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腐敗水平較低時,收入差距較小,這有助于拉動國內消費需求,但不利于出口規模的擴大,在改善當地環境的同時擴大了進口品的需求,從而進一步改善了當地環境;反之,腐敗水平上升會導致收入差距拉大,致使國內內需不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環境污染論文【五篇】,供大家參考。
環境污染論文范文第1篇
1.腐敗通過作用于規模效應改變對外貿易對環境污染的影響
當腐敗水平較低時,收入差距較小,這有助于拉動國內消費需求,但不利于出口規模的擴大,在改善當地環境的同時擴大了進口品的需求,從而進一步改善了當地環境;反之,腐敗水平上升會導致收入差距拉大,致使國內內需不足,促使企業擴大出口規模從而惡化了當地環境,同時,內需不足一方面會直接減少國內市場對進口產品的需求,另一方面使得國內市場競爭更為激烈,促使一國采取貿易保護而減少進口,進而惡化了當地環境。
2.腐敗通過作用于結構效應改變對外貿易對環境污染的影響
當腐敗水平較低時,收入差距較小,伴隨人們收入的增加,消費結構和產業結構會整體優化,這有助于提高出口商品的結構,減少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的出口,從而改善了當地環境;反之,腐敗水平上升會導致收入差距拉大,廣大低收入群體的存在不利于消費結構和產業結構的升級,進而致使出口商品結構低下,出口商品技術含量較低,附加值較低,從而惡化了當地環境。
3.腐敗通過作用于技術效應改變對外貿易對環境污染的影響
一方面,當腐敗水平較低時,用于進口技術和設備的資金就較多,這有利于促進當地環境技術的提升,進而有助于對外貿易通過技術效應改善環境;反之,隨著腐敗水平的上升,用于進口技術和設備的資金就會減少,這不利于促進當地環境技術的提升,進而阻礙了對外貿易通過技術效應改善環境。另一方面二是當腐敗水平較低時,用于研發支出、教育支出、健康衛生支出、社會保障支出的資金就較多,也有助于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這些有利于促進研發水平、人力資本和金融發展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吸收對外貿易的技術外溢效應,進而有助于對外貿易通過技術效應改善環境;反之,腐敗水平的上升會降低用于研發支出、教育支出、健康衛生支出、社會保障支出的資金,也不利于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阻礙了研發水平、人力資本、金融發展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對外貿易通過技術效應改善環境。
4.腐敗通過作用于環境規制改變對外貿易對環境污染的影響
伴隨著人們收入的提高,人們對于環境規制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當腐敗水平較低時,外貿企業所面臨的激烈市場競爭會促使政府通過提高環境規制而提升社會福利,并且通過行賄以左右政府降低環境規制的概率較低,這些有利于對外貿易改善環境。相反,當腐敗水平較高時,外貿污染企業會加大行賄力度,提高政府降低環境規制的概率,因而不利于對外貿易改善環境。綜上所述,本文提出以下假設:當一個地區腐敗水平較低時,對外貿易會改善當地環境質量,當腐敗達到一定水平后,對外貿易會加劇當地環境污染。
二、實證研究
1.模型設定、變量測度和數據說明對于環境污染水平的測度
現有文獻一般用單一或幾個環境污染指標或綜合環境污染指數來衡量,多數文獻是采用單一或幾個環境污染指標作為被解釋變量,本文借鑒多數學者的做法,采用人均工業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排放量來測度。對于經濟規模的測度,本文用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來衡量。環境庫茨涅茨曲線(EKC)假說認為,當一個國家經濟規模較低時,環境污染的程度較輕,但是隨著人均收入的增加,環境污染由低趨高,環境惡化程度隨經濟規模的增加而加劇;當經濟規模達到一定水平后,隨著人均收入的進一步增加,環境污染又由高趨低,其環境污染的程度逐漸減緩,環境質量逐漸得到改善,即環境污染和經濟規模之間呈倒U形關系,因此,為了驗證該假說,我們在模型中加入了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平方。對于產業結構的測度,本文用第二產業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來衡量。一般理論認為,在一國經濟發展的初期階段,工業化往往需要利用大量的資源,消耗大量的能源,加劇了環境污染,但當經濟發展達到一定水平時,經濟增長方式會逐漸轉向集約型增長,產業結構也會升級,此時第二產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會趨于下降,第三產業比重會迅速提升,從而會改善環境質量。對于技術進步的測度,本文借鑒許和連和鄧玉萍(2012)的做法,采用資本勞動比來衡量技術進步。資本勞動比較高意味著技術效率較高,能夠提高技術進步速度和減污技術能力;并且,資本勞動比上升往往意味著產業由勞動密集型向資本技術密集型轉變,產品的資本技術含量也將隨之增加。一般理論認為技術進步使得企業采用清潔生產技術進行生產成為可能,因此會減少污染排放量,改善環境。這里需要對資本進行計算,我們使用“永續盤存法”。勞動力投入量用各地區年末就業人數來衡量。對于環境規制的測度,本文采用環境污染治理投入和排污費收入之和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來衡量。一般理論認為,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環境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政府也將提高環境規制,加大環境污染的治理力度和懲罰力度,進而改善環境質量。對于對外貿易的測度,本文采用進出口總額來衡量。一方面,對外貿易為發展中國家帶來了先進的技術,使發展中國家了解國際環境標準和國別標準以及國外消費者的環境偏好,當這些被發展中國家消化吸收后可以改進其自身的生產方式,推動改善環境管理,加強環境措施和提高環境標準。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一般有著比較低的環境規制,對外貿易會使發展中國家成為“污染避難所”,促使發展中國家降低環境規制以維持或增強國際競爭力,出現所謂向底線賽跑的情形,從而惡化了環境??傊?,對外貿易會通過規模、結構、技術和規制等多種渠道對環境污染產生影響,是否改善或惡化環境取決于這些渠道作用的綜合結果。對于腐敗的測度,本文采用每十萬地區總人口中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人數來衡量。腐敗往往會通過扭曲一國環境政策、降低環境管制力度、阻礙環境治理投入、減少環境技術的研發投入和引進投入等渠道加劇一國環境污染。對于外商直接投資的測度,本文采用各地區的實際利用外資金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來衡量。一方面,外資流入把“綠色”節能技術或“清潔”技術傳播到發展中國家,并通過技術示范和溢出提高發展中國家企業的生產率,節約要素資源稟賦投入并改善環境質量,即外資的技術效應降低了環境污染;另一方面,外資看重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污染程度高的加工制造業,且發展中國家地方政府競相降低環境規制吸引外資致使環境惡化,即外資的結構效應和環境規制效應加劇了環境污染。因此,外商直接投資對環境的影響尚不能確定。上述變量的原始數據來源于《中國環境年鑒》、《中國統計年鑒》、各地區的統計年鑒和《中國檢察年鑒》。
2.內生性問題
如果這里直接對計量模型進行回歸可能會因解釋變量的“內生性”而導致估計偏差,內生性來源于幾種因素:一是引入了被解釋變量一階滯后項作為動態項,該項易和隨機誤差項存在相關關系;二是各地區往往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的高速增長,即更多的環境污染通常會促進經濟增長,經濟增長又能夠進一步吸引外資流入,并且經濟增長也能夠帶來更高的貿易開放度,因此,更多的外資流入和更高的貿易開放度可能是結果,而不是原因??梢?,即使回歸結果表明外資、對外貿易與環境污染關系顯著,也不能斷言兩者對后者有加劇作用,這里最小二乘法已經不能一致和無偏地估計系數,因此本文運用系統廣義矩估計方法進行實證分析。
3.實證結果分析
腐敗對于地區對外貿易環境污染效應的影響。表明,沒有引入腐敗變量時,對外貿易加劇了環境污染,但并不顯著。在模型2中引入了腐敗這一變量,回歸結果顯示腐敗通過扭曲環境政策、降低環境管制力度、阻礙環境治理投入、減少環境技術的研發投入和引進投入等渠道加劇了環境污染。在模型3中進一步引入了對外貿易和腐敗的交互變量,發現該交互變量的回歸系數顯著為正,這說明腐敗水平的增加通過規模效應、結構效應、技術效應和環境規制加劇了對外貿易的環境污染,這也說明對外貿易惡化環境是有條件的,而其中一個條件是腐敗水平較高。中的回歸結果還可知,由于加入了對外貿易和腐敗的交互變量,對外貿易的回歸系數由不顯著的正數變為顯著的負數,這說明控制腐敗對對外貿易的環境污染效應后,對外貿易改善了環境質量。這可能是由于中國貨物出口和服務出口商品結構的升級,貨物出口中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比重和服務出口中的新興服務出口比重均大幅增加,2009年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比重和新興服務出口比重分別為31.4%和43.3%,出口商品結構升級降低了環境污染;還可能是由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每年平均花費一百多億美元進口了大量的技術和設備,促進了技術進步,加上中國的研發水平提高、人力資本增加和金融發展,提高了對外貿易技術外溢的吸收能力從而進一步改善了環境質量;并且還可能是由于對外貿易增加了中國的就業人數,提高了人均收入,從而致使人們對清潔環境的需求增加,促使中國環境標準提高,導致環境污染下降;最后還可能是由于國外綠色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等因素,使中國污染密集型產品的出口所占的比重很小(2009年僅為2.72%),并且仍有下降的趨勢,從而致使環境污染下降。上述這些效應超過了出口增加所引起的環境污染規模效應。中的回歸結果顯示對外貿易的回歸系數為負數,對外貿易和腐敗交互變量的回歸系數為正數,兩者方向相反,所以對外貿易對環境污染是否加劇將取決于腐敗水平。本文依據回歸系數計算出對外貿易加劇環境污染的腐敗水平臨界值約為2.97,也就是說當腐敗水平低于2.97時,對外貿易會降低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對比2009年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腐敗水平可以發現只有北京、上海、河北、江蘇、安徽、江西、山東、廣東和四川的腐敗水平低于臨界值,對于這9個省市而言,對外貿易改善了環境質量,而全國其他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腐敗水平均高于臨界值,這意味著這些省市的對外貿易加劇了環境污染。這也證實了本文的假設,即腐敗水平較低時,對外貿易改善了當地環境質量,而當腐敗達到一定水平時,對外貿易加劇了當地環境污染。進一步從區域角度來看,2009年東部地區的平均腐敗水平約為2.89,中部和西部地區的平均腐敗水平分別約為3.64和3.91,說明在我國三大區域中只有東部地區的對外貿易改善了環境質量,而中西部地區的對外貿易加劇了環境污染。下面會進行穩健性檢驗,即分別基于東中西部地區數據進一步驗證該結論。還可知其他變量與環境污染的關系。經濟規模與環境污染成倒U型曲線,說明EKC假說在中國成立,符合預期;產業結構降低了環境污染,這可能是由于第二產業內部行業結構調整在由粗加工向精加工轉變,在由污染產品向清潔產品的方向轉變,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新型工業化道路已初見成效;技術進步、環境規制變量均改善了環境質量;而外商直接投資可能由于結構效應和環境規制效應大于技術效應,致使其加劇了環境污染,但這并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這可能是因為本文采用實際利用外資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來衡量外商直接投資,而中國各地區的實際利用外資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均太小,2009年最高的地區也低于10%,各地區平均值僅為3%。
