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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實施細則范文第1篇
最新勞動法實施細則
一、 總則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雇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后,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后,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于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采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二、 勞動合同的訂立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
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補貼,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項?)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解除、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組織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務劃轉而由一個用人單位到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合并計算為最后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不合并計算為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重新與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后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28、廠長、經理是由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上級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與上級部門聘任機關簽訂勞動合同。對由國家有關組織行政部門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9、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指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30、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雙方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繼續履行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3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順延后,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此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簽訂。
3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的連續是指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季節性、臨時性、階段性的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在同一崗位不能再連續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34、《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的勞動合同作為計算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一次。
35、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的,自動續延視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職工的,視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7、《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中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8、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勞動報酬,可以是具體的數額,也可以是雙方認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勞動合同的期限。
40、《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內容不具備必備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補充完善。對協商不一致的條款,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1、勞動者的住址等事項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并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4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個月、一年、三年;不滿一年、不滿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六個月以上包含六個月。
43、勞動者使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且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建議請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無論崗位是否變更,勞動合同是否續簽,或者終止一段時間后再次錄用的,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45、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約定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不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可以通過協議進行協定。
46、《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專項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為勞動者提供了超出企業年平均工資50%的費用的經費, 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不屬于專業技術培訓。培訓費認定依據為有貨幣支付憑證的培訓單據,以及脫產培訓期支付的工資和差旅費等。
47、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提供過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仍應按照服務期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8、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未協商變更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
49、《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50、廠家的促銷員在租貿商場的柜臺工作的,促銷員應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商場對廠家侵害促銷員合法權益的情況承擔連帶責任。
三、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51、《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未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的,若發生勞動爭議,以原書而勞動合同確定的內容為依據。但原勞動合同中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的內容無效。
52、國有企業改制勞動關系處理政策《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從20xx年開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四、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5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指。意見一:指用人單位從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二:指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三:指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四: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五:含上述所有行為。
54、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超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但不能約定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違約金。
55、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服務期規定追究勞動者違約金。
56、《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客觀經濟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兼并、分立、合資等。
