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承諾書
文件編號:0 2020 年 年 6 6 月
杜絕違法分包轉包承諾書- - 3.11 改
版本號:
A A
修改號: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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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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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 建設項目開工 前簽訂 《 杜絕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 等違
法行為 承諾書 》 的 通知
市直 各 建設 項目的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
為及時告知及督促建設項目參建各方全面開展好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自覺遵守住建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2014】118號)及(建市[2014]112 號)、(建辦市函[2014]545號)等文件規定,堅決杜絕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依法建設,切實維護全市建筑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經我局研究決定,在市直在建建筑工程開工前,實行“杜絕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承諾制度”,現將項目的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杜絕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承諾書》下發給你們,要求如下:
一、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在工程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申報及備案手續前,向受理辦理手續單位提交已簽署的承諾書。對于已開工建設項目,要補簽承諾書。承諾書存放于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及監督機構備查和認真履行承諾。
二、項目在建期間,各項目的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必須認真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自覺執行和互相監督,發現其它兩方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必須立即制止和抵制。對于制止無效的,必須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項目監督機構報告。
三、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是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主體責任單位,必須堅決杜絕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認真履行各自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依法建設,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并對工程質量負終身質量責任。如果在施工期間不信守承諾,違反有關規定,將被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如果工程在建及使用期間發生質量安全問題及事故,將依法從重追究有關質量責任主體單位及其責任人的終身責任。
附件一:《建設單位杜絕違法發包工程承諾書》 附件二:《施工單位杜絕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承諾書》 附件三:《監理單位杜絕轉包及掛靠承諾書》
慶陽市建筑業管理局 2015年 3 月 10日
件 附件 1
建設單位杜絕違法發包工程
承 承
諾
書 書
建設單位名稱:
本單位已熟知國家的《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2014】118 號)行業規定,并鄭重承諾:在項目施工建設期間,全面貫徹落實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有關要求,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認真履行建設單位主體質量責任,杜絕發生以下違法發包行為:
1、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2、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 3、建設單位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準的;
4、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5、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6、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
工程又另行發包的;
7、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的分包單位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
自愿接受施工及監理單位全程監督。如有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從嚴處罰。
本承諾書一式五份。一份在申報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向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備查。一份存放在建設單位,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通過后,與檔案資料一并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存檔。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各留存一份。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承諾人(簽字):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項目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建設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件 附件 2
施工單位杜絕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
承 承
諾
書 書
施工單位名稱:
本單位已熟知國家的《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24 號)、《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2014】118號)等行業規定,并鄭重承諾:在項目施工期間,全面貫徹落實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有關要求,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認真履行施工單位主體質量安全責任,嚴格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堅決杜絕發生以下違法轉包、分包、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
1、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2、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
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4、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5、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6、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7、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8、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9、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10、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11、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12、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13、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
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14、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15、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16、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17、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18、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19、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20、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
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2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行為。
自愿接受建設及監理單位全程監督。如有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從嚴處罰。
本承諾書一式五份,一份在辦理監督手續時,提交質量監督機構備查,一份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與檔案資料一并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存檔,施工、建設、監理單位各留存一份備查。
施工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承諾人(簽字并加蓋執業資格印章):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項目經理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執業資格證號
件 附件 3
監理單位杜絕轉包及掛靠
承 承
諾
書 書
監理單位名稱:
本單位已熟知國家的《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住建部《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2014】118號)等行業規定,并鄭重承諾:在項目施工期間,全面貫徹落實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有關要求,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認真履行項目監理單位主體質量安全責任,嚴格工程質量安全現場監理管理工作,堅決杜絕一下違法轉包、分包、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
1、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范圍承攬監理業務的; 2、取得資質的監理單位允許其它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監理業務的;
3、監理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轉包、轉讓給其它單位或個人監理的; 4、監理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或未派駐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監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監理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只向實際實施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的;
5、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監理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6、有資質的監理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掛靠行為。
自愿接受建設單位全程監督。如有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承擔法律法規規定責任,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從嚴處罰。
本承諾書一式四份。一份在辦理監督手續時,提交質量監督機構,一份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與檔案資料一并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存檔,建設、監理單位各留存一份備查。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承諾人(簽字并加蓋執業資格印章):
身份證號碼
總監理工程師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執業資格
執業資格證號
監理單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