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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智慧法院“云審判”建設存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

      發布時間:2025-07-12 13:28:30   來源:黨團工作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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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法院“ 云審判” 建設存在的問題 及對策建議思考

       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進信息化系統,支持全業務網上辦理、全流程依法公開、全方位智能服務,實現公正司法、司法為民的組織、建設和運行狀態。智慧法院建設是全面落實《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綱要》和《“十四五”國家信息化規劃》總體布局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 3.0 版建設任務的必經之路。智慧法院建設的目的是為了服務審判、服務司法管理、讓司法更加貼近人民群眾,其要求是堅持創新驅動、加強前沿技術和關鍵技術研究,緊密結合審判執行工作推進技術轉移和轉化應用。由此可以看出,智慧法院建設的基本原理是信息化技術在審判執行領域的科學運用。云技術是大數據時代下極具利用空間的信息技術,它能在廣域網或局域網內將硬件、軟件、網絡等一系列資源統一起來,實現數據的計算、儲存、處理和共享,從而打破空間壁壘,實現便捷服務。如何將云技術運用到司法領域,服務審判,是智慧法院建設進程中應當思考的問題。

       一、云審判建設存在的障礙分析 (一)庭審絕對公開下的內在抗力分析 按照法律規定,除非是部分不宜公開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以外,其他案件都需要公開審理,在審理之前對外發布公告,通常庭審公告會統一張貼在法院的公告欄上,除極個別典型案件外很少使用到網絡公告手段,加之傳統審判中除了巡回審理外其他審判過程都是在法院的內部進行,局限于公告渠道和相對封閉的庭審場所,大多數庭審盡管是公開審判,但是也僅僅是原、被告的親友參加旁聽,其他人員很少參與。實質上,目前的公開審判更是趨于了程序化的適用,并沒有真正激發起其他監督主體的作用。云審判的出現會直接打破現有的狀態,庭審面對的監督主體是整個互聯網范圍內的任何個體,其范圍廣、人數多、監督主體不確定,這會給法官增加無形的心理壓力。與此同時,一名稱職的法官要駕馭信息化庭審,除應具備預測籌劃能力、庭審控制和引導能力、協調和應變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分析裁判能力外,還應掌握好相應的電子信息技術。對信息化工具不了解、不會熟練運用信息化工具,也會給法官帶來心理壓力。對當事人來講,受無訟傳統文化的影響,在絕對公開情況下審理案件,其心理接受能力也會遭到巨大的挑戰。這些因素加在一起,勢必會導致參加庭審活動的主體有意識的規避使用云審判的方

       式審理案件,這有可能導致云審判程序被束之高閣,發揮不了應有的價值。

      ?。ǘ┨摂M環境下的庭審效果差異分析 法律像宗教一樣起源于公開儀式,這種儀式一旦終止,法律便喪失其生命力。庭審是法律的直接表達方式,具有一套嚴謹的規則流程和強烈的儀式感,在傳統審判中,從法官入場到庭審結束,都有相應禮儀的規定,這樣的儀式盡管與案件本身無關,但可以讓整個氛圍嚴肅起來。云審判本質上是在虛擬空間下完成的法律活動,每個人都用自己的賬號登陸云端,跨越空間的庭審會導致很多儀式性庭審規則無法實現,但這些看似是非常小的問題,且都和庭審效果息息相關。面對虛擬環境,當事人很難將自身置于庭審現場,達到身臨其境的感覺。因此,開放性的云審判很可能會導致庭審效果大打折扣。

      ?。ㄈ┗趥鹘y審判制度下的障礙分析 云審判是在傳統審判制度下的技術創新,并不是顛覆的制度改革,因此突破制度障礙是云審判發展的基本原則,在云審判的建設中或多或少的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 、證據提交及認定的障礙

       法律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 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 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但是在運用云審判審理案件中,法官和當事人都是通過一個共有的云端完成信息互換,當事人的證據也是事先通過終端傳遞到云端的,在這個過程中,無論是什么樣的證據最終都要轉化成電子的形式在各方傳遞,這樣一來就無法保證當時人雙方在質證的時候看到的證據是原始證據,這也和現行法律規定不一致。如果當事人針對對方的證據提出形式上的異議,作為法官來講將面臨很難的判斷。

