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財務報銷 規章 制度
第一條
簡要
加強全縣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能力過硬、作風優良、清廉有為的干部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5 號)、《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52 號)、《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組發〔2007〕2 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153 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第 8 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 范圍
街道辦事處機關、各部門、所屬各事業單位,政府及部門所屬的經營性實體、公司以及與鎮財政有正常經費領撥關系的單位和部門。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經費開支及財務支款”
包括:各項工程款支付,各項借款、預付款項,以及日常辦公、事務管理和相關公務活動中所發生一切經費支出。
第四條 各項日常辦公、事務管理和相關公務活動中所發生經費支出,實行街道主任“一支筆審批”。其審批報銷程序規定如下:
?。ㄒ唬┤粘^k公、事務管理和相關公務活動中所發生經費支出,必須在支出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按規定審批報銷程序辦理結報;事務管理和相關公務活動中所發生的招待餐費,在按規定審批報銷程序辦理結報時,必須附上餐飲清單(點菜清單)。
?。ǘ┤粘^k公、事務管理和相關公務活動中所發生經費支出原則上出現單項 1000 元以上資金使用的,應事先報告街道主要領導,征得領導同意才可以開支,資金的審批報銷程序為:1、由報銷經辦人取得原始費用憑證。2、具體經辦人及負責人審核簽字。3、分管領導審核簽字。4、街道主任審批。5、出納人員復核無誤后給予報銷付款。
第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或外出購物等而預支的備用金(借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在以前所借款項結清的前提下,其審批借款程序規定如下:
?。ㄒ唬C關工作人員借款(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向政府所屬各部門、事業單位借款),審批程序為:1、由借款人填制“領借款單”,寫明借款事由、金額和預計結報(歸還)時間。2、街道分管領導審核簽字。3、街道主任審批。4、出納人員復核無誤后給預付款。
第六條 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結合本鎮實際情況,對各類建設項目工程款的支付作如下規定:
?。ㄒ唬┰谥Ц痘蝾A付第一筆工程款時,必須按照工程款支付審批程序提供該建設項目的預算及簽訂的合同;工程項目建設完工后,在支付最后一筆工程款時,必須按照工程款支付審批程序提供該建設項目的決算及審計報告書。
?。ǘ└黝惤ㄔO項目工程款支付的審批程序為:1、由收款方出具工程款收款憑證,經辦審核簽字。2、財務部門審核。3、項目分管
領導審核簽字。4、街道主任審批或經班子會議討論確定后由街道主任審批。5、出納人員復核無誤后給予付款。
第七條 購買或添置固定資產,其審批程序規定如下:
?。ㄒ唬┯少徺I或添置固定資產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1、分管領導審核。2、主管領導審核。3、街道主任審批或經班子會議討論確定后由街道主任審批。4、由招投標采購中心或街道辦公室負責采購。
?。ǘ┵徺I或添置固定資產的審批報銷程序:按照第四條第二款辦理。
第八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各報銷人和部門單位負責人要對所報銷費用的真實性、合理性負責;財務部門要對原始憑證的合法性、正確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對不符合審批程序和規定要求的經費支出,一律拒絕報銷入賬,并對其負責。對違反本規定的,將追究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及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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