57、《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個月內裁減人員達到此標準,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58、《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三類人員無先后順序之分。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重新招用人員時,應當履行優先通知被裁減人員的義務,對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但未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59、企業由于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討論決定降低勞動報酬的,不視為未及時貴客支付勞動報酬。
60、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可以不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但未征求工會意見的,可以事后補正程序。
61、被鑒定為6~10級的工傷人員,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用人單位除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外,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6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按勞動者的應發工資計算。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時,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的,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計算。
64、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高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履行地與企業注冊地不一致的,勞動者的工資高低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參照。
65、《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金分階段計算。計算本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計算本法實施后的經濟補償年限,按本法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年限從20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同時國有企業還要按《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xx]280號)支付生活補助費。
五、 集體合同
66、集體合同的規定不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六、 勞務派遣
67、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約束。
68、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69、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適用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70、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金低于50萬元的,《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應增資至50萬元及以上。
71、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72、用工單位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無論是控股、參股,20xx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資。
7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相關案例:
以農民代表工的身份在某單位工作十余年,后因上級要求被單位辭退,辭退十余后,要求單位補辦養老保險及各項法定的社會保險,遭單位拒絕,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其超過法定時效為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勞動法實施細則范文第2篇
為執行《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以下簡稱《失業保險規定》),做好與1986年《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政策銜接工作,現將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請認真執行。
一、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政策界限。
1、1994年6月5日前失業的人員,仍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確定其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1994年6月6日后失業的人員,按照《失業保險規定》確定其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并依照北京市勞動局京勞管發字〔1994〕364號《關于印發執行〈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四個管理辦法的通知》的具體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3、從1994年6月6日起,按照《失業保險規定》納入失業保險范圍,實行失業保險制度的企業(用人單位),在辦理繳納失業保險費手續前,從這些企業(用人單位)失業的人員暫緩確定其是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企業(用人單位)辦理繳納失業保險費手續后,由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對符合《失業保險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補發其失業救濟金。
二、1994年6月5日前失業,符合《實施細則》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從1994年6月起,按《失業保險規定》,調整失業保險待遇。
1、1994年6月5日前失業、符合《實施細則》規定,現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由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按《失業保險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重新核定其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具體辦法是:根據失業人員的連續工作時間,重新核定其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月數),扣除已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月數,即為失業人員繼續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月數。重新核定的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低于《實施細則》規定期限的,仍按《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領取失業救濟金。
2、失業救濟金發放標準,1994年5月前按《實施細則》規定執行,從1994年6月起按我局《關于失業救濟金發放標準的通知》執行。1994年6月、7月按《實施細則》規定標準領取失業救濟金的,由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按新標準補發差額部分。
3、醫療補助費,1994年5月前按《實施細則》執行,從1994年6月起,按《失業保險規定》執行。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按照《失業保險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以失業人員本人1994年6月至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屆滿應領取的失業救濟金總額為基數,確定其累計的醫療補助費數額。1994年6月5日前失業人員患病報銷的醫療補助費,不計入本人累計的醫療補助費數額。1994年6月6日至1994年7月31日,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對失業人員1994年7月31日前患病、并已按《實施細則》規定予以報銷的醫療補助費,不再調整,這部分醫療補助費也不計入本人累計的醫療補助費數額。
勞動法實施細則范文第3篇
重慶市生育保險實施細則全文第一條 為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醫療需求,合理調劑用人單位之間生育費用的負擔,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的職工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則籌集,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險工作。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各級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本辦法。各級工會、婦聯協助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 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為市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各區縣(自治縣、市)的基本醫療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分級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育保險登記、繳費記錄、待遇核發等相關業務;
