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刪除:13882551937、13808266089服務時間:8:00~21:00承諾一小時內刪除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評估拍賣申請書【五篇】,供大家參考。
評估拍賣申請書范文第1篇
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并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
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 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
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的方式確定;
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后,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后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七條 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
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的方式確定;
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八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
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保留價確定后,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后無剩余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
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于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占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制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拍賣應當先期公告。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
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條 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準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
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于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
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
第十六條 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
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
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第十七條 拍賣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剩余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
第十八條 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并拍賣。
第十九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
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于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
第二十條 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托:
(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
(四)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
(五)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六)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
(七)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托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委托拍賣后,遇有依法應當暫緩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的情形的,應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并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收到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拍賣,并通知競買人。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
第二十二條 被執行人在拍賣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額金錢清償債務,要求停止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執行人應當負擔因拍賣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三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并于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后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第二十五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鄢蟊WC金有剩余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
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
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七條 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 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于裁定送達后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于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后進行拍賣。
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
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
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
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托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第三十三條 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制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
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變賣價格不得低于市價;
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
按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的二分之一。
評估拍賣申請書范文第2篇
一、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或其它權益進行處分的依據和特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條規定,在被執行人五金錢給付能力時,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它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在以下條款中具體規定了對查封、扣押的財產進行處分的相關問題。這些規定和其它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就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或其它權益處分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規定,可以明確看出,對于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對被執行人的其它財產或專有權利進行強制執行的條件有兩條:第一,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含有金錢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
第二,被執行人沒有金錢給付能力。這里所說的被執行人沒有金錢給付能力,應當是指通過一般的和表面的形式上的審查或判斷,確認被執行人沒有金錢給付能力,而不需要對被執行人是否具有金錢給付能力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和認定。
在被執行人五金錢給付能力的條件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或專有權利直接行使處分權,而不需要征得被執行人的同意。這一規定的理論基礎在于,被執行人對其財產或專有權利享有的民事權利,在理論上屬于私權范疇,而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行使的審判權是屬于公權范疇的,公權是大于私權的,或者說私權是受公權制約的。所以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其強制執行的權利,禁止被執行人行使其民事權利,而由人民法院強制代為行使。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或專有權利直接行使處分權的實質,是人民法院依據法院的規定,強制性地代被執行人行使其對相關財產或專有權利享有的民事權利,與此相應的,人民法院行使的處分權,應當是以被執行人原有的民事權利為限的,例如被執行人已經在其財產或專有權利主設定了擔保物權的,仍然為有效,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應當尊重相關的權利人的權利。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或專有權利進行處分,發生的法律后果是,相應的受讓人由被執行人處獲得財產權利或專有權利,成為相應的財產或專有權利的合法的權利人。根據物權法的一般理論,財產權利的取得應當是在公平、公開、公然的狀態下取得,所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或專有權利的處分,應當符合這一基本要求。
根據前述的分析和論述,對于人民法院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或專有權利的依據可以概括為:人民法院是依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其實質是依據國家的強制力,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或專有權利進行處分的。對于人民法院這種處分被執行人財產或專有權利的特點可以概括為:以強制代為行使被執行人的民事權利為實質,以被執行人民事權利的范圍為限,以被執行人對其民事權利正常行使的標準和條件,以及在合理的期間內實現對被執行人財產或專有權利的變價為具體要求。
二、人民法院在執行拍賣時涉及的幾個問題
在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中,與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或專有權利有關的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拍賣和變賣的問題在有關強制執行的法律中,變賣是指人民法院自行或委托其他單位,將被執行人的財產或專有權利處分、轉讓,獲得價款的強制執行活動。變賣由于不是通過高度公開的方式處分、轉讓財產或專有權利,所以通常具有不能完全實現財產或專有權利價值的嫌疑,較之拍賣而言,變賣是一種在特殊情況下采用的變價方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一般的理解,變賣的方式適用于下列情況:1.被執行人同意采用變賣方式;
2.變價的財產或專有權利在市場上有公認的市場價格或一定的價格幅度;
3.由于財產的特殊性質,如易腐爛變質,必須盡快變價的;
4.保管、倉儲費用昂貴的。
在實踐中,為避免采用變賣方式,引起被執行人的不滿或異議,應當嚴格規定變賣適用的條件和程序,特別是在具體的執行工作中,需要更多采取必要的具體步驟,努力消除變賣方式容易引起的不良后果。
在具體工作中,建議采取以下措施:1.對被執行人及時告知與變賣有關的情況,如變賣的理由,擬變賣的價格和相應的確定依據,如果不同意變賣的期限和價格,告知被執行人在合理期限內設法以更高價格變賣等;
2.全面和客觀地尋找確定價格的依據,并在較大范圍尋找買方等。這些方法的目的是使變賣更加公開、透明,增大被執行人介入的程度,并給被執行人較大的通過自身努力更大程度實現變賣財產或專有權利價值的可能。
(二)拍賣與價格評估
價格評估是指專門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公認的評估方法,對需要變價的財產或專有權利進行的價值評定活動。
表面看來,拍賣與價格評估之間是存在一定的矛盾的,主要問題是,拍賣是假定在公開拍賣的情況下,通過正常的拍賣程序可以獲得應有的成交價格,而實際的成交價格可能低于評估的價格,從而對拍賣結果的公幣性發生懷疑。但是實際上,這種結果應當是不發生或很少發生的。理由是:1.就評估而言,評估結果與評估目的之間有直接的關系,也就是說,不同的評估目的之下,評估結果的差異是很大的,所以確定適當的評估目的,對于避免出現偏高的評估結果,是有直接的作用的;
2.不同的評估方法,對評估結果,也有直接的影響,也需要準確在加以確定;
3.根據評估行業的公認的規則,評估結果與實際的成交價格有10%左右的偏差,是屬于正常范圍的。所以,在實際執行中掌握這些規律,對于正確處理拍賣與評估的關系,實現拍賣的相對公正的成交結果,是直接的意義的。但是,就另一個角度而言,在無法避免地出現評估結果與拍賣發生矛盾的情況時,應當對這種情況有正確的認識,評估無論科學的成分有多高,總還是一種預測,而拍賣在正常的程序和條件下,是一個確定的事實,所以,對于這種情況應當確認拍賣的結果。
(三)拍賣財產的瑕疵問題
執行中拍賣的財產,一般都不是全新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財產自身的瑕疵對財產價值的影響,甚至財產對人身或其他財產造成損害的情況是不可能避免的。
