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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有公司安全質量環保獎懲辦法(暫行),模版

      發布時間:2025-06-16 20:35:31   來源:黨團工作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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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安全質量環保獎懲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以下簡稱局)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質量和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建立生產安全、工程質量和環境污染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工程質量、環境污染事故發生,保障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參照《中國股份公司安全質量事故責任追究辦法》(股份安

       [2009]46 號)等有關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局各子(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局指揮部(經理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及所有在建工程項目和已交付使用尚在保修期內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生產安全、工程質量事故”是指由于違章指揮、

       違規操作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造成的人員傷亡、鐵路交通事故、公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特種設備事故等,或因施工生產原因導致工程(產品)質量、防范措施等達不到標準,需作返工、加固處理、隱患治理等而造成財產損失及其他不良影響的責任事故;“環境污染事故”是指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嚴重破壞事故。

       第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及處罰,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并結合

       局實際;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及處罰,依據《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

      ?。ㄨF建設〔2009〕171 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為依據;環境污染事故等級按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中責任追究和處罰的范圍為:事故單位主要領導(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簡稱“主要領導”;主管施工生產的領導,簡稱“主管領導”;總工程師、其他主管區域領導,簡稱“分管領導”;直接管項目的領導(含黨、政副職、工會主席等),簡稱“直管領導”;局指揮部的常務副指揮長;局指揮部專職工委書記(工委副書記)、副指揮長、總工程師;項目經理、書記、總工程師;局機關部門相關(正處職及以下)人員。

       第六條

       本辦法中獎勵的范圍為:局對榮獲安全生產先進單位、集體、

       個人和獲得各級安全標準工地、優質工程、環境保護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主要獎勵各公司、指揮部承建或參建施工的獲獎工程項目經理、書記及其他副職;指揮長(常務副指揮長)、工委書記(副書記)及其他副職;對創建和創優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工程技術人員、安質檢人員,公司相關領導及其他有關人員。

       第二章 獎

       勵

       第一節 安全質量先進獎勵

       第七條

       根據《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安全監察系統評比辦法》文件規定,對評出的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分別給予獎勵:

       1.局安全生產先進單位

       獲得局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給予公司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安全總監、

       安質部長人均獎勵 1 萬元;給予直管領導人均獎勵 0.8 萬元;給予分管領導、工程部長、技術中心主任、安質部副部長人均獎勵 0.6 萬元;給予安質部其他人員人均獎勵 0.3 萬元。

       2.局安全監察系統先進集體

       獲得局安全監察系統先進集體,給予公司主管領導、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安質部長人均獎勵 0.6 萬元;給予安質部其他人員人均獎勵 0.3 萬元。

       3.局安全生產先進個人

       獲得局安全生產管理先進個人,給予人均獎勵 0.2 萬元。

       第八條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效顯著,被國家、省(部)、地(市)、中國股份公司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1.獲得國家級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給予獎勵 15 萬元;先進集體給予獎勵 8 萬元;先進個人給予獎勵 1 萬元。

       2.獲得?。ú浚┘壈踩a先進單位給予獎勵 8 萬元;先進集體給予獎勵 5 萬元;先進個人給予獎勵 0.5 萬元。

       3.獲得中國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給予獎勵 5 萬元;先進集體給予獎勵 3 萬元;先進個人給予獎勵 0.3 萬元。

       4.獲得地(市)級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給予獎勵 4 萬元;先進集體給予獎勵 3 萬元;先進個人給予獎勵 0.2 萬元;由各單位自行獎勵。

       第九條

       在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中成效顯著,獲得工程質量管理先進單位、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分別給予獎勵:

       1.獲得國家級先進單位給予獎勵 15 萬元;先進集體給予獎勵 6萬元;先進個人給予獎勵 0.8 萬元。

       2.獲得?。ú浚┘壪冗M單位給予獎勵 6 萬元;先進集體給予獎勵 4 萬元;先進個人給予獎勵 0.5 萬元。

       3.獲中國股份公司先進單位給予獎勵 5 萬元;先進集體給予獎勵3 萬元;先進個人給予獎勵 0.3 萬元。

       4.獲得局工程質量管理先進個人,給予人均獎勵 0.2 萬元。

        5. 獲得地(市)級先進單位給予獎勵 3 萬元;先進集體給予獎勵 2 萬元;先進個人給予獎勵 0.15 萬元;由各單位自行獎勵。

       第十條

       對在環境管理工作中成效顯著,獲得環境保護管理先進單位、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分別給予獎勵:

