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環保獎懲制度
1 1 目的
為了更好地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監,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保障員工健康安全,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及相關方。
3 3 職責
3.1 安環辦負責安全環保管理工作的檢查和監督; 3.2 人力資源部負責安全環保不符合的考核。
4 4 工作內容和要求
4.1 公司每年初組織各級人員層層簽訂安全環保目標責任書,每年底按責任書中內容認真考核和獎懲。
4.2 所有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安全環保的法律法規政策,遵守勞動紀律和各項安全制度,努力掌握崗位安全操作技術,提高個人勞動保護意識和能力,以預防各類事故發生為己任,保證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的完成。
4.3 安全生產部根據制定的各項安全環保檢查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日常巡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及重點抽檢等方法,對各類安全環保的違章狀況實施監督管理,并作出相應的獎懲處理。具體如下:
4.3.1 現場管理發現的不符合項處罰 4.3.1.1 對違反規定,未正確使用、戴好安全帽的責任人員處罰: (1) 發現工作人員未按規定戴好安全帽者罰款 50 元/人次; (2) 發現領導在生產現場未按規定戴好安全帽者罰款 100 元/人次; 4.3.1.2 對現場疏于安全管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相關單位/部門的處罰:發現從事設備吊裝、高處建筑施工、搭設、拆除架子、從事窯中、窯頭清理耐火材料等高危作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對組織施工的責任部門、相關單位,扣罰 500~1000 元/次;現場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的,對組織施工的監督管理
責任部門(設備、制造、項目等管理部門),扣罰 200 元/次; 4.3.1.3 對安全生產非文明作業行為的處罰: (1) 在項目建設、項目檢修作業中,未按安全環保協議規定,未按清潔工廠施工管理規定,隨意從高層建筑、高處平臺拋擲雜物行為的,扣罰責任單位 500 元/次,重復發生加倍處罰; (2) 現場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的,對組織施工的監督管理責任部門,扣罰 200 元/次。
4.3.1.4 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和違章操作的部門處罰:
生產作業過程中,因有員工無視規定,或有章不循、冒險蠻干而出現突發險情或潛在事故隱患的,扣罰責任部門、相關單位 100~500 元/人次;對一般性違章行為的當事人,扣罰 50~100 元/次。
4.3.1.5 對違章指揮的責任人員處罰: 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部門領導、段長、班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扣罰責任人員 200 元/人次。
4.3.1.6 對違反規定、人為損壞或挪用消防滅火器材的處罰: (1) 不能將消防專用設施挪作它用,不能隨意損壞、泄放滅火器,違反者,扣罰責任部門、相關單位 200 元/次; (2)私自(非滅火行為)泄放滅火器的,扣罰當事人 100 元/次; 4.3.1.7 對違反規定,擠占消防通道的部門處罰責任部門 100 元/次。
4.3.1.8 違規動火處罰: 重點防火部位進行項目施工或設備檢修時,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就違章動火,處罰責任部門 200 元/次。
4.3.1.9 重點防火部位現場管理疏漏處罰: (1) 發現有人在重點防火部位內吸煙或使用明火,部門管理人員不批評,不制止的,扣罰當事人 50 元,并處罰責任部門相關管理責任人 200 元/次; (2) 在禁止吸煙區域(油庫、總降壓站、電力室、乙炔氧氣庫等范圍)的現場內發現一個煙頭時,找到當事人的處罰當事人 50 元/次,找不到當事人的,處罰
責任部門相關管理責任人 100 元/次。
4.3.1.10 對違規用電處罰: (1) 在重點防火部位、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庫房、臨時宿舍等部位,發現亂接亂拉電源線路的,處罰責任部門相關管理責任人 500 元/次; (2) 使用銅、鋁、鐵絲等金屬品替代保險絲的,處罰責任部門相關管理責任人 100 元/次; (3) 在電源開關下,堆放各種雜物及易燃易爆物品,處罰責任部門相關管理責任人 200 元/次; (4) 沒有按規定辦理用電手續,私接、亂拉用電源線路的,處罰當事人,50~100 元/次,處罰責任部門相關管理責任人 200 元/次; (5) 在設備檢修過程中沒按規定辦理停送電手續的,處罰當事人 300 元/人次,處罰責任部門相關管理責任人 500 元/人次;辦錯設備(寫錯設備名稱或代碼)停送電手續的,處罰當事人 500 元/人次,處罰責任部門相關管理責任人 1000 元/人次;若因此造成事故發生的,按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理。
