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屬于行為稅,是就證券交易行為征收的稅種,收入為交易額乘以稅率。征收證券交易稅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獲得相應的財政收入,更重要的是通過對證券交易稅的征收來規范證券市場行為、緩解證券市場的波動和風險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證券稅收論文【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參考。
證券稅收論文范文第1篇
證券交易稅屬于行為稅,是就證券交易行為征收的稅種,收入為交易額乘以稅率。征收證券交易稅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獲得相應的財政收入,更重要的是通過對證券交易稅的征收來規范證券市場行為、緩解證券市場的波動和風險。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開征證券交易稅,只是對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稅。同證券交易稅相比,目前實施的印花稅存在著明顯的缺陷:(1)印花稅作用有限。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在收的一種稅,它的意義在于加強憑證管理,促進經濟行為規范化,了解其他稅種的稅源和繳納情況,加強監督控制,同時可以積累資金,增加財政收入。由此可見,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再加上目前我國證券交易基本上實現了“無紙化”。征收印花稅也失去了本來的含義。(2)印花稅的征收范圍狹窄,僅局限于股票市場的交易。盡管股票市場是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最為活躍的,但證券市場的內涵要遠遠大于股票市場。所以,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3)印花稅的征收對象不恰當,對股票市場發展有不利的影響,(4)交易稅負應由誰來承擔。目前的印花稅在征收對象上也值得商榷??偠愗撊绾卧诮灰纂p方分擔,沒有一定之規,由于交易稅負不易轉嫁,所以交易稅在買賣雙方的分擔會直接影響交易行為,尤其是交易頻率。所以,開征證券交易稅對證券市場進行平抑不失為一個好辦法。確定證券交易稅稅率要適中。稅率過低,起不到限制股市過度投機的作用。我國股市的交易制度幾經變換,目前基本上采取T十1和漲跌停板制度,盡管在抑制股市波動和風險方面有一定效果,但其本身也存在缺陷,例如中國的T+1制度實際上是單邊的T+l制度,即各經營機構仍允許股票賣出所獲資金在當日購買股票,而漲跌停板制的實施只是將預期延長實現,其風險和波動程度并沒有改變。稅率過高,會打擊投資者的積極性,那么合適的稅率是多少呢?筆者以為,投資證券的一個基本思想是:投資預期收益至少要等于儲蓄利率,否則,投資者就要退出證券市場。所以,存在下面基本公式(考慮了資本利得稅,未考慮手續費):
a·r證-a·t交-a·r證·ti=a·r銀其中:a為投資資金;
t交、ti分別為交易稅稅率和資本收益稅稅率;
r證、r銀分別為證券市場上所獲收益率和銀行利率。
下面運用此公式對我國證券市場做一分析:
在我國成長型的證券市場中,假設年收益率為3O%,資本收益稅按規定20%征收(參考目前我國對股息和利息的征稅),銀行利率一年期按10%計算、代入基本公式得最大t交=14%,即140‰,如果一年按250個交易日計算,對于交易者來說:一日交易一次則其認為t交最大約為0.56‰,二日交易一次則其所能忍受的t交約為1.12‰,若一周交易一次(按50周計算)則其所能忍受的t交為2.8‰。由此可知,在交易稅稅率t交已知的情況下,交易次數越多,交易稅負就越重。漲跌停板制的實施在抑制股市的投機和波動方面作用有限,因為它沒有改變投機的性質,且在某種程度上會被機構或大戶操縱從而損害技術指標的可靠性,致使中小投資者受騙。利用證券交易稅替代印花稅,在投機過盛時,交易量放大,相應的交易成本加大,因而可以有效地抑制短線炒作;
同時政府可以從投機的交易中獲得更大的財政收入。另一方面,為鼓勵中長線的投資,交易稅負的大部分應由賣者來承擔,當然其比例如何,可以研究。
建立證券市場的目的是建立一種新型的儲蓄一投資機制。保持二級市場的流動性是為了一級市場的繁榮和暢通,同時使證券市場的發展能夠促進企業的發展、并對進入市場中的企業進行必要的約束。所有這些體現在二級市場中的交易,要能夠反映國民經濟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盈利狀況及成長性。一個投機過于旺盛的股市是起不到這種作用的。我國目前股市理性不足,一般股民的投資決策建立在道聽途說的政策和消息上,而不是由上市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所決定、容易受大戶操縱。對此,征收證券交易稅不失為一種良策,證券交易稅能夠發揮“內在穩定器”的作用,當炒作過于頻繁時,其成本隨之增大,只有當預期收益率大于包括交易稅在內的成本時交易才能進行。
二、關于對資本利得征稅的間題
在論述交易稅的過程中,我們曾提到對資本利得稅的問題,可以肯定,對資本利得征稅將會影響到交易稅的征收、投資者的積極性、交易的活躍程度及財政收入的多少。在證券交易中,習慣上把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在交易中實現的所得稱為資本利得。發達國家對資本利得征稅是一個慣例,只是在適用稅率和具體做法上有差別。對我國的證券市場來說,征收資本利得稅的理由如下:(1)資本利得是指出售或交易有價證券這種特殊商品的所得,在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它會逐漸在個人可支配收入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對有價證券的資本利得征稅是為了不歧視通過其他渠道得來的收入,至少對各種來源的收入應公平對待。事實上,按照稅收的縱向平等原則,對不同負擔能力脅人應征收不同的稅收。在股市,尤其是發展中的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和機構由于證券市場規范程度、信息披露真實性、機構操縱、基金市場發展等方面情況的差異而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本來就是富人游戲場所的證券市場由于對資本利得不予征稅,使得我國所得稅制違反了公平性原則,所得稅制的累進性受到破壞性的影響,這種情況在短期內的反應并不明顯,但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步發展,后果會越來越明顯。實際上,對富人多征稅也是國際慣例。(2)對資本利得征稅也是分擔交易稅壓力的需要。按前文中敘述的基本關系,假如對我國的證券市場不征或少征資本利得稅,在證券市場收益不變或預期收益率(包括出于各種泡沫性原因)遠大于30%時,為了保證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和減少風險,提高交易稅征收強度的壓力將會加大(當然可以采取其他直接的包括行政的或技術性的措施,但負面效應很大),這有可能使二級市場的流動性遭到破壞。