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以來,時隔23年的首次修訂。在經濟法領域,10年修法就已顯過時,何況長跑23年。法學界和業界普遍認為,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稱現行法)已存諸多積弊。當初立法時,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五篇】【精選推薦】,供大家參考。
反不正當競爭法范文第1篇
這是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以來,時隔23年的首次修訂。在經濟法領域,10年修法就已顯過時,何況長跑23年。
法學界和業界普遍認為,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稱現行法)已存諸多積弊。
當初立法時,因未能預見實踐中出現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未能厘清與后續出臺的《反壟斷法》等其他法律法規管轄邊界,導致其遠不能滿足現實執法需要,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
此次修法是在積累23年執法經驗基礎上的一次轉變,推進過程中被外界寄予厚望。
但從《送審草案》來看,爭議性條款要遠多于亮點內容。比如,第6條新增經營者“相對優勢地位”概念,第13條針對互聯網行業制定專門管理細則,第14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認定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增加經營者違法處罰力度等條款。
與現行法5章33條相比,《送審草案》修改的內容涉及現行法30條,其中7條做了刪除,另新增9條,總計35條。
業內一直期待運行23年的現行法可以迎來大修,但專家指出,《送審草案》的修改并不徹底,而新增的亮點條款,大多是出于工商部門的實際執法需要做出的調整,此次修法只能算作“小修”。
修法波折
《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都旨在對市場競爭進行規制,按照中國競爭法立法模式,這兩部法采取了分別立法的思路。
20世紀80年代末,當時最突出的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表現為假冒偽劣、皮包公司等問題,到了1986年《民法通則》通過以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起草工作進一步加快。
直到1992年確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后,次年《反不正當競爭法》才正式出臺。
圍繞《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的話題討論,從今年2月份公開征求意見開始再次升溫。
實際上,各界對該法修訂的討論和關注自十余年前就一直未停,各方推進修法的呼聲不曾中斷。
2004年,中國企業聯合會曾就《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展開課題研究,從企業視角進行系統調研,以期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有所助益。
中國企業聯合會雇主工作部法律顧問趙國偉介紹,事先,他們組織了法律專家進行修法研討,隨后又以問卷形式征求了54位企業界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調研上海、浙江、四川等地部分企業意見,于2006年得出一份課題研究報告。
該研究報告指出,現行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主體即“經營者”外延過窄、監督檢查機關之間存在執法管轄沖突、以及行業協會等經營者自律組織發揮監督作用不明顯等問題,報告同時還針對具體問題給出了相應修改建議。
接受征求意見的企業、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等就存在的問題,多數表示贊成修法。當時也有其他領域的人士在推動現行法修訂,但最終都不了了之。
原因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反壟斷法》有關,使《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工作逐漸遇冷。
另有法學界人士向《財經》記者透露,《反壟斷法》出臺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不能如期推進,實際上與司法部門的不積極有關。
北京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秘書長肖江平2014年主持過國家工商總局推動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法研究課題。他向《財經》記者介紹,2008年,工商總局曾就《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過送審稿,只是沒在網上公布,時值奧運會期間,修法工作無奈再次擱淺。
2010年,與修法相關的研究活動重新啟動,但未能形成意見稿,2014年國家工商總局再次啟動修法研究,才形成了此次提交的《送審草案》雛形。
“這部法十幾年前就應該修改,現在來看更應該修,因為現實執法過程中遇到了很多現行法難以解決的問題?!毙そ街赋?,現行法能夠持續使用這么長時間,與執法機關在具體案例中普遍適用第2條有一定關聯。
第2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皳p害其他經營者的權益,就屬于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行為?!?/p>
但該條款并不能完全適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利益保護主體呈多元化發展的趨勢和特點,即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和競爭機制所代表的社會公眾或整體利益,所以整部法規迫切需要進行修訂。
今年全國“兩會”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再次成為熱點議題,或與工商總局響應中央高層提出依法治國和強調競爭政策的基礎性作用等頗有關聯。
“2015年國務院立法、修改規劃中,《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法的重要性并沒有被強調,但今年為響應中央高層的決策,所以加快了修法進度?!币晃唤咏端蛯彶莅浮菲鸩莨ぷ鹘M的知情人士稱。
按計劃,起草部門提出的設想是今年底或明年初完成正式修法。但實際情況并不一定能在這個時間節點完成,因為修改還涉及很多專業性和技術性條款的爭議問題需解決。
上述人士還表示,短時間內主管部門內部也未必能在爭議性條款方面達成共識。
對于《送審草案》修訂的規模問題,法學界也有幾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大修,即徹底厘清與《知識產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關系。
其次是中修的立場,即處理好與同為競爭法的《反壟斷法》之關系,解決二者重疊、矛盾的法條部分。另外,還有局限于部門執法需求的小修觀點。
今年2月份,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戴龍參與了國務院法制辦委托中國法學會主辦的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法研討會。他向《財經》記者表示,從《送審草案》來看,總體上都刪除了與《反壟斷法》重疊、矛盾的條款,以及引進了“相對優勢地位”概念,這都是進步方面。
另外,他還評價稱,大修需要成熟的考慮才可推動;
若從中修角度而言,在厘清與《反壟斷法》重疊、矛盾條款的關系時,并不完全徹底;
新增的亮點條款,因大多是出于工商部門的實際執法需要做出的調整,所以此次修法草案還是限于小修范圍。
業內人士分析,部門立法與修法必然會有局限性,部門相互之間常會出于自身利益而設置執法標準,缺乏足夠多的信任和配合,這也是中國行政部門立法、修法過程中存在的通病。
亮點革新
《送審草案》新增條款表現出的亮點,法學界人士普遍給與積極評價?!斗床徽敻偁幏ā纷鳛橐幏妒袌龈偁幍闹匾芍?,其完善將有利于市場健康良性規范。
3月25日下午,《送審草案》結束征求意見當天,國家行政學院聯合環球智財數據科技研究院等機構,以及包括騰訊、百度、阿里巴巴和京東等大型互聯網企業在內的企業代表,舉行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的研討會。
大型互聯網企業的集體重視,與《送審草案》新增第6條和第13條,分別引進不得濫用“相對優勢地位”概念,以及針對互聯網領域企業不正當競爭行為做出細則性界定等密切相關。
《送審草案》征求意見期間,上述互聯網企業紛紛以文件形式,就涉及行業發展的法條向修法部門提出修改建議。
在法學界人士看來,以這兩條為代表的新增條款,是此次修法的最大亮點。
《送審草案》新增第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相對優勢地位實施不公平交易行為。該法所稱的相對優勢地位,是指在具體交易過程中,交易一方在資金、技術、市場準入、銷售渠道、原材料采購等方面處于優勢地位,交易相對方對該經營者具有依賴性,難以轉向其他經營者。
戴龍介紹,關于“相對優勢地位”概念的引用,在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執法實踐中早已有之,中國國內除工商總局此次將其引進《送審草案》外,商務部、發改委、工商總局在2006年公布的《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辦法》已對濫用優勢地位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做出禁止性規定。
但在國內施行時,如果不能清楚界定其概念和適用范圍,實踐中可能導致過度執法問題。
