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的很多出口企業因為沒有較強的風險防范意識,不能很好把握貿易過程中的相關環節,最終導致企業遭到嚴重的經濟損失。那么,出口商需要在簽訂貿易合同時要謹慎選擇貿易術語,如果進口商沒有特殊要求,出口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cif術語論文【五篇】,供大家參考。
cif術語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出口貿易;
CIF;
對策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5)09-0018-01
一、我國出口貿易使用CIF的原因
目前,我國的很多出口企業因為沒有較強的風險防范意識,不能很好把握貿易過程中的相關環節,最終導致企業遭到嚴重的經濟損失。那么,出口商需要在簽訂貿易合同時要謹慎選擇貿易術語,如果進口商沒有特殊要求,出口商選擇CIF進行報價。如果進口商有限制要求,出口商也應爭取采用CIF術語成交,這樣能將主動權掌握在出口商的手中。在實際操作中,我國出口貿易使用CIF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我國出口商采用CIF 術語能有效地解決船貨銜接問題,因為出口商可以按照自己的備貨情況來安排裝運。這使得出口商能充分掌控裝船、通關等環節,更重要的是,一旦采用CIF術語成交,那么可以優先選擇本國的船公司,這樣能有效降低船貨銜接的風險。
第二, 我國出口商采用CIF術語出口時,通常會找自己了解的船公司來負責裝運貨物。CIF合同下是出口商負責辦理貨物的運輸,又加上出口商對船公司有一定的了解,這樣就可以減少因道德風險而造成的貨物損失。
第三,目前出口企業已越來越關注運費和保險費的價格,出口商能否順利完成一筆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由運費和保險費的高低來決定的。在CIF術語下,是由出口商負責辦理運費和保險,出口企業就可以根據自己的裝運進度來安排貨物裝運并投保,從而提高了貨物在流程上的銜接力度。在CIF術語下,當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遇到風險時,出口商向承運人或保險公司索賠就更加方便。
二、我國出口貿易使用CIF存在的問題
(一)在多式聯運方式下誤用CIF術語
根據《INCOTERMS2010》,CIF 術語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且貨物的風險是在貨物裝到船上時轉移給買方。但在我國的出口業務中,眾多內陸的出口商不得不使用多式聯運的方式,但卻堅持使用 CIF 術語,實際上這是非常危險的。因為將我國內陸出口企業的貨物運送到出口口岸時,必然要經過陸路運輸才能將貨物運送至指定的裝運港。如果內陸企業使用 CIF 術語,當貨物在陸路運輸途中遭受損失,就得由出口企業承擔,因為CIF術語規定貨物的風險轉移點是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時才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二)對CIF術語沒有正確的認識
在國際貿易中,交貨是指賣方將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轉移給買方,風險未轉移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交貨。賣方是根據雙方簽訂合同時所規定的貿易術語來履行義務,并不是一定要貨物到達目的地才算交貨?!禝NCOTERMS2010》規定,CIF術語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在貨物交到船上時轉移,在CIF術語條件下,貨物的裝運時間即為交貨時間,裝運即為交貨地。但是,我國的很多出口企業在采用CIF術語時,在雙方簽訂的貿易合同中將裝運時間、裝運港和目的港顯示在運輸條款上,這是錯誤的,這樣做既分不清貨物風險的轉移點也不能明確賣方的責任。
(三)將CIF合同視為到達合同
到達合同就是賣方保證貨物在雙方合同中規定的交貨期內到達,如果貨物沒有按時到達,買方就可以拒收或索賠。在CIF術語下,規定的目的港是進口國的港口,但由于買賣雙方對貿易術語認識不夠,就會將該進口國的港口當成交貨地。有的人把CIF術語稱為到岸價,也就是將CIF合同視為到達合同,這對賣方來說是非常危險的。如果買賣雙方采用的是非信用證支付方式來結算貨款,當貨物在運輸途中遭遇風險受到損失時,買方就會以CIF合同是到達合同為借口,從而提出拒付貨款,這樣一來,出口商的損失是非常大的。
(四)CIF報價的成本風險
眾所周知,CIF的報價要高于FOB報價,因為CIF包含了運費和保險費。當確定了CIF報價,但又遇到運費上漲就會減少出口商的利潤,如果運費上漲幅度很大的話,出口商甚至會出現虧損。因此,我國出口企業在簽訂貿易合同時,如果決定使用 CIF術語,不僅要加強對成本的控制,還要加強對匯率的風險意識,要隨時隨地關注匯率的變動情況。
三、對使用CIF貿易術語的建議
(一)對買方欺詐的防范
