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水務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
市水務局重大行政決策
合法性審查制度
為規范依法決策,推進依法行政,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政策法規科負責本局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重大行政決策的承辦科室(以下簡稱決策承辦科室)應積極配合做好本局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二、決策承辦科室在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論證階段應當通知政策法規科參加。
三、決策承辦科室呈報重大行政決策備選方案時,應提供下列相應的材料:
(一)決策備選方案和決策備選方案說明(包括基本情況介紹和必要性、可行性說明,以及決策的成本效益風險分析);
(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據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和評估報告等資料;
(四)有關征求意見的綜合材料;
(五)應當進行專家咨詢論證的提供咨詢論證材料;應當舉行聽證的提供聽證材料;
(六)其他所需要的資料。
決策承辦科室應認真對上報材料進行核實,對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四、在提交局務會審議重大行政決策前,決策承辦科室應當將該決策備選方
案和相關資料轉送政策法規科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政策法規科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一)決策權限是否合法;
(二)決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六、政策法規科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報局同意,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發函書面征求意見以及在本局、水務信息網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三)報局同意,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法律咨詢或論證,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開展第(二)、(三)項規定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第七條規定的審查時限內。
七、政策法規科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情況復雜的,可延長 5 個工作日。
八、政策法規科認為決策備選方案仍需補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決策承辦科室辦理,決策承辦科室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
補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決策承辦科室對政策法規科提出補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見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充分說明理由并提交依據。
九、政策法規科向本局報送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明確提出合法或違法、部分合法或違法的意見及理由、依據,以及相關的意見和建議;對與決策承辦科室不一致的意見,應當在合法性審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政策法規科出具的審查意見,只供本局內部使用,有關科室或者個人不得向外泄露。
十、政策法規科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是本局決策的重要依據。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未通過合法性審查的,不予提交局務會審議。
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合法性審查不合法作出決策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追究。
十一、局務會研究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時,政策法規科負責人應當出席會議,并就該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情況作說明。
十二、本制度所涉及的內容,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