       1.獲得國家級“環境友好企業”的單位給予獎勵 6 萬元;國家級先進集體給予獎勵 3 萬元,先進個人給予獎勵 0.3 萬元。

       2.獲得?。ú浚┘?ldquo;環境友好企業”、“環保先進單位”的給予獎勵 4 萬元;先進集體給予獎勵 2 萬元;先進個人給予獎勵 0.2 萬元。

       3.獲得中國股份公司環保先進單位給予獎勵 2 萬元;先進

       集體給予獎勵 1 萬元;先進個人給予獎勵 0.1 萬元。

       第二節 安全標準(文明)工地獎勵

       第十一條

       對獲得安全標準工地、安全文明工地的單位和工程項目,按照下列標準分別給予單位和個人獎勵:

       1.獲得國家級“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項目給予獎勵 15萬元。其中給予項目經理、書記合計獎勵 3 萬元;給予公司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分管和直管領導(以下統稱為公司領導)、安全總監、安質部長、工程部長、技術中心主任共計獎勵 5 萬元。

       2.獲得?。ú浚┘壈踩珮藴剩ㄎ拿鳎┕さ氐墓こ添椖拷o予獎勵 8萬元。其中給予項目經理、書記合計獎勵 2 萬元;給予公司領導、安全總監、安質部長、工程部長、技術中心主任共計獎勵 3 萬元。

       3.獲得中國股份公司 “安全標準工地”的工程項目給予獎勵 5 萬元。其中給予項目經理、書記合計獎勵 1 萬元;給予公司領導、安全總監、安質部長、工程部長、技術中心主任共計獎勵 2 萬元。

       4.獲得地市級“安全標準(文明)工地”的工程項目,給予獎勵 3 萬元,其中給項目經理、書記合計獎勵 1 萬元。由各單位自行獎勵。

       5.獲得局 “安全標準工地”的工程項目給予獎勵 2 萬元,由各單位自行獎勵。

       6.獲得建設單位 “安全標準工地”和“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項目,給予獎勵 1 萬元,由各單位自行獎勵。

       第三節 優質工程獎勵

       第十二條

       對獲得優質工程的單位和工程項目,按照下列標準分別給予單位和個人獎勵:

       1.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承建單位)的工程項目給予獎勵 50萬元。其中給予項目經理、書記合計獎勵 10 萬元;給予公司領導、安全總監、安質部長、工程部長、技術中心主任共計獎勵 15 萬元。

       2.獲得國家優質工程(金獎)的工程項目給予獎勵 30 萬元。其中給予項目經理、書記合計獎勵 8 萬元;給予公司領導、安全總監、安質部長、工程部長、技術中心主任共計獎勵 10 萬元。

       3.獲得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或國家優質工程(銀獎)的工程項目給予獎勵 25 萬元。其中給予項目經理、書記合計獎勵 6 萬元;給予公司領導、安全總監、安質部長、工程部長、技術中心主任共計獎勵 8 萬元。

       4.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參建單位)的工程項目給予獎勵 20萬元。其中給予項目經理、書記合計獎勵 5 萬元;給予公司領導、安全總監、安質部長、工程部長、技術中心主任共計獎勵 6 萬元。

       5.獲得國家其他優質工程獎的工程項目給予獎勵 15 萬元。其中給予項目經理、書記合計獎勵 4 萬元;給予公司主管領導、直管領導、分管領導、安全總監、安質部長、工程部長、技術中心主任共計獎勵3 萬元。

       6.獲得?。ú浚﹥炠|工程一等獎的工程項目給予獎勵 12 萬元。其中給予項目經理、書記合計獎勵 4 萬元;給予公司主管領導、直管領導、分管領導、安全總監、安質部長、工程部長、技術中心主任共計獎勵 2.5 萬元。

       7.獲得?。ú浚┘墐炠|工程獎項二等獎的工程項目給予獎勵 10萬元。其中給予項目經理、書記合計獎勵 3 萬元;公司主管領導、直管領導、分管領導、安全總監、安質部長、工程部長、技術中心主任共計獎勵 2 萬元。