CIF貿易術語下的買方欺詐風險主要是買方利用目的港而進行的欺詐,因此賣方必須對買方提出的目的港進行嚴格的審查。賣方在確認目的港時,一定要明確目的港不能是內陸城市,還要明確目的港的具體情況,因為全世界的國家和城市太多,有可能出現同名港口的問題。因此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同一國家的同名港,則要標注該港口的所屬國的名稱;
如果是同一個國家出現相同的港口,則要標注好港口的具置。
(二)對結匯風險的防范
我國出口企業有必要加強外貿業務人員的素質,使其能夠從平時的業務中察覺各種匯率的變化,從而發現可能存在的匯率風險。企業也可以選擇相關的金融產品來對沖可能的匯率風險。另外,為了避免出口企業在匯率波動中蒙受損失,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賣方應該爭取選擇可以在市場上自由兌換的貨幣,這樣可以避免一定的結匯風險。
參考文獻:
cif術語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交貨,裝運,交船發運,付款交單,象征性交貨
在當今國際貿易中使用最多的貿易術語是《200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簡稱通則),其中CIF術語最受青睞,被譽為海上貿易的最佳契約。CIF術語含義是買方支付貨物成本、貨物在運輸中的保險費和將貨物運至目的港的運費。對于CIF中賣方的交貨義務,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著不少爭議,有必要做一番探討。
一理論界和實務界對CIF下賣方“交貨”義務之分歧
國內權威法學學說認為,在CIF下“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將貨物裝上船,取得提單就算履行交貨義務,所以‘裝運’一詞常被‘交貨’概念代替。”(《國際貿易法》王傳麗法律出版社 2004 第70頁)其同時認為CIF屬象征性交貨,“即賣方只把代表貨物所有權的證書交到買方手中完成貨物所有權轉移即為完成交貨義務”。(出處同上第50頁)前者之交貨為賣方將貨物裝船,后者之交貨為賣方向買方提交所有權憑證。作者在使用“交貨”一詞前后不一致,造成語義上的混亂。又有觀點認為,“按CIF術語賣方履行其交單義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須按合同規定履行交貨義務。。若賣方提交的貨物不符合要求,買方即使已付款,仍可要求賣方承擔責任。”(《國際貿易法》左海聰法律出版社2004 第25頁)此觀點認為象征性交貨作為賣方完成交貨義務有不足是可取的,但賣方對貨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絕不屬于交貨義務的。(參見《聯合國銷售合同公約》賣方義務的規定)。貿易界認為,在實務中使用CIF 時“裝運”和“交貨”同義,但此“交貨”在尚未轉讓提單之前為“推定交貨”,貨物占有并未轉移到買方手中。此“交貨”與將貨物占有置于買方實際控制的“實際交貨”不同。該理解將CIF下“裝運”定義為“推定交貨”以區別于“實際交貨”有區分作用,但沒有對“交貨”有系統的認識。
實務界除了對理論界未能對交貨作一致理解表示困惑外,還提出賣方有不干預運輸阻止買方收貨的消極交貨義務。試想一使用CIF術語的付款交單的合同,當賣方交單議付后又出具保函指示承運方無單放貨,若依象征性交貨賣方已完成交貨義務而不負違約責任。這顯然違背交易之目的,亦有悖合同法之誠實信用原則,有必要對交貨作新的解釋。
二通則及國外學說對CIF下“交貨”義務的界定
通則如此界定“交貨”(delivery):“首先交貨一詞被用來判斷賣方何時完成交貨義務。其次,交貨也被用于買方受領或接受貨物的義務。”賣方有交貨義務,買方有接受交貨的義務。通則規定交貨用于第二種含義“意味著賣方將貨物交運時即完成其義務。”由此可知,通則將交貨界定為賣方將貨物交船發運,即CIF術語中賣方將貨物在裝運港交至船上。但是賣方僅履行此義務并不能為買方接受交貨創造充分的履約條件,原因有二:第一,在海上運輸中,賣方將貨物交付運輸會從承運人處取得提單,而“提單是貨物的物權憑證”,(《海商法》羅憶松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第108頁)買方不取得提單便無權從承運人提取貨物。通則于是規定“賣方應自付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表明載明載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賦予買方提貨權以保護買方在目的港提貨的期待利益。如果買賣雙方采用跟單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世界各國一般都承認買方取得提單即取得沒有權利瑕疵的貨物所有權,上述學者基于此提出所謂象征性交貨。第二,由于承運人對貨物進行直接占有,如果買方付款交單之后賣方指示承運人無單放貨給第三方,則擁有貨物所有權的買方仍面臨著提貨不著的風險,更談不上履行接受交貨的義務。。對此,通則在引言21條中規定,“在C組術語下買方支付貨款時應確信賣方收款后無權就貨物的處置對承運人做新的指示。”此條款表明買方支付貨款后賣方有義務放棄指示承運人向其他人或在其他地點交貨的權利,不干涉運輸合同阻止買方收貨的義務是一項消極義務,賣方只有履行此義務才最終完成交貨義務。