根據前述的原理,人民法院的強制拍賣是依據法律的規定,代財產所有人行使處分或出賣財產的權利,當然,對出賣物的瑕疵的擔保責任,應當由被執行人承擔,而不是由強制拍賣的人民法院承擔。
三、對人民法院執行拍賣程序的初步構想
雖然在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強制執行財產或專有權利的規定已經比較明確,但是,在實際的執行工作中,結合具體的執行工作需要,設計和實施操作性較強的工作程序是完全必要的。
就人民法院執行中的拍賣程序而言,可以考慮設計和實施以下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在申請執行人初步同意接受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提供的財產或專有權利,抵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的情況下,規定一定的自行協商期限;
(二)雙方自行協商抵償的具體條件,在自行協商遇有困難的情況下,由執行法官主持雙方再行協商;
(三)在規定的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合議庭評議,決定采用拍賣程序或變賣程序,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四)告知被執行人可以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的自行變賣的意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可以自行變賣;
(五)向評估機構發出委托,進行價格評估,并可委托專門的公司或機構進行相關的市場調查,以獲得較充分的確定價格的依據,向拍賣公司發出委托,要求提出拍賣方案;
評估拍賣申請書范文第3篇
1基本做法
1.1編制村級森林采伐實施方案
林改后,林業產權和經營分散到各家各戶,農戶成為完全獨立的經營主體,對山林的管理積極性高漲,采伐的需求也大幅增多,但通常分配木材生產計劃是通過行政部門層層下達,縣對鄉,鄉對村的可采資源并不十分了解,因此計劃的分配帶有一定的盲目性,有些急需采伐的不一定能分配到指標,而有些鄉村有指標又難伐可采伐山場。為解決這一矛盾,我們在黎川縣開展了編制村級森林采伐實施方案的試點工作,積極探索森林采伐計劃下達模式,依據集體林的森林資源數據,將森林采伐限額延伸到村一級。實施方案大致包括以下內容:①編制的原則。遵循森林采伐分區施策、分類經營,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總量控制和分項管理的原則。②編制的范圍。胸徑5cm(含5cm)以上的林木都參與編制年森林采伐限額。農村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上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③編制方式和步驟。根據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數據,收集村集體林可采伐資源情況;
針對村集體林資源的分布情況和自然條件,來確定采伐類型及方式;
確定采伐對象;
根據森林資源狀況及樹種結構情況,確定采伐樹種和年采伐量。④采伐計劃分配意見。對成熟林優先安排采伐計劃;
對家中有急需用錢的林農有可采伐資源的應優先安排其生產計劃;
對第一年達到采伐條件的林農但沒有得到采伐計劃的,第二年優先考慮其采伐計劃;
商品材采伐指標分配實施“陽光”操作,先申請先安排,由村委會召集各村小組長開會研究,研究后進行公示。⑤實施采伐方案的保障措施。村委會成立了限額采伐管理小組,加強巡邊稽查,預防和及時打擊各種毀林行為;
認真抓好木材生產計劃的管理,分解下達的木材生產計劃,全部納入商品材限額進行管理,嚴林超木材生產計劃生產商品村;
嚴格執行林木憑證采伐制度,切實加強林木采伐管理;
嚴格執行森林資源采伐檢查制度等。方案由林業部門指導編制,并初步確定采伐限額,方案編制后由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并票決通過。木材采伐計劃的下達由縣林業局根據通過的實施方案和上年度伐區驗收情況及林政資源管理情況進行安排。
1.2建立林木采伐權拍賣交易市場
林改后,林地使用權基本上落實到林農個人,林業生產資金投入基本上屬于個人行為,然而森林資源培育是一項投資較大、周期很長、回收較慢的投資活動,這就引發了林業擴大再生產資金籌集與林農培育森林資源積極性的矛盾。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這一矛盾,林農將部分近、成熟林進行轉讓變現勢成必然。為此,我們根據年度木材計劃切塊20%左右的采伐計劃用于流轉山林的采伐,通過建立森林資源有形市場,形成公開、公正和公平的林木采伐交歇腳平臺一林木采伐權拍賣交易平臺一林木采伐權拍賣交易市場進行分配。林木采伐權拍賣交易市場具體按以下操作辦法進行:1)信息公告,即林業要素市場將年度用于森林資源流轉的木材生產計劃桉樹種、數量及受理林木采伐權流轉的期限向社會公告;
2)申請,即林權所有權單位或個人持有效個人身份證明和林權證向林業要素市場提出林木采伐權流轉申請;
3)匯總審批,即林業要素市場將林木采伐權流轉的申請報縣林業局林政股,林政股匯總后報分管領導或局長審批,并按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對集體所有的林權安排資源評估機構對流轉山場資源進行評估;
4)資源評估,即森林資源評估機構接受評估委托,應在限定的時間內,現場勘查并做好采伐設計后,向林業要素市場提效流轉山場的森林資源評估報告;
5)林木采伐權拍賣公示,即林業要素市場按森林資源評估報告內容,將流轉山場的基本情況,流轉價格及拍賣交易的時間,在要素市場的信息大廳進行公告;
6)木材采伐權拍賣,林業要素市場主持拍賣,并對拍賣現場進行拍照,對拍賣過程進行記錄,拍賣成交后,組織業主和中標人員現場簽訂拍賣成交協議書;
7)拍賣成交公示,即林業要素市場將拍賣成交的山場名稱、面積、樹種、成交金額等有關內容向社會公示;
8)訂林木流轉合同書,即按照拍賣成交協議書內容,經交易雙方充分協商,簽訂林木流轉合同書,按交易雙方協商交易金支付時間及方式交付林木采伐權拍賣交易金,林業要素市場簽訂鑒證;
9)采伐作業的山場有關內容公示,即根據森林資源評估報告,由轄區工作站在林地所在村小組人口集中處將采伐作業山場有關內容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10)申請采伐證,即公示無異議后,林業局林根據切塊到交易市場的木材生產計劃,即審即批,及時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如果是皆伐伐區,同時預收造林更新保證金;
11)伐區撥交,即設計人員應組織管理人員、流轉雙方及施工人員到伐區撥交四至、面積、采伐方式、采伐蓄積、出材量及伐區清理等技術要求,并辦理撥交手續;
12)伐區質量管理,即根據所批準的設計方式、面積、樹種、采伐量由轄區工作站組織人員實施,檢查是否按設計要求進行采伐,不得超界采伐、伐蔸要低,對違規采伐現象及時制止,情況嚴重的可收回其采伐許可證;
13)伐區檢查驗收,即由轄區林業工作站組織人員對轄區內伐區參照采伐作業質量要求進行檢查驗收;
14)按更新設計要求,督促更新實施單位及時對伐區進行造林更新,對造林安排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指導。
2主要成效
采伐限額鏈的延伸,有效保證了林木采伐計劃的落實
通過編制村級森林采伐實施方案,我們深切感受到,這是加強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得力措施。一是摸清村級集體林可采資源情況,為林業主管部門下達林木采伐計劃提供了依據;
二是摸清林農對林木采伐計劃的實施需求,為采伐指標分配到戶和兩榜公示制度也提供了實施基礎。如黎川縣荷源鎮畬上村幾戶林農在1980年代初造幾百畝杉木林,近幾年來一直沒有得到采伐計劃,經過村級森林采伐實施方案正式實施,今年該村下達了500m3采伐計劃,從而穩定了林農的情緒,減少了當地亂確濫伐現象的抬頭。三是有利于村級“三防”體系建立,因為林業部門對現的森林火災和亂確濫伐現象要扣減下年度的木材計劃,情況嚴重的要停止計劃安排,這樣就激發了林農群防群治的積極性。
2.2交易市場的建立,有效促進了“五難”問題的解決
