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 id="ebnk9"></ol>
    1. 2023年許可證管理辦法【五篇】

      發布時間:2025-06-15 01:08:53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字號:

      緊急刪除:13882551937、13808266089服務時間:8:00~21:00承諾一小時內刪除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許可證管理辦法【五篇】,供大家參考。

      許可證管理辦法【五篇】

      許可證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浙江省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規范排污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污染物排放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且經依法核定排放量的;

      (二)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

      (三)排放規?;笄蒺B殖污水的;

      (四)向環境排放餐飲污水的;

      (五)運營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六)其他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

      第三條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條本省對排放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以及向錢塘江流域和太湖流域排放氨氮,依法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國家、省實行排放總量控制的污染物種類及實施地域范圍依法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核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法律、法規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核發的排污許可證,由有關人民政府委托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本行政區域的排污許可證;設區的市及其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核發市區的排污許可證;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燃煤發電企業的排污許可證,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六條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已通過環境保護竣工驗收(試生產、試運行項目除外);

      (二)有保證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和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和應急處理所需的設施、物資;

      (四)屬于重點排污單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監控設備;

      (五)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證明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七條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排污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試生產、試運行項目的排污許可證,其有效期不得超過試生產、試運行期限。

      法律、法規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排污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

      正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

      (三)有效期;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副本除載明前款規定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污染物排放的方式、時間、去向;

      (二)排污口地點和數量;

      (三)產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藝、設備;

      (四)污染物的處理方式和流程;

      (五)污染物排放的執行標準;

      (六)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應當載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削減數量和時限;

      (七)排污權交易情況;

      (八)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九條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或者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向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排污地點發生變化的;

      (二)因建設項目的規模和生產工藝改變等原因致使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數量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其他應當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情形。

      第十條因產業政策的重大調整或者污染物排放執行的標準、總量控制指標及環境功能區等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污許可事項進行調整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進行變更或者要求排污單位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

      第十一條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排污單位要求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提交的延續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排污許可證核發條件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辦理延續手續;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需要對排污許可事項進行調整的,應當同時對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進行變更或者要求排污單位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對不符合排污許可證核發條件的,應當不予延續,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不予延續:

      (一)生產工藝、設備、產品已被國家禁止或者淘汰的;

      (二)因環境功能區調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該區域排放原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的;

      (三)污染物排放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濃度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經限期整改后仍不能達標排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或者不予延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排污許可證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領。

      第十五條排污許可證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

      第十六條排污單位應當將排污許可證正本放置在辦公場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七條排污單位應當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自動監測監控、現場檢查、書面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事項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情況,建立排污許可證管理檔案。

      排污單位應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注銷排污許可證:

      (一)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終止生產經營的;

      (三)已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的;

      (四)排污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排污許可證核發和監督管理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限期補辦排污許可證,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依法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或者予以關閉。

      第二十五條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重新申領手續而繼續排污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排污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轉讓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排污單位有本辦法規定的違法情形的,按省有關規定將其納入企業信用信息記錄,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排污許可證核發及監督管理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排污單位取得的排污許可證在有效期屆滿前繼續有效;但因有關情況變化需要變更或者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條件新建項目的排污者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

      (二)有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措施;

      (三)有維持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和技術能力;設施委托運行的,運行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四)有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設施、裝備;

      (五)排放污染物滿足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要求;

      許可證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重慶市《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及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內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指導和監督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開展《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四條 按照《藥品管理法》第14條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含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之規定,第83條規定的情形的;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即必須有1名執業藥師,2名以上從業藥師或藥師。身體健康,能在職在崗,履行質量管理等職責。

      (四)企業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熟悉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所經營藥品的知識,無嚴重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行為記錄。

      (五)具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經營中藥飲片的必須建立中藥飲片庫。各庫區實行色標管理,并配置溫濕度監測儀。倉庫中具有適合藥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藥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六)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的條件;

      (七)具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的;

      (三)質量管理負責人必須為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從業藥師、藥師、醫師)。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過市級以上藥品監管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農村鄉鎮(含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應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醫學、化學、生物)中專以上學歷,并經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的業務人員。

      企業營業時間,質量負責人及處方藥審核人員應當在崗在職。

      (四)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五)在市(區)開辦藥品零售經營企業的,營業面積不小于80平方米;縣城藥品零售經營企業的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倉儲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鄉鎮村開辦藥品零售經營企業的,營業和倉儲面積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本辦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內容統一制定。特管藥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

