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有計劃地改善工廠企業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保護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的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于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中發〔1978〕67號)和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衛部工作計劃【五篇】,供大家參考。
勞衛部工作計劃范文第1篇
第一條 為了有計劃地改善工廠企業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保護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的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于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中發〔1978〕67號)和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衛生部關于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國發〔1979〕100號)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區、縣、局屬集體所有制工廠企業(含礦山、交通運輸、建設施工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由工廠企業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市、區(縣)勞動部門會同工會組織和衛生、環保、公安等部門監督實施。
第四條 工廠企業應按年編制以改善勞動條件為目的的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劃,以實現安全生產與文明生產,適應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 編制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劃應根據統籌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則,分別輕重緩急進行綜合平衡,以便集中力量及時解決嚴重影響職工安全健康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廠企業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劃是生產計劃的一個組成部分,在生產廠長或總工程師領導下,由生產計劃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安全部門督促執行。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劃應與生產技術經濟指標同樣考核。
第二章 計劃的依據與范圍
第七條 工廠企業編制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劃的主要依據是:
(一)國家的勞動保護法規、標準和指示,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
(二)針對發生工傷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和安全衛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采取的改進措施;
(三)生產發展和工藝、設備改革后需要相應設置的安全衛生設施;
(四)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改善勞動條件的決議和群眾合理化建議。
第八條 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劃的范圍包括:
(一)以防止工傷、火災、爆炸事故為目的的安全技術措施;
(二)以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衛生技術措施;
(三)勞動安全衛生檢測儀器和試驗設備;
(四)勞動保護科研和宣傳教育設施;
(五)女工保護設施;
(六)減輕勞動強度等其他勞動保護技術措施。
第九條 工廠企業基本建設和挖潛、革新、改造工程項目的安全衛生措施,不屬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劃范圍,按《上海市工廠企業生產建設工程安全衛生設施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章 計劃的編制與執行
第十條 勞動保護技術措施項目由車間或職能部門根據存在問題,組織工人、技術人員和有關人員討論,提出初步方案,經安全部門核實,生產計劃部門進行編制,由生產廠長或總工程師會同廠工會,組織安全、生產計劃、技術等部門負責人審定。
第十一條 屬于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范圍或申請上級撥款補助的勞動保護技術措施項目,工廠企業應按上級規定先辦好審批手續,再列入計劃。撤銷或調整已經上級批準的措施項目,應按同樣手續辦理。
第十二條 工廠企業應在每年年終前編制出下一年度的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劃,說明項目名稱、措施內容、投資金額、資金來源、所需材料設備、預期效果、完成期限等,并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 勞動保護技術措施項目經批準列入計劃后,應在生產廠長或總工程師主持下,分別指定責任部門,明確任務,認真執行。對重大項目,還應會同廠工會,組織安全、生產計劃、技術等部門進行設計審查,并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作出決定,發動群眾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安全部門應定期檢查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劃執行情況,并將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生產廠長或總工程師匯報,以便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計劃按時完成。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 工廠企業一般應在當年留用的設備更新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百分之十以上(礦山、化工、金屬冶煉企業以及危險性大、職業危害嚴重的企業應提取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用于改善勞動條件,不得挪用。
第十六條 工廠企業編制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劃,除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范圍辦理外,對工藝改革等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技術措施兩者難以分清主次的項目,由安全、生產計劃、技術、財務等部門共同確定使用不同投資渠道的比例,按審批權限報領導批準。
第十七條 工廠企業應于年終將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劃執行情況報送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企業如當年有未竣工或計劃內未施工的項目,應提出理由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結轉列入次年計劃。凡未經審查同意結轉或當年未列項目使用的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部門會同生產計劃、財務部門于次年集中收繳,用于解決本系統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 工廠企業改善勞動條件任務繁重,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畈粔蚴褂?,自籌資金確有困難的,可提出措施項目的具體方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平衡,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 消除固定資產設備帶病運轉的措施,屬大修理費用開支;
設置不屬固定資產的安全裝置,屬生產費用開支;
均不得使用勞動保護技術措施???。
第五章 驗收與考核
第二十條 工廠企業勞動保護技術措施項目竣工,經試運轉基本正常后二個月內,在生產廠長或總工程師領導下,由生產計劃、技術、安全等部門會同所在車間或部門,按設計要求組織驗收,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偼顿Y在十萬元以上的措施項目還應由企業或上級主管部門邀請市、區(縣)勞動部門以及衛生、環保、公安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驗收。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驗收合格正常投產后,車間或部門應組織操作人員學會操作,制訂操作和設備維護保養制度,并由設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按生產設備管理要求進行考核管理,確保其經常處于完好狀態。
第六章 附 則
勞衛部工作計劃范文第2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 濟南市勞動局對本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建設實施綜合管理和監察。
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建設的管理和監察。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衛生學評價和管理工作。規劃、建設、公安、環保等政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勞動行政部門作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五條 引進國外技術或者設備的建設項目中涉及勞動安全衛生設計或者設施的,其勞動安全衛生設計或者設施必須符合我國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全面負責,建設項目投產后,其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建設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實行設計審查制度。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涉及城市規劃管理內容的,應當納入建設項目規劃設計。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的二十日前向勞動行政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并領取和填報《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批表》。
第九條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必須編寫“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內容包括:設計依據、工程概述、建筑及場地布置、生產過程中職業危險、危害因素的分析、勞動安全衛生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勞動安全衛生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專用投資概算等。
