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從近年來人民普遍關心的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入手,闡述我國現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現狀及分析存在的問題及根源;從完善我國現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角度,提出了整合現有法律資源,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參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食品安全法律論文【五篇】【完整版】,供大家參考。
食品安全法律論文范文第1篇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制度分析及對策論文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制度分析及對策
摘要:從近年來人民普遍關心的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入手,闡述我國現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現狀及分析存在的問題及根源;
從完善我國現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角度,提出了整合現有法律資源,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
參照國際食品法典等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大力推行等同等效采用國際標準和技術法規,消除綠色技術壁壘;
建立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標準化體系是確保食品安全技術保障的重要依據;
更加強化法律法規的懲罰力度,賦予食品監管部門更充分的權力;
整合執法力量,解決多頭執法問題等六個方面提出了解決現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對策和措施,促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關鍵詞:食品安全;
法律法規;
體系;
綠色技術壁壘
前言
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們以往對食品短缺的擔憂逐漸變化為如今對食品安全的恐慌。正面因素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業有能力滿足社會對食品及原料的需求,消費者對自身健康關注的加強,對食品安全的要求更嚴了;
負面的因素相對更為復雜,有環境導致的食品原料污染問題,有加工、運輸、儲存、銷售過程中由于環境、設備、操作、包裝、添加劑等環節導致的不安全因素。食品安全問題日趨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并發展成為一個世界性的問題。近年來國內外一樁樁觸目驚心的食品安全問題不勝枚舉,有人甚至已將食品質量安全問題列為繼人口、資源、環境之后的第四大社會問題。當前,我國的食品安全狀況不容樂觀,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一點就是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遠未完善,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不小的差距,迫切地需要與國際接軌,逐步加以完善,以保護我國人民地身體健康和促進對外貿易地發展。
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問題分析
與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地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相比,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還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食品法律法規的系統性和完整性較差:
我國現已頒布的涉及食品監管的法律法規數量多達十幾部,總體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這些法律僅對食品質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規定,由于出臺時間早,標準要求低,覆蓋面窄,沒有充分顯示新形勢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需求。另外,有些法律法規在制定時并沒有充分考慮食品安全問題。當食品安全問題成為突出問題時,就顯得很不適應。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就是如此,該法在總體上偏重于工業產品標準和強制性標準,而農產品的產品質量標準多為推薦性標準,而要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必須制定強制性標準。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對食品安全體系內其他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指導作用大大降低。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所調整的范圍過于狹窄,僅對食品生產、經營階段發生的食品安全進行規定,沒有包括種植、養殖、儲存等環節中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的食品添加劑,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或使用。而食品安全問題涵蓋了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法律應該反映出整個食品鏈條,這就使法律出現了較大的法律監管盲區,以致造成對飼料中加入瘦肉精、農藥大量殘留、濫用抗生素、食品儲存污染等諸多問題的監管滯后和監管不力。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確定的執法主體職責與現實情況有所脫節。該法第三條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衛生工作”,而年機構改革之后,我國已形成了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多個部委共同按職能分段監管的體系,××年月,國務院再次對有關部委的職責分工加以調整和明確。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應對執法主體職責做出相應的調整。