三、相關政策建議
環境污染論文范文第2篇
1.1農村環境污染客觀成因
1.1.1農業生產污染也叫農業面源污染。農業的迅猛發展,農藥、化肥、農膜的不合理使用,種植業復種指數較高,大棚等設施栽培不斷擴大,使土地板結,有機質減少,土壤肥力下降。畜禽糞便、養殖場污水得不到徹底處理就排放水體;
秸稈綜合利用率不高,農村勞力逐步缺乏,部分地方焚燒秸稈或堆扔入溝河,使河流富營養化程度變高。農用殘膜散落在田間地頭、樹枝、隨風飄揚,秸稈、畜禽糞便堆放在房前屋后、路邊,不但造成對土壤、水源等自然生態的污染,可能的細菌、微生物繁衍傳播,影響城鄉廣大居民的身心健康,也嚴重丑化著農村整體形象。
1.1.2人居生活污染主要來自于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造成的農村環境污染廣大農村地區廚房炊事用水、沐浴、洗滌用水等這些用水分散,目前沒有任何收集處理的設施,基本是隨著雨水的沖刷,隨著地表流入河流、湖泊、溝渠、池塘、水庫等地表水體、土壤水和地下水體,對于農村水環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也對村內生活環境造成一定的污染。農村生活污水造成的環境污染不僅是農村水源地潛在的安全隱患,還會加劇淡水資源的危機,使耕地灌溉得不到有效保障,危害農民的生存發展。生活垃圾多數地方沒有處理或者處理效率低。除政府投資試點的垃圾集中清運村能夠實現使用垃圾池對瓜果皮、爛菜葉、紙屑、包裝袋(盒)等日常生活垃圾集中進行存放集中處理外,大多數村依然存在生活垃圾和廢棄雜物隨手倒在自家門口、村沿街溝渠、河灣、池塘等,亂堆亂放現象嚴重。一到起風的日子垃圾到處亂飛,造成河流污染、蒼蠅亂飛、臭氣熏天的惡性反應,嚴重影響村容村貌及村民生活健康。
1.1.3工商業污染隨著經濟發展,廣大農村地區逐步出現了一些淀粉、面粉、造紙等加工企業,個別地方還有采礦業、冶煉業、水泥生產,一些污染較大的企業從大中城市遷移到農村。鐵礦企業的廢石和尾礦砂已成為影響農村地區生態環境的主要因素;
同時,工業煙塵、粉塵的排放嚴重影響了周圍村莊的生活環境。一些地方采礦過度、經營粗放,造成礦區地表塌陷、水土流失,嚴重破壞了農村生態環境。一些工業行業、企業的各類廢棄物、垃圾和污水形成了新的農村環境污染。
1.2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觀成因1)農村居住環境改善緩慢,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規模小、配臵不均、經濟性差,偏遠鄉鎮的村衛生廁所普及率幾乎為零,排水、污水處理等設施基本空白。一句話,政府給予農村的關注和投入還遠遠不夠,農村行路難、用水難、環境差的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2)從農村居民自身來講,經濟發展所帶來的進步與生態環境建設的滯后存在著較大距離。農村比較富裕的物質生活同農民生活質量、居住環境存在距離。傳統的圈廁、畜禽放養“、三大堆”等,對群眾生活質量、居住環境造成直接的影響,同富裕的物質生活不相符。舊的陳規陋習與日益發展的現代生活氣息之間存在反差。經濟觀念的轉變同某些方面一些道德失衡之間存在距離。經濟的發展與經濟觀念相互促進,但某些方面經濟失衡,甚至自家門前雪也要別人來掃,而屋內卻窗明幾凈。
2甘肅農村環境污染凸顯上升趨勢
2.1人居污染直線上升據統計,甘肅農村每年產生生活污水約10多億t,而96%的村莊沒有排水渠道和污水處理系統,生活污水隨意排放。農村生活污水有以下特征:①面廣、分散。村莊分散的地理分布特征造成污水分散,難于收集。②來源多。除了來自人糞便、廚房產生的污水外,還有家庭清潔、生活垃圾堆放滲濾而產生的污水。③增長快。隨著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農村生活方式的改變,生活污水的產生量也隨之增長。④處理率低。據調查,每個農民年均產生約220kg生活垃圾、500kg糞尿和1.3t生活污水,由于很少有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隨意排放,滋生蚊蠅,傳染疾病。人居垃圾以生活垃圾和廚房垃圾為主。據估計,人均生活垃圾產量0.86kg/d(濕基)。甘肅省多數農村所有垃圾未經分類收集,少數村雖有垃圾池,但是垃圾收運轉運體系尚未建立,收運轉運嚴重滯后,生活垃圾棄置在路邊、房前屋后的空地、洼地、池塘邊、河岸邊。進入垃圾池的垃圾收運轉運不及時,普遍存在池滿溢出現象。一些村莊已基本處于垃圾的包圍之中,給當地村民的生活及健康帶來極大的影響。隨著農村生活條件改善,人居垃圾種類數量直線上升。
2.2畜禽養殖污染處理不夠甘肅省畜禽糞便年產量約4400萬t,由于多數養殖場沒有綜合利用的糞便污水處理設施,堆放的糞便、污水不僅污染了空氣和水體,而且傳播病菌、危害農田生態。大部分畜禽養殖戶沒有較為標準的糞污處理設施,生產的糞污多用編織袋裝袋后堆放在道路兩旁或其他公共場所,或直接堆放于任意空地;
部分養殖戶生產污水隨意排放,并沒有做到有效、合理利用,反倒影響了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周圍群眾對此反響強烈。此現象,在甘肅省中東部人口相對密集地區尤為明顯。
2.3農業面源污染日趨加重有關監測資料顯示,甘肅省遭受各類污染的農田面積已超過86.67萬hm2,每年因此造成經濟損失2600多萬元,而全國因耕地污染每年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00億元。農業面源污染不僅造成有害物質在農作物中累積,威脅著城鄉群眾的身體健康,而且制約著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隨著近年來農業集約化程度的提高,化肥、農藥、地膜的使用量逐年加大,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質進入農業生態系統,造成一些地方農業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日趨加重。農業生產中大量使用化肥和農藥導致部分農產品中農藥殘留量、重金屬和硝酸鹽等有害物質超標;
地膜的廣泛應用帶來的“白色污染”給農業環境的壓力越來越大;
另外農作物秸稈和畜禽糞便等農業生產殘留物綜合利用水平不高,秸稈的焚燒和糞便隨意排放,不僅浪費了大量寶貴的生物資源,而且造成了空氣、土壤和地下水等的污染。據了解,在甘肅省農村,除一些企業固定排放污染物帶來點源污染之外,農民、農業自身帶來的生活垃圾,種養業、化肥農藥等面源污染,通過地表徑流和農田滲漏,嚴重影響了耕地質量。
3農村環境與生態農業的辯證關系
生態農業是農村環境綜合治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生態農業能最大程度地從源頭上減少農業生產帶來的各種環境污染,包括對秸稈的循環再利用,減少化肥、農藥等外來無機質的投入,對畜禽糞便的處理再利用等。但不能徹底根除這種污染,如農用殘膜、難以開展生態農業生產的分散農戶的種養業都會持續帶來農業污染。關于農業生產造成的污染,要立足于發展高效農業的同時,通過開展生態農業建設是控制其污染的有效途徑。通過加大先進農業生產技術的科研攻關力度,積極推廣先進的耕作技術,實現農業產業結構合理化、生產技術生態化、生產過程清潔化、生產產品無害化。大力發展農村循環經濟,推行清潔生產,積極推動鄉鎮企業結構調整,鼓勵發展技術含量高、物耗少、污染輕、效益好的產業和產品,把產業結構調整和推廣清潔生產工藝、實用治理技術、發展環保產業結合起來。
4大力發展生態農業,開啟農業環境污染治理之旅
4.1生態農業內涵生態農業,簡稱ECO(eco-agriculture的縮寫),是按照生態學原理和生態經濟規律,因地制宜地設計、組裝、調整和管理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的系統工程體系。它也是農、林、牧、副、漁各業綜合起來的大農業,又是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綜合起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現代農業。
4.2生態農業模式2002年,農業部向全國征集到了370種生態農業模式或技術體系,通過專家反復研討,遴選出經過一定實踐運行檢驗、具有代表性的十大類型生態模式。根據甘肅省的實際,草地生態恢復與持續利用生態模式及配套技術、生態種植模式及配套技術、生態畜牧業生產模式及配套技術、設施生態農業模式及配套技術4種模式適合于甘肅省示范推廣,其中以循環生態農業模式更適合當下推廣。而目前比較常用的有復合生物系統循環模式,秸稈直接還田循環利用模式,種養結合循環生產模式,農業廢棄物再生循環利用模式,本文在此進行介紹和推介。
4.2.1種養模式利用玉米秸稈開展養畜,主要采取將玉米摘除棒穗后進行黃貯或連帶棒穗進行田間收獲玉米秸稈,粉碎后用作青貯飼料;
或將玉米秸稈進行塑料袋青貯和窖式青貯,成為青鮮的飼料;
或將玉米秸稈加工壓縮成營養成分高的“畜餅干”。通過“飼料—養殖—沼氣”模式,“過腹”還田。目前全省建成青貯氨化池4萬多個,建設秸稈養畜示范縣10個、示范村77個、示范戶1.5萬戶。秸稈養畜加強了種植業與養殖業的結合,實現了農業生態系統內的物質循環利用,促進了畜牧業增效和農民增收。4.2.2畜禽糞污循環利用模式將畜禽糞污處理再利用,集能源、環保、資源為一體的畜牧循環經濟模式。甘肅省定西市隴西縣探索建立循環經濟生態園,以肉牛、肉羊良種繁育、科學種植養殖示范、生態能源循環利用示范為主,通過“向農民收秸稈做牛羊飼料,用牛羊的糞便制沼氣,再用沼氣池產生的沼液沼渣當有機肥料,在陽光聯棟溫室里種植食用菌、反季節蔬菜和花卉”的循環生產,實現“節能、環保、無污染、零排放”的循環生態平衡。生態園一年向周圍農民收購5000多t秸稈,僅這一項,為周邊農民增收100多萬元。
4.2.3生態保護型發展模式把現代化技術與傳統農業通過合理的投入,使農業生態系統維持在理想的狀態并能保持良好的物質能量循環,從而達到人與自然協調發展。如千畝果園清潔生產生態化模式,重點抓生產無害化和廢棄物資源化兩個關鍵環節,以點面結合防治面源污染。通過推廣生態肥、配方肥、有機肥和病蟲草生態控制、秸稈資源化利用技術,優選農業投入品,修建農業投入品廢棄物收集池,將農作物秸稈、有機垃圾等混合發酵生產有機肥,從而解決農業投入品和秸稈廢棄物造成的污染問題。又如“一池六改”,即:沼氣池、改廁、改圈、改廚、改院、改水、改路為主的家園清潔模式處理人畜糞便;
以聯戶污水處理系統和垃圾物業管理為模式,解決垃圾、污水污染問題,實現了家園清潔,提高了農民生活質量。
4.2.4秸稈多項利用近年來,隨著中部廣大地區地膜雙壟溝播技術推廣,秸稈數量直線上升,除為養殖業提供飼料以外,還造成了農村環境的大面積污染,房前屋后、道路兩旁堆積如山,甚至焚燒,煙霧繚繞。秸稈的再利用和處理是當務之急。利用處理主要有4個方面。1)秸稈飼料化。通過青貯、黃貯、秸稈加工壓縮、氨化和微貯等技術處理,讓秸稈過腹還田。2011年,全省飼料化利用秸稈量750.77萬t,約占秸稈資源總量的45.97%。河西、中部、東部、南部飼料化利用率分別為60.03%、39.83%、35.94%、41.66%。秸稈處理技術推廣多年、也相當成熟,但由于農村生產關系變革、勞動力變得越來越短缺的情況下,具體實施起來困難不少。關鍵還是要實行訂單農業、發展農業合作社、疏通銷售渠道、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找到有效處理利用的切入點,做到處理全覆蓋、不留死角。2)秸稈肥料化。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生產有機肥,以生物發酵和無公害化處理的有機物質為基礎,配以各種作物所需的營養元素和生物菌劑,經科學配伍,制成具有農藥效果的多功能新型肥料。通過引進秸稈有機肥生產工藝,建立加工企業,對秸稈進行肥料化處理。二是秸稈粉碎直接還田,也是近年現代農業研究出來的一項新成果,要不斷示范推廣,完善機械處理工藝。秸稈肥料化不但能讓廢棄秸稈變廢為寶,還可有效降低化肥的使用量。3)秸稈新能源化。近年秸稈沼氣、氣化、固化成型、高效爐灶炕等利用得到較快示范推廣,秸稈能源化利用在綜合利用中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顯現。筆者認為,通過引進秸稈固化生產工藝,加工生產固化秸稈新能源、替代煤炭等農村傳統能源有較大的發展前景,也有生態價值。4)秸稈還可作為食用菌基料、工業原料(造紙、板材、建材)等多種用途,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引進和研發。
4.3其他農業污染的生態治理
4.3.1農膜農膜的使用量逐漸上升,但廢棄農膜的污染也相當嚴重,農膜的回收利用是農村環境治理工作的熱點問題。殘膜治理工作有兩個方面,一是建立社區殘膜回收站,組織人員對農用殘膜進行收集并及時上交加工場進行處理;
二是加大對可回收利用農膜的研制開發和對廢棄農膜的再加工利用研發工作。
4.3.2尾菜尾菜是一些自然條件相對較好農業生產區域的重要農業污染源,道路兩旁、田間地頭到處有尾菜,有些地方污染還相當嚴重,如不及時處理,還會造成連鎖污染。處理方式主要通過回收、建立尾菜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