       8.獲得中國股份公司優質工程獎的工程項目給予獎勵 5 萬元。其中給予項目經理、書記合計獎勵 1.2 萬元;給予公司主管領導、直管領導、分管領導、安全總監、安質部長、工程部長、技術中心主任共計獎勵 1.5 萬元。

       9.獲得地(市)級優質工程獎的工程項目給予獎勵 3 萬元。其中給予項目經理、書記合計獎勵 1 萬元。由各單位自行獎勵。

       10.獲得局優質工程的項目給予獎勵 2 萬元,由各單位自行獎勵。

       11.獲得?。ú浚┘壖耙陨辖Y構優質工程獎的項目,按以上?。ú浚┘壖耙陨溪剟顦藴实?50% 獎勵,后又獲得?。ú浚┘壖耙陨蟽炠|工程獎的項目另獎勵 50%。

       第四節 環保優秀工程獎勵

       第十三條

       對獲得環保優秀工程的單位和工程項目,按照下列標準分別給予單位和個人獎勵:

       1.獲得“國家環境友好工程”的工程項目給予獎勵 6 萬元。其中給予項目經理、書記合計獎勵 1.5 萬元;給予公司領導、安全總監、安質部長、工程部長、技術中心主任共計獎勵 1.5 萬元。

       2.獲得“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或“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示范工程”等其它國家級環境保護工程項目給予獎勵 5 萬元。其中給予項目經理、書記合計獎勵 1 萬元;給予公司領導、安全總監、安質部長、工程部長、技術中心主任共計獎勵 1 萬元。

       3.獲得?。ú浚┘壄h保、水保優秀工程或示范工程的項目給予獎勵 3 萬元。其中給予項目經理、書記合計獎勵 1 萬元;給予公司主管領導、分管和直管領導、安全總監、安質部長、工程部長、技術中心主任共計獎勵

       1 萬元。

       4.獲中國股份公司環保、水保優秀工程或示范工程的項目給予獎勵 2 萬元。其中給予項目經理、書記合計獎勵 0.8 萬元;給予公司安全總監、安質部長、工程部長、技術中心主任共計獎勵 0.8 萬元。第五節 優秀 QC 小組獎勵

       第十四條

       對獲得國家級、省部級、局級的優秀 QC 小組及其它獎項的應給予一定的獎勵。各級別獎勵如下:

       1.獲得國家級優秀質量管理小組、質量信得過班組、質量管理優秀企業、QC 小組活動優秀企業的各獎勵 1 萬元,優秀個人獎勵 0.2萬元。

       2.獲得省部級(包括股份公司級)優秀質量管理小組、質量信得過班組、質量管理優秀企業、QC 小組活動優秀企業的各獎勵 0.5 萬元,優秀個人獎勵 0.15 萬元。

       3.獲得局級優秀質量管理小組一等獎獎勵 0.3 萬元,二等獎獎勵0.2 萬元,優秀集體獎勵 0.2 萬元,優秀個人獎勵 0.1 萬元。

       第六節 汽車行車安全獎勵

       第十五條

       汽車行車安全,車輛保養良好,本年度內出車 3 萬公里以上或 220 臺天以上時,按以下行車安全公里給予駕駛員獎勵:

       1.安全行車 3~4(不含)萬公里獎勵 0.08 萬元;安全行車 4~5(不含)萬公里獎勵 0.1 萬元;安全行車 5~6(含)萬公里獎勵 0.15萬元;安全行車超 6 萬公里獎勵 0.2 萬元。

       2.安全行車不滿3萬公里,但安全出車滿220臺天以上的,獎勵 0.08 萬元。

       3.對全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的單位,給予單位車管人員人均 0.1 萬元獎勵。各公司、局指揮部可參照執行。

       第七節 獎勵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各類獎勵,扣除對有關人員的獎勵金額后,其余獎金分配辦法如下:

       1.由子(分)公司申報獲獎的工程項目,60~80%獎勵項目經理部;

       20~40%獎勵公司機關與創建有關的部門和個人。

       2.由局指揮部管轄的工程項目,20~30%獎勵局指揮部;70~80%獎勵各公司,其中:50~60%獎勵項目經理部、40~50%獎勵公司機關與創建有關的部門和個人。