事實上,對資本利得征稅不僅緩解了對交易征稅的壓力,而且有助于促進中長期投資,因為中長期持有一個成長性很好的公司股票,相對于風險較小的儲蓄來說,即使在征稅的情況下仍有利可圖,因此,對資本利得征稅并不一定會打擊廣大投資者的積極性,它打擊的只是過分投機的積極性。當然在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中,有人估計70%以上的人或資金是在投機,這時對資本利得征稅會使證券市場下挫,但對如此過度的、世所罕見的投機市場抑制一下有什么不好呢?從反面看,對資本利得征稅導致證券市場暴跌恰恰證明了股市的非理性。當初,決定在深市開征印花稅時,這一消息曾被當作特大利空消息而導致股市猛跌。理論上說征稅應使廣大投資者轉向理性投資,并使證券市場隨宏觀經濟狀況和公司發展而成長。如今,印花稅依舊,而投機仍很高漲,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當時的暴跌并沒有充足的理由。一個直接的結論是,股市受機構操縱程度很大,廣大投資者的操作是非理性的。(3)對資本利得征稅同時也是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一個重要措施。這種不公不僅在證券市場或非證券市場之間的投資中產生,也在證券市場內部的投資之間產生。保證各種市場和個人之間合理的收益差距是稅收政策的一個重要功能。
關于資本利得稅,另外一個問題是如何確定資本利得稅稅率。一般的做法是將資本利得歸人其他收入,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來計征。但為了鼓勵中長期投資,對持有證券6個月以下的收益(稱為短期資本利得)按累進稅率征收;
而對長期(大于6個月)持有證券收益應給予一定的鼓勵政策,包括按較低的稅率、有一定的免征額、抵免部分所得稅等方法來計征。對公司投資所得,一律按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33%征收。
在考慮資本利得稅的應納稅額時一定要考慮資本損失,其計稅依據應是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后的凈額,其凈虧損可以從普通收入中扣減(當然,這需要有一定的限制)。按凈額征收是考慮到了證券交易的風險,從而防止稅收政策對證券市場的沖擊:而凈虧損可以從普通應稅收入中扣除,實際上分散了一部分證券投資的風險,從而增強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的信心。
基于以上理由,為促進和規范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開征資本利得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應將資本損失扣除,因為證券交易所得中有一部分是風險的對應物。并要區分短期和長期持有證券的收益,對不同持有期的收益按不同的資本利得稅稅率來征稅。
對資本利得征稅并不存在技術上的困難,我國證券市場交易手段起點很高,基本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以對股東賬戶和現金賬戶收益凈額的統計并不困難。具體在什么時點征收,這是一個較為敏感的問題,一般來說,以一年(按日歷年度)為好;
或于退出證券市場時征收。在賬戶金額統計上可以最后時刻的成交價格計算。
三、對股西息、利息和紅利的稅收政策討論
對股息、利息和紅利是否征稅,如何征,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是不成問題的。無論來源如何、它們都是個人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屬個人所得,當然要征稅。而且,所得稅是西方發達國家稅制中的主體稅種,因而他們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體制來對股息、利息和紅利征稅,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正處于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合理的以市場為基礎的儲蓄一投資機制還沒有完全形成。與此相適應,我國證券市場的稅收政策有其自身的特點。筆者以為,對股息、利息和紅利應免征所得稅。在我國,銀行儲蓄、國債投資的背后是國家信用,其安全性沒有問題,但其收益則不可預料。這是由于這一部分資金的使用受到限制,其投向不完全是按經濟效益和利潤最大化的原則進行,我國的金融結構中銀行信用比重很大,是因為其他投資渠道不暢。一旦對儲蓄和債券利息征稅,會打擊本來就很脆弱的投資心理,使資金顯性或潛在轉移,這對我國的國有企業和政治穩定有負面的影響。對利息免稅也是抑制證券市場投機的一個間接辦法。
對股息和紅利免稅是基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1)在投機性旺盛的市場中,大部分投資者較少考慮股息對證券行市的影響,在證券價格同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相關性不大時,對股息征稅起不了積累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卻可使這種相關性變得更小。而宣布對股息免稅可形成很好的心理預期,使投資者更加關心公司的經營狀況。(2)對股息征稅違背了稅收的公平原則。股息來源于股份公司的稅后利潤所得,對股息征稅屬于重復征稅,同時它妨礙了投資者將其股息收入投到更有效率的公司中去。需要注意的是,應區分股息的分配對象,對個人而言應免征股息稅,但對法人在非控股公司中獲得的股息應視為公司經營收入,按正常企業所得稅稅率33%征收。(3)對股利不應征稅是因為稅基不易確定,且股票股利對于投資者來說并非實際可支配收入,它必須通過交易后才能實現,即也可能出現損失。另外應稅所得按什么方法計算存在技術上的困難。當然,從長期來看,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進行。證券市場的規范和完善。所得稅主體地位的確立以及征管手段的現代化,對利息。股息和紅利的征稅是必然的。
參考資料:
(1)吳曉求《98中國證券市場展望N中國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
證券稅收論文范文第2篇
按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所下定義[3],資產證券化是“將企業(發起人)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存量資產被賣給一個特設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然后SPV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以獲取資金?!?/p>
資產證券化操作的基本步驟是:(1)進行資產組合。支持證券化的資產組合應屬于同一種類,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現金流;