綜上所述,CIF術語下賣方的交貨義務包括三方面:1 將貨物交船發運;2提交提單及其他單證;3在買方付款交單后,賣方不干預運輸合同阻止買方收取貨物。此劃分符合英國Rocbe大法官的論斷,“在CIF合同中交貨有三個階段,即裝船時暫時交付,交單時的象征性交付和當把貨物交付給買方時完全交付。”(《CIF和FOB合同》 David M.Sassoon著 郭國汀譯 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4 第3頁)
三.從海上貿易發展史看“交貨”義務
在國際海上貿易發展的早期,由于船貨合一,船東往往是貨主,國際貨物買賣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方式完成。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同時完成轉移風險、移轉占有、轉移貨物的所有權以完成交貨義務。隨著專門的承運人的出現,賣方不再親自將貨物交到買方手中,而由承運人運至目的港交至買方。由于海上運輸風險巨大,承運人不承擔貨物意外毀損的風險,劃分運輸風險成為擺在買賣雙方面前的一道難題。在CIF下,賣方承擔約定日期指定目的港將貨交船發運之前的風險,買方承擔之后的風險,賣方通過向約定的保險人投保使得買方能在貨物遭受風險時可向保險人索賠。一般來說,只有買方提貨后才能查知貨物是否因風險發生貨損以及貨損的大小,由買方向保險人進行索賠更加便利。此外,賣方向買方提交以買方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單,買方取得向保險人進行索賠的資格。。CIF術語在平衡買賣雙方利益的基礎上進行風險劃分。
在獨立承運人進行海上運輸的今天,由于海運時間較長,無論賣方先裝船還是買方先付款都承擔著對方不履約的風險,為了應對商業信用的危機,“國際通行的解決辦法是變買賣貨物為買賣單證,并由銀行進行資金的融通,即通過跟單信用證便利國際貿易。”(《國際經濟法教學案例》 張麗英主編法律出版社 第80頁)于是,本來作為托運人和承運人間的運輸合同證明的提單,逐步發展為可以流通轉讓的物權憑證。賣方通過在裝運港裝船取得承運人簽發的提單,憑提單和其他單證向結算中介銀行結算貨款。買方向銀行付款贖單取得貨物所有權人的身份,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以實現對貨物的直接控制。國際貿易實踐用象征性交貨將CIF下賣方交單義務與買方付款義務結合,使得CIF成為國際貿易中廣泛使用的一種貿易術語。
《華沙—牛津規則》規定,“在CIF下,除賣方依法對貨物享有留置權、保留權或中止交貨權等擔保付款的權利外,向買方交單的時間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只要買方向賣方付款,賣方對貨物的留置權、保留權或中止交貨權就歸于消滅。在現代海上貿易,賣方雖然無法直接向買方交付貨物,但有義務不妨礙買方提取貨物,固賣方在收取貨款后不得指示承運人將貨交給他人。
無論早期海上貿易,還是現代海上貿易,賣方都通過“交貨”來轉移風險、移轉占有、轉移貨物的所有權。由于海上貿易的日益發展,承運人、保險人和中介結算人的出現,海上貿易法律關系變得復雜。賣方并非在一時、一地完成交貨義務,而是將交貨劃分不同階段:1在裝運港裝運轉移貨物風險;2提交提單及其他單證轉移貨物所有權;
3不干涉運輸合同以便利買方實際占有,這與上文中交貨義務三階段的劃分是吻合的。
四造成交貨含義混亂的原因
CIF交貨含義混亂有以下原因:一﹑作為貿易習慣總結之通則遵從平民主義的立法例,使用交貨在實務中的日常含義——裝運;
象征性交貨是學者對國際貿易“單證交易”的抽象概括,以學術主義構造概念。“專業術語的意義在于將復雜特定含義用簡練的語言表達,使得學者在交流時能便捷而準確進行表述和探討,但是由于語言的有限性和表達內容的無限性,難免有同一詞語作為專業用語和一般用語含義上的區別。”(《我國買賣合同中的交付與風險轉移》 趙家儀陳華庭 載于《法商研究》第75頁)二﹑一些學者拘泥于對象征性交貨的認識,加上對貿易實務不甚了解,對賣方在交單后的義務未有重視??傊?,系統的掌握CIF下的交貨義務有助于我們對通則術語的理解,追究由賣方造成的無單放貨的違約責任,并引發學術思考。
cif術語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摘要]在國際貿易中,貿易術語的選擇關系到貿易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將會對貿易當事人產生極大的影響。我國企業在出口業務中習慣采用CIF貿易術語,這一模式對內陸出口企業較為不利。CIF與CIP在適用的運輸方式、簽發的運輸單據、出口方承擔的責任以及運費方面存在差異,CIP術語更適用于內陸出口企業,有利于內陸出口企業降低風險、及早結;
并節省運費。因而在國際貿易中,內陸出口企業選擇CIP術語不但有利于我國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也有利于加強泛珠三角區域經濟合作。
