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進水利改革發展,依據《預算法》《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6〕181 號)、《AAAA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AAAA 自治區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4〕60 號)、《AAAA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財政廳關于自治區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6〕66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AA 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水利發展資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有關水利建設和改革發展的專項資金(不包括自治區本級預算安排的配套中央資金)。水利發展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講求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納入自治區部門預算的水利發展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水利發展資金由水利廳會同財政廳負責管理。
水利廳負責水利發展資金具體管理工作。負責提出預算申報及三年滾動規劃編制,建立和實施項目庫滾動管理,組織水利發展資金支持的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核或審批,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和工作清單建議方案,負責編制預算績效目標,并按照“誰分配、誰負責”的原則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市、縣級做好項目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財政廳負責編制水利發展資金預算、審核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資金預算及績效目標,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市、縣加強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縣級水利部門主要負責水利發展資金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及審核或審批、項目審查篩選、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等,研究提出資金和工作清單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確保建設任務按期完成以及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市、縣級財政部門主要負責水利發展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督檢查以及預算績效管理總體工作等。
水利發展資金的實施期限為 2017-2020 年,到期后,按程序組織綜合評估,視評價結果確定政策保留、調整或取消。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和支出內容 第五條
水利發展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ㄒ唬┺r田水利建設。主要用于農田水利建設、小型水源工程、灌溉渠系(管道)工程、排水工程、以及配套機耕道等基礎設施建設,農村河塘清淤整治,必要時可建設灌溉計量、灌溉試驗以及灌溉信息化管理設施等。高效節水灌溉項目區內的田間灌溉設施原則上由經營主體自行籌資建設。
?。ǘ┑叵滤蓞^綜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區水利工程建設及體制機制創新等。
?。ㄈ┲行『恿髦卫砑爸攸c縣綜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治理及中小河流治理重點縣的水系綜合整治。
?。ㄋ模┬⌒退畮旖ㄔO及除險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庫及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
?。ㄎ澹┧帘3止こ探ㄔO。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包括用于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措施。
?。┖雍颠B通項目。用于江河湖庫整治、水系連通等工程建設。包括用于中小河流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護岸護坡、穿堤建筑物建設、拓寬整治及生態修復等和江河湖庫調水引流、清淤疏浚、涵閘修建及改造、生態護坡護岸、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工程建設。
?。ㄆ撸┧Y源節約與保護。主要用于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項目以及自治區安排用于飲用水源地保護、水生態文明建設、水環境保護與修復為主體的水資源保護體系建設工程。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項目主要用于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水資源管理創新措施完善推廣、節水工作等。
?。ò耍┥胶闉暮Ψ乐?。主要用于山洪災害非工程措施建設、重點山洪溝防洪治理等。
?。ň牛┛购狄巹濏椖拷ㄔO。主要用于抗旱應急水源工程(抗旱應急備用井和引調提
水工程)建設、抗旱非工程措施建設等。
?。ㄊ┺r村水電建設。主要用于配套補助農村水電扶貧項目等。
?。ㄊ唬┧こ淘O施維修養護。主要用于補助灌排骨干工程、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維修養護;縣級及以下管理的水庫、水閘、堤防、控導、泵站、淤地壩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主體工程、附屬設施和管理設施的維修養護;量測水設施與信息化設施維修養護;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和國營水管單位開展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所必要的儀器設備購置;灌溉試驗站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相關支出等。
自治區財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補助資金除上述使用范圍外,可以用于市級直屬水利工程和農村飲水工程的維修養護。
?。ㄊ┗鶎铀阵w系建設。主要是指由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鄉鎮水利站、公益性水管單位、農民用水戶協會等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建設及技術裝備支出。
?。ㄊ┖娱L制建設。主要用于江河湖庫水域岸線管理保護與劃界確權、江河湖庫清潔、江河湖庫巡查、設施維修養護等江河湖庫管護工作;組織對侵占河道、侵占湖庫水域、非法圍墾湖泊、非法采砂等涉河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江河湖庫監測監控、河長制信息化平臺建設等基礎工作。
?。ㄊ模┧麖d、財政廳按照國家、自治區的決策部署,確定的試點項目或其他需要支持的項目。
第六條
水利發展資金支出的內容:
水利發展資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設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等。
?。ㄒ唬┤斯べM:是指實施工程建設(工程維修養護項目)中工人(維修養護人員)的勞務性費用。執行民辦公助建設方式中的群眾投工投勞及執行四制建設方式中的群眾投工投勞均應按水利定額給予補助。
?。ǘ┎牧腺M:是指實施工程建設(維修養護)中所需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的費用。
?。ㄈC械使用費:是指工程建設(維修養護)中發生的機械設備運行、維護和租賃等費用。
?。ㄋ模┓N籽苗木費:指營造水保林、經果林,種草及封禁治理中補植補種所需的苗
木、種籽費用。
?。ㄎ澹┰O備費:是指工程建設(維修養護)中購買儀器、設備支出。
?。╉椖壳捌诠ぷ骱徒ㄔO管理等相關支出:包括項目的論證審查、規劃編制、工程設計、技術咨詢和信息服務支出以及監理、監測和科技推廣工作。項目區所聘請群眾監督員的誤工費從項目建設管理費中列支,具體補助標準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縣級可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在水利發展資金中按不超過 3%的比例安排資金據實列支,用于補助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管理等相關支出。市級不得從水利發展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項目管理費不足部分由項目縣自籌解決。
水利發展資金原則上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觀、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資已安排資金的水利項目。自治區本級預算安排的配套中央資金可參照該辦法進行管理,若另有具體規定應從其規定。
第三章
資金預算編制和分配下達 第八條
自治區安排的水利發展專項資金原則上編入自治區本級年度部門預算。財政廳于每年 7 月初部署編制下一年度水利發展專項資金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水利廳根據要求按時編制預算草案報財政廳審核。
第九條