食品法律法規的條款籠統,操作性差:
一些法律法規規定的比較原則和寬泛,缺乏清晰準確的定義和限制。如《刑法》對于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金額萬元以上有相對明確的處罰措施,而對于銷售金額萬元以下算不算犯罪就沒有明確界定;
有些法律條款只定性不定量,或者法律概念有歧義;
有的條款多年不修訂;
有些條款已經已經不能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甚至完全過時,對當前復雜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實際問題約束力較低,操作性不強。
食品法律法規的罰則較輕,法律效力不夠:
一是執法力度不夠,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忽視了制假售假行為本身的危害,對制假售假行為處罰較輕;
二是由于配套法律法規未出臺,一部分法律法規難以執行。雖然我國近年來加大了技術法規的制定,如無公害農產品的出臺等,但其立法層次較低,大多數屬于推薦性標準,作用有限。三是技術支撐體系還未建立起來,有些法律法規難以實現。如檢驗檢測方面的法規就是如此。
執法體系存在權限不清、職能不清:
一是多頭執法,影響監管效果。由于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多,部門之間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部門之間不能形成合力,監管責任就難以落到實處;
二是執法部門以罰代管、以罰代刑,影響法律的嚴肅性;
三是執法部門立法、執法、判罰三位一體,影響公正性。有些法律法規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制定的,或者受立法環境、立法技術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執法部門既是法律法規的起草者,又是執法和判罰者,因此會不可避免的滲入執法部門的利益,影響公正性。
法律執行過程缺乏規范化和持續性
我國目前在打擊假冒偽劣食品,保證食品安全的執行過程中缺乏規范化和持續性,往往在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有上級行政機關命令,進行一陣風式的檢查、處理,當這陣風過后,假冒偽劣商品又重新泛濫起來。這種缺乏規范和持續性打假過程,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策與措施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是管理和監督食品安全的基礎和依據,良好完善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將在食品安全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應當涵蓋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應當按照社會分工和社會協作的辨證統一來設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保障體系。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從源頭抓質量”、重在防范的精神,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如下建議:
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整合現有法律資源:
制定我國食品安全最高效力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的基本問題,對現有的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規范等進行認真清理、補充和完善,將散存于各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監管的內容整合,盡可能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相互沖突,解決法律體系的混亂,保持法律的同一性;
同時,食品安全立法還應當覆蓋“從農田到餐桌”的食品鏈的所有環節,確保食品安全的完整性。
進一步與國際接軌,參照國際食品安全法典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以國際現有的食品安全法典為依據或參考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規體系,建立與時俱進、重在防范,科學、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的多種層次的立體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其中食品安全基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的基本問題,各種部門法、單行法對基本法的某一方面進行更加明確全面的規定。這些方面應該包括:標準化、產地環境認證、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認證、標簽管理、投入品(農藥、獸藥、飼料、肥料、激素、添加劑等)使用,質量監督檢查、食品安全信用、食品安全評價和質量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大力推行等同等效采用國際標準和技術法規,消除綠色技術壁壘
在整個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領域,首先,大力推行目前食品法典委員會、(國際標準化組織)等已經開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規、標準、技術規范、指南和準則,加快在標準體系上與國際接軌;
其次,在整個食品產業(從農田到餐桌)推行及有機食品標準認證認可工作,從食品安全的全程監控著眼,把標準和規程落實到食品產業鏈的每一個環節,消除綠色技術壁壘。
建立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標準化體系是確保食品質量安全技術保障的重要依據。
加強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標準化委員會的合作,以統一協調管理,推進我國食品安全控制技術規范與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工作。從整個食品產業鏈的全過程對我國現有的非強制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進行重新制定或修訂,從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角度,統一各類食品強制性標準條款內容,消除現有標準互相矛盾和抵觸或者有些食品生產環節根本就無標可依的現象,為檢驗檢測部門提供強有力的技術依據,從根本上杜絕不法廠商利用國家標準的漏洞牟取不正當利益,切實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食品拒之于流通領域之外,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強化法律法規的懲罰力度,賦予食品監管部門更充分的權力
