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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金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發布時間:2025-06-15 22:10:02   來源:黨團工作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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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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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審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審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編制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編制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金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篇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助資金、就業專項資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簡稱社保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不得相互擠占或調劑使用。

        第二條 基金按種類分別建賬,分賬核算,??顚S?,自求平衡。按照統一的基金會計制度和各項基金的具體規定設置科目,編制會計報表。

        第二章 財政專戶

       第三條 社保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開設,財政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國庫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第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基金收入戶。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第五條 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基金支出戶。支出戶除接受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六條 實行社會化發放的城市低保、城鄉醫療救助、優撫醫療補助,經財政部門認可,開設專用賬戶用于發放,財政專戶將款項撥付代發銀行的專用賬戶,代發銀行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發放花名冊發放到個人賬戶。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七條 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社保財政專戶。財政補貼收入劃撥社保專戶經財政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劃入。

        第八條 經辦機構征收的保險費、上級補助收入和利息收入,每月全部轉入社保財政專戶。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并保證其完整,安全。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收入戶利息月末轉入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 社保專戶開戶銀行要按照分險種、按政策計息的要求,提供一式多聯的利息通知單,同時送財政國庫部門、財政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記賬,財政部門不得自行分配利息。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要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基金年度預算及月度收支計劃,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用款申請書,并注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財政社會保障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的,財政社會保障部門有權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財政社會保障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財政國庫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或直接結算。

        第十四條 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申請,一律不得隨意動用。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應嚴格執行基金預算,按照用款計劃申請的款項進行支付,要加強管理,確保發放及時、數字準確、資料完整,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撥入支出戶的基金如有不能支出的情況,應及時報告社保中心,區別情況,退回社保財政專戶或抵頂下期支出,不得擅自用于其他未經申請的支出。

        第五章 基金結余

        第十七條 財政社會保障部門每季末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結余、基金支付及國債發行情況,在與人社部門共同協商的基礎上提出轉存定期存款計劃,報財政部門分管局領導審批,轉存定期存款數額較大的,報局長審批。

        第十八條 轉存定期存款的計劃經財政部門領導批準后,社保中心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填寫社會保險基金用款申請書。

        第十九條 財政社會保障部門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書后,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并及時遞交財政國庫部門,財政國庫部門一般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通知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定期存款或國債的原始憑證由財政國庫部門妥善保管。

        第六章 財政部門職責劃分

       第二十一條 根據晉財社〔2011〕186 號《關于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移交財政國庫部門后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財社[2012]3號《關于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按照&ldquo;管錢&rdquo;、&ldquo;管事&rdquo;分開的原則,財政國庫部門主要負責做好賬戶管理(包括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金管理和會計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險種向財政社會保障部門提供本級社會保險基金國庫征繳入庫當月數和累計數以及社保專戶收支相關數據;財政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做好預算指標下達、用款計劃審核、業務臺賬記錄、財務管理等工作。

        第七章 業務辦理時限

        第二十二條 經辦機構或直接結算的單位提交用款申請書后,財政社會保障機構應在 5 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交由財政國庫機構應在 3 個工作日內辦理撥款手續。對于縣外定點醫療機構和其他特殊情況,要特事特辦,及時撥付。

        第二十三條 財政國庫部門在與開戶銀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清賬務的基礎上,每月 5 個工作日內向財政社會保障部門送達專戶內每項資金的收支情況及各賬戶的余額情況,專戶內每項資金的全年收支余及明細等數據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送達,協助財政社會保障部門做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和報表的編制工作。遇特殊情況,財政國庫部門要及時向財政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相關數據。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財政國庫部門、財政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開戶銀行要定期對賬,對原始憑證在財政國庫部門記賬的,財政國庫部門要將原始憑證加蓋專用印章后,交經辦機構和財政社會保障部門記賬,確保賬賬一致,賬實相符。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七條 下列行為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 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不按時、按規定標準支付社會保障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第二十七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并作賬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提、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障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方法。

