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勞動合同
甲 方(用人單位)名稱:
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 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號碼 :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郵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共同簽訂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合同雙方可協商選擇下列其中一項)
1.1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2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二、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
2.1 乙方工作地點為
。
2.2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
工作。
2.3 甲方因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和表現,按照誠信合理原則,向乙方說明情況后,可以調動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對此乙方應無條件接
受調整和變動。
2.4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崗位責任,按時按量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作息休假
3.1 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8 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 40 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2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須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3.3 乙方按國家及甲方規定有享受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等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報酬
4.1 乙方試用期報酬為
元人民幣,試用期滿繼續保持勞動關系的,按甲方的薪酬分配制度計算發放勞動報酬。
4.2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固定工資部分在次月的
日之前發放。按期結算的浮動工資部分在結算期日后 20 日內發放。
4.3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為稅前工資,乙方的個人所得稅按稅法規定由甲方代扣代繳。
4.4 甲方可根據其實際經營狀況、規章制度、對乙方的考核情況,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懲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5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時,須按規定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5.1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甲方所在地方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女職工生育保險。
5.2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5.3 乙方享有甲方規章制度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等各種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6.1 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健立建全工作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6.2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專業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6.3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工作規范,自覺防止事故的發生,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行業協會和甲方組織的培訓,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七、服務期
7.1 甲方應該根據業務需要對乙方進行各類專業技術培訓,有權與乙方另行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
八、商業秘密保護和競業限制
8.1 乙方負有保護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甲方可與乙方另行訂立保密協議,約定保密范圍、保密方式、脫密期限等事項。
8.2 負有保密義務且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等高級管理人員,其競業限制有關事項、期限、范圍、地域在保密協議中單獨約定。
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9.1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9.2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9.3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9.4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在外兼職,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甲方指出而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在訂立本合同時存在欺詐情形的。
9.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不能就變
更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9.7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9.8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在甲方單位工作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10 勞動合同期滿,乙方有第 9.8 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乙方存在第 9.8 項之第一點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
行。
9.11 甲方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9.12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9.13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退休、退職及死亡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十、經濟補償、違約金和賠償金
1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 9.3 項規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甲方依照本合同第 9.6 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乙方依照本合同第 9.7 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第 9.9 項之第一點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5)依照本合同第 9.9 項之第四點、第五點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履行競業限制的人員在競業限制期限內。
10.2 經濟補償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按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0.3 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照本合同第 10.2 項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10.4 甲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未履行相應法律規定的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10.5 乙方違反本合同及相應協議關于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10.6 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約定,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11.1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其他
12.1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在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之前,乙方仍應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12.2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辦理財務結算和業務工作的交接。甲方依照本合同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
支付。
12.3 甲方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12.4 甲方制定的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人事、勞動、報酬、福利等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予以確認并承諾遵守。
12.5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并予以全面履行。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12.6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人才代理機構一份。
12.7 其他補充事項
乙方的郵寄送達地址為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址,如果乙方住址發生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約定地址郵寄,視為已經送達。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