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區民政局責任清單表
表1 主體責任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ǘ┴撠焻^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變更、注銷以及年檢工作;監督管理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負責查處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ㄈ┴撠熑珔^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革命烈士的審核、申報和褒揚工作;承擔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傷殘評定工作;負責全區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金標準和軍人死亡撫恤金的落實工作。
?。ㄋ模┴撠熫婈牐ê渚筷牐┩艘凼勘?、復員干部、離退休干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扶持就業工作。
?。ㄎ澹┴撠熑珔^救災工作,擬訂救災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核實和上報災情;負責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監督管理救災款物;負責指導救災捐贈。
?。┴撠煶青l一體化社會救助體系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各類救濟對象的救濟政策、標準的落實;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老齡、孤兒、殘疾人、五保戶等群體權益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ㄆ撸┴撠熑珔^基層政權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居委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ò耍┴撠熑珔^收養登記管理、婚姻登記管理和殯葬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查處違法喪葬行為,指導街道做好婚姻和殯葬工作。
?。ň牛┴撠熑珔^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的報批工作;負責全區地名管理工作及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報批工作;負責我區與毗鄰區(縣)行政區域邊界線的勘查工作;組織全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ㄊM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按管理權限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依法負責對社會福利機構的認定和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社會福利企業。
?。ㄊ唬┙M織擬訂全區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
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ㄊ┏修k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ㄊ┏修k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邊界 無
表2-1 序號 1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處罰 實施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責任主體 成都市青羊區民政局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發現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 1 年未開展活動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責任事項依據 1.《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應當立案:(一)有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規定的違法事實; (二)屬于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的范圍;(三)屬于本機關管轄”。
2-1.《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條:“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調查和收集證據。辦案人員調查和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兩人,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2-2.《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辦案人員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決定”。
3.《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案件調查終結,辦案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包括:社會組織的基本情況、調查過程、案件事實、法律依據、處理建議等。辦案人員應當將案卷交登記管理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法制工作負責人進行書面審核。審核后,由辦案人員將案卷及審核意見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批”。
4.《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和其他權利”。
5.《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決定對社會組織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登記管理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登記管理機關的印章”。
6-1.《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 7 日內依照本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2.《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辦案人員送達法律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6-3.《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五條:“送達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由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6-4.《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受送
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簽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6-5.《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的,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委托其他登記管理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6-6.《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 60 日,即視為送達。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7.《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收繳登記證書(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會組織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公告作廢”。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督電話 028-86633643
表2-2 序號 2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處罰 實施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ㄒ唬┩扛?、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 責任主體 成都市青羊區民政局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發現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責任事項依據 1.《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應當立案:(一)有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規定的違法事實; (二)屬于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的范圍;(三)屬于本機關管轄”。
2-1.《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條:“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調查和收集證據。辦案人員調查和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兩人,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2-2.《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辦案人員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決定”。
3.《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案件調查終結,辦案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包括:社會組織的基本情況、調查過程、案件事實、法律依據、處理建議等。辦案人員應當將案卷交登記管理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法制工作負責人進行書面審核。審核后,由辦案人員將案卷及審核意見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批”。
4.《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和其他權利”。
5.《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決定對社會組織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登記管理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登記管理機關的印章”。
6-1.《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 7 日內依照本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2.《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辦案人員送達法律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6-3.《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五條:“送達
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由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6-4.《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簽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6-5.《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的,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委托其他登記管理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6-6.《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 60 日,即視為送達。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7-2.《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處罰的,應當嚴格執行罰款收繳分離制度。登記管理機關及辦案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7-3.《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7-4.《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條:“社會組織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登記證書(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財務憑證。停止活動的期間屆滿,社會組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整改報告”。
7-5.《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責令社會組織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社會組織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執行”。
7-6.《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收繳登記證書(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會組織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公告作廢”。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督電話 028-86633643
表2-3 序號 3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處罰 實施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ǘ┏稣鲁桃幎ǖ淖谥己蜆I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 責任主體 成都市青羊區民政局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發現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責任事項依據 1.《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應當立案:(一)有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規定的違法事實; (二)屬于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的范圍;(三)屬于本機關管轄”。
2-1.《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條:“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調查和收集證據。辦案人員調查和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兩人,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2-2.《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辦案人員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決定”。
3.《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案件調查終結,辦案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包括:社會組織的基本情況、調查過程、案件事實、法律依據、處理建議等。辦案人員應當將案卷交登記管理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法制工作負責人進行書面審核。審核后,由辦案人員將案卷及審核意見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批”。
4.《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和其他權利”。
5.《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決定對社會組織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登記管理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登記管理機關的印章”。
6-1.《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 7 日內依照本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2.《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辦案人員送達法律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6-3.《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五條:“送達
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由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6-4.《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簽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6-5.《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的,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委托其他登記管理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6-6.《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 60 日,即視為送達。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7-2.《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處罰的,應當嚴格執行罰款收繳分離制度。登記管理機關及辦案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7-3.《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7-4.《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條:“社會組織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登記證書(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財務憑證。停止活動的期間屆滿,社會組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整改報告”。
