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刪除:13882551937、13808266089服務時間:8:00~21:00承諾一小時內刪除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變更登記申請書【五篇】【優秀范文】,供大家參考。
變更登記申請書范文第1篇
根據中國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法規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原登記的如企業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董事長、總經理、經營期限、增減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轉讓、企業類別、合并、分立等發生了變化時,要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這種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呈交的申請變更登記事由的文書材料就是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變更登記申請書范文第2篇
受理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廣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根據《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和《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現申請 登記證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項變更登記,請予核準。同時承諾: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證件所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代表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美國新藝公司廣州代表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證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外粵穗駐字第╳╳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字____________ 李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機構印章)
二00╳年╳ ╳ 月╳╳日
網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
茲委托機構/本機構人員_______________張三_______________()/辦理本機構變更事宜。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李四_______________
注:委托人為首席代表。
人信息
機構
證復印件粘貼處
姓 名
證號
聯系電話
本機構申報人員信息
姓 名
張三
身份證或工作證復印件粘貼處
部 門
行政部
電 話
85500000
核準變更登記審批表
常駐機構名稱
國別
或
地區
受理人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審查人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備 注
領證清單
注:領證人應為首席代表或其授權人。
注冊號
核準日期
登記證編號
繳費數額
繳費收據號
領
證
人
簽 字
日 期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發證人
簽 字
日 期
備 注
歸檔情況 送檔人
接檔人
變更登記申請書范文第3篇
公司的某些情況需要變更。要怎么寫變更申請好呢?下面是關于公司的一些變更申請書范文,歡迎大家參閱,但愿對你有幫助。
關于公司變更申請書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項 目
原登記事項
申請變更登記事項
名 稱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注冊資本
(萬元)
(萬元)
實收資本
(萬元)
(萬元)
公司類型
經 營 范 圍
營業期限
股 東
(發起人)
備案事項
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申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真實有效。謹此對真實性承擔責任。
法定代表人簽: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簽: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申請變更登記事項只填申請變更的內容。
2、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使用a4紙。
3、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
關于公司變更申請書2尊敬的社保局:
您好!
我公司(組織機構代碼:68437709)由于業務等原因即20__年8月10日起公司名稱由之前的“北京中研才峰咨詢有限公司”變更為“凹凸人網(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未來我公司對外需要開具的發票抬頭以及所有的相關票據、合同、文檔等都以最新的名稱為準,此前名稱將不再使用,特此申請,望批準!
凹凸人網(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0__年8月10日
關于公司變更申請書3____工商局:
我單位位于__街(路)__號,由于經營(其他原因)需要,現欲搬到__街(路)__號?,F申請將__證上的經營地址進行相應變更,請給予辦理為感。
申請人:__x
時間:20__年x月x日
關于公司變更申請書4股份合作公司變更名稱、變更住所、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經營范圍、變更經營期限、變更實收資本變更注冊資本、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變更公司類型、變更出資方式、遷出本市、遷入本市(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
法律依據
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者即予許可。許可方式為直接申請。
條
件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請材料
(一)、股份合作公司名稱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機構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股東代表大會決議(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號查詢證明或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1份);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股份合作公司住所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機構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股東代表大會決議(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新公司住所使用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機構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股份合作公司經營范圍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機構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股東代表大會決議(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股份合作公司營業期限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機構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股東代表大會決議(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股份合作公司實收資本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機構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股東代表大會決議(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股份合作公司注冊資本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機構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股東代表大會決議(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7、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8、增加注冊資本的,同時增加新股東的,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
9、減少注冊資本的,在報紙上登載三次的減資公告(原件1份)和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
(八)、股份合作公司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機構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簽署);
5、股東或者發起人改變名稱或姓名的更名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及更名后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九)、股份合作公司公司類型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機構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議(原件1份);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或授權部門的書面決定(原件1份,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簽,法人股東加蓋公章);股份合作公司提交股東代表大會決議(原件1份);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6、提交擬變更的公司類型設立登記時所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同時還應提交填寫好的相應公司類型的設立申請書。