環境污染論文范文第3篇
目前浙江省審計廳已經對其境內兩大主要水系開展了大規模的跨界水污染環境審計,如2009年浙江省審計廳組織杭嘉湖三市及部分縣(區)審計機關對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情況開展的專項審計,2010年組織22個審計機關開展的錢塘江流域生態保護和水環境整治審計。根據已有的環境審計理論成果,環境審計理論結構通常包括:環境審計的目標、假設、概念、準則、審計程序和方法、報告等幾個方面,結合浙江省審計廳環境審計實務,本文對其環境審計實施情況予以分析如下。環境審計的目標。我國審計體制屬于典型的行政管理體制模式,地方審計機關“向同級政府、上級審計部門提交有價值審計信息”,具有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鮮明特色?!墩憬瓕徲嫻ぷ鳌笆濉卑l展規劃》指出,到2015年要全面開展資源環境審計,建立資源環境審計評價體系、資源環境信息化審計體系和現代化的環境審計管理體系,促進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費制度和多元環保投融資機制,深入推進浙江生態省建設,《規劃》的提出,明確了浙江省審計部門今后一個階段的環境審計工作發展目標。環境審計的職能。根據浙江省審計廳的機構部署,環境事項的審計交由審計廳下屬的環境資源審計處負責,其職能為:負責環保、國土資源、質監等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及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由政府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管理的環保資金、節能減排資金、國土資金的籌集、管理及使用情況的審計;牽頭對環境審計開展研究,組織、指導浙江省環境和國土資源的審計業務;負責審計結果的跟蹤落實,對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展開調查??梢园l現,目前浙江省在環境審計方面主要開展的是財政、財務收支及經濟責任審計,而對政府環境政策的審查監督等內容則沒有涉及。環境審計的內容。按照《浙江省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錢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規劃》《浙江省“811”環境保護新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浙江省審計廳將流域水污染防治基本情況及總體效果、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落實及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履行情況,水污染防治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農村面源污染治理情況、在線環境監測系統建設和運營情況作為環境審計的主要內容,該內容強調對責任履行、政策執行效果、資金使用、污染治理措施成效的審計,是環境審計目標的細化。環境審計的模式。在審計過程中,浙江省審計廳根據宏觀服務型績效審計的要求,圍繞審計目標開展環境審計:首先,充分掌握流域所在地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業已開展的生態保護和水環境整治工作及其成效;其次,了解生態保護和水環境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及突出問題;再次,對比該時期按照相關文件要求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及其成效,在此基礎上客觀評價流域所在地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生態保護和水環境整治的工作績效,并提出今后的工作方向和要求。環境審計的合作與組織??缃缢廴经h境審計不僅涉及環保、農林、水利等多個部門,而且涉及不同區域,時間跨度長,區域間環境投入不均衡。面對這種復雜情況,浙江省審計機關通過縱向、橫向聯動的方式積極開展審計工作,一方面與審計署聯系,爭取審計署的指導和幫助,同時通過審前培訓、審中交流、審后督查、現場指導等方式對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協調和指導,確保環境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另一方面,除了與兄弟審計機關開展合作審計外,還與環保、水利、農林、海洋與漁業等部門加強溝通合作,要求部門內審機構做好重點工程項目的跟蹤審計工作。環境審計的報告。環境審計報告是環境審計的最終結果,是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程序后,根據所收集的審計證據,對被審計單位環境治理的整體情況發表獨立意見的書面載體。浙江省審計廳開辟了審計結果公告專欄,所開展的環境審計項目都會將審計結果公之于眾。如2013年對世界銀行貸款浙江省錢塘江流域小城鎮環境綜合治理項目的審計結果公告中,不僅將審計師意見、財務報表及財務報表附注公布,而且進一步提出了審計發現的問題及建議。從實施效果來看,雖然通過環境審計發現流域水環境質量穩中有升、城鄉面源污染初步得到控制、污水處理能力有較大提高、產業結構得到優化,并形成了較完善的水環境綜合治理機制,但流域水環境質量離《浙江省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等的要求、離人民群眾對水環境質量的期待還有較大距離。
二、跨界水污染環境審計亟待解決的難題
相較于某地區的水污染環境審計,跨界水污染環境審計因其審計區域廣、涉及部門多,導致關系錯綜復雜,責任難以認定,水污染治理效果不理想。當前,跨界水污染環境審計主要存在以下難題亟待解決??缃缢廴经h境審計機構的合作體制不完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地方政府對流域水污染管理負責,而地方政府作為一種社會組織,承載著一定的組織利益和成員利益,水污染治理的外部性及現行水污染治理體制未能實現不同行政區之間污染治理的激勵相容,使得地方政府在水污染治理過程中往往存在各自為政的情況,污染治理效果大打折扣。同時,由于地方審計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在行政管理上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受當地黨委政府的直接管理,地方政府水污染治理的各自為政加大了跨界水污染環境審計的協作難度,造成各地區審計機關在合作審計中分工大于協作。缺乏審計準則的指導,審計方法不統一。審計準則是審計工作應遵循的技術標準,是對審計行為的約束和引導,也是對審計工作進行評價的依據??缃缢廴经h境審計準則的缺失使審計工作難以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審計工作質量失去保障。雖然可以借鑒傳統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但跨界水污染環境審計與傳統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在審計計劃、審計對象、審計內容、范圍、審計方式方法等方面仍然存有重大差異。由于絕大部分審計人員來源于財經專業,對環境領域比較陌生,導致審計人員對跨界水污染環境審計應該如何開展、應采用什么樣的技術規范、達到什么樣的要求比較茫然,跨界水污染環境審計的開展困難重重。同時,在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各地區雖然創造性地開展了環境審計工作,但審計方法缺乏統一規范,也導致審計質量參差不齊。環境審計技術方法落后。環境審計具有跨學科、跨專業、邊緣性、應用性的特性,如污水處理項目運行情況的審計內容通常包括:審計已投入使用的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能力是否達標、配套設施是否到位、設施運轉是否正常,有沒有閑置浪費等問題;調查污水處理廠的在線監測設備運行是否正常,監測數據是否準確;調查經過處理后的污水和污泥達標情況,是否超標排放污水、污泥的處理方式是否恰當,是否會因重金屬含量過高而造成二次污染等問題,這些審計項目是無法通過傳統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所使用的審閱資料、召開座談會、實地核查、審計抽樣、分析性復核等方法來收集審計證據的。參與跨界水污染環境審計的審計人員在開展環境審計工作時往往顯得力不從心,也給審計結論帶來了巨大的風險隱患。
三、跨界水污染環境審計的路徑選擇
開展資源環境審計,維護國家資源環境安全是審計機關義不容辭的職責,《審計署2008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將資源環境審計列為六大審計類型之一,2009年審計署又進一步了《審計署關于加強資源環境審計工作的意見》,提出“應逐步擴大資源環境審計的領域,設立或完善專門從事資源環境審計的工作機構”,同時要求“省級和計劃單列市審計機關每年應至少開展一項資源審計和一項環境審計”,資源環境審計成為我國未來審計的一個主要發展方向。為推動環境審計在污染治理中更有效地發揮建設性作用,應對當前環境審計管理體制、環境審計主體、環境審計研究等加以改革。建立流域環境審計的權威機構。我國跨界水污染環境審計所出現的種種困境,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我國環境審計管理體制不合理。水資源具有流動性的特性,但地方各審計機構往往只負責本區域的審計事項,將一條完整的流域人為分割為幾段,水污染治理效果不理想。即使由審計署組織各省審計機關進行聯合審計,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往往是先由各審計機關各自審計,最后再將結果匯總。如審計署開展的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審計,在試點階段采取了聯合審計的方式,即由審計署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審計署駐地方特派辦、各省審計廳聯合組成審計組,共同對天津市進行審計;而在正式審計階段則實行平行審計的方式,由上述機關組成6個審計組分別開展審計。流域的整體性需要各審計組及時進行溝通協調,但各審計小組由于各不相屬,造成審計分工大于合作,審計效果不理想。因此,應建立流域環境審計的權威機構,由其負責領導整個流域水系的審計業務,實現環境審計信息的“共有、共享、共商”,跳出地方利益的條塊分割,強化環境審計的整體性和監督效果。探索自愿性的環境審計及信息披露機制。我國地方環境審計機關呈現人員少、項目多、任務重的現狀,隨著環境審計的不斷發展和鋪開,單純以政府為主導的環境審計模式將難以為繼,因此,可以借鑒美國政府環境審計的做法,探索開展自愿性的環境審計。
環境污染論文范文第4篇
環境刑法已經成為歐洲各國刑法發展最快的部分,在某種意義上似乎已經走過了頭,因為學術界傾向于環境應當按照其本來的樣子加以保護而毋須顧及人類生活的需要及其質量。這一觀念也同樣深刻地影響了德國環境刑法中法益的概念、范圍以及在此基礎上的污染和污染程度的評價問題,并成為德國環境刑法中復雜而重要的法律與政策問題。關于德國環境刑法中污染概念的研究(1),對于我們以德國為樣板具體地了解西方國家的這一后現代化變化并進而思考我國的環境之刑法保護問題,是有借鑒意義…… 環境刑法中法益的確定對污染概念的影響 環境刑法中的法益,是指環境刑法保護的社會利益。環境刑法中的污染,是損害這種法益的一種表現形式。在環境刑法中,法益的規定性對于污染概念的成立有著直接的意義。
在反對環境犯罪的斗爭中,人們首先認識的是環境破壞之后對人類生命健康的危害。以人類為中心來確定“環境”的范圍而形成的“人類環境”(注:“人類環境”這個概念是1972年聯合國大會人類環境會議時提出來的,指的是以人類為中心和主體的外部世界,包括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過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綜合體。轉引自金瑞林主編:《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頁。)的概念,大致反映了20世紀70年代初之前人類對環境的認識和在反對環境犯罪中需要保護的社會利益的性質。在這個時期之前,主要地是由于工業化的程度比較低,人類關心的主要是如何“合理地”向大自然索取。人們對于自己的社會經濟活動對環境造成改變從而最終給人類自己帶來的不利影響,并沒有太深刻的認識。德國在1971年由各方面專家提出的刑法修改建議稿中,“環境保護”的概念也不過是局限在“保護人類生命健康免受環境的危害”這樣的認識上。(注:關于德國環境刑法發展的概況,參見拙作:《德國經濟犯罪與經濟刑法研究》第九章,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70年代以來,由于人為原因對環境的破壞,包括由于不合理地開發利用資源而引起的環境問題,例如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鹽堿化、資源枯竭、氣候變異、物種滅絕、生態平衡失調等,尤其是通過向自然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形式對環境的破壞給人類帶來的危害,日益受到重視。酸雨、“溫室效應”和臭氧層破壞這些污染環境的后果對人類基本生存環境的威脅,更是震撼了全世界。在這種對環境意義的新認識中,德國刑法學界開始考慮將保護生態學意義上的環境作為自己保護的社會利益。