在訂立國際貨物貿易合同時,離不開貿易術語的選用,貿易術語的選擇是否恰當,將會對相關當事人產生非常大的影響。貿易術語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它表明了買賣雙方在交易中所承擔的權利與義務,尤其是有關貨物的風險劃分、運輸、保險、清關等問題。
在INCOTERMS2000的四組13種貿易術語中,CIF是我國出口企業使用較多的一種。這是因為CIF術語規定賣方選擇貨代、船公司和保險公司,可以較好地把握船貨銜接,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外商與貨代串通進行欺詐。同時,在貨款中包括運費和保險費,故同等情況下CIF報價高于CFR和FOB報價,可以多創匯,此外,也增加了國內運輸公司、保險公司的業務。因此,“出口CIF”幾乎成了外銷貨物的定式,但是一味套用“出口CIF”模式,可能會使出口方承擔不必要的風險,尤其是對內陸出口企業而言,從內陸交通運輸的實際情況出發,可以考慮選擇使用CIP貿易術語。
一、貿易術語使用不當給內陸出口企業帶來損失
某年5月,美國某貿易公司(以下簡稱進口方)與我國江西某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出口方)簽訂合同購買一批日用瓷具,價格條件為CIFLOSANGELES,支付條件為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裝船提單等有效單證。出口方隨后與寧波某運輸公司(以下簡稱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8月初出口方將貨物備妥,裝上承運人派來的貨車。途中由于駕駛員的過失發生了車禍,耽誤了時間,錯過了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得到發生車禍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與進口方洽商要求將信用證的有效期和裝船期延展半個月,并本著誠信原則告知進口方兩箱瓷具可能受損。美國進口方回電稱同意延期,但要求貨價應降5%。我出口方回電據理力爭,同意受震蕩的兩箱瓷具降價1%,并認為其余貨物并未損壞,不能降價。進口方堅持要求全部降價。最終我出口方還是做出讓步,受震蕩的兩箱降價2.5%,其余降價1.5%。為此,貨價、利息等有關損失共計達15萬美元。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我國內陸出口企業距離出口口岸路途遙遠,得通過陸路運輸才能把貨物運達裝運港。本案中使用CIF術語,買賣雙方的風險在裝運港船舷轉移,因而貨物在陸路運輸中遇到的風險都要由我方出口企業承擔,勢必增加賣方的負擔。如果賣方根據實際情況選擇CIP術語,則風險在貨物交給承運人接管時即轉移給買方,賣方只要取得貨交承運人的運輸單據,即可憑單議付。
二、CIP與CIF貿易術語的異同
(一)相同點
CIF貿易術語是指“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英文為Cost,Insurance,Freis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CIP貿易術語是指“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英文為CarriageandInsurna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是指賣方在裝運地將貨物交給其指定的承運人時即完成交貨。二者的相同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出口方辦理運輸和保險,在報價中都包括了貨價、正常的運費和保險費。
2.交貨地點都在出口國,貨物風險隨交貨的完成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3.都是象征貨,即出口方憑單交貨,進口方憑單付款。
4.出口方負責貨物出口清關并承擔相關費用;
進口方負責貨物進口清關并承擔相關費用。
(二)不同點
1.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
CIP比CIF更適合內陸企業的出口業務。CIF貿易術語只適合于海運、內河航運等水上運輸方式,而CIP貿易術語適用于多種運輸方式。我國大多數外貿業務都是以海運為主,中西部和東部一些不靠口岸地區的外貿業務,通常就需要通過包括海運在內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實現。如出口到美國或歐洲的貨物,可以采用海陸聯運或陸運等方式,如仍采用CIF貿易術語在港接,則會增加內陸出口企業的交易成本。同時,集裝箱運輸方式早已被貿易界廣泛接受,這也為內陸出口企業使用CIP術語提供了便利。集裝箱運輸的蓬勃發展,勢必會減少運輸中的貨物裝卸,降低運輸損耗和貿易成本,有利于CIP貿易術語在內陸地區的推廣。
2.簽發的運輸單據不同