通過林木采伐權拍賣交易市場的建立,有效地解決了5個難題:①林農申請采伐指標難問題。林農提出森林資產流轉申請后,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提出評估報告,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編制的村級集體林采伐方案中流轉山場的可采伐資源數量,年度采伐指標切塊進行解決。②企業用材買材難問題。由于森林資源流轉是公開、公正、公平在林業要素市場進行拍賣,流轉山場的資源情況和拍賣后采伐情況均需向社會公告,木材加工企業根據自身所需材種、數量直接到林業要素市場洽談木材收購事宜,有效地解決了企業用材買材難的問題。③木材產銷直接見面難的問題。森林資產通過公開拍賣后,林業要素市場將拍賣山場采伐信息向社會公告,同時收集木材需求信息在林業要素市場信息大廳進行公告,讓木材買方知道賣方的場所,木材賣方知道買方的信息,有效地促成了木材產銷直接見面,減少了木材流通中間環節,使林農從林業產權流通中真正得到實惠,增加了林農收益,保護林權所有者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④采伐跡地更新難問題。對已流轉山場,根據現有資源情況安排木材生產計劃,做到即申即批,同時明確采伐后更新難的問題;
⑤采伐監督難的問題。通過資產估評和公開拍賣,林業主管部門對已流轉的山場資源狀況和采伐設計情況及采伐實施主體更加清楚,使得采伐監督更有目的,有效地解決了采伐監督難的問題。
2.3交易辦法的規范,有效推動了林政管理工作的開展
通過建立林木采伐權拍賣交易市場取得5個成效。①激活了林業要素市場。通過林木采伐權拍賣交易,使林業要素市場的動作步入正軌,同時還會帶動林地使用權出讓市場,林地使用權的租賃市場、林地使用權的抵押市場的運轉,從根本上激活了林業要素市場;
②搭建了木材產銷平臺。通過公開、公正、公平的林木采伐權拍賣,讓木材供方有賣的地方,木材需求方有買的場所,為木材供需雙方提供了直接洽談的契機,搭建了木材產銷平臺;
③維護了林農利益。通過公開拍賣,減少了木材流通中間環節,制止了林權投機,確保林農在流通環節真正得到實惠,維護了林農利益;
④有利于林政資源保護。通過公平拍賣,使林木采伐更加透明,林政監督管理更能做到有的放矢,有效地制止了亂確濫伐的發生。同時,通過預收造林更新保證金制度的實施,能確保采伐一塊,及時更新一塊,不會因采伐林木的原因,造成新的荒山出現,更好地培育了森林后備資源,以達到森林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目的;
⑤逐步實現森林資源配置市場化。通過公開拍賣林木采伐權,提高林業生產經營的市場化。通過公開拍賣林木采伐權,提高林業生產經營的市場化程度,改善林業對外開放環境,吸引全社會關注的和投資林業建設,通過市場機制,以市場價格引導森林資源的供給需求,實現森林資源的高效配置和最佳利用,逐步實現森林資源配置市場化。目前黎川縣在林木采伐權拍賣交易市場拍賣的林木已達2650多m3。黎川縣中田鄉公村一塊杉木山場通過木材交易平臺,將原評估價值為29萬元的林木拍賣到35萬元,增收達6萬余元。
2.4分配制度的明確,有效激活了林農與市場的連接
建立以村級林木采伐方案為主,林木拍賣交易為輔的木材計劃分配機制,既解決了農民申請計劃難的問題,又激活了林業要素市場。林農可以對自己的林木提早進行安排和處置,取得自,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自主選擇采伐方式和采伐時間,而林業要素市場能提供最新的木竹及其制品的交易和價格信息,可以減少木材在流通環節中的費用,有利于規范木材流通管理、防止無證運輸,也有利于促成農戶與市場連接,讓農民及時能夠掌握木材市場各種信息,從而提高農民收入,也符合了黨中央關于加強新農村建設的政策精神。
3幾點體會
通過編制村級森林采伐實施方案和建設林木采伐權拍賣交易市場工作,有以下幾點體會。
1)提高廣大林農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對森林資源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增強法制意識和政策觀念,是做好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實踐中,我們深感到“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只有認識問題解決了,各項工作開展就有了堅實的思想基礎。在推行上述工作中,我們始終把政策宣傳和法制教育放在首位,繼續加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努力提高廣大林農的法律意識和政策觀念,引導他們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充分認識森林采伐限額管理的重要性、權威性以及采伐限額具有一事實上的不變性、普遍約束力和不同類型不得調整的嚴肅性,有效增強了林農愛護森林保護資源的意識和認真執行采伐限額管理的自覺性,確保了森林資源真正做到憑證采伐。同時,通過工作請示、政策宣傳和法律教育等,我們積極爭取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重視和支持,逐步形成了齊抓共管的合力,有效促進了林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評估拍賣申請書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了培育、規范礦業權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海域出讓、轉讓礦業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探礦權、采礦權為財產權,統稱為礦業權,適用于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
依法取得礦業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稱為礦業權人。
礦業權人依法對其礦業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第四條礦業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規定的權限,采取批準申請、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
出讓礦業權的范圍可以是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的礦產地、依法收歸國有的礦產地和其他礦業權空白地。
第五條各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管轄權限出讓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的礦產地的礦業權時,應委托具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的有礦業權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礦業權評估。
第六條礦業權人可以依照本規定,采取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或開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轉讓礦業權。
轉讓雙方應按規定到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手續。但是受讓方為外商投資礦山企業的,應到具有外商投資礦山企業發證權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礦業權人可以依照本規定出租、抵押礦業權。
第七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發證的礦業權轉讓的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其他礦業權轉讓的審批。
第八條礦業權人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礦業權的,應由礦業權人委托評估機構進行礦業權評估。