堅持貫徹“從源頭抓質量”的方針,對食品生產加工及相關企業(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等)實行強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礎。為此,要擴大執法部門的檢查權,加大對違反食品質量安全法律法律制定的懲處力度,強化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暢通。目前,在我國實行對米、面、油、醬油、醋等二十八類食品實行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從運行情況來看,普遍存在著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處罰較輕等問題,對食品安全獲證企業未能實行連續持久的監管,許多中小食品生產質量管理制度名存實亡,產品出廠基本上不檢驗,檢驗設備常年不使用。因此食品安全是比其他任何一種與健康相關的政府活動更需要連續的和強制性的管理,對于那些生產、制造、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業獲經銷商,無論其生產或銷售數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并罰其傾家蕩產,使其永無東山再起的基礎和條件;
財產刑和人身刑同時執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偽劣商品的泛濫。
整合執法力量,解決多頭執法現象
整合執法力量,就是要合并現有食品監管的相關部門,對設置不合理或人員嚴重超編的機構,或撤銷、或合并、或精簡,將商檢、質檢、衛生、工商、農業等執法部門承擔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合并,克服政出多門、各自為戰的局面,在此基礎上,建立統一的中國食品包括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由這一部門對食品生產全過程進行監管,并賦予更高的權威。
結束語
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國都被當作一件戰略性任務、基礎性工作給予高度重視。我國加入后,貿易伙伴的綠色壁壘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影響也日益顯著。國內國際形勢迫使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必須盡快地和國際接軌,努力縮短和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標準的差距,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必將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韓運鎮食品安全體系的法律思考人民代表報××年月第三版
徐曉新中國食品安全問題成因對策農業經濟問題××年月
謝敏于永達對中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分析上海經濟研究××年月
食品安全法律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食品安全;
治理;
法律;
道德
中圖分類號:B82-0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23X(2012)07-0005-03
自2009 年6 月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施行起,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步入快車道,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日臻完善。然而,食品安全事件并未就此而終結。食品安全單純依靠法律治理存在一定的局限,道德可以超越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不足,實現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優勢互補,從而有效保證食品安全。
一、法律:食品安全硬性治理的局限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能夠對從事問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給予威懾,但其功能的發揮主要表現為,在出現食品安全問題之后對不法商家的懲處。這種事后懲處本身是對事件發生后的一種反應,帶有被動性,缺少對問題的預見和預判。同時,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外部制約特征也難以觸及到食品從業人員的心靈,這種被動的防范,只能震懾食品從業人員不敢去生產有毒有害食品,而無法保證和促進食品從業人員為人類的健康做出更大的貢獻。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事后處理特征顯示即使是再充分的制度安排與設計也不可能做到永不過時、天衣無縫。事實表明,“即使是充分的制度設計及安排也不能消除市場機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保?](P3-9)面對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新問題,法律法規缺位的情況也將在所難免。另外,一些不良商家也可能利用法律治理的紕漏巧作文章,投機弄假,做出違背倫理道德的事情。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范圍是相當有限的,它只能在它所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干預,這個范圍無論怎樣擴大,也不可能涵蓋整個食品領域。只有當食品安全事件的爆發危及到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事故時,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才會彰顯出它強大的控制力。而對于食品生產、加工、儲存、分配和制作過程中的一些不良行為,法律的治理則未能涉及也不可能給予全面規定。