使用CIP貿易術語有利于內陸出口企業及早結匯。CIF貿易術語下,由于運輸方式僅限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因而出口方所提交的運輸單據必須與運輸方式相適應,如已裝船清潔提單等。這對沿海港口或內河沿岸地區出口企業而言,貨物裝船后很快就可以取得符合要求的運輸單據,并備妥其他單據向銀行交單結匯。而對內陸出口企業來說,貨物運輸通常是先走陸路,這時承運人簽發陸運單據或海陸聯運單據,而不是CIF要求的已裝船清潔提單或其他。這樣,只有等貨物運至裝運港并完成裝運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海運提單或簽有“已裝船”批注的聯運提單,然后才能到銀行結匯。從時間上看,通常要晚3至5天甚至更長,這樣就直接影響了出口方的資金周轉與收匯時間。如果采用CIP貿易術語出口,即使出口企業遠離裝運港,也可以在貨交承運人之后取得多式聯運單據或其他,憑以向銀行交單,可以及早結匯,加速出口企業的資金周轉。
3.出口方所承擔的責任不同
使用CIP貿易術語時,出口方的責任可以盡早減輕。CIF貿易術語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對內陸出口企業來說,在貨物交由陸路運輸的承運人接管后,便喪失了對貨物的實際控制權。讓出口方在已經喪失貨物的實際控制權的情況下繼續承擔責任和風險,這是不合理的。而如果采用CIP貿易術語,則無論在什么地方,以哪種方式運輸,出口方的風險、責任都以貨交承運人為界,只要將貨物安全移交承運人即完成自己的交貨任務,以后的貨損等風險都與出口方無關。尤其是在采用集裝箱運輸方式時,整箱貨常由出口方裝箱后運至集裝箱堆場(CY),散裝貨運至集裝箱貨運站(CFS),然后再由承運人裝箱,最后裝船。在此情況下,如果采用CIF貿易術語,出口方不僅無法控制貨物的安全,還要承擔集裝箱貨物直到裝船前的所有風險和費用。
4.運費承擔不同
CIP比CIF為出口方節省運費。CIF貿易術語的報價中包括的運費,應該是從裝運港到目的港這段海洋運輸中的正常費用。而對內陸出口企業來說,從內陸裝運地到裝運港還會涉及一段運輸,這段運輸費用有時會占到出口貨價的20%之多。而在CIP貿易術語下,可以采用國際多式聯運的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責。相對于分段運輸而言,既可以降低運輸中的時間損耗以及貨損等風險,也可以降低全程運輸的各種相關費用,同時運輸成本的降低有助于物流總成本的降低,從而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三、推廣使用CIP貿易術語的重要意義
1.有利于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中國外貿發展的空間分布表現出較大的區域差異。廣大中西部地區地域遼闊,資源豐富,勞動力廉價,但由于深處內陸,交通不便,隨著西部大開發的順利進行,內陸地區的產品出口業務會越來越多,使用CIF貿易術語在裝運港交接貨物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從而制約了對外貿易的發展。而CIP貿易術語的采用則會更有利于地區經濟的發展,同時還可以促進國內運輸業和保險業的發展,進而促進西部大開發和中部崛起戰略的實施。
cif術語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內陸出口企業;
國際貿易術語;
CIF;
CIP
在訂立國際貨物貿易合同時,離不開貿易術語的選用,貿易術語的選擇是否恰當,將會對相關當事人產生非常大的影響。貿易術語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它表明了買賣雙方在交易中所承擔的權利與義務,尤其是有關貨物的風險劃分、運輸、保險、清關等問題。
在INCOTERMS2000的四組13種貿易術語中,CIF是我國出口企業使用較多的一種。這是因為CIF術語規定賣方選擇貨代、船公司和保險公司,可以較好地把握船貨銜接,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外商與貨代串通進行欺詐。同時,在貨款中包括運費和保險費,故同等情況下CIF報價高于CFR和FOB報價,可以多創匯,此外,也增加了國內運輸公司、保險公司的業務。因此,“出口CIF”幾乎成了外銷貨物的定式,但是一味套用“出口CIF”模式,可能會使出口方承擔不必要的風險,尤其是對內陸出口企業而言,從內陸交通運輸的實際情況出發,可以考慮選擇使用CIP貿易術語。
一、貿易術語使用不當給內陸出口企業帶來損失
某年5月,美國某貿易公司(以下簡稱進口方)與我國江西某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出口方)簽訂合同購買一批日用瓷具,價格條件為CIFLOSANGELES,支付條件為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裝船提單等有效單證。出口方隨后與寧波某運輸公司(以下簡稱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8月初出口方將貨物備妥,裝上承運人派來的貨車。途中由于駕駛員的過失發生了車禍,耽誤了時間,錯過了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得到發生車禍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與進口方洽商要求將信用證的有效期和裝船期延展半個月,并本著誠信原則告知進口方兩箱瓷具可能受損。