,有的國家甚至有專門的,以審查公共管理過程中的政府的憲法責任。憲法權威的關鍵不在于公民是否服從,而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從。我們制訂憲法的目的,不是為了以憲法來管制公民,而是以之規制國家的權力、配置國家的權力。憲法不是為無限制的最高國家權威辯護,而是為人權神圣與有限政府立言。因此,政府的任何行為(包括行政立法行為)都不能與憲法相抵觸,憲法責任是公共管理過程的所應承擔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責任。由于我國的法制建設還不夠健全,還沒有違憲責任追究機制,也沒有,因此,往往出現違反了具體的法律(如刑法)可以追究責任,但是違反了憲法卻無法追究政府責任的局面。讓公眾來評判政府的憲法責任,這是維護人民所必需的;
      讓公眾對政府的行為從憲法的角度來評判,是保護政府行為不違憲的重要手段;
      讓公眾從憲法的角度來評價政府行為的責任,可以抓住要領,從最高層次的憲法精神上評判政府應承擔的責任。

      其次,要讓公眾評價政府行為的政治責任。在民主政治之下,政府的一切行為、政府官員的一切行為須以民意為歸依,統治者的權力建筑在被統治者的同意基礎上,這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所在,民主政治與傳統專制的最大區別之一在于政府要承擔政治責任。政府的政治責任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所作所為必須合乎目的性,即合乎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而政府的決策必須依據人民的利益而制定,不可與人民的利益相違抗。如果政府決策失誤或者行為有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雖然政府不承擔法律責任,但要承擔公共管理過程中的政治責任;
      二是行政機關的首長要負責決策得到有效的執行。行政首長不一定非要親自去執行不可,但他有責任拿出有效的措施,推動其下屬按既定的目標行事,以確保決策得到有效的執行。如果行政首長所管轄的部門用人不當、管理不力、工作失察或在發現問題后又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從而造成重大損失,那就是失職,就要承擔政治責任。追究政府的政治責任,要求我們應把評判政府政治責任的權力交給公眾,因為政府的政治責任是圍繞公眾的利益進行的,公眾對于政府是否執行了為人民的宗旨,最為關心。再次,要讓公眾評價政府行為的行政責任。政府是一個依據層級節制原則建立起來的組織,依據官僚層級制的要求,在政府體系內部,對上下級行政機關、領導及職務須任勞任怨地負行政責任和義務。政府機關一旦建立,經過合法程序進入行政體系的公職人員應當遵守法定的權限,不越權行事。政府是按官僚(層級)制構成的國家組織,政府官員們“個人是自由的,僅僅在事務上服從官職的義務”、“處于固定的職務等級制度之中”、“接受嚴格的、統一的職務紀律和監督”。

      我國的政府行政組織具有嚴格的等級制,每一個公務員要嚴格地執行權力機關的決定和命令。在層級節制的體系中,對上有服從的責任和義務,對下有監督的義務。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除了司法人員依法審查的訴訟案件不受上級的干涉外,一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上級的命令有忠實服從的義務和責任。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有保守秘密的責任和義務,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泄露;
      也不能以私人或代表機關的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的談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自當符合法定的目的,不,不容假借權力,以圖本身的利益或圖利他人或加害于人;
      行政機關和公職人員自當合理行使裁量權,避免行政失當。上述內容都屬于政府公共管理的行政責任。最后,要讓公眾評價政府行為的道德責任。如果政府行為明顯與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相背,就應承擔相應的道德責任。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生活與行為若不能適合人民及社會要求的道德標準和規范,將會失去統治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一個口碑不好的官員的形象必然會影響政府的形象。所以,在現代社會對于官員首先要求他是一個合格的“公民”,然后在此基礎上被選拔為擔當公共事務管理者,并由法定程序任命,最終從法律上和道義上獲得人們的認同。一個官員不僅要有嫻熟的政策執行技術,更要有崇高的道德品質。公共管理的道德責任對于公共管理事務來說有著重要的作用。對于公共管理來說,法律責任是一種被動的責任,而道德責任則是主動的責任。道德責任具有主動性和自覺性,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只有具有了充分的道德責任,才能在法律對于他的崗位責任存在空缺的時候,更充分地履行其崗位責任。把評判政府行為的道德責任交給公眾,是促進政府行為具有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公眾主要從如下幾個方面評價政府的道德責任:一是為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這是社會主義公共管理道德責任的核心內容;
      二是必須遵守公務員行為規范和職業道德;
      三是必須有工作責任心和盡職盡責的思想意識。

