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幼患先天性心臟病,多年來一直四處求醫,靠藥物控制病情,維持生命。20xx年x月份以來,經??人?,痰中帶血,并伴有胸悶,胸脹和肝臟隱隱作痛等癥狀,經醫院檢查為心臟肥大,肝腫大和肺水腫等病癥,幾個月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大病醫療救助申請書【五篇】,供大家參考。
大病醫療救助申請書范文第1篇
大病臨時救助申請2021
xx縣民政部門:
我叫xx,男,漢族,現年xx歲,xx縣人,現居住于xx縣xxx村。
我自幼患先天性心臟病,多年來一直四處求醫,靠藥物控制病情,維持生命。20xx年x月份以來,經??人?,痰中帶血,并伴有胸悶,胸脹和肝臟隱隱作痛等癥狀,經醫院檢查為心臟肥大,肝腫大和肺水腫等病癥,幾個月以來,先后到梁河縣醫院和德宏州醫院住院治療,病情時好時壞,極不穩定,由于不能支付昂貴的醫藥費,只能出院回家通過農村簡單的中藥治療。
醫生建議,中藥治療非長久之計,只有通過手術治療才能痊愈,但估計要用十多萬元的手術費和由此而產生的其他費用,這對于一個農村家庭來說無疑是一個天文數字,加之前期已用去檢查治療費7萬多元,已是負債累累,為了幫我治病,年邁的父母親長期在外打工,節衣縮食,然而攢下的錢與昂貴的醫藥費相比同樣是杯水車薪。
鑒于上述情況,為早日湊齊醫藥費進行手術以延續生命,特懇請民政局給予幫助!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大病臨時救助申請2021
xx街道(社區):
我叫,男(女)xx年xx月出生。原系x公司職工,xx年xx月退休后移交到xx街道xx社區。xx年xx月患尿毒癥,每周透析xx次,愛人、子女工作生活情況(略),由于尿毒癥需要長期透析,家庭生活因病致貧,現申請大病救助。
如下是一個下崗職工在縣政府官網咨詢“有大病如何申請困難補助”的民政局的回復:
根據我縣城鄉醫療救助文件規定,低保對象可申請醫療救助。
一、救助標準為:按個人自付部分的30%給予救助。
二、申請和審批程序:
1、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鄉醫療救助申請表》,并提供本人戶口,身份證及相關證件,并提交醫院正式醫療收費收據,疾病證明等相關資料;
2、送交居委會評議;
3、街道辦審核;
4、縣民政部門審批
大病臨時救助申請2021
尊敬的xx鄉民政府民政辦領導:
您好!
本人xx,女,漢族,現年xx歲,家庭其他成員4人。家住xx鄉xx村委xxx村。
本人20xx年因患直腸癌,在xx縣兩江醫院住院檢查,20xx年、20xx年在xx市醫學附屬醫院進行檢查、手術,化療等治療。具體醫療費用開支如下:
首先,20xx年在xx縣兩江醫院醫住院檢查藥費共用去5000多元。
其次,20xx年在xx市醫學附屬醫院進行檢查、手術等醫藥費共用去60000多元。20xx年化療6次共用去70000多。20xx年化療2次共用去20000多元。
20xx年12月至20xx年8月,共計醫療費用170000多元。其中除去報銷的農村醫療合作費40000元左右。自己出資70000元,親友借資100000多元。
因本人家庭經濟收入非常困難,無力承擔本次治病的昂貴的醫藥費用。其中大部分的治療費用都是從五親六戚和朋友中借款籌備治療的。20xx年7月,因本人無法承擔這樣的大病醫療費用,不得不向醫院申請出院回家進行保守治療。
現本人已經欠下了重重債務。其中還有后期的化療治療,還有第二次手術,也就還有更加多的醫藥費用支出。
因此,本人特向xx人民政府民政辦申請大病醫療救助申請,請縣鄉民政辦能夠考慮到我家的實際情況,能給予一定的民政資助金為盼!本人及全家老小向鄉民政組織致謝,感激不盡!