7-5.《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責令社會組織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社會組織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執行”。
7-6.《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收繳登記證書(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會組織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公告作廢”。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督電話 028-86633643
表2-4 序號 4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社會團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處罰 實施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ㄈ┚懿唤邮芑蛘卟话凑找幎ń邮鼙O督檢查的;” 責任主體 成都市青羊區民政局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發現社會團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責任事項依據 1.《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應當立案:(一)有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規定的違法事實;(二)屬于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的范圍;(三)屬于本機關管轄”。
2-1.《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條:“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調查和收集證據。辦案人員調查和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兩人,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2-2.《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辦案人員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決定”。
3.《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案件調查終結,辦案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包括:社會組織的基本情況、調查過程、案件事實、法律依據、處理建議等。辦案人員應當將案卷交登記管理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法制工作負責人進行書面審核。審核后,由辦案人員將案卷及審核意見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批”。
4.《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和其他權利”。
5.《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決定對社會組織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登記管理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登記管理機關的印章”。
6-1.《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 7 日內依照本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2.《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辦案人員送達法律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6-3.《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五條:“送
達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由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6-4.《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簽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6-5.《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的,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委托其他登記管理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6-6.《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 60日,即視為送達。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7-2.《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處罰的,應當嚴格執行罰款收繳分離制度。登記管理機關及辦案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7-3.《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7-4.《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條:“社會組織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登記證書(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財務憑證。停止活動的期間屆滿,社會組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整改報告”。
7-5.《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責令社會組織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社會組織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執行”。
7-6.《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收繳登記證書(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會組織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公告作廢”。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督電話 028-86633643
表2-5 序號 5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社會團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處罰 實施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ㄋ模┎话凑找幎ㄞk理變更登記的;” 責任主體 成都市青羊區民政局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發現社會團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責任事項依據 1.《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應當立案:(一)有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規定的違法事實; (二)屬于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的范圍;(三)屬于本機關管轄”。
2-1.《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條:“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調查和收集證據。辦案人員調查和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兩人,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2-2.《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辦案人員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決定”。
3.《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案件調查終結,辦案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包括:社會組織的基本情況、調查過程、案件事實、法律依據、處理建議等。辦案人員應當將案卷交登記管理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法制工作負責人進行書面審核。審核后,由辦案人員將案卷及審核意見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批”。
4.《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和其他權利”。
5.《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決定對社會組織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登記管理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登記管理機關的印章”。
6-1.《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 7 日內依照本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2.《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辦案人員送達法律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6-3.《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五條:“送達
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由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6-4.《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簽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6-5.《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的,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委托其他登記管理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6-6.《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 60 日,即視為送達。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7-2.《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處罰的,應當嚴格執行罰款收繳分離制度。登記管理機關及辦案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7-3.《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7-4.《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條:“社會組織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登記證書(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財務憑證。停止活動的期間屆滿,社會組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整改報告”。
7-5.《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責令社會組織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社會組織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執行”。
7-6.《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收繳登記證書(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會組織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公告作廢”。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督電話 028-86633643
表2-6 序號 6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社會團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 實施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ㄎ澹┻`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責任主體 成都市青羊區民政局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發現社會團體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責任事項依據 1.《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應當立案:(一)有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規定的違法事實;(二)屬于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的范圍;(三)屬于本機關管轄”。
2-1.《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條:“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調查和收集證據。辦案人員調查和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兩人,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2-2.《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辦案人員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決定”。
3.《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案件調查終結,辦案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包括:社會組織的基本情況、調查過程、案件事實、法律依據、處理建議等。辦案人員應當將案卷交登記管理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法制工作負責人進行書面審核。審核后,由辦案人員將案卷及審核意見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批”。
4.《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和其他權利”。
5.《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決定對社會組織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登記管理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登記管理機關的印章”。
6-1.《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 7 日內依照本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2.《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辦案人員送達法律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6-3.《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五條:“送
達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由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6-4.《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簽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6-5.《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的,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委托其他登記管理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6-6.《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 60日,即視為送達。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7-2.《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處罰的,應當嚴格執行罰款收繳分離制度。登記管理機關及辦案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7-3.《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7-4.《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條:“社會組織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登記證書(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財務憑證。停止活動的期間屆滿,社會組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整改報告”。
7-5.《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責令社會組織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社會組織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執行”。
7-6.《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