       2 、違反程序的事實認定障礙 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中途退庭按缺席判決。在傳統審判中對退庭的判斷非常容易,就是原、被告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情況下擅自離開庭審。但是在云審判中,對中途退庭的事實認定將會非常難,由于是借助網絡平臺開展的庭審活動,其正常的開展依賴于網絡狀況和當事人的客觀環境,如果一次庭審中,一方不明原因的就中斷了庭審,我們怎樣判斷是當事人故意退出庭審,還是由于其他客觀原因導致庭審中斷??陀^原因有很多,網絡故障、當事人所在地電力故障、終端機器故障等等,如何做到對主觀故意和客觀情況的準確甄別,從而保

       證庭審的規范性,促使當事人遵守法庭規則,是云審判程序必須面對的問題。

       3 、裁判文書的 送達障礙 民事訴訟法對電子送達進行了限制性規定,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可以電子送達。但在云審判的過程中,法官、當事人已經能夠共用一個云端系統,且在云審判系統下,會賦予法官、當事人獨立的私有虛擬空間,相互可以實現信息的傳遞,系統也可以完整記錄送達記錄。技術進步帶來觀念革新,觀念革新帶來制度變遷。如果在技術革新中裁判文書送達不能突破觀念、制度的束縛,科技進步也將失去應有的意義。

      ?。ㄋ模┬畔⒒ㄔO下的實體障礙分析 1 、終端設備的依賴性障礙 盡管云審判平臺的數據資源和服務系統都在云端存放,對客戶端終端要求較低,但最起碼要有基本配置,例如達到一定標準的視頻、音頻采集裝置,用以上傳證據的掃描工具等等。同時,在審判過程中,應當最大程度保障法庭的“劇場效果”,這就決定對當事人所處的環境有所挑剔,至少當事人需要一個封閉不受干擾的空間,而對于這個空間的要求也應當符合一定的標準,就像在一個標準的遠程接訪視頻會議室

       和一個同樣具有視頻功能的網吧參加開庭,效果會大相近庭。這些小的客觀因素也是決定庭審是否能夠成功實現的關鍵,這就導致云審判將面臨終端設備依賴性的制約 2 、潛在的危險性障礙 云計算服務除了提供計算服務外,還必然提供了存儲服務。但是云計算服務當前壟斷在私人機構手中,而他們僅僅能夠提供商業信用。一旦法院大規模使用私人機構提供的云計算服務,無論其技術優勢有多強,都不可避免的存在風險性,這是云審判建設過程中不得不深度考量的問題。

       二、云審判建設的路徑規劃 云審判的建設,需要我們在發展初期正視傳統審判的基礎平臺作用,應當注重在技術上創新,在制度上改良,在傳統審判與云審判的兼容性上下功夫,力爭做到求同存異,筆者在此對云審判的建設路徑做以粗略的探討。

      ?。ㄒ唬┖粚嵒A:搭建專有云平臺 對于云審判來講,最基礎的工作是搭建安全可靠的云平臺。目前云平臺可以分為兩類:公共云、私有云。公共云的最大優點是開放靈活,能夠滿足大多數客戶對計算的需求;私有云最大的特點是安全、可靠。但在實踐中,私有云提供

       的云計算基礎設施并未形成統一標準,無法互聯互通,數據無法共享,而且,私有云仍囿于傳統 IT 的思路,日益顯得低效、高成本,更成為互聯網時代業務創新的瓶頸。在公有云和私有云的之間有一種比較特殊云,稱之為“專有云”,專有云并不是一個全新的分類,而是公共云在特定客戶需求情況的延伸,是公共云的特殊形態。既具有公共云的開放,又有私有云的安全特征。

       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在利用云技術開展審判的活動中要能充分發揮其便利性,又必須保證安全性,對于這兩點要求,“公共云”和“私有云”都只能觸及一面。在利用云技術開展審判之初,是一個探索實踐的過程,由于缺乏大數據的充分論證,在全國法院建立自己獨有的云顯得不切合實際,故在云審判平臺建設之初,我們可以考慮從專業機構整體購買已經建成、運行穩定的社會云平臺,作為法院“專有云”,向社會購買專有云只是一個過渡期,在充分的云審判實踐下,我們方可逐步建立法院獨有的云服務平臺,這樣既符合實際又節約資源。