第九條國家出資是指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以地質勘探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各種基金以及專項經費等安排用于礦產資源勘查的撥款。
第十條中央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礦業權的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地方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礦業權的評估結果,委托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確認。
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礦業權的評估結果,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國家與企業或個人等共同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礦業權的評估結果,按照國家出資的渠道,分別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或委托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確認。
第十一條申請出讓經勘查形成礦產地的礦業權的價款,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分期繳納。申請分期繳納礦業權價款,應向登記管理機關說明理由,并承諾分期繳納的額度和期限,經批準后實施。
國有地勘單位或國有礦山企業申請出讓經勘查形成礦產地的礦業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將應交納的礦業權價款部分或全部轉增國家資本,并經審查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探礦權人在其勘查作業區內申請采礦權的,礦業權可不評估,登記管理機關不收取價款。
礦山企業進行合資、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組改制時,應進行采礦權評估,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是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的,應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評估的采礦權價款進行確認,登記管理機關不收取采礦權價款。
第十三條礦業權申請人、礦業權投標人、礦業權競買人、礦業權承租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第十四條礦業權出讓時,登記管理機關應一并提供相應的地質資料。礦業權轉讓時,轉讓人應一并提供相應的地質資料。
【章名】第二章礦業權出讓
第十五條礦業權出讓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以批準申請、招標、拍賣等方式向礦業權申請人授予礦業權的行為。
第十六條在探礦權有效期和保留期內,探礦權人有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采礦權的權利,未經探礦權人的同意,登記管理機關不得在該勘查作業區內受理他人的礦業權申請。
第十七條以批準申請方式出讓經勘查形成礦產地的礦業權的,登記管理機關按照評估確認的結果收繳礦業權價款。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經勘查形成礦產地的礦業權的,登記管理機關應依據評估確認的結果確定招標、拍賣的底價或保留價,成交后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實際交易額收取礦業權價款。
【章名】第一節批準申請
第十八條礦業權批準申請出讓是指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審查批準礦業權申請人的申請,授予礦業權申請人礦業權的行為。
第十九條礦業權申請人應是出資人或由其出資設立的法人。但是,國家出資勘查的,由出資的機構指定探礦權申請人。兩個以上出資人設立合資或合作企業進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企業是礦業權申請人;
不設立合作企業進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則由出資人共同出具書面文件指定礦業權申請人。
采礦權申請人應為企業法人,個體采礦的應依法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二十條礦業權批準申請的條件和程序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國家確定的礦業權招標區域不再受理單獨的礦業權申請。
【章名】第二節招標
第二十二條礦業權招標出讓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招標方式使中標人有償獲得礦業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作為招標人在其礦業權審批權限內直接組織招標,也可以委托中介機構招標。
第二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采用招標方式出讓礦業權時,應將確定的擬招標區塊或礦區范圍、招標時間和投標人的資質條件要求,在《中國國土資源報》公告。
第二十五條招標文件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采用招標方式出讓礦業權時,應委托評估機構對礦業權進行評估。經依法確認的評估結果可以作為確定標底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根據礦業權的情況,以礦業權價款、資金投入或其他指標設定單項或綜合標底。
第二十八條設定資金投入為標底進行招標的,中標人在辦理登記時須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銀行的押金專戶交納押金。押金的數額根據中標人投標時承諾投入資金總額的一定比例確定。押金的比例在標書公告中明確。年度審查時根據資金投入的數額,登記管理機關按比例返還押金。未按承諾投入資金的,押金不予退還,由登記管理機關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招標人和礦業權評估機構應對礦業權評估價值、招標標底嚴格保密。
第三十條登記管理機關組織評標,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采取擇優的原則確定中標人。
【章名】第三節拍賣
第三十一條礦業權拍賣出讓是指登記管理機關遵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委托拍賣人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向申請礦業權競價最高者出讓礦業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在其礦業權審批權限內組織礦業權拍賣。
第三十三條擬拍賣礦業權的區塊或范圍、拍賣時間和對競買人的資質條件要求由登記管理機關確定,并在《中國國土資源報》公告。
第三十四條拍賣出讓經勘查形成礦產地的礦業權,由登記管理機關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經依法確認的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第三十五條買受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和拍賣價款,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許可證。逾期未繳齊費用和價款、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買受人自動放棄買受行為,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章名】第三章礦業權轉讓