首先,這條法規的使用,對執法者的專業能力水平有一定要求。
《送審草案》中第3條和第15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有監督管理權,且明確了相關查處權限、范圍。
北京大學法律與經濟學研究中心聯席主任薛兆豐稱,中國有2800多個縣,若依《送審草案》法條裁定執法,會因各地執法水平能力的不同,產生大量不正當競爭來源。
現實情況中,無論是大型企業還是中小企業,或多或少都會具有各自的相對競爭優勢,而具有相對優勢的企業只要沒有正當理由進行競爭,就很容易因“相對競爭優勢地位”概念界定含糊,而被判定違法,繼而誘導大量尋租腐敗行為。
從過去的執法經驗來看,法條內容概念內涵的不確定性,容易給權力留下尋租空間。
“工商管理部門為自己劃定權力空間的意圖明顯?!毖φ棕S表示,正當的競爭行為是可取的,但如果不先厘清不正當競爭行為,就容易對適度正當競爭行為做出誤判。
戴龍也認為,在大家懷疑基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專業能力水平的前提下,《送審草案》以一個含糊的“相對優勢地位”概念,給予其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勢必容易導致底層工商部門職員過度適用甚至濫用執法權。
但戴龍也同時指出,不能因法條存在技術性問題,就全盤否定其積極意義?!瓣P鍵問題在于如何設計好法條適用的門檻標準,避免被執法者濫用?!?/p>
他的建議是,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目的,參考日韓等國實踐經驗,明確將“阻礙公平競爭,擾亂執法秩序”作為執法標準,這樣會更利于規范執法者執法。
對于其他法條中不確定和內涵的界定問題,戴龍認為可通過國家工商總局具有指導性意義的文件加以厘清,或者通過司法部門,比如法院通過具體案例制定標準,以配合執法?!捌渌麌叶鄶凳峭ㄟ^法院在具體個案中厘清相關的執法標準?!?/p>
不過,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博士后周輝指出,如果最終確立了認定規則,在實施上應當是事前、非個案的,不能等案件出現了再作出認定,溯及既往。否則,有悖法治原則,也不利于穩定市場預期。
互聯網時代的來臨,使得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互聯網領域變得更為復雜,《反不正當競爭法》顯然更加難以跟上腳步。
于是,《送審草案》就互聯網領域作出專門規定。就第13條規定,法學界和業界人士大多認為,針對互聯網行業的立法法條有必要,但沒必要制定如此細則性規定。
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長魏世軍認為,隨著網絡技術不斷進步和商業模式不斷創新,涉網絡技術的不正當競爭類型必將層出不窮,現在的簡單列舉是否合理還有待商榷,他建議突出強調該規定的包容性和前瞻性,補充一個兜底性條款。
“互聯網是一個全新的市場領域,在管理規范過程中,應強調市場調節作用,有必要的情況下再由政府適當進行干預?!贝鼾堁a充說,細則性規范內容無法窮盡,同時也無法預測互聯網領域將來會出現哪些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以可通過概括性條款結合例舉方式配合,來規范涵蓋盡可能多的、或暫未預測的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
處罰爭議
《送審草案》中,第19條、第22條等法條都明確規定了處罰金的額度。最低限為10萬元罰款,最高可至300萬元。
與現行法中規定的處罰浮動1萬元至20萬元相比,其罰金浮動空間,明顯成倍增長。因此,也引發了業界和法學界頗多爭議。
此外,《送審草案》還規定了按比例制罰款的規定,最高可處罰營業額的5倍。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業內人士指出,規定如此高的罰款浮動,行政管理部門有“以罰代管”之嫌。
比《反壟斷法》對惡性壟斷行為營業額10%左右的處罰還要嚴厲,這容易導致執法罰款與被執法違法行為不相稱的結果。業界認為處罰力度過高,建議按原來做法,規定按違法所得30%進行處罰。
然而,戴龍認為,工商行政部門加大處罰力度是必然趨勢,也是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符合國際發展潮流。
一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23年未修改,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力度相對較輕;
另一方面,歐美國家近年來在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中,都有加大處罰力度的趨勢。
但戴龍同時指出,《送審草案》中提出的300萬元罰款上限額度,確實有待商榷。如果處罰浮動比例空間過大,會存在處罰多少罰金的自由裁量問題。
所以,將罰款額度調整到一個合理范圍顯得尤為重要,這需要從技術角度合理設計法條,從而規避不利影響。
肖江平表示,嚴格來說,目前《送審草案》還算不上征求意見稿,國務院向全國人大提交議案前,還會就有爭議的修訂法條向各部委征求意見,到時會有大量協調工作,最終如何呈現,需用整體思維來考量。
中國國家戰略推出“互聯網+”概念,表明中國政府會高度重視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從立法處罰層面,就更應該處理好規范不正當競爭行為與避免扼殺市場正當競爭的積極性之間關系,否則互聯網領域的相關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會畏手畏腳,不利于整個產業發展。
反不正當競爭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不正當競爭;
兜底條款;
懲罰性罰款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1
一、引言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改革開放初期,在推動市場經濟發展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漸完善,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不正當競爭行為隨之展現出多樣化和復雜化的特點。在此背景下,《反不正當競爭法》顯露出明顯的缺陷,不能有效地發揮規范市場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主體合法權益的作用。其中有些條款如不及時作出調整,必將成為市場經濟發展中羈絆,對其進行調整已迫在眉睫。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的問題
(一)行為主體規定范圍較窄?,F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的主體為“經營者”,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這種規定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其他條款的規定本身就自相矛盾。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商品流通以及限制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此外,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市場經濟中涌現出很多經濟主體,他們并非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稱的經營者。
(二)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設立兜底條款?!斗床徽敻偁幏ā分忻鞔_的列舉了11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確而具體,除此之外,再無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設立兜底條款。這種規定已然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當今社會經濟發展日新月異,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是不斷“推陳出新”,不正當競爭早已超出《反不正當競爭法》法中的規定的類型。但執法部門卻對此無能為力,原因就在于執法無據。
(三)對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規定不明確,不利于執法部門執法?!斗床徽敻偁幏ā芬幎ǖ?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中,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明確的定義。例如:何為季節性降價,主要針對那些商品,何為有效期將至的商品,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執法部門執法難度加大,也為不法經營者提供了非法經營的空間。
(四)對于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為,制裁力度不夠。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違法行為,不正當競爭法第30條規定: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
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該條款對于相關責任人處罰過輕,違法者的違法成本過低,很容易導致行政權力干預市場經濟秩序,影響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F階段,有些地方政府恣意干預經濟正常發展,也是源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責任人懲罰力度不夠。
