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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檢察抗訴申請書

      發布時間:2025-06-16 12:57:21   來源:申請書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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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檢察抗訴申請書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二審審判決程序違法。

        原二審法院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將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是嚴重違法的。根據《x 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是房產部門行使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權,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審判庭無權作出申請人將房屋轉讓并過戶的行為認定無效。也就是說本案作為離婚之訴人民法院不應該對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進行審理。更不能錯誤的認定轉讓無效,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請人連某單位的福利房,當時單位照顧職工由單位拿 15000 元,職工拿 22300元,產權就歸為私有。盡管 22300 元錢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婚后交的房款,但這個房子不應都算做夫妻共同財產,最起碼單位拿的 15000 元是連某自己的。

        二、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二審庭審時,被申請人將其父親的房產證(正房,63 多

       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權證書向法庭出示,其認為添附的房屋都應該歸其父親所有,一審法院也是基于這個原因判給其父親的。但事實是,1997 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結婚在被上訴人其父親的正房內居住,1998 年申請人[連某娘家出錢并找人在被申請人其父親的土地上建了兩間小房(10 多平方米和 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居住至今。根據《x 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原一、二審兩級法院沒有認真核查事實,僅以此兩間小房在其父親的土地上建筑就認定是其父親的財產,顯然是不對的。兩間小房雖然依附于被申請人其父親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證明這個房子就是其父親蓋的,更不能證明就歸其父親所有。這兩間小房應評估作價,評估的價款作為夫妻共同所有來進行分割。

        三、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財產分割不僅違反法律且顯失公平。

        《x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判決。”而原一、二審判決完全是傾向男方而沒有照顧女方。

        首先,二審判決處分給被申請人(男方)的位于鐵東區三B 小區 2 號樓 4 單元 1 樓右門 62.29 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要遠

       高于終審判決分給申請人(女方)的位于鐵西區 C 委 6 組北河小區 2 號樓 5 單元 7 樓(頂層),建筑面積 62.20 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權歸小彤所有。

        其次,雙方位于鐵東區一 A 小區 6 號樓 5 單元 1 樓左門46.72 平方米,于 2003 年購買算裝修共花費 5200 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x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一審法院沒有按照上述規定來判決該房屋,而是直接把該房屋分給原告(男方),原告給被告(女方)該房屋的一半房價款及裝修款即 26000 元,原二審法院竟然維持了該判決,此判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試想若法院能這樣判決的話,那第一處房產單位的福利房歸申請人連某所有,由連某支付被申請人 22300 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審判決違背了婚姻法中照顧生活困難一方的規定。被申請人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申請人精神分裂住院 42 天,住院期間被申請人不聞不問,住院治療費用都是從申請人親屬手中借的,共花費 7000 多元。在庭審時申

       請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應是共同債務,但二審法院都沒有對共同債務進行分割也是錯誤的,如果按終審維持一審判決處理財產,會導致申請人離婚后將無房可住,無法生活。

        《x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x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護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四平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連某

        二 O 一 O 年六月二十七日

        二、抗訴提起條件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

       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三、抗訴分類

        二審抗訴

        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序是: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審核,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并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再審抗訴

        即原審法院之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接受抗訴的機關為抗訴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于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民事檢察抗訴申請書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3)歷民初字第 768 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傳票未實際送達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根據《x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

       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在本案中,申請人作為企業法人,原審法院既未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送達當事人,程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參與訴訟的權利。

        2、原審法院認定所謂的委托人李**為申請人的員工,故送達之,以此證實傳票已經合法送達申請人,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可見代理人授權委托不僅要是訴訟參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還需注明委托的權限,這樣才是完整的委托手續。法院對于委托手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具有審查義務。李**即便是公司的員工也不一定具有委托人資格。是員工就是訴訟代理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難道民事訴訟活動中也能適用“表見代理”原則?