(十)、股份合作公司出資方式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機構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股東代表大會決議(原件1份);
7、新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十一)、遷出本市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機構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股東代表大會決議(原件1份);
5、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議(原件1份);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決定(原件1份);股份合作公司提交股東代表大會決議(原件1份);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7、遷出本市的,提交遷入地登記機關同意遷入的文件(原件1份)。
(十二)、遷入本市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機構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股東代表大會決議(原件1份);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6、遷入本市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7、遷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法律法規有關消防、環保、國土等方面對住所有特殊規定的,須提交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原件1份);
8、遷入本市的,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1份);
變更登記申請書范文第4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及土地他項權利的設定、變更、終止,必須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
第三條 依照本辦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土地登記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登記工作。
第五條 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進行。
第六條 土地登記的程序是:
(一)登記申請;
(二)地籍調查;
(三)權屬審核;
(四)注冊、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五)頒發、換發或者吊銷土地證書。
第七條 土地登記的申請人必須是土地權利人。土地權利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
土地使用權是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別申請。
第八條 申請土地登記,申請人可以委托人。
人代為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應當向土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證、認證。
第九條 申請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轄區市或者縣(市、區)土地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三)土地權屬證明;
(四)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屬證明;
(五)按照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資料。
對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土地,申請人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轄區市或者縣(市、區)土地登記機關提交前款規定的資料,申請進行土地登記。
第十條 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發生土地權屬爭議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后再行登記。
第十一條 以出讓、劃撥、租賃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依法繳清有關費用后三十日內,持批準文件、繳費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進行土地登記。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合同和其他有關資料,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進行土地他項權利登記;
(一)抵押土地使用權的;
(二)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設定其他土地他項權利的。
第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依法以出售、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時,當事人各方應當在轉讓合同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三十日內,持合同和有關證明文件,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進行土地變更登記。其中房屋已經建成的,當事人各方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后十五日內,持合同和有關證明文件,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因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當事人各方應當在土地合同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三十日內,持合同和批準文件,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依法繼承土地使用權、土地他項權利的,繼承人應當在合法繼承權確定后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因交換、調整土地發生土地權屬變更的,當事人各方應當在交換、調整協議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三十日內,持協議和批準文件,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已經登記的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時,土地使用者應當在變更申請批準后三十日內,持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資料,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土地權利人更改名稱(姓名)、地址的,應當在更改后三十日內,持有關資料,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集體土地被依法征用時,土地登記機關憑批準文件直接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
國有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時,土地登記機關憑批準文件直接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國有土地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原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期滿之日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證書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他項權利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原土地權利人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權利注銷登記。
土地權利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土地登記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抵押權人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出讓或者轉讓合同等有關資料,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進行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和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土地登記機關應當在下列期限內對土地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
(一)申請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設定或者變更登記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申請進行土地他項權利設定或者變更登記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
(二)申請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土地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并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九條 土地登記機關在受理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設定登記申請后,應當進行地籍調查,經審核確認土地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應當進行注冊登記,并頒發土地證書。