      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生物制品;

      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化藥品。

      從事藥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藥或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的資格,并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八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5.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二)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妒芾硗ㄖ獣分凶⒚鞯娜掌跒槭芾砣掌?。

      (三)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查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質量負責人、驗收人員等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在原注冊單位工作的證明;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7.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五)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家局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4.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二)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妒芾硗ㄖ獣分凶⒚鞯娜掌跒槭芾砣掌?。

      (三)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4.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對申辦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受理部門應當聽取申辦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律規定舉行聽證。

      第十一條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應當將已經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予以公開,公眾有權進行查閱。

      對公開信息后發現企業在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過程中,有提供虛假文件、數據或其他欺騙行為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并依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新開辦的藥品批發企業或藥品零售企業,在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應向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

      第十三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是企業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法定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 《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與換發

      第十四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五條 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

      申請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許可事項變更的,由原發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藥品經營企業依法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后,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的有關變更手續。

      企業分立、合并、改變經營方式、跨原管轄地遷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必須出具上級法人簽署意見的變更申請書。

      第十七條 企業因違法經營已被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發證機關應暫停受理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

      第十八條 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登記事項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后,應由原發證機關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并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收回原《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變更后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的申辦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收回原證,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可限期3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注銷原《藥品經營許可證》。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根據藥品經營企業的申請,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應加強對《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倉庫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分支機構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企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倉儲條件變動情況;

      (三)藥品經營企業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在崗履行職責情況;

      (四)企業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五)發證機關需要審查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發證機關可以要求持證企業報送《藥品經營許可證》相關材料,通過核查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職責;

      (二)發證機關可以對持證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1.上一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2.上一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較多的企業;

      3.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4.發證機關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企業。

      《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當年,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工作可一并進行。

      第二十四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經營企業,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進行整改。對違反《藥品管理法》第16條規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發證機關依法對藥品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有關監督檢查記錄?,F場檢查發現有重大違法違規現象,發證機關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二)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四)不可抗力導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的;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應建立《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監督檢查、變更等方面的工作檔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將《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發證、變更等情況報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因變更、換證、吊銷、繳銷等原因收回、作廢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應建檔保存5年。

      第二十九條 企業遺失《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發證機關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按原核準事項補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發證機關吊銷或者注銷、繳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正本應置于企業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姓名、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藥品經營許可證》證號、流水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項?!端幤方洜I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編號方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三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標準

      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查表擬辦企業名稱:申請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門: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說 明

      1. 申請人完成企業籌建工作后,填寫封面和表1,報開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

      2. 填寫內容應準確、完整,不得涂改。

      3. 報送申請書及其他申請材料時,按有關欄目填寫執業藥師或專業技術職稱和學歷的情況,應附有執業藥師注冊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學歷證書的復印件。

      4. 其他申請材料,應統一使用A4紙,標明目錄及頁碼并裝訂成冊。

      5.申請人填報本表時應附如下申報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2)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3)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許可證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

      隨著土地管理事業的發展,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相繼開展了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包括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建設用地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等方面的土地勘測工作,土地勘測不僅是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涉及面廣的工作,而且是一項需要組織土地勘測事業機構和社會各有關測繪力量共同參加的工作。為加強對土地勘測工作的統一管理,保證土地勘測成果質量,使之滿足土地管理的要求,特制定并印發《土地勘測許可證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土地勘測許可證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土地勘測工作的管理,提高土地勘測成果質量,使之滿足土地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凡承擔土地勘測工作的單位,必須申請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土地勘測許可證,方可實施作業。

      二、土地勘測許可證的實施,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組織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發證和監督管理。

      三、勘測單位向當地省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勘測許可證時,要提交《土地勘測資格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審批單位接到申請審批表后,應在三個月內進行資格審查,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核發土地勘測許可證。

        1、土地勘測成果達到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頒布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土地分等定級規程》規定的標準。

        2、具備從事土地勘測工作的專業隊伍和技術人員。

        3、具備必要的勘測儀器和勘測手段。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要不定期地對具有土地勘測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復查,如發現不符合標準的,注銷其許可證。

