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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暫住證申請書【五篇】

      發布時間:2025-06-21 11:20:06   來源:申請書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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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在京連續就讀(指在本市中、小學取得學籍的就讀以及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并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就讀)。注意: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暫住證申請書【五篇】,供大家參考。

      暫住證申請書【五篇】

      暫住證申請書范文第1篇

      北京居住證明辦理條件1、來京人員持有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且已滿6個月的;

      2、以下三個條件至少符合一個:

      ①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

      ②在京有穩定住所(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

      ③在京連續就讀(指在本市中、小學取得學籍的就讀以及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并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就讀)。

      注意: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疾人,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持相關證件證明和書面委托書(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不提供書面委托書),到居住地流管站或戶籍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或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北京居住證明辦理材料提交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證件照片1張,并提供以下證件、證明:

      1、身份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居住時間證明。持有已滿6個月且在有效期內的《居住登記卡》或《暫住證》。

      3、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證明之一

      北京居住證明辦理流程1、申請人到居住地派出所,填寫《居住證申請表》并簽字,提交《居住證申請表》及證明材料

      2、相關部門審核:審核申請人的申領條件及證明材料(審核后退還)。

      3、人像采集后,開具《居住證受理回執》(憑借回執領居住證)

      提醒:北京市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

      《北京市居住證》實行年度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擬在京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提交能夠證明其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申請辦理簽注手續。

      暫住證申請書范文第2篇

      金紹達:按《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不動產登記并不要求進行實質審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只是要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因此,這種審查方式給不動產物權變動帶來了一定的風險。如果能把公證作為不動產登記的前置,就能彌補這種審查方式的缺陷。在《物權法》立法時,司法部并許多學者都建議按大陸法系國家的通例,把公證作為不動產登記的前置,以保障登記的公信力(如法國就規定不動產轉讓必須辦理公證),從而切實保障權利人的權利,后因對此存在爭議而未能寫入《物權法》。

      以往,我國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登記制度并未將公證作為登記的前置條件,司法部、建設部在1991年聯合發的司公通字〔1991〕117號文把哪些登記申請需要公證限制在一個很小的范圍,住建部在2012年發的《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還把贈與剔出了這一范圍。應該說已經把公證限制在一個很小并且“必須”的范圍。

      由于《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都未規定在不動產登記中需要公證,而《公證法》規定了強制公證應當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因此《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作為行政規章無法規定哪些需要公證。

      暫住證申請書范文第3篇

      一、現行法律對“經常居住地”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對“經常居住地”的解釋作出如下規定: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豆C程序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對于公證申請人,我國《公證法》提的是“自然人”,而《公證程序規則》提的是“當事人”,而均未提“公民”,這是因為公證申請人不但包括我國公民,還包括無戶籍的人、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而公證中涉及“經常居住地”的適用,應該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法理原則。

      實踐中,公證當事人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常常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因此《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既規定當事人住所地、同時又規定其經常居住地為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的區域范圍,即地域管轄的受理標準。例如某地公民到其他城市工作,但未遷移戶口;
      還有些人根本沒有戶口或暫時無戶口,如現役軍人、超生子女;
      如某些出國人員,戶口已注銷;
      如某些已經畢業但尚未落戶的大學生;
      再如還有很多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長期在中國居留等等;
      對于上述人員,如公證機構讓他們回到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原國籍國申辦相關公證既不方便,也是不可行的,而當地公證機構也難以對某些公證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因此,當當事人的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規定其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有權受理公證申請是合理的,也充分體現了便民的人性化原則。

      當事人在其經常居住地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也不是沒有限制的?!豆C法》和《公證程序規則》就明確規定了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而涉及涉外公證事項,則需按具體情況進行區分確定能否受理,比如當事人在國外出生而因故申辦出生公證,不管其住所地還是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均不得受理;
      比如當事人向經常居住地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其在住所地未曾受過刑事處分的公證,經常居住地公證機構也不能受理。較為特殊的是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公證,其服刑所在地是否視為“經常居住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通常情況下,均是由其服刑所在地公證機構受理申請。

      二、目前“經常居住地”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視為經常居住地。筆者的理解,“經常居住地”的適用,從公證實踐角度來看,應當是一個區域或地域范圍內的經常居住地,而不能等同于一個在一定時間內的準確的、穩定的居住地址。因為我們在適用“經常居住地”規定的同時,也要遵守我國《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關于公證程序和公證執業區域的規定。