       第十七條

       對局直管項目獲得?。ú浚┘壖耙陨习踩珮藴使さ?、優質工程等,給予局直管(責任)人按照對公司主要領導的 80%標準獎勵;給局協管人按對公司主要領導獎勵標準的 60%進行獎勵。

       第八節 特殊情況獎勵

       第十八條

       在施工管理或安全、質量、環保隱患排查整改大檢查中,或日常安全、質量、環?;橹?發現重大安全、質量、環保隱

       患并及時匯報和處置,避免一般及以上安全、質量、環保事故發生的,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直接發現人 0.2~1.0 萬元的獎勵。

       第三章

       事故責任追究及處罰

       第一節 行政處罰種類、期限及程序

       第十九條

       對安全、質量、環保事故責任單位領導人員行政處罰分為: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辭職、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條

       受行政警告處分的期間為 6 個月、行政記過處分的期間為 12個月、行政記大過處分的期間為18個月、行政降級或撤職(含辭去領導職務)的期間為 24 個月,在受處罰期間不能晉升職務、級別,被降級或撤職的不能平級調轉單位。

       第二十一條

       事故責任認定以按規定權限成立的、地方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門事故調查組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結案批復以及中國股份公司安委會的結案批復為依據,并根據事故事實,原因分析、責任劃分和職責分工,由局安委會確認對事故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局監察部門和人力資源部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對于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造成責任事故,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節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及處罰

       第二十三條

       發生一次因工死亡1人或重傷超過責任目標1人的責任事故;鐵路一般 C 類貨車責任事故或鐵路客運列車一般 D 類責任事故;汽車行車主要責任重大事故(死亡 1 人或直接經濟損失 3~5萬元);特種設備、火災一般事故;發生安全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 30~100(不含)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發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對事故有關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1.對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主管和分管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并各處以 1 萬元罰款;對直管領導、項目經理、書記給予警告處分,各處以 1.5 萬元罰款。

       2. 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子公司)資質中標,發生事故造成負面影響(指事故被媒體、網絡曝光,被鐵道部、?。ǖ兀ㄊ校┩▓蠡蛱幜P,被建設主管部門(單位)通報或處罰,在省、地(市)影響招投標等,下同),或《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的;對事故單位的公司主要領導、主管和分管領導給予警告處分,對直管領導、項目經理、書記給予記過處分,并各處以 2 萬元罰款。

       3.年內發生兩起上述事故之一的,對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主管和分管領導給予警告處分,并各處以 2 萬元罰款;對直管領導、項目經理、書記給予給予記過處分,各處以 2 萬元罰款。

       4.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組織不得力,應急措施不得當,或隱瞞事故,被舉報或媒體、網絡曝光,給局造成較大

       負面社會影響和較大經濟損失的,加重一檔追究事故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和處罰(下同)。

       第二十四條

       發生一次因工死亡2人或重傷超過責任目標2人的責任事故;鐵路一般 B 類貨車責任事故或客運列車一般 C 類責任事故;汽車行車主要責任重大事故(死亡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6萬元);特種設備、火災一般事故;發生安全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100~300(不含)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發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對事故有關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1.對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主管和分管領導給予記過處分,各處以 3 萬元罰款;對直管領導、項目經理、書記給予記大過處分,各處以 3 萬元罰款。

       2.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子公司)資質中標,發生事故造成負面影響,或《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的,對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主管和分管領導給予記大過處分,各處以 3 萬元罰款;對直管領導、項目經理、書記給予降級處分,各處以 4 萬元罰款。

       3.年內發生兩起上述事故之一的,對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主管和分管領導給予降級處分,各處以 4 萬元罰款;直管領導、于事故發生后之日起 6 日內自動向局提交辭職報告,并處以 5萬元罰款;項目經理、書記于事故發生后之日起 6 日內自動向所在單位提交辭職報告,并處以 5 萬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發生一次較大因工傷亡責任事故(死亡 3~9 人);鐵路貨車一般 A 類責任事故或客運列車一般 B 類責任事故;汽車行

       車主要責任特大事故;特種設備、火災較大事故;發生安全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 300~1000(不含)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發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對事故有關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1.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主管領導給予降級處分,分管領導于事故發生之日起 6 日內,自動向局提交辭職報告,對直管領導、項目經理、書記給予撤職處分,并各處以 5 萬元罰款。

