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糧食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評價 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條 為促進糧食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自覺守法、誠信經營,提高糧食行政監管效能,推動依法管糧與糧食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糧食經營者分級分類監管工作機制,根據國家糧食局制定的《糧食企業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評價辦法(試行)》(國糧檢〔2013〕223 號)、《昭通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昭政發〔2016〕22 號)和《昭通市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昭通中心支行關于印發 2016-2017 年昭通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昭市發改商貿〔2016〕526 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守法誠信評價范圍:在昭通市境內從事糧食收購、儲存、加工、轉化用糧和原糧、政策性糧食銷售的企業。
第三條 守法誠信評價內容:糧食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評價指標由單項守法誠信評價指標和配合監管評價指標兩部分組成。
?。ㄒ唬﹩雾検胤ㄕ\信評價指標(共 10 項)
1.糧食收購資格核查評價。
2.政策性糧食收購活動檢查評價。
3.自營糧食收購活動檢查評價。
4.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活動檢查評價。
5.糧食質量管理檢查評價。
6.糧食倉儲設施及運輸工具檢查評價。
7.糧食庫存檢查評價。
8.糧食統計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評價。
9.糧食最高、最低庫存量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評價。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檢查評價(如糧食應急工作檢查評價、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評價、“一規定兩守則”執行情況檢查評價等)。
?。ǘ┡浜媳O管評價指標。
反映糧食經營者對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配合程度。
第四條 守法誠信評價方法:對納入守法誠信評價范圍的糧食經營者先設定基準分值,采取百分制(滿分為 100 分)進行考評。守法誠信評價指標分值為單項守法誠信評價指標分值和配合監管評價指標分值之和。單項守法誠信評價指標分值是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某個單項檢查時,發現糧食經營者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據本細則對其進行扣分處理后,所得分值。配合監管評價指標分值是指糧食經營者不積極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相應扣減的分值。
第五條 守法誠信等級劃分:分為 A、B、C、D 四級。A 級表示“守法誠信優秀”、B 級表示“守法誠信良好”、C 級表示“守法誠信一般”、D 級表示“守法誠信較差”。其中 A 級:評價指標分值 90(含)分-100 分;B 級:評價指標分值 75(含)分-89 分;C 級:評價分值 60(含)分-74 分;D級評價分值在 60 分以下。
第六條 守法誠信評價程序:由糧食經營者申報,縣、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初評、公示、審定、發證。
?。ㄒ唬┥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守法誠信評價范圍的糧食企業應于每年 10 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書面申報材料(一式二份),包括《昭通市糧食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評價申報表》和《昭通市糧食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自評表》(樣式見附件 1 表冊),并應同時報送電子版。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的糧食企業,直接向市糧食局提出申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事前宣傳、指導,告知企業申報要求。對不主動申報的糧食企業依據配合監管評價指標扣分。
?。ǘ┏踉u。市、縣兩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報材料 15 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并初步評定等級。
?。ㄈ┕?。市、縣兩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通過部門或地方政府門戶網站對初評結果進行公示或采取其它方式公示,公示期為 15 天??h級初評結果的相關材料在公示后 5個工作日內報市糧食局審定。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對被公示糧食經營者初評等級提出異議,并由初評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調查核實,確定處理意見。
?。ㄋ模彾?。市糧食局成立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監督檢查科。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初評結果相關材料后的 15 個工作日內,應報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初評結果進行審定。對無異議的糧
食經營者,按照初評結果確定守法誠信等級;對有異議的進行調查核實,在征求初評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作出最終評定。
?。ㄎ澹┌l證。審定完畢后,市糧食局將結果報省糧食局備案,并通過信息公開平臺統一公示評價結果后,及時頒發統一監制的《昭通市糧食經營活動守法誠信等級證書》。
第七條 市、縣兩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糧食經營者的守法誠信等級,實行分類監管。在年度監督檢查工作中,除專項檢查、投訴舉報或上級交辦工作以外,對劃分為不同等級的糧食經營者,對其進行執法檢查的頻率規定如下:
?。ㄒ唬κ胤ㄕ\信等級為 A 的糧食企業,除專項檢查、投訴舉報或上級交辦以外,酌情減少監督檢查頻次或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查。
?。ǘκ胤ㄕ\信等級為 B 的糧食企業,經回訪復查已經改正的,按照前款規定進行監管。未及時改正的,適當增加檢查頻次。
?。ㄈκ胤ㄕ\信等級為 C 的糧食企業,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經常性檢查。
?。ㄋ模κ胤ㄕ\信等級為 D 的糧食企業,采取定期、隨機和突擊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重點檢查。開展專項檢查,確定重點檢查對象,應參考糧食經營者最近 3 年該單項守法誠信評價情況。定期檢查、隨機檢查的頻率和開展檢查的具體組織形式,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八條 糧食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評價記錄應妥善保管,
保管期限為 3 年。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利用信息化技術,實現守法誠信評價記錄管理電子化。
第九條 糧食企業守法誠信評價結果作為確定政策性糧食委托收儲庫點、審核政策性糧食購買資格、承擔政策性糧食收儲、加工等任務和申報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放心糧油”示范企業、糧食應急網點、糧食流通設施建設以及其它政策扶持、金融支持、評優評先的重要條件。
第十條 糧食企業守法誠信評價結果應及時提供給同級政府社會征信管理機構,并自評價結果產生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與工商部門涉企信息歸集公示系統對接,實現互通互聯、資源共享。評價結果接受糧食經營者和消費者等相關主體查詢,擴大守法誠信評價的運用范圍和影響力。
第十一條 市、縣兩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評價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受理糧食經營者對其守法誠信評價情況的查詢,發現評價結果有誤的應依程序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 市、縣兩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每年要在規定的時限內依據本細則對納入守法誠信評價范圍的所有糧食企業進行評分并確定守法誠信等級。對在本轄區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外地糧食經營者,要將守法誠信評價結果定期告知其工商注冊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糧食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評價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按規定程序評價、審定一次,及時調整或修復企業信用狀況。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每次檢查后,應采取清單
方式詳細記錄檢查情況,年底結合本年度內有關獎懲情況和年度檢查記錄對每個糧食經營者的守法誠信等級進行重新評定、審定。對審定后等級發生變化的,重新換發等級證書。糧食經營者如有重大違規行為,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調整守法誠信等級并報市糧食局審定、公示、換發等級證書。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時,要將轄區內糧食經營者上年度末的守法誠信評價等級作為本年度對其實施監管的依據,并綜合考慮工商、食藥監、財政、物價、銀行等部門的評價情況,實行分類監管。
第十四條 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大宣傳力度,加強社會監督,為糧食經營者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升糧食行業守法誠信水平。
第十五條
糧食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糧食經營者認為誠信評價結果與實際不符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評價的機關提出申辯,或者直接向評價機關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六條
評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本細則有關要求客觀、公正、公開地開展誠信評價工作,不得弄虛作假、捏造事實。對玩忽職守以及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將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簽署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