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離不開執法人員,執法人員的執行力則成為法律治理的關鍵因素。目前,一些惡性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不能說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而是由于一些監管人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造成的。因此,法律法規的切實有效離不開有良好道德品質的人去執行。人的思想和道德品質會直接影響到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成效。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良性運行與食品從業人員的道德品質密切相關。眾所周知,一名食品從業人員如果擁有較高的道德品質,雖然缺少相關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識,但他依靠心中的道德律,也能夠恪盡其做人的操守,其違法犯罪的概率一般相對比較低。相反,一個食品從業人員即使知曉食品安全相應的法律法規,而其道德品質較低,那么在利益的引誘下,他很可能穿越起碼的道德防線,利欲熏心,不僅會伺機鉆法律治理的漏洞,而且可能會鋌而走險,置公眾安危于不顧,直接挑戰法律的權威。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局限表明法律不能夠獨自撐起食品安全這片天。因而,道德的介入就成為一種必然。
二、道德:對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超越
道德是人類現實生活中,由經濟關系所決定,用善惡標準去評價,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來維持的一類社會現象。道德的本質要求社會成員在交往活動中應該遵守道德,不應該隨心所欲。道德對人的約束力是他律與自律的結合,主要是依靠自律實現。正是因為道德,使人成其為人。道德功能的發揮源于人的內心信念,源于人的主觀自律。
食品安全道德治理,能夠實現食品安全的源頭控制。食品安全法律治理,在某種意義上說,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行為,因為只有在食品從業人員違法犯罪之后,法律的力量才能得以彰顯,法律的尊嚴與神圣才會得到體現,違法者才會被繩之以法,受到懲罰。這對于犯罪分子而言,意義在于對其犯罪行為的責任追究。對于社會而言,這種責任追究會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因此,法治通過“反饋”方式維護食品安全,是一種治標之策。與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事后責任追究不同,食品安全道德治理在于規范人心,可以憑借信念的力量內在地、自主地促使食品從業人員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因此,對食品安全能夠起到“前饋”式的預防作用,是一種治本之策。
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的范圍可以涵蓋整個食品領域,不僅可以涉及到食品安全法律治理范圍的行為,而且可以廣泛干預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所未能觸及到的真空地帶??梢哉f,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一切行為都應該受到道德的規約。另外,食品安全法律治理一定要專門的機構、專門的人員來實行,而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的主體則是多元的,可以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來實行,社會關系中的任何人都是食品安全道德治理者,“道德法庭”遍布于整個社會和每個人的心中。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的全面性與食品安全道德治理者的全員性充分表明道德因子可以滲透到食品安全的各個領域和各個環節,進而發揮道德的調節功能。
食品安全法律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監管 問題 改革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先以監為要”,食品安全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而食品安全的監管則是食品安全的關鍵。甲醇酒,毒大米,人造雞蛋,瘦肉精,一系列不斷出現的丑聞,以“地溝油”、“毒奶粉”為代表的食品安全違法事件屢屢發生,使得食品安全問題似乎愈演愈烈,給中國的消費者和食品行業造成了巨大的負面影響。
一、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現狀
食品安全監管是指享有法定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機構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執法過程。
食品安全監管形式多樣,包括通過行政許可實施的監管,通過行政處罰實施的監管,通過行政監督檢查實施的監管,以及通過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監管等。2009年我國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取消食品安全免檢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同時明確商品生產者責任,加大了處罰力度,并對食品安全檢查作了明確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此前食品安全體系的不足,但現實食品安全監管的問題依然不少。
二、影響食品安全監管的困境
(一) 立法體系不完善,法律資源不足