      (二)讓政府回應公眾

      讓公眾評議政府只有追究政府責任的基礎和前提,要實現政府因行政行為失范而承擔責任,要求政府必須回應公眾的評價和請求,否則政府責任承擔就成了空話。

      “從最廣意義上來看,政府責任是指政府能夠積極地對社會民眾的需求做出回應,并采取積極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實現公眾的需求和利益。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的責任意味著政府的社會回應?!保?]政府必須是“市場”導向(marketingorientation)。從“市場”的觀點來看,當一個政府回應并滿足了“民眾市場”的要求時,政府便是有責任的。在公共服務的生產和供給過程中,強調和樹立“顧客”(clients)的觀念和價值,倡導“顧客至上”(clientsfirst)、“顧客取向”(consumer-oriented)。

      其目的是使政府回應社會的需要、公民(顧客)的需求,即要求政府具有“回應性”(responsiveness)的能力。政府回應公眾的核心,是使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統一在一定的公共服務生產模式之中,通過減少中間環節和擴大社會參與,在保證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正常供應的同時,努力去滿足人們多樣性的個性需求和價值期望。實現政府對公眾的回應是現代行政的重要標志,它與傳統公共行政的責任價值存在根本的區別:傳統公共行政的責任在方向上更多的是向上的,是對中央機構、選舉性官員負責任,責任對象是政治決策者和行政上級機關;
      推行政府向公眾回應后,政府責任的方向是向下的,是對機構所要實現的目的和所要服務的社會群體即顧客負責。

      政府回應公眾是民主政治的重要體現,政府回應公眾是以政府服務的對象為目的,政府回應公眾可以避免政府行政過程中,因循守舊,脫離現實,只知執行,不知變通等弊病。政府回應公眾反對形式主義和對結果的忽視,認為負責任是為了實現特定的目的,目的既是機構的使命所在,又是機構存身的根基,因而獻身于規則不再足以保護官員免于批評和指責。負責任的政府是以公眾為本的政府,政府行政的目的成為政府行為靈活性的一個主要源泉,利用目的來指導行政機構和行政官員,一方面可強化公共服務生產的針對性和適應性,滿足社會中真正需要服務的那部分成員;
      另一方面通過擴大行政官員的自由裁量權,賦予其自主選擇更有效率、更經濟的供應公共服務的生產方式,在效率的基礎上實現公眾的需求。

      (三)讓公眾追究政府責任

      政府承擔責任的方式有很多,其中讓政府接受公眾追究責任的方式最為有效和持久,因為,公眾是政府施政的對象。政府如果沒有承擔起應有的責任,讓政府自身糾偏,遠沒有讓公眾來糾偏更有動力。

      政府的權力來源于公民的委托,要讓政府恪守這一原則,需要公眾督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自覺”遵循。既然人非天使,絕大多數人在多數時候就得自愿遵守對其行為的眾多約束。一般來說,政府管理人員之所以會自愿服從,是因為“出于從倫理標準、中立默認至自利的種種原因。出于對自利的默認,出于不同的原因和倫理,大多數人都會自愿遵守?;蛘?,正如馬克斯·韋伯強調的,他們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他們深信權威系統的合法性?!保?]我國政府是按照社會主義制度來建立的,其工作人員必須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我們從沒有放棄過對于公務員政治思想上的教育。我們對于公務員的要求是非常嚴格的,公務員就是人民的公仆,這種公仆精神需要做到自愿地投身到為公眾服務的行業中去,政府的公共權力就是為人民服務的權力,而絕不是相反。至于公務員是否真的為人民服務了,是否真的當好了“公仆”,政府及公務員自己說不能算數,公眾說了才能算數。