(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編報;
(四)生育保險統計和報表工作;
(五)生育保險業務咨詢、查詢、宣傳等服務;
(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征收。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到其所在地的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本辦法實施后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名稱、住所和職工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在終止或變化之后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7%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征收的生育保險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作為全市生育保險調劑金。
調劑金使用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貼;
(二)生育及其并發癥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四)國家及市政府規定列入生育保險基金開支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 參保單位職工從參保單位為其足額繳滿6個月生育保險費的次月起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參保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從欠繳次月起停止支付該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欠費在6個月以內的,足額補繳所欠金額及滯納金后,按規定補發;超過6個月的,欠繳期間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該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 參保單位女職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終止妊娠的,產假期間由領取工資改按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晚育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4個月以下流產的,產假為15天,其中患宮外孕的,產假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貼=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pide;30天×產假天數。
第十五條 生育及其并發癥醫療費用包括懷孕、分娩和終止妊娠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妊娠及產假期間治療生育并發癥的醫療費用。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按計劃生育規定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術、流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生育及其并發癥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符合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等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及其并發癥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的支付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參保單位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因非生育原因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剖宮產時實施子宮肌瘤、卵巢囊腫、卵巢腫瘤等切除術增加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辦理;暫時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相關規定支付。
第十八條 生育保險定點協議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協議服務機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具有生育醫療、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資質的醫療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選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參保單位職工生育、終止妊娠以及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到協議服務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方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用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 生育保險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經辦機構申領。申領生育保險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
(二)代為申領的,提交申領人身份證和委托書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或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再生育服務證》;
(四)協議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流產醫學證明、專家鑒定證明和節育手術證明等;
(五)病歷、醫療費用收據等有關憑據;
(六)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協議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領取生育保險待遇提供虛假材料。
經辦機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時,需要協議服務機構出具有關證明的,協議服務機構應當配合。
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接到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材料后,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于10日內核發有關待遇;對不符合條件的,應于1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參加生育保險,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保;逾期仍不參保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單位負責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未按本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導致職工不能在生育保險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條 協議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收費憑證,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并可對直接責任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生育保險定點協議服務機構資格。
第二十三條 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處騙取金額1至3倍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或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等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
(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
第二十五條 參保單位職工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為其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或對其享受的待遇有異議的,可以向經辦機構申請復查。經辦機構應于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對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和破產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的生育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 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生育保險調劑金上解比例和生育保險待遇標準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適時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市生育保險費的征繳適用《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九條 經辦機構所需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生育保險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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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實施細則范文第4篇