生態學意義上的環境,是指以整個生物界為中心和主體而構成的為生物生存所必要的外部空間和無生命物質的總和。生態環境的概念與人類環境的概念對環境刑法的意義有很大的不同。根據人類環境的概念,人類是可以改變自然環境的,并且,只要這種對自然環境的改變沒有直接侵害人類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就不會有刑事責任問題。根據生態學意義上的環境概念,則很容易得出這樣的結論:環境犯罪將以環境是否受到對其不利的侵害為標準,并且,刑事責任的產生不需要以對人類的損害為必要條件。(注:有關的分析,參見楊春洗、向澤選、劉生榮:《危害環境罪的理論與實務》,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頁。) 在根據“人類環境”的識識而確立的環境犯罪概念里,自然環境在實質上并沒有成為刑法所要保護的一個自在的和獨立的對象。在這種條件下,自然環境受到刑法的保護,其實是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不受到損害為條件和限度的。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沒有受到直接的侵害,或者該種侵害是在人類社會可以忍受的程度之內,對自然環境的破壞行為是不會受到刑法處罰的。因此,在以“人類環境”作為法益的環境刑法中,污染必須達到給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的地步,才能在刑法上被承認,也就是說,才能作為犯罪處理。
在隨后的幾十年實踐中,德國學者認識到,這種“以人類為中心的自私和短淺的目光”,(注:德國弗萊堡馬普外國刑法與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艾瑟爾教授:“德國經濟刑法的最新發展”(Prof.Dr.AlbinEser,ZurneuestenEntwicklungdesdeutschenWirtschaftsstrafrechts),參見拙作:《德國經濟犯罪與經濟刑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400頁。)并不能保護人類社會免除環境犯罪的侵害。一方面,由于人們在沒有直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和財產的范圍內,仍然可以不受刑事處罰地損害環境,因此,刑法在保護社會功能中所必須發揮的“禁止性”作用,在人類環境的概念下所制定的環境刑法中,是相當不明確的。人們經常不容易知道自己的行為是法律所允許 的還是法律所禁止的。另一方面,現代生態科學的發展也揭示了,由于生態系統能量流動和物質循環的作用,特別是食物鏈中的“生物放大”現象,(注:關于生態系統的功能問題,是指在同一食物鏈上,某些元素,尤其是那些難以自然分解的元素在生物體內的濃度隨著營養級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現象。參見金瑞林:前引書,第12-14頁。)使得人類對環境的損害行為實際上可以表現為一個過程。這就是,對環境的損害行為,雖然單個地看可能難以確定對人損害的性質,但是,這些行為不僅可以通過不斷地持續地發生而使危害社會的結果得以積累,從而顯示其危害社會的性質,更可能通過自然界中低營養級的生物向高營養級的生物提供物質和能量的過程,而使損害環境的結果得以濃集并最終在人類身上顯示出來。由于這個過程可能是在不知不覺中發生的,更由于自然環境被破壞之后恢復的困難性,因此,環境刑法在“生態環境”法益的支配下,對污染的要求可能就會空前地嚴格:任何改變環境并且可能最終危及人類的行為都有可能被認為是污染。
不過,生態環境的概念及其所要求的嚴格污染概念,在實踐中很難行得通。人作為環境的產物,不僅要認識環境,而且要改造環境。如果完全地不考慮環境的改變對人的影響,絕對地將環境作為一個自在的獨立的實體加以保護,使之免受人類的侵害,那么,人類社會的發展恐怕不是“零增長”(注:“零增長”的理論是國際學術組織《羅馬俱樂部》在1968年的研究報告“增長的極限”中提出的。該理論認為,由于人類與環境系統存在著發展的無限性和地球的有限性這樣的基本矛盾,為了防止地球和人類社會的瓦解危機,“必須把經濟增長限制到零”。轉引自金瑞林:前引書,第35,95頁。)的問題,而是負增長的問題了。因為即使人類社會不發展,不對環境造成新的損害,但是,為了解決現有的生產和生活條件對環境造成的損害問題,人類社會即使是向后倒退,也無法解決目前那些已知的環境問題。在德國經濟界就經常有人擔心,實行更嚴格的環境保護會不會危及“德國的經濟地位”問題。很明顯,不在利用和開發環境的基礎上討論環境問題是沒有意義的,現代刑法不可能無條件地支持這樣的保護環境的觀念。
在這種既要生存又要發展的兩難選擇中,德國環境刑法目前采取了結合“人類環境”和“生態環境”兩方面利益作為自己保護的法益的立場。德國政府在提請德國聯邦議會討論反環境犯罪法的草案說明中明確指出:“人類的生存空間和自然生存基礎是需要刑法保護與重視的,長期以來,它們一直處在為保護傳統的尤其是個人權利的法益的刑法的核心部分,這是不言而喻的。環境的刑事保護不能單純地局限于對人類生命健康的保護,必須同時保護象水、空氣和土地這樣的基本生活基礎,應當將它們作為人類生活空間的組成部分加以保護,并且將這種生態學的保護利益也作為法益來加以認識?!保ㄗⅲ簠⒖础暗聡摪钭h會公報”(Bundestagsdrucksache)8/2382,第9頁。) 德國環境刑法將“人類環境”和“生態環境”作為保護的法益,一方面承認地球資源的再生能力和環境的自凈能力,或者說是承認人類有向自然環境索取資源和排放廢棄物的權利;
另一方面又認識到地球的資源和自凈能力都是有限的,或者說是認識到如果人類不把自己損害自然環境的行為限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總有一天,地球——這個人類共同的家園將難以適合人類居住。這種妥協式的立法安排,仍然受到許多德國刑法學者的批評。例如,德國弗萊堡馬普外國刑法與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艾瑟爾教授(Prof.Dr.AlbinEser)就指出,德國的環境保護目前注意仍然主要是環境資源的適度使用和保護資源的再生上,對于維護遣傳物質的儲備必須保持必要的多樣性方面,仍然缺乏足夠的認識?!叭绻藗冋J識到,在每一種植物或者動物中都有一種潛在的‘生存智慧’存在于遺傳物質之中,這樣,人們就會用新的眼光來認識維持物種多樣性的重要意義。如果有人現在還沒有認識到維持物種多樣性對保持不同動植物種類之間在功能平衡上具有重大意義,而仍然要求環境對人類的奉獻,那么,他就將在對人類的生存質量的保障中看到這種奉獻的消失?!保ㄗⅲ簠⒁姲獱枺呵耙?。)然而,盡管有這些激進意見的批評,德國刑法界現在一般同意,環境刑法應當維護人類對自己未來生存的自然基礎的責任感。在這里,對環境本身的保護,保護的最終還是人類當前和未來的生存條件,也可以說,如果不能保護作為人類生存條件的環境,人類自己最終也是無法得到真正的保護的。
根據這種對環境刑法保護法益的認識,在德國環境刑法的具體條文的表述中,有的是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作為直接 的保護對象,直接體現對“人類環境”這種法益的保護;
有的是以水、土地和特定地區作為直接的保護對象,直接體現對“生態環境”法益的保護。這些條文雖然是以保護人類為最終目的的,但是在如何保護人類方面,卻存在著不同的側重點,總的來說,德國環境刑法不僅是在保護人的生活,而且是在保護人如何生活。這樣的立法認識和立法規定,對于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污染的表現形式,有著根本的指導性意義。
污染在各種環境犯罪中的表現形式 污染在德國環境刑法中的表現形式,主要是通過兩種立法技術來規定的:第一種是使用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和危害狀態(注:嚴格地說,德國刑法對危害狀態的規定是以引起某種狀態作為犯罪既遂的條件,因此,在德國環境刑法中,危害狀態是一種特殊的行為或者結果。參見拙作:前引書,第346頁。)這三種構成犯罪的要素來加以描述;
第二種是根據“人類環境”和“生態環境”作為刑法法益的要求,從對人、水、空氣、土地以及特定保護區域的影響這五個方面分別來界定污染的各種形式。在具體法律條文中,這兩種方法是交叉使用的。對于可能在多方面給環境和社會造成嚴重損害的放射性污染,德國環境刑法另外專門規定了未經許可使用(核)設備罪(第327條)和未經許可處理放射性材料和其他危險物品罪(第328條)。對于違法使用核材料足以損害他人健康、生命或者財產的,德國刑法是作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理的,而不再作為一般的環境污染問題來處理。
(一)對人污染的表現形式 環境污染對人的影響,表現在對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直接損害。在德國環境刑法中,直接對人造成損害的污染,不是作為具體環境犯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來保護的,而是作為對環境犯罪從重處罰的情節加以規定的。根據德國刑法的規定,(注: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是《德國刑法典》第330條“環境犯罪的特別嚴重情節”和第330a條“通過毒物排放造成的嚴重危害”中加以規定的。參見《德國刑法典》(Strafgesetzbuch,31.Auflage,1998,Beck-Texteimdtv)。)故意(注:過失犯罪時,只有在排放有毒物質產生致人死亡危險或者產生致多數人重傷危險的情況下,才能承擔刑事責任。參見《德國刑法典》第330a條。)實施《施國刑法典》第324條至第329條規定的污染水、土地、空氣和特定保護區,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健康危險、使大量人員處于損害健康危險狀況、或者造成他人死亡的,應當判處更重的刑罰。(注:根據《德國刑法典》的規定,污染犯罪的一般情節的法定最高刑是2-3年有期徒刑,具有從重情節的法定最高刑是5年有期徒刑,對于造成他人死亡的,最高法定刑是10年有期徒刑。參見《德國刑法典》有關條文。)對水、土地和特定區域造成嚴重的污染,達到無法清除或者必須投入特別大量的資金和花費較長的時間才能清除的程度,也應當判處更重的刑罰。在德國的司法實踐中,這種污染經常是由于以下行為產生的:違反為保護環境免受空氣污染、噪音、震動、輻射或者其他對環境有害、對公眾或者鄰近地區具有其他危險的法律規定、可執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規定,使用企業的場所和機器等設施(汽車、軌道車、飛行器或者輪船除外)造成的污染;
未經必要的批準、資格認定、建筑許可、或者違反為保護環境免受有害影響而的可執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規定,或者嚴重違反遵守公認的技術規范的義務,使用管道設施運送對水有害的物質,或者使用企業設備存放、分裝或者重新包裝對水有害的物質造成的污染;
作為汽車司機或者作為其他對安全或運輸負有責任的人,未經必要的批準或者許可,或者違反為保護環境免受有害影響而的可執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規定,或者嚴重違反保護有關貨物句受危害的義務,對核燃料、其他放射性物質、有爆炸危險性的物質或者其他危險的貨物進行運輸、發送、包裝或拆裝、裝載或卸載、接受或轉讓他人,或者不作標記,結果造成污染的。另外,排放和泄露有毒物質也是對人的生命和健康有重大危害的一種污染形式。(注:參見《德國刑法典》第330a條釋放有毒物質造成嚴重危害罪。) (二)水污染的表現形式 水污染主要是由危害水資源的環境犯罪(注:在德國經濟刑法中,保護水資源的刑事責任主要是在《德國水保持法》和《德國刑法典》中加以規定的。參見拙作:前引書。)造成的,其中主要是由《德國刑法典》第324條規定的水污染罪造成的。如果僅僅是違背了小心謹慎的義務,尚沒有導致水污染事故發生的,或者說,尚不能充分地證明水污染的發生的,經常要根據《德國水保持法》承擔違反秩序的責任。