      ?。ǘ┳⒅貎染殻簶嫿ㄔ茖徟谐绦蛑贫?任意的、破壞權限的創新行為,將可能會被認為是對法律的違背,對法治精神的褻瀆。云審判是一項嚴肅的法律活動,但云審判與傳統民事訴訟法理及固有觀念的沖突,決定

       其在與傳統審判相兼容的情況下必須有其特殊固定的規則,否則,法官無所適從,更無法保證云審判的推廣適用。在云審判的制度建立上,筆者認為應當根據云審判與傳統審判并行時的相互關系進行制度改良,著重協調與傳統審判制度的矛盾,目的是把云審判納入法治軌道。

       筆者認為,構建云審判制度主要從以下幾個重點方面著手。

       1 、構建啟用制度 傳統審判與云審判并行,必然會增加程序選擇權,是法官主動選擇案件使用云審判程序,還是當事人自行選擇使用云審判程序,必須加以明確,否則在絕對公開的內在抗力下,很有可能導致云審判程序被束之高閣。筆者認為,對云審判程序的啟用應當綜合考量,同時賦予法官的主動使用權和當事人的選擇使用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應當向當事人積極釋明兩種審判方式,首先由當事人選擇適用那種程序審理,同時向法官提交確認書,當事人選擇用云審判程序審理案件的,法官必須使用該程序,并且應當為其提供積極的引導。對于身在異地的當事人,其案件符合云審判審理范圍的,在傳統審判程序下經兩次傳喚不到庭,法官應當直接將該案件轉為云審判程序審理。轉為云審判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可再

       轉為傳統審判模式審理。通過這樣的規定,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法官和當事人有意的回避使用云審判程序。

       2 、構建適用范圍制度 盡管云審判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更大程度的體現司法為民,但是由于技術因素的限制,一些程序過于復雜,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并不適合在云審判發展之初利用云審判程序審理,因此云審判的審理范圍界定顯得非常重要,不尊重事實的選擇適用云審判程序可能會帶來相反的效果,使得審理變得更加復雜,訴訟時間拖延,影響法院司法審判權威。筆者認為,云審判在發展之初,應僅限于民商事案件的審理,適用案件范圍應當包含以下幾類:(1)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2)小額訴訟案件;(3)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到管轄法院參加訴訟的案件;(4)通過證據交換,雙方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的案件;(5)當事人選擇使用云審判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對于前四種情況,當事人不便到庭的,法官應當主動釋明使用云審判程序審理。

       3 、構建庭審規則制度 云審判的審判環境與傳統審判的審判環境截然不同,所以在庭審規則上也有較大的差異,在某些環節上必須有其獨有的審判規則以適應云審判的要求,在制定云審判庭審規則

       時,應保證傳統審判與云審判在相互差異的同時具備較好的兼容性。例如,為避免云審判對傳統審判開庭審理的儀式感和嚴肅感的破壞,我們可以設置庭前宣誓制度來增強庭審的嚴肅性;為防止當庭提交新證據而導致庭審中止,我們可以在云審判審理環節設置強制性證據交換程序,以此來減輕庭審壓力;為保證原始證據載體在轉化為電子載體過程中不失真實性,我們可以引入社區、單位、公正機構等第三方平臺,通過見證的方式保證原始證據在載體轉化過程中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從而排除當事人的合理懷疑,降低法官甄別證據的難度。

       4 、構建承諾制度 云審判是在虛擬網絡下完成的審判活動,相對傳統審判來講,對法官的監督和約束增強了,但對當事人的約束管控能力有所降低,為了避免當事人行為的任意性,有必要在云審判審理案件過程中預先構建承諾制度,承諾制度的對象是當事人、代理人和證人。其主要的內容要體現在同意利用云審判進行審理,了解云審判庭審規則,愿意承擔相應的風險及法律責任。

