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東縣國土資源局行政效能投訴管理制度
行政效能投訴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進我局服務社會環境進一步優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信訪條例》、《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機關行政效能投訴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投訴人)對本部門、直屬二層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被投訴人)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提出投訴的處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工作方法,依法維護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第五條局紀檢監察室受理投訴人的來信、來訪、來電、網絡及其他方式進行的投訴。紀檢監察室應當公布接受投訴的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網址,設立投訴信箱,方便投訴人投訴。
第六條
(一)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的;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對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不予許可、審批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或承諾期限內作出許可、審批決定的;
?。ǘΞ斒氯松贽k事項的資料丟失損毀;對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不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者對不屬本單位職權范圍的事項不說明、不請示、不移送等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的;
(三)對屬于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扯皮、敷衍塞責、效率低下;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職責,延誤工作或造成損失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征收,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攤派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政務公開規定,不履行告知義務或公開承諾的;
(六)對應當予以制止和查處的國土資源管理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查處,致使投訴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
(七)在執行公務時作風粗暴、故意刁難,或索拿卡要,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假公濟私,故意庇護不正當競爭的;
(八)不履行公共管理職能或工作效率低下,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公共服務訴求置之不理或推諉拖延的,或憑借行業壟斷地位強行提供有償服務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其他行為;
(九)上班遲到、早退,或工作時間上網聊天、炒股、看電影等違反工作紀律和本機關行政效能建設規定的;
(十)影響本局行政效能工作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處理的投訴請求,投訴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已通過上述法定途徑處理的事項,投訴人應當依照上述處理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局紀檢監察室不予受理。
第八條
?。ㄒ唬儆谛姓鼙O察受理范圍的信訪投訴,應及時做好登記處理,記錄被投訴人的姓名、單位、職務,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是否曾向其他機關投訴及處理情況等。姓名、地址清楚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將受理或不受理的情況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不屬于行政效能監察受理范圍的投訴,應自收到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其他機關,其姓名、地址清楚的,應自收到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告知后仍然重復投訴的,不再告知,投訴件暫存。
第十條
(一)行政效能投訴事項的處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確定。
(二)投訴事項處理分為自辦、轉辦和聯辦。屬本級直接辦理的投訴件,應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需要轉有關部門辦理的,應按規定及時轉辦。
第十一條投訴處理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對投訴事項的核實、調查應客觀真實,認真聽取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的意見,在全面了解情況、掌握證據的基礎上,依法依規提出適當的結論和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對于自辦的投訴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對于轉辦的投訴事項,當自接到轉辦事項之日起***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投訴事項的情況復雜的,經分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30 日,并向投訴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辦理投訴案件應當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依法保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將投訴材料及投訴人情況轉給被投訴人。
第十四條經過調查核實,發現有違反本制度第六條規定的行政過錯行為的工作人員,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試行)》等規定,按干部管理權限,追究其行政過錯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對署名投訴的,在處理完畢后 3 個工作日內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投訴人反饋,投訴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如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服,可自收到反饋之日起 30 日內,向原辦理行政效能監察室或其上一級行政效能監察室申請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效能監察室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意見,并反饋投訴人。投訴人對復查意見繼續投訴的,依照《信訪條例》和《國土資源信訪規定》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局紀檢監察室要做好投訴的受理登記、調查處理、反饋、回復和歸檔、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時、恰當、準確、規范。
第十八條局紀檢監察室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秉公辦事、客觀公正,按照規定的權限、時限、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對違反規定處理投訴,或者對投訴事項推諉不辦、查處不力,造成投訴人、被投訴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投訴人的投訴進行阻攔、壓制,不得打擊報復投訴人。對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職務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 20**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