      讓公眾督促政府遵循公共責任,前提是要有明確的公共追究責任機制。這就需要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至少明確個體哪種行為是合適的,哪些行為是不合適的,如果做了不合適的行為就要追究責任。有了這個“明確”,公眾就能很方便地督促政府負責任。在政府管理過程中,有些標準是十分明確的,一個機構能正常運轉往往就是依靠這些標準來進行的結果。如不可運用公車辦私事、不準將辦公用品帶回家私用,這樣一些標準往往不需要任何教育,工作人員都應該知曉。對于不需要教育就可盡知的標準,公眾亦能知曉,因此,只要具備了公眾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的機制,就可以促使政府負起責任。當前,我們缺少這種機制,如公車改革難以徹底進行,就是因為公車私用不是公眾不知曉,而是知曉后沒有追究政府責任的機制。如果完備了追究的機制,讓公眾來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無疑是最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

      因為在民主政治的社會里主要依靠外在的控權體系來約束政府權力,所以還要求將公眾追究政府責任制度化。由于政府是按照官僚層級制建立起來的組織,這種組織的一個最大的特點是層級節制,在其組織系統內,上級對下級基于隸屬關系,具有強烈的控制關系,以維系下級對上級的命令-服從關系,最終達到責任的目的。上級機關對于下級機關、上級領導對于下級就有很大的監督權,下級最怕上級的監督。這種監督往往是最有效最直接的,但是這種責任監督的機制有一定的缺陷。這一缺陷主要在于上級領導、上級機關是否有興趣監督,是否會對腐敗的人和事“拍案而起”。實踐證明,由于上級與下級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或是認為監督出下級的問題等于自身管理有問題,或是由于監督與不監督一個樣,或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總之,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往往不到位,因此,也就出現行政監督往往難以真正追究到違法亂紀的下級,最終使監督權力成為虛設。作為最有監督熱情的公眾,在追究政府責任方面往往處于弱勢,因為,責任追究往往是一種行使權力的行為,雖然公眾理論上是權力的擁有者,但是公眾不能靠自己去行使權力,只能依靠自己的代議機構來行使。根據我國的政治體制,代行人民權力的人大,選擇產生“一府兩院”,政府責任得靠代議機關來監督落實。而在政黨政治體制下,代議機關又是接受執政黨領導的。這樣一來,公眾要行使監督政府、追究政府責任的權力,往往要繞上很多個圈子,公眾權力落實的圈子越多,公眾權力越流于形式。所以,我們必須重視創造一種政治技術,以便于公眾最直接最簡便地追究政府責任。

      筆者認為,讓公眾問責政府就是一種簡便的政治技術?,F在政府問責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官員依法行政,但這種政府責任追究制仍然是內容追究責任制度,其制度性的缺陷是靠政府“自覺”來進行,而政府不可能永遠或在每一件需要承擔責任的事務上都自覺。只有公眾追究政府責任才是最有動力和持久的,因此,需要制度化公眾問責政府機制。公眾問責政府機制可以通過在公眾公正評價政府的基礎上,“一票否決”政府。公眾對政府部門不滿意,就問責政府部門領導,建立“不滿意就撤換”制度。政府是為公眾服務的,服務的質量不夠好,完全可以做到讓能夠提供良好服務的人員來提供服務?!半S時撤換”政府部門的相關人員,這是馬克思主義原則的群眾路線,馬克思在總結巴黎公社的經驗時,就已告訴了我們這一原則。

      參考文獻:

      [1][美]道格拉斯·C·諾思.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M].陳郁,等,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2:20.

      [2]張成福,黨秀云.公共管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325.

      [3]張康之.公共管理倫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184.

      [4]世界銀行.中國:推動公平的經濟增長[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57.

      [5][德]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上卷[M].林榮遠,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246.

      責任管理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畢業論文;模塊責任制;導師責任制

      一、 研究背景和意義

      畢業論文是全面檢查大學生在高等教育階段整體學習效果和能力培養狀況的重要教學環節。我院建校時間較短,畢業論文工作上尚處于起步摸索階段。學院根據每屆畢業生的實際情況,對近幾屆畢業生分別采取了畢業論文模塊責任制和導師責任制等不同的畢業論文過程指導管理辦法。

      二、畢業論文模塊責任制及導師責任制各階段工作比較

      為切實提高畢業論文質量與監管力度,并實現模塊責任制及導師責任制的過程管理,從2011屆畢業生開始,畢業生的畢業論文均使用了浙江省本科高校畢業設計(論文)網絡平臺。