2009年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出臺以后,我國現行的監管立法體系主要是由《食品安全法》《食品衛生行政處罰法》、《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等數部單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諸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中有關食品安全的相關規定構成,與其配套的相關實施法律法規也總計百余個。雖然從整體上看,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雖多,但目前的食品安全立法并沒有形成一個完善的立法體系。首先,從食品監管覆蓋的范圍來說,對進出口食品的立法較為落后。就目前而言,對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適用的規定大多散見于各相關法律,如《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然而,由于進出口食品監管的特殊性,上述法律法規不能完全滿足和保證進出口食品安全的需要。其次,新的《食品安全法》雖建立了食品風險檢測與評估制度,規定了食品風險檢測與評估的主體、程序,但并沒有規定對于“因故意行為導致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的責任及處罰,要想從源頭上堵住食品安全的漏洞,單一的食品風險檢測與評估遠遠不夠。最后,就法律責任而言,新的《食品安全法》雖明確了法律責任的主體,且明顯加大了處罰力度,但缺乏一定的現實操作性。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關于消費者要求十倍賠償金的規定,“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是銷售者承擔責任的主觀基礎,但是要求銷售者自己承認“明知”,何其難也?要消費者承擔舉證責任,恐怕也強人所難了。
(二) 監管主體混亂,部門職權沖突
新的《食品安全法》出臺之前,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權力主要由多個部門分別行使,具體職能是: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
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
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
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
這種權力的分配模式被稱為“分段管理”,表面看起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分工明確。但因為各大職能部門地位平行,均無法有效支配其他部門資源,事實上卻存在著監管主體混亂,部門職權沖突的狀況。新的《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定雖然要求國務院設立高層次的協調機構食品安全委員會,同時對各個部門的職責加以明確,以其實現無縫監管。但其實質和以往的監管模式上相同的,仍然是分段和統一相結合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即 “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鑒于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未有實質突破,即將設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權力抽象,權威不足,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主體混亂,部門職權沖突情況的改變令人擔憂。
(三) 守法主體意識淡薄,社會監管制度缺失
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問題暴露出食品生產商守法意識的淡薄和公眾食品安全意識的缺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違法成本較低,而違法所得利益較高。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經營者之所以守法經營,從根本原因來看是因為違法成本高于違法利益。
當違法成本低于違法利益時,經營者便開始鋌而走險了。另一方面,從我國的傳統飲食文化來說,長期過于重視食品的美味而忽視食品的安全衛生.一旦消費者忽視食品安全,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為了“投消費者所好”,追求最大利益,在食品中添加蘇丹紅,敵敵畏,三聚氰胺便也不足為怪了。在社會監管方面,新的《食品安全法》第八條規定: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該條文只是單純的提出提高社會群體的法律意識,對于如何加強社會性的監管制度并未涉及。雖然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迅速,市場和公民社會的力量得到發展壯大,食品行業協會得到較大發展,公眾食品安全意識進一步喚醒,但我國現在的社會監管制度只是簡單的輿論監督與行業自治監督,社會監管制度缺失。
三、 改革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新構想
要真正的實現食品安全,就必須對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加以改革,但這樣的改革應當以我國的國情為立足點,同時吸收西方國家的經驗教訓?,F在,筆者提出以下改革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新構想,以供參考:
(一)完善立法體系,彌補法律資源不足
立法體系的監管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基礎,立法體系的監管對于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起著提綱性的指導作用,鑒于我國立法體系的不完整,要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必然要首先完善我國的立法體系。第一,修訂《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可考慮將有關源頭管理,基地備案,衛生注冊額,過程監管,產地檢驗,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與程序納入該法;
在進口食品方面,應當對有關食品安全的疫情管理,質量安全評估,衛生注冊,口岸檢驗放行,追溯和召回等制度與程序有所涉及。同時制定嚴格全面的進出口食品安全標準,以及明確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與職責。第二,修訂《食品安全預防法》。在該法中,應當對食品安全檢測對象,方式,程序加以明確規定。同時應當將現行的食品安全風險檢測和評估制度納入該法,甚至可以考慮在該法中規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對有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的故意行為加以處罰。第三,對部分缺乏操作性的條文加以解釋或修改。鑒于我國立法水平的有限,在出臺的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難免會有些條款缺乏現實的操作性,成為觀賞性條款,致使消費者有法可依,卻維護自身權益卻無法可施。對于此類條款,立法者要么出臺加以解釋,要么及時加以修改。