       2.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子公司)資質中標,發生事故造成負面影響,或《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的,對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給予降級處分,主管領導于事故發生之日起 6 日內,自動向局提交辭職報告,對分管領導、直管領導、項目經理、書記給予撤職處分,各處以 6 萬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發生一次重大因工傷亡責任事故(死亡 10~30人); 鐵路貨車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或客運列車一般 A 類責任事故;特種設備、火災重大事故;發生安全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1000 萬元及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發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對事故有關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主管和分管領導給予撤職處分,并各處以 6 萬元罰款;對直管領導、項目經理、書記解除勞動合同,各處以 7 萬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道路交通事故直接責任人按其所負的責任進行處罰:

       1.負全部責任:給予事故直接責任者按直接經濟損失 6~8%的處罰,處罰最高不超過 1 萬元(以下 2~4 款同);

       2.負主要責任:給予事故直接責任者按直接經濟損失 4~6%的處罰;

       3.負同等責任:給予事故直接責任者按直接經濟損失 2~4%的處罰;

       4.負次要責任:給予事故直接責任者按直接經濟損失 1~2%的處罰;

       5.對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私自出車者發生事故的,給予直接責任者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8~10%的處罰,處罰最高不超過 2 萬元。

       第三節

       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及處罰

       第二十八條

       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 10~30 萬元(不含)質量事故,對事故有關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1.責令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寫出檢查,對直管領導、項目經理、書記給予通報批評,各處以 0.5 萬元的罰款。

       2.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子公司)資質中標,發生事故造成負面影響的,責令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寫出檢查,通報批評,各處以0.5 萬元罰款;對直管領導、項目經理、書記給予警告處分,各處以1 萬元罰款。

       3.年內發生兩起上述質量事故,責令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寫出檢查,給予通報批評,各處以 0.6 萬元罰款;對直管領導、項目經理、書記給予記過處分,各處以 1 萬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 30~100 萬元(不含)質量事故,對事故有關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1.對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主管和分管領導給予公司領導給予警告處分,各處以 1 萬元罰款;對對直管領導、項目經理、書記給予警告處分,各處以 1.5 萬元罰款。

       2. 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子公司)資質中標,發生事故造成負面影響的,對事故單位的公司主要領導、主管和分管領導給予警告處分,各處以 1.5 萬元罰款;對直管領導、項目經理、書記給予記過處分,并各處以 2 萬元罰款。

       3.年內發生兩起上述質量事故,對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主管和分管領導給予記過處分,處以 3 萬元罰款;對直管領導、項目經理、書記給予記大過處分,各處以 3 萬元罰款。

       第三十條

       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 100~300 萬元(不含)質量事故,對事故有關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1.對主要領導、主管和分管領導給予記過處分,各處以 3 萬元罰款;直管領導于事故發生 6 日內向局提交辭職報告、項目經理、書記向所在單位提交辭職報告,各處以 4 萬元的罰款。

       2. 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子公司)資質中標,發生事故造成負面影響,對主要領導、主管和分管領導給記大過處分,各處以3.5 萬元罰款;對直管領導、項目經理、書記給予降級處分,各處以4 萬元罰款。

       3.年內發生兩起上述質量事故,對主要領導、主管和分管領導給予降級處分,各處以 4 萬元罰款;直管領導于6 日內自動向局提交辭職報告,項目經理、書記向主管單位提交辭職報告,各處以 5 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 300~1000 萬元(不含)質量事故,對事故有關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主管和分管領導于 6 日內自動向局提交辭職報告或撤職,各處以 5 萬元罰款;對直管領導、項目經理、書記給予撤職處分,各處以 6 萬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 1000 萬元及以上的質量事故,對事故有關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對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主管和分管領導給予撤職處分,各處以 6 萬元罰款;對直管領導、項目經理、書記解除勞動合同,各處以 7 萬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因工程質量、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現場管理混亂等給企業信譽造成負面影響的,對施工生產單位主要領導、主管和分管領導各處以 0.6 萬元罰款;對直管領導、項目經理、書記各處以 1萬元罰款。