一、指導思想、根本準則實時間布置
(一)指導思想
緊緊環繞“做大做美做通城市和推進新型城鎮化歷程”的中間義務,光鮮崇尚實干導游,深化創先爭優運動,以2011年第三次平安文明施工大反省為契機,進一步穩固創立和情況綜合管理效果,健全平安文明施工長效治理機制,深化管理“庸懶散冷”,扎實改變任務作風,狠抓任務落實和崗亭履職,實在進步行政效能、治理效能、效勞效能,具體構成“盲目抓落實、勇于抓落實、擅長抓落實”的濃重氣氛,促進城監支隊黨風政風建立,起勁完成“干部更精力、任務更高效、情況更清爽、群眾更稱心”目的,以干部作風大改變,進步建立行政綜合法律程度,促使城區修建施工平安文明再上新臺階,以優異成果迎接黨的十成功召開。
(二)根本準則
重在落實,務務實效準則;
指導帶頭,全員參加準則;
開門整理,群眾監視準則;
責任清查,懲戒教育準則。
(三)工夫布置
城監支隊展開以“要害在于落實”為主題的干部作風整理運動,從本年10月開端,到黨的十召開前完畢。本年10月至下一年1月,為集中運動工夫;
下一年2月至黨的十召開前為穩固進步、繼續深化工夫。
二、整理重點和運動局限
(一)整理重點
重點整理“庸懶散冷”問題,首要在以下方面抓落實:
1、在穩固創立和情況綜合管理效果,健全長效機制上抓落實;
2、在行政法律立案查處限時又好又快辦結上抓落實;
3、在確保修建工程平安和隱患排查整改上抓落實;
4、在強化修建工地文明施工上抓落實;
5、在依法行政、標準治理和效勞質量上抓落實;
6、在實在改變法律人員作風上抓落實;
7、在健全廉政風險防備機制,完美懲防系統上抓落實;
(二)運動局限和對象:城建支隊全體干部職工
三、運動步調和任務辦法
(一)運動步調。此次干部作風整理分為“進修發動、查找問題、具體整改”三個階段。
1、進修發動(2011年10月8日-2011年10月20日)
(1)召開支委會(10月10日)。剖析支隊近況和凸起問題,連系城建任務實踐,明白任務重點,研討制訂支隊展開干部作風整理施行方案,確定組織指導機構和指導責任。
(2)召開全體干部職工大會(10月11日)。實時傳達各貫徹落實市城監局《定見》精力,對本支隊干部作風整理運動進舉動員擺設,一致思維,進步看法。
(3)召開支委專題進修會(10月18日)。組織支委成員及中層指導干部深化進修中心、省委和市委指導同志關于抓落實的主要文章、主要闡述、主要講話,研討貫徹落實“三會”精力的詳細辦法和下一年城監任務重點。
(4)環繞“做大做美做通城市和推進新型城鎮化歷程”,組織展開“要害在于落實”思維大評論(10月20日前)。支委連系中間組進修,召開指導干部專題評論會,指導全體干部職工仔細連系思維實踐、任務實踐、開展實踐,有針對性地展開思維大評論。
2、查找問題(2011年10月21日-2011年11月20日)
(1)展開集中排查運動(11月11日前)。各大隊、科、室要“開門整風”,接納群眾評斷、問卷查詢、座談會、設立群眾信箱等方法,普遍尋求人大、政協、派、各縣市區有關單元和建立行業施工、監理等效勞對象定見,集中排查本部分本單元在“抓落實”方面的凸起問題和干軍隊伍任務作風建立上存在的凸起問題。
(2)組織召開作風整理專題民主生涯和組織生涯會(11月20日前)。連系指導班子民主生涯會,深化到分析指導班子及指導干部小我存在的問題和緣由。首要指導要帶頭展開批判和自我批判,協助同志找缺乏,班子成員之間要勇于正視問題,勇于展開批判,不搞方式、不走過場。果斷對立一團和氣。還,要組織黨員干部開好專題組織生涯會,深入分析“慵懶散冷”、“頂門杠”、“腸梗阻”、“吃拿卡要”問題及緣由,出整改方法,作出整改。
(3)展開自查自糾運動(11月20日前)。各大隊、科、室組織干部職工對照“三類問題”,深化查找在精力相貌、敬業立場、效勞大局、效勞群眾、狠抓落實等方面存在的凸起問題,集中進行梳理,找準整改偏向,明白整改目的。還制訂小我整改辦法。
3、具體整改(2011年11月21日-2012年1月20日)
(1)支隊干部作風整理指導小組要容身群眾期盼,著眼強化責任、嚴密連系前階段查找出的問題,研討準則實在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整改責任分化表(11月30日前)。明白整改落實的項目、明白整改落實目的和時限、明白整改落實辦法、明白整改落實責任,一一完美規則、順序、方法,并尋求分擔指導、效勞對象定見建議后向社會公示,承受社會和群眾監視。
(2)展開任務效能“大提拔”舉動。以提拔行政法律效率、便利群眾做事為重點,嚴厲落實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和責任追查制“三項準則”,樹立才能強、作風實、業績好、群眾承認的正面典型,查處“慵懶散冷”,“吃拿卡要”群眾定見的背面典型,掀起“落實風暴”,鼎力提拔任務效能和效勞程度。
(3)展開行政法律立案查處“大提速”舉動。支隊班子要深化任務一線,以身作則,出力處理影響行政法律立案查處的凸起問題,接納有力辦法,又好又快地推進建立行政法律案件的辦結任務。
(4)展開情況“大改善”舉動。以新的《四川省會鄉情況綜合管理條例》施行為契機,以創立全國文明城市運動完畢后持續堅持情況為打破口,積極展開工地情況綜合管理,確保次序井然、情況美好,進步文明施工程度和市民稱心度。
(5)展開建立行業效勞承諾“大落實”舉動。12319建立事業二級平臺,要以進步效勞質量、踐行效勞承諾為目的,深化展開“為民效勞創先爭優”運動,改良效勞作風、增添效勞辦法、進步效勞效能,經過“三亮、三比、三評”和“容身效勞熱線,爭當效勞明星”運動,仔細實行“樸拙傾聽群眾呼聲、真實反映群眾愿望、樸拙關懷群眾疾苦、真心辦妥群眾實事”效勞承諾,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12319建立事業效勞熱線辦結率到達99.8%,回訪稱心率到達95%。
(6)展開整改成效“大評判”舉動(12月25日前)。普遍展開民意查詢,約請治理效勞對象及社會各界人士,對運動成效進行稱心度測評。干部小我的整改狀況,在單元內部進行公開承諾和民主測評。各大隊、科室將整改狀況報城監支隊作風整理辦公室。
(7)分類處置。對群眾反映凸起的人和事,依據其性質和風險水平,辨別接納誡勉說話、傳遞批判、公開曝光、組織處置、規律處置等方法處置。
4、小結進步(2012年1月21日-2012年1月31日)
(1)仔細展開“回頭看”運動(1月30日前)。針對整改正程中呈現的新狀況、新問題,尤其是指導“點評”、群眾測評反映的問題,實時查缺補漏,進一步修正完美整改方案;
立說立行、立查立改,以推進任務的實踐成效表現運動效果。
勞動法實施細則范文第5篇
安徽省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注1.有關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支付的各項費用,根據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財政部財企字第41號文件的規定,改在營業外支付。
2.有關醫療待遇的規定,與勞動部、全國總工會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五日關于改進職工勞保醫療制度幾個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有抵觸的,均按一九六六年通知的規定執行。
3.有關養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待遇規定,與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國發〔1982〕62號文件中有關規定有抵觸的,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和國發〔1982〕62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護工人職員的健康,減輕其生活中的困難,特依據目前經濟條件,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的實施,采取逐步推廣辦法,目前的實施范圍暫定如下:
甲、有工人職員一百人以上的國營、公私合營、私營及合作社經營的工廠、礦場及其附屬單位;
乙、鐵路、航運、郵電的各企業單位與附屬單位。
丙、工、礦、交通事業的基本建設單位;
丁、國營建筑公司。
關于本條例的實施范圍繼續推廣辦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根據實際情況隨時提出意見,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決定之。
第三條 不實行本條例的企業及季節性的企業,其有關勞動保險事項,得由各該企業或其所屬產業或行業的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組織,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及本企業、本產業或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協商,訂立集體合同規定之。
第四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包括學徒),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和國籍,均適用本條例,但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
第五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臨時工、季節工與試用人員,其勞動保險待遇在本條例實施細則中另行規定之。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范圍內的企業,因經濟特殊困難不易維持,或尚未正式開工營業者,經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基層委員會雙方協商同意,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批準后,可暫緩實行本條例。
第二章 勞動保險金的征集與保管
第七條 本條例所規定之勞動保險的各項費用,全部由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其中一部分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繳納勞動保險金,交工會組織辦理。
第八條 凡根據本條例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其行政方面或資方須按月繳納相當于各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三,作為勞動保險金。此項勞動保險金,不得在工人與職員工資內扣除,并不得向工人與職員另行征收。