      五、審批土地勘測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系統內外,一視同仁,一個標準,實事求是,秉公辦事,做好土地勘測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六、《土地勘測許可證》和《土地勘測資格申請審批表》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印制。

      七、土地勘測許可證不得轉讓,違者注銷其許可證,并追究其責任。

      許可證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零售許可證;
      行政執法;
      合理化管理

      我國對煙草的生產經營實施專賣管理,煙草行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授權,并依照一系列法律法規的法定權限和程序對煙草的生產、流轉與經營的整個過程進行行政管理,從而達到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的根本目的,其中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是專賣專營權的體現,這意味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工作應遵循行政執法的各項基本原則,其中如何更好體現出合理性原則是本文探討的主題。

      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化管理的含義與重要意義

      本文所提出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化管理是指,煙草部門依法定職權和流程在對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辦、審批、發放和后續管理等一系列行為進行管理的同時,還要注重合理性原則的體現,從而使自身的執法行為兼具合理性,使執法行為和管理結果符合法理、道理和情理,實現合理化管理。這是我們立足于管理現實的需要,對卷煙市場的有效管理和煙草行業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1、合理化管理體現出了行政法律的公平正義性

      任何法律法規都是以公平正義的有效實現為立法基礎和最高目標的,但源于法律制定的固化性、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必然會使成文的法律在遇到某些具體糾紛時無法實現絕對意義的公平正義,使之可能與實際情況產生矛盾。此時,合理性原則將更好的結合法律規范與實際需求,在不違背禁止性原則的前提下,更好的實現立法目標。

      2、合理化管理凸顯了依法行政的實際意義

      我們的行政執法行為是一種管理行為,更是一種法律賦予我們執法者的職權,對于煙草行業這個特殊的主體來說,因為國家的特定制度和法律,我們分飾著"管理者"和"服務者"這兩個完全不同的角色,這就使我們依法行政的同時,也要重視對象的實際情況,部分滿足其現實合理性要求。

      3、合理化管理更加有利于行政執法管理雙方利益的滿足

      對于執法方來說,合理化管理既實現了依法行政,又使行政管理的行為、決定和結果與現實問題、需要相結合,是實事求是的體現,使得執法流程更加順暢,結果和決定更好的被接受和落實;
      對于被管理者來說,合理化管理則能夠實現其合法合理的訴求,滿足其部分利益需要,實現雙贏。

      根據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行為的主要性質來看,我們可以將其分為兩個基本階段,本文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辦、審批直至發放這一完整的行政許可行為稱為"前"一階段,而對零售許可證發放后的延續、停業、復業、歇業等一系列典型管理行為稱為"后"一階段。

      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前"合理化管理

      對于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前"一階段如何實現合理化管理,我們應特別注重兩個方面,一個是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辦的核心條件--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即合理布局條件規定要切實體現合理性;
      另一個是對零售許可證"前"階段整個流程的合理性體現和合理化管理。

      首先讓我們認真梳理一下法定新辦證的條件要求,《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已經對零售許可證的新辦條件有明確的規定,其中第三款"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是其核心內容;
      《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制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時,應當根據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在舉行聽證后確定零售點的合理布局。"關于合理布局規定,法律給出了框架性的要求,但具體形式和標準如何則是由各地自己來制定,這就是合理化體現的重要環節,只要是科學合理的,無論何種形式標準都是可以的,這給予了管理主體相當大的自主空間??傮w來看,對于合理布局,主要分為總量控制標準和米數限制標準這兩種條件,也有將二者有效結合的形式。

      在具體辦證流程來看,我們也可以從很多細節入手進行合理化管理和變革。如,對辦證申請人申請資格進行嚴格審查,無極特殊情況下,對不具備資格的人要告知其原因,對確有困難無法到場的,要有書面委托證明,在能充分說明原因的情況下,為其辦理受理;
      認真做好發證培訓工作,培訓工作工有培訓教材,通過直觀方式,對新增零售戶進行面對面的講解,保證培訓效果;
      建立健全零售戶檔案,對每一份準予行政許可的卷宗都要單獨建檔,并由專人進行檔案管理,對不予行政許可卷宗要單獨進行存放,建立無證戶檔案,為基層單位查詢無證戶提供便利條件。這些都以小見大的體現出零售許可證科學、合理的管理水平。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合理化管理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合理化管理是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發證機關對轄區內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許可證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進行的監督檢查和合理措施,法律主要規定了對零售許可證的延續、撤銷、停業、歇業、復業等管理方式和手段。從具體問題來看,可以有以下幾方面:

      1、零售戶的持證經營情況

      針對持證零售戶非正常經營情況,主要有兩種:一是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無能力或其它原因導致持證主體無法進行經營活動;
      二是零售戶將購進的卷煙移至別處進行經營,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虛擬戶"。判定此種類型問題我省主要有兩個基本方法,即:通過全省煙草專賣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內部監管模塊來判定其是否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后滿六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或通過走訪調查及取證判定其是否屬私自停業。如果通過調查取證認定持證主體發生以上兩種問題,第一種我們可以依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后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視同歇業;
      第二種因持證主體經營地址發生變化與原申請的經營場所信息不符,可以依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一款之規定予以強制停業處理。對上述情形,合理化管理可先以警告等方式糾正其不法行為,先以柔性執法為基礎,如再有此種情形出現,則應以合法原則為主,堅決以法定方式嚴厲糾正其行為。

      2、亮證經營情況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應當將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正本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這種問題相對容易解決,為了體現煙草行業以人為本的宗旨,在走訪過程中,發現此類問題后,我們執法人員一般均會主動幫助持證主體將許可證懸掛或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以良好的溝通方式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幫助,這正是合理化管理的應有之義。

      3、原登記、核定項目與實際是否相符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二款規定,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持證主體的名稱或者字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方式等重要事項,是否與煙草專賣許可證登記事項相符合,如發現不相符的,應當以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固定,執法人員應先責令其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給予當事人一次改正的機會,如其拒絕變更登記的,則應當取消其經營資格,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4、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問題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應當在該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第三十四條: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因生產經營能力、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不予延續。對于零售許可證的延續,相當多的地市級辦證主體在大量換發許可證前,均有公告或通知等提示服務,以合理有效的提示方式,如果經過系統篩選及日常走訪調查,發現確實過期的,依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一款之規定,注銷其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四、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化管理的措施建議

      1、提高認識,深入探究合理化管理

      各級部門要真正重視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化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對專賣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使其認識到合理化管理在豐富市場管理手段、提高市場監管力度、強化管理效果上的重要作用。要解決好"后"合理化管理的缺位和不到位的問題,提高行政許可的管理水平,進一步改變管理方式,不斷完善監督檢查機制。

      2、完善制度,真正固化合理化管理

      基層專賣管理部門要善用法律法規,固化合理化管理,使之形成體系,落到紙面,用到實處。在《行政許可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中深入發掘探索實施零售許可證合理化管理的政策措施,同時總結研究成果,根據本地區實踐經驗出臺的綜合性管理制度,規范各項管理措施的適用條件、幅度標準和處理程序,最終形成行政處罰與管理措施之間、不同管理措施之間分層次、相互銜接的綜合管理制度體系。

      3、強化協作,不斷推動合理化管理。

      一是加強同營銷、物流部門的協同,將許可證的管理與卷煙營銷服務有機結合。通過客戶經理以及送貨人員每天的服務,加強對許可證后續監管,如發現等情況及時專賣管理部門進行反饋。二是協同內管部門,將許可證的管理與內部監管相結合,防止內部人員違規操作而帶來的證件管理不到位問題,要把持證戶的管理列入長效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問題。三是加強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協作,搭建暢通的信息溝通平臺,實現煙草專賣行政主管與當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對接。

      4、注重檢查,廣泛運用合理化管理

      目前專賣部門對于許可證的監督檢查方式多為現場檢查,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書面檢查也是對持證人的監督檢查的重要方式,如可以推行零售許可證的年檢制度。按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許可證可以實行年檢制度。

      總之,在進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化管理的過程中,還會出現種種難題和困難,工作難度會不斷加大,我們要認真分析研究,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如何進一步做好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合理化管理,建立健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化管理的長效機制,為卷煙上水平奠定堅實的管理基礎。

      參考文獻:

      [1]陳曉晟.零售許可證后續管理需強化[J].東方煙草報,2011,(10).

      [2]許新紅.論煙草專賣零售行政許可的問題及對策[C].中國煙草學會2008年會會議論文集,2008.

      [3]曾杰.煙草零售合理化布局規定效力是否延及三維立體空間[J].重慶與世界,2011,(12).