       5 、構建異地協助制度

       云審判對終端的要求有所限制,同時對環境也比較挑剔,因此,云審判的發展有必要在全國法院范圍內構建法院之間的協助制度,從而保證云終端的可行性。協助制度的建立,有賴于首先在全國法院建立統一標準的云審判終端數字法庭,這聽起來顯得不切合實際,有人會質疑這樣的投入太大。但筆者所指的云終端數字法庭可能會像電話亭一樣精致,空間不必過大,只需配備電腦,視屏、音頻、復印機、相關軟件、互聯網等。每個法院集中設置類似云數字終端后,身處異地的當事人如果想借助云審判參加庭審又缺少必備的條件話,可以就近選擇法院利用法院的云終端數字審判庭來完成庭審活動。這就需要法院之間建立協助制度,當事人選擇在任何法院進行庭審,被選擇的法院都有義務協助完成審判活動,提前預留數字審判庭,調試設備。筆者認為,異地協助制度可以兼顧當事人的便利同時保持庭審的可控性,在法院內部法庭完成開庭可以增強庭審的嚴肅性,防止當事人行為的隨意性。同時數字終端多角度的視頻監控,可以很容易的記錄庭審中斷的原因,這樣一來法官就能準確的判斷庭審中斷是客觀故障還是當事人主觀故意,有了視頻記錄就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做出正確的處理。

       6 、構建云平臺電子送達制度

       電子簽章是電子簽名的一種表現形式,利用圖像處理技術將電子簽名操作轉化為與紙質文件蓋章操作相同的可視效果,同時利用電子簽名技術保障電子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簽名人的不可否認性。電子簽章技術已在各領域得到應用,隨著信息化 3.0 版審判執行系統的全國性普及應用,各地已相繼在審判系統內集成電子簽章模塊,在裁判文書審批通過后,增加了送蓋章節點,把已經審判通過的裁判文書通過內網系統傳送至電子簽章管理用戶,待蓋章后送回。在3.0 系統下,電子簽章的應用需要在每個客戶端上預先裝上客戶端軟件,方可識別印章。對于云審判系統,更有利于電子簽章技術的應用,云審判系統把所有的軟件應用程序都集中安裝在云端,對于客戶端的要求較低,更無需安裝任何支持軟件。法官助理或書記員將加蓋電子簽章的文檔發送至用戶賬號,當事人即可在任何地方登陸賬戶查看文書,不會受限于終端配置,所以電子簽章技術結合云平臺的優勢,完全可以實現裁判文書的電子送達。對于當事人簽收裁判文書的時間確定,可以通過在系統內設置簽收環節,由系統自動記錄當事人閱讀裁判文書的首次時間。我們亦可在送達程序上做多種設置,比如當事人選擇適用云審判的同時必須提供一個手機號用于接收送達信息,在送達信息發出后,當事人有一個合理的準備期,假設這個期限為三天,如果當事人在這三天內登陸系統確認,送達時間以當事人確認的時間為準,

       如果超過三天當事人未登陸確認,視為準備期滿后的首日為送達時間。當然,電子簽章技術在云審判中的應用僅可以解決電子送達裁判文書的技術問題,其合法性還有賴于相應送達法律規定的改變。

      ?。ㄈ┭驖u進:云審判建設應分步實施、由點及面 云審判從概念走向應用,是一個探索完善的循環過程,即使初步的云審判系統構建成功后,也不必苛責法官一開始就利用“云審判”系統開庭案件,應當在云平臺的基礎上有針對性的逐步開展審判業務。比如,在云平臺建立之初,我們可以逐步實現利用云平臺立案,查詢,提交證據,讓法官和當事人對“云審判”有一個初步的認識,在這個過程中也便于收集反饋信息,更好的完善“云審判”系統。云審判在發展之初,首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讓法官和當事人能夠同時感受到云平臺的便捷性,而讓他們共同選擇這種方式開展業務。

       調解作為審判業務的一部分,可以減少訴訟程序的對抗性,促進當事人雙方的互諒互讓和友好合作;程序靈活,可以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緩解當事人的訟累,降低訴訟成本,達到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利用云平臺開展調解工作,無論是法官還是當事人都不存在心理上的壓力,當事人更愿意積極參與。故筆者認為,在云審判建設之初,更應當將調解業務在云平臺推廣適用,把調解作

       為云平臺運用的前置引導程序。同時,針對性的選擇云審判程序受案范圍內的簡單案件在云平臺上進行開庭審理,循序漸進的過程更便于對云審判程序的推廣適用。

       智慧法院建設需要我們在現有的信息化基礎上,不斷思考,努力創新,不斷把先進的信息化技術引入審判實踐,從而更好的服務審判。云審判目前為止只是一個構想,但這種構想具有一定的現實基礎,無論是從信息化技術、還是從審判實踐上,都完全具有可行性,我們唯一茫然的是如何將二者有機的結合,讓云技術在司法領域發揮應有價值,這就需要我們敢想,敢于突破傳統理念,敢于在實踐中探索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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