        就算能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提供的工資條及沒有印章,也沒有明確日期,如何能證明工資是誰發放的呢?更不能證實本案立案時李**在申請人處上班。一張名片,只能證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過,而不是在申請人的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原審法院案卷材料中,李**提供的一份證據(崗位責任書)恰能證實其離職時間,并且此訴訟立案時間為 2013 年 5 月,李**

       又有何資格作為申請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顯,證據不足的材料,原審法院竟能認可李**為申請人的員工,實在匪夷所思。故原審法院的送達是錯誤的,是有過錯的,實為未送達申請人,應撤銷此案,重新再審。

        3、傳票簽收人李**原為是被申請人賈慶營的和平飯店的員工。后來賈慶將房產轉租給牛麗等四人經營昌平物流,李**留在昌平物流繼續上班。昌平物流 2013 年 4 月 13 日夜間已被牛麗三人以股東糾紛的名義搶占,雇傭所謂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經他們許可不能進出“。所有員工均已離職,2013 年 5 月的法院送達是如何進行的?離職的員工還能冒充申請人的員工簽收傳票,實在蹊蹺,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訴訟的并簽收的呢?對于訴訟正常人的思維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資條、名片、崗位責任書等一系列的證據去主動要求參加訴訟。

        為此,希望貴院著重調查李**,查清真相,有違法犯罪者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者不是被申請人賈慶,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在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賈慶提供了 2011 年 4 月 9 日簽訂的“協議書”一份,用來證明其與被申請人牛麗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被申請人牛麗又提供一份“合作協議”,用來證明其僅僅是履行職務行為,合同的實際履行者為昌平

       物流。但是被申請人賈慶與牛麗之間的“協議書”是虛假的,是為了啟動本案的訴訟偽造的,它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兩年后的 2013 年 4 月份后??赏ㄟ^司法鑒定做出結論。

        即便是存在賈慶和牛麗之間的房屋轉租合同,實際上雙方當初簽署的轉租合同只是轉移的是賈慶在原酒店的裝修120 萬,已經履行完畢。后來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昌平物流還是牛麗并沒有向賈慶支付租金,而是賈慶同意后,越過賈慶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說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賃合同。這一點訴訟中牛麗提供的房租收據,水電費收據等,也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的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為房主與昌平物流,房東與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賦予合同的履行者。賈慶和牛麗之前的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履行完畢的合同對合同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故被申請人賈慶主張合同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理應得到糾正。

        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民事檢察抗訴申請書一、檢察院抗訴申請書范本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某某 , 男 年 月 日 出生, 住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1xxxxxxxxxx。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因不服 2010 年 11 月 19 日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09)川涼民初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以及2011 年 8 月 16 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2011)川民終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書”終審判決,2012 年 9 月 26 日最高法院“(2012)民申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書”依據修正后于 2013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 200 條及第 208 條、第209 條之規定,申請貴院依法提起抗訴。

        抗訴請求

        本案提出抗訴,依法撤銷原第一審、第二審判決及再審申請裁定。

        (二)、抗訴支持改判被申請人

        (三)、抗訴支持改判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有《民事訴訟法》第 200 條規定的法定事項。

       (一)、關于符合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2 裁定的”

        (二)、關于符合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

       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二審對本案的一些關鍵證據沒有進行必要的審慎分析,而作出判決,致使作為該判決的所謂關鍵依據在證據上亦存在重大缺失。

        (三)、關于符合第(五)項“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四)、關于符合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五)、關于符合第(十一)項“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綜上所述,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09 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敬請立案抗訴并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 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Xxxx 年 x 月 x 日

        二、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的程序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是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權的重要方面。但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

       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無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只能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第 4 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表明,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效力與申訴權人的申訴不同,能夠直接引起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必須再審。并且,還必須由接受抗訴的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只有在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才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后,人民檢察院認為仍然確有錯誤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審程序審判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三、上訴和抗訴有什么區別

        刑事訴訟中,上訴和抗訴主要有以下區別:首先是提起的主體不同:上訴提起的主體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抗訴提起主體是公訴機關;其次是法律后果不同: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實行上訴不加刑,也就是說在刑事案件中因為刑事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而在二審判決中判決被告人比一

       審更重的刑罰。但如果是公訴機關提起抗訴的話,則抗訴是有可能判處比一審更重的刑罰的;再次審理的方式不同:刑事案件上訴,二審法院有可能開庭審理,也有可能不開庭審理,而如果是刑事抗訴案件,則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最后提出上訴及抗訴的時間不同:上訴必須是在收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 10 日提出,超過期間就不可以提出上訴了??乖V的時間二審抗訴和再審抗訴,二審抗訴只能在抗訴期內提出,再審抗訴在判決生效后任何時間都可以提出。

        法律依據:《x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秞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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