        第二十九條 對有第二十七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基金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篇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財務管理,根據財政部、衛生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區縣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立的新農合基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農合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通過農民個人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社會捐贈籌集的,用于對參合農民醫療費用進行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區縣財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基金實行監督管理,并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業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五條 經辦機構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合理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基金的計劃、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鸬陌踩?。

        第六條 各區縣財政部門應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賬(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專門管理和核算基金?;鸺{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借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于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

        第七條 經辦機構應配備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財務會計人員。財務會計人員應按照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準確反映基金運行情況,監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財務會計人員發生變更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八條 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新農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影響基金收支的相關因素,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經同級政府批準后,財政部門應在 15 日內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批復預算。衛生行政部門應在財政部門批復預算之日起 15 日內將預算批復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并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區縣財政和衛生行政部門應逐級匯總上報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并加強對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控,發現問題應立即采取措施解決。

        第十二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基金預算時,經辦機構要及時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按基金預算編制審批程序報批。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三條 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籌集。區縣政府應組織參合農民按當地繳費標準繳納參合費用。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補助標準和轄區內參合農民人數安排補助資金,納入同級

       財政年度預算并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撥付手續。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擅自減免。

        第十四條 基金收入包括: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農民個人繳費收入是指參合農民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繳納的資金收入。

        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是指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代資助對象繳納的參合農民個人繳費資金收入。

        集體扶持收入是指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扶持新農合的資金收入。

        政府資助收入是指各級政府按照規定標準和參合農民人數資助新農合的資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新農合的捐贈收入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一般不設立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基金收入直接繳入財政專戶。

        不具備直接繳入財政專戶條件的區縣,經辦機構可在財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收入戶,

       并與銀行簽訂協議,明確收入戶資金月末全部劃入財政專戶。一個區縣至多開設一個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尚未繳入財政專戶的各項基金收入。

        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第十六條 經辦機構收取的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資金,應于每年 1 月底前全部繳入區縣財政專戶。各區縣、鄉鎮財政資助資金,應于每年 4 月 20 日前撥入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各區縣應于每年年初從新農合基金中提取風險基金,規模保持在當年新農合基金籌集總額的 10%,主要用于彌補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臨時周轉困難等。

        風險基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分賬核算。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八條 基金支出應按照新農合制度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項目和隨意提高補償標準。

        第十九條 基金支出包括住院支出和門診支出。

        基金支出是指用新農合基金支付的對參合農民醫藥費用的補償支出。其中,住院支出是指用新農合基金支付的對參合農民

       住院費用的補償支出,門診支出是指用新農合基金支付的對參合農民門診和健康體檢費用的補償支出。

        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銀行手續費等工作經費不得在新農合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可在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但一個區縣至多開設一個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項;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

        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和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支出戶除向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墊付醫藥費用、向參合農民支付補償費用和向財政專戶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外,不得發生其他支出業務。

        全部補償支出實行財政專戶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地區,可不設支出戶。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財政部門核批的基金年度預算,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用款申請書、用款申請說明文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于每月 20 日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應在 7 個工作日內將基

       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或由財政專戶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各區縣每月用款申請要與預算執行相掛鉤,當月申報支出異常增加或減少時,主管部門要在用款申請說明文件中進行單獨說明。要研究控制支出戶存款余額額度,避免支出戶結余過大,造成實際支出與財政專戶支出偏差過大。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用的監管,及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醫藥費用。探索通過采取單病種付費、費用總額預付、預付制與后付制相結合等措施,控制醫藥費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基金結余

        第二十三條 基金結余是指新農合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額。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應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新農合基金累計結余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25%,其中當年基金結余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含風險基金)。

        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 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新農合基金歷年結余;

        (二)按程序申請動用風險基金;

        (三)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資金渠道。

        第六章 財政專戶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的財政專戶是指區縣財政部門按規定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的新農合基金專賬,存款利息實行按季度根據新農合基金占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總額比重分配的辦法。