(二)明確監管主體,協調部門職權
對于食品監管機構的模式,新的《食品安全法》一大特點便是要求國務院設立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協調各部門質檢的工作,但鑒于其權力抽象,權威不足,該機構最終效果如何,難以預料。與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相比,筆者實際更加贊同另外一種方案,即將國務院有關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從相關部門之中剝離出來設置一個新的職能部門,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合并,并由國務院直接領導,在地方上實行垂直領導。該部門應與衛生部,質檢部等部門地位平行,但同時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的協調工作。
食品安全法律論文范文第4篇
【P鍵詞】食品安全 政府監管 解決對策
一、食品安全現狀
食品安全發展現狀:對于我國食品安全現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的內涵即食品數量安全與食品質量安全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從食品數量安全來看,由于糧食是我們生活中最基本的保障,所以根據我國糧食產量和人均糧食產量來分析我國食品數量安全的問題。通過對2003年到2016年我國糧食總產量以及人均糧食產量狀況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國的糧食產量以及人均糧食產量都在呈現增長趨勢,中國的糧食安全得到了較為充分的保障。因此,我國的食品數量安全問題基本上已經得到了解決,所以我們目前社會關注的焦點指的是食品質量安全,因而在本文中主要分析的是食品質量安全。
現階段我國所出現的食品安全問題主要有大量使用農藥,過多的使用添加劑以及濫用激素等。第一,農藥的大量使用。2015年,我國農藥的使用量達132.8萬噸,比上一年減少了12%;
第二,過多使用添加劑。適當的使用食品添加劑可以改善食品的味道,而且可以促進食品中營養的吸收,但是為了某些利益,許多商家會過度的使用添加劑,從而對人的身體產生危害;
濫用激素。有些不良商家為了獲取較大利益,會在食品中添加激素來增加食物的產量。
二、我國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原因分析
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頻發使得國內消費者對我國的食品逐漸失去信心,而導致我國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主要原因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出現了問題,具體表現為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有關組織機構職能不明確以及對食品安全標準較為落后。
首先,現有法律法規不完善。目前,我國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雖然我國已初步形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核心的法律法規體系,但在這個體系中卻存在很大的缺陷。比如說在目前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在09年頒布實施外,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的的頒布時間都比較早,不論是在監管內容還是在懲處力度方面,相關的規定都比較落后。
其次,食品安全標準落后。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已初步建立起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個層次標準在內的體系。雖然目前我國食品體系已較為完整,但是在現有的體系中有些標準已經不適應目前的需要,應該對其進行修改。我國現行食品衛生標準的覆蓋面總體上達80%,但仍然有20% 的食品無國家標準及相應的檢驗方法, 有的食品種類的覆蓋率僅達50%。
最后,監管不到位。目前我國存在大量無照經營的小商鋪,而這些小商鋪的規模通常比較小,生產設備想對簡陋,原料進入門檻較低,在食品添加劑使用上存在許多漏洞,且衛生環境極差,很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由于這些小商鋪分布較廣,大部分是在農村,職能管理部門往往不重視,很多的食品小商鋪很難找得到,監管存在盲區。
三、保障我國食品安全的政策建議
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到我們每個人的利益,不論是國家還是個人都應為改善食品安全問題做出貢獻。
首先,應完善法律法規。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但是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存在某種交叉點或者是空白點,從而使食品安全問題存在隱患。其次,明確部門職能。我國雖然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但是質檢總局和農業部等部門也可以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管,這有可能會導致重復執法。因此應該對各部門進行分工,對食品的生產,加工,流通,銷售以及出口等環節進行把關。最后,對相關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修改,在制定標準時可以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以此來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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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食品檢驗 法律 安全 復檢
中圖分類號:TS20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336(2013)18-0075-02
近幾年來,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很多隱患,因此食品安全監督問題逐漸引起了社會群眾的重視,如何加強食品安全監督工作成為了我國長期以來不斷探索的話題。食品檢驗作為評價食品是否安全的重要手段,大大保障了人們的食品安全性。食品檢驗行為規范了現有的食品生產及經營活動,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食品檢驗行為在為人們生活帶來保障的同時,也存在一系列法律問題。