第九條 勞動保險金的征集與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須按照上月份工資總額計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內,一次向中華全國總工會指定代收勞動保險金的國家銀行,繳納每月應繳的勞動保險金。
乙、在開始實行勞動保險的頭兩個月內,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月繳納的勞動保險金,全數存于中華全國總工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總基金,為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之用。自開始實行的第三個月起,每月繳納的勞動保險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華全國總工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總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該企業工會基層委員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基金,為支付工人與職員按照本條例應得的撫恤費、補助費與救濟費之用。
第十條 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逾期未繳或欠繳勞動保險金時,須每日增交滯納金,其數額為未繳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繳納,對于國營、地方國營、公私合營或合作社經營的企業,由工會基層委員會通知當地國家銀行從其經費中扣繳;對于私營企業,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對該企業資方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險金的保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委托中國人民銀行之。
第三章 各項勞動保險待遇的規定
第十二條 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治療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確定為殘廢時,按下列情況,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一、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恤費的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時止。
二、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恤費的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勞動力恢復后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給予適當工作。
三、部分喪失勞動力尚能工作者,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分配適當工作,并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殘廢后喪失勞動力的程度,付給因工殘廢補助費,其數額為殘廢前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與殘廢后復工時的工資合計不得超過殘廢前本人工資。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而致殘廢者,其殘廢狀況的確定與變更,由殘廢審查委員會審定。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第十三條 疾病、非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或特約中西醫師處醫治時,其所需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及普通藥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貴重藥費、住院的膳費及就醫路費由本人負擔,如本人經濟狀況確有困難,得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酌予補助?;疾〖胺且蚬へ搨墓と寺殕T,應否住院或轉院醫治及出院時間,應完全由醫院決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病傷假期工資,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上時,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病傷假期工資或疾病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發給非因工殘廢救濟費,其數額按下列情況規定之: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部分喪失勞動力尚能工作者不予發給。關于殘廢狀況的確定與變更,適用第十二條丙款的規定。
丁、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痊愈或非因工殘廢恢復勞動力后,經負責醫療機關提出證明,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應給予適當工作。
戊、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時,得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或特約中西醫師處免費診治,手術費及普通藥費,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二分之一,貴重藥費、就醫路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及其他一切費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應按本條甲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丁、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二分之一;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第十五條 養老待遇的規定:
甲、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六十歲,一般工齡滿二十五年,本企業工齡滿五年者,可退職養老。退職后,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按月付給退職養老補助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付至死亡時止。合于養老條件,但因該企業工作的需要,留其繼續工作者,除發給原有工資外,應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每月付給在職養老補助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十至二十。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五十歲,一般工齡滿二十年,本企業工齡滿五年者,得享受本條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
丙、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華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者,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五十五歲,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四十五歲,均得享受本條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計算其一般工齡及本企業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丁、在提煉或制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及其他化學、兵工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者,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五十五歲,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四十五歲,均得享受本條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計算其一般工齡及本企業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第十六條 生育待遇的規定:
甲、女工人與女職員生育,產前產后共給假五十六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乙、女工人與女職員懷孕不滿七個月小產時,得根據醫師的意見給予三十日以內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丙、女工人與女職員難產或雙生時,增給假期十四日,工資照發。
丁、女工人與女職員懷孕,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檢查或分娩時,其檢查費與接生費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其他費用均按第十三條甲款的規定處理。
戊、產假期滿(不論正產或小產)仍不能工作者,經醫院證明后,按第十三條關于疾病待遇的規定處理之。
己、女工人與女職員或男工人與男職員之妻生育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發給生育補助費四元。
第十七條 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規定:
甲、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均有享受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權利。詳細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之。