        各區縣只能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一個財政專戶。

        第二十七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參合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設立收入戶的區縣,接收從收入戶轉來的收入;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劃撥基金或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基金結算。

        第二十八條 政府資助收入由財政部門從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通過農村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直接劃轉到基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九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經辦機構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

       第三十條 未經過經辦機構收入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的收入,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款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一條 從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到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支出,應將支付憑證的其中一聯或將支付憑證復印件加蓋印章后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七章 資產與負債

        第三十二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按照國務院公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進行現金的收付和管理。

        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同時,經辦機構、財政部門要定期對賬,保證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結清。

        第三十三條 負債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暫收款項等。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后作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新農合提高統籌級次及其他特殊情況發生時,應當對本級基金進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應對基金的財務情況進行清理?;鹎逅銜r按照補償參合農民醫藥費、支付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參合農民醫藥費、支付其他應付款項和暫存款項的順序進行清償?;鹎逅愫蟮挠囝~和基金運行中形成的其他資產、未清償的債務及有關資料一并轉入指定的部門或單位。

        第八章 基金決算

        第三十五條 年度終了后,經辦機構應根據新農合基金會計制度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六條 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每年 3月底前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并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同級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作為基金決算。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應逐級匯總上報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九章 專用收據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各區縣需求,向市財政部門提供印制數量,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統一印制&ldquo;*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rdquo;(票樣附后),套印*市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三十九條 自 2009 年起,各區縣新農合經辦部門在收取農民個人繳費、收到集體經濟組織和接受社會扶持、捐贈的新農合資金后,應向對方開具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并加蓋本單位收費專用章。

        第四十條 專用收據采用統一編號,每 50 份為一本,每份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為收據聯,由付款方收執;第三聯為記賬聯,由收款部門作為記賬憑證。

        專用收據實行限量領用制度,各使用單位根據上報的使用數量到同級財政部門領購。

        第四十一條 各區縣應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的管理,由專人、專柜保管并建立相應賬目。

        收款單位已開具的專用收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為 5 年,保管期滿需銷毀的票據,由有關部門負責登記造冊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銷毀。

        區縣財政、衛生部門應建立專用收據稽查制度,對專用收據的領購、使用、保管等情況實施監管,并定期不定期檢查。財政部門對違反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使用單

       位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接受監督和檢查,不得拒絕核查、隱瞞情況或弄虛作假。

        各區縣衛生主管部門要將專用收據管理工作納入新農合基金規范化管理,并列入市級新農合年度考核內容。

        第四十二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工本費用統一納入區縣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向同級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督管理部門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處分:

        (一)截留、擠占、挪用、借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農民個人繳費標準,擅自變更支出項目、調整支出標準;

        (三)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四)未按時足額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支出戶或辦理結算;

        (五)未按規定及時足額補償醫藥費用;

        (六)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基金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篇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參照《企業會計制度》,結合投資管理企業的特點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 公司根據財務工作量需要設置綜合部,適當配備專兼職的財會人員,經全體股東同意,在保證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也可以實行財務外包或者委托代管。

        二 公司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必須規范扎實,原始記錄完整、真實、及時、合法、手續齊備,公司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和財務活動必須通過會計核算。

        三 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嚴格執行規定的各項費用開支范圍和標準,如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費并接受各主管機關的檢查監督。

       四 確保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優化資源配置,保障投資者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 公司接受監事的監督,股東的檢查,內、外部的審計。

        第三條 財務管理任務

        一 依法、合理地籌措資金,保證公司投資業務的開展和正常經營的需要。吸收投資人的資本金和債權人借入資金,必須認真考慮公

        司資產負債結構的合理性,考慮資金的風險和資金成本等因素,從中選擇最有利的籌資方案。

        二 合理地投放使用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做好資金的控制、調度、核算和分析工作。