第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批表》后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通知報送單位。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執行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經政府有關部門正式批準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需要變更或者修改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必須由建設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二條 需要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勞動安全衛生設計施工,并做好檢測檢驗的原始記錄,確保做到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調試生產設備時,應當同時調試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并對其效果作出評價。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前二十日內,向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同時填報《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審批表》及《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勞動安全衛生設備和技術措施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中的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已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同意;
(二)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
(三)勞動部門對建設項目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效果進行了測定和評估;
(四)對影響職工安全和健康的生產崗位進行了檢測;
(五)對試車或者試生產中所發現的危及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問題進行了整改;
(六)建立健全了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制定了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理方案;
(七)特種設備已經過勞動部門的安全性能檢測;
(八)粉塵、毒物、噪聲、高溫等作業場所的防護設施已經過勞動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工程技術標準的檢測。
第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進行全面驗收,并根據竣工驗收情況,簽署是否準予正式投產的意見:
(一)市勞動行政部門參加市級及以上管理部門組織的建設項目審查驗收;
(二)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參加縣(市)、區管理部門組織的建設項目審查驗收和市級以上管理部門組織的對縣(市)、區屬及以下企業的審查驗收。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審批的;
(二)未經批準變更建設項目中勞動安全衛生設計內容的;
(三)引進國外技術、設備應當同時引進而未引進勞動安全衛生技術、設備或者未使用國內制造相應配套的防護設備的;
(四)未按批準的勞動安全衛生設計建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或者擅自削減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或技術措施的;
(五)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十九條 被處罰單位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執法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秉公執法。、、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衛部工作計劃范文第3篇
第三周:組織一次大規模的校園凈化檢查。對各班新學期的衛生情況做整體評估,并及時通知存在問題的各班予以整改。
第五周:對于學校舉辦的“快樂陽光 青春舞臺”活動做好后勤工作,例如進行活動場地的清潔以及衛生保持工作等,協助各部門確?;顒拥捻樌M行。
第八周:在校園藝術節舉辦期間以及活動后期,對各班所在場地進行評分和監督,以保證校園的清潔整齊,同時以此督促同學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十一周:
1、期中考試期間,將保持各試場的衛生清潔和評分工作,確??紙霏h境的整潔衛生。
2、召開期中會議,對上半學期的工作進行總結與查漏,并及時糾正不足之處,努力完善勞衛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周:“五一”假期返校后,組織一次全面的衛生檢查,以督促各班在下半學期繼續做好衛生清潔與保持工作,確保校園環境的整潔衛生。
勞衛部工作計劃范文第4篇
一、進一步提高對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職業病是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嚴重疾病。職業病防治是社會主義醫療衛生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的一項重要工作。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各地和省各有關部門也做了大量工作,全省職業病防治工作進展順利,取得了顯著成績。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省職業病危害問題日漸突出。特別是當前企業生產經營模式、勞動用工制度等發生了很大變化,職業衛生工作面臨新形勢,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職業病防治關系著勞動者的健康安全,關系著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關系著社會的穩定和長治久安。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明確職責,理順關系,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象抓安全生產一樣抓職業病防治,努力使我省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有一個新的突破和提高。
二、認真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
企業是防治職業危害的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地要將職業衛生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工作計劃,落實工作措施,認真研究解決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確保職業衛生工作的順利開展。各級安監、衛生、經貿、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和工會等群眾團體要按照分工要求,各盡其責,相互配合,共同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要嚴格行政責任追究制。對于領導不力、疏于管理、有令不行、縱容包庇,導致嚴重職業危害事故發生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部門和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
三、廣泛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宣傳培訓
要將《職業病防治法》納入普法教育計劃,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尤其要把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作為重點,分層次、分行業、有計劃、有重點地進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增強他們的職業衛生意識和法制觀念。要加強職工的職業危害防護知識培訓。各有關部門和廣大企業要運用多種方法、多種形式對職工進行職業危害防護和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職工對職業危害的自我防范能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繼續開展“安康杯”競賽、“安全在我心中”等企業職工安全文化宣傳教育活動,形成良好的安全氛圍。
四、依法行政,強化監督檢查
要按照《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加強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要將煤炭、冶金、有色金屬、建材、機械、輕工、化工等行業作為監督檢點。要切實加大對礦山開采、冶煉、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化工、五金電鍍、電子制造、裝飾材料加工等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工藝流程、作業環境、特種作業人員和生產性建設項目要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控制和減少職業危害因素的發生。要通過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建立和完善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健全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為員工配備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加強現場管理,推行“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監控法”,開展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定期組織職工體檢,強化健康監護,有效減少和消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確保勞動者的健康與安全。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指導企業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政府、雇主、勞動者三方協調機制,探索職業衛生管理新模式。
按照“全省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要求,20*年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一次針對職業危害的專項整治行動。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毒有害化學品、放射性物質等危險品作業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懲。對職業病危害嚴重、不具備基本防護條件的,要限期停業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要堅決予以關閉。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要責令企業立即改正,并依法給予賠償。對遭受健康損害的勞動者,要積極組織救治,并責令企業依法給予撫恤費、醫療費等各項職業病待遇,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專項整治中,各地要進行一次全面的職業危害情況調查,摸清情況,建立臺帳,掌握第一手資料。
勞衛部工作計劃范文第5篇
(一)職業病防治工作內容