(2)將資產組合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SPV通過發行以資產組合為支持的證券為購買該資產提供融資。設立SPV目的在于使發起人實現表外融資,隔離發起人與投資者法律上的關聯。在這一階段,信用評級機構和信用增級機構通常會為發起人提供咨詢,分析資產的信用質量和設計交易的結構;
(3)服務人和受托人的參與。服務人通常為發起人負責收取資產組合所產生的本息還款,扣除服務費后將其交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信托契約代表投資者行使權利。
二、特殊目的機構的稅收問題及其影響因素
資產證券化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稅收問題:第一,發起人的納稅問題。發起人向特殊目的機構轉讓資產,該轉讓行為在稅法上是屬于需要確認收益和損失的銷售行為,還是只作為擔保融資。為了達到表外融資的目的,一般要求“真實出售”。第二,特殊目的機構的納稅問題。就實體層面的納稅而言,是指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特殊目的機構是否有納稅的義務。目前我國作為特殊目的機構有信托形式和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兩種形式。根據《信托法》,設立信托作為特殊目的機構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否必須作為稅收實體繳稅尚不明確;
同樣問題也出現在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上,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其納稅行為。第三,投資者的納稅問題。一般來講,投資者持有證券的利息收入(債權性證券)和資本利得(權益性證券)應當繳納所得稅。特殊目的機構是證券化中的核心機構,其稅負的大小直接決定了證券化融資的成本,所以本文主要討論特殊目的機構的稅收問題。
為證券化而設計的特殊目的機構最好能夠避免或減少被征收實體層面的稅款,因為任何形式的課稅都會增加證券化的成本,這有可能使證券化變得不經濟。在諸多稅中,最重要的是企業所得稅。若不精心策劃,證券化所產生的一些或全部收入將要繳納兩次稅款:一次由持有資產的特殊目的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次由持有證券的投資者繳納個人所得稅,從而產生重復征稅。
為了使特殊目的機構所得稅負最小化,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第一,特殊目的機構盡量采取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組織形式,如在美國,有限合伙、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等均是避免實體層面稅負的理想形式。第二,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的類型也影響特殊目的機構的稅負。如果特殊目的機構發行債務類證券,它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從應稅收入中扣除;
如果發行權益類證券,它所支付的股息和紅利則不能從應稅收入中扣除。因此,發行債券可以更好地規避所得稅。關于前兩點,由于《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已經將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限定在采用信托方式和發行債券的方式上。所以,整個資產證券化的結構應該是成本偏低化的。第三,由于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的凈收入進行征稅,因此,如能使特殊目的機構的凈收入最小化,也可少交甚至免交企業所得稅。例如,可采取發行票據的方式使特殊目的機構的利息和其他收入盡量等于票據利息和其他可扣除費用支出,從而使特殊目的機構的凈收入為零或接近零。不過這樣一來,特殊目的機構就無力吸收因債務人不履行或遲延支付本息而造成的損失,為此就需要采取相應的資金流動性支持和信用增強措施。雖然采取流動性支持和信用增強措施的成本很高,但實踐證明這是一種很十分有效的方法。第四,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對象也會影響特殊目的機構的稅負。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對象是外國投資者,那么特殊目的機構向投資者支付的利息部分就要繳納預提稅。第五,特殊目的機構的設立地點也是一個可考慮的因素。特殊目的機構最好設在沒有企業所得稅的地方。一種在國際證券化中雖然復雜但卻常見的避稅方法是利用海外“稅收天堂”[1],即通過將特殊目的機構設在沒有所得稅或在一段時間內向發行人提供稅務延期繳納待遇的避稅天堂,從而避免或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4]。
三、特殊目的機構的稅收地位
之前提到重復征稅,這里要對特殊目的機構的稅收地位進行探討。作為證券化載體和投資通道的特殊目的機構,其基本業務內容是消極地受讓并持有證券化資產,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委托專業機構管理和處分證券化資產、收取資產現金流并分配到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特殊目的機構從事證券化相關業務需要各方面費用的支出,但其自身一般并不從事各項投資經營活動獲取收益。在形式上,特殊目的機構是一個法律實體,但實質上這只是一種資產銷售的交易安排,而不是旨在從事普通的經營貿易和投資活動。因為證券化交易其實并不是產生的一種新的交易,只是為了降低風險、提升信用,對已存在的交易主體進行一種轉換,從而將交易的執行和交易結果的承擔加以分離。特殊目的機構是為這種轉換和分離而設立。因此對特殊目的機構按實體水平征稅,將會使證券化交易因成本過高而變得不可能。
實際上從所得稅角度來看,信托和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并不是獨立的應稅單位,但運作過程中,可能存在特殊目的機構受讓資產的現金流與向受益人還本付息的時間不相匹配,而需要再投資來獲得收益進行還本付息,這就產生是否要對這種投資行為所產生的收益進行征稅的問題,而特設機構又不是稅收實體。本文認為,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應簡化稅收環節,特殊目的機構進行再投資的目的是為了還本付息,在規范其投資行為后,可把特殊目的機構不作為稅收實體,而由投資者最終來繳納相應稅收,從而簡化整個稅收過程。
另外,資產證券化是一項能夠給參與各方帶來利益的制度安排,特別是有助于金融機構管理風險資產,化解金融風險。但對特殊目的機構征收實體層面的所得稅將會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成本,降低資產證券化的現實可行性,甚至使其變得不經濟而被扼殺。因此,如果僅僅因為稅收問題而使市場主體喪失了一種有益的制度選擇,這也是社會福利的減損。