美國進口方回電稱同意延期,但要求貨價應降5%。我出口方回電據理力爭,同意受震蕩的兩箱瓷具降價1%,并認為其余貨物并未損壞,不能降價。進口方堅持要求全部降價。最終我出口方還是做出讓步,受震蕩的兩箱降價2.5%,其余降價1.5%。為此,貨價、利息等有關損失共計達15萬美元。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我國內陸出口企業距離出口口岸路途遙遠,得通過陸路運輸才能把貨物運達裝運港。本案中使用CIF術語,買賣雙方的風險在裝運港船舷轉移,因而貨物在陸路運輸中遇到的風險都要由我方出口企業承擔,勢必增加賣方的負擔。如果賣方根據實際情況選擇CIP術語,則風險在貨物交給承運人接管時即轉移給買方,賣方只要取得貨交承運人的運輸單據,即可憑單議付。
二、CIP與CIF貿易術語的異同
(一)相同點
CIF貿易術語是指“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英文為Cost,Insurance,Freis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CIP貿易術語是指“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英文為CarriageandInsurna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是指賣方在裝運地將貨物交給其指定的承運人時即完成交貨。二者的相同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出口方辦理運輸和保險,在報價中都包括了貨價、正常的運費和保險費。
2.交貨地點都在出口國,貨物風險隨交貨的完成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3.都是象征性交貨,即出口方憑單交貨,進口方憑單付款。
4.出口方負責貨物出口清關并承擔相關費用;
進口方負責貨物進口清關并承擔相關費用。
(二)不同點
1.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
CIP比CIF更適合內陸企業的出口業務。CIF貿易術語只適合于海運、內河航運等水上運輸方式,而CIP貿易術語適用于多種運輸方式。我國大多數外貿業務都是以海運為主,中西部和東部一些不靠口岸地區的外貿業務,通常就需要通過包括海運在內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實現。如出口到美國或歐洲的貨物,可以采用海陸聯運或陸運等方式,如仍采用CIF貿易術語在港口交接,則會增加內陸出口企業的交易成本。同時,集裝箱運輸方式早已被貿易界廣泛接受,這也為內陸出口企業使用CIP術語提供了便利。集裝箱運輸的蓬勃發展,勢必會減少運輸中的貨物裝卸,降低運輸損耗和貿易成本,有利于CIP貿易術語在內陸地區的推廣。
2.簽發的運輸單據不同
使用CIP貿易術語有利于內陸出口企業及早結匯。CIF貿易術語下,由于運輸方式僅限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因而出口方所提交的運輸單據必須與運輸方式相適應,如已裝船清潔提單等。這對沿海港口或內河沿岸地區出口企業而言,貨物裝船后很快就可以取得符合要求的運輸單據,并備妥其他單據向銀行交單結匯。而對內陸出口企業來說,貨物運輸通常是先走陸路,這時承運人簽發陸運單據或海陸聯運單據,而不是CIF要求的已裝船清潔提單或其他。這樣,只有等貨物運至裝運港并完成裝運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海運提單或簽有“已裝船”批注的聯運提單,然后才能到銀行結匯。從時間上看,通常要晚3至5天甚至更長,這樣就直接影響了出口方的資金周轉與收匯時間。如果采用CIP貿易術語出口,即使出口企業遠離裝運港,也可以在貨交承運人之后取得多式聯運單據或其他,憑以向銀行交單,可以及早結匯,加速出口企業的資金周轉。
3.出口方所承擔的責任不同
使用CIP貿易術語時,出口方的責任可以盡早減輕。CIF貿易術語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對內陸出口企業來說,在貨物交由陸路運輸的承運人接管后,便喪失了對貨物的實際控制權。讓出口方在已經喪失貨物的實際控制權的情況下繼續承擔責任和風險,這是不合理的。而如果采用CIP貿易術語,則無論在什么地方,以哪種方式運輸,出口方的風險、責任都以貨交承運人為界,只要將貨物安全移交承運人即完成自己的交貨任務,以后的貨損等風險都與出口方無關。尤其是在采用集裝箱運輸方式時,整箱貨常由出口方裝箱后運至集裝箱堆場(CY),散裝貨運至集裝箱貨運站(CFS),然后再由承運人裝箱,最后裝船。在此情況下,如果采用CIF貿易術語,出口方不僅無法控制貨物的安全,還要承擔集裝箱貨物直到裝船前的所有風險和費用。
4.運費承擔不同