1、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用人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韻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的規定,制定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總負責,部門分工負責和崗位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和責任保證制度。同時要注意處理好以下問題:
(1)要根據《職業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確處理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與經濟責任制的關系,以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為目標,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責、權、利,力戒形式主義。
(2)以責定權,以控制效果定獎,體現獎優罰劣的原則。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用人單位可以采取適當的經濟手段,同職業病防治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經濟利益掛鉤,但不能像經濟責任制那樣,把依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制定的職業病防治目標分解或者壓在勞動者身上。
(3)無論是集體責任制,還是個人責任制都要根據職業病防治目標與計劃,明確職責范圍、基本任務、工作標準、實施程序、協作要求和獎罰辦法等內容。
(4)指標分解和考核要有針對性,抓住影響職業病防治控制效果的關鍵,達到責任指標化、考核數據化、分配差額化(即職業病防治工作績效的大小與獎懲掛鉤)。
2、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
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如實上報本單位的人數、工資總額、繳費情況以及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情況,按時繳納工傷社會保險金,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作好工傷社會保險工作,使在本廠職業活動中所發生的工傷、職業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或其家屬能夠從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和服務的社會保障,保證勞動者或其家屬的基本生活,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服務等。
3、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積極做好工作場所的衛生防護工作,使工作場所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難;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
建立在識別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基礎上,即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規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進行申報,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的規定,填報好各種申報表。
5、本單位的建設項目(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6、對從事放射、高毒等作業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職業病危害作業是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和嚴重職業病的主要作業,其危害后果特別嚴重,其危害往往是群體性的,且致死率、致殘率很高,不僅嚴重損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給用人單位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而且也影響社會的穩定。
特殊管理包括對作業場所和作業人員的特殊管理。如作業場所的隔離、生產設備管道化、密閉化和操作自動化,作業場所設置特殊職業病防護設備,包括自動報警裝置、防護安全連鎖反應系統和工作信號,配備應急救援設施、醫療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還包括對這類作業實施特殊的監管手段。如實施許可制度,即作業許可和人員資格許可。作業許可是指用人單位從事放射、高毒等、職業病危害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特殊衛生規定和要求,取得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該項作業。人員資格許可是指從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職業的人員,也包括這類作業的管理人員必須通過職業健康檢查和培訓,身體狀況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職業危害防護知識,取得特殊職業病危害作業資格后方可上崗;
管理人員也必須通過專業培訓,取得特殊職業病危害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
7、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建立或完善職業衛生防治管理措施:
(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內容有:全廠職工人數、男女職工人數、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男女人數、患各種職業病人數;
全廠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數、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的濃度或強度及評價;
各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設備的名稱、數量、運行狀況、防護效果及對存在問題的治理;
個人防護用品的種類、發放數量、是否有職業衛生檢驗報告書、實際配帶情況等)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內容有: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用人單位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及檢測評價(定期檢測、評價必須由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制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救援組織、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急措施、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財產保護對策、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預警設施、應急防護用品及使用指南、醫療救護等內容)。
8、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使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嚴格按規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據為《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內容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職業病報告制度。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及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報告辦法》的規定,報告辦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急性職業病報告:
①企業及其職工醫院(所)接診的急性職業病均應在12-24小時之內向患者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時發生三名以上急性職業中毒以及發生一名職業性炭疽,企業及其職工醫院(所)應當立即電話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衛生監督機構。
(2)非急性職業病報告:
①企業及其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沒有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綜合醫院在發現或懷疑為職業病的患者時,均應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②對發現或懷疑為職業病的非急性職業病或急性職業病緊急救治后的患者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及時轉診到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診斷,并按規定報告。均應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③對確認的非急性職業病患者如塵肺、慢性職業病和其他慢性職業病,應及時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逐級上報。各級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樹立法制觀念,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報和篡改。
10、職業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場所危害警示及報警裝置。
(1)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2)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3)對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
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1、向用人單位提供生產設備時的危害告知。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12、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管理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
可能產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13、職業病危害合同告知。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第二款: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告知的內容包括:
(1)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工資待遇、崗位津貼和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5)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教育;
(6)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14、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培訓對象包括: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的方式有: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其內容和目的是普及職業衛生知識。
(二)職業病防治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