水污染罪侵害的對象是水 。德國刑法界一般認為,水污染罪保護的法益是“水對人類和環境的功能”。也有個別意見認為,該罪保護的法益是“有關行政機關為了社會公眾的福利對水進行管理的功能”。根據《德國刑法典》規定的定義,(注:參見《德國刑法典》第330d條第1款第1項。)“水”是指在《德國刑法典》適用范圍內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海洋里的水(注:對于海洋里的水,《德國刑法典》與《德國水保持法》的規定略有不同,并不僅限于德國領海里的水,也不限于《德國刑法典》適用范圍里的水,而是指沒有地域限制的海洋里的水,包括公海里的水。對此,德國刑法界不認為在這里引入了刑法適用的世界法原則(Weltrechtsprinzip),因為根據《德國刑法典》總則關于德國刑法適用范圍的規定,只有德國人以及在懸掛德國國旗的船上或者在德國大陸架上實施行為的外國人,還有那些在德國國內犯罪并且不應當引渡的外國人,才能根據本條規定受到德國的刑事制裁。)?!兜聡谭ǖ洹芬幎ǖ乃廴镜男袨槭恰拔唇洔试S對水造成污染或者其他對水的性質造成不利的改變”。
在水污染罪的行為構成中,污染是指水的表現形態在行為人的行為之后表現出不如從前那么“純”(注:“純”在德語中是rein,含義包括純、純正、完美無缺、清潔干凈。)的狀況,尤其是指那種水變渾濁、有泡沫、有油漬的情況。與過去《德國水保持法》的規定不同,為了防止對污染的概念提出過高的要求,現在德國刑法的規定不再要求造成污染的物質造成危害或者具有危害的危險,相反,只要造成水的不干凈就可以了。然而,也不是每一種輕微的污染都符合本罪規定的行為構成,因為在這里,污染必須達到可以認定是對水的性質造成“不利的改變”時,才能構成犯罪。因此,那種通過泥沙使水造成輕微渾濁的情況,就不屬于這里所說的污染。在決定是否存在著水污染的時候,關鍵在于判斷行為對水的質量的影響。因此,是否存在水污染,只能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例如水的數量和深度,水的用途,水的流速,投入水中的物質的數量和危險性來加以決定。在德國司法實踐中,對很小一部分水造成嚴重污染的情況,一般來說,并不認為是符合情節嚴重的標準,但是,在實踐中,也存在著認定污染了一部分水就足以構成犯罪的情況。(注: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載“新刑法雜志”第91卷,第282頁(BGHNS[,t]Z91,282)。)不過,從概念上說,并不要求被污染的水在污染前是干凈的,換句話說,臟水也是可以被污染的,或者說,臟水也可以是本罪侵犯的對象。這里的關鍵之點在于:水的原來的狀態被改變了。另外,德國刑法界還有一種有影響的意見主張,將有棱角的物體沉在河底,從而影響航行或者浴場的安全的,雖然沒有影響水的質量,但是也屬于污染的范疇。盡管這樣的認識有點太寬泛了,但是還是被認為可以接受。
對本罪所要求的對水的性質造成“其他不利的改變”的要件,應當看成是各種不能為污染所包含的對水的性質加以不利改變的情況的總和。其中應當特別注意的是對水的性質造成的無法用肉眼看出的改變,尤其是造成水的物理、化學或者生物學特性的不利變化,例如,水流變暖或者變冷,加快或者受阻,等等。在這里不需要發生具體的不利情況,例如,魚的死亡。在水質由于被加入了某種物質而變差了的時候,這種不利的改變就可以認為已經存在。而在對水的客觀使用的可能性造成危害時,不管這種危害是一種擔心或者是一種可能,就足以認為水質已經變差。德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構成本罪所要求的對水的“不利改變”,不應當包括對人、動物或者植物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因為根據法律對行為構成的要求,不利的可能性并不局限于人、動物和植物這個范圍。因此,只要存在著必須對水的使用進行花費巨大的預加工,即存在著財產損失的危險性,那么,就足以認為存在著“不利的改變”。水的再利用能力的降低,也是一種“不利的改變”,這就是說,受污染的或者其他在性質上受到不利影響的水,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侵害對象。德國地方法院曾有判例認為,水面下降,危害了動植物的生活關系的,也是一種“其他對水的性質的不利改變”的情況。(注:下薩克森州奧爾登堡司法公報第90卷,第156頁(OldenburgNdsRpfl.90,156)。) 引起水污染或者水的性質的不利改變的各種行為,都屬于水污染罪的行為構成的范疇。這種行為包括各種通過污染物質直接污染水的行為,也包括有害物質間接地造成污染的行為,例如,通過鄉鎮排水工程排放有害物質、通過滲井排放廢油、放任汽油從汽車里漏出、允許青貯飼料汁滲入土壤,等等。水污染罪要求的污染不僅可以是由作為行為構成的,而且也可以是由不作為行為 構成的。例如,由于不采取防護措施使油罐外溢造成的污染。但是,在污染發生的情況下,水污染罪所要求的不作為行為僅僅具有防止污染進一步擴大的義務,就是說,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進一步擴大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行為人不具有將已發生的污染加以清除的義務,即行為人不會因為沒有清除污染而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德國的水污染罪只有在“未經準行”的情況下才能構成。在有權機關許可的情況之下和范圍之內,對水造成污染的行為就沒有刑事責任問題可言。
(三)空氣污染的表現形式 空氣污染可以從兩個階段上來考察:90年代初期以前,德國在空氣污染方面基本采取的是廣義概念,包括狹義的空氣污染和其他通過空氣非正常震動的方式造成污染的情況;
在目前的《德國刑法典》中,空氣污染是特指通過改變空氣的自然構成來造成污染的情況。原來這個方面的污染已經分解為空氣污染和噪音污染了。(注:為了保持對問題敘述的完整性,筆者在這里仍然將噪音污染作為一個子問題,將其包括在空氣污染項下進行討論。) 《德國刑法典》第325條規定的空氣污染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一般認為是空氣的純凈性。為了完整地保護本罪所危害的法益,刑法保護被設定在危害發生之前的預備階段,即只要行為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定的義務,在使用設備,尤其是在使用工作場所或者機器時,改變空氣的自然構成,足以造成設備所屬的區域之外的人的健康和動物、植物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損害的,就可以構成犯罪。根據這個法律要求,空氣污染必須具有造成空氣破壞的結果,因此,本罪也表現為一種結果危害構成。
在污染空氣的結果中,空氣自然構成的改變可以通過氣態、液態或者固態的物質來加以改變,例如,通過排放塵埃、氣體、蒸汽或者有氣味的物質,以及各種煙霧等行為來實施。并且,法律所要求的空氣的自然成分,并不意味著作為污染對象的空氣在被污染之前必須處于標準的潔凈狀態,事實上,已經被污染的空氣仍然可以成為污染的對象。這里,有意義的是空氣狀態的具體改變,盡管改變的數值必須考慮空氣的自然成分。不過,德國刑法界一般認為,抽取空氣成分的行為,例如,減少氧氣含量的行為不屬于空氣污染行為。
空氣污染的行為必須是通過使用設備造成的。這里所說的設備,除了刑法明確提到的工作場所和機器之外,還包括各種固定的和可移動的設備和機器。在土地上偶而進行的行為,例如,焚燒自家花園里的廢物或者荒草,農田的施肥,等等,或者在時間間隔很長之后又做這樣的事,都不能認為是使用設備。對于設備的使用來說,一般認為,只要該設備是處在為了實現建立的目的而加以使用的過程中,該設備就是被使用了。但是,這種使用也可以是間接的,例如,對設備的測試或者修理。設備歸誰所有并不影響設備是否被使用了,就是說,設備可以是由非設備所有人使用。
根據法律的要求,造成空氣污染的行為還必須是嚴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定的義務的行為,包括嚴重違反可實施的保護環境免受有害影響的命令或者規定,或者在缺乏保護環境免受有害影響所必須的許可或者違反為此目的而的可實施的禁令的條件下使用設備的行為。一般認為,無視命令和規定,就可以構成符合要求的行為,這些命令和規定不必是專門保護環境的。對于“嚴重違反義務”的標準,可以從違反義務的程度、所違反的義務的意義來加以確定。如果有關的義務在特別嚴重的程度上,或者所違反的是特別重要的義務,就構成“嚴重的違反義務”。
根據法律的要求,這種行為構成不必要求損害的出現,也不必要求對人的健康產生具體的危害,只要具有根據可靠的自然科學知識,該空氣污染足以引起損害就可以了。一般認為,空氣污染只需要達到對人的健康或者對動物具有一般的危險性就可以了,然而,這種可能的危險性可以僅僅限制在特定的人群范圍內,例如,老人、病人、身體虛弱的人、嬰兒,不必要求對所有的人同時都具有一樣的危險性。污染的排放是本身就具有危險性還是與其他因素一起發揮作用的并不重要。但是,空氣污染是間接地發揮危害作用的也屬于足以造成危害,例如,有害物質污染了植物,動物吃了植物又受了污染,或者人吃了植物或者動物又受了污染。同樣,動物的遷徙使得自然的種群受到不利的改變從而危害了動物或者植物的,也是屬于足以造成危害??傊?,一般的“足以”必須是確定的,不能是估計的或者僅僅是可能的。
通常,是否“足以”應當在專家的幫助下,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來判斷。但是,在這里依據的排放標準是由德國行政管理部門通過行政法規公布的,這種技術性規定僅僅對行政管理部門有約束力,卻不能對法院產生約 束力,雖然它提供了自然科學方面的專業意見。盡管這種與行政法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同的標準不會永遠成為空氣污染罪中的“足以”標準,但是,德國刑法界的確有強烈的主張,要求制定獨立的刑法方面的標準。
在噪音污染方面,噪音是指人的耳朵能夠聽到的、屬于擾亂正常人可以忍受的聽力的相當大的聲音。是否噪音并不考慮個別人可以超負荷忍受特大聲音音量的能力。根據德國刑法的規定,噪音污染必須是由于使用設備并且違反行政法規定的義務造成的。這里所說的設備包括安裝有產生噪音的機器或者使用發動機的裝置,例如,履帶式推土機、割草機、使用壓縮空氣的氣錘和氣鉆,另外,還包括摩托車運動場和射擊場。根據有關防止有害排放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聲音播放器和樂器也屬于設備。不過,噪音的產生只要達到足以危害設備所屬區域以外的人的健康的程度,就符合本罪行為構成的要求了。德國刑法界雖然對于造成人的健康危害要求多高的噪音,例如,危害人的睡眠的噪音要求多高的等級,仍然沒有明確的統一意見,但是,一般認為,噪音造成神經系統狀態的病理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的,就屬于產生了危害結果。然而,僅僅損害了精神健康的,還不能算造成危害結果。
(四)土地污染的表現形式 土地并不從一開始就是德國刑法保護的對象。在《德國刑法典》規定污染土地罪以后,對于生態有重要意義的土地的功能才成為德國環境刑法保護的直接客體。在此之前,土地只能通過對其使用有保護意義的其他規定(注:這些規定主要是《德國刑法典》規定的危害環境處理垃圾罪(第326條),危害特殊保護區罪(第329條)和釋放有毒物質造成嚴重危害罪(第330a條)。另外,在化學品法和滴滴涕法等法律法規中也有一些規定。)而間接地受到環境刑法的保護。因此,根據現在的德國刑法規定,土地污染就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直接的在土地上表現出來的污染,一種是間接的通過其他法律禁止的行為而對土地造成的污染。
直接在土地上表現出來的污染,是污染土地罪所禁止的以土地為污染對象所造成的污染。作為污染對象的土地,可以是地球表面上層各種形態部分,包括固態、液態和氣態的部分,只要其能夠起到生態功能的承擔者的作用。但是,對于土地上的水本身以及水下的土地部分,德國刑法學界認為,只要污染主要作用于水,那么,這些部分就不屬于污染土地罪的保護對象,而屬于水污染罪的保護對象。(注:參見舍恩科/施勒得:《刑法典注釋》第25版,貝克出版社,慕尼黑,1997年,第2198頁(Schoenke/Schroeder,StrafgesetzbuchKommentar25.Auflage,VerlagC.H.BeckMuenchen,1997,S.2198)。)把土地作為環境刑法保護的對象,強調了對生態環境有重要意義的非生命物質的保護。在這里,土地上是否已經開發利用是不重要的。
污染土地罪所指的污染行為,是指違反行政管理法規規定的義務,給土地帶來、造成或者釋放某種物質,并且通過足以危害他人健康,危害動物、植物,損害貴重物品或者水源的方式,或者在相當的范圍內造成污染或者造成其他有害的變化的行為。在土地污染的概念中,關鍵在于給土地的屬性造成有害的變化。這種有害的變化包括各種對土地的生態功能有意義的物理、化學或者生物屬性的不利改變。在實踐中,這種不利改變需要以行為前后土地質量的比較為條件。土地污染所說的有害的變化,還要求造成土地成份構成明顯可覺察的對生態的不利改變。不過,這種對生態有害的變化并不要求持久存在,因此,那種能夠迅速不為人所見的不利改變,例如,可以很快滲入地下水的毒物,只要其在種類和影響范圍上有相當的不利作用,就可以被包括進土地污染的范圍。