CIP比CIF為出口方節省運費。CIF貿易術語的報價中包括的運費,應該是從裝運港到目的港這段海洋運輸中的正常費用。而對內陸出口企業來說,從內陸裝運地到裝運港還會涉及一段運輸,這段運輸費用有時會占到出口貨價的20%之多。而在CIP貿易術語下,可以采用國際多式聯運的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責。相對于分段運輸而言,既可以降低運輸中的時間損耗以及貨損等風險,也可以降低全程運輸的各種相關費用,同時運輸成本的降低有助于物流總成本的降低,從而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三、推廣使用CIP貿易術語的重要意義
1.有利于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中國外貿發展的空間分布表現出較大的區域差異。廣大中西部地區地域遼闊,資源豐富,勞動力廉價,但由于深處內陸,交通不便,隨著西部大開發的順利進行,內陸地區的產品出口業務會越來越多,使用CIF貿易術語在裝運港交接貨物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從而制約了對外貿易的發展。而CIP貿易術語的采用則會更有利于地區經濟的發展,同時還可以促進國內運輸業和保險業的發展,進而促進西部大開發和中部崛起戰略的實施。
cif術語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 貿易術語;國際慣例
中圖分類號: G613.2
1 國際慣例及其版本
目前,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的有關貿易術語的慣例有三種:一是《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二是《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三是國際商會所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不同的國際慣例中,有些貿易術語的表示方法是相同的,但各自的含義、規定卻有所不同。比如FOB,在《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中都有這個貿易術語,但其解釋存在明顯的差異。前者的解釋是“在運輸工具上交貨”,而后者的解釋是“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因此,在貿易合同中必須注明所采用的貿易術語屬于哪個國際慣例。否則,有可能使合同難以履行。
另外,適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時,還應注明所使用的版本。國際商會在上個世紀末對《通則》進行了最后一次修訂和補充,其中帶有實質性內容的變動涉及三種術語,FCA、FAS、DEQ,并于2000年1月1日起頒布生效。實務中,應盡可能地采用《2000年通則》,以適應時展之需要。合同中要明確采用這一版本,如注明“CIF INCOTERMS 2000”等。否則可能因為雙方使用不同的版本,對各自的權利義務的理解不一致而引起糾紛。
2 貨物的性質及特點
國際貿易中的貨物品種很多,不同類別的貨物具有不同的特點,它們在運輸方面有不同的要求,故安排運輸的難易不同,運費開支大小也有差異。而且成交量的大小,也直接涉及到安排運輸的難度和經濟上是否劃算。
如果貨物需要特定的運輸工具,如性質特殊的商品、危險品,而出口企業無法完成時,宜選用F組術語,交由進口商負責安排運輸。如果成交量太小而又無班輪直達運輸時,負責安排運輸的一方則需要支付較高的費用并承擔較大的風險。所以最好選用由對方負責安排運輸的術語。
3 運輸因素
3.1 地理條件
進出口雙方在考慮貿易術語的選擇時還不能忽略自身的地理條件。值得注意的是,貿易術語的使用有其自身規范。適用于水上運輸的貿易術語后往往跟的是港口名稱,不能為內陸城市,如FOB加德滿都或CIF滿洲里可能造成合同履行受阻。
實務中,由于各國港口裝卸條件不同,運費水平也不一樣,有些港口還有一些習慣做法,所以選擇貿易術語時,應考慮好國外裝卸條件和港口慣例。一般來說,進口貨物時,若國外裝運港的條件較差,費用較高,則可考慮選用CIF或CFR,若采用FOB術語時,則應爭取采用FOBS或FOBT,以便由對方承擔裝船費用;出口貨物時,若目的港條件較差,費用較高,則可考慮用FOB,若選用CIF或CFR,則應爭取選用其變形CIF Ex Ships Hold或CFR Ex Ships Hold,以便由買方承擔卸貨費用。
3.2 運輸成本的控制
貨物的運費是商品價格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大宗貨物,其運費在價格中所占的比重更大。因此選用貿易術語時,應考慮貨物經由路線的運費收取情況和運費變動趨勢。
如果進出口雙方中的一方有足夠的能力安排運輸事宜,且經濟上又比較劃算,在能爭取最低運費的情況下,可爭取采用自行安排運輸的貿易術語。
3.3 貿易術語的變形
合理地選用貿易術語應考慮到貿易術語的變形。在《2000年通則》中,對貿易術語變形的形式未作出具體的規定,但在實踐中,買賣雙方已形成了一些常用的貿易術語變形,特別是FOB、CIF和CFR術語。
進出口商應明確貿易術語變形只在租船運輸方式下使用,不宜在班輪運輸下采用。其中,FOB貿易術語變形是為了解決裝船費用由誰承擔的問題,在上述FOB的四個變形中,前兩個由買方承擔裝船費,后兩個由賣方來承擔;貿易術語變形是為了解決卸船費用由誰承擔的問題,在CIF(CFR)的四個變形中,只有第二個是由買方承擔卸船費,剩下的三個全由賣方承擔。所以,我方在進口時采用FOB術語,應盡量采用FOBS和FOBT,在出口時采有CIF(CFR)術語,應盡量采用CIF(CFR) Ex Ship ’s Hold。