(五)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懲罰力度不夠。在20年前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對違法經營者的返款金額不高,一般可處以1萬以上至20萬以下的罰款??墒钱斀裆鐣?,不正當競爭行為帶來的危害愈來愈大,甚至在有些時候給受害經營者帶來無法估量的損失。如此低的罰金,不足以警醒違法經營著,對違法經營者沒有足夠的威懾力。
三、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設想
(一)明確經營者的概念?,F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主體過窄,不能適應經濟發展。應將經營者及其雇員、利益相關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均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對象。尤其是利益相關人,利益相關人這個概念能在很大程度上包括與經營者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同時也能囊括不斷出現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主體。
(二)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種類中加入兜底條款。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采用列舉式的立法,能夠明確判斷何為不正當競爭。但是如果沒有兜底條款則不能應對新出現的新情況,這是立法對法律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的法理要求。應采用列舉式立法,重新列舉不正當競爭行為,納入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加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兜底條款,這樣在一定時期內能適應新情況的出現,也有利于執法部門的執法及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判。
(三)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明確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概念。目前 《反不正當競爭法》有的概念不明確,較為含混,給執法部門執法帶來很大難度,相關立法機關應及早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概念。如即將到期商品概念,過季商品概念, 增加執法部門的執法可操作性。
(四)重新構建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懲罰措施。由于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懲罰力度不夠,不能起到對違法經營者的法律震懾作用,所以要加大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懲罰力度。如加大罰款金額,增加違法經營者的違法成本。針對不同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設定不同額度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是吊銷營業執照等?!斗床徽敻偁幏ā凡扇∫孕姓幜P為主,輔之以相應民事救濟的原則。執法部門可責令不正當競爭行為人立即停止實施侵害行為。進一步建立完整的刑事責任制度。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設立刑事責任,對情節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刑事制裁,進而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
四、結束語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我國經濟法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反不正當競爭法》完善與否,直接影響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正視《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的對《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完善,就顯得非常必要。只有不斷地完善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才可以更全面地保護合法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交易的公平性。通過有效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才能保障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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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范文第3篇
作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制度開始建立標志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出臺6年多了。行政執法的實踐表明,《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鼓勵公平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如缺乏總則條款,法律規范過于原則、抽象,涵蓋不完整,操作性差;
對市場中出現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難以規制,缺乏調控力;
行政強制措施及調查取證手段不適應有效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需要;
法律責任制度不完善,無法有效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
相關法律競合、沖突現象普遍,造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困難;
行政干預大,有法難依等。應采取如增加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進一步拓寬執法范圍;
擴大執法權限,強化查處力度,保障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主管機關有效實施行政職權;
加重法律責任,增強追究法律責任的可操作性,增加查處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的深度;
進一步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等措施加以完善。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 問題 對策
1993年9月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開始施行。十年來,該法對于保障主義市場的健康,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然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加入WTO、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以及層出不窮的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該法表現出的問題日益突出,如缺乏可操作性,對經濟領域中出現的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周密規范,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查處力度不夠等,最終給具體的行政執法工作帶來諸多不便,同時也無法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經濟的發展,這種情況就使得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總則條款,法律規范過于原則、抽象,內容涵蓋不完整,操作性差
這部法律明確將11種行為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那些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就不能被視為不正當競爭。然而,由于人們的認識能力有限,特別是人們不可能預見到未來出現的所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了能夠及時阻止這樣的行為,法律上就應當有一個一般性的規定,或者稱為總則性的條款。即便法律對某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確做出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法院仍然可以使用總則性條款來處理案件。這即是說,總則性條款既可起到“兜底”的功能,彌補其他條款的不足之處;
又具有和其他條款“競合”的功能,即它們和具體行為的條款不是相互排斥的。
1、該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概括不完整