總而言之,為特殊目的機構提供免稅政策支持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力求中性,避免重復征稅,最大限度地降低特殊目的機構各個環節可能涉及的數量不菲的稅收支出,是使理想中的證券化設計方案變為現實的必由之路,也是通過減少投資者的稅收負擔增加其投資收益的必然要求。
四、總結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應簡化稅收環節,可把特殊目的機構不作為稅收實體,而由投資者最終來繳納相應稅收,從而簡化整個稅收過程。當然,不把特殊目的機構作為稅收實體,但需要對其進行嚴格規范,以防止其利用稅收優惠功能進行避稅,具體包括:(1)規定資格,即對特殊目的機構規定形式、規定持有資產性質等;
(2)規范投資行為,即嚴格限制特殊目的機構的交易目的、交易范圍、交易品種等。通過嚴格規定使特殊目的機構在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下功能單純化,只是為資產證券化服務的一種機構。
關鍵詞:稅收;
資產證券化;
特殊目的機構
摘要:資產證券化是資本市場上創新性的投融資工具,作為投融資成本的稅收直接影響著其效率的發揮。特殊目的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機構,作為融資安排的通道,特殊目的機構在主體上僅具有形式意義,不必作為納稅主體。我國應給予特殊目的機構必要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以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資產證券化起源于1970年代美國的抵押貸款證券化。1968年美國國民抵押協會為了緩解流動性不足,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它的推出使銀行一改資金出借者的身份為資產出售者,從而創造出一項新型融資技術[1]。如今,資產證券化的內涵、品種和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它不僅僅作為商業銀行解決流動性不足的手段,并成為在金融市場投資者和籌資者有效聯結,促進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提高的有力工具。2005年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正式啟動,而在之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展緩慢,稅收問題是阻礙證券化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為稅收直接決定了各參與主體的投融資成本,決定了證券化融資結構是否有效[2]。為配合試點工作的開展,2006年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下發了《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不過《通知》只針對國內銀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而制定,另一個更活躍的券商資產證券化業務卻不在稅收優惠對象之內。因此在實施細則和新的規定出臺之前,本文著重對證券化過程中的核心機構――特殊目的機構的稅收問題進行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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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建紅.資產證券化中的稅收問題[J].證券市場導報,2005(1):12~14.
[3]朱蓮美,傅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稅收及會計問題探討[J].上海會計,2001(3):13~14.
[4]宋芳秀,何小鋒.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分析[J].稅務與經濟,2002(5):15~17.
[1]海外“稅收天堂”大概可以分為三種:(1)沒有所得稅、法人稅的稅收天堂,如巴哈馬、百慕大、開曼群島等地;
(2)雖在境內所得有通常的納稅,但在境外所得免交或采低稅率的避難所,如香港、巴拿馬等地;
(3)在特定領域方面有稅收優惠政策的稅收勝地,如盧森堡等地。
證券稅收論文范文第3篇
「正文
一、我國稅法體系
我國稅收體系由四部分構成:商品稅、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
1/商品稅:以商品/勞務為對象進行課稅,涉及商品流通的各個環節(生產、批發、零售),具有易于轉嫁性和按比例征收的累退性。
2/所得稅:又稱收益稅,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的純所得(凈收入)作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的統稱。一般分為五類,即經營所得、財產所得(由有體物和各種動產和不動產的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溢價收益,通常又稱為資本利得)、勞動所得、投資所得(即納稅人憑借占有資產而產生的利潤追索權所獲得的收益,股息、紅利、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用等項收益,屬無形動產所得。)和其他所得。目前個人所得稅最重要的不是財政意義,而是要起到調節意義,特別是它的社會分配作用。
3/財產稅:對個人和企業擁有的財產課賦的一組稅收,個人而言,通常包括機動車輛、各種有價證券。
4/行為稅:政府為實現一定目的,對某些特定行為所征收的稅收。特定行為意指國家通過征稅所要加以限制和監督的行為。與本文相關的行為稅之一為印花稅。
二、國際通行規范一覽及與我國稅法的整合
證券市場分證券發行市場和證券流通市場。證券發行市場通常由a/政府和公司b/投資銀行和c/原始投資者發行證券;
而證券流通市場中,主要由證券所組織市場,證券經紀人投資者買賣股票。
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核心是按照證券市場本身運行的環節和規律,規范設置稅種,合理確定稅率。證券市場發達的國家的稅收立法一般都規定對證券市場的四個環節征稅:
1/證券交易環節的征稅:即針對已發行的證券在證券市場上交易時依照其交易金額所課征的稅。證券交易環節的征稅制度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證券交易稅的納稅人一般是證券的轉讓方即賣方。開征證券交易稅的根本目的是限制證券轉讓,抑制證券市場上的過度投機行為,因而,只有對轉讓方征稅才能實現這一立法目的。第二、在證券交易稅的稅率設計上,按照證券種類的不同,規定差別比例稅率。一般而言,股票的交易稅率要高于債券的交易稅率,因為股票的投機性和收益性要比債券大。第三、稅款征收方式并非由稅務機關直接進行,而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買賣的經營機構代扣代繳,以提高稅收效率,降低稅收成本。