        三 做好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的核算工作。

        四 正確處理公司與投資者、被投資者的所有權關系;公司與債權人、債務人、往來客戶之間的債務關系、合同責任關系;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分配關系。

        五 進行公司的建立、合并、分立、合資、聯營以及清算過程中的財務活動。

        第四條 財務管理主要方法

        一 財務預測。包括資金預測、成本費用預測、利潤預測。要詳細收集資料,掌握準確數據,根據公司財務活動的規律和理

       財環境的變化,運用正確、可靠的方法對公司未來的財務狀況、財務成果及其發展趨勢作出預測,選擇最優方案供公司決策。

        二 財務計劃。在財務預測的基礎上編報財務收支計劃。包括財務收支、成本費用、利潤、投資計劃等。編制財務計劃既要積極先進又要切實可行,適當留有余地。

        三 財務控制。要將財務計劃指標分解下達,按計劃、定額、目標進行檢查監督。

        四 財務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財務分析會,提出財務分析報告,進行財務分析,并進行財務預警。財務分析要通過各項財務指標

        來評價公司的財務狀況,重點分析投資項目的財務狀況、資金、資產增減變動情況、投資余額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變動情況、成本費用支出情況、利潤構成及分配情況、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化情況、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等。分析要做到數據準確,內容真實,重點突出,評價全面。通過財務分析,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改進工作。

       財務分析的方法可采用對比法、因素分析法等。

        第五條 財務管理的權責

        一 公司董事會主席在財務管理上的權責

        1.貫徹并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執行股東的決議,接受內外部檢查、監督。

        2.根據股東會批準的財務管理權限行使財務管理權。

       3.負責組織資金的籌措和調度。

        二 財務經理的權責

        1.負責資金的籌措。

        2.審核重要財務事項。

        3.協調各部門與財務部的關系。

        4.組織制定財務預算,負責預算方案的實施。

        5.定期檢查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解決執行中的問題。

        6.負責組織公司財務核算,審核財務決算。

        三 綜合部財務人員的權責

        1.負責財務預算的編制、執行、檢查、分析。

        2.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

        3.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稅費并向有關方面報送財務報表。

        4.負責資金的調度、籌集,監督財務收支,統籌處理財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5.按照國家規定負責財務原始憑證、賬簿等財務資料的保管。

        四 各部門的權責

        1.落實各部門財務預算,檢查分析部門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2.填報各項原始記錄,做好各項基礎工作。

       第六條 財會人員

        本公司財會人員,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公司主要負責人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或從事與貨幣資金直接相關的會計崗位工作。

        第七條 公司財務負責人的任免由董事會主席提名報股東會批準后執行。由董事會主席聘任。

        第八條 財會人員調離財會崗位,必須辦理交接手續。不能辦理交接手續的要通過有關人員的認證。

        第二章 財務預算

        第九條 公司要根據經營目標,編制財務預算。

        第十條 財務預算的編制程序。

        (一)公司決策層根據公司長期規劃提出年度財務目標,并采用上下結合的辦法制訂規劃指標。

        (二)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編制本部門的收支預算。

        (三)財務負責人將各部門的收支預算匯總、平衡,擬訂公司年

        度財務預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財務預算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報請股東會審議批準。

        (五)批準后的財務預算,下達各部門執行。

       第三章 所有者權益

        第十一條 所有者權益是公司出資人對公司凈資產的所有權。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十二條 投資者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和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享有企業法人財產權,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在公司經營期間,不得任意抽逃挪用資本金和所有資產。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潤發生增減變化時,必須按制度辦理。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按合同、協議章程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十四條 公司根據經營需要,經股東會批準接受外部機構投資,其資產必須委托有權威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確認后的價值與吸收的投資認定各自的投資比例。

        第十五條 公司接受投資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能以貨幣計量的實物、無形資產?,F金出資不得低于總投資額的 50。以現金取得的資本金,屬于外幣的應折合人民幣入賬,同時以原幣記錄;以實物和無形資產取得實收資本金的應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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