該法忽視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本質特征,對實際執法工作約束較大,對實踐中出現許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具有不正當競爭性,但不屬于其所列的11種行為無法規制。比如傳銷活動就應被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傳銷是指行為人在商業交易中,由本人或通過其他人從事的以許諾給予好處的方式促使非商人購買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傳銷的特點是,參加人得付出一定的代價,以取得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或者介紹他人參加傳銷活動的權利,并由此獲得傭金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這種靠“套人頭”,及依靠那種“你不花一分錢,卻能享受高額回報”的蠱惑人心的宣傳的經營方式當然違背了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2、該法對行為主體的概括不完整
該法設定的行為主體是“經營者”,不能囊括現實中參與競爭和對競爭秩序有的主體。
3、對禁止性行為的規定過于原則,概念含糊,不易掌握
如對“低于成本”、“質次價高”等概念的內涵外延不明晰,實踐中難以操作。再如,對“商品的質量”以外的信譽、能力、交易條件等作虛假宣傳的,以及對商品有關的信息應告知而不告知等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不能涵蓋。而在實踐中,企業信譽等無形資產的誤導、虛假宣傳,其后果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惡劣。
(二)對市場中出現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難以規制,缺乏調控力
《反法》對諸如惡意利用專利,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以專利權對抗包裝、裝潢的在先使用權;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外觀結構形狀;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標志、圖形、文字代號,造成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
利用有獎活動從事不正當競爭;
以對比廣告影射、詆毀競爭對手;
利用技術在互聯網、商務中從事不正當競爭;
利用不正當手段阻礙他人之間的交易,搶占客戶等行為;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商標與互聯網域名的沖突問題;
以及強買強賣行為、交易條件、交易行為的欺詐行為等等缺乏調控力。
(三)行政強制措施及調查取證手段不適應有效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需要
法定行政措施缺乏法律保障手段,實施起來軟弱無力?!斗床徽敻偁幏ā芬幎吮O督檢查部門在調查取證中的詢問、查詢、復制、檢查等權力,但未明確授予查封、扣押財產等強制措施權。這種行政處罰權與行政強制執行權相分離,使工商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后,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權力,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工商機關執法的嚴肅性、權威性,無形之中放縱和助長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法律責任制度不完善,無法有效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雖對低價傾銷行為、搭售行為、商業詆毀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卻無行政制裁手段,沒有設定相應的罰則。對行為人、利害關系人及證明人拒絕提供資料沒有設定其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同時,部分條款罰款金額難以,計罰標準不,處罰幅度不合理,且一些罰則的自由裁量權過大,處罰下限過高,罰額幅度大給準確執罰帶來難度。
(五)相關法律競合、沖突現象普遍,造成《反法》的適用困難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倍诰唧w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的實踐中,執法人員卻發現與該法相競合的法律諸多,單項立法肢解《反法》的問題嚴重,且有愈演愈烈之勢。比如:《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價格法》規定低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由政府物價部門監督檢查;
《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投標的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審批部門對招標投標行為監督管理等等。這些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競合的法律法規在具體禁止某幾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上,又有其針對性的制約處罰條款,而這些法律法規的執法主體又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此在實踐辦案中,針對不正當競爭的定性處罰問題,容易造成執法主體混亂不清,職責不明的現象。九屆人大四次會議上雷世均代表曾經指出: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賦予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唯一執法主體,造成執法主體多元,在實際工作中常常出現有法難依的問題。由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重大障礙,違反了市場經濟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雖然市場經濟的其它法律法規對其違法行為有所規范,但行政執法權應集中于一個執法主體,執法主體的多元化,常常導致多頭執法。單項立法蠶食、肢解了《反法》的內容,動搖了其作為經濟憲法、競爭秩序基本法的地位,形成了新的行業和行政壁壘,不利于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的監管和發展。
(六)行政干預大,有法難依
一是地方保護主義制約和阻滯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正常執行。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各自的利益,采取市場封閉管理的做法,限制了商品的正常流通。二是公用企業普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工商部門依法查處難。三是執法水平低,監管手段不適應。工商部門監管市場的方式、、手段比較陳舊,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辦案經費嚴重不足,、通訊設備匱乏,且在公平交易執法中存在的調查難、取證男、定性難等問題,一時難以得到有效解決,導致執法效率低下,執法效果有限。四是部門協作辦案不夠。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有的部門因利益驅使,該配合不配合,該移交的案件不移交,甚至有的一罰了之。
二、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對策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運行機制逐步與國際接軌,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已成為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絆腳石”。為此,通過立法手段制止可能產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經成為建立規范、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的首要任務。加快《反法》的修訂進度。要從明確執法主體、統一執法職能、改變多頭執法的狀況入手,解決法律依據的欠缺問題;
要對現行涉及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的法規進行全面清理,廢除《反法》中的除外規定,解決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前后矛盾、相互競合等問題,以此建立科學統一、獨立執法的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體系。同時,要進一步加快司法和行政解釋出臺的進度,從被動答復到主動制訂,及時完善《反法》現有的配套規章和出臺對應的實施細則,以此細化《反法》的實用操作條款。
(一)應增加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進一步拓寬執法的范圍