4.3.1.11 對存在下列違規行為的責任人或責任部門負責人處以 200~500 元/次的處罰: (1) 對安全環保管理部門布置的防治任務、要求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 (2) 環保月度或周檢查發現的環保問題,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有效整改且未反饋信息的; (3) 出現跑、冒、滴、漏現象不及時處理; (4) 未按要求參加環保大檢查; (5) 未按要求填寫相關環保記錄; (6) 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食堂污水未經隔油池處理; (7) 未按規定傾倒及處理垃圾或廢棄物; (8) 向排水溝排放油類、酸類、堿液、劇毒、工業廢渣、生活垃圾及其它廢棄物; (9) 漏油未及時控制或處理而直接排到地面; (10) 固體廢棄物在廠區內焚燒;
(11) 衛生責任區環境美化綠化等工作管理維護不到位或對花草樹木有毀壞行為; (12) 生產設備表面積灰、生產車間或工段地面積灰或堆放雜物不及時處理。
4.3.1.12 對存在下列違規行為的責任人或責任部門負責人處以 500~1000 元/次的處罰:
(1) 由于施工、維護造成人為環境破壞或污染;由于環保設備配件出現質量問題造成環境污染。
(2) 收塵設備灰斗、分格輪、回灰管道堵塞、收塵袋破損嚴重未及時更換,造成設備停機或超標排放。
(3) 收塵設備系統跑、冒、漏或超標排放,未及時進行處理。
(4) 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環境污染不報告,不及時采取措施;對上級環境部門合理的監測防治意見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響。
(5) 環保主管單位和相關單位處理與周邊地區因環保問題的矛盾糾紛不及時,給生產經營造成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出現公眾有效投訴。
4.3.2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處罰
4.3.2.1 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處罰標準 1)發生 1 起一般事故 A 級,對相關責任人處理標準如下:
a、給予總經理(或主持工作的關鍵崗)降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管理責任的關鍵崗免職,負次要管理責任的關鍵崗降級或留職察看一年;并處以相當于月薪(扣除當地最低生活標準)100%-300%的經濟賠償。
b、對負有直接責任或管理責任的中層或基層管理人員、相關人員依責任大小給予免職、降職、降級或留職察看一年;并處以相當于月薪(扣除當地最低生活標準)100%-300%的經濟賠償。
2)發生 1 起一般事故 B 級,對相關責任人處理標準如下:
a、給予總經理(或主持工作的關鍵崗)降級,負直接責任或主要管理責任的關鍵崗降職,負次要管理責任的關鍵崗留職察看一年或半年;并處以相當于月薪(扣除當地最低生活標準)50-200%的經濟賠償。
b、對負有直接責任或管理責任的中層或基層管理人員、相關人員依責任大小給
予降職、降級、留職察看一年或半年;并處以相當于月薪(扣除當地最低生活標準)50-200%的經濟賠償。
3)發生 1 起一般事故 C 級,對相關責任人處理標準如下:
a、給予總經理(或主持工作的關鍵崗)留職察看一年,負直接責任或主要管理責任的關鍵崗降級,負次要管理責任的關鍵崗留職察看半年或記大過;并處以相當于月薪(扣除當地最低生活標準)30-100%的經濟賠償。
b、對負有直接責任或管理責任的中層或基層管理人員、相關人員依責任大小給予降級、留職察看一年或半年、記大過;并處以相當于月薪(扣除當地最低生活標準)30-100%的經濟賠償。
4.3.2.2 一般交通安全責任事故處罰標準:
1)發生 1 起一般事故 A 級,對相關責任人處理標準如下:
a、給予總經理(或主持工作的關鍵崗)降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管理責任的關鍵崗免職,負次要管理責任的關鍵崗降級或留職察看一年, 并處以相當于月薪(扣除當地最低生活標準)80-200%的經濟賠償。
b、對負有直接責任或管理責任的中層或基層管理人員、相關人員依責任大小給予免職、降職、降級、留職察看一年;并處以相當于月薪(扣除當地最低生活標準)80-200%的經濟賠償。
2)發生 1 起一般事故 B 級,對相關責任人處理標準如下:
a、給予總經理(或主持工作的關鍵崗)降級,負直接責任或主要管理責任的關鍵崗降職,負次要管理責任的關鍵崗留職察看一年或半年;并處以相當于月薪(扣除當地最低生活標準)30-150%的經濟賠償。
b、對負有直接責任或管理責任的中層或基層管理人員、相關人員依責任大小給予降職、降級、留職察看一年或半年;并處以相當于月薪(扣除當地最低生活標準)30-150%的經濟賠償。
3)發生 1 起一般事故 C 級,對相關責任人處理標準如下:
a、給予總經理(或主持工作的關鍵崗)留職察看一年,負直接責任或主要管理責任的關鍵崗降級,負次要管理責任的關鍵崗留職查看半年、記大過;并處以相
當于月薪(扣除當地最低生活標準)20-80%的經濟賠償。