       第四節 對指揮部、直管項目有關人員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因技術方案有誤或技術管理不到位,以及勞務準入把關不嚴或勞務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安全、質量、環保事故,根據事故等級對事故單位和局指揮部的總工程師、勞務主管領導比照公司主管領導的責任追究和處罰條款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由局指揮部直管(監管)的項目發生安全、質量、環保事故,常務副指揮長比照公司主要領導的責任追究和處罰條款進行處罰;相關副指揮長比照公司分管領導的責任追究和處罰條款進行處罰。局指揮部將對其他人員的責任追究和處罰意見報局安委會審批。

       第三十六條

       由局直管的項目發生安全、質量事故,直管(責任)人、協管人員依據責任大小,按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罰(超出局干部管理權限的直管責任人除外)。

       1.發生一次一般傷亡責任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 30 萬元以下安全質量

       事故的,按照《直管工程項目責任分工管理及考核辦法》進行相應處罰。

       2.發生一次較大及以上傷亡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30 萬元及以上安全質量等級事故的。對局直管(責任)人和協管人按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

       發生一次較大傷亡事故或同等級行車、設備、火災等事故。發生

       以上事故之一的,對局直管(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 0.8萬元;對協管人(副處職及以上)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 0.5 萬元;對協管人

      ?。坡毤耙韵拢┙o予記過處分,并罰款 0.3 萬元。

      ?。?)

       發生一次重大傷亡事故或同等級行車、設備、火災等事故。發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對局直管(責任)人給予撤職處分,并罰款 1萬元;對協管人(副處職及以上)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并罰款0.8 萬元;對協管人(科職及以下)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并罰款0.5 萬元。

      ?。?)

       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 30~100 萬元(不含)質量事故。對局直管(責任)人寫出檢查、通報批評,并罰款 0.5 萬元;對協管人(副處職及以上)寫出檢查,并罰款 0.3 萬元;對協管人(科職及以下)寫出檢查,并罰款 0.2 萬元。

      ?。?)

       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 100~300 萬元(不含)質量事故。對局直

       管(責任)人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 0.8 萬元;對協管人(副處職及以上)給予通報或警告處分,并罰款 0.6 萬元;對協管人(科職及以下)給予通報,并罰款 0.4 萬元。

      ?。?)

       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 300~1000 萬元(不含)質量事故。對局直管(責任)人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并罰款 1 萬元;對協管人(副處職及以上)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并罰款 0.8 萬元;對協管人(科職及以下)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并罰款 0.6 萬元。

      ?。?)

       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 1000 萬元及以上質量事故。對局直管(責任)人給予撤職處分,并罰款 1.5 萬元;對協管人(副處職及以上)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并罰款 1.2 萬元;對協管人(科職及以下)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并罰款 1 萬元。

       第四章

       瞞報、被舉報、投訴等情況的責任追究及處罰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公司相關責任人除按前款相應處罰外,各追加罰款 1 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2.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轉移、隱匿資金和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4.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5.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6.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八條

       發生事故,未按規定的時間及時上報,視同瞞報。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人員對安全、質量、環保嚴

       重違規行為被舉報、罰款、投訴至局或上級單位部門的,經核查情況屬實,每發生一起,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施工生產單位主要領導、主管和分管領導各處以 0.5~0.8 萬元罰款;對直管領導、項目經理、書記各處以 0.8~1 萬元罰款。

       第五章 對稽查隊的獎懲

       第四十條

       局稽查隊履行職責不到位,造成責任區域內項目出現責任

       事故的依據責任大小,按以下規定給予責任追究和處罰。

       1.發生一次因工死亡 1 人或同等級行車、設備、火災等事故。發生以上事故之一的,按以下規定對稽查隊長、稽查員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

       稽查隊長寫出檢查,處以 0.4 萬元罰款;對稽查員處以 0.2 萬元罰款。

        (2)

       年內發生兩起上述事故之一的,稽查隊長寫出檢查、通報批評,處以 1 萬元罰款;稽查員寫出檢查,處以 0.5 萬元的罰款。

        2.發生一次因工死亡 2 人或同等級行車、設備、火災等事故。發生以上事故之一的,按以下規定對稽查隊長、稽查員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

       對稽查隊長給予警告處分,處以 1 萬元罰款;稽查員寫出檢查,通報批評,處以 0.5 萬元罰款。

      ?。?)