土地登記機關受理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申請后,經審核確認符合規定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應當進行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并換發或者吊銷土地證書。
土地登記機關受理土地他項權利的設定、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申請后,經審核確認符合規定的,應當進行注冊、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并頒發、換發或者吊銷土地證書。
第二十條 土地登記機關發現錯登或者漏登的,應當辦理更正登記;
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進行更正登記。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采取欺騙手段獲得土地注冊登記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土地登記機關應當辦理注銷登記,并吊銷其土地證書。
第二十二條 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者未按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土地登記的,其土地使用權不予保護。土地登記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補辦土地登記手續;
逾期仍未補辦的,按非法占地處理。
第二十三條 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出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按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土地登記的,按非法轉讓土地處理。
第二十四條 抵押土地使用權或者出租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按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土地登記的,其抵押合同、租賃合同無效。
第二十五條 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登記費用。
變更登記申請書范文第5篇
第一條 為確認城市房屋所有權,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房屋權屬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城市市區的房屋所有權的取得、轉移、變更、終止及他項權利設定,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是指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條例所稱權利人,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登記的房屋權利的享有人。
第四條 全民所有的房屋歸國家所有,由國家授權管理國有房屋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國家授權范圍內依法行使權利。
集體所有的房屋歸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私有的房屋歸個人所有;
共有的房屋歸共有人共同所有。
房屋所有權人依法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五條 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長春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
長春市房產產權管理處、長春市郊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為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分別負責長春市市區、長春市郊區建制鎮和各縣(市)建制鎮以上城市市區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工作。
第六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登記的房屋依法進行審查,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他項權利證。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與該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分離。
第八條 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做好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房屋測繪和產籍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一般規定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實行日常登記、總登記和驗證制度。
日常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變更及其他登記、滅失登記、撤銷登記。
本條例所稱總登記,是指為了清理產權、整理戶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一定期間內對城市市區全部或部分區域的房屋進行的全面、系統的登記。
本條例所稱驗證,是指為了核查房屋實際狀況與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是否相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對城市市區內的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人所持的《房屋所有權證》進行查驗的一種制度。
第十條 房屋所有權以一棟房屋為單位進行登記。
一棟房屋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的,各權利人應當分別以占有該房屋的份額申請登記。
房屋所有權未經登記發證的,他項權利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新建房屋應當憑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或變更的,應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對權利人、權利性質、產權來源、取得時間、變化情況和房屋面積、結構、用途、座落、形狀等事項進行記載。
第十三條 登記機關應當建立房屋產籍檔案,按棟編號,對房屋登記事項作全面、真實、準確的記載。房屋產籍檔案資料可供關系人查閱、復印。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按照規定收取登記費,逾期登記加收逾期登記費。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證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格式印制。房屋所有權證不得涂改,凡有涂改即為無效。
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與房屋產籍資料應當一致,如有相差異的,應當查明原因,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按下列規定確定申請登記人:
(一)公民私有的房屋,由公民個人申請登記,并以戶籍登記姓名或合法身份證明所載姓名為準;
(二)法人的房屋,由該法人申請登記,并使用其法人登記名稱;
(三)其他組織的房屋,由該組織申請登記,并使用其依法登記的名稱或批準機關批準的名稱;
(四)共有的房屋,由各權利人共同申請登記;
(五)外埠、境外的組織或個人的房屋,由該組織或個人以合法有效證件所載名稱申請登記。
第十七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人可委托他人。
人申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境外申請人的委托書應當按規定經公證、認證。
第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由其法定人。
第十九條 申請登記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為正本。
第二十條 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的申請登記文件之日,為申請登記日。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直接登記:
(一)依法由登記機關代管或被人民法院裁定為無主房屋的;
(二)出讓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地上房屋由國家無償取得的;
(三)登記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
(四)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登記,而一方申請,另一方不申請或雖申請但不提供登記文件,經審查認為符合登記條件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直接登記的。
登記機關直接登記的,登記完畢應當將登記結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準予暫緩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所有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暫緩登記的;
(三)其他情形應當暫緩登記的。
暫緩事由消失后,登記機關應當予以登記。
暫緩登記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三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移、變更所有權或設定他項權利:
(一)房屋在拆遷范圍和期限內的;
(二)房屋在國家建設已征用土地范圍內的;
(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房屋權利的;