第三十六條礦業權轉讓是指礦業權人將礦業權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作價出資、合作、重組改制等。
礦業權的出租、抵押,按照礦業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管理,由原發證機關審查批準。
第三十七條各種形式的礦業權轉讓,轉讓雙方必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采礦權人不得將采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給他人開采經營。
第三十九條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業權的,轉讓人以評估確認的結果為底價向受讓人收取礦業權價款或作價出資。
國有地質勘查單位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的收益,應按勘查時的實際投入數轉增國家基金,其余部分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國有礦山企業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的收益做國家資本處置的,應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報批執行。
非國有礦山企業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相應的采礦權價款。但是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的除外。
【章名】第一節出售、作價出資、合作
第四十條礦業權出售是指礦業權人依法將礦業權出賣給他人進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礦業權作價出資是指礦業權人依法將礦業權作價后,作為資本投入企業,并按出資數額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合作勘查或合作開采經營是指礦業權人引進他人資金、技術、管理等,通過簽訂合作合同約定權利義務,共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礦業權人改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時,可將礦業權作價計入上市公司資本金,也可將礦業權轉讓給上市公司向社會披露,但在辦理轉讓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前,均應委托評估礦業權,礦業權評估結果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礦業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國的規定通過境外評估機構評估礦業權,但應將評估報告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出售礦業權或者通過設立合作、合資法人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申請辦理礦業權轉讓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
不設立合作、合資法人勘查或開采礦產資源的,在簽訂合作或合資合同后,應當將相應的合同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采礦權申請人領取采礦許可證后,因與他人合資、合作進行采礦而設立新企業的,可不受投入采礦生產滿一年的限制。
第四十五條需要部分出售礦業權的,必須在申請出售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分立礦業權的申請,經批準并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手續。
采礦權原則上不得部分轉讓。
第四十六條礦業權轉讓的當事人須依法簽訂礦業權轉讓合同。依轉讓方式的不同,轉讓合同可以是出售轉讓合同、合資轉讓合同或合作轉讓合同。
轉讓申請被批準之日起,轉讓合同生效。
第四十七條礦業權轉讓合同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礦業權轉讓人、受讓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
(二)申請轉讓礦業權的基本情況,包括當前權屬關系、許可證編號、發證機關、礦業權的地理位置坐標、面積、許可證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開采情況等;
(三)轉讓方式和轉讓價格,付款方式或權益實現方式等;
(四)爭議解決方式;
(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轉讓人和受讓人收到轉讓批準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轉讓行為,已批準的轉讓申請失效。
【章名】第二節出租
第四十九條礦業權出租是指礦業權人作為出租人將礦業權租賃給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為。
礦業權出租應當符合國務院規定的礦業權轉讓的條件。
礦業權人在礦業權出租期間繼續履行礦業權人法定的義務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出租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的,應按照采礦權轉讓的規定進行評估、確認,采礦權價款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出售、合資、合作、上市和設定抵押。
第五十一條礦業權人申請出租礦業權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申請書;
(二)許可證復印件;
(三)礦業權租賃合同書;
(四)承租人的資質條件證明或營業執照;
(五)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十二條礦業權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冊地址或住所;
(二)租賃礦業權的名稱、許可證號、發證機關、有效期、礦業權范圍坐標、面積、礦種;
(三)租賃期限、用途;
(四)租金數額,交納方式;
(五)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生效期限;
(七)爭議解決方式;
(八)違約責任。
第五十三條礦業權承租人不得再行轉租礦業權。
采礦權的承租人在開采過程中,需要改變開采方式和主礦種的,必須由出租人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采礦權人被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責任方承擔。
第五十四條租賃關系終止后的20日內,出租人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出租手續。
【章名】第三節抵押
第五十五條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以礦業權作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礦業權為抵押物。
第五十六條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托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