此敬
敬禮 !
大病醫療救助申請書范文第2篇
一、救助原則
(一)救助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二)屬地管理、動態操作、規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顚S?、量入為出的原則。
二、救助對象
具有本縣戶口,并符合以下條件的城鄉居民,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
(一)農牧區五保對象;
(二)城鄉低保戶;
(三)城鄉傷殘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傷殘民兵及其配偶,革命烈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在鄉老復員軍人遺屬等特殊優撫對象;
(四)城市低保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城市低保對象中,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家庭成員;
(五)未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患重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難群眾;
(六)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三、救助方式
(一)農牧區新型合作醫療自籌部分;
(二)大病醫療救助。
四、救助標準
(一)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城市低保戶、城市“三無”人員、困難優撫對象參加農牧區新型合作醫療個人承擔部分由民政局全額救助。
(二)救助對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的,其當年度(公歷1月1日-12月31日)住院醫療費用(參加新型合作醫療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經合管辦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過高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給予適當救助,救助標準按住院醫療費用發票10%的比例給予救助,但救助金額每人每年累計不超過3000元。
(三)農村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城市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實行基本門診就醫補助,基本門診就醫每人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600元。
五、救助程序
(一)參加農牧區新型合作醫療救助程序
根據《奇臺縣農牧區新型合作醫療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各村委會、社區在每年第四季度對本村組(社區)需民政資助參加合作醫療對象進行詳細入戶調查摸底、登記造冊,經村(居)民代表會議評議同意,上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并在當年11月20日前將需民政資助參加合作醫療對象花名冊報民政局,經民政局審查、縣農牧區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由各鄉鎮分類辦理救助對象參加合作醫療的相關手續。
(二)大病醫療救助相關材料和程序
1.申請大病醫療救助須提交以下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加蓋村委會或社區公章);
(2)被救助人戶口簿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1份;
(3)被救助人住院醫療費用發票原件及復印件、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補償表,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用票據;
(4)享受門診就醫補助的人員需持門診就醫發票原件和申請救助書面報告;
(5)村委會或社區調查填寫的《城鄉困難群眾大病醫療救助申請調查審批表》1份。
2.救助程序
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按照個人申請、村(社區居)委會調查評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民政局審批,并實行層層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1)申請。申請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村(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村(社區居)委員會在受理申請人申請后,須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和評議。經評議,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張榜公布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并由申請人填寫《城鄉困難群眾大病醫療救助申請調查審批表》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村(社區居)委會上報的申請審批材料后,須進行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及相關材料報縣民政局審批。
(3)公示。經批準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社區居)委會要分別在政務公開欄張榜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5天。群眾有異議的,由縣民政局調查核實,確實不符合條件的,要取消其救助資格。
(4)審批??h民政局接到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申請、審批材料后,需進行復審,并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批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家庭(對象)核準其享受大病醫療救助的金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回相關材料。
(5)建立檔案。城市醫療救助工作檔案實行三級管理,村(社區)、鄉鎮、縣民政局建立檔案,并按年度裝訂歸檔。
六、不屬于醫療救助的范圍
(一)因自殺、自殘、打架斗毆、酗酒、吸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因交通、醫療事故以及其它賠付人應支付的費用;
(三)因器官移植、鑲牙、整容、矯形、配鏡以及保健、康復等發生的費用;
(四)不如實提供各項申請手續、弄虛作假者;
(五)跨年度累計的費用。
七、救助資金來源和管理
(一)資金來源
1.上級財政撥付的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
2.縣財政預算配套資金;
3.按規定可用于城鄉醫療救助的其它資金。
(二)資金管理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局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縣財政局、民政局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帳管理,用于辦理資金的繳存、撥付業務;
民政局開設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基金銀行專戶,用于核算資金的繳存、支付(發放)業務。
八、管理監督
(一)民政局是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管理和救助資金的發放、使用等工作。要認真履行職責,掌握情況,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度,嚴格執行政策,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二)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按時足額撥付、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發生。