4 風險因素
4.1 違約風險
選擇貿易術語應考慮到客戶的資信狀況。不同的貿易術語對買賣雙方的風險是不同的,良好的資信狀況是保證按時正常收匯的前提條件,對于資信不好的客戶,盡量避免使用FOB條件出口。少數外商與承運人勾結,采用承運人先無單放貨,后宣告破產的伎倆騙取我方貨物的案件曾屢有發生,使我出口企業蒙受巨大損失。
4.2 船貨銜接的風險
合理地選用貿易術語應考慮到船貨的順利銜接及貨物的安全。出口時宜采用C組的貿易術語,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是由我出口商與承運人或其人簽訂運輸合同,這樣便于我方根據自己組織貨源的情況及時辦理租船訂艙,尤其采用CIF或CIP時,在出口方負責的國內運輸中遇到風險時可獲得保險索賠。
4.3 運輸途中的風險
國際貿易中,貨物一般要經過長途運輸,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各種風險,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特別是當遇到戰爭或遭遇人為障礙與破壞的時期和地區,運輸中的風險更大。實務中,應考慮不同時期和不同地區以及不同運輸路線的風險情況,選擇最為恰當的貿易術語。出口時應謹慎選用D組術語,進口時謹慎選擇EXW術語。
5 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
在《2000年通則》的13種國際貿易術語中,有些是賣方負責保險手續的辦理和保險費用的繳納,有些則是由買方負責;有些是由賣方辦理貨物運輸并承擔運費,有些則由買方辦理。各國為了保護和發展本國的運輸業和保險業,無不鼓勵本國進口采用FOB和FCA術語,出口采用CIF和CIP術語。我國入世以來,服務行業也逐漸對外開放,本國的運輸業和保險業面臨著巨大的競爭壓力。所以,我國進出口商在選用貿易術語時,出于發展本國的運輸業和保險業的考慮,應力爭進口采用F組的貿易術語,甚至EXW,出口宜采用CIF和CIP術語,甚至D組術語。對于我方出口采用CFR和CPT術語,因為保險由對方辦理,但運輸合同由我方與承運人或其人簽訂,故可以發展我國的運輸業。選擇在我國投保的貿易術語可以增加保險收入,而且一旦發生貿易糾紛,解決起來對我方也會比較有利。
6 與結算方式的搭配
合理地選用貿易術語應考慮到支付方式的選擇。嚴格地說,只有F組和C組的貿易術語才適合信用證的結算方式。因為信用證處理的是純單據。而在EXW術語下,賣方沒有提示運輸單據的義務,信用證失去了處理的對象;在D組的術語中,賣方若僅提示運輸單據,并不能證明其履行義務完成,賣方還需把貨物運往目的地,即交單還需交貨,在這種條件下使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會導致與信用證規定的買賣雙方應的義務發生矛盾;對于C組和D組的術語,因為賣方向買方提示有關單據后,責任即告終結,這正好與信用證的規定相吻合。
在不同的支付方式下選好合適的貿易術語,還有利于資金的融通和周轉。比如,若使用的是遠期信用證或遠期付款交單,我方是買方的話,宜采用CIF或CIP術語,因運費由賣方負擔,而買方付款卻是遠期,有利于資金的融通;若使用的是即期信用證或即期付款交單,我方是買方的話,宜使用FOB術語,因運費到付,買方可以減少開證金額和費用。另一方面,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采用CFR或CIF術語對賣方有利。因為由賣方租船訂艙(或),可及時將貨物裝運,以便迅速押匯加快資金周轉,如果采用FOB術語,若是買方指定船舶遲到,將嚴重影響賣方的資金周轉,同時會加重利息包租負擔。
7 進出口手續的辦理難度
在國際貿易中,辦理貨物的通關手續是進出口雙方的重要責任。通常由進口商負責進口通關,出口商負責出口通關。但是按照《2000通則》的規定,EXW術語進出口通關工作都由進口商負責,而DDP術語項下進出口通關工作都由出口商負責。所以,當選用這兩個術語時,負責通關工作的一方必須對對方國家通關工作的政策規定、手續和費用負擔等事宜詳細了解,如果沒有能力完成此項工作,應盡量選用其他的術語,例如,進口商可將EXW改為FCA。
8 政府政策和習慣做法
在國際貿易中,各個國家為了保護和發展本國的航運與保險業,節省運費、保險費的支出,無不鼓勵其商人原則上進口采用FOB條件,出口采用CIF條件。多數發展中國家甚至以立法的形式做出明確規定。因此,我們在選擇貿易術語時,應考慮雙方國家的政策。一般做法是,對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出口宜采用CFR或CIF術語,進口采用FOB術語。對于發展中國家,出口可采用FOB或CFR術語,進口則采用CFR或CIF術語。
另外,某些國家和地區有使用某種貿易術語的習慣做法,例如美國習慣采用FOB術語,中東地區的國家則習慣采用CFR術語。為了保證順利成交,在適當的情況下要尊重對方的貿易習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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