      (1)方案及規范制定階段。兩種形式的過程管理在該階段的分工職責、時間安排等工作均由教務處制定,此外,教務處還負責制定畢業論文的寫作規范等。各專業按實際情況制定詳細實施方案。

      (2)選題階段。在畢業論文模塊責任制中,各系部擬定匯編選題指南及論文題庫,學生從題庫中選擇題目,由系部分配相應研究方向的導師。2012屆至2015屆畢業生論文工作在采取導師責任制后,雖部分專業沿用了題庫選題分配導師的模式,但大多數專業開始實施先選導師后定題的選題模式。

      (3)開題報告階段。畢業論文開題報告采取學生攥寫,提交給導師后,由導師決定是否通過開題。因學院師資短缺,開題報告以書面報告形式完成,未進行開題答辯。

      (4)文獻綜述及文獻翻譯階段。模塊責任制及導師責任制下的文獻綜述和文獻翻譯均由導師輔助學生查找相關資料完成。區別的是模塊責任制中,文獻翻譯由外語系老師通過絡平臺進行審核,學生根據外語系老師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成。而導師責任制中,兩項材料均由導師負責審核修改及評分。

      (5)論文正文寫作階段。在模塊責任制中,導師通過當面指導,論文平臺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對學生進行指導。學生完成論文,與導師商議定稿之后,再將論文發給班主任,由班主任檢查其論文格式規范問題。導師責任制中,則論文內容及格式都需由導師把關檢查。

      三、兩種責任制下畢業論文各階段優勢及問題比較

      我院在2011屆畢業生中采取的畢業論文模塊責任制方法在實施過程中使學生畢業論文在論文規范程度及各過程管理材料完成度上有了較高的提升,但因其操作過程繁瑣,涉及參與者較多,在各部分的銜接管理及延續性上存在問題,因此,該辦法實行一年后轉而實行多數院校采用的導師責任制管理辦法。兩種管理模式均有優劣。且部分問題共同存在于兩種不同管理模式中。

      選題階段的共同問題有:①學生缺乏自主定題能力,多數學生偏向從現成題庫中選題;②題目范圍過于寬泛,導致后期論文內容泛泛而談。在進行模塊責任制管理過程中,因學生需定題后再指定導師,導致部分學生的選題同導師研究方向不符,降低論文指導效果。相較之下,在導師責任制管理中,學生先選導師,由導師與學生共同定題,提高了導師的指導效果。

      開題報告階段的共同問題是學生查閱的文獻資料過少,對論文沒有整體思路,開題報告內容不完善,導致后期撰寫畢業論文時,不斷回頭修改開題報告內容,本末倒置。兩種模式下的開題報告部分都仍由導師負責,沒有過多差別。因此,如今后師資充裕,開題答辯尤其重要。

      從外文翻譯質量看,實行模塊責任制后,學生根據外語老師反饋意見修改譯文后,外文翻譯質量有明顯提高,但也存在一些問題:①學生與負責文獻翻譯審核的外語老師不熟悉,導致聯絡不頻繁,修改文獻翻譯不及時。②因論文導師未參與外文翻譯檢查工作,但仍需由導師進行最終評分,評分存在不合理的情況。

      論文正文撰寫階段存在的共同問題有:①畢業班學生離校參加畢業實習,導師和學生之間聯絡不暢,學生論文修改不及時。②學生編輯電子文檔能力欠缺,導致論文格式錯誤百出。③部分導師年紀較大,不能熟練操作電腦。模塊責任制中,班主任擔負審核學生論文格式的工作,雖論文格式問題減少,但因學生過于依賴由班主任檢查格式,缺乏自主性。且部分導師認為格式規范不是導師的職責,減少了對學生論文格式規范的指導,未能提高學生自身能力。

      綜上所述,模塊責任制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學生畢業論文過程管理材料的質量,但由于參與者過多,責任分散,導致導師在論文指導過程中的地位減弱。而導師責任制更容易責任到人,便于管理部門進行畢業論文質量監管。

      四、對獨立學院畢業論文管理模式建立的幾點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為使今后的畢業論文指導、答辯等工作更加有序進行,全面提高論文寫作和答辯的質量,調動學生積極性,更新獨立學院畢業論文管理模式,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進一步提高學生對畢業論文寫作的認識,加強思想教育,使學生了解開放教育實踐性教學環節的重要意義,充分認識到畢業論文寫作和答辯的重要性,端正畢業論文寫作態度。強化學生專業知識的學習。

