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范本
(員工工號:
):
你與AA公司于 年 月 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因下列第 項原因,根據《AA公司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第 條第 款的規定,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仍不能上班工作;
3、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5、員工連續待聘滿六個月。
6、 。
經濟補償為 元,醫療補助費為 元。
請你于勞動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內到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責任自負。
特此通知
AA公司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范本二
__________:
你與公司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限.公司決定不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請你于___年___月____日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特此通知。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簽收:
年 月 日
相關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范本三
______ 同志 ( 先生、女士 ) :
___ 年 ___ 月 ___ 日與甲方簽訂的 ___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 ( 或者由于 ___ 原因 ) ,終止 ( 解除 ) 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 ( 或者不符合 ) 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于本人 ___ 月工資 ___ 元人民幣整。
甲方:
_________( 簽字蓋章 )
乙方:
_________( 簽字蓋章 )
特別提示
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③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①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 30 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 6 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4)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①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③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④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6) 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在試用期內的,或者發生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以及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等情況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
(7) 終止和解除合同后,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 25% 的經濟補償金。
(8)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 25% 的經濟補償金。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 1 年發給相當于 1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 12 個月。工作時間不滿 1 年的按 1 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9)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 1 年發給相當于 1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 6 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 50% ,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 100%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 1 年,發給相當于 1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 12 個月。
(10)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 1 年發給相當于 1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1)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 1 年,發給相當于 1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2)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 50% 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