既然股票可以被看作是僅僅由稀缺性、供求關系決定的商品,證券交易稅的征收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被看作商品稅,且其繳稅方式也與商品稅在交易環節類似,即交易進行時由賣方代扣。
但是,我國現行稅法制度,在交易環節征收印花稅。
2/證券投資所得環節的征稅:即依據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等收入所課征得稅。各國證券法都把這部分稅收當作證券稅收制度的核心來加以詳細規定。目的,其一增加財政稅收,其二調節投資者收入水平,維護社會公平。另一方面,又要鼓勵投資,于是各國一般都規定在個人所得稅中,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貸利息;
對股息、紅利、利息都制定較為詳細的減免稅規定;
對用于再投資的鼓勵一般都免于征稅。
就個人而言,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投資所得部分加以征收。
我國現行稅法制度,沒有專門的立法,在個人所得稅中有所規定,但這樣會存在兩個缺點:即沒有針對性,難以發揮稅收對證券市場的調節功能;
另一個方面也可能同公司征稅重復(這點不在本文考察范圍內,略去不談)。
3/證券轉讓所得環節的征稅:即資本利得稅,是對證券買賣的增值部分所課征的稅。資本利得,即個人所得部分不屬于勞動所得,而是資本的增值,即資本利得。其旨在實現社會財富的重新分配,調整巨大的收入差異,維護社會的公平。但另一方面,由于資本投資存在一定時間性,物價指數會有所影響以及由于證券交易要冒很大的風險,對之征稅會加大這種風險,影響投資積極性,故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對其征稅較低甚至免稅。征稅也會免除損失等,并根據長期、短期,上市與否政策不同,目的即為鼓勵投資。
就個人而言,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部分——財產所得加以征收。
我國現行稅法制度,《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11項應納稅個人所得第9項財產轉讓所得,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但是這樣就忽略了鼓勵投資方面的考慮,加大了投資風險,影響投資。不如不繳,或者適當減免。
4/證券財產轉移的征稅,證券代表一定的財產,證券財產轉移的征稅是指對證券以財產形態作為遺產轉移或作為贈品贈與所征的稅,包括證券遺產稅與證券贈與稅。
就個人而言,我認為無論是贈與還是遺產,都是作為一種收入,應當對其征納所得稅,作為其他所得加以征收還是有一定道理的。與所得稅用來調節投資者收入水平,維護社會公平的目的也是相符的。
我國現行稅法制度,對遺產稅的征納幾度討論沉浮,依然沒有實行,有各方面的考慮。待決定征收遺產稅(贈與稅也就不可避免的需要征收了),證券作為一種財產勢必會被提上日程。
三、存在的問題及進一步分析
通過對以上四個稅種國際規定的考察以及與中國現狀的對比,可見問題主要在:
1證券交易稅作為商品稅和行為稅的印花稅的選擇。
2股息紅利和資本利得的征稅,依賴個人所得稅的體系,無針對性立法,并且僅考慮其調節收入均衡社會公平方面,忽略對鼓勵投資方面的考慮,需要改進。
3對證券遺產稅、贈與稅的考慮和遺產稅、贈與稅的建立密切相關,依賴于后者的立法目的和制度。
本文主要考察第一個問題,即對交易額征收商品稅還是行為稅。
目前我國對證券交易征收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
條例》,于:請記住我站域名88.08.06,1988.10.01實施,從此統一開征印花稅。1988年9月29日,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統一了全國的行政解釋。至2004年8月2日,由稅務總局、財政部的各類通知、批復達111件。
至于證券交易的印花稅,國家最初對證券交易發行印花稅乃出于“被迫”:
90年深圳市政府在股市運作初期為平抑暴漲的股價宣布對股票賣出方征收6‰印花稅,11月擴大為買賣雙方;
91年10月,鑒于股市持續低迷,改為3‰;
上海隨后學習;
92年6月,國稅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肯定了上述做法,明確規定股份制試點企業向社會發行的股票,因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計算的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于是,控制稅率成為監管層傳遞政策意圖,對股市進行宏觀調整的重要手段:97年5月改至5‰,98年6月改至4‰,01年11月改至2‰。但是,證券(股票)交易基本上實行電子化,因而,其稅款繳納過程一般不使用印花稅票。
學界的一些主張:
主張在流轉稅中,由股票交易稅代替現行的印花稅?
國務院在1993年批轉的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中提出了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證券交易稅,只是由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為了便于銜接,開征證券交易稅擬緩一步出臺,之后,國家稅務總局幾乎每年公布的“工作要點”都會提到征收證券交易稅的方案。
理由大體有以下幾種:首先,證券交易既然是一種交易行為,就應當與其他商品交易一樣課稅;
其次,從世界范圍看,各國在證券市場發育初期,為了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和引導,都普遍地征收證券交易稅,后來只是根據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情況而逐步取消的;
再次,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需要發揮證券交易稅的規范和引導功能。我國證券市場的格局是以股票為主,其他有價證券為輔,且交易量多集中在股票上,難以促使證券投資市場走向合理化。另外,由于投機因素過大,導致股票價格上下波動劇烈,難以反映股票的實際價值和上市公司的真實業績。通過征收證券交易稅,可以使證券投資市場形成全方位、多渠道的合理化格局,并有利于穩定證券價格,尤其是股票價格。此外,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還被賦予了調解市場參與者收入的作用,而這本應該是資本利得稅等稅的職能范圍。
作者以為,目前印花稅與股票交易稅的效用幾乎一致,都是作為對一種行為的抑制,如果只是一個名稱的問題,倒不必大動干戈修改稅種。只是,目前的印花稅的確代替證券投資、財產等所得稅發揮調節社會公平作用,這個問題在下一節中進行討論。
主張所得稅代替流轉稅?