       年內發生兩起上述事故之一的,對稽查隊長給予記過處分,處以

       1.5 萬元罰款;對稽查員給予警告處分,處以 0.75 萬元的罰款。

       3. 發生一次較大因工傷亡事故或同等級行車、設備、火災等事故。

      ?。?)

       發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對稽查隊長給予記大過處分,處以 2 萬元罰款;對稽查員給予記過處分,處以 1 萬元的罰款。

      ?。?)

       年內發生兩起上述事故之一的,對稽查隊長給予撤職處分,處以

       3 萬元罰款;對稽查員給予記大過處分,處以 1.5 萬元的罰款。

       4.發生一次重大因工傷亡事故或同等級行車、設備、火災等事故。發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對稽查隊長給予撤職處分,處以 3 萬元罰款;對稽查員給予記大過處分,處以 1.5 萬元的罰款。

       5.轄區內項目發生安全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對稽查隊長、稽查員按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

       直接經濟損失 10 ~30(不含)萬元,按照第四十條(以下同)第 1 款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

       直接經濟損失 30~100(不含)萬元,按照第 2 款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

       直接經濟損失 100 ~300(不含)萬元,按照第 3 款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4)直接經濟損失 300~1000(不含)萬元,按照第 4 款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6.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 10~30 萬元(不含)質量事故。對稽查隊長、稽查員按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

       稽查隊長寫出檢查,給予通報批評,并處以 0.3 萬元罰款;稽查員寫出檢查,并處以 0.15 萬元罰款。

      ?。?)

       年內發生兩起上述質量事故,對稽查隊長寫出檢查,給予通報批評,并處以 0.6 萬元罰款;稽查員寫出檢查,通報批評,并處以 0.3 萬元罰款。

       7.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 30~100 萬元(不含)質量事故。對稽查隊長、稽查員按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

       對稽查隊長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處以 0.8 萬元罰款; 給予稽查員通報批評或警告,并處以 0.4 萬元罰款。

      ?。?)

       年內發生兩起上述質量事故,對稽查隊長給予記過處分,處以

       1.5 萬元罰款;對稽查員給予警告處分,并處以 0.75 萬元罰款。

       8.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 100~300 萬元(不含)質量事故。對稽查隊長、稽查員按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

       對稽查隊長給予記過處分,處以 1.5 萬元罰款;對稽查員給予記過處分,并處以 0.75 萬元罰款。

      ?。?)

       年內發生兩起上述質量事故,稽查隊長自動向局提交辭職報告,并處以 2 萬元罰款;對稽查員給予記大過處分,并處以 1 萬元罰款。

       9.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 300~1000 萬元(不含)質量事故,稽查隊長自動向局提交辭職報告,處以 2 萬元罰款;對稽查員給予記大過處分,并處以 1 萬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局安全質量稽查隊管轄區域內項目獲得?。ú浚┘壖耙陨习踩珮藴使さ?、優質工程等,給予稽查隊長比照獲獎項目單位主要領導的標準獎勵的 20~40%獎勵;稽查員按獲獎單位主要領導的獎勵標準的

       10~30%進行獎勵。

       第四十二條

       局每年對各稽查隊進行一次綜合評比,被評為優秀稽查隊的給予 1 萬元的獎勵(優秀稽查對名額由安委會辦公室提議,安委會主任委員確定)。

       第六章 對局機關人員的獎懲

       第四十三條

       局實現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給予局安全總監以及安質部、稽查大隊、工程管理部、技術中心(以下簡稱生產部門)正職人均獎勵 0.8 萬元;給予局生產部門副職和安委會成員人均獎勵 0.6萬元;給予生產部門其他人員人均獎勵 0.4 萬元;給予局本部員工人均獎勵 0.3 萬元。

       第四十四條

       為激勵安全標準工地、工程質量創優和環保優秀工程創建工作的積極性,獲得中國股份公司級、?。ú浚┘壖耙陨习踩珮藴使さ?、優質工程等,按一定比例給予局安委會成員、生產等相關部門獎勵,獎勵的標準由局安委會確定。

       第四十五條

       局相關部門未能履行好職責,發生安全、質量事故,視責任大小,按以下規定對局相關部門的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1.當年全局員工百億元銷售收入死亡人數、百億元銷售收入重傷人數超過中國股份公司規定的安全考核指標或年內發生兩次較大傷亡責任事故;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 100 ~300 萬元(不含)質量事故。對局有關責任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1)

       對局安全總監和生產部門的正職,視責任大小,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并處以人均 0.5 萬元罰款。

      ?。?)

