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省林業行政許可文書制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林業行政許可行為,提高林業行政許可文書制作水平,根據《行政許可法》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行政許可工作的要求,結合本省林業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變更、延續、撤銷、注銷、聽證、監督檢查等活動。
第三條
福建省林業行政許可文書格式由省林業廳統一制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印制和管理,有條件的單位可以使用電子文書格式。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林業行政許可文書格式另有規定并要求全國統一適用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制作文書應當使用公文語體,按照規定的格式逐項填寫,做到語言規范、簡練、嚴謹、平實,內容完整、表述清楚、沒有遺漏。
1 文書中有方框(□)的為選填項,應在符合項目前的方框內打“√”,不符合的項目前的方框內打“×”;文書中無需填寫的空格,應當用斜線劃去。
第五條
文書應使用藍色或黑色的鋼筆、簽字筆填寫,或電腦打印。文書填寫應當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書面清潔。
因書寫錯誤需要對文書進行修改的,應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并由修改人簽名或蓋章。
第六條
對外送達的行政許可文書,應當根據文書格式要求按照時間先后順序編注文號。
各許可機關應當統一編號模式和規則,并建立文號登記臺賬,方便查閱、檢查。
第七條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附紙記錄,注明頁碼,由相關人員簽名并注明日期。
第八條
行政許可文書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使用行政機關公章、行政許可專用章以及檢驗、檢測、檢疫印章。除法律明確規定之外,許可機關可擇一使用公章或者行政許可專用章。受委托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使用委托機關的行政許可專用章。
文書中注明加蓋許可機關印章的地方必須加蓋印章,加蓋印章應當清晰、端正,要“騎年蓋月”。
第三章
具體文書適用及制作
1 第九條
《林業行政許可申請表》適用于行政許可事項的新辦、延續和變更。其中,“申請事項及內容”填寫申請許可的事項名稱及具體的內容。申請材料及其目錄由申請人另附,并可在備注欄說明。
第十條
《林業行政許可收件清單》是接收申請材料時,不能當場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所出具的文書,由許可實施機關承辦人制作,備注欄可填寫材料的頁數、是否齊全等信息。
第十一條
《林業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時,當場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所出具的文書。
第十二條
《林業行政許可內部審批呈報表》適用于聽證、延期,作出許可決定,延續、變更以及撤回、撤銷、注銷許可等環節的內部審核審批。
第十三條
《林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是在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補正申請材料后所出具的文書。該文書可根據需要由許可實施機關在空白處加蓋承諾辦理期限印戳。
《林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是在申請事項符合不予受理的條件,告知申請人不受理時所出具的文書。
第十四條 《林業行政許可事項核查意見書》是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指派兩名以上核查人
1 員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制作的文書,是作出許可決定的依據。有關核查報告、照片、繪圖可附后。
第十五條
《林業行政許可利害關系人權利告知書》是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時發現該事項涉及其他單位或個人重大利益,依法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的文書。
第十六條
《林業行政許可聽證申請書》是申請聽證時使用的文書,供申請人參考使用,申請人自行提交的申請書對聽證申請不構成實質性影響的,不得強制要求重新填寫。
第十七條
《林業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是許可實施機關在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后,依法將聽證時間、地點等事項書面告知當事人而制作的文書。
《林業行政許可聽證公告》是將即將舉行的聽證事項告知社會公眾、接受社會監督的文書。
第十八條
《林業行政許可聽證筆錄》是對舉行的聽證進行全過程真實完整的記錄。
《林業行政許可聽證報告》是聽證人員根據聽證會情況,對許可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建議的文書,是作出許可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林業行政許可特別程序告知書》是對申請事項依法需要進入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等特別程序,這些程序所用時間排除在行政許可實施期限之外,不計入實施期限,而書面告知申請人的文書。
1 第二十條
《林業行政許可延期決定通知書》是依法經許可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對申請事項準予延期作出決定,并告知申請人的文書。
第二十一條
準予行政許可的,制作《準予林業許可決定書》。不予許可的,制作《不予林業行政許可決定書》。
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根據需要制作附表或者有關證照。
第二十二條
準予變更(延續)行政許可的,制作《準予變更(延續)林業行政許可決定書》。
不予變更或延續決定的,制作《不予變更(延續)林業行政許可決定書》。許可實施機關依職權變更許可事項的,制作《不予林業行政許可決定書(依職權變更)》。
第二十三條
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撤回、撤銷、注銷許可事項的情形的,分別制作《撤回(撤銷)林業行政許可決定書》、《注銷林業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四條
需要交付當事人的外部文書,會產生法律后果的,應當使用送達回證。在同一時間送達的多個文書可以共同使用一張送達回證。
第二十五條
《林業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監督表》是對已作出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時制作的文書。該表應當由被許可人簽字確認,并作為許可變更、延續、撤回、撤銷、注銷的重要依據。
1 第四章
許可案卷管理
第二十六條
行政許可的立卷歸檔應當符合檔案管理規范,實行統一管理,編號歸檔,備有索引,便于查閱。
第二十七條
許可案卷實行一案一卷,材料較多的可以設附卷或分卷存檔。
許可案卷使用統一的卷封、目錄,具體格式由各許可機關自行統一規定。
第二十八條
許可案件卷的卷內材料按審批流程先后排序。為方便查閱,各單位也可統一將許可決定書、內部審批呈報表置于前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