如上分析,所得稅在證券交易領域中包括股息、紅利等投資所得以及轉讓股票的資本利得。對于這部分的資本利得,是否視同其他方法來源的所得在歷史上是有爭議的:西方有“源泉說”和“凈資產增加說”的爭論,目前隨著社會、技術和經濟的發展,已經基本統一采“凈資產增加說”,即對這種性質的資本利得一視同仁。然而,課重稅還是課輕稅仍然存在爭議:課重稅的依據——1/不勞性2/高所得稅階層所占比例大3/避免逃稅;
采課輕稅傾向的人——1/取之投資,用之投資2/通貨膨脹的考慮3/稅負聚集的考慮4/緊縮效果的考慮5/對風險性投資的考慮,目前,各個國家均采取不同措施、不同程度的優惠。
有人主張我國對證券收稅應當“以流轉稅為主體向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稅收體系轉化”,并給出原因:1/過分依賴印花稅加劇了政權稅收的波動危險2/不利于證券市場和國民經濟的穩定,而所得稅乃自動穩定器3/與收入水平無線性關系,不利于收入的公平分配。
的確,行為稅、商品稅稅都是按比例征稅,具有累退性,不適合用來作為市場調節的杠桿、政策。這個職能應當由所得稅,體現在證券交易中即證券投資和投資財產稅來承擔。我國目前的問題在于,這些稅征收了,但是沒有一部明確的證券稅法來針對性征收,而是籠而統之地交給個人所得稅來辦理,無法針對性對證券市場進行調整,故應當考慮統一證券稅法。至于無論是證券交易稅還是證券交易印花稅其還是有其存在價值的,所謂“所得稅代替流轉稅”只是個比例、傾向問題。
制定統一證券稅法?
有人認為“目前,對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稅,只是沒有證券稅法實行而采取的權宜之計,很不規范,突出表現在稅率設計不夠科學合理”,并舉例深圳市的調率,以及深圳、上海各自為政,規定不同,沒有統一的稅法,使稅收對證券業的調控更顯乏力。
改革課稅方法,把股息、紅利從現行稅法規定的利息等項收入中分離出來,單獨計征,以充分考慮其風險性與投資性。
四、結論
稅收,作為一種工具,在人們經濟生活中發揮著一定的作用。就股票交易而言,既要考慮到社會分配公平問題,又要考慮到對大筆投機行為的制約,還要考慮到這是一項投資行為,由于風險的存在要適當優惠加以鼓勵。
基于第一種考慮,選擇在所得稅中征收投資和轉讓證券的稅收比較恰當;
第二中考慮,交易稅比較恰當,然而,我國現在的印花稅的功能基本與交易稅無異,不必一定改成交易稅;
第三種考慮,可在前兩種考慮的基礎上適當減稅優惠。同時,鑒于證券市場作為一個特殊的領域,作者以為單獨立法規定稅收,可提高針對性,對人們行為的激勵作用更加直接和明顯。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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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稅收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證券稅制包含證券流轉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交易利得稅等稅種。國外的證券流轉稅正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其作用日漸淡化;
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率不斷下調,計稅方法不斷優化以處理股息重復征稅;
證券交易利得稅正逐步推廣,稅負普遍從輕。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負偏重,調控功能較弱,證券交易利得稅也不完整。我國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應以寬稅基低稅率來改革證券流轉稅,運用一體化方法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并合理設計計稅依據和稅率以健全證券交易利得稅。
一、導言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傮w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展動態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F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達國家和多數發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證券市場規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傮w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展的主流趨勢?,F在,發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揮“自動穩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
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
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揮了稅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傮w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展成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增長狀態,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入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顯著,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明它對股市的調節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入理性運行狀態。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雖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挽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入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展,股息收入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入。如果繼續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入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因為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最終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雖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工業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達國家平均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其實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比擬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甚至不發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現狀分析
證券交易利得稅理論上應列入資本利得稅范疇,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證券買賣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列入企業所得范疇,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這與多數國家相關稅法規定一致。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列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又規定,對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征收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轉變為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這是大勢所趨。所以完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將是今后證券稅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政策調整