的穩定性相對于法律所調整的關系的變動性、靈活性而言是滯后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穩定性,而社會經濟關系則是在不斷變化的。在國外,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其廣泛且不確定而著稱。我國經濟體制正處于轉軌變型時期,舊的體制正在消失,市場經濟體制正在形成。這種新舊體制交替在競爭秩序上表現得尤為明顯,導致許多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根據當時經濟領域不正當競爭的情形,只規定了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每種行為都有明確的適用界定,致使許多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無法納入到現行法律的調整范圍。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商標、專利、版權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發揮。人們曾形象地把傳統知識產權的三項主要法律(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當競爭法比作在下面托著這三座山的海水,商標、專利、版權法管不到的違法行為,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管。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雖然為專利法保護不到的發明創造提供了更寬保護,但仍比較弱。而如何在版權法之外提供更寬的保護,還沒有相應的規定?!斗床徽敻偁幏ā繁緫Wo到商標法所管不到的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行為,僅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例,既不是《商標法》的調整對象,也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范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效力的發揮。
為了彌補《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不足,一些地方性法規細化、拓展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范圍。但是,按照《行政處罰法》第11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币虼?,建議在修訂和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時,第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采取概括加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一般條款,并為一般條款設置相應的罰則,以適應紛繁復雜的經濟生活,同時也避免以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部門立法修改基本法律之嫌。第二,設定兜底條款,及時規范經濟生活中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了防止行政執法的隨意性影響統一的市場體系的確立,可以采取提高認定機關等級的辦法予以限制,以此增強對各種新出現的或者將會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控制力,促進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擴大執法權限,強化查處力度,保障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主管機關有效實施行政職權
,作為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主管機關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案件時,往往顯出執法職權和執法手段力度不夠,缺乏扣留、查封、強行劃撥等強制手段,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尤其是查處假冒、仿冒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往往避開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而最大限度地適用具有強制措施的《投機倒把行政行為處罰暫行條例》。嚴格地講,這是違背適用法律優先于行政法規原則的。以致有人把《反不正當競爭法》比喻為“給槍不給子彈”的法律。執法手段太弱嚴重影響了行政執法的效果。
為解決執法手段的不足,有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公、檢、法部門聯合執法,借用他們的執法手段進行執法。這些做法既不符合法治原則,也大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成本。另外,國家立法機關在賦予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保全措施方面,采取了高門檻的授權原則。如《商業銀行法》第30條規定,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缎姓幜P法》第51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工商管理機關有權將查封、扣押的財務拍賣或者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這樣一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地方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規定的查封、扣押、劃撥等行政強制措施進行辦案,將又會陷入困難的境地。
因此,解決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手段“軟”的,最終要在修訂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時,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擁有對涉嫌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人、相關人詢問和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權利;
對其有關的協議、帳薄、憑證和其他資料有查詢、復制權,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人的財物,有查封、扣押權。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享有調查權、證據保全權,并明確規定阻礙執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這樣就消除了長期以來有些單位和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能否扣押、查封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人財物的疑問、指責和行政應訴中的困惑。另外,還應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查詢不正當競爭行為人在銀行或者其他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凍結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使工商部門在執行《反法》過程中,能夠發揮拳頭作用,更好的打擊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加重法律責任,增強追究法律責任的可操作性,增加查處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的深度
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
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憋@然都屬于侵權的民事責任,采用的也是一般民事責任,僅是讓行為人無利可圖,當前已明顯不足以震懾不正當競爭行為人。應考慮對惡性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從法律上規定其承擔“加重民事責任”或“懲罰性民事責任”,并明確加重或懲罰賠償的幅度,以利保護其合法權益,保護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斗爭的積極性。
1、要彌補追究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空白點?!斗床徽敻偁幏ā穼⒌陀诔杀句N售、搭售以及商業詆毀行為等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未規定相應罰則,使追究這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出現“真空”狀態。
2、要健全對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斗床徽敻偁幏ā穼τ行┎徽敻偁幮袨?,只規定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最高罰款10萬或20萬的處罰,沒有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產生了有些經營者為了獲取高額利潤,愿意接受罰款的現象。