      舉例說明,某當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其相關公證事項申請就只能向執業區域在其住所地的公證機構提出。而一個當事人住所地在外地或牡丹江遠郊區縣,在牡丹江主城區工作已一年以上,即使其這一年以上在主城區變換了多次居住地點,只要這一年以上時間一直居住在主城區范圍,其相關公證事項申請就均可向執業區域在牡丹江市主城區的兩個公證機構提出。而另一個當事人住所地在外地,在牡丹江市主城區工作已一年以上,其這一年以上在主城區和遠郊區縣變換了多次居住地點,其相關公證事項申請能否向執業區域在牡丹江市主城區或遠郊區縣的公證機構提出就值得商榷了。

      關于“經常居住地”的認定,通常情況下,公證機構都要求當事人提供公安機關辦理的暫住證或居住證加以佐證。但隨著公安機關此項職能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再加之人員流動的爆炸性增長,要每個當事人提供公安機關辦理的暫住證或居住證證明其經常居住不太現實。公證實踐中需要我們實事求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三、對“經常居住地”認定的幾點建議

      筆者在工作中總結了一些關于“經常居住地”認定的標準,當然,很多情況下“經常居住地”可以由一個或者必須多個標準綜合才能認定。筆者現結合自身工作實踐,對“經常居住地”的認定提出若干建議,供大家討論。

      (一)通常情況

      1、以公安機關辦理的暫住證或者居住證,以及“經常居住地”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認定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

      2、以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等認定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

      (二)涉及工作

      1、以當事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等認定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應注意出具證明單位的可信度);

      2、以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相關文書等認定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以經勞動管理部門登記為準);

      3、以參加社保的證明和相關管理機關的檔案記錄認定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

      4、以工資單、考勤記錄,職工花名冊等認定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

      5、以個調稅繳款單等認定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

      (三)涉及學習

      1、以就讀學校出具的證明(異地就讀而未遷移戶籍的)等認定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

      2、以學生證、學生花名冊等認定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

      3、以成績單、學期考評表等認定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

      (四)涉及生活

      1、以當事人購房合同及房屋權屬證書等認定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

      2、以房屋租賃合同書,房租繳費發票(稅票)等認定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

      (五)涉及投資經營

      1、以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書等認定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

      2、以企業所得稅、個調稅繳款稅單等認定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

      3、以投資、聯營合同(協議)等認定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

      4、以投資、入股證明等認定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

      (六)涉及外國人

      首先應審查當事人持有的護照及護照上的簽證以及出入境記錄認定其經常居住地在中國,然后通過上述羅列的各種標準認定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在本公證機構的執業區域內。

      (七)其他情況

      暫住證申請書范文第4篇

      承 租 人:_________

      一、承租人治安責任:

      1、自覺遵紀守法,不準利用出租屋(門面)從事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公安機關等管理部門的檢查。

      2、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入住時,在24小時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和三張免冠小一寸相片,到當地暫住人員管理小組申報暫住登記,自覺申領《暫住證》?!稌鹤∽C》期滿或者變更暫住地時,在期滿前7日內或變更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或者申報注銷。

      3、承租人員的親友來訪,需臨時留宿者,須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在當天內報告屋主進行登記。不得在租住房內留宿來歷不明的外來人員。

      4、租賃的房屋(門面)不準用于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應遵守有關規定并應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5、發現同屋居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檢舉并報告公安機關。

      二、承租人如不履行上述治安責任,并在租住屋(門面)內發生各類案件、治安事故,本人愿意接受管理部門處理。

      三、本責任書一式_________份,出租人承租人雙方各執_________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執行。

      暫住證申請范文第5篇

      一、《辦法》實施以前已發生房屋登記事項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須辦理登記手續,登記期限為《辦法》實施之日起一至三年,具體期限由各市、縣房管機關確定。

      二、《辦法》實施以前已令取《房屋產權證》的,須辦理換證登記。換證登記的期限為《辦法》實施之日起一至三年,具體期限由各市、縣房管機關確定。

      三、《辦法》實施以后,按《辦法》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辦理有關房屋登記的期限,當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為登記事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居住在臺灣地區和國外的為一年。

      四、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和國外的當事人,因特殊情況未按期前來或未能按期委托人辦理房屋登記或換證登記,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或縣(市),以上僑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延期登記,不作逾期登記處理。

      五、《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暫緩登記的房屋,如暫緩登記的情況消失,已具備房屋登記條件時,當事人應申請辦理登記。

      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和國外的當事人,由于各種原因需要暫緩登記,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或縣(市)以上僑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的,房管機關應予暫緩登記。

      六、各地應按《辦法》和本補充規定執行。凡已制定與《辦法》和本補充規定相抵觸的,均應按《辦法》和本補充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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