      (2)根據獨立學院特點,以培養應用型高級人才為培養目標,改革畢業論文呈現形式,結合社會實踐、畢業實習進行選題,且盡量將畢業論文寫作與實踐教學環節結合合起來,依托興趣,因材施教。

      (3)加強對論文指導教師培訓,嚴把指導教師關。除了要求學生與指導教師通過電子郵件、絡平臺等方式進行交流外,特別強調學生與指導教師進行面對面的交流。加強對指導教師的監督與管理。同時鼓勵指導教師改變與指導模式,如采用與幾名學生共同組成研究小組,共同進行調查研究,通過分工采集數據,小組討論等模式共同完成課題及論文,提高學生調查研究能力,增加互動,調動學生論文寫作積極性,同時不斷提升導師自己的科研能力、知識儲備,以更有效的指導學生,實現良性循環。

      參考文獻:

      責任管理論文范文第5篇

      縱觀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無不體現為一種政府行為,在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產生、發展和完善過程中,政府都“功不可沒”,各國社會保障事業的推動與發展,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干預經濟、社會的結果。因此,政府能否完全履行職責和履行效果對社會保障的日常運行和制度的建設完善有著決定性的影響。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仍在探索、選擇之中,社會保障基本框架雖已形成,但還面臨著社會保障運行、實施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離不開政府部門的齊心協力、著力配合。但在政府系統內,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障責任處于模糊狀態,確已影響到社會保障的運行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鑒于政府在社會保障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和目前政府內部責任劃分不清的現象,清晰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障責任是十分必要的。與社會保障具備動態性、時代性、適應性特征一樣,政府社會保障責任的劃分也是不斷調整和變化的,但如何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會保障中所承擔的責任是一個難點。毫無疑問,不同國家、同一國家不同階段政府責任界定和政府內部責任劃分都是不同的,但都是基于具體政府組織機構、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以及國家的具體情況作出的盡可能適應時代的選擇結果。因此,我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中,不同系統、不同項目中政府責任是不同的,在不同階段,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責任劃分也必然相應變化,但有效劃分政府責任的方法卻是不變的,每一時期的政府責任劃分結果應該是科學的劃分方法與具體國情和時代相結合的產物,對我們來說,最重要的就是找到科學的責任劃分方法,找到責任劃分的一般規律。

      一、責任劃分應首先準確認識政府的本質特征和整體把握政府的內部關系

      對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障責任在其內部進行劃分是必要的,但其根本原因是什么?這是政府本身的特性決定的。因此,我們不僅要“知其然”還應“知其所以然”。其一,政府行為目標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存在著差異。政府不是一個超脫于現實社會經濟利益關系的萬能的神靈之手,它是由各個機構組成,而各個機構是由各層官員組成的。無論是政府官員,還是政府機構,都有自己的行為目標,而這些行為目標并不是自然而然地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劃等號。比如政府官員追求權力最大化,各級政府部門追求規模最大化,以此來謀求個人或小團體利益的最大化。其二,政府機構也有效率問題。政府經濟功能的有效性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政府機構必須是有效率的,其投入與產出是經濟的、有收益的。然而,現實中所表現出來的卻不一定盡如人意。在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中,政府往往用簡單的“包攬一切”的辦法,依靠政府投入大量社會資源來維持,造成社會保障制度的生產率低下。盡管為社會提供了福利,但因其本身就是靠犧牲可能更大的原有社會福利換來的,結果可能是社會總福利沒有增加反而減少了。通過對“政府”更進一步的認識,會發現在社會保障中如果沒有對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擔負的責任加以明確劃分,政府總是會盡可能地少承擔一些責任,從而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既定目標、預期效果的實現;
      而且,也只有通過中央和地方政府責任的合理劃分,才能提高政府效率,盡可能降低社會保障的運行成本。

      在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障責任時,還應從宏觀上準確把握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國家既然設立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必然是高效、全面管理國家各項行政事務的需要,意味著政府的職責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互配合才能圓滿完成。當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地位不同、管理范圍不同、職責不同,也就決定他們在社會保障事務中相互配合協作的同時還應遵循領導與被領導、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準則。但領導并非是“范領導化”,并非指中央政府可以將本該自己履行的責任交由地方政府履行,而是有限度的“指揮命令”和無限的“業務咨詢”相結合。