3、對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人的罰款數額依據,由規定的按違法所得單一標準改為按違法經營額和違法所得雙重標準計算,提高追究違法行為人法律責任的可操作性。實踐中,違法行為人由于種種原因,如為逃避打擊故意低價銷售或確實因經營不善,未有盈利,甚至虧損,有的案件在調查時,違法行為人不提供物品購銷發票及成本核算、銷售價格等計算違法所得的證據,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其違法所得無法核實、難以計算。增加了以違法經營額計算罰款依據,不僅可以加重追究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而且比較簡便、易操作。
4、在法律制裁體系中,刑事處罰是其他法律制裁包括行政處罰的保障。正如法國著名啟蒙學家盧梭所言:“刑法在根本上與其說是一種特別法,還不如說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睘榧皶r準確地懲罰犯罪,實現刑法的社會防衛功能,應進一步明確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罪與非罪的標準。根據當前市場競爭的立法現狀和前景,將情節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罪名并規定法定刑罰,以加大打擊不正當競爭犯罪行為的力度。
(四)進一步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但執法實踐中,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干預和地方保護壓力也往往來自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應明確賦予工商部門獨立的執法權限,當工商機關在遇到來自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權力、干擾執法時,應及時將案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政府備案,并以上一級工商機關的名義共同辦案;
必要時,也可以采取上級督辦、交叉辦案、聯合辦案等方式進行。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應明確上級政府制止地方保護主義的職責,規定具體的責任追究權限和下級政府不作為的懲處條款,使那些慣于搞地方保護的單位和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與其他部門法相比,《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更為靈活、開放的體系結構,在其他部門法對我國迅猛發展的市場經濟還不能及時應對、規范和整頓時,通過不斷的完善該法,可以更全面的保護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通過該法對進一步鼓勵和保護公平交易,特別是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障我國入世后市場經濟能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具有十分積極的現實意義。
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M)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匯編
2、胡之群.從執法實踐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缺陷,(J)工商管理 研究2003年第9期
3、王學政.完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的思考,(J)工商行政管理2003年第5期
4、肖純新、王哲.《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工商行政管理2003年第21期
5、徐志雄.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需要注意的問題,(J)工商行政管理2003年第21期
反不正當競爭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般條款 適用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以違反商業道德的手段從事市場競爭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實際上規制了兩類不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或與此相關的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實際上包含了部分反壟斷法內容)。
《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及其作用
關于我國是否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一般條款之爭。世界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基本上都設有一般條款,而關于我國是否存在一般條款,學界存在一些爭議,可以歸納為以下三種觀點:一、否定觀,即認為我國不存在一般條款。參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的部分人士認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只限于第二章列明的各項行為,主要理由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過程中,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草案)》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或可能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而人大常委會修改了這一規定,修改的核心是去掉了原則規定,增加了“違反本法規定”幾個字,其本意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僅指第二章第五條至第十五條所規定的11種行為。這種觀點似乎成了一種通說。①二、肯定觀,持該說的學者認為,無論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還是從法律規定的文意出發,第二條第二款都應該具備一般條款的功能。事實上,該款是一項原則性規定,起著某種“兜底”或“包容”作用,即《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第二章中沒有明確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都可以根據該款的原則規定處理。②三、折衷觀,該觀點認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有限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如孔祥俊先生認為,從法律規定的現狀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是一個有限的一般條款,該一般條款對于實行法定主義的行政法不具有太大意義,但通常對實行概括主義的民法具有重要意義,對于受害人請求賠償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又未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可以根據個案將其確認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此外筆者認為,一般條款(即實在法文本中非規范的原則性規定),與規定了具體權利、義務及其相應法律后果的具體規范不同,其系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的法律條款。
《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作用。一般條款具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填補法律漏洞、引導法律與時俱進的作用,具有法具體化、法修正、法創設及正義衡平的機能,使法官能夠在規范缺失或沖突的情況下,回應“法官不得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不予裁判”的法律格言,依一般條款規定的法律原則作出符合社會發展趨勢的裁判。而不正當競爭行為之方式與手段變化無窮,難以捉摸。故此,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設定一般條款,對于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滿足市場競爭主體的合理訴求非常重要。
《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要求
否定一般條款的人認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不確定性,如果允許基層執法部門進行判斷將導致極大的誤判危險。但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不確定性并不代表一般條款適用的不確定,相反通過一般條款的客觀解釋可以對形形的不正競爭行為予以科學的判定,當然作為法官的解釋者在適用一般條款時應進行充分的論理。
一般條款適用的客觀性。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解釋的客觀性,可以借助信息學中的“格局”范疇予以理解。所謂格局,是指在認識新事物前已有的認識結構。法律是社會現象,法解釋者(特別是為其解釋負責的法官),是以社會的一般觀念解釋法律的,這種作為一般觀念的認識結構是客觀的,因此以客觀的認識結構認識新的事物(在這里表現為新形勢下對一般條款的解釋),其結果也應當具有客觀性。如果市場參與者具備相同的格局,其對行為法律后果的理解將趨于一致,而司法裁判對某一類型市場行為的肯定或者否定,也將有利于某種符合市場理性的競爭格局――即可欲的競爭秩序的形成。