(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房屋權利的,應當將有關文書或文件送達登記機關。文書、文件應當詳細列明限制房屋權利的內容、期限。期限屆滿后,權利人可以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按本條例規定應當登記,但逾期尚未登記的房屋,經登記機關公告期滿一年后仍無人申請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代管,代管期限為三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代管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并經登記機關登記的,權利人應當支付實際發生的代管費用。
代管期限屆滿仍無人申請登記的,由登記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確認無主財產的請求。
第三章 日常登記程序
第一節 程序通則
第二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請;
(三)審查申請文件;
(四)權屬調查;
(五)測繪房屋平面圖,編排房屋棟號;
(六)確認房屋所有權;
(七)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八)整理登記事項的記載及原始憑證;
(九)立卷歸檔,建立房屋產籍資料檔案。
第二十六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當事人應當在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申請書及有關文件、證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登記的,順延至障礙消除后的三十日內。
申請登記的文件、證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的,應當予以編號并開具調驗證件收據。
第二十七條 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本條例規定的時間內予以登記,確認其房屋所有權,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退回申請,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 日常登記程序
第二節 初始登記
第二十八條 新建成的房屋,當事人應當自取得房屋竣工驗收證明之日起九十日內,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或證件:
(一)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規劃平面位置圖;
(五)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
(六)房屋竣工圖;
(七)個人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明。
第三十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初始登記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初始登記,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一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的房屋,登記機關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及房屋產籍中標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終止時間。
第三章 日常登記程序
第三節 轉移登記
第三十二條 買賣、贈與、交換、繼承、分割及其他情形轉移房屋所有權的,當事人應當自合同成立或其他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第三十三條 申請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或證件:
(一)房屋轉移登記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個人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明;
(四)合同書、協議書或有關文書。
第三十四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轉移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轉移登記,并換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章 日常登記程序
第四節 他項權利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他項權利,是指以房屋所有權設定的抵押權、典權。
房屋抵押或典當的,當事人應當從他項權利設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未經登記的,房屋抵押、典當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六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典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或證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證;
(三)房屋所有權證;
(四)個人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明;
(五)合同書。
第三十七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他項權利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登記。
第三十八條 對核準他項權利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頒發房屋他項權利證,并在設定他項權利的房屋所有權證上加蓋他項權利設定專用章,在房屋產籍檔案中作他項權利設定記錄。
第三十九條 同一房屋設立若干抵押權的,應當分別辦理抵押權登記申請,并按受理申請編號的先后順序進行審查,抵押權的順序以登記的先后為序。
第四十條 他項權利終止,當事人應當自權利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他項權利注銷登記。
第三章 日常登記程序
第五節 變更登記及其他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屋改建、擴建的;
(二)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名稱、姓名的;
(三)房屋改變用途的;
(四)其他變更事項。
第四十二條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申請書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改建、擴建的,提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規定的文件、證件。
(二)改變用途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三)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名稱、姓名的,應當提交改變名稱、姓名批準文件或證明。
第四十三條 登記機關對房屋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變更登記,并換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證遺失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向登記機關報失,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公告期為三十日。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補發,補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房屋所有權證破損的,經登記機關查驗予以換發。
第四十五條 預售商品房屋的,商品房屋預售人應當持預售合同、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及有關證件,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報登記機關登記備案。
第三章 日常登記程序
第六節 滅失登記
第四十六條 房屋因倒塌或焚毀等原因滅失的,其所有權即行終止。原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滅失登記。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原權利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予以滅失登記。
第四十七條 房屋需要拆除的,拆除人應當事先持房屋所有權證、拆除申請書及有關批件申請滅失登記。
第三章 日常登記程序
第七節 撤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決定撤銷登記事項:
(一)持證人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偽造的關文件、證件,用欺騙手段獲準登記的;
(二)司法機關判決、裁定或行政機關決定撤銷登記的;
(三)因其他原因應當予以撤銷登記的。
撤銷登記后,登記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持證人并收回房屋所有權證或他項權利證。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以欺騙手段獲得核準登記或擅自涂改、偽造房屋所有權證及虛報遺失而獲補發房屋所有權證的,由登記機關撤銷登記,并處以房屋現值3%至5%的罰款;
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未按本條例規定申請初始、轉移、變更、滅失或他項權利登記超過五個月(不含五個月)的,除由登記機關責令當事人補辦登記手續外,并處以房屋現值1%至3%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登記機關在規定期限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的,當事人可以向一級行政機關申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索賄愛賄的,由登記機關或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登記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登記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