(三)衛生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水平,督促縣合管辦與民政局做好相關工作的銜接。
九、組織機構
成立奇臺縣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工作領導機構,其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縣長
大病醫療救助申請書范文第3篇
一、醫療救助對象范圍
(一)已領取《五保供養證書》的農村五保戶。
(二)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員。
二、醫療救助的形式和標準
(一)對已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區縣,由醫療救助基金負擔救助對象參加當地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享受合作醫療待遇。
(二)對因患大病、重病經當地合作醫療補助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當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0%并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申請對超過部分給予醫療救助。全年醫療救助額度累計不超過5000元。
(三)對尚未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區縣,救助對象因患特殊病種(按大病統籌規定的病種)個人負擔費用難以承擔并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全年對超過當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0%以上的可申請醫療救助。全年醫療救助額度累計不超過1萬元。
(四)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三、定點醫院和就醫方式
(一)由農村合作醫療定點的衛生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救助服務,或由有農業的區和各縣人民政府確定1至2所醫院提供醫療救助服務。
(二)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指定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規定范圍內,按照合作醫療或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并給予一定的優惠或減免。
(三)遇到疑難重癥需轉到非指定醫療衛生機構就診時,要按當地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四)承擔醫療救助服務的指定醫療衛生機構要完善并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
四、醫療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醫療救助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由申請人(戶主)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如實提供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參加合作醫療按規定領取的合作醫療補助憑證、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等,經村委會和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同意并公示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無誤后,簽署意見上報所在區縣民政局審批。
(三)區縣民政部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并及時簽署審批意見。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家庭核準其享受醫療救助金并及時將醫療救助金撥付鄉鎮人民政府,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區縣民政局已批準申請人的醫療救助金,鄉鎮人民政府要及時發放。
五、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有農業的區和各縣要建立醫療救助基金,并通過市和區縣財政撥款及社會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籌集。
(一)市財政每年按醫療救助對象人均200元的標準補貼給有農業的區和各縣,區縣財政每年年初根據本級民政部門提供的上年度醫療救助人數和所需資金,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匹配資金,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二)市和區縣財政可從社會福利留成或返還的公益金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資金用于農村醫療救助。
(三)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非定向捐贈或捐助的30%資金用于農村醫療救助。
(四)醫療救助基金要納入各級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專項管理、??顚S?。
六、關于醫療救助制度的組織與實施
有農業的區和各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一)有農業的區和各縣人民政府要依據本暫行辦法,制定本區縣農村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備案。
(二)農村醫療救助在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管理。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調查研究,掌握情況,建章立制,完善程序,搞好醫療救助的組織實施與部門協調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施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三)區縣財政部門要根據同級民政部門報送的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至區縣民政局醫療救助專用賬戶。
(四)衛生部門要加強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五)財政、審計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實施財務監管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支出渠道暢通,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的發生。
大病醫療救助申請書范文第4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市內各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千山風景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城鎮)居民。
第三條市社會保障領導小組設立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室,負責全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室成員由市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有關業務處室負責人和醫療專家組成。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擔。
第四條市民政局負責全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的管理工作,區民政局負責本地區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審批和救助金發放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核定、管理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監督指定的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開展重大疾病病種鑒定和救治工作,并落實各項醫療優惠措施;