乙、各企業工會基層委員會得根據各該企業的經濟情況及工人與職員的需要,與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共同辦理療養所、業余療養所、托兒所等集體勞動保險事業。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中華全國總工會可舉辦或委托各地方或各產業工會組織舉辦下列各項集體勞動保險事業:
一、療養所;
二、休養所;
三、養老院;
四、孤兒保育院;
五、殘廢院;
六、其他。
第十八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未加入工會者,除因工負傷、殘廢、死亡待遇,生育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待遇,供養直系親屬疾病治療待遇,均得按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外,其他各項,如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工資與救濟費,非因工殘廢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養老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只能領取規定額的半數。
第四章 享受優異勞動保險待遇的規定
第十九條 凡對本企業有特殊貢獻的勞動模范及轉入本企業工作的戰斗英雄,經工會基層委員會提出,并經各省、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批準,得享受下列較優異的勞動保險待遇:
甲、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貴重藥費、就醫路費、住院膳費,概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
乙、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前六個月工資照發。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及非因工殘廢救濟費,一律付給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因工殘廢撫恤費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因工殘廢補助費為殘廢前本人工資與殘廢后復工時本人工資的差額。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退職養老補助費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在職養老補助費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有享受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優先權。
第二十條 殘廢軍人轉入本企業工作者,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不計本企業工齡長短,前六個月工資照發;六個月以后,仍按第十三條乙款規定辦理。
第五章 勞動保險金的支配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險金的支配辦法如下:
甲、勞動保險總基金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用以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
乙、勞動保險基金由工會基層委員會用以支付各項撫恤費、補助費與救濟費及本企業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補助費。每月結算一次,其余額全部轉入省、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調劑金(以下簡稱調劑金)。
丙、調劑金由省、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用于對所屬各工會基層委員會勞動保險基金不足開支時的補助或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之用。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得授權其地方機構,掌管調劑金的調用。中華全國總工會對所屬各省、市工會組織、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調劑金,有統籌調用之權,并得用以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如省、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調劑金不足開支,得申請中華全國總工會調撥調劑金補助之。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險金,除用于勞動保險事業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 各企業的會計部門,均須設立勞動保險基金的獨立會計,負責辦理勞動保險基金的收支事宜。勞動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由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會同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之。
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險調劑金的收支事宜,由各級工會組織的財務部門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辦理之。
第六章 勞動保險事業的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工會基層委員會,為執行勞動保險業務的基層單位,其主要工作為:督促勞動保險金的繳納;決定勞動保險基金的支付;監督本條例所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的各項費用的開支;推動該企業改進集體勞動保險事業及醫療衛生工作;執行一切有關勞動保險的實際業務;每月編造勞動保險基金月報表,每年編造預算、決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告書,報告省、市工會組織和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及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并向工會全體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審查委員會,應按月審核勞動保險基金收支帳目及本條例所規定的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的各項費用,并公布之。
第二十七條 各省、市工會組織,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或地區委員會對所屬各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勞動保險業務,負指導督促之責,審核勞動保險基金的收支月報表、預算、決算及勞動保險基金的收支有無錯誤,接受工人與職員有關勞動保險事件的申訴,每月編造勞動保險基金及調劑金的收支月報表,每年編造預算、決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告書,并以下列程序報告:
甲、各省、市工會組織向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及大行政區工會組織報告;
乙、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向中華全國總工會及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報告。
第二十八條 各大行政區工會組織對所屬各省、市工會組織及其區域內產業工會組織的勞動保險工作,負指導督促之責,審核省、市工會組織勞動保險基金及調劑金的收支月報表、預算、決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告書,并每三個月編造勞動保險基金收支報告,每年編造預算、決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告書,報告所在地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勞動部、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及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二十九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為全國勞動保險事業的最高領導機關,統籌全國勞動保險事業的進行,督導所屬各地方工會組織、各產業工會組織有關勞動保險事業的執行;審核并匯編勞動保險基金及總基金的收支報告表,每年編造勞動保險金的預算、決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告書,并送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財政部備查。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應監督勞動保險金的繳納,檢查勞動保險業務的執行,并處理有關勞動保險事件的申訴。
第三十一條 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為全國勞動保險業務的最高監督機關,負責貫徹勞動保險條例的實施,檢查全國勞動保險業務的執行,其檢查制度另訂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通過后公布施行,修改時同。
勞動保險經費支付渠道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支付的各項勞動保險待遇費用的總稱。在中國,企業職工享受的保險待遇,全部費用由企業和國家負擔。支付的渠道有三個:
①從企業工資基金中支付,其中有病假、傷假、產假期間的工資等。
②從企業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其中有職工醫療費、職工家屬醫療補助費以及職工工傷住院醫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