      許可證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頒布實施3年來,對規范煤礦安全生產條件,提高煤礦抗災能力,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保障煤礦安全生產起到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條例》、《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和《實施辦法》等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法規和規定,貫徹國務院安委會第五次全體會議有關煤礦證照管理“既要嚴格許可,又要方便企業”的要求,切實管理好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條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條件。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符合下列條件的煤礦,經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其具體要求是:

      (1)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存在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的行為;
      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

      (2)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特別規定》規定的十五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礦井按規定裝備瓦斯抽放系統和安全監控系統,未因降低安全生產條件而被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3)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
      嚴格執行,并未違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監察指令;
      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

      (4)未發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

      2.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條件的煤礦企業,可不進行安全評價,并按下列程序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1)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煤礦企業應依照《實施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三條和本通知規定,按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以下簡稱《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行制定)逐項進行自查。

      (2)煤礦企業按規定格式填寫《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書》(以下簡稱《直接延期申請書》,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見附件1),連同《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報煤礦(井)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3)煤礦(井)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進行復核,并在20個工作日內在《直接延期申請書》上簽署復核意見。

      (4)經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復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個工作日內,由煤礦企業或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直接延期申請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5)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直接延期手續;
      對不同意直接延期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有關要求

      投資經營煤礦的企業,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及不符合上述條件要求的煤礦(井),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

      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煤礦企業在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重新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頒證申請,由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按照《條例》、《實施辦法》、國家及地方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審理。

      二、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延期有關問題的處理要求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延期應與國家及相關部門新頒布的法規和要求銜接

      在《條例》和《實施辦法》頒布實施后,國家出臺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規,相關部門和地方依法作出的對于涉及煤礦安全許可的相關規定,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結合轄區的實際情況一并予以考慮。

      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按照《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其中采礦許可證應提供復制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查驗原件。

      (二)規范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按《實施辦法》法定的3年有效期辦理。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現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待煤礦(井)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延期后,發還其暫扣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煤礦企業必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按照《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煤礦都必須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凡投資經營煤礦的企業,都必須依法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中央企業申請領取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
      ?。ㄗ灾螀^、直轄市)管理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和投資經營煤礦的其他企業,以及跨省區投資開辦煤礦的企業,應向企業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申請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

      與煤共(伴)生的礦山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嚴格執行《關于與煤共(伴)生的礦山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管一函〔2006〕287號)的規定,與煤共(伴)生的礦山,若以煤炭為主采礦種,應當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申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再另行申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明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的相關登記內容

      煤礦企業需要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登記的主要負責人時,可持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和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或聘書),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煤礦(井)企業性質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登記內容時,應持變更過登記內容的工商營業執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五)嚴格礦井生產能力(規模)的認定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其礦井生產能力(規模)應以省級及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核定的生產能力(規模)為準。

      (六)嚴格執行勞動定員標準

      嚴格執行《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規范企業勞動定員管理的若干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216號)的要求,將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作為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延期的條件。煤礦企業必須制定并嚴格落實勞動定員標準,健全完善有關勞動定員工作制度,嚴格控制入井人數。國有重點煤礦原則上每個采區同時作業的采、掘人員每小班不得超過100人,特殊情況確需增加采區作業人數的,煤礦企業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國有地方煤礦和鄉鎮煤礦應嚴格執行?。▍^、市)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勞動定員標準。

      (七)新修訂部分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文書

      在原9種頒證文書的基礎上,新增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書》;
      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頒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通知書》3種文書進行了適當修改,增加了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詳見附件1)。其余6種頒證文書仍繼續使用。

      三、關于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統計報告制度

      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將前半年、上年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安全生產許可證統計管理報表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內容包括:頒證情況;
      監管、監察情況;
      存在問題和建議意見等。安全生產許可證統計管理報表包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情況匯總表和明細表。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安全生產許可證統計管理報表采用電子文檔上報(具體格式及說明見附件2)。

      (二)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信息通報

      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和溝通,建立定期通報、例會等制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或因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部門規定或受到行政處罰,被吊銷、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他證照頒發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煤礦企業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国产另类无码专区|日本教师强伦姧在线观|看纯日姘一级毛片|91久久夜色精品国产按摩|337p日本欧洲亚洲大胆精

      <ol id="ebnk9"></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