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展趨勢和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稅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應為:改革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行環節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證券初級市場的運行。初級市場的證券發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節,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行環節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初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政策設計既公平統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入股市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入,也可適度調節初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展情況,繼續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合理調節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平均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平均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合理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入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惠待遇。其次,統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稅收優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入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統一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
另一方面,要注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詳細。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門可以確定宣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歸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梢詫⒐镜亩惽八梅譃閮刹糠?,對未分配利潤征收相對較高的企業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掌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歸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運行。
2.合理設計計稅依據,保證投資者稅負適度。原則上,證券交易利得稅的計稅依據是證券賣出價減去買入價以及相關合理費用后的差額。為減輕中小個人股東的稅收負擔,應考慮設計免征額,例如每次交易允許1000元的免征額,每月最多允許運用一次交易免征額,這樣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東的稅收負擔。另外,證券投資虧損實行特別抵扣,企業證券投資虧損只允許用投資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經營所得抵扣;
個人證券投資虧損也只能用投資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證券稅收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證券交易;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08)06-0053-04
收稿日期:2008-04-18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中國證券市場非常重要的一個稅種,在證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從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歷程來看,利用印花稅調節證券市場的作用還有許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實際上,許多學者對于印花稅于中國證券市場的作用和問題已經進行了比較廣泛的探討,但一些根本性的問題還有待進一步闡述清楚。本文擬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一些問題從理論上作進一步的探討,為今后的一些政策調整提供參考。
一、國外關于證券交易印花稅功能的分析
(一)關于稅收稅率變化與財政收入的關系Stiglitz(1989)認為,提高交易稅稅率將導致稅收收入的增加。Jackson和O’Donnell(1985)研究了英國1964~1984年間印花稅變動的影響效應,其研究結果表明,1%的稅收削減短期內將使交易量增加0.4%到0.6%,而調整后的長期影響則是1.63%。Umlauf(1993)的研究發現,瑞典在1986年交易稅由1%增加到2%后,11只交易最活躍的瑞典股票60%的成交量轉移到了倫敦,這些轉移的成交量相當于在瑞典股票市場所有交易量的30%,到1990年,該份額增加到大約50%左右。但更多學者持反對意見。他們認為,由于稅收收入是稅率、加權的平均價格水平以及成交量三個參數的乘積,稅率上升將增加交易成本,從而導致成交量和價格水平可能急劇下降,結果很可能與提高稅率的初衷相去甚遠。這些學者認為,造成這種后果有其必然的原因,因為印花稅率的提高增加了交易成本,會極大地影響交易者的利潤,交易者為減少納稅造成的“損失”可能采取的對策是:減少股票交易,這將直接導致股票市場成交量的減少,并因此可能引起股票價格下跌;
或者從短期持有證券轉移到長期持有證券上;
或者可能將交易由國內市場轉移到海外市場。諸如此類的行為,都將導致國內市場由于成交量減少從而日漸萎縮,最終國家的稅收收入可能不會上升而是下降。
(二)關于稅收稅率變化與證券市場穩定的關系Summers & Summers(19891認為,交易費用提高能夠抑制短線交易,減少股票市場的波動性,進而提高股票市場有效性。更多的學者卻持相反的意見。Roll(1989)研究了1987-1989年23個國家的股票收益波動情況,發現沒有證據證明股票的波動性與交易稅有明顯的相關性。Umlauf(1993)研究了1980-1987年間瑞典在對經紀服務提供商開征交易稅前和開征交易稅后的股票收益情況,其研究結果表明,股價的波動性并沒有因為交易稅的開征而有所下降,而是在交易稅開征以后這段時間股價波動性最大。
關于稅收稅率變化與證券市場穩定性并沒有直接聯系,許多學者還從投資者可以分為噪音交易者和信息交易者的角度進行了研究。Hakkio(1994)認為,增加證券交易稅對每一個投資者的作用都是一樣的,增加印花稅不僅影響噪音交易者,而且也會影響在減少股票市場波動性方面發揮著更大作用的信息交易者,只有當交易稅對噪音交易者的作用大于對信息交易者影響時,交易稅才能在減少波動性方面發揮一定的作用;
反之,如果交易稅對理性投資者的影響更為嚴重,交易稅可能反而會增加市場的波動性。Kupiec(1995)的研究表明,隨著稅率的提高,風險資產的噪音收益的波動性也隨之提高;
Hu(1998)的研究發現。稅率的變動僅影響小組合的噪音收益的波動性,而對大組合收益的波動性幾乎沒有影響。
(三)關于稅收稅率變化與公平負擔問題從理論上看,提高印花稅稅率可有著增加投機者和盲目交易者成本??蓪⒍愂肇摀嗟丶釉谕稒C者和盲目交易者的身上,增加這些人的交易成本。但在實際運行中,可能很難達到上述目的。美國學者G?威康認為,證券交易稅的稅收負擔必將更多地由廣大公眾承擔,而不僅僅是投機者和盲目交易者,因而證券交易稅將打擊直接和間接權益人,因為稅收負擔不是被全部納稅人平均承擔,那些持有較多金融資產和投資風險較小證券(如藍籌股)的投資者要承擔更多的稅收負擔。
二、國內關于證券交易印花稅功能的分析