水利發展資金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水利廳根據中期財政規劃編制要求,結合國家和自治區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實施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部署,提出三年滾動規劃建議。財政廳審核并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需要,編制水利發展資金三年滾動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十條
水利廳匯總編制完成的以水利發展資金為主要資金渠道的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應商財政廳同意后印發實施。市、縣級水利部門在編制本地區水利發展資金相關規劃和實施方案時,應充分征求同級財政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自治區對各市、縣分配水利發展資金時,主要采取競爭立項、項目法、因素法等方式進行分配。對國家和自治區批準的規劃或實施方案采取項目法分配資金,明確重點建設任務的實行定額補助。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權重如下:
?。ㄒ唬┠繕巳蝿眨嘀?40%)。根據國家、自治區決策部署,確定的水利發展目標
任務為依據,通過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明確的任務量(或投資額)測算。
?。ǘ┕こ桃幠?、數量(權重 10%)。
?。ㄈ┱邇A斜(權重 20%)。以國家貧困縣、自治區貧困縣、革命老區縣、民族縣、邊境縣為依據。
?。ㄋ模┛冃б蛩兀嘀?30%)。以自治區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結果,自治區組織開展的相關績效評價結果,監督檢查結果和預算執行進度等為依據。
市級對縣級分配水利發展資金的具體辦法,由市級水利、財政部門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水利廳原則上應在每年 11 月 15 日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水利發展資金預計數的分配方案和工作清單報財政廳審核;財政廳原則上應在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將下一年度水利發展資金預計數和工作清單初步安排情況提前下達市、縣級財政部門,并抄送水利廳。市、縣級財政部門應將自治區提前預下達的水利發展資金預計數編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財政廳應當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預算后 60 日內印發下達自治區水利發展資金預算文件以及項目績效目標,接到中央財政下達水利發展資金文件后30 日內印發分解下達水利發展資金預算文件,將水利發展資金正式預算、工作清單下達市、縣級財政部門,批復區域績效目標作為績效評價依據,同時抄送水利廳。水利廳應在資金分配下達時限要求 10 日內將資金分配方案送達財政廳;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水利廳應在 15 日前將資金分配方案送達財政廳。
工作清單主要包括水利發展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支出方向、具體任務指標等,對國家、自治區明確的重點任務或試點項目,可明確資金額度。
第十四條
對財政廳分配下達水利發展資金時未明確具體項目和補助金額,市、縣級財政部門收到水利發展專項資金后,應在 3 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同級水利部門,要求水利部門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并在 30 日內正式分解下達水利部門或下級財政部門,同時報送財政廳、水利廳備案。對財政廳已明確具體項目和補助金額的,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 7 個工作日內下達本級水利部門或下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市、縣級水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采取競爭立項、建立健全項目庫等方式,及時將水利發展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同時,督促項目單位提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加快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進度。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財政安排水利發展資金分配結果在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后 20 日內向社會公開,水利部門應當在項目區所在縣(區)、鄉(鎮)、村(行政村)公告(公示)建設項目受益范圍、建設內容和資金額度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水利發展資金鼓勵采取先建后補、以獎代補、民辦公助等方式,加大對農戶、村組集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施項目的支持力度;鼓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開展項目建設,創新項目投資運營機制;遵循“先建機制、后建工程”原則,堅持建管并重,支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對采取民辦公助方式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以民辦公助 村民自建等方式推行財政支農項目建設的意見》(桂政辦發〔2016〕28 號)執行。
第十八條
水利發展資金應按照下達預算科目和項目清單執行,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擅自調整。
水利廳會同財政廳依據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等分解下達預算,在優先保證完成國家、自治區確定的重點任務、試點項目和工作清單確定任務的基礎上,可根據本地區情況統籌安排各支出方向的資金額度。
市、縣級水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自治區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有關規定,加強水利發展資金統籌整合。分配給貧困縣的水利發展資金,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6〕80 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水利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結轉結余的資金,按照《預算法》和其他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屬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快項目實施,及時結算、撥付資金,項目實施完成并經審計后,及時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資產手續。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短期內無法實施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統籌使用或上交自治區財政。
第五章
資金的績效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水利局、財政局根據財政廳下達資金數額、任務清單和項目績效目標,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提出資金績效目標,并逐級上報,匯總形成全市績效目標,并將績效目標、分支出方向的資金安排情況報水利廳、財政廳,由水利廳、財政廳匯總形成全區績效目標、分支出方向的資金安排情況報水利部、財政部,并抄送財政部駐 AA 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水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加強水利發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資金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水利、財政部門都應加強水利發展資金的監督檢查。分配、管理、使用水利發展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和財政部駐 AA 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實。
第二十四條
水利發展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及個人,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
各級水利、財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利發展資金分配、項目安排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設區市水利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重點明確市級及以下的部門職責、支出范圍、資金分配、支付管理、績效管理、資金整合、機制創新、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抄送水利廳、財政廳。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水利廳會同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禔A 山洪災害防治經費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桂財農〔2014〕176 號)、《轉發財政部 水利部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建〔2010〕204 號)、《AA 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
辦法的通知》(桂財農〔2017〕99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