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識形態責任制實施細則
責任,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開展。黨委要加強對意識形態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定工作計劃和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和任務,加強對工作進展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第三章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十二條分管黨建工作的領導干部要切實履行意識形態工作職責,認真貫徹落實黨委的決策部署,加強對單位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做好意識形態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和推進工作,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第十三條其他班子成員要按照分工要求,認真履行意識形態工作職責,積極參與工作,對本部門、本單位的意識形態工作負領導責任,發揮好自己的作用,推動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第四章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考核機制,將意識形態工作責任納入年度績效考核體系,對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效果不好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約談談話、責任追究等處理措施。同時,要加強對意識形態工作的督查和評估,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推動工作不斷創新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