審計和監察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工作進行審計和監督。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審核工作。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的城鎮居民,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請醫療救助:
(一)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并進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二)惡性腫瘤;
(三)再生障礙性貧血;
(四)慢性重癥肝炎及并發癥;
(五)高危孕婦住院分娩的。
第六條患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必須到指定醫院就醫,在非指定醫院就醫或未經區民政部門批準到本市以外醫院治療發生的醫藥費用,不列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七條指定醫院應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提供治療。凡不屬于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藥物、藥械和治療、檢查費用,不列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八條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城鎮居民,全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額不超過4000元;
醫療救助標準按照個人當年應承擔的醫藥費部分(扣除單位報銷、保險賠付、社會捐贈)的40%予以救助。
第九條申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者,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戶籍證明及本人身份證;
(二)市政府指定醫院的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及必要的病歷材料;
(三)有關單位報銷醫療費用憑證;
(四)商業保險的賠付證明;
(五)社會捐助情況證明。
第十條個人實際自付醫療費用累計到1000元以上的,申請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時,由本人或戶主持有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填寫《*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提出審核意見,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區民政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辦理批準手續,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年內個人實際自付醫療費用累計不到1000元,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在年底前支付醫療救助金。
長期(1年以上)不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城市特困居民,持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證明,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符合條件經批準后,由長期居住地民政部門予以救助。
第十一條區民政部門根據已經批準的醫療救助資金數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相關證明材料由區民政部門歸檔管理,并按要求錄入低保信息網絡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以現金形式支付,由區民政部門負責發放。
第十三條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所需資金,采取政府出資為主與社會捐助相結合的方式籌集。政府出資部分由市、區兩級財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十四條鼓勵社會各界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捐贈資金和提供物資幫助,捐贈的款物由民政部門統一接收,全部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第十五條市、區民政部門每年年初應根據城市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的狀況,編制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年度資金需求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和實際救助需要及時核撥資金。
第十六條市、區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和管理。財政部門要建立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實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顚S?,結余資金轉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七條各區民政部門每季度末要將本地區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的人數和資金支出情況,報告同級財政和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辦公室。
第十八條各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為特困居民提供以下優惠:
1、特困居民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本人身份證就診,免收掛號費、診查費;
減免20%的檢查費;
住院治療的,減免20%的床位費。
2、特困居民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本人身份證免收其子女脊髓灰質炎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白百破疫苗和免疫疫苗接種勞務費。
3、婦幼保健機構對持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本人身份證的婦女孕期保健,免收產前檢查費。
因工傷、交通、酗酒和等引發事故致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減免范圍。
第十九條市民政、財政、衛生、審計和監察部門,定期開展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不列、虛列或擠占、挪用救助金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條對騙取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的,由區民政部門負責追回被騙資金,并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民政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審大疾病醫療救助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予以批準并支付救助金。對刁難申請人或、弄虛作假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二條指定醫院及其醫務人員要如實出具有關醫療證明,如有出假證或在診斷、治療、處方等醫療環節弄虛作假的,由衛生部門嚴肅查處。
第二十三條海城市、臺安縣和岫巖縣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
大病醫療救助申請書范文第5篇
第二條醫療救助原則
1.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宗旨;