不正當競爭案件裁判文書的論理要求。一般條款適用存在客觀性,為法官科學地適用一般條款提供了可能,法官應當將其適用一般條款的客觀性和科學性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表現,裁判文書的論理應當體現以下要求:一、論理立場。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是維護公平合理的市場競爭秩序、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既然某種行為必須予以制止,那么就說明這種行為是“惡”的,而要維護的市場秩序必然是“善”的。二、論理方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主要根據特定市場中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競爭秩序,以及特定市場公認的商業道德對該特定市場的行為主體要求進行解釋;對被控行為是否符合該公認的商業道德、是否與該競爭秩序一致進行判斷。三、論理充分。按照法治的要求,法官在裁判中必須說明理由,拒絕說理是法律適用的大敵。③
《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具體條款及司法解釋的適用關系
有具體規范可涵攝被控行為之情形。這種情況下,一般條款自無適用之余地。一般條款是為了在沒有具體規范可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時,供法官補充法律漏洞,予以適用。否則,將會造成“向一般條款遁入”的問題。司法遁入,法官不探求、發現具體的規范,在法律適用時,徑以概括條款作為請求權基礎,弊害至巨。④在具體規則與一般原則的關系上,黃茂榮先生指出,原則是適用“上階位者”優于“下階位者”的規則。但是,這種優勢主要是通過“下階位之規定”不得抵觸“上階位之規定”的方式,而不是以“上階位者”優于“下階位者”受適用的方式表現出來,除非其上階位之規定內容已足夠地被具體化出來。
有具體規范可類推適用之情形。類推適用是指將法律明文之規定適用到與該明文規定的基本特征相類似的案件事實,使應有而未有明文規范規制的案件事實獲得法律評判。⑤其本質屬性是追求“平等的正義”――即對于應為相同評價的事物應作相同處理。類推適用的具體過程操作過程如下:首先,明確某項規定訂立之際,立法者預想事件的利益狀況;其次,明確立法者最重視其中的利益要素,而賦予其法律效果;再者,分析待處理案件的利益狀況,將其與擬適用規范中利益狀況作對比;最后,如待處理案件的利益狀況,包含了立法者預想事件最重要的利益要素,則準用該規定處理待決案件。⑥
有司法解釋可涵攝被控行為之情形。司法解釋對某類行為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之后,法官可直接依據司法解釋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條款,而無需再對一般條款的適用進行解釋,僅需對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具體規范的構成要件予以解釋適用。
無具體規范或司法解釋涵攝被控行為之情形。本情形又可以分為三小類:一、有其他法律、法規可資參考,類推解釋適用一般條款。類推解釋是指,在文義范圍內作成解釋,僅于解釋法條用語之文義時,用體系解釋方法,類推其他法條之涵義加以闡釋而已,無須通過三段論法加以推演。而類推適用,是指對于法無明文規定之系爭事件,比附援引與其類似性的案型之規定。⑦以上對照,足資區別。類推適用是一種法律漏洞補充方法,而類推解釋僅是一種法律解釋方法,而法律解釋不限于法律漏洞之情形。二、規章規定某種利益,作為適用一般條款所依據的合法利益。某些規章規定某種權益,而規章不能作為民事裁判的規范依據,在涉及市場經營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保護。三、純粹依法理論證適用一般條款。
《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民事責任的適用
從《反不正當競爭法》本身來看,違反一般條款的民事責任只能是依據第二十條規定賠償損害。不正當競爭表現為一種行為,如果對不正當競爭的救濟僅限于損害賠償,而不賦予停止侵害之救濟則無以完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規定的“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之立法宗旨。故針對不正當競爭這一民事違法行為,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對變化無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相適應責任形式的救濟順理成章。(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2007級知識產權法博士研究生)
注釋
①楊明:“試論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兜底保護”,《法商研究》,2003 年第3 期。
②邵建東:《反不正當競爭競爭法中的一般條款》,《法學》,1995 年第2 期。
③孔祥俊:《法律解釋方法與判解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第37 頁。
④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年,第245 頁。
反不正當競爭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 不正當競爭行為 弊端 完善
前言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13年來取得了突出的成效。對于在一段時間內十分猖獗的仿冒裝潢、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行政壟斷等一度讓企業和老百姓非常頭痛的問題.《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以后這些問題得到了很大緩解。有的得到了根本性的緩解??梢哉f它對于維護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良性發展,促進市場體系的建立,規范市場競爭起到了其他任何法都起不到的作用。
但是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市場體系的日趨完備,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一些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逐漸暴露出來有的表現還很突出。所以現在看來這部法律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不正當競爭的主體定性不準確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不完善、定性不正確:執法范圍過窄、執法手段不足:法律責任欠缺等??傊S著經濟的發展.當初制訂的有些內容已不能跟上時代的需要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這種情況就使得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明確(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的主體范圍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钡谌钜幎ǎ骸北痉ㄋQ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昂茱@然.從本條規定來看,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主體是”經營者”。這樣的規定不僅與其后的規定相沖突.而且也不適應現實的需要。
如該法第七條是對濫用權力的禁止,它針對的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權經商、地區封鎖、實行地方保護主義的行為。而政府本非本法所稱的“經營者“。
再如該法第十條是對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依此條規定.權利人及侵權人均必須為經營者。但在實際中.相當多合法持有商業秘密的人并非經營者(侵權人則多數情況下確系經營者)。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僅僅”給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方能獲得賠償。這對許多非經營的科研人員來說是很不公平的。而有關國際組織的”法條”與協議中,對受保護商業秘密的的要件均只提到”不為公眾知悉“、有商業價值及“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三個條件?!斗床徽敻偁幏ā吩诖酥猓€提出了“具有實用性“。由于有了這一項額外的條件.一切尚處于理論研究階段的開發資料.如被人不經許可拿走是受不到該法保護的。在實踐中,理論研究階段”可能與“實際應用階段“只有一步之遙.而前一階段可能花的時間,精力與資金更多。相對專利法來說.專利要求實用性”是一種強保護”.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給予一種弱保護“。序以要求其具有”實用性“顯得有點過份。
可見.明確擴大《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的主體范圍應是在修改該法時予以關注的問題。我們必須認識到,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不止是經營者,經營者的雇員、利益相關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等都可能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對象。