國內關于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功能分析,有許多是國外理論在中國市場的檢驗,但由于中國市場的特殊性,這種研究也有一些明顯不同的地方,并得出不一樣的結論。
(一)關于稅收稅率變化與財政收入的關系史永東等人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比較深入的研究。他們采用稅率乘以成交量的方法來估計印花稅稅收收入。成交量的指標選取上海30指數和深圳成份A指的成交量。樣本期間為稅率調整前后60個交易日。其研究結果表明:稅率調高后稅收收入增加,稅率下調后稅收收入下降,即稅收收入的稅率彈性都為XE;
稅率調高時稅收為低彈性,而當稅率調低時稅收為高彈性,稅率調高時的稅收彈性小于稅率調低時的稅收彈性。他們進一步的研究還發現,雖然稅率調整可能影響股票價格變化。但對綜合了價格和成交股數的成交金額影響不大,稅率調高減少了成交量,但幅度不如稅率上調的幅度大,并且稅率下調對成交量幾乎沒有影響。
(二)關于稅收稅率變化與證券市場穩定的關系 劉紅忠、郁陽秋(2007)采用1991年lO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間上證綜合指數的日交易數據,對6次印花稅調整與市場波動性進行了實證分析,結果發現:當印花稅水平處于中等水平(3‰)時,監管層態度不明朗,因此噪音交易者和理易者對于未來預期不一致,可能造成證券市場的波動性增大;
印花稅對波動性呈現的影響是不對稱的,既包括不同印花稅稅率水平對波動性產生的不對稱影響,也包括印花稅調整對波動性產生的不對稱影響;
上調印花稅稅率比下調引起的波動性更為顯著。史永東等人的研究,也證明了滬、深兩市對印花稅調整有很敏感的反應,具體反應模式為:當印花稅稅率下調時,股票價格指數上升,價格指數的收益率為正,而當印花稅稅率上調時,股票價格指數下降,價格指數的收益率為負;
當調整幅度較大時,相應的股票價格指數變化較大,當調整幅度較小時,股票價格指數變動也較小。因此,印花稅稅率的調整,并不能達到穩定證券市場運行的目標。
(三)關于稅收稅率變化與公平負擔問題在中國證券市場,印花稅也未能起到公平稅賦的作用,
而很可能是相反。這個問題從新股申購方面可以看得非常清楚,中國投資者在二級市場買賣股票時必須繳納相應的印花稅,而在申購新股時,按照有關規定是不用繳納印花稅的。這種不公平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申購新股在中國證券市場幾乎是一種無風險的投資,即新股上市的第一天的交易價格很少有低于發行價格的。二是新股申購者以機構資金為主。新股申購制度雖然經歷了多次改革,但總體來看,其利于大資金操作的特點一直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如按照現行規定,機構資金不僅在網上申購的數量沒有限制,而且還可以享受到網下申購的特權。這樣做的結果是,新股幾乎被機構投資者所壟斷,導致新股上市當天價格大大高于其發行價格。顯然,向二級市場投資者買賣股票征收印花稅,而不對一級市場申購新股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征收印花稅,是有失稅收調節的公平性的。
三、國內外證券交易印花稅功能異同及其原因分析
在印花稅調節與市場穩定性方面,國內外的研究都表明,二者之間沒有直接聯系;
在印花稅的調整與財政收入方面,國外研究證明二者之間沒有直接關系,而國內研究卻表明,印花稅的提高與財政收入的增加密切相關;
在印花稅調節與公平賦稅方面,國內外研究都表明印花稅并不能達到公平的效果。
分析國內外印花稅功能的異同,最值得研究的是,在增加財政收入方面的明顯差異。為什么在這個方面,國內外會存在較大的差異呢?一是在印花稅提高的情況下,國外證券市場一部分交易量轉移到了其他國家,而在中國這樣的封閉性市場上,不論印花稅如何調整,交易量都不可能轉移到其他國家;
二是在印花稅提高的情況下,國外交易量呈現非常明顯的下降趨勢,且下降幅度高于印花稅提高的幅度(Jackson、O’Donnell,1985),而中國證券市場上,交易量雖然也會呈現一定的下降幅度,但下降幅度低于印花稅提高的幅度。因此,增加財政收入無疑成為中國證券市場印花稅的最重要功能。實際上,2007年證券交易印花稅上繳達到2005億元,比2006年增長10.2倍,充分顯示出利用印花稅籌集財政資金的功能;
而且,財政部在2008年的預算中,已經為印花稅安排了1725.34億元的收入,顯示出有關部門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高度重視。
國外對印花稅的研究表明,提高稅率并不能達到增加財政收入、穩定市場、公平稅賦等目的,因而利用印花稅調節證券市場的作用極其有限。目前許多國家和地區趨向于減少或廢除證券交易印花稅(或證券交易稅)。德國早在1991年就廢除了股票周轉稅及中短期債券交易稅,新加坡于2001年6月30日開始取消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稅,瑞典證券交易稅也經歷了“先征后廢”的過程。孫靜(2004)對美國國際稅收網提供的95個國家的稅收情況進行了分析,開征證券交易稅的國家和地區只有27個,且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正在對交易稅進行改革。
國外特別是許多發達國家不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或征收較低稅率的印花稅,除了該稅種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外,還因為這些國家在證券市場上建立了一個比較系統的稅收體系。其中非常重要的是股票交易利得稅(龔輝文,2008)。顯然,中國征收較高稅率的印花稅,是因為國家的證券稅收體系不完善,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某種程度上起著代替其他稅種的作用(謝魁星等,2001)。
中國倚重印花稅的另外一個原因是,通過印花稅的變動,反映有關管理部門對市場運行的態度和判斷。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設立證券交易印花稅以來的歷次上調和下調印花稅稅率的歷史來看,調整基本遵循如下的規律:當管理層認為市場低迷特別是證券市場融資功能受到較大限制時,就降低印花稅以提升投資者信心;
當管理層認為市場過度火暴投機盛行時,就提高印花稅稅率以抑制指數的迅猛上漲。但是,從長期來看,印花稅的調整并不能壓縮股市泡沫,難以有效控制股票交易規模,調控股票投資的結構、抑制股市的非理性投資行為效果不明顯,促進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的目的較難實現(陳華等,2007)。
四、印花稅改革的探討
上面的分析顯示,印花稅調整并不能很好地起到調節市場的作用,印花稅對于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也在相當大程度上是因為其他稅種的缺位所造成的。因此,就印花稅本身來看,其在中國證券市場發展中的作用被過度高估了。為此,需要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大膽進行改革,為印花稅找到真實的定位,并在相關的配套政策方面進行重大的調整。主要的改革意見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恢復中國證券市場印花稅的本來面目,更名為更加規范的證券交易稅 在我國,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具有行為稅性質的憑證稅。但是,在國家1988年頒布并適用至今的《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的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明確列出的13個稅目中并沒有任何涉及對證券交易征稅的內容。特別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電子計算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中國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因此,劉杰(2003)認為,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不夠嚴謹,降低了公眾的可接受性。申建新、黃韜(2007)也認為,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只是借用了印花稅之名,而無印花稅之實,實際上類似于其他國家的證券交易稅,其原因是我國沒有專門的證券交易稅立法。為改變目前印花稅更多地表現為一種政策行為的現狀,增強印花稅調整的法律依據,應該盡可能通過立法,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更名為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