      二、按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確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政責任

      在大多數市場經濟中,地方財政獨立于中央財政。從1994年開始,我國建立劃分事權、財權的分稅分級財政體制。既然財政實行分稅制,對社會保障的供款責任也理應由中央、地方雙方按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共同分擔。雖然,中央財政自1998年以來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在大幅度增長,但并非是一種固定機制,在很大程度上帶有隨意性;
      而地方政府的投入較少,幾乎處于缺位狀態。1998-2001年,國家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貼中,90%以上均來源于中央財政,地方財政不足10%;
      在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中,政策規定的三三制實踐上成為三七制;
      在救災方面,中央財政負擔超過救災經費的70%,地方政府支出的救災經費不足30%。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財政責任不明確、不均衡,致使中央政府負擔過重、地方政府沒有承擔或沒有完全承擔,這種責任不明確、財政來源不固定的現象必將影響社會保障這一正式制度安排的穩定、健康、有序和持續的運行。如2001年,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性支出完成982億元,2002年,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方面的開支預算一共是860億元人民幣,比1997年以來增加了806億人民幣,增長了15倍,占整個財政支出的比重是6.3%,而地方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投入“隨意性”很強,有條件的可能多投入,負擔重的地方可能無須投入,甚至還需要中央進行補貼。毫無疑問,這種不協調的責任分擔比例,還會嚴重影響保障范圍的擴大和保障水平的提高。中央財政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投入雖越來越大,但與越來越大的社會保障實際需求相比仍然很低,與保障全面、社會福利水平高的歐洲國家相比更是差距甚遠?!案鲊斦糜谏鐣U系闹С稣贾醒胴斦傊С龅谋壤?,加拿大為39%;
      日本為37%;
      澳大利亞為35%;
      我國只有10%左右”(張左己,2000)。因此,僅依靠中央財政是難以滿足龐大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而且在分稅制的財政體系下,這種現象也是不正常的,地方政府必須且應該承擔對社會保障財政支持的責任。在中央與地方分稅制的條件下,按照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來確定兩者在社會保障中的財政責任,不失為一種科學、合理的劃分方法。

      三、按發揮所長、優勢互補的原則確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承擔的責任種類

      政府除了應承擔財政責任外,還應承擔多方面的責任,如推動立法的責任、制度設計的責任等,這些責任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劃分,旨在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高質量的履行政府的各項職能工作。因此,劃分各自應擔責任時,要結合各自的職能特點,按照發揮所長、優勢互補的原則確定雙方的主要責任種類,以便減少社會保障成本,提高社會保障效率,以真正實現社會保障領域內的“小政府、大社會”的目標。而且,這也是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科學管理、高效運行的必然要求?;谥醒胝c地方政府的人員組成、素質層次、信息獲取渠道、強項和弱項都不同等客觀事實,也就決定了中央與地方政府應該承擔的中央責任種類是不可能完全雷同的。在人力、財力等諸多資源方面,相比較而言,中央政府比地方政府有優勢,因此,中央政府應利用其人力資源優勢、信息優勢、統籌能力優勢等多承擔一些宏觀方面的責任,如立法推動責任、制度設計責任、管理責任、監督責任等;
      而社會保障具體執行和實施等微觀的責任應該主要由地方政府來負擔。