       對局生產部門副職和安委會其他成員,視責任大小,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各處以人均 0.3 萬元罰款。

      ?。?)

       對局生產部門相關責任人員,按照責任大小,處以 0.1~0.2 萬元罰款。

       2.年內發生三次及以上較大等級或一次重大等級傷亡責任事故;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 300~1000 萬元(不含)質量事故對局有關責任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

       對局安全總監和生產部門的正職,視責任大小,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并處以人均 0.8 萬元罰款。

      ?。?)

       對局生產部門副職和安委會其他成員,視責任大小,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各處以人均 0.6 萬元罰款。

      ?。?)

       對局生產部門相關責任人員,按照責任大小,處以 0.1~0.3 萬元罰款。

       3.年內發生二次及以上重大或一次特別重大傷亡責任事故;發生直接經濟損失 1000 萬元及以上質量事故。對局有關責任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處罰:

        (1)

       對局安全總監和生產部門的正職,視責任大小,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并處以人均 1.5 萬元罰款。

      ?。?)

       對局生產部門副職和安委會其他成員,視責任大小,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各處以人均 1 萬元罰款。

      ?。?)

       對局生產部門相關責任人員,按照責任大小,處以 0.1~0.5 萬元罰款。

      ?。?)

       對局本部員工處以人均 0.1 萬元罰款。

       對局相關責任人的處罰以局安委會紀要或安委會主任委員的批示為準。

       第四十六條

       局在安全質量等檢查時,檢查人工作不認真、走過場,

       而發生安全、質量事故的,局事故調查組將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與檢查

       人的責任大小,經局安委會研究決定給予檢查人相應的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七條

       對局安全質量檢查、稽查提出嚴重安全、質量、環保隱患未按期整改到位,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給予任有關責任人行政和經濟處罰。

       第四十八條

       發生事故后,由于組織得力,應急措施得當,減少了負面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經局安委會或項管會研究確定,可從(減)輕追究事故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和處罰。

       第四十九條

       事故罰款經安委會決議后,以會議紀要或文件、通知等形式發布,事故單位及有關人員收到后,15 日內將罰款上繳局財務部,對不按規定時限交納罰款的個人將加倍處罰。

       第五十條

       發生因工一般傷亡責任事故或同等級行車、設備、火災等事故,取消事故單位當年評先、評優、好班子及勞動競賽的評比資格,事故單位領導及其有關人員不得評先、晉升。

       第五十一條

       獲得各種安全、質量、環保獎項或榮譽,其授予單位必須是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及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行業協會。

       第五十二條

       局在表彰獎勵前要對獲獎文件和獎狀(杯)的原件進行嚴格審查核對,對不提供獲獎文件和

       獎狀(杯)原件的單位或項目不予認可;對弄虛作假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并扣回該榮譽的獎勵,并處一倍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同一單位的同一個工程項目獲得的同行業、同類兩個及以上獎項的,按獲得的最高獎項獎勵標準給予獎勵,不重復獎勵。在同一個獲獎項目一個人任多個職務,按最高職務獎勵一次。

       第五十四條

       局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優秀稽查隊和局級安全標準工地、局級優質工程的評選,由局主管領導組織生產部門、工會、團委和有關公司安全總監或安質部長研究確定。

       第五十五條

       安全、質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由局財務部參加的事故調查組界定。獎勵以局發文為準。

       第五十六條

       收繳的安全、質量、環保事故罰款,用于安全、質量、環保獎勵,在局財務部單獨列項,??顚S?,由局安全質量部編制,人力資源部審核,局主要領導批準后使用

       第五十七條

       獲獎工程項目及先進單位,按局有關文件規定,同時在各種評比和考核中給予加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發生因工傷亡、質量、環保事故的責任人,如在事故中

       死亡,不再對其進行責任追究,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不再重復追究行政、經濟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局安全質量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各子(分)公司、局指揮部應結合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安全、質量、環保獎勵和責任追究處罰辦法,報局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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