2.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3.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4.堅持醫療救助水平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5.堅持醫療救助與其他保障制度相銜接。
第三條成立xx縣醫療救助領導小組,由縣政府領導和民政局、衛生局、財政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審計局、監察局、總工會、殘聯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具體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醫療救助范圍和對象
1.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2.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
3.精神病人;
4.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人員患重、大病,經各類醫療保險報銷后,家庭經濟仍十分困難的;
5.見義勇為受到身體傷害而又無醫療保障的當事人;
6.無身份證明、無法確認戶籍所在地和家庭住址、無法確認雇主的外地打工人員、流浪乞討人員等在xx發生意外傷害或生命垂危需緊急搶救者;
7.凡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對象原則上應先參保;
8.縣政府確定的其他應救助人員。
第五條醫療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醫療費,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
1.違法或犯罪;
2.自殺或自殘;
3.因酗酒、打架斗毆等導致傷害的;
4.蓄意違章;
5.因交通、工傷、醫療事故以及其他賠付人應予賠償的醫療費用;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醫療救助標準
1.醫療救助金以百元為單位,救助的最高額度每人每年不超過人民幣30000元。屬于特殊情況,在社會上影響較大的,經領導小組批準,可視情提高救助標準。
2.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其當年度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認定范圍內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扣除各類補助、報銷和經濟賠償部分后,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根據自負金額按不同對象分類救助。
第一類:農村五保戶和城鎮三無對象。實行零起點救助,集中供養對象按自負額100%救助,分散供養對象按自負額80%救助。
第二類: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該類對象醫療費用自負2000元以上可申請救助,自負額在2001元至10000元之間按35%救助,10001元至20000元之間按40%救助,20001元至35000元之間按45%救助,35001元至50000元之間按50%,50001元以上按60%救助。
第三類: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住院醫治,入院后可憑醫院證明先行救助2000元,出院后再按貧困狀況及自負金額視情救助30-50%。
第四類:其他對象。除上述三類對象以外的其他農村人員年累計醫療費自負15000元以上可申請救助,15000元至50000元之間部分按20%救助,50000元以上部分按30%救助。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人員自負30000元以上可申請救助,30000元至80000元之間部分按20%救助,80000元以上部分按30%救助。
3.對白血病、尿毒癥等治愈難度大、醫療周期長、醫療費用高的特殊病種病人,在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后仍存在特別困難的,每年根據救助資金結余情況,由醫療救助領導小組會議討論決定,酌情給予再次救助。
第七條醫療救助的申請和審批
1.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對象或受委托人提出醫療救助書面申請,如實填寫《xx縣醫療救助申請表》,經鎮(鄉)人民政府及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或單位及縣醫保辦審核后報縣醫療救助辦公室,由醫療救助辦公室審核后返回鎮(鄉)村(居)委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實施救助。
2.救助對象或受委托人申請醫療救助時,應同時提供以下材料:書面申請書、當事人身份證(或戶口本)、醫藥費用清單和發票、病史材料和醫療診斷書。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同時要提供《合作醫療證》和醫藥費報銷單據。
3.年救助額度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縣醫療救助辦公室按規定審批,10000元以上的由縣醫療救助辦公室審核后報縣醫療救助領導小組組長簽批。
第八條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
1.縣財政每年按照人均7元以上安排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并根據省里相關規定逐年提高,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2.縣慈善總會每年安排10萬元;
3.上級財政補助的資金;
4.社會各界的捐贈與贊助;
5.其他途徑籌集的資金;
6.救助資金利息收入。
第九條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
醫療救助資金(不包括縣慈善總會安排的款項)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戶管理,單獨核算,??顚S???h慈善總會安排的資金,由縣醫療救助辦公室提出救助建議名單和金額,縣慈善總會予以直接救助。
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接受縣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醫療救助工作的職責和分工
1.縣民政局負責組織實施醫療救助工作,承擔辦理、調查
核實、審批等事務。
2.縣財政局負責落實醫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根據審核確定的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3.縣衛生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之間的政策和工作上的銜接,協助做好醫療救助工作。加強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降低醫療成本,為救助對象提供優質服務。有關醫療經辦機構要協助做好救助對象醫療費用的審核。
4.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之間在政策和工作上的銜接,協助做好醫療救助工作。加強城鎮醫療保險的管理,積極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
5.縣審計局和監察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
6.各鎮(鄉)人民政府負責社會醫療救助的受理、初審、申報等工作,并做好救助資金的及時發放。
7.縣殘聯、總工會、慈善總會等社會團體要大力幫助籌措醫療救助資金,支持醫療救助工作,發揮社會救助的強大優勢。
8.縣醫療救助領導小組成員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一是通報當年醫療救助情況;
二是研究確定特殊病種二次救助;
三是研究醫療救助政策的調整與完善。
第十一條相關責任
救助對象以隱瞞、造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醫療救助待遇的,一經發現,審批機關應給予批評教育,并追回其冒領的救助金。
領導小組成員及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1.、,擅自改變救助范圍的;
2.貪污、挪用、扣壓救助金及利息或收取賄賂的;
3.出具虛假證明,騙取醫療救助金的;
4.其他違紀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