第五十七條礦業權設定抵押時,礦業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礦業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礦業權抵押解除后20日內,礦業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第五十八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申請實現抵押權,并從處置的礦業權所得中依法受償。新的礦業權申請人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當事人應依法辦理礦業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
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后果由債務人承擔。
【章名】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礦業權人不履行繳納礦業權價款承諾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礦產資源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在招標、拍賣礦業權過程中,受委托的中介機構、評標委員會、投標人、競標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評估機構在招標、拍賣過程中泄露評估價值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一年,再次發生的,取消評估資格。
第六十一條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礦業權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礦業權出租方違反本規定的,礦業權人將礦業權承包給他人開采、經營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違反有關法律和本規定所設定的礦業權抵押無效。
第六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違反本規定發證或審批的,應及時糾正;
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賠償。
第六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章名】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以非法人組織申請探礦權或轉讓探礦權的,比照法人申請探礦權或轉讓探礦權的程序辦理。
第六十七條以贈予、繼承、交換等方式轉讓礦業權的,當事人應攜帶有關證明文件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評估拍賣申請書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深化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于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等交易行為,適用本規定。
土地所有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不得出讓、轉讓、租賃和抵押。
第三條**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土地交易市場),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市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管理。管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委辦)設在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由市開發辦、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建委、房產局、監察局和市政府法制辦派員參加,在管委會統一領導下,負責土地交易市場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一律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公開交易。
第二章管委辦的職責與制度
第六條管委辦的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土地交易市場的內部管理制度,具體實施土地交易市場的建設計劃和目標;
(二)接受管委會和單位、個人委托,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工作,為舉辦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會提供場所和服務,提供招標拍賣專家庫等技術支持;
(三)受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負責轉讓條件的核驗、成交確認;
(四)收集、匯總、儲存、上報、土地交易信息,提供有關法律和信息咨詢服務;
(五)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供求信息,提供土地使用權交易、洽談、招商、展銷場所,為土地交易、地價評估、信息咨詢等中價機構提供服務場所;
(六)為地價評估結果確認、交易過戶、稅費征收、土地登記發證等機構集中辦公,設立服務窗口,實行“一條龍”服務;
(七)管委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管委辦應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土地交易規則;
(二)土地交易運作程序;
(三)土地交易服務承諾;
(四)土地交易財務管理制度;
(五)工作人員守則;
(六)工作人員違犯違規行為的監督查處辦法等。
第八條土地交易市場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和必要的設施,建立土地招標拍賣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專家庫由具有土地估價師、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濟師、價格鑒證師、律師、建筑師、規則師從業資格的人員和其他專家學者組成。
第九條管委辦事土地交易市場業務的工作人員必須參加有關部門統一組織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才能上崗。
第三章土地交易方式
第十條土地交易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招標,即通過招標公告,進行公開招標,由競標人進行投標,經評估后確定中標人的行為。
(二)拍賣,即通過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竟標,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三)掛牌,即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交易條件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請的行為。
第十一條除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經營性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等,可根據需要選擇招標、拍賣或掛牌交易中的一種方式。
第十二條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在招標、拍賣前應制定招標、拍賣文件和投標、競買規則,并在招標、拍賣20日前招標、拍賣公告,申請參與競投或競買的人數應達到2人或2人以上。