二、結合社會發展實際糾正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不合理的認定。重新調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缺乏概括性的一般條款的弊端.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滯后性等缺陷
我們知道.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穩定性,而社會經濟關系則是在不斷變化的。在國外.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其廣泛且不確定而著稱。我國經濟體制正處于轉軌變型時期.fb的體制正在消失,市場經濟體制正在形成。這種新舊體制交替在競爭秩序上表現得尤為明顯,導致許多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規定了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每種行為都有明確的適用界定,致使許多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無法納入到現行法律的調整范圍。
1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限制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商標專利、版權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發揮。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雖然為專利法保護不到的發明創造提供了更寬保護.但仍比較弱。而如何在版權法之外提供更寬的保護,還沒有相應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本應保護到商標法所管不到的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行為.僅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例.既不是《商標法》的調整對象,也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范圍。
2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毀損他人外觀設計的聲譽、毀損他人產品(服務)指南或說明的聲譽、毀損他人“商品化權”所涉客體的聲譽,基本沒有規定對無論措他人產品(服務)便車還是毀損他人產品(服務)聲譽的行為,則完全沒有規定。這幾大塊缺陷,在中國司法與執法中帶來的不便,已經十分普遍、十分明顯了。
3《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二)款規定,禁止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等.卻偏偏沒有寫禁止擅自使用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樣式”。而這無論在中國還是在外國.都經常是不正當競爭者不法行為的重點。仿冒商品的樣式本身,比仿冒商品的包裝、裝潢.也往往使權利人受到的損失更嚴重。我們的法律保護了正當經營者商品的外皮(包裝)卻不保護其商品的本體給人的印象不能不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而在搭他人商業標識便車這一個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雖有所規定但也顯得缺漏很多。作為商品化權保護對象的商業標識有時既不是作品也不是肖像又不是姓名,無論依照版權法還是一般民法都無從保護卻可以成為不正當競爭者的“搭、靠或“仿的對象。這些無疑影響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效力的發揮。如此類似的問題,反不正當競爭法》應該納入其調整范圍。
當然.還需要明確的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不應該只以法律的規定為標準.而應依一時一地的商業道德、依大多數人的看法為標準。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可以針對一些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增設一些新的條款.同時因為現實生活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五花八門,難以預料.應該設有一個兜底條款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應采取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方式.衡量標準是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這樣不僅可以保持法律的較長時期的穩定性.也可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現實的需要。
4對于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應重新認識.彌補現有規定的不足。如關于掠奪性定價、賤賣的問題(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該法對其適用的前提沒有規定清楚。實際上只有具有市場獨占地位的主體持續、惡意賤價銷售才可能危及市場競爭和社會利益不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的企業其低于成本價銷售的行為對市場沒有什么損害.對于消費者則有百利而無一弊。如日本關于“不正當賤賣“的規定是“無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成本的價格連續提供其商品或者勞務”。我國各地的工商部門在查辦案子時往往不得要領.對經營者低于成本價銷售的行為沒有考慮其是否處于市場優勢地位、其賤賣行為是否連續不加以認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可能阻礙了市場的競爭。
還有.如規定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5千元這在制定本法的當時是有其合理性的。然而現在這種硬性的固定數額的規定就不合理了.顯得有些僵化.且不利于正當競爭的開展這一點.發達國家有很好的經驗.即根據標的的價值高低來決定贈品價值是否合理.值得我們借鑒。如西班牙規定經營者向購買者提供好處的實際價值不得超過主商品價值的15%日本規定.企業單獨進行而非若干個企業聯合進行的有獎銷售交易額在500日元以下的獎品及獎金的價值不得超過交易額的20倍交易額在500日元至5萬日元之間的.獎品及獎金的價值不得超過1萬日元等。這樣的規定就具有很大的靈活性.且具有極強的臺理性。
另外.如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和姓名沒有知名度的限制?,F實生活中人的姓名重的很多,如果我是善意的.你也沒什么知名度.我使用與你相同的企業名稱和姓名不會引起別人的誤認.就應當允許。發達國家就此一般都有一個知名度的限制。如一些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一般對”國內周知或者“以相關大眾所共知”的他人姓名商號或者公司名稱為相同或類似的使用認為是不正當競爭.同時又有排除性規定.如在未為國內周知或者以相關大眾所共知”前.善意的相同或類似使用則是允許的??梢姡覈傻囊幎ㄊ谴嬖谇啡钡模遣煌晟频?。
三,反不正當競爭應以民事責任為主并增加責任的其他承擔方式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行政民事、刑事三種責任并存的制度,主要以行政責任為主以行政責任來體現對違法者的制裁則過分地突出了行政強制的作用相對人只是被動地接受處罰:同時對受害者的保護也只能是間接的、有限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只規定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最高罰款10萬或20萬的處罰沒有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產生了有些經營者為了獲取高額利潤愿意接受罰款的現象,無法遏止一些違法行為。
而且當前我國行政執法還未完全到位沒有達到反不正當競爭所要求的水平這勢必影響誠實經營者和消費者反不正當競爭的積極性。并且為解決執法手段的不足有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公檢、法部門聯合執法借用他們的執法手段進行執法。這些做法既不符合法治原則,也大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成本。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尚不完善、公眾法律保護意識不強的情況下.作為過渡性規定.可暫時側重于行政責任.但這絕不是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責任制度的方向。由于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活動多為民法、經濟法的調整范圍行政手段應該從宏觀的角度規范市場行為.而注重民事責任.較少突出行政處罰有利于市場主體自覺、自發地遵守市場規則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因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應以民事責任為主.輔以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