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 334 號
鑒于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的《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號)相關內容已被 2019 年1 月 1 日起實施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全部涵蓋,2005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的《四川省環境污染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9 號)相關內容已被《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四川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等規范全部涵蓋,已無繼續施行的必要。
經 2019 年 7 月 8 日省政府第 29 次常務會議通過,省政府決定廢止《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號)、《四川省環境污染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189 號)。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長 尹 力 2019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