公告由委托方。公告應在土地交易市場和互聯網上,并在《**日報》等媒體刊登。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應設立最低保護價。土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方式交易時,未達到規定人數和最低保護價的,委托方有權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最低保護價,包括招標底價及保留價。
第十四條以招標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委托人應設立招標委員會。招標委員會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委托人選派一名工作人員作為招標委員會主任,其余人員從土地交易市場專家庫中隨機抽出確定。隨機抽出確定的專家經書面通知表示不能參加的,重新抽出確定。
第十五條招標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定招標底價,審查投標人資格,主持開標、評標和定標工作。在招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后,由招標人給中標人簽發《中標通知書》。
第十六條以拍賣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委托人應設立拍賣委員會。拍賣委員會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委托人選派一名工作人員任拍賣委員會主任,其余人員從土地交易市場專家庫中隨機抽出確定。隨機抽出確定的專家經書面通知表示不能參加的,重新抽出確定。
第十七條拍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定拍賣最低成交價(以下簡稱保留價),審查競買人資格,指定拍賣主持人。
拍賣主持人確定競得人后,由拍賣人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履約保證書》、對競得人簽發《中標通知書》。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以掛牌方式進行交易的,應公告掛牌底價和其他交易條件,掛牌期限不少于10日。
掛牌期屆滿,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規定期限內只有一個申請人,且報價高于掛牌底價,并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則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規定期限內有2個以上申請人的,允許多次報價,土地使用權應由出價高者獲得。報價相同的,由在先報價者獲得;
(三)若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請人,或者有申請人但報價低于掛牌底價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掛牌人可調整底價重新掛牌。
競牌人的競牌報價以報價單為準。
第十九條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或摘牌人后,出讓方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或摘牌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中標人、競得人或摘牌人應按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四章土地交易規則
第二十條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再交易,轉讓人應委托管委辦公開進行,并提供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付清地價款證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交易需要核準的,由管委辦在3日內進行核驗后,送管委會在15日內核準。管委會核準轉讓析,再由管委辦安排交易。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委托管委辦進行公開交易,應當簽訂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委托事項、時限、公告期限、委托費用、臨時凍結產權、解凍等條款。
管委辦應擬備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與管委辦簽訂委托合同時,可以對示范文本進行修改、增刪。
第二十二條抵押權人為實現抵押要求處分抵押人士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造物、附著物的,應委托管委辦進行公開交易,并提交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就處分抵押物達成的協議和雙方認可的評估報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交易需經核準的,由管委辦在3日內納核驗后送管委會核準。管委會核準交易的,由管委辦辦理手續。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執法機關裁定、決定處分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構造物、附著物的轉讓,應委托管委辦組織交易。
處分物為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或減免地價的土地使用權的,管委辦是否應在交易前送管委會核準。管委會核準交易時,應核定是否應補交地價及應補交的地價數額。除市政府另有規定外,管委辦在成交后從成交價款中首先扣減應補交的地價款及其他規費,并及時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二四條土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交易市場出讓或轉讓成交后,當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憑《中標通知書》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申請辦理權屬登記。
第五章監督查處
第二十五條管委會和監察部門應在管委辦設立檢舉或投訴信箱,接受群眾地土地使用權交易違犯違規行為的檢舉、投訴。
第二十六條管委辦應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規則、動作程序、服務承諾、工作人員守則等在顯要位置張掛顯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七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一)違反本規定,須公開交易的土地使用權不實行公開交易的;
(二)須公開交易的土地使用權不按本規定的規范要求和方式進行公開交易的;
(三)競標人、競買人或競牌人互相串通壓價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屬于交易無效的其他情形。
屬于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由監察部門依法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第(三)項情形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土地交易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接受賄賂、、匯漏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除要規定另有規定外,適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試行辦法》。
第三十條市政府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