1 食品檢驗行為的一般流程
我國通過《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檢驗行為進行規定,其中包括三個方面。食品檢驗
機構的執業行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執法行為、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檢或委托檢驗及食品消費者和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的委托檢驗。接下來,筆者就食品檢驗行為的一般流程進行簡單的闡述。
1.1 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流程
1.1.1 食品檢驗機構接受檢驗委托、簽署合同
食品檢驗機構在接受各級機關與社會組織、企業、個人的食品檢驗委托的過程中,必須嚴格參照有關標準及程序執行,并與委托方簽署相關的檢驗合同,且合同中應根據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內容明確相關方的責任和義務。且所有檢驗委托合同應采用統一格式,并附有相關責任人的簽名及日期。
1.1.2 在檢驗報告中記入檢驗樣品品名
食品檢驗機構在收到食品檢驗委托之后,在檢驗報告中應附有檢驗委托方及檢驗被委托方的相關信息。除此之外,還應附有被檢測樣品的品名,品名代表被檢測樣品的相關屬性,但是并不代表樣品的來源。食品檢驗報告只能體現該樣品的檢驗項目及檢驗結果,并不能代表其他在委托合同中未提及到的項目。確保食品檢驗行為的合法性與公正性,食品檢驗機構有權利要求委托機構提供一定數量的盲樣,并將其體現在委托合同中,且一切行為均在不影響正常食品檢驗工作的前提下進行。
1.2 食品檢驗階段
在以上條件具備齊全之后,便進入正式的食品檢驗階段了。食品檢驗機構應參照相關的
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對委托方所提供的樣品進行全面檢測,并以書面方式提供檢驗結果,最后進行存檔保留工作。最后應說明的是,食品檢驗結果必須得到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承認之后,方可確定。
1.3 食品監管機構的檢驗流程
在通常情況下,食品監管機構對于食品的檢驗是按照以下流程進行的。首先,應購買抽
樣檢驗時使用的樣品。安全監督人員在進行樣品抽取時,必須嚴格按照所規定的抽樣流程進行,并明確其中所指定的抽樣計劃。由于抽樣檢驗時的樣品是通過購買而得來的,因此不能征收除購買費用以外的任何費用;
隨后,食品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應將所抽取到的樣品及時送交至具有食品檢驗資質的相關機構進行檢驗。食品檢驗機構在接收到樣品之后,應立即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機構所提交的檢驗要求,并按照食品安全檢驗方法中所規定的的檢驗方式,進行相關檢驗活動。在檢驗活動結束之后,向食品監督機構提交合法的檢驗結果;
最后,食品監督機構應將檢驗報告中的的檢驗結果如實轉告給被監督方。若被監督方對于檢驗結果存在任何異議,必須在收到檢驗報告開始的十日之內,向食品監督機構提交復檢申請書。食品監督機構視實際情況,對于被監督方所提交的復檢申請進行處理。
2 我國食品檢驗行為中的法律空缺
2.1 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行為中存在的法律空缺
2.1.1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否擁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中, 并沒有任何規定來保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駁回權利,也沒有明確規定他們對于檢驗結論提出異議及申請復檢的具體流程,僅僅在法規中規定若敏感食品的食品檢驗報告中具有陽性指標,應立即按照進行再次檢驗。在食品委托檢驗過程中,食品生產經營者是委托方,食品檢驗機構是被委托方,在現行的相關法規中,沒有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異議指定專門的程序,也沒有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是否有權利提出異議。如果委托方向食品檢驗機構提出復檢申請,食品檢驗機構有權利拒絕,因為沒有任何一部法規中規定其需要承擔復檢責任,這便是現行食品相關檢驗法律中所存在的問題。針對這個問題,可以考慮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增加相關規定。
2.1.2 食品生產經營者有權利提出法律訴訟
若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存在任何疑問或者異議,有權利向法院機構提出民事訴訟?!妒称钒踩ā分幸呀泴τ谶@一點進行了明確規定,對于任何被委托的食品檢驗行為,食品檢驗機構都是將其分配至獨立的檢測人員進行的。檢測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必須確保所出具的檢驗報告內容真實合法,不允許出現虛假、和捏造事實的情況。針對這一條件,可以確定的是,當被委托方的食品檢驗機構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內容履行相關義務,食品生產經營者有權提出相關訴訟,并從中獲取一定的賠償。
2.2 食品監督機構的檢驗行為中存在的法律空缺
2.2.1 快速檢測行為的法律約束
任何快速檢測行為都不能成為執法根據,但是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了,食品監督機構可以將快速檢測的結果告知生產經營生產者,并要求其針對快速檢測報告中存在的問題采取圍堵措施,并制定改善措施。除此之外,快速檢測行為不僅僅在內部范圍內生效,還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并作為一項行政命令進行執行。因此在快速檢測行為過程中一旦發生任何損害,受損人都有權利提出行政訴訟。
2.2.2 委托檢測及復檢方面的法律問題
在相關食品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檢驗機構所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爭議,有權利提出異議。而提出異議的唯一手段便是申請復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過復檢來駁回原有的檢驗報告。在申請復檢的同時,申請方必須適當說明申請理由及原因。在復檢原因被認可之后,應由申請人重新選擇檢驗機構,在選擇過程中應當注意,原有的檢驗機構不能再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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