      四、按經濟效益的原則確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負責的社會保障項目

      雖然列舉了中央與地方政府各自應承擔的主要責任種類,但在細化具體社會保障項目時,還應考慮到經濟原則,而“低投入、高收益”也恰恰是政府組織一直追求的。因為不同社會保障體系和項目中,政府所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如在社會救助體系中,政府承擔主要甚至全部責任,不僅指財政支持上的責任,還有組織、實施上的責任;
      而在強調權利與義務對等的社會保險體系中,政府不需要承擔多少財政供款方面的責任,而較多的是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方面的管理或監督責任。在依照以上原則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承擔的主要責任種類的基礎上,還要遵循經濟效益的原則確定各自負責的具體系統內的具體項目。比如,社會保險項目較統一,統籌層次也很高,中央政府重點放在推動立法、制定各種規章上,地方政府重在日常管理和實施方面;
      社會福利地區性強,人們的社會福利需求也有很強的地區特點,因此,應該地方負責,中央政府可以少盡或不盡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不是絕對的,應該與實際情況相適應。自然災害的不可預見性、巨大的破壞性,造成社會被救助群體的不確定性,以及貧困的嚴重性都決定了社會救助必須由中央統籌安排、地方政府配合實施等??梢哉f,按照經濟效益的原則考慮政府責任的劃分,是提高社會保障效率的必然要求。如在辦理失業保險相關事務、促進再就業等工作中,失業登記、保險金發放等應由地方政府負責,但培訓、就業指導工作如果全權由地方負責,會造成地區間培訓水平的良莠不齊、不僅影響培訓效果,而且影響勞動力在不同地區間的流動,因此,也是一種人力、財力的浪費。培訓是一種人力資本投資手段,是一種高智力成本的活動,對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起著重要的作用,應由中央政府負責制定相對統一的培訓內容、教材、培養培訓教師,在中央政府的統籌安排下,由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真正達到培訓效果。

      五、遵循動態性原則以保持政府社會保障責任劃分與時代的適應性

      社會保障制度本身“動態性”的根本特征也就決定了政府責任的動態性,進而也意味著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責任劃分的動態性,這是保持社會保障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不同的時代背景下,社會保障制度的價值取向、框架設計、資金籌集模式、項目和水平都是不同的,變化的原則就是社會保障與具體國情的“完美結合”、與所處時代的“動態適應”。同樣,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責任劃分也將在各種“粗調”的情況下,進行各種各樣的“微調”。其調整原則應該是與財政體制相適應、符合效益原則。另外,社會保障制度的動態性,說明社會保障中會不斷出現新情況、新問題,對政府而言,也就產生了“新”責任,盡管政府部門之間對各項職能事務會相互配合、相互協調,但如果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責任不作調整,不加以明確劃分,就難免會出現相互推諉的情況,致使責任“盲區”出現,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和實施。因此,保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責任劃分的動態性是社會保障制度時代適應性的必然要求。

      六、以共同負責、相互配合的原則處理社會保障中的新問題和新矛盾

      社會在進步,經濟在發展,新的社會現象、社會問題會層出不窮,也就意味著社會政策需要不斷調整,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實踐滯后性”是任何一種社會政策包括社會保障都無法避免的“特征”。社會保障的動態性,加之制度往往落后于實踐,社會保障事務中難免會出現一些制度“盲區”。當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不能有效規范、解決新的社會問題時,政府各部門不應相互推諉、無味地拖延,應本著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改善社會保障的實施效果、維護社會成員社會保障權益的角度出發,及時溝通和交流、商討,共同致力于新問題的解決。

      七、以立法的形式規范責任劃分

      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障責任劃分清楚后,應該為之選擇合適的“載體”,其應具有足夠的強制性和權威性,以保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真正、完全的履行各自的責任。鑒于政府責任劃分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完善以及運行中的重要作用,加之規范的對象是政府,應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規范和約束,如果采用法規、規章將難以規范和約束,因為它們并不具備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在過去社會保障改革實踐的過程中,政府部門出臺的規章制度數量之多和規范效果之差恰恰說明了這一點。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規范,并不必然意味著需要因此制定一部單獨關于責任劃分的法律,可以融入到規范社會保障方面的綜合和相對綜合的法律中,在實現形式上可以靈活。

      上述原則僅是提供了一些思路,說明責任劃分應基于一定的標準,不能是主觀的、隨意的、想象的結果,更不是相互推拖的產物,科學的責任劃分應是權衡各方面的利弊后,最合理、最經濟的選擇。我國社會保障政策仍在選擇之中,中央政府責任與地方政府責任模糊化是中國現階段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主要問題之一。因此,只有清晰地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責任,才能使本身職能、作用有限的政府盡可能大地發揮作用,提高社會保障的實踐效果、實現社會保障的預期目的。

      主要參考文獻:

      [1]鄭功成等著。中國社會保障制度變遷與評估[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国产另类无码专区|日本教师强伦姧在线观|看纯日姘一级毛片|91久久夜色精品国产按摩|337p日本欧洲亚洲大胆精

      <ol id="ebnk9"></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