b、對負有直接責任或管理責任的中層或基層管理人員、相關人員依責任大小給予降級、留職察看一年或半年、記大過;并處以相當于月薪(扣除當地最低生活標準)20-80%的經濟賠償。
4)發生 1 起一般事故 D 級,對相關責任人處理標準如下:
a、給予總經理(或主持工作的關鍵崗)留職察看半年,負直接責任或主要管理責任的關鍵崗留職察看一年,負次要管理責任的關鍵崗記過或警告;并處以相當于月薪(扣除當地最低生活標準)10-50%的經濟賠償。
b、對負有直接或間接管理責任的中層或基層管理人員、相關人員依責任大小給予留職查看一年或半年、記過、警告;并處以相當于月薪(扣除當地最低生活標準)10-50%的經濟賠償。
5)發生 1 起一般事故 E 級,對相關責任人處理標準如下:
a、負有管理責任的關鍵崗依責任大小處以相當于月薪(扣除當地最低生活標準)5-30%的經濟賠償。
b、對負有直接或管理責任的中層或基層管理人員、相關人員依責任大小處以相當于月薪(扣除當地最低生活標準)5-30%的經濟賠償,嚴重者給予記過及以上的行政處分。
4.3.2.3 對 12 個月內連續發生一般安全事故 C 級及以上事故的責任人要加重處罰;對關鍵崗的責任追究以控股關鍵崗淘汰管理制度為準。
4.3.2.4 發生輕傷事故,由大區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做出事故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部門負責人要在基地月度管理例會上匯報并檢討。
4.3.2.5 發生 1 起輕傷事故,對相關責任人處理標準:負有直接或管理責任的中層或基層管理人員、相關人員依責任大小處以相當于月薪(扣除當地最低生活標準)5-30%的經濟賠償,嚴重者給予記過及以上的行政處分。
4.3.2.6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存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情節嚴重的,由控股安委會研究后做出處理決定:
?。ㄒ唬┦鹿拾l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
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處 3 萬元(含)以上 8 萬元以下的經濟賠償。
?。ǘ┦鹿拾l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未立即組織事故搶救,但尚未貽誤事故搶救的,處 3 萬元(含)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經濟賠償。
?。ㄈ┦鹿拾l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處 1 萬元(含)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經濟賠償。
4.3.2.7 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控股安委會研究后做出處理決定,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ㄒ唬┲e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ǘ﹤卧旎蛘吖室馄茐氖鹿尸F場的。
?。ㄈ╀N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ㄋ模┚芙^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ㄎ澹┰谑鹿收{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鹿拾l生后逃匿的。
4.3.2.8 發生對華潤集團、華潤水泥市場形象、社會形象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安全事故的,由控股安委會根據事故情況做出具體處理決定。
4.3.2.9 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已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責任人做出經濟處罰的,如果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責任人亦提出了處罰額度,以政府或調查組兩種處罰中額度高的為準;但仍可執行行政處分。
4.3.2.10 本制度所涉及的經濟賠償由相關責任人所在單位的人力本制度所涉及的經濟賠償由相關責任人所在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執行并報控股安全環保部備案。
4.3.2.11 公司每年度對安全表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安全生產部制定,報公司安委會批準后執行。
4.3.2.12 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按照政府和集團相關規定執行,內部事故責任追究由控股安委會研究決定。
5 安全環保生產專項獎勵資金來源:
5.1 從公司安全環保生產專項費用中提取。
5.2 安全處罰資金。
6 6 相關記錄
事故責任認定書 事故調查報告 安環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