間接的通過其他法律禁止的行為而對土地造成的污染,主要是指垃圾污染。根據德國垃圾刑法,目前受到管制的垃圾一共有三類:
第一類是能夠含有或者產生對人或者動物有毒的物質,或者含有或者能夠產生對人或者動物的群體有害或者具有傳染性的病原體的垃圾。這里的有毒物質是指那些根據其自身特點會產生化學或者物理化學反應,足以損害人的健康的物質。
第二類是具有爆炸危險性、自燃或者非少量放射性的垃圾。這里的爆炸危險性應當根據德國爆炸物品法中的規定來判斷。自然性是指可以在自然條件下,未經點燃就可以自己著火的性質。放射性垃圾是指含有核放射性物質的或者可以放射出輻射線的垃圾,但是,僅僅含有少量(注:關于少量的界限,要根據不同物質確定。例如,《德國輻射保護條例》第45和46條中就有相關的規定。)放射性的垃圾不屬于這一類垃圾的內 容。
第三類是根據其種類、性質或者數量,足以持久地給水、空氣或者土地造成不利的污染或者其他不利的變化的垃圾。這一類首先是包括《德國垃圾法》第2條第2款的“特別垃圾”和德國《水管理法》中的危害水資源的物質。這類垃圾的種類很廣,可以是生活垃圾、人糞、畜糞(例如在一天內在一個地方堆積一萬立升的牛糞),只要其具有法律要求的條件,即足以給水、空氣或者土地造成不利的污染或者其他不利的變化。
德國刑法中的垃圾概念,雖然是在垃圾法規定的垃圾概念的基礎上建立的,但是,垃圾在刑法上的概念與垃圾法上的概念并不完全等同?!独ā芬幎ǖ睦?,是指全部可移動的垃圾,包括固體垃圾、液體垃圾和氣體垃圾。這些垃圾可以是垃圾的所有人愿意扔掉的,或者是為了社會的利益應當有管理地不再保存的。前者也稱為任意性垃圾或者主觀性垃圾,后者也稱為強制性垃圾或者客觀性垃圾。(注:在德國法律界,對主觀性垃圾與客觀性垃圾的區分與種類存在著許多爭論,例如,有的主張從是否出于保護社會的利益來區分,還有的主張從是否還有經濟價值來區分。但是,無論如何,這個概念下的垃圾都屬于垃圾刑法的管制范圍。參看:舍恩科/施勒得:前引書,第326條。)與《垃圾法》規定的垃圾概念相比,德國刑法中的垃圾概念表現出或寬或窄的特點。比垃圾法規定的概念較寬的地方在于,德國刑法對液態垃圾沒有限制性規定,沒有象垃圾法那樣把導入污水處理設施的廢水和其他物質排除在垃圾的概念之外,因為對導入污水處理設施中廢水和其他物質的使用,也必須持有德國水法發放的許可才能進行,否則也構成犯罪。另外,刑法意義上的垃圾,還可能與德國《原子能法》和其他法規中規定的交出特定的垃圾的義務聯系在一起的。原子能法規定的“放射性剩余物質”和“拆卸或者拆除下來的具有放射性的設備部件”,只要是從原子能法的角度看來已經失去使用價值的東西,就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垃圾。不過,那種受到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和食物,如果不能屬于“具有爆炸危險性、自然或者非少量放射性的”垃圾的范圍,就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垃圾。比垃圾法規定的概念較窄的地方在于,刑法的垃圾概念不包括垃圾法規定的垃圾推定,即推定為垃圾的情況。(注:例如,未經合法機關許可,在公共場所等地非法存放的汽車等物件,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垃圾法被推定為是垃圾。) 在德國加強環境保護的呼聲中,主張對垃圾刑法進行改革是最強烈的和最迫切的意見之一。德國刑法界中影響比較大的改革主張有:應當擴大垃圾刑法中應當加以管制的垃圾種類,特別應當在垃圾刑法中加以規定的垃圾種類有:對人有致癌作用的垃圾,會產生危害植物果實的垃圾,會改變遺傳特征的垃圾,以及那些在種類、特征或者數量上足以危害動物或者植物的存在(即在特定地區范圍內動物或者植物種群的數量)的垃圾。另外,還有人主張擴大法定的交出有放射性的垃圾的范圍。
德國垃圾刑法對造成垃圾污染的行為也作了以下具體的規定:處理,即對垃圾進行預加工、搗碎、堆積、燒毀、消毒,以及其他從數量上或者質量上對垃圾加以改造的行為;
(注:例如,未經準許將被油污染過的土壤與未受污染的材料相混合,將報廢的汽車壓扁的行為,等等。)存放,即臨時存放垃圾的行為;
(注:例如,長期地不間斷地將工廠的場地當作“臨時”場地堆放特別垃圾。)貯存,即以長期堆放為目的存放垃圾的行為;
排放,即讓液體性物質流走,不再以原樣收回的行為;
清除,即其他使自己擺脫垃圾的行為,尤其包括將垃圾以其他形式排入水中和空中的行為,另外,將垃圾交給輕信的第三人作最后處理的行為,在行為人對此完全沒有發揮作用的可能性的情況下,也屬于清除行為。除了這些垃圾污染行為之外,違反法定義務不交出放射性垃圾的,也是一種犯罪行為。
(五)對特定保護區域的污染形式 特殊保護區是指在那種生態意義上特別敏感的地區。受德國環境刑法直接保護的特殊保護區有三個,即特定的容易遭受空氣污染和噪音侵害的地區,水源與礦泉保護地區,以及自然保護區。這些地區具有的獨特的生態利益,對人類的生存有著特殊的意義。
危害特殊保護區的污染形式主要有三種:
第一,違反法律法規,在需要特別防止空氣污染或者噪音對環境造成有害影響的地區,或者在缺乏變化的氣候狀況下應當擔心空氣污染急劇增加對環境有害的影響的地區,使用產生空氣污染或者噪音的設備的;
第二,違反法律法規,在對水源或者礦泉水源特別加以保護的地區,使用職業設備貯存、裝載、轉運對水源有危害的物質,使用管道運送對水源有危害的物質,或者在職業活動規模上進行的開采礫石、 沙土或者其他固體物質的;
第三,違反法律法規,在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或者作為自然保護區臨時加以保護的地區,開采礦產或者其他土地的組成部分或者從中牟利的,進行挖掘或者堆積活動的,取水、排水或者對水作任何改變的,對沼澤、泥潭、池塘或者其他潮濕地區進行排水活動的,或者砍樹挖根的。
雖然這些污染行為的造成都是以違反法律和行政規定為前提的,但是,德國刑法學界認為,這種污染侵犯的法益不是單純的超個人的行政管理利益,而是通過獨立的生態方面的法益表現出來的對人的保護。
污染概念中的正當化與免責問題 污染概念中的正當化與免責問題是由于對污染概念加以限制的必要性而提出的。限制污染概念的必要性主要是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
第一,理論根據方面的考慮。在污染還沒有直接表現為對人的健康、生命和財產的損害的時候,就宣布其為犯罪的做法,在理論上似乎與“抽象的危害行為”的概念很難劃清界限。根據抽象危害行為的概念,犯罪的成立不取決于損害結果或者具體危害的出現,尤其不取決于對危害結果加以證明的危害行為。如果在刑法中引入抽象危害行為,就意味著刑事責任的擴大,并且,如果在環境犯罪中不需要要求證明某種污染對人的危害,是否容易導致隨意出入人罪的危險?顯然,抽象危害行為理論與傳統的以造成實際損害行為為中心的理論有很不一致的地方。
第二,立法技術方面的考慮。德國環境刑法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采用“空白刑法”的立法技術??瞻仔谭ㄊ侵竿耆蛘卟糠值貙π袨闃嫵傻拿枋觥翱瞻椎亍绷粝聛?,而通過引述其他法律規定,其中主要是非立法機構制定的行政法規,加以補充和完善的刑法規定。這種立法技術看起來就像立法者開出了一張空白支票,而有關管理部門則有權加以填寫。同時,由于德國允許在合乎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排放廢氣、廢水和廢物,因此,在這種立法模式下,如何保證正確地追究污染環境的刑事責任,即在造成環境污染時不放縱犯罪和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排放情況下不追究排放人的刑事責任,就成為十分重要的立法與司法問題。
為了防止濫用污染概念,德國刑法學界在理論和實踐方面都進行了研究和努力。
在理論方面,德國刑法界并不一般地承認污染犯罪都是抽象危害構成。從“人類環境”的眼光來看,抽象危害構成僅僅表現為與個人的人身財產利益有關。然而,從“生態環境”的眼光看來,與個人人身財產利益沒有直接關系的環境利益,就對犯罪的成立起了關鍵性的作用。例如,在水污染犯罪中,如果只把人的生命與健康利益作為受保護的利益,那么,水污染就表現為對這些利益的一種抽象的危害。從生態意義上觀察,由于水的純凈是需要保護的法益,因為那是人在生態學意義上的生活基礎,因此,水污染行為對水的純度的損害就是一種真正的損害,而不應當被看成是單純的抽象危害了。從理論上嚴格地說,德國污染犯罪中有一些是使用抽象危害構成加以規定的,有一些則不是。
在立法技術方面,德國刑法界一方面通過憲法法院肯定了環境刑法依靠行政管理法規的立法模式符合德國憲法規定的明確性原則(注:《德國基本法》第103條第2款和第104條規定的原則。)以及分權原則,(注:《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的原則。)另一方面,在具體的法律規定中,針對不同犯罪中法益保護的具體要求,對于各個領域中污染的不同表現形式,還采取了以下一些使污染正當化或者免責,即防止污染概念擴大化的做法:
第一,規定輕微污染不處罰。這個做法典型地規定在《德國刑法典》第326條危害環境處理垃圾罪中。該條第6款規定:“由于垃圾數量很少,明顯地排除了對環境,尤其是對人、水、空氣、土地、可食動物或者植物的有害影響時,行為不予刑法處罰?!保ㄗⅲ簠⒁娚岫骺疲├盏茫呵耙龝?,第2209頁。)由于在危害環境處理垃圾罪中,是以管制垃圾為對象,采取抽象的危害構成盡可能地將所有違法處理垃圾的境況都加以包括了,因此,如果在垃圾數量和危害后果上不作明文限制,在實踐中就可能造成處罰輕微的處理管制垃圾的后果。盡管這個著名的“輕微規定”在德國刑法中并不具有更大的一般性意義,(注:在德國刑法學界,對這一條“輕微規定”是存在著許多爭論的。有關討論情況參見拙作:前引書,第174-175頁。)但是,在防止擴大垃圾刑法的適用范圍方面,還是發揮了作用的。
第二,符合行政許可不處罰。這個做法一般地適用于各種污染物排放的情況。根據“人類環境”的概念,廢氣、廢水和廢物在一定程度之內是可以排放的。在實踐中,這個許可程度只能通過行政許可加以確認。通過取得行政許可進行排放, 可以使污染控制在環境和社會可以容忍的范圍之內。因此,在有權機關許可的情況之下和范圍之內,對污染行為就沒有刑事責任可言。當然,合法的行政許可是不包括使用威脅、賄賂或者共謀手段取得的許可和批準,也不包括通過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的說明而取得的許可和批準。(注:《德國刑法典》第330d條第5款。) 第三,實質無危害不處罰。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德國環境刑法在有關犯罪中對污染的形式做了詳細的描述,尤其是對那些以抽象危害構成的方式寫成的犯罪,因為這種立法技術不要求犯罪行為產生具體的危害或者導致一種損害。但是,這樣也產生了一種危險,即某些行為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是在實質上是有利于社會的行為,可能會被追究為犯罪。例如,《德國刑法典》第327條未經許可使用設備罪規定的行為包括,違法使用、占用、全部或者部分拆毀、或者從本質上改變核設施或者其用途的各種行為。其中,對于使用、占用和拆毀核設施的行為,必須具有本質上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危險,否則,就不構成犯罪。根據這種“實質無危害”的理論和規定,那種以加強現有的安全防護措施為目的,對核設施進行的建筑方面的改動,就不屬于這種行為的范疇。
德國環境刑法中的污染概念對中國刑法的借鑒意義 在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的今天,世界各國都將保護環境、治理污染作為國家的責任。中國憲法第26條第1款也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從憲法的角度來看,“人類環境”和“生態環境”顯然都是中國法律保護的對象。然而,由于各個方面條件的限制,目前中國刑法在懲治污染犯罪方面,還沒有將“生態環境”意義上的法律利益作為自己的保護內容。雖然這幾年來中國一些地區的污染狀況有了明顯的變化,例如北京的空氣污染和太湖地區的水污染問題都有了明顯的改善,但是,要保持祖國天清水澈空氣好的良好環境,尤其是要做到持續經濟有效地防治污染,刑法是可以也應當在符合國際標準的水平上發揮自身作用的。很明顯,德國比較成功地使用刑法治理污染的經驗,對中國是有借鑒意義的,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幾點:
第一,刑法保護的法益狀況,對于明確環境犯罪中污染的概念有著根本的指導意義。以“人類環境”的觀念來考慮環境犯罪問題,只能根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來確定刑法意義上的“污染”,如果污染沒有直接侵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就不能受到刑法的追究。以“生態環境”的觀念來考慮環境犯罪問題,就可能在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還沒有直接受到侵害的時候,對危害自然環境的污染采取刑法措施。很明顯,把“生態環境”作為刑法保護的法益,一方面提高了生態環境的法律價值,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環境污染發展到給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損失的程度上才加以懲治的無奈,從而提高環境保護的水平。這樣,刑法法益概念的改變促使了污染概念的改變,刑法法益標準的提高將導致污染構成標準的降低和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
第二,在刑法中,污染可以表現為一種危害結果,也可以表現為一種危害狀態或者一種危害行為。在環境刑法中,污染首先表現為對水、空氣、土地的自然形態和自然構成有害的改變。根據特殊生態地區對于社會和人類生活的意義,例如水源區、自然狀態脆弱地區、自然保護區,從具體的環境保護要求出發,環境刑法也可以規定更嚴格的構成污染的標準。然而,當污染是以特殊危險的方式造成時,例如核材料的非法使用,就不屬于環境犯罪的范圍,而屬于其他犯罪,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圍??傊?,污染的概念在對具體的環境對象的危害上,有著各自具體的標準。刑法在確立和追究污染犯罪時,應當實事求是地根據具體法益的要求,采用恰當的方式來界定污染的概念。
第三,在完整規定污染犯罪的同時,應當防止刑事責任擴大化。德國刑法理論繁榮發展的結果,是對犯罪的完整徹底的規定和追究,這樣,雖然使法益得到徹底的保護,使刑法的任務和作用在法定的范圍內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但是,也使得在形式上符合法定標準而實際危害很小的污染將受到刑法的處罰、從而容易受到“刑事責任過分擴大化”的批評。(注:應當指出,這樣的批評并沒有得到德國刑法界的普遍接受,但是筆者相信,這樣的批評在中國刑法界會更強烈。關于中德刑法基本觀念的差異,參見拙作:“中德劃分罪與非罪方法的比較研究”,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9年秋季號,第94頁以下。)為避免這樣的問題發生,應當借鑒德國刑法界提出的輕微污染不處罰,符合行政許可不處罰和實質無危害不處罰的限制規定
環境污染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在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進程中,稅收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將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促進可持續發展稅收政策的框架的建設包括以下內容:將排污費改為環保稅并開征新的環保稅;
調整資源稅政策;
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
稅收政策;
環保稅
當今世界,在世界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全球自然環境不斷惡化。這已日益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和可持續發展??沙掷m發展已越來越受到各國政府和各大國際組織的重視。世界各國已認識到如果再繼續置自然環境于不顧,單純地追求經濟上片面的高速增長,不僅談不上保持可持續發展,而且人類將走上自我毀滅的不歸路。在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指導下,聯合國于1992年召開了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議程》等重要文件,確定了全球性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目標及其實現途徑。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如何將二者有機地統一起來,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現實中國的一個重大的經濟課題。在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進程中,稅收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將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本文擬從稅收政策的角度分析、研究可持續發展及相關問題,探索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可持續發展需要稅收政策作為必要的保障
縱觀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實踐,可將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的關系分為兩類:其一,先污染后治理型,當今世界大多數發達國家走的是這條道路。其二,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保護自然環境,追求經濟與自然環境的協調發展,即可持續發展。我國只能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一)我國治理環境污染,實現可持續發展勢在必行且迫在眉睫
我國的國情和當今世界的大環境決定了我國沒有可能走發達國家走過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雖然我國地大物博,但是由于人口眾多,我國自然資源的人均占有量極低:我國人均礦產資源、耕地面積、水資源和森林蓄積量分別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2、1/5、1/4、1/10.而且,我國以煤煙為主的大氣污染嚴重,引致大量的酸雨污染,酸雨區面積已占國土面積的29%;
水污染、噪聲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也相當嚴重。①據估計,我國每年由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約為4000億元。我國的現實環境要求我們必須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尋求經濟與自然的協調發展。同時,由于全球變暖、大氣污染等世界性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世界各國已越來越重視世界性的環境保護和有關政策的協調。我國在這一國際大背景下,只有融入相關國際政策的制定與協調,才能為我國的可持續發展爭取到有利的外部環境。這也意味著我國在世界范圍的可持續發展進程中要承擔適當的責任,積極治理環境污染,實現可持續發展。
①邱耕田:《三個文明的協調推進: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基礎》,《福建論壇:經濟社會版》,1997年第3期。
(二)稅收政策是保障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
在實現可持續發展這一戰略目標的進程中,稅收政策將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這是由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和稅收本身的性質、職能決定的。因為影響可持續發展的核心一環境污染問題是一個負的外部性問題,即企業的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而稅收作為市場經濟下最主要的經濟杠桿之一,恰恰對負的外部性問題有直接、有效的調節作用。在這方面稅收有著先天的優勢:(1)個別企業為了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向外界排放污染物,這就等于將本應該由企業負擔的成本轉嫁給社會承擔,而排污前處理污染物的企業則多出一項污染治理成本。這具有明顯的不公平性。通過稅收將企業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將使兩類企業成本趨同,從而實現企業的公平競爭。此外,對污染行為課稅使企業的外部成本內部化,這增大了排污企業的成本壓力。企業為了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將不得不采用先進技術減少單位產出的能源消耗或購買污染處理設備,這都將對社會生產效率、資源利用率的提高和污染的防治起到積極的作用。與此同時,該項稅收收入又可以作為專項資金用于環境保護事業。(2)稅收政策還可以通過對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各項生產經營行為的稅收優惠,引導和激勵納稅人積極參與到保護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的事業中來??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政策的不斷完善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利保障。
二、我國稅收政策促進可持續發展政策的現狀分析
(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將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國策,運用稅收手段加強環境保護。我國對很多稅種的具體規定中都含有環境保護的意圖或作用。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優惠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稅: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2.消費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入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3.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入,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
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
(二)目前,我國有關環境保護乃至于可持續發展的稅收政策仍有不足。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以收費為限制排污的主要形式,環境稅收嚴重缺位。目前,我國的環境污染稅嚴重缺位,治理污染資金主要通過征收排污費籌集。我國的排污收費制度最早于1978年提出,1979年試行。對治理污染確實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污染的日益嚴重,排污收費制度也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1)排污收費與環境稅不同,沒有稅法作為保障,不具備完全的強制性。因此,排污收費的征收手段缺乏剛性,征收難度大,任意拖欠現象嚴重。這嚴重阻礙了環保資金的籌集。(2)排污收費征收成本過高,資金使用效率低。由于作為收費主體的收費機關并不統一,而且收費人員、程序都沒有稅務機關專業化,立法權過于分散等因素使排污收費成本過高,這無形中浪費了寶貴的環保資金。另外,由于通過排污收費籌集上來的環保資金的使用缺乏預算約束機制,對資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監督考評制度,而且資金挪用現象嚴重,導致資金的使用效率低下。此外,排污收費標準過低也難于解決我國環保資金嚴重不足的現狀。環保收費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影響環保政策的權威性和統一性,不利于企業間的公平競爭。
2.我國資源稅尚不完善。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與自然資源的利用率低有直接關系。我國的資源利用率只有l/3,2/3被當作廢棄物①,這既浪費了資源,又嚴重地污染了環境。這種資源浪費行為在某種程度上與我國的資源稅開征晚、范圍過小、稅率偏低等不完善之處有直接的關系。我國資源稅主要存在以下不完善之處:(1)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我國長期實行的是資源無償使用制度,直至1984年工商稅制改革才開征資源稅,鑒于當時的一些客觀原因,僅設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氣3個稅目。1994年稅制改革時,資源稅的征收范圍由過去的3種擴大到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7種產品,但其征收范圍仍主要限于不可再生的礦藏品,對大部分非礦藏品資源大都沒有征稅。其征收范圍仍大大小于世界其他國家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這使非稅資源的價格由于不含稅收的因素而明顯偏低,以非應稅資源為主要原料的下游產品的價格也偏低,從而導致企業對非應稅資源及其下游產品的需求畸形增長,使自然資源遭受嚴重掠奪性開采,造成資源配置不合理,影響可持續發展。(2)資源稅的計稅依據不合理。目前,我國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量為課稅依據;
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依據。這使企業對開采而未銷售或自用而積壓的資源不需要付出任何稅收代價,變相鼓勵了企業對資源的過度開采,造成大量資源的積壓和浪費。
①韓霖:《關于開征環保稅的構想》,《稅務研究》,1999年第4期。
此外,資源稅的單位稅額過低,只是部分地反映了資源的級差收入,這也使應稅資源的市場流通價格不能反映其內在價值,造成資源的過度使用。我國單位產值能耗比率是美國的4.67倍,是日本的12倍。②這除了反映我國技術落后外,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過低的資源價格使企業不重視資源使用效率的問題。
②鄭琳:《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與我國資源稅制的完善》,《稅務研究》,1999年第4期。
3.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措施有待于完善。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稅制中已包含一些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措施,但這些政策措施多數限于直接的稅收的減免,沒有充分利用加速折舊等間接優惠政策,形式過于單一,對環??萍歼M步與創新的優惠不足,而且這些優惠政策過于零散,沒有形成一定的體系,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三、促進可持續發展稅收政策的框架與建議
遏制環境污染和對自然資源的無度開發,走可持續發展之路,是當前人類社會的唯一正確選擇。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理論,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形成有關稅收政策的有效體系,從而促進可持續發展是新世紀稅收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促進可持續發展稅收政策的框架的建設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將排污費改為環保稅并開征新的環保稅,引導企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稅收以國家的政治權力為依托,以稅收法律法規為保障,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因此,稅收比收費更具有約束力。而且稅收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費低。環境稅收入將作為財政的專項支出,有著嚴格的預算約束,這又可以保障寶貴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這有利于稅收政策措施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
這項改革應從易到難,其主要內容包括:第一步應將排污費改為環境稅,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污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噪音稅。同時,應對含鉛的汽油征收環境稅。隨著條件的成熟,逐步開征碳稅以及對各種污染課征的稅收。
在這一過程中必須注意的是各項環境稅收的稅率的設計,在征收范圍確定的條件下,稅率的高低是稅收政策的直接“代言人”。首先,環境稅收的稅率應保持適度。稅率過高則抑制社會生產,導致社會為治理污染付出過高的代價和過度清潔的傾向,因此,政府在具體確定稅率時不宜按“全成本”定價;
稅率過低則難以使外部成本有效地內在化,從而難以激勵企業的污染防范與治理行為。其次,環境問題極其復雜,各地區環境差異很大,為了體現稅收政策的靈活性,稅率不應過度統一,應實行差別稅率,應根據氣候條件、人口密度以及對環境清潔的需求程度確定具體的稅率。最后,稅率應當有彈性。隨著防治污染技術與設備的不斷提高與更新,治理污染的邊際成本不斷下降,環境稅稅率也應隨著調整至合理水平,以使防治污染的總成本在每一時刻都趨于最小。
(二)資源稅政策、制度的調整
根據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資源稅的相關稅收政策與制度進行完善,有利于提高資源的利用率,遏制資源的過度掠奪性開采與浪費,保障可持續發展的實現。對資源稅相關政策、制度的調整主要涉及以下兩方面:
1.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都涵蓋了礦藏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海洋資源以及地熱資源等。而我國的資源稅征稅范圍基本上只涵蓋了礦藏資源,這既不符合當今世界資源稅的趨勢和走向,也與我國資源短缺、資源利用率低、資源浪費現象嚴重的現實極不相稱。因此,應當適時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紤]到目前的稅收征管水平及稅收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問題,應先將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等嚴重短缺和受破壞、浪費嚴重的資源列入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2.完善計稅依據。將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由按銷售量或自用數量計稅改為按產量計稅,這可使企業開采后沒有出售而積壓或自用的資源也成為應稅資源,使企業積壓的資源產品也負擔了稅收,增加企業這部分產品的成本。這可以引導企業出于利潤最大化的目的珍惜與節約國家資源,避免過度開采。此外,應適當提高資源稅的單位稅額,以矯正資源過低的價格。提高資源的價格有助于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防止資源的浪費。這是因為資源和技術設備具有替代性,資源稅的上述調整將使資源的價格上升,這必然導致企業轉而使用并開發高技術含量的設備,以減少資源的使用量,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使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向著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方向轉變。
應當指出的是:在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過程中,應當給西部地區以優惠的稅收政策。但是,稅收優惠政策不應當側重于對西部地區的資源稅給予大幅度減免,而應從鼓勵科技進步、人力資本的引進與積累以及投資等角度給予稅收優惠政策。這是因為:其一,對資源稅的大幅度減免減少了財政收入;
其二,對資源稅的減免直接減少了自然資源開采企業的稅收負擔,即減少了該類企業的成本費用,從而使該類企業的利潤增加。這部分通過政策而非努力經營帶來的利潤直接導致企業經營的粗放化,使企業經營管理落后、技術設備陳舊。這將導致企業對自然資源的濫采濫挖和浪費。
(三)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具有有效的引導、調整作用。我國現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已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仍有不足,應在其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政策對原有政策作出完善。其重點應是對防治污染、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等方面的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應為科技進步與創新,尤其是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科技進步與創新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采取多種優惠方式與手段,促進環??萍嫉膭撔屡c進步,增加污染防治與處理設備的生產,引導企業增加對該類設備的應用,這對于可持續發展的實現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其具體的政策措施如下:
1.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用于污水、固體污染物處理等方面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設備的購置與使用。
2.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以促進企業的環保與防治污染的技術性投資。此外,對環保設備生產企業和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等防治污染企業的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制度,對環保類企業和一般企業的環保類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可以加倍扣除,以促進該類企業的技術設備的進步與技術創新。對環保類企業技術人員的工資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不受800元扣除額的限制,以促進企業環保類人力資本的形成。
當今世界是一個開放的、國與國之間聯系日益緊密的世界。而且,環境污染的外部性問題本身就可能跨越國界而涉及多個國家乃至影響整個世界。所以,可持續發展問題是一個世界性問題,不可能靠一個國家的努力而完全實現。因為在國與國之間同樣存在著誰污染誰治理,即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當今的許多發達國家是以犧牲發展中國家的資源、生態和環境為代價而發展起來的。發達國家當然對世界環境的污染及其治理負有更大的責任和義務。因此,我國在制定有關政策時,應充分考慮到國際分工與合作問題,敦促發達國家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最后應當指出的是:由于稅收政策自身的局限性,稅收政策并不能完全解決可持續發展問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與其他經濟手段以及行政、法律手段相配合。在一些領域,必要的行政干預、法律介入將具有更良好的效果。因此,應充分協調各項政策以發揮稅收政策的全方位整合作用??沙掷m